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DX/JS 007-2020 宁波市住宅工程配电设计技术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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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指为小区内中小用户服务,并由供电部门管理的变电所,简称小 区公用变。

    2.0.5小区专用变电所

    指为公建和公用设施服务门窗标准规范范本,并由有关业主或物业管理的变目 简称小区专用变。

    2.0.6 小区变电所

    区公用变电所与小区专用变电所白

    指设有10kV进出线配电装置的建筑物,用于10kV电缆线路分 设、联络及10kV侧负荷的再分配。

    以一次网架和设备为基础,以配电自动化系统为核心,综合利用 多种通信方式,实现对配电系统的监测与控制,并通过与相关应用系 统的信息集成,实现配电系统的科学管理

    指布置在电力负荷附近,能源利用效率高并与环境兼容,可提供 电能或热(冷)源的发电装置

    利用光伏电池的光伏效应将太阳辐射能直接转换成电能的发电 系统。

    2.0.11 孤岛效应

    电网失压时,并网光伏系统仍保持对失压电网中的某一部分线路 继续供电的状态。

    禁止非计划性孤岛现象的发生。非计划性孤岛现象发生时,由于 系统供电状态未知,将造成以下不利影响:①可能危及电网设施维护 人员和用户的人身安全;②干扰电网的正常合闸;③电网不能控制孤 岛中的电压和频率,从而损坏配电设备和用户设备。

    2.0.13公共连接点

    系统(发电或用电)接入公用电区

    光伏电源接入电网的连接处,该电网既可能是公共电网,也可育 是用户内部电网。

    光伏电源的输出汇总点。

    发电系统所发电力全部送入公共电网。

    2.0.17自发自用,余电上网

    发电系统所发电力主要由用户内部自已使用,多余电量送入公共 电网。

    2.0.18 交流充电桩

    采用传导方式为具有车载充电装置的电动汽车提供交流电源的 专用供电装置。除供电外,通常还具有监控、保护、计量、计费、通 信等功能:本规定称为“慢充”。

    2.0.19非车载充电机

    安装在电动汽车车体外,将交流电能变换为直流电能,采用传导 方式为电动汽车储能设备充电的专用装置;本规定称为“快充”。

    1.1住宅建筑中主要用电负荷的分级应符合表3.1.1的规定,其他未 创入表中的住宅建筑用电负荷的等级宜为三级。

    表3.1.1住宅建筑主要用电负荷的分级

    3.1.2住宅小区配套公建项目的用电负荷应根据相关规范确定负 级。

    级。 3.1.3地下汽车停车库的用电负荷等级应根据上部建筑、《汽车库、 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和《车库建筑设计规范》 JGJ100综合确定,以等级高的要求为准。 3.1.4建筑物的消防用电负荷等级不应低于该建筑物非消防用电负荷 中的最高负荷等级。

    3.2.1一级用电负荷应由两个止常电源供电,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一个正常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个正常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 坏; 2每个正常电源的容量应满足全部一级用电负荷的供电要求。

    3.2.2二级用电负荷应由双回线路供电或由一回10kV及以上专用的 线路供电。 3.2.3住宅建筑的高压供电系统宜采用环网方式,并应满足供电部门 的规定。

    3.2.5应急电源与正常电源之间必须采取防止并列运行的措施。 3.2.6设备装机负荷容量不大于160kW的公建项目,可采用380V供 电,装表到户;设备装机负荷容量大于160kW的公建项目,应采用 10kV供电,设置10kV/0.4kV专用变电所。非物业管理的公用设施(含 智能化机房等)按上述规定执行。5G移动通信电源应满足国家和地 方5G相关规定的要求。 3.2.7属小区物业管理的公用设施(含消防设施、生活给水泵、电梯、 楼道灯、地下室照明、应急照明、通风设施等),其容量的非消防设 施装机负荷(如消防设施装机负荷大于非消防设施装机负荷,按消防 设施装机负荷计算)不大于160kW的,可采用380V公变供电,装表 接电;容量大于160kW的,应采用10kV供电,设置10kV/0.4kV专 用变电所。 3.2.8住宅小区内设若千10kV/0.4kV小区公用变电所,小区的住户采 用380/220V公变供电,装表到户

    3.2.5应急电源与正常电源之间必须采取防止并列运行的措施。

    注: 1本表以户建筑面积为计算依据: 2本表数据仅作为住宅单元保护装置整定及线路选择的计算依据,不作为 小区公用变压器容量的选择依据: 3本表用电负荷不包括充电桩容量。 3.3.2项目建设有高于表3.3.1要求时,应事先得到供电部门的增容许 可和设计单位的复核确认。 3.3.3配套公建项目应按实际设备容量进行计算。 3.3.4小区公用变压器容量宜按住宅部分不小于80VA/m2、办公部分 不小于100VA/m?、商业部分不小于150VA/m?进行配置,充电桩容量 配置要求详见本规定第10章内容。 3.3.5小区专用变压器容量按实际需求计算确定。 3.3.6综合电压降、线损、安全经济运行及远期负荷增长等因素,小 区公用变压器单台最大容量,不宜大于630kVA,对于高层或负荷密 度比较高的小区,不宜大于800kVA。

    : 1本表以户建筑面积为计算依据: 2本表数据仅作为住宅单元保护装置整定及线路选择的计算依据,7 小区公用变压器容量的选择依据: 3本表用电负荷不包括充电桩容量

    应排水措施。装有六氟化硫(SF6)配电装置的房间,其排风系统应 有上下进出排风口及相应的报警装置。

    2.8小区专用与公用变电所应分室

    4.2.9小区公用变电所建筑面积宜按照每台变压器不小于50m

    4.3.1环网室统一采用两段单母线或单母线分段接线。 4.3.2环网室的环进、环出及母联柜宜采用断路器柜,馈线柜应选用 断路器保护柜。 4.3.310kV环网柜的选用应满足“小型化、免维护、无油化”的原则。 4.3.4总环进柜应加装以下设备元器件: 1负荷开关电动操作机构: 2电流互感器; 3短路及接地故障指示器, 4.3.5空气绝缘型环网柜内应加装防凝露装置。 4.3.6环网室每段母线应配置电压互感器柜,容量应满足配电自动化 装置、室内照明、风机等设施的用电需求。 4.3.7环网室每段母线宜预留2个馈线柜的土建位置

    4.3.1环网室统一采用两段单母线或单母线分段接线。 4.3.2环网室的环进、环出及母联柜宜采用断路器柜,馈线柜应选用 断路器保护柜。 4.3.310kV环网柜的选用应满足“小型化、免维护、无油化”的原则

    2电流互感器; 3短路及接地故障指示器。 4.3.5空气绝缘型环网柜内应加装防凝露装置。 4.3.6环网室每段母线应配置电压互感器柜,容量应满足配电自动化 装置、室内照明、风机等设施的用电需求。 4.3.7环网室每段母线宜预留2个馈线柜的士建位置

    4.4 小区公用变电所

    4.4.1小区公用变10kV侧应采用单母线接线或单母线分段接线。 4.4.2小区公用变10kV侧环进、环出及母联柜应采用负荷开关:馈线 柜应选用负荷开关熔断器组合柜。 4.4.3公用变单台变压器0.4kV侧宜设置4~8回路出线,其中变压器 容量630kVA及以下宜设置4~6回路出线,800kVA宜设置6~8回 路出线,0.4kV出线断路器额定电流不宜小于400A。 4.4.4小区公用变电所应适当预留0.4kV出线备用回路。 4.4.5小区公用变0.4kV总柜应配置带通讯接口的配电智能终端及T1 级带通讯接口的电保护器。

    1变压器应采用防护等级不低于IP2X外壳的于式变压器 2变压器选型应符合节能、低噪音、免维护的要求。 3变压器额定损耗应符合国家有关节能政策和规定,并应满足 《三相配电变压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0052中节能评价值要 求。 4额定阻抗:4%(630kVA以下),6%(630kVA及以上)。 5 接线组别: D, yn11。

    1一般规定 低压配电柜应选用防护等级不低于IP2X的固定式或抽式柜。 低压配电柜应根据需要预留分布式电源的接入位置;接入分布式电源 时应加装低压防孤岛装置。 2框架断路器 框架断路器额定电流应不小于630A,短路分断能力:Icu≥65kA, 应选用智能型脱扣器,具备长延时、瞬时、短延时保护功能,并设置 检测及控制等功能的通讯接口。进线主开关额定电流应按高于变压器 低压额定电流一级选定,出线开关额定电流应按高于0.4kV出线回路 计算电流一级选定。含有封闭式母线的出线回路,其升关应采用框架 断路器。 3塑壳断路器 塑壳断路器额定电流应按计算电流选定,短路分断能力:Icu≥ 35kA,并应具备过负荷、短路保护功能。 4.4.8电缆分支箱 除充电桩专用电缆分支箱外的其它电缆分支箱均应放置于地面 层。进线升关应采用额定电流不小于400A的隔离开关,出线升关

    除充电桩专用电缆分支箱外的其它电缆分支箱均应放置于 一层。进线升关应采用额定电流不小于400A的隔离升关,出练 宜采用壳架额定电流160A塑壳断路器,短路分断能力:Icu≥3 分支箱宜采用6回路出线,并预留1至2路出线作为备用回路

    4.5.1小区专用变电所应根据工程具体情况进行专项设计

    4.6.110kV配电自动化及通信要求

    1环网室及小区公用变电所10kV开关应带48VDC电操机构,预 留遥信、遥测、遥控接口,并应配置自动化装置。 2自动化装置的结构形式应满足现场安装的规范性和安全性要 求,宜米用落地式。 3环网室及小区公用变电所应配套建设相应的通信设备及线路。 通信方式选择光纤通信,优先采用无源光网络方式 4小区变电所站内通信设备应与站内配电自动化设备统一组屏 并预留装置位置。 5在建设小区变电所时,应预留通信管孔,并随10kV线路敷设 通信光缆,通信光缆的选择应充分考虑光缆的防护措施。

    1小区公用变电所低压配电设备及附属设施采用无线射频及高 速载波双模通信方式,在变压器侧实现信息汇集, 2小区公用变电所低压配电通信应采用标准的物联网通信协议 实现设备即插即用,并采用硬件加密,身份认证等手段保证信息安全

    1小区公用变电所变压器主开关及联络开关、出线开关应采用电 子脱扣器,各回路应具备数据传输,宜具备远方控制功能 2小区专用变电所变压器主开关采用电子脱扣器,各回路应具备 数据传输功能

    4.7.1为了解决10kV电缆容抗引起的电压偏高问题,当电缆总长(m) 达到小区变总容量(kVA)的3倍以上,或10kV电网功率因素Cos Φ≥0.97时,应设置10kV电抗器。 4.7.210kV电抗器应放置在环网室内或环网室相邻独立房间内,建筑 面积宜按照每台10kV电抗器不小于10m?设计。 4.7.3小区公用变应采用低压侧电容器和SVG装置集中补偿,补偿容 量不应小于变压器容量的20%。小区专用变应采用低压侧电容器串接

    电抗器集中补偿,补偿容量不应小于变压器容量的30%,若单相负荷 相差较大,采用分相补偿。补偿装置应根据功率因数值自动投切,在 电容器回路中应串接电抗器,电抗器参数应根据谐波次数含量确定, 经补偿后变压器低压侧cosΦ≥0.9。

    4.7.4止常运行情况下,用电设备端子处电压偏差充许值宜符合下列

    .7.5配电系统中的波动负荷产生的电压变动和闪变在电网公共连接 点的限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能质量电压波动和闪变》GB1232 的规定。

    .7.6配电系统中的谐波电压和在公共连接点注入的谐波电流充许限 直,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能质量公用电网谐波》GB/T14549的 定。

    .7.7供配电系统中在公共连接点的三相电压不平衡度允许限值,宜符 合现行国家标准《电能质量三相电压允许不平衡度》GB/T15543的判 定。

    4.8.1 变压器室、配电室和电容

    4.8.2民用建筑内变电所防火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变电所直接通向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的疏散门,以及变电所 直接通向非变电所区域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2变电所直接通向室外的疏散门,应为不低于丙级的防火门: 3变电所防火门可采用达到相关防火等级的金属外壳防火门。 4.8.3变压器室的通风窗应采用非燃烧材料。

    4.8.4地上变电所宜设自然采光窗。高压配电室窗户的底边距室 面的高度不应小于1.8m,当高度小于1.8m时,窗户应采用不易

    的透光材料或加装格栅:低压配电室可设能开启的采光窗。 4.8.5变压器室、配电室、电容器室的门应向外开启。相邻配电室之 间有门时,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的双向弹簧门。 4.8.6变压器室、配电室、电容器室等房间应设置防止雨、雪和蛇、 鼠等小动物从采光窗、通风窗、门、电缆沟等处进入室内的设施。 4.8.7长度大于7m的配电室应设两个安全出口,并宜布置在配电室的 两端。当配电室的长度大于60m时,宜增加一个安全出口,相邻安全 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40m。 4.8.8配电装置室的门和变压器室的门的高度和宽度,宜按最大不可 拆卸部件尺寸,高度加0.5m,宽度加0.3m确定。其疏散通道门的最 小高度宜为2.0m,最小宽度宜为750mm。 4.8.9变电所、配电所位于室外地坪以下的电缆夹层、电缆沟和电缆 室应采取防水、排水措施;位于室外地坪下的电缆进、出口和电缆保 护管也应采取防水措施。 4.8.10配电装置的布置应避开建筑物的伸缩缝。 4.8.11配电室、变压器室宜采用自然通风;当采用机械通风时,其通 风管道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制作。 4.8.12高、低压配电室、变压器室、电容器室、控制室内不应有无关 的管道和线路通过。

    5电能计量及能耗监测系统

    .1.1各类电能计量箱配置应满足国家和电力行业相关技术标准,并 经当地供电部门确认后使用。 .1.2计量箱箱体应采用镀锌冷轧钢板或不锈钢板制成。 5.1.3计量箱尺寸应符合表5.1.3的规定。

    表5.1.3计量箱柜体尺寸参考值

    主:表位数“+2”是指用于公共用电和居民用电信息采集器安装使用的表 位,不可作为住户表位。

    位,不可作为住户表位。

    位,不可作为住户表位。

    2.1计量箱内表位数可按照实际用户数确定。所有集中计量箱内应 没置不大于6只三相表位,额外应预留2只表位用于公共设施和智 采集器表位。

    并附近的墙面暗装,不应放置在强电井内(专用表间除外)或门 计量箱不应暗装在与住户共有的墙上,如无法避免,应加厚墙位 体不越过住户的产权分界线。建筑高度不大于33米且采用无 间的高层住宅建筑,可在地面一层设置集中计量箱。

    5.2.3计量箱位置应有利于抄表人员观察表计,不能放于低于室外地

    评标高以下的场所。计量箱应采用暗装(专用表间除外),箱底 高度不小于0.8m,并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计量箱的安装应不如 道正常通行。

    .2.4住宅小区电能计量箱应按三相表位计量箱进行设置,建筑面利 20平方米以上住宅按每户三相供电进行配置。 .2.5无公共部位住宅计量箱可设置在户外,如设置在户外,应具有 防雨和防阳光直射等防护措施

    5.2.7同单元计量箱之间应预理直径20mm以上的联络预理管,确保

    .2.7同单元计量箱之间应预理直径20mm以上的联络预理管,确保 目邻计量箱之间联络。计量箱安装位置处应有通讯网络信号覆盖,且 保证通讯信号良好。

    5.3.1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电能计量应包括两部分:充电设备和供电 部门之间的电量结算计量、充电设备和电动汽车之间的电量和服务费 用结算计量。

    5.3.2慢充设施集中计量箱设置要求:

    3.2慢充设施集中计量箱设置要

    1计量箱设置应不大于12只单相表位,同时要求预留电能信息 采集器的安装位置; 2计量箱应集中设置在专用的计量小间内,计量小间应按照电能 质量要求及车位分布合理设置,计量箱箱底距地高度不应小于0.8m。 计量小间宜设置在地下一层。

    5.3.3快充设施的计量可根据产权方需求进行配置。

    小区光伏项目所有的并网点以及与公共电网的连接点均应安装 有电能信息采集功能的计量装置,以分别准确计量光伏项目的发电 量和用电客户的上、下网电量。

    5.5小区专用变电所计量

    小区专用变电所宜在高压侧计量,即采用高供高计方式;但对于 单电源供电且容量在315kVA及以下的小区专用变电所,可在低压侧 计量,即采用高供低计方式。

    5.6.1居住小区应对公共部分空间和公共设施的用电能耗进行监测, 并应满足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有关民用建筑能耗监测和统计的技术要 求。 5.6.2建筑面积不小于10万m或设有集中供冷(热)的大、中型中央 空调系统的居住小区,应设置能耗监测系统,应能够对公共用电实现 分项计量,并具有将相关数据上传至当地建设主管部门能耗监测平台 的功能。

    5.6.3配电系统宜根据用电能耗监测、或用电分项计量要求设计配电 回路,安装电能计量装置。

    5.6.3配电系统宜根据用电能耗监测、或用电分项计量要求设计配电

    回路,安装电能计量装置。

    6.1.1住宅建筑低压配电系统的设计应根据住宅建筑的类别、规模、 供电负荷等级、电价计量分类、物业管理及可发展性等因素综合确定 6.1.2住宅建筑低压配电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低压配电设计规 范》GB50054等有关规定。 6.1.3住宅建筑中设置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应符合《消防 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的规定。 6.1.4住宅建筑单相用电设备由三相电源供配电时,应考虑三相负荷 平衡。 6.1.5低压配电线路应设置过负荷保护;对于突然断电比过负荷造成 损失更大的线路,过负荷保护应作用于信号而不应切断电路。 6.1.6交流电动机应装设短路保护和接地故障保护。 6.1.7严禁采用0类灯具,当采用1类灯具时,灯具的外露可导电部 分应与保护接地导体可靠连接,连接处应设置接地标识。

    6.2.1每栋住宅建筑的照明、电力、消防及其他防灾用电负荷,应分 别配电。 6.2.2住宅建筑一级负荷的低压配电应采用专用回路。 6.2.3住宅建筑每个单元或楼层宜设一个带隔离功能的开关电器。 6.2.4住宅建筑内的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消防控制 室、消防水泵房、防烟和排烟风机房的消防用电设备及消防电梯等的 供电,应在其配电线路的最未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 6.2.5住宅建筑公共部位的照明应采用高效光源、高效灯具和节能控 制措施。

    端装设具有隔离和保护功能的电器。 6.2.7电缆母线转接箱(封闭式母线始端箱)应配置具有隔离和保护 功能的电器及相应级别的电涌保护器。 6.2.8多层住宅的计量箱和高层住宅的楼层计量箱内应设进线升关、 电涌保护器、电能计量表及分路出线开关;计量箱内应设电气火灾监 控系统或装置;计量箱进线开关应具备隔离、过负荷保护及短路保护 功能。 6.2.9设置消防控制室的住宅建筑应配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无消防控 制室的住宅建筑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或装置,并应将报警信号送 至有人值守的物业值班室。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或装置由物业公司进行

    瑞装设具有隔离和保护功能的电器。 2.7电缆母线转接箱(封闭式母线始端箱)应配置具有隔离和保折 力能的电器及相应级别的电涌保护器。

    6.2.8多层住宅的计量箱和高层住宅的楼层计量箱内应设进线力 电涌保护器、电能计量表及分路出线升关;计量箱内应设电气 控系统或装置;计量箱进线开关应具备隔离、过负荷保护及短距 功能。

    6.2.9设置消防控制室的住宅建筑应配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无 制室的住宅建筑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或装置,并应将报警信 至有人值守的物业值班室。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或装置由物业公司 日常维护和管理。

    6.2.10设有消防控制室的住宅小区应设置消防电源监控系统

    6.2.11电梯配电应满足下列规定

    1高层住宅建筑的消防电梯应由专用回路供电,高层住宅建筑的 客梯宜由专用回路供电。 2电梯机房内应至少设置一组单相两孔、三孔电源插座,并宜设 置检修电源。 3当电梯机房的自然通风不能满足电梯正常工作时,应采取机械 通风或空调的方式。 4电梯井道照明宜由电梯机房照明配电箱供电。 5电梯井道照明供电电压宜为36V。当采用AC220V时,应装设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光源应加防护罩。 6电梯底坑应设置一个防护等级不低于IP54的单相三孔电源插 座,电源插座的电源可就近引接,电源插座的底边距电梯到达的最底 层平面1.0m。

    6.3.1每套住宅应设置不少于一个家居配电箱,家居配电箱宜暗装在 套内走廊、门厅或起居室等便于维修维护处,不应安装在共用部分的 电梯井壁、套内卫生间和分户隔墙上,箱底距地高度不应低于1.6m。

    6.3.3家居配电箱的供电回路应按下列规定配置:

    1应设置不少于一个照明回路; 2装有分体空调的住宅应设置不少于一个空调插座回路;当采用 中央空调系统时,可不设空调插座,但应预留电源回路: 3厨房应设置不少于一个电源插座回路; 4装有电热水器等设备的卫生间,应设置不少于一个电源插座回 路; 5除厨房、卫生间外,其他功能房应设置至少一个电源插座回路: 6装有太阳能热水系统的住宅,应预留电源回路,回路应装设剩 余电流动作保护器。 6.3.4安装在户内阳台、挑板等处的空调室外机、太阳能热水器电源 回路应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 6.3.5住宅照明系统中的每一个单相分路,不宜大于16A。 6.3.6户内插座均应采用安全型插座。 6.3.7每套住宅电源插座的设置要求和数量应符合《宁波市住宅设计 全装修住宝室内电源插区

    1在0区内的电气设备应采用额定电压不超过交流12V或直流 30V的SELV特低电压保护方式,其供电电源应在0区和1区之外; 2在0区内的电气设备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X7,1区内的电气设 备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X4,2区内的电气设备防护等级不应低于 IPX4; 3在0、1及2区内,不应装设开关设备及线路附件,非本区的 配电线路不得通过。

    7.1.5住宅单元电气配电的线路、保护装置要求应按本规定要求进行 设计。用户单相进线时,导体截面不应小于16mm,总断路器整定值 不应小于50A;用户三相进线时,导体截面不应小于10mm,总断路 器整定值不应小于40A。

    7.1.6保护导体的最小截面应符合表

    表7.1.6保护导体的最小截面

    7.1.7多层住宅的电缆分支箱至单元计量箱的进线应采用截面不小于 35mm?的铜芯电缆,高层住宅的公用变低压出线柜至电缆母线转接 箱的电缆截面按实际计算确定。 7.1.8当电线电缆成束敷设时,应采用阻燃电线电缆。 7.1.9高层住宅中除直埋敷设的电缆、暗敷的线缆及住户内穿管暗敷

    7.1.7多层住宅的电缆分支箱至单元计量箱的进线应采用截面不 35mm的铜芯电缆,高层住宅的公用变低压出线柜至电缆母线 箱的电缆截面按实际计算确定。

    7.1.9高层住宅中除直理敷设的电缆、暗敷的线缆及住户内穿管暗敷 电线外,明敷的线缆应选用低烟无卤的阻燃类线缆。

    7.1.10一类高层住宅用于消防设施的供电干线应采用阻燃耐火线缆, 宜采用矿物绝缘电缆;二类高层住宅,用于消防设施的供电干线应采 用阻燃耐火类线缆。 7.1.11一类高层住宅公共疏散通道的应急照明应采用低烟无卤耐火的 线缆。二类高层住宅的公共疏散通道的应急照明宜采用低烟无卤耐火 的线缆。

    7.1.12高层住宅用户套内穿管暗敷的配电线路,可以采用普通的铜芯 线缆。

    7.2.1低压配电网供电半径不宜超过200m。 7.2.2为公建供电的低压线路不应与为住宅供电的低压线路共用分支 箱。 7.2.3高层住宅应采用低压封闭母线供电风电场标准规范范本,在竖并内敷设。对建筑高 度不大于33米且采用敬开楼梯间的高层住宅建筑可采用电缆供电 7.2.4当采用封闭母线供电时,单条母线载流量不应超过800A,防折 等级应满足相关要求。 7.2.5建筑高度为54米以上的高层住宅应配置2条及以上的母线 并采用交义层供电。公用变与专用变的低压出线共用竖并通道时,应 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

    封闭母线应设置不少于一个备用

    隔墙空腔等部位。 7.2.11装配式住宅电气线路的导管布线及敷设应符合《装配式住宅建 筑设计标准》JGJ/T398的规定。

    隔墙空腔等部位。 2.11装配式住宅电气线路的导管布线及敷设应符合《装配式住宅建 筑设计标准》JGJ/T398 的规定。

    7.3.110kV和0.4kV电缆采用排管或电缆沟敷设,不宜共用人孔并(手 孔并)。公用变电缆和专用变电缆不应共用电缆排管敷设。 7.3.2小区公用变出线宜在室外覆土层内敷设,当条件受限时,可采 用在地下室内桥架敷设。公用变电缆桥架应和专用变电缆桥架分开。

    8.1.1建筑高度大于54来或年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25的住宅建筑,应 按不低于第二类防雷建筑物采用相应的防雷措施;其他住宅建筑应按 不低于第三类防雷建筑物采用相应的防雷措施。 8.1.2住宅小区内的公共建筑的防雷分类应满足《建筑物防雷设计规 范》GB50057的要求,

    8.2.110kV架空线与10kV电缆连接部位应设置避雷器;10kV进线柜 及压变柜应设置避雷器;变压器的低压总柜应设置带通讯接口的T1 级电涌保护器。 8.2.2建筑物防雷措施应符合《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建 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的相关规定。 8.2.3固定在第二、三类防雷住宅建筑上的室外灯、航空障碍标志灯 及其它用电设备,应安装在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内,且外露金属导体应 与防雷接地装置成电气通路。相应配电箱内应设置T2级电涌保护 装置。 8.2.4设有光伏系统的住宅建筑城镇建设标准,其室外光伏组件应设置防雷击防护 安全措施。

    8.2.5住宅建筑屋顶设置的室外照明及用电设备的配电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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