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4/T 917-2020 住宅区和住宅建筑通信设施技术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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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通信设施

    指建筑规划用地红线内住宅区内地下通信管道、光缆交接 箱,住宅建筑内管槽及通信线缆、配线设备,住户内家居配线 箱、户内管线、信息插座,移动通信室内信号覆盖系统等设施及 预留的设备间等设备安装空间

    通信线缆的一种地下敷设通道。由管道、人(手)孔、室外 引上管和建筑物引管等组成,

    在住宅区内根据住宅建筑的分类、住户密度铁路图纸,以单体或若 干个住宅建筑组成的配线区域。

    建筑物内竖并、管槽等组成的

    equipment room

    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具备线缆弓人、安装通信配线设备条 件的房屋

    多家电信业务经营者共同接人的部位,是电信业务经 与住宅建设方的工程界面。

    2.0.7 光纤配线架(ODF

    光缆和光通信设备之间或光通信设备之间的配线连

    住宅区室外和住宅建筑内设置的连接配线光缆和用户光 缆或用户光缆之间的配线设备

    2. 0. 9 光缆分纤箱

    2.0. 9光缆分纤箱 optical fiber cable distribution box (ODB) 住宅用于室外、楼道内或室内连接用户光缆与用户光缆的 配线设备。

    住宅用于室外、楼道内或室内连接用户光缆与用户光缆的 配线设备。

    安装于住户内的多功能配线箱体

    ousehold distribution box

    wiring optical cable

    用户接入点至设备间配线设备、设备间至与公用信息管道 互通的人(手)孔之间连接的光缆

    2.0. 12 用户光缆

    用户接入点配线设备至家居配线箱之间连接的光缆。

    indoor signal coverage syste

    建筑物内由移动通信信号的接收、发射及传输等设施组成 的系统,是移动通信基站的室内设置形式。

    2.0.14无源光纤网络(PON)

    PON是一种光纤接人网技术,它采用点到多点结构、无源 光纤传输,在公用电信网之上提供多种业务。物理层采用了 PON技术,利用PON的拓扑结构实现了宽带业务的接入

    2.0.15光缆引人与接地单元 optical cable entry and grounding unit 供光缆固定、开剥并对光缆、纤芯提供保护,同时使光缆金 属部分可靠接地并与机架绝缘的构件

    依法取得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许可证,经营电信基础 业务、增值业务的企业

    3.0.5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基本型设备间和光缆交接箱的设置 应符合以下要求: 1当终期户数超出2000户时,宜根据建筑分布情况设置 多个设备间; 2当终期户数大于300户,且不超出2000户时,应设置不 少于1个设备间; 3当终期住户数不超出300户时,宜设置设备间,也可设 置光缆交接箱; 4住户密度大的高层住宅楼及超过300户的单栋住宅建 筑的设备间宜设置在本栋建筑内; 5多栋低层、多层、高层住宅楼的设备间宜集中设置。 3.0.6光纤到户工程中,用户接入点的位置应依据不同类型 等级的住宅建筑形成的配线区以及所辖的用户数确定。 3.0.7住宅区和住宅建筑用户接入点应设置在设备间或光缆 交接箱处。 3.0.8光纤到户工程中,住宅区和住宅建筑通信设施工程建 设分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用户接入点设置的配线设备建设分工应符合下列规 定: 1)电信业务经营者和住宅建设方共用配线箱或光缆交接 箱时,由住宅建设方负责箱体的建设; 2)电信业务经营者和住宅建设方分别设置配线箱或配线 柜时,各自负责箱体或机柜的建设; 3)电信业务经营者侧的配线模块由电信业务经营者负责 建设,用户侧的配线模块由住宅建设方负责建设。 2用户接入点电信业务经营者侧以外的配线设备及配线 光缆,应由电信业务经营者负责建设;用户接入点用户侧以内 配线设备、用户光缆及户内家居配线箱、终端盒、信息插座、用 古线缆,应由住宅建设方负责建设; 3住宅区内通信管道和住宅建筑内配线管网,应由住宅

    3.0.5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基本型设备间和光缆交接箱的设置 应符合以下要求: 1当终期户数超出2000户时,宜根据建筑分布情况设置 多个设备间; 2当终期户数大于300户,且不超出2000户时,应设置不 少于1个设备间; 3当终期住户数不超出300户时,宜设置设备间,也可设 置光缆交接箱; 4住户密度大的高层住宅楼及超过300户的单栋住宅建 筑的设备间宜设置在本栋建筑内; 5多栋低层、多层、高层住宅楼的设备间宜集中设置。 3.0.6光纤到户工程中,用户接入点的位置应依据不同类型 等级的住宅建筑形成的配线区以及所辖的用户数确定。 3.0.7住宅区和住宅建筑用户接人点应设置在设备间或光缆 交接箔处

    3.0.8光纤到户工程中,住宅区和住宅建筑通信设施工禾

    1用户接入点设置的配线设备建设分工应符合下列规 定: 1)电信业务经营者和住宅建设方共用配线箱或光缆交接 箱时,由住宅建设方负责箱体的建设; 2)电信业务经营者和住宅建设方分别设置配线箱或配线 柜时,各自负责箱体或机柜的建设; 3)电信业务经营者侧的配线模块由电信业务经营者负责 建设,用户侧的配线模块由住宅建设方负责建设。 2用户接入点电信业务经营者侧以外的配线设备及配线 光缆,应由电信业务经营者负责建设;用户接入点用户侧以内 配线设备、用户光缆及户内家居配线箱、端盒、信息插座、用 户线缆,应由住宅建设方负责建设; 3住宅区内通信管道和住宅建筑内配线管网,应由住宅

    建设方负责建设; 4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通信设施的安装空间,应由住宅 建设方负责提供。

    3.0.9用户接人点的配线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模块类型与容量应按配线光缆和用户光缆的类型及光 纤芯数配置; 2电信业务经营者侧与用户侧配线模块之间应能通过跳 纤互通; 3光缆交接箱为电信业务经营者和建设方共用时,配线 模块应在箱内分区域安装。 3.0.10用户接入点处的配线架(箱)应具有光缆成端、配线及 分纤功能。设计应在架(箱)内设置光分路器设备,并将配线光 缆与用户光缆互连。 3.0.11地下通信管道的管孔容量、用户接入点处预留的配线 设备安装空间和设备间面积,应满足至少3家电信业务经营者 通信业务接入的需要。 3.0.12住宅区和住宅建筑的总体通信管道、管孔数,应能满 足通信和公用信息设施系统的需求,管道应统一规划,同步建 设,应采取同沟敷设的方式,且在保证系统安全的前提下宜合 用人(手)孔,一次规划并建设完毕。 3.0.13配线光缆、用户光缆及配线设备的容量应满是远期各 类通信业务的需求,并应预留不少于10%的维修余量。 3.0.14用户光缆各段光纤芯数应根据光纤接入的方式、住宇 建筑类型、所辖住户数及对通信业务的需求计算。 3.0.15住宅区和住宅建筑的移动通信设施应满足移动通信 室内信号覆盖的的要求。

    1模块类型与容量应按配线光缆和用户光缆的类型及光 纤芯数配置; 2电信业务经营者侧与用户侧配线模块之间应能通过跳 纤互通; 3光缆交接箱为电信业务经营者和建设方共用时,配线 模块应在箱内分区域安装。 3.0.10用户接入点处的配线架(箱)应具有光缆成端、配线及 分纤功能。设计应在架(箱)内设置光分路器设备,并将配线光 缆与用户光缆互连。

    3.0.11地下通信管道的管孔容量、用户接入点处预留的配线

    3.0.12住宅区和住宅建筑的总体通信管道、管孔数,应能满 足通信和公用信息设施系统的需求,管道应统一规划,同步建 设,应采取同沟敷设的方式,且在保证系统安全的前提下宜合 用人(手)孔:一次规划并建设完毕

    3.0.12住宅区和住宅建筑的总体通信管道、管孔数

    3.0.12任宅区和任宅建巩的息体通信官道、官扎数,应能满 足通信和公用信息设施系统的需求,管道应统一规划,同步建 设,应采取同沟敷设的方式,在保证系统安全的前提下宜合 用人(手)孔:一次规划并建设完毕。 3.0.13配线光缆、用户光缆及配线设备的容量应满足远期各 类通信业务的需求,并应预留不少于10%的维修余量。 3.0.14用户光缆各段光纤芯数应根据光纤接入的方式、住宅 建筑类型、所辖住户数及对通信业务的需求计算。 3.0.15住宅区和住宅建筑的移动通信设施应满足移动通信 室内信号覆盖的的要求。

    室内信号覆盖的的要求。

    4.1.1 设备间设置应符合下列

    1宜设置在住宅区中心位置、并宜靠近物业管理中心机 房或高层住宅楼的地下一层或首层; 2不应设置在厕所、浴室或其他易积水、潮湿场所的正下 方或贴邻,不应设置在变压器室、配电室等强电磁干扰场所的 楼上、楼下或隔壁房间; 3应远离排放粉尘、油烟的场所; 4宜靠近本建筑物的线缆人口处、进线间和弱电间,并宜 与布线系统垂直竖井相通; 5应满足消防的有关要求。 4.1.2设备间的使用面积应根据配线设备类型、数量、容量、 尺寸进行计算,基本型设备间的使用面积,不宜小于表4.1.2的 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表 4. 1. 2基本型设备间使用面积表

    1设备间配置1个公用信息设施机柜,当机柜数量不能 满足要求时,应另增加公用信息设施使用面积; 2终期户数超出2000户时,应按照表4.1.2中要求,设置 2处及以上设备间和接入设施; 3如住户采用提高型等级,则每入户通信光缆增加1芯,

    4.1.3设备间穿墙及楼板孔洞处应采用防火材料封堵,并应 做防水处理。 4.1.4无关的管道不应穿越设备间。 4.1.5 设备间不宜设窗,不宜临街开门,并应采取防盗措施。 4.1.6 设备间应安装不少于2组带保护接地的单相交流电源 插座,并宜配置独立的供电计量装置。 4.1.7 场地环境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装修应采用不燃烧、不起灰、耐久的环保材料; 2 应防止有害气体侵入,并应采取防尘措施; 3 梁下净高不应小于2.5m,净宽不小于3.0m; 4 一般照明的水平面照度不应小于1501x: 5 设备间应设置等电位接地端子板,接地电阻值不应大 于42; 机柜(架)应就近可靠接地,导体截面积不应小于 16mm2 一

    4.1.4无天的官道不应穿越设备间

    1 装修应采用不燃烧、不起灰、耐久的环保材料; 2 应防止有害气体侵入,并应采取防尘措施; 3 梁下净高不应小于2.5m,净宽不小于3.0m; 4 一般照明的水平面照度不应小于1501x; 5 设备间应设置等电位接地端子板,接地电阻值不应大 于42; 6 机柜(架)应就近可靠接地,导体截面积不应小于 16mm。

    4.1.8机柜(架)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操作维护侧距墙净距离不应小于800mm; 2应采取抗震加固措施,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电信设 备安装抗震设计规范》YD5059的有关规定。

    1应防止有害气体(如氯、碳水化合物、硫化氢、氮氧化 物、二氧化碳等)侵入,并应有良好的防尘措施; 2应远离高低压变配电、电机、无线电发射等有干扰源存 在的场所,当无法满足要求时,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在的场所,当无法满足要求时,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4.1.10设备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 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设计规范》GB50846和现行行业标准《住 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I242的有关规定

    4.1.10设备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

    架应安装在设备间内。各电信

    配线模块和光分路器应在光纤配线架内分区域安装。 4.2.2光纤配线架宜选择2200mm高的标准机架,配线区熔 纤容量不小于576芯,电信业务经营者公共接入区容量应不小 于72芯,且应具备光缆引人、固定与保护、光纤终接、调纤等功 能。

    性能。光纤总配线架安装时还应对室内的地面、顶面和对墙 (柱)进行抗震加固,抗震加固方法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电信 设备安装抗震设计规范》YD5059规定

    4.2.4光纤配线架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操作维护侧距墙净距离不应小于800mm; 2 机架垂直偏差不应大于机架高度的1%: 3 安装位置应避开空调口、灯具、消防烟雾探测报警器等 设施。

    1机架高压防护接地单元应能可靠接地,接地处应有明 显的接地标志; 2机架高压防护接地单元与光缆中金属加强芯及金属护 套相连,连接线的截面积应不小于6mm; 3机架高压防护接地单元与地相连的连接端子的截面私 应不小于35mm; 4机架高压防护接地单元与机架间应保持绝缘。 4.2.6光纤配线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光纤配线架》YD/T 778的有关规定。

    4.3.1光缆交接箱宜设于室内的弱电间或专用的设备间内

    4.3.1光缆交接箱宜设于室内的弱电间或专用的设备间内, 并采用挂墙或落地方式安装。当因现场条件设置受限制时,也 可设置于室外。

    4.3.2当光缆交接箱设于室外时,其安装位置应符合下

    定: 1 应安装在线缆的交汇处或分支处; 2 应安装在人形道边的绿化带、院墙的围墙角、背风处; 3应安装在不易受外界损伤、比较安全隐蔽和不影响环 境美观的位置; 4应安装在靠近人(手)孔便于线缆出人,且利于施工和 维护的位置; 5应避开高温、高压、电磁干扰严重、腐蚀严重、易燃易 爆、低洼等场所; 6 应避开设有空调室外机及通风机房等有振动的场所; 7 应避开行人和车辆的正常通行处。 4.3.3光缆交接箱室外安装应采用挂墙式和落地式的安装方 式。当采用落地安装时,底座宜采用混凝土现浇方式,并预埋 PVC管,底座与管道、箱体间应有密封防潮措施。 4.3.4光缆交接箱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65,箱体表面应有明 显的通信专用标识。 4.3.5光缆交接箱容量应根据进、出光缆交接箱的远期光缆 总容量及备用量确定具体数据,其箱体的优选尺寸宜为1600× 1200×600(mm)(高X×宽×深)。 4.3.6高压防护接地装置应与光缆中金属加强芯及金属挡潭 压防护接地装置应有接地螺母和螺栓,可用截面积不小于 35mm的连接导线与接地装置相连。 4.3.7光缆交接箱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通信光缆交接箱 YD/T988的有关规定。

    层、铠装层相连;连接导线或导体的截面积应不小于6mm;高 压防护接地装置应有接地螺母和螺栓,可用截面积不小于 35mm的连接导线与接地装置相连。 4.3.7光缆交接箱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通信光缆交接箱

    4.3.7光缆交接箱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通信光缆交接箱

    1住宅的每个单元宜设置光缆分纤箱,光缆分纤箱的容 择应根据用户数量和级别确定,箱体表面应有明显的通信

    4.4.1住宅的每个单元宜设置光缆分纤箱,光缆分

    4.4.2光缆分纤箱可采用明装方式安装于建筑物弱电井(间) 内,也可采用暗装或明装方式安装于单元入口处、楼道、管线弓 入处等公共部位的侧墙上:上述场所应预留配线设备的安装空 间。光缆分纤箱不应安装于人行楼梯踏步的侧墙上。

    4.4.5光缆分纤箱光缆交接箱当采用侧墙嵌入式暗装时

    4.4.6光缆分纤箱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通信光缆分纤箱》 YD/T 2150的有关规定

    4.4.6光缆分纤箱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通信光缆分纤箱

    4.5.1每套住宅室内宜设置家居配线箱,有线电视、通信

    放、配线模块安装、线缆终接与盘留、跳线连接、电源设备及接 地端子板安装等需求,同时应适应业务应用的发展。住户内应 预留家居配线箱的安装空间

    4.5.4家居配线箱安装位置和箱体材料宜满足无线信号的覆

    维护处,并宜靠近入户导管侧

    4.5.6家居配线箱附近应预留AC220V带保护接地的单

    电源插座。电源接线盒面板底边宜与家居配线箱体底边平行, 且距地高度应一致。 4.5.7当采用AC220V单相交流电接入箱体内电源插座时 应采取强、弱电安全隔离措施

    电源插座。电源接线盒面板底边宜与家居配线箱体底边平行, 且距地高度应一致。

    4.5.8家居配线箱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住宅建筑电气设计

    规范》JGJ242及《住宅通信综合布线系统》YD/T1384的有关 规定。

    4.6.1 光缆光纤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用户接入点至楼层光缆分纤箱之间的用户光缆应采用 G.652D光纤; 2楼层光缆分纤箱至家居配线箱之间的用户光缆应采用 与 G. 652D相匹配的 G. 657A 光纤

    4.6.2光缆选择应符合下列规

    1室内光缆宜采用干式、非延燃外护层结构的光缆: 2室外管道至室内的光缆宜采用干式、防潮层、非延燃外 护层结构的室内外用光缆

    4.6.3用户光缆接续、成端宜符合下列规定

    1室外光缆的接续、分歧应使用光缆接头盒。光缆接头 盒应采用密封防水结构,并应具有防腐蚀和一定的抗压力、张 力和冲击力的能力; 2光纤接续应采用熔接法;对不具备熔接条件的环境可 采用机械式接续法; 3用户光缆终接处应与带有连接器的光尾纤采用熔接的 方式连接; 4光纤接头的衰减应符合《通信线路工程设计规范》GB 51158的规定。

    4.6.4光缆接头盒可设置于室外人(手)孔、楼内弱

    16529的有关规定。

    4.6.5楼层光缆分纤箱至家居配线箱之间光缆应按用户终期 需求容量一次布放。 4.6.6建筑高度超过27米及以上住宅建筑应满足移动通信 室内覆盖系统的光纤安装需求

    1光缆在光分纤箱处光纤预留长度应为1m~1.5m; 2 光缆在家居配线箱成端时预留长度不应小于500mm。 4.6.8线缆应根据建筑防火等级对材料提出的耐火要求,采 用相应等级的防火线缆

    4.6.9 光纤连接器宜采用 SC、LC 或 FC类型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11 的有关规定

    T1770和《通信用引入光缆第I部分:蝶形光缆》YD/T1997.1 等标准的有关规定

    5移动通信室内信号覆盖

    5.1.1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移动通信室内信号覆盖一般采用 微基站、室内分布系统方式。

    5. 1.2室内分布系统宜设置在l

    1高层住宅内电梯、电梯间、地下室(停车场)等室内间隔 较多的公共区域; 2室外活动广场、草坪等公共区域: 3无法满足网络覆盖要求或网络质量指标且存在业务需 求的其他场所。

    室内分布系统由电信业务经营者负责建设,住宅建设方负

    5.1.4通信基站及室内分布系统天线发射电磁波的电磁辐射

    5.2.1天线设施应与住宅区和住宅建筑的外形及周边环境协 调一致。

    5.2.3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广场、道路和绿化等公共场所可 利用室外照明灯杆、安防设备杆等公共设施设置天线。

    公共区域吊顶或天花、地下室(停车场)顶棚桥架等区域。 5.2.5天线安装位置应保持与住宅区及住宅建筑内的配线管 网相连通。

    5.3移动通信室内信号覆盖设备用房

    5.3.1建筑高度大于27米的住宅建筑应在地下室适当位置、 每单元楼顶或中间楼层分别设置移动通信设备间和移动通信 设备的安装条件。

    5.3.2建筑高度大于54米以上的住宅建筑的单元楼顶应设

    1单独设置的设备间的建筑面积应不小于4m; 2当单独设置有困难时,在保证设备管理维护、运行环境 和安全性条件时,可与楼顶其他设备机房合用,但墙面预留的 安装空间不应小于10m。

    5.3.3建筑高度大干27米的住宅建筑宜分层设置移动通信

    设备间,层间隔不应超过10层,中间楼层移动通信设备间宜与 弱电井(间)合用,墙面预留的设备安装面积不应小于10m,当 单层弱电井(间)内墙面空间不满足安装要求时,可分别设置在 相邻三个楼层的弱电井(间)内

    5.3.4设备安装环境应易于设备固定,工程安装所涉及的建

    5.3.5移动通信室内信号覆盖设备间应提供容量不小于6kW

    移动通信设备的安装要求,楼顶处预留的各个方位的进出线缆 穿墙孔不宜少于4处,孔径不宜小于50mm,距地面高度不应低 于2m。

    5.3.8移动通信设备间应设置独立的通信接地端子并通过铜

    5.3.8移动通信设备间应设置独立的通信接地端子并通过铜 导体连至建筑的总等电位联结箱(端子板),接地导体截面积不 应小于25mm,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42。

    6.1.1住宅区的光缆宜采用地下通信管道方式敷设

    6.1.2地下通信管道的总容量应根据管孔类型、线缆敷设方

    1地下通信管道的管孔应根据敷设的线缆种类及数量选 用,可选用单孔管、单孔管内穿放子管或多孔管; 2每一条光缆应单独占用单孔管、多孔管的一个管孔或 单孔管内的一个子管; 3地下通信管道应预留一个到两个备用管孔。 6.1.3住宅区通信管道规划应与小区其它地下管线的规划相 适应,应与住宅区公用信息设施系统管线及道路、给排水管、热 力管、燃气管、电力电缆等市政设施同步建设

    6.2.1 地下通信管道的建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与光缆交接箱弓引上管相衔接; 2 公用通信网管道进入住宅区管道应不少于2个方向的 衔接; 3 应与各建筑物通信引入管道相衔接; 4 应与高压电力管、热力管、燃气管、给排水管保持安全 的距离; 应避开易受到强烈震动的地段; 6 应敷设在良好的地基上; 7 路由宜以设备间为中心向外辐射,应选择在人行道、人 行道旁绿化带。

    6.2.2地下通信管道可根据线缆敷设要求采用不同管径的管 材进行组合

    6.2.3地下通信管道宜采用塑料管或镀锌钢管,并应符合下

    1在下列情况下宜采用塑料管: 1)管道的埋深位于地下水位以下或易被水浸泡的地段; 2)地下综合管线较多及腐蚀情况比较严重的地段; 3)地下障碍物复杂的地段; 4)施工期限急迫或尽快要求回填土的地段。 在下列情况下宜采用钢管: 1)管道附挂在桥梁上或跨越沟渠,或需要悬空布线的地 段; 2)管群跨越主要道路,不具备包封条件的地段; 3)管道埋深过浅或路面荷载过天的地段; 4)受电力线等干扰影响,需要防护的地段; 5)建筑物引人管道或引上管道的暴露部分

    6.2.4地下通信管道与其它地下管线及建筑物间白

    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信管道与通道工程设计标准 50373的有关规定。

    6.2.5通信管道的埋深,管顶至路面不应低于表 6.2.5的规

    定。进入人孔处的管道基础顶部距人孔基础顶部不宜小于 0.40m,管道顶部距人孔上覆底部的净距不应小于0.30m,进入 手孔处的管道基础顶部距手孔基础顶部不宜小于0.20m。

    通信管道最小埋深(管顶至路面

    注:当塑料管道最小理深不能满足上表规定时,应采用混凝土包封 或钢管保护等措施

    群组合类型及备用孔数确定。管孔总的数量应满足通信线缆 布放的需要,包括住宅区内部计算机网络及弱电系统管孔的需 求,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1按照不同直径的光缆敷设要求,通信管道可采用不同 管径的管材进行组合; 2通信管道采用多孔管时,管孔数不宜少于5孔; 3通信管道采用单孔管时,不同管段的孔径及数量应符 合下列规定: 1)主干管道的管孔不宜少于6孔; 2)支线管道的管孔不宜少于2孔。 4弓引入段管道应采用单孔管,孔径及数量应符合下列规 定: 1)建筑高度≤27米的住宅建筑,弓引入管道不宜少于3孔; 2)建筑高度>27米的住宅建筑,引入管道不宜小于4孔。 5同路由敷设的公用信息设施管道预留应符合本标准第 9章的要求。 6.2.7塑料管道应有基础,敷设塑料管道应根据所选择的塑 料管的管材与管型,采取相应的固定组群措施。 6.2.8塑料管道弯管道的曲率半径不应小于10m。 6.2.9地下通信管道敷设应有坡度,坡度宜为3.0%4.0% 不得小于2.5%0。 6.2.10引入住宅建筑的地下通信管道应伸出外墙不小于 2m,并应向人(手)孔方向倾斜,坡度不应小于4.0%0。

    6.2.11通信管道引入建筑物处应采取可靠的防水措施

    6.3.1人(手)孔位置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0.3.1人(于扎位直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在管道拐弯处、管道分支点、设有光缆交接箱处、交叉 路口、道路坡度较大的转折处、建筑物引人处、采用特殊方式过

    路的两端等场合,宜设置人(手)孔: 2人(手)孔位置应与燃气管、热力管、电力电缆管、排水 管等地下管线的检查井相互错开,其他地下管线不得在人(手) 孔内穿过; 3交叉路口的人(手)孔位置宜选择在人行道上; 4人(手)孔位置不应设置在建筑物的主要出入口、货物 堆积、低洼积水等处; 5与公用通信网管道相通的人(手)孔位置,应便于与电 信业务经营者的管道衔接。 6.3.2 人(手)孔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远期管群容量大于6孔时,宜采用人孔; 2 远期管群容量不天于6孔时,宜采用手孔; 采用暗式渠道时宜采用手孔; 4 管道弓上处、放置落地式光缆交接箱处,宜采用手孔。 6.3.3 人(手)孔的制作应符合下列要求: 1人(手)孔设置在地下水位以下时,应采取防渗水措施 设置在地下冰冻层以内时,应采用钢筋混凝土人(手)孔,并应 采取防渗水措施; 2人(手)孔应有混凝土基础,遇到土壤松软或地下水位 较高时,还应增设渣石基础或采用钢筋混凝土基础; 3人(手)孔的盖板可采用钢筋混凝土或钢纤维材料预 制,厚度不宜小于100mm。手孔盖板数量应根据手孔长度确 定; 4人(手)孔制作的其它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信 管道与通道工程设计标准》GB50373的有关规定 6.3.4人(手)孔程式的选择,应符合行业标准《通信管道人孔 和手孔图集》YD/T5178的规定,当地下空间有限或有其他障 碍物时,可按行业标准《通信电缆配线管道图集》YD5062要求 进行选用或根据现场条件设置非标人(手)孔

    和手孔图集》YD/T5178的规定螺母标准,当地下空间有限或有其他障 碍物时,可按行业标准《通信电缆配线管道图集》YD5062要求 进行选用或根据现场条件设置非标人(手孔

    7.1.1配线管网一般包括楼内弱电井(间)、导管、梯架、托盘、 槽盒等。

    槽盒等。 7.1.2每栋住宅建筑或单元宜设置独立的配线管网。 7.1.3配线管网应与线缆引入及建筑物布局协调,并应选择 距离较短、安全和经济的路由。 7.1.4引人管应按建筑物的平面、结构和规模在一处或多处 设置,并应弓人建筑物的进线部位。 7.1.5导管、槽盒不应设置在电梯或供水、供气、供暖管道竖 井中,不宜设在强电井(间)中。 7.1.6建筑高度不超过27米的住宅建筑宜采用导管暗敷设, 建筑高度超过27来的住宅建筑宜采用弱电井(间)与导管敷设 相结合的方式。

    7.2.1暗管穿越沉降缝或伸缩缝时,应做沉降或伸缩处理。 7.2.2暗管敷设宜采用钢管和硬质塑料管,埋设在墙体内的 暗管外径不应大于50mm,埋设在楼板垫层内的暗管外径不应 大于25mm,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暗管直线敷设每30m处,应加装过路箱(盒); 2暗管弯曲敷设时,其路由长度应小于15m,耳该段内不 导有S弯。连续弯曲超过2次时,应加装过路箱(盒); 3暗管的弯曲部位应安排在管路的端部,管路夹角不得 小于90°; 4暗管曲率半径不得小于该管外径的10倍,弓入线暗管

    弯曲半径不得小于该管外径的6倍; 5暗管内宜穿放不少于一根带线,带线中间不得有接头。

    5 暗管内宜穿放不少于一根带线,带线中间不得有接头。 7.2.3 楼内配线管网应一次敷设到位。 7.2.4暗管与其他管线的最小净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综 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11的有关规定,

    7.3.1弱电井(间)宜用于住宅建筑通信设施干线等的敷设,

    7.3.1弱电井(间)宜用于住宅建筑通信设施干线等的敷设 并可采取电缆直敷、导管、线槽、电缆桥架等明敷设布线方式。 7.3.2弱电井(间)应根据通信设施及其他弱电设备的数量 系统出线的数量、设备安装与维修等因素水利技术论文,确定其所需的使用 面积。当移动信号室内覆盖设备间与弱电竖并(间)合用时,还 应满足本标准第5.3节的规定。

    7.3.3弱电井(间)应根据通信设施及其他弱电系统进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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