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DX/JS 008-2020 宁波市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和充电设备技术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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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之间的电能结算的全套计量和计费装置。

    指为单位及其内部职工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备,在任宅小区内 为全体业主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备,为特定个人用户提供充电服务 的充电设备。

    指为特定公共服务领域专用电动汽车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备 如为公交车、出租车、环卫车等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设备。

    2.0.11 公(共)用桩

    指服务于社会公众电动车辆的充电设备城市道路标准规范范本,包括经营性充电设备。

    3.0.1建设工程项目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阶段,应有 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与充电设备的专项说明。 3.0.2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与充电设备必须通过国家相关认证机构根据 标准进行的型式测试。 3.0.3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与充电设备采用的标称电压、电流及充电模 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系统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T18487.1的规定。 3.0.4电动汽车充电设备采用的充电接口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动 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GB/T20234的要求。 3.0.5充电系统各部分之间、充电设备与电动汽车之间的通信接口及 协议应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3.0.6在人防工程内设置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与充电设备应满足现行国 家标准《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人民防空工程设计 防火规范》GB50098的规定。 3.0.7充电设备产生的噪音限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 准》GB3096的相关规定。 3.0.8充电设备产生的电磁辐射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磁环境控制 限值》GB8702的相关规定。 3.0.9室外型充电设备应具有防水、防尘能力,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65 室内型充电设施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32。 3.0.10当有大量充电设施和充电设备时,宜采用有序充电模式,实施 充电时间、功率等智能控制。 3.0.11销售文件应标明充电车位位置及属性

    .0.1新建各类民用建筑工程机动车位配置数量应不低于《宁波市建设 二程停车配建指标规定》(甬政发【2015)47号)的规定。在同一建 工程中包含不同类别建筑物的,应按不同指标分别计算停车泊位 再进行累加。

    1居住类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

    经计算所得机动车泊位中应保证3%以上为地面停车位;套型面积超过 300m/户的,机动车停车泊位按3个车位/户计算

    2办公类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

    新建建筑面积≥25000m的行政办公类项目应在停车配建基础上增设 公共停车场(不计入配建),公共停车场的停车位数量不宜小于配建机动车 位总数的20%,并在地块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

    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

    8游览场所的建设工程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

    9工业仓储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

    10建设工程应在配建车位中明确配建公共停车位,配建么 车位应相对独立,成片设置,设置位置应方便使用,在配建车位 中所占比例不应小于下表规定。

    11建筑工程配建特殊机动车辆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下表规定。

    除装卸车位外,其他特殊停车位均可计入配建停车位数;装卸车位配 建指标按大型汽车计,其它特殊停车位可折算成小型汽车停车位数。

    指标按大型汽车计,具它特殊 0.2宁波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各类民用建筑的电动汽车充电设备配建 旨标不应小于表4.0.2 的规定。

    表4.0.2新建各类民用建筑的电动汽车充电设备配建指标

    注:(1)A代表电动汽车充电停车位配置总数量占建筑配建机动车停车数 量的比例;B代表快充停车位配置数量占充电停车位配置总数量 的比例。 (2)新建民用建筑按本规定配建指标计算出的电动汽车充电停车位总 数,尾数不足1个的按1个计算。建筑配建机动车停车数量以第 4.0.1条为准。 (3)住宅项目内配套建设的商业服务网点、社区用房、物业管理用房 按住宅配置标准设置充电车位。 (4)其它类民用建筑包含商业、餐饮、娱乐、影(剧院)、会展中心 体育场(馆)、图书馆、纪念馆、博物馆、科技馆、游览场所、 老年人照料设施等功能性建筑。 4.0.3配置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和充电设备的工程应按照第4.0.2条和第 5.3.3条的要求配足变压器容量,相应的配电设施、计量装置、管线、 充电设备均应配置到位。住宅工程配建指标以外的所有地下室车位到 电源点的桥架或管路应安装到位,电缆分支箱、计量箱应预留位置并 在设计中明确。由公用变电所至计量箱的桥架或管路由相应公用变电 所设计单位完成设计,计量箱至车位的桥架由建筑主体设计单位完成 设计。

    充电设施用电负荷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 范》GB50052的规定,并应符合以下要求: 1中断供电将在经济上造成较大损失,或对公共交通、社会秩序 造成较大影响的充电设施,应按不低于二级负荷供电; 2其余可按三级负荷供电。

    5.2.1住宅建筑内设置的电动汽车“慢充”设备应由公用变配电所进行 供电:由公用变配电所供电的其它民用建筑,其设置的电动汽车慢 充”设备宜由公用变配电所进行供电。 5.2.2除第5.2.1条规定的情形外,民用建筑设置的电动汽车“慢充” 设备宜由专用变配电所进行供电。 5.2.3“快充”设备应设置为公(共)用停车位,由专用变配电所进 行供电。 5.2.4电动汽车充电设备的配电回路不应接入与其无关的用电负荷。 5.2.5容量较大或重要的充电设备,宜采用放射式供电。 5.2.6尚末端充电设备供电的配电回路应具有短路保护、过负荷保护 和剩余电流保护功能;剩余电流保护的额定动作电流不应大于30mA, 且不得设置延时。 5.2.7对既有民用建筑增设充电设施,应复核变压器容量及负载率, 利用原有低压线路时应满足相关配电要求,室外新敷设线路应采用电 缆敷设,

    5.3.1快充”设备供电应采用AC380V三相电源,容量不应小于 30kW,且不宜大于60kW。 5.3.2“慢充”设备供电应采用AC220V单相电源,额定电流不宜超 过32A。 5.3.3对于公用变配电所,“慢充”应按7kVA/台计入公用变压器容 量配置,不再考虑需要系数和同时系数;对于住宅建筑公用变压器容 量按照电动汽车充电停车位配置总数量占建筑配建机动车停车数量 不小于20%的比例计入。 5.3.4电动汽车充电设备的负荷宜均匀习分配;单台公用变压器接入的 电动汽车充电设备装机容量不宜大于变压器容量的30%。公用变压器 的额定容量配置应按照《宁波市住宅工程配电设计技术规定》的要求 执行。

    5.3.4电动汽车充电设备的负荷宜均匀分配;单台公用变压器持 电动汽车充电设备装机容量不宜大于变压器容量的30%。公用 的额定容量配置应按照《宁波市住宅工程配电设计技术规定》白 执行。

    2单台充电设备输入视在容量为:

    S1 =Kx(S,+S. =Kx( Pi P P, nicos 2 cos d2 n, cos .

    Kx值选择可参考附录A表格

    5.4.1公用变配电所引出的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配电线缆截面要求: 1从低压变配电所引至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电缆分支箱的电缆截 面不应大于240mm;电缆分支箱应设置在地面一层或地下室一层; 2从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电缆分支箱引至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集中 计量箱的电缆截面不宜小于70mm; 3从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集中计量箱引至充电设备的线缆截面应 根据所配充电设备容量大小和形式进行选择,其截面不宜小于10mm; 4既有建筑增设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应根据实际计算结果选择线 缆。 5.4.2专用变配电所引出的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出线线缆截面应根据实 际负荷要求进行配置。 5.4.3落地式充电设备宜采用电缆下进线方式;壁挂式充电设备宜采 用下进线方式,也可采用侧进线方式。 5.4.4配电线缆及管路的选型应符合相应建筑物属性的消防要求。 5.4.5低压电缆的中性线截面不应小于相线截面。

    5.4.5低压电缆的中性线截面不应小于相线截面

    5.1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电能计量一般包括两部分:充电设备和供 电部门之间的电量结算计量、充电设备和电动汽车之间的电量和服务 费用结算计量:充电设备和电动汽车之间的计量应选用符合国家计量

    标准的电能计量装置,充电设备应具有多种结算方式的功

    5.5.2慢充设施集中计量箱设置要求: 1计量箱箱体应采用镀锌冷轧钢板或不锈钢板制成; 2计量箱设置应不大于12只单相表位,同时要求预留电能信息 米集器的安装位置; 3计量箱内应配置具有隔离功能、过负荷保护、短路保护的开关 电器,并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装置)及电涌保护器; 4配建指标内的室内充电设施计量箱应设置在专用的计量小间 内,配建指标外的室内充电设施计量箱可设置在公共墙体上;室外设 置的充电设施计量箱可设置在户外,并应具有防雨和防阳光直射等防 护措施。 5室内计量箱箱底距地面高度不应小于0.8m。 6计量箱尺寸参考《宁波市住宅工程配电设计技术规定》的相关 要求。 5.5.3专用变配电所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计量可根据产权方需求进行 配置。

    .6.1公用电网谐波充许值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电能质量公用电网谐 皮》GB/T14549的规定

    5.6.2充电系统的供电电压充允许偏差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5.6.3谐波治理和无功补偿

    1充电机产生的谐波分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磁兼容限值 谐波电流发射限值(设备每相输入电流≤16A))》GB17625.1和《电 磁兼容限值对额定电流大于16A的设备在低压供电系统中产生的谐 波电流的限值》GB/Z17625.6中的规定; 2需要降低或控制接入公用电网的谐波和公共连接点电压止弦 畸变率时,宜采取装设滤波器等措施进行改善;对充电设施功率占变 压器装机容量比例较小时,可考虑预留装设滤波器的位置; 3含有单相充电设备的配电系统,应在变配电所设置适当容量的

    分相无功补偿设施; 4单相交流充电桩接入系统时应满足三相平衡的要求; 5应选用D,yn11接线组别的变压器,

    5.7.1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工作场所照明标准值应符合现行国家规范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的相关规定。 5.7.2公共停车场(库)充电场所的照明应采用集中控制或自动控制 的方式;住宅小区停车场(库)充电场所的照明宜采用集中控制或自 动控制的方式。

    7.3充电设备操作面板应自带背景

    5.8.1充电设施的防雷与接地装置应满足现行国家规范《建筑物防雷设 计规范》GB50057、《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T50065的 相关规定。 5.8.2充电设施应采取防直击雷、防雷电波入侵和防雷电电磁脉冲措 施。 5.8.3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配电箱应配置相应级别的电涌保护器。 5.8.4监控系统的信号传输线路电保护器选用应符合《建筑物防雷 设计规范》GB50057的相关规定。

    5.8.5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和充电设备应进行等电位联结。

    5.1.1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监控系统包括充电监控、供电监控、视频监控 及环境监测。 6.1.2需要集中管理的充电设施和充电设备宜设置监控系统,相关信息 应传至有人值班的场所。

    6.2.1充电监控系统应满足下列要求: 1具备对充电设备进行监测、控制、保护以及数据处理与存储、 事故状态下的紧急处理等功能: 2具备对车载充电机运行状况的监视和对电动汽车储能单元储 能状态的监视功能; 3具有兼容性和可扩展性,满足不同类型充电设备的接入以及充 电设施规模不断扩容的要求; 4具有接受时钟同步系统对时的功能,以保证系统时间的一致 性。 6.2.2供电监控系统应具备下列功能: 1应具备对供电状况、电能质量、设备运行状态等的监控功能; 2规模较大的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供电监控系统应具备供电系统 的越限报警、事件记录、故障统计等功能 6.2.3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安防监控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 全防范技术规范》GB50348的有关规定。 6.2.4通信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规范》 GB50966的相关规定。

    2.1充电监控系统应满足下列要求

    6.2.2供电监控系统应具备下列功

    1应具备对供电状况、电能质量、设备运行状态等的监控功能; 2规模较大的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供电监控系统应具备供电系统 的越限报警、事件记录、故障统计等功能 6.2.3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安防监控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 全防范技术规范》GB50348的有关规定。 6.2.4通信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规范》 GB50966 的相关规定。

    7.0.1设置充电设施和充电设备场所的消防措施,应满足现行国家规 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 防火规范》GB50067、《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和《消 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电动汽车分散充 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51313的规定 7.0.2设有集中报警系统或控制中心报警系统的建筑,在火灾时应联动 切断充电设施的电源。 7.0.3设有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配电系统 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未设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建筑,应设置防 止电气火灾的剩余电流保护报警装置;剩余电流报警电流宜为 300mA。 7.0.4当地下、半地下和高层汽车库内设置充电设施及充电设备时, 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排烟设施、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应急 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8.1.1电气设备的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 规范》GB50053、《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通用用电设备 配电设计规范》GB50055和《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的规 定。 8.1.2电动汽车充电设备宜集中布置或分区集中布置,充电桩布置应 以建筑专业布局为准,并标明“快充”和“慢充”的分类属性;宜靠 近相应类别的变配电所。“快充”宜布置在地上公共停车位或者地下 室靠近汽车库出入口的区域。 8.1.3充电停车位设置应满足现行国家及地方相关的停车场(库)标 准的规定。 8.1.4充电停车位地面应平整、防滑、耐磨,采用不燃材料,室外不 宜设置沥青路面。 8.1.5充电设备不宜设置在停车场(库)的汽车坡道出入口两侧;充 电时不应妨碍其他车辆的通行,并应留出方便充电操作的空间。 8.1.6充电设备设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1不应遮挡行车者视线; 2落地安装的充电设备不应设置在走廊或疏蔬散通道上; 3当采用临空设置的充电接口时,应保证人员通行、活动或作业 场所使用净高要求。 8.1.7安装在公共区域或停车场的交流充电桩应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 防撞击措施: 1应避免安装在可预见有可能发生碰撞的场所; 2设置机械防护措施: 3设备防机械撞击级别至少为IK07。

    1不应遮挡行车者视线: 2落地安装的充电设备不应设置在走廊或疏散通道上: 3当采用临空设置的充电接口时,应保证人员通行、活动或作业 场所使用净高要求。 8.1.7安装在公共区域或停车场的交流充电桩应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 防撞击措施: 1应避免安装在可预见有可能发生碰撞的场所; 2设置机械防护措施: 3设备防机械撞击级别至少为IK07。

    8.1.8充电区域选择应满足下列要

    1宜具备一定的通风条件,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应按 见范第8.2条的要求设置机械通风: 2室外充电区应考虑安装防雨、雪及遮阳的措施,

    8.1.9根据第4.0.2条要求配置到位的充电设备安装应满足下列要求: 1自用车位按“一桩一充”的原则设置;公(共)用车位可“一 桩一充”,也可按“一桩多充”的原则设置; 2充电设备宜靠墙或柱布置,当无墙或柱时可布置在相邻车位之 间; 3电动汽车与充电设备之间应保证安全距离:充电设备安装在车 则且不妨碍车门升启时,充电设备外(含防撞设施)距电动汽车净 距不应小于0.4m;妨碍车门开启时,充电设备外廓(含防撞设施)距 电动汽车净距不应小于0.6m。充电设备安装在车尾时,充电设备外廓 (含防撞设施)距电动汽车净距不应小于0.5m;充电设备安装应预留 检修与操作空间,其检修操作面与建(构)筑物之间距离不应小于 0.8m。 4充电设备采用落地安装方式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1)充电设备基础应抬高,高出场地地坪的高度不应低于0.2m; (2)底座基础应大于充电设备外廓。 5充电设备采用壁挂安装方式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1)充电设备应垂直于地面安装,偏离垂直位置任一方向的误 差不宜大于5°,充电设备应可靠固定; (2)充电设备安装高度应便于操作,设备人机界面操作区域水 平中心线距地面宜为1.4m。

    表 8.2.1室内设计参数

    注:监控室温度变化率每小时不宜超过5℃;相对湿度宜招 45%~75%之间,在任何情况下无凝露产生。

    8.2.2充电设施机械通风应优先选用高效低噪声通风装置。 8.2.3通风设计要求: 1变压器室、配电室、充电设备室宜采用自然通风。夏季的排风 温度不宜高于40℃,进风和排风温度差不宜大于15℃; 2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用机械通风,或者自然通风 和机械通风结合的复合通风; 3当通风无法保障设备工作环境要求时,宜设置空调降温系统; 4当采用机械通风时,变压器室、配电室、充电设备室、监控室 内的通风管道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 5通风白叶窗应加装可拆卸的防尘网; 6当采用气体火火时,变压器室、配电室应设置与气体火火系统 相联动的通风系统。

    充电设施和设备机电抗震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规范《建筑机电工 呈抗震设计规范》GB50981相关规定。

    8.4.1民用建筑停车场(库)应设置电动汽车停车单元区导向、 电动汽车停车位等标志。 8.4.2充电设施的标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图形标志 电动汽 车充换电设施标志》GB/T33525的规定,

    9.1.1充电设施及充电设备应按照国家、行业及地方标准进行验收,当 充电设施及充电设备与其配建的建筑共同建设完工时,应同步验收。 9.1.2应对充电设施及充电设备的工程管理、技术标准、施工质量、资 料管理等方面进行检查。

    9.2.1施工单位应提供充电设施及充电设备产品说明书、合格证等技 术文件。 9.2.2施工单位已完成全部设备的现场安装及调试工作。 9.2.3施工单位已完成自验收工作并向建设单位提交自检报告。

    9.3.1建设单位应组织成立验收工作小组,验收工作小组应包括以下单 位人员: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 9.3.2验收过程中,验收工作小组应进行资料审查、现场检查,按照附 录B形成验收报告文件。

    9.4.1验收范围应包括电气系统、监控及通信、消防和其他专业 9.4.2技术资料应包括设计文件、技术交底纪要、工程分部(子分部) 资料、产品及设备资料、调试报告。

    10.0.1运行维护工作应由产权方负责建立运行维护体系。 0.0.2产权方可将运行维护工作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并建 立租应运维规程来保证充电设施及充电设备的安全可靠运行

    0.0.1运行维护工作应由产权方负责建立运行维护体系。 0.0.2产权方可将运行维护工作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并建 相应运维规程来保证充电设施及充电设备的安全可靠运行

    表 A.1快充需要系数 Kx选择表

    1.本表系号用《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设计与安装》18D705一 外冷 集。 2.民用建筑中使用的电动汽车充电设备不建议使用60kW以上大容量 的充电设备。 3.用于供电干线的负荷计算时,建议取上限值。 4.此表实际使用时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整,

    表 A.2 单相交流充电桩需要系数Kx选择表

    充电桩工程工验收报告

    验收意见: 本项目的充电桩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组(见表B1)于年月 日对项目充电桩工程的资料、设施和设备进行了检查,验收工作组认 为充电桩工程满足设计要求,施工质量达到国家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但对表B2存在的问题应予以整改。对表B2中的问题整改完成后,验 收工作组认为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已具备交接条件,同意从年 月日起交付建设单位投入运行。

    组长(签字): 年月日

    表 B. 1 竣工验收工作组成员名单

    表B.2充电桩工程问题整改表

    C.0.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C.0.2表示严格,在止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表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 C.0.3表示充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止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C.0.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 采用“可”

    粮油标准宁波市工程建设地方细则

    Technical regulations on charging facilities and charging equipment forelectric vehiclesfor civil buildings in Ningbo

    3 基本规定 31 4 配置标准及相关要求 32 b 电气系统 33 5.2 供电与配电 33 5.4配电线路 33 5.5 计量 33 5.8 防雷与接地 33 6监控及通信 34 6.1一般规定 34 消防 34 9 验收 34 9.1 一般规定 34 10 运行和维护 34

    3 基本规定 31 4 配置标准及相关要求 32 5 电气系统 33 5.2 供电与配电 33 5.4配电线路 33 5.5 计量 33 5.8 防雷与接地 33 6监控及通信 34 6.1一般规定 34 7 消防 34 9 验收 34 9.1 一般规定 34 10 运行和维护 34

    3.0.1本条规定了建设工程项自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 价段,应有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与充电设备的专项说明。此专项说明可 以是单独的专篇,也可以是总说明中的一个专节。 3.0.2为了规范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与充电设备制定本条。 3.0.3、3.0.4、3.0.5、3.0.6、3.0.7、3.0.8规定了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与 充电设备应遵守的国家标准。 3.0.9根据宁波地区地处沿海潮湿、多雨的实际情况,室外型充电设 备防护等级规定不低于IP65。 3.0.10为应对今后电动汽车数量大幅增加,有效控制居民区等充电负 荷对电网的影响,进一步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提倡采用有序充 电模式,以满足客户需求为目标,实施充电时间、功率等智能控制, 引导电动车辆有序、规范、安全地完成充电。

    5.2.1本条规定由公用变配电所供电的其它民用建筑,其设置的电动汽 车“慢充”设备宜由公用变配电所进行供电。根据车位产权关系也可 选择专变供电。 5.2.7既有民用建筑由于其建设年代各不相同,原设计标准与现行标 准差距也各不相同,所以对于此类建筑增设充电设施应充分调研建筑 使用情况,应复核变压器容量及负载率,利用原有低压线路时应满足 相关配电要求。

    电缆分支箱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

    5.5.2对配建指标外的充电设施计量箱可不做设置计量小间要求,在 保证消防及公共安全的前提下应设置在公共墙体上,不应占用他人产 权位置。

    发电厂标准规范范本5.8.5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和充电设备应进行等电位联结。等电位具体 做法可参考国家相应标准图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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