GA/T 1733-2020 便携式警用装备锂离子电池和电池组通用技术要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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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1.4高温性能要求

    4.1.4.1常温充电高温放电要求

    电池或电池组的常温充电高温放电要求应符合A级或B级: a)A级:试验温度65℃±2℃,电池或电池组不应低于初始容量的95%; b)B级:试验温度55℃+2℃地质灾害标准规范范本,电池或电池组不应低于初始容量的95%。

    4.1.4.2高温充电常温放电要求

    电池或电池组的高温充电常温放电要求应符合A级或B级: a)A级:试验温度50℃±2℃,电池组不应低于初始容量的95% b)B级:试验温度40℃±2℃,电池组不应低于初始容量的95%

    4. 1.5低温性能要求

    4.1.5.1常温充电低温放电要求

    4.1.5.2低温充电常温放电要求

    且的低温充电常温放电容量不应低于初始容量的

    4.1.6荷电保持能力要

    电池的荷电保持能力不应值 的97 电池组的荷电保持能力不应低于初始容量的95

    4.1.7循环寿命要求

    电池或电池组的循环寿命要求应符合A级或B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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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A级:电池循环寿命不应低于500次,且电池组的循环寿命不应低于400次; b)B级:电池循环寿命不应低于400次, ,且电池组的循环寿命不应低于300次。

    4. 1. 8 交流内阻要求

    电池的交流内阻应满足制造商的声明值

    对多节电池串联、多节电池并联或多节电池串并联构成的电池组的组成电池,初始容量 或等于2%。

    用装备锂离子电池或电池组的电安全要求应满足

    4. 3. 2跌落要求

    电池组的跌落要求分为A级和B级: a)A级:跌落高度200cm; b)B级:跌落高度150cm。 电池组在跌落试验中及试验后不应出现起火、爆炸、漏液、泄气、破裂等现象。 注:仅适用于可更换型电池组

    电池或电池组浸没在NaC1溶液中,试验中及试验后电池或电池组不应出现起火、爆炸、破裂等现象。

    5. 1.1试验环境条件

    除另有规定外,试验一般在下列条件下进行: a)一般试验温度:20℃土5℃; b)相对湿度:小于或等于75%; c)气压: 86kPa~106kPa。

    5.1.2测量仪表与设备要求

    测量仪表与设备要求如下: a)测量电压的仪表准确度应不低于土0.5%; b)测量电流的仪表准确度应不低于土0.5%; c)测量时间用的仪表准确度应不低于土0.1%:

    GA/T 17332020

    e)恒流源的电流可调,在恒流充电或放电过程中,其电流的相对变化应在土1%范围内; f)恒压源的电压可调 仕姐压分 其电压变化应在土1%范围内,

    5.1.3测试用充放电程序

    5.1.3.10.2/A充电程序

    电池或电池组在充电前,应先在23℃±2℃的环境温度下,以0.2IA放电至放电截止电压,再以0.2IA 充电,当电池或电池组端电压达到充电限制电压时,改为恒压充电,直到充电电流小于或等于0.02IA, 停止充电。

    5.1.3.20.2/A放电程序

    在23℃土2℃的环境温度下,以0.21A恒流放电至放电截止电压

    5.1.3.31.0/A充电程序

    电池或电池组在充电前,应先在23℃±2℃的环境温度下,以1.01.A放电至放电截正电压,再 充电,当电池或电池组端电压达到充电限制电压时,改为恒压充电,直到充电电流小于或等于 停止充电。

    5.1.3.41.0/A放电程序

    5.2.1一般要求试验

    5.2.2初始容量试验

    电池或电池组的初始容量试验方法如下: a)按照5.1.3.1规定充电,在23℃±2℃的环境温度下搁置1h; b)在23℃±2℃的环境温度下以0.2IA恒流放电至放电截止电压,测量放电容量。 步骤a)和b)共进行3次,取步骤b)测量得到的最小值,判断电池或电池组的初始容量是否符合4.1.2 的要求。

    5.2.3倍率放电试验

    电池或电池组的倍率放电试验方法如下: a)按照5.1.3.3规定充电,在23℃±2℃的环境温度下搁置1h; b)在23℃±2℃的环境温度下以1.0IA恒流放电至放电截止电压,测量放电容量。 步骤a)和b)共进行3次,取步骤b)测量得到的最小值,判断电池或电池组的倍率放电容量是否符 合4.1.3的要求。 注:对于最大放电电流值小于或等于1.0IA的电池或电池组,按照最大放电电流进行试验,

    5.2.4高温性能试验

    5.2.4.1常温充电高温放电试验

    GA/T17332020

    电池或电池组的常温充电高温放电试验方法如下: a 根据试验需求,选择65℃±2℃或者55℃±2℃的试验温度; 按照5.1.3.1规定充电,在65℃±2℃或者55℃±2℃的试验温度下搁置2h; 在65℃±2℃或者55℃±2℃的试验温度下以0.2IA恒流放电至放电截止电压,测量放电容量, 判断电池或电池组的常温充电高温放电容量是否符合4.1.4.1中A级或B级的要求。

    5.2.4.2高温充电常温放电试验

    电池或电池组的高温充电常温放电试验方法如下: 根据试验需求,选择50℃±2℃或者40℃±2℃试验温度; 电池组在充电前,应先在23℃±2℃的环境温度下,以0.2I.A放电至放电截止电压: C 电池组在50℃±2℃或者40℃±2℃的试验温度下搁置30min后,以0.2I.A充电,当电池组端电 压达到充电限制电压时,改为恒压充电,直到充电电流小于或等于0.02IA,停止充电: d 电池组在23℃土2℃的环境温度下搁置2h后,以0.2IA恒流放电至放电截止电压,测量放电 容量,判断电池或电池组的高温充电常温放电容量是否符合4.1.4.2中A级或B级的要求。

    5.2.5低温性能试验

    5.2.5.1常温充电低温放电试验

    5.2.5.2低温充电常温放电试验

    电池或电池组的低温充电常温放电试验方法如下: a)电池组在充电前,应先在23℃±2℃的环境温度下,以0.2IA放电至放电截止电压; b 电池组在0℃土2℃的试验温度下搁置30min后,以0.2IA充电,当电池组端电压达到充电限 制电压时,改为恒压充电,直到充电电流小于或等于0.02IA,停止充电; C 电池组在23℃土2℃的环境温度下搁置5h后,以0.2IA恒流放电至放电截止电压,测量放电 容量,判断电池或电池组的低温充电常温放电容量是否符合4.1.5.2的要求。

    5.2.6荷电保持能力试验

    电池或电池组的荷电保持能力试验方法如下: a)按照5.1.3.1规定充电,在20℃土5℃环境中储存28d; 在23℃±2℃的环境温度下搁置1h,然后以0.2IA的电流恒流放电至放电截止电压,测量放电 容量,判断电池或电池组的荷电保持能力是否符合4.1.6的要求。

    5.2.7循环寿命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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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池或电池组的循环寿命试验应在20℃土5℃环境下进行,试验过程中,每50次循环做一次容量检 查,电池或电池组的寿命以50的倍数表示,步骤按表1进行。 重复进行1次~50次循环,充放电之间搁置10min。其中,直至任一个第50次循环放电容量低于初始 容量的80%,停止试验;或对循环达到A级或B级要求的次数后容量仍高于初始容量的80%,停止试验。判 断电池或电池组的循环寿命是否符合4.1.7中A级或B级的要求。

    表1循环寿命试验方法

    5. 2. 8 交流内阻试

    电池交流内阻试验方法如下: a 电池按照5.1.3.1规定充电后,在23℃土2℃的环境温度下搁置1h~4h。电池应当在23℃土2℃ 的环境温度下测量内阻; 在23℃土2℃的环境温度下,在交流电压峰值应小于或等于20mV,频率为1.0kHz土0.1kHz时, 测量1s~5s内的电压有效值U和电流有效值Ia,交流内阻阻值为:

    Rac一交流内阻阻值,单位为欧姆(Q); U一交流电压有效值,单位为伏特(V) I一交流电流有效值,单位为安培(A) 判断电池的交流内阻是否符合4.1.8的要求。

    电池组初始容量一致性的试验方法如下: a)按照5.2.1要求测试每个组成电池组的电池的初始容量; b)初始容量一致为:

    式中: Cax一初始容量最大值,单位为毫安时(mAh); Gain初始容量最小值,单位为毫安时(mAh); Caverage初始容量平均值,单位为毫安时(mAh)。 判断电池组初始容量一致性是否符合4.1.9的要求。

    5.4.1一般要求试验

    5. 4. 2跌落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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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池组跌落的试验方法如下: 电池组按5.1.3.1规定充电,搁置1h~2h; 电池组按200cm或150cm的跌落高度自由落体跌落于混凝土板上,每个面各1次,共进 次试验,判断电池组是否符合4.3.2的要求。

    电池或电池组浸水的试验方法如下: a 按照5.1.3.1规定的试验方法充电,在20℃土5℃下浸泡在约1%的NaC1溶液中至少30min, 水深应没过试验样品5cm~10cm; 样品取出后在20℃土5℃环境放置24h; c)若样品还能继续充放电,则按照5.1.3.1和5.1.3.2规定的充放电方法继续进行一次放电充电 循环后结束试验;若样品不能继续充放电,则结束试验,判断电池或电池组是否符合4.3.3 的要求。

    代警用装备锂离子电池或电池组检验分为型式检!

    6.2.1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6.2.1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新产品的设计定型或生产定型时; 材料、结构、生产工艺有重大改变时; 产品首次生产或停产一年后恢复生产时: d) 累计一定产量后应周期性检验时: e 主管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6.2.2 型式检验的检验项目、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按表2的规定执行。 6.2.3 型式检验的样品数量按表2的规定执行。 6.2.4 型式检验的各项技术要求检验合格,则判定型式检验合格;否则,判定型式检验不合格 6.2.5 除特殊规定外,以上试验仅对生产1年以内的产品进行。

    表2型式检验的检验项目、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

    GA/T17332020

    1:对于电池,先进行初始容量测试,再进行交流内阻测试, 然后分别进行其他项目 2:对于电池组,先进行初始容量测试起重机标准规范范本,然后分别进行其他项目

    6.3.1出厂检验分为四组: a)A组检验(逐批):交收产品时,全数检验; b B组检验(逐批):交收产品时,抽样检验; c C组检验(周期):每半年进行一次: d)D组检验(周期):每年进行一次。 6.3.2检验项目、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及不合格分类

    6.3.3出厂检验抽样规则:

    GA/T 17332020

    a)A组检验为全数检验; b)B组检验的样品数量按GB/T2828.1的规定抽取,不少于18个; c C组和D组检验的样品数量按GB/T2829的规定抽取,不少于9个。 6.3.4 出厂检验判定规则: a 出厂检验按GB/T2828.1的规定,在一般检验水平II条件下,接受质量限(AQL)为1.5。 b)出厂检验中,有一项A类或两项B类不合格,则判定为出厂检验不合格

    a)A组检验为全数检验; B组检验的样品数量按GB/T2828.1的规定抽取灌溉水质标准,不少于18个; c) C组和D组检验的样品数量按GB/T2829的规定抽取,不少于9个。 3.4 出厂检验判定规则: 出厂检验按GB/T2828.1的规定,在一般检验水平II条件下,接受质量限(AQL)为1. b)出厂检验中,有一项A类或两项B类不合格,则判定为出厂检验不合格。

    7.1.1应标明至少以下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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