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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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现行《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有关规定验算底层柱下基础梁项面 的局部受压承载力。 8.5.9桩身混凝土强度应满足桩的承载力设计要求。 8.5.10对以下建筑物的桩基应进行沉降验算: 1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建筑物桩基。 2体型复杂、荷载不均匀或桩端以下存在软弱土层的设计等级为乙级的建 筑物桩基。 3摩擦型桩基。 桩基础的沉降不得超过建筑物的沉降允许值,并应符合本规范表5.3.4的规 定。 8.5.18柱下桩基独立承台应分别对柱边和桩边、变阶处和桩边联线形成的斜截 面进行受剪计算。当柱边外有多排桩形成多个剪切斜截面时,尚应对每个斜截 面进行验算。 8.5.19当承台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低于柱和桩的混凝土强度等级时,尚应验算柱 下或桩上承台的局部受压承载力。 9.1.3基坑开挖与支护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 1支护体系的方案技术经济比较和选型: 2支护结构的强度、稳定和变形计算; 3基坑内外土体的稳定性验算; 4基坑降水或止水幕设计以及围护墙的抗渗设计: 5基坑开挖与地下水变化引起的基坑内外土体的变形及其对基础桩、邻近 建筑物和周边环境的影响; 6基坑开挖施工方法的可行性及基坑施工过程中的监测要求。 9.1.6土方开挖完成后应立即对基坑进行封闭,防止水浸和暴露,并应及时进 行地下结构施工。基坑土方开挖应严格按设计要求进行,不得超挖。基坑周边 超载,不得超过设计荷载限制条件。 9.2.8支护结构的内支撑必须采用稳定的结构体系和连接构造,其刚度应满足 变形计算要求。对排桩式支护结构应设置帽梁和腰梁。 10.1.1基槽(坑)开挖后,应进行基槽检验。基槽检验可用触探或其他方法, 当发现与勘察报告和设计文件不一致、或遇到异常情况时,应结合地质条件提 出处理意见。 10.1.6人工挖孔桩终孔时,应进行桩端持力层检验。单柱单桩的大直径嵌岩桩: 应视岩性检验桩底下3d或5m深度范围内有无空洞、破碎带、软弱夹层等不良 地质条件。 10.1.8施工完成后的工程桩应进行竖向承载力检验。竖向承载力检验的方法和 数量可根据地基基础设计等级和现场条件,结合当地可靠的经验和技术确定。 复杂地质条件下的工程桩竖向承载力的检验宜采用静载荷试验,检验桩数不得 少于同条件下总桩数的1%,且不得少于3根。大直径嵌岩桩的承载力可根据

    终孔时桩端持力层岩性报告结合桩身质量检验报告核验。 10.2.9下列建筑物应在施工期间及使用期间进行变形观测: 1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建筑物。 2复合地基或软弱地基上的设计等级为乙级的建筑物。 3加层、扩建建筑物。 4受邻近深基坑开挖施工影响或受场地地下水等环境因素变化影响的建 筑物。 5需要积累建筑经验或进行设计反分析的工程。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一2010 3.1.7设计应明确结构的用途,在设计使用年限内未经技术鉴定或设计许可, 不得改变结构的用途和使用环境。 3.3.2对持久设计状况、短暂设计状况和地震设计状况,当用内力的形式表达 时结构构件应平用下列承越能力机阳业太设计率计式

    港口水运施工组织设计终孔时桩端持力层岩性报告结合桩身质量检验报告核验。

    YoS≤R R = RU., Js,ak,.)/ Yr

    注:极限强度标准值为1960N/mm的钢绞线作后张预应力配筋时,应有可靠的工程经

    注:极限强度标准值为1960N/mm的钢绞线作后张预应力配筋时,应有可靠的工

    8.5.1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中纵向受力钢筋的配筋百分率Pmi不应小于表8.5. 规定的数值。

    表8.5.1纵向受力钢筋的最小配筋百分率p.

    第一篇通用部分10.1.1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构件,除应根据设计状况进行承载力计算及正常使用极限状态验算外,尚应对施工阶段进行验算。11.1.3房屋建筑混凝土结构构件的抗震设计,应根据设防类别、烈度、结构类型和房屋高度采用不同的抗震等级;并应符合相应的计算和构造措施要求。丙类建筑的抗震等级应按表11.1.3确定。表11.1.3混凝土结构的抗震等级设防烈度结构类型6789高度≤24>24≤24>24≤24>24≤24(m)框架普通四三三二二结构框架大跨度三二框架>24>24 |高度(m)且>24 且框架≤60>60<24>60<24且>60≤24一剪≤60≤50≤60力墙框架四三四三二三二结构二剪力墙三三二=>24>24剪力高度(m)≤80>80≤24且>80≤24且>80≤2424~60墙结≤80≤80构剪力墙四三四三三二二>24>24高度(m)≤80>80≤24且>80≤24且部分≤80≤80框支一般剪力四三部位四三二三二剪力墙结墙构加强三二三部位二二框支层框架二二框架框架三二核核心简体心简二简二结构简中内筒三二简外筒三二

    注:箍筋直径大于12mm、数量不少于4肢且肢距不大于150mm时,一、二级的最大 间距应允许适当放宽,但不得大于150mm。

    注:柱根系指底层柱下端的箍筋加密区范围。

    3框支柱和剪跨比不大于2的框架柱应在柱全高范围内加密箍筋,且箍筋 间距应符合本条第2款一级抗震等级的要求; 4一级抗震等级框架柱的箍筋直径大于12mm且箍筋肢距不大于150mm 及二级抗震等级框架柱的直径不小于10mm且箍筋肢距不大于200mm时,除 底层柱下端外,箍筋间距应充许采用150mm;四级抗震等级框架柱剪跨比不大 于2时,箍筋直径不应小于8mm。 11.7.14剪力墙的水平和竖向分布钢筋的配筋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二、三级抗震等级的剪力墙的水平和竖向分布钢筋配筋率均不应小 于0.25%;四级抗震等级剪力瑙不应小于0.2%; 2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的剪力墙底部加强部位,水平和竖向分布钢筋配筋 率不应小于0.3%。 注:对高度小于24m且剪压比很小的四级抗震等级剪力墙,其竖向分布筋最小配筋 率应允许按0.15%采用。

    第一篇通用部分 烈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 3.4.1建筑设计应根据抗震概念设计的要求明确建筑形体的规则性。不规则的 建筑应按规定采取加强措施;特别不规则的建筑应进行专门研究和论证,采取 特别的加强措施;严重不规则的建筑不应采用。 注:形体指建筑平面形状和立面、竖向面的变化。 3.5.2结构体系应符合下列各项要求: 1应具有明确的计算简图和合理的地震作用传递途径。 2应避免因部分结构或构件破坏而导致整个结构丧失抗震能力或对重力 荷载的承载能力。 3应具备必要的抗震承载力,良好的变形能力和消耗地震能量的能力。 4对可能出现的薄弱部位,应采取措施提高其抗震能力。 3.7.1非结构构件,包括建筑非结构构件和建筑附属机电设备,自身及其与结 构主体的连接,应进行抗震设计。 3.7.4框架结构的围护墙和隔墙,应估计其设置对结构抗震的不利影响。避免 不合理设置而导致主体结构的破坏。 3.9.1抗震结构对材料和施工质量的特别要求,应在设计文件上注明。 3.9.2结构材料性能指标,应符合下列最低要求: 1砌体结构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普通砖和多孔砖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10,其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应 低于M5。 2)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7.5,其砌筑砂浆强度等级 不应低于Mb7.5。 2混凝土结构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混凝土的强度等级,框支梁、框支柱及抗震等级为一级的框架梁、柱、 节点核芯区,不应低于C30;构造柱、芯柱、圈梁及其他各类构件不应低于C20。 2)抗震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框架和斜撑构件(含梯段),其纵向受力钢 筋采用普通钢筋时,钢筋的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 1.25;钢筋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届服强度标准值的比值不应大于1.3,且钢筋在 最大拉力下的总伸长率实测值不应小于9%。 3钢结构的钢材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材的届服强度实测值与抗拉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大于0.85。 2)钢材应有明显的屈服台阶,且伸长率不应小于20%。 3)钢材应有良好的焊接性和合格的冲击韧性。 3.9.4在施工中,当需要以强度等级较高的钢筋替代原设计中的纵向受力钢筋 时,应按照钢筋受拉承载力设计值相等的原则换算,并应满足最小配筋率要求。 3.9.6钢筋混凝土构造柱和底部框架一抗震墙房屋中的砌体抗震墙,其施工应 先砌墙后浇构造柱和框架梁柱。 4.1.6建筑的场地类别,应根据土层等效剪切波速和场地覆盖层厚度按表4.1.6

    烈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

    烈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 3.4.1建筑设计应根据抗震概念设计的要求明确建筑形体的规则性。不规则的 建筑应按规定采取加强措施;特别不规则的建筑应进行专门研究和论证,采取 特别的加强措施;严重不规则的建筑不应采用。 注:形体指建筑平面形状和立面、竖向剖面的变化

    3.5.2结构体系应符合下列各项要求:

    1应具有明确的计算简图和合理的地震作用传递途径。 2应避免因部分结构或构件破坏而导致整个结构丧失抗震能力或对重力 荷载的承载能力。 3应具备必要的抗震承载力,良好的变形能力和消耗地震能量的能力。 4对可能出现的薄弱部位,应采取措施提高其抗震能力。 3.7.1非结构构件,包括建筑非结构构件和建筑附属机电设备,自身及其与结 构主体的连接,应进行抗震设计。 3.7.4框架结构的围护墙和隔墙,应估计其设置对结构抗震的不利影响。避免 不合理设置而导致主体结构的破坏。 3.9.1抗震结构对材料和施工质量的特别要求,应在设计文件上注明。

    1)普通砖和多孔砖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10,其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应 低于M5。 2)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7.5,其砌筑砂浆强度等级 不应低于Mb7.5。 2混凝土结构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混凝土的强度等级,框支梁、框支柱及抗震等级为一级的框架梁、柱、 节点核芯区,不应低于C30;构造柱、芯柱、圈梁及其他各类构件不应低于C20。 2)抗震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框架和斜撑构件(含梯段),其纵向受力钢 筋采用普通钢筋时,钢筋的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 1.25;钢筋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届服强度标准值的比值不应大于1.3,且钢筋在 最大拉力下的总伸长率实测值不应小于9%。 3钢结构的钢材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材的届服强度实测值与抗拉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大于0.85。 2)钢材应有明显的屈服台阶,且伸长率不应小于20%。 3)钢材应有良好的焊接性和合格的冲击韧性。 3.9.4在施工中,当需要以强度等级较高的钢筋替代原设计中的纵向受力钢筋 时,应按照钢筋受拉承载力设计值相等的原则换算,并应满足最小配筋率要求。 3.9.6钢筋混凝土构造柱和底部框架一抗震墙房屋中的砌体抗震墙,其施工应 先砌墙后浇构造柱和框架梁柱。 4.1.6建筑的场地类别,应根据土层等效剪切波速和场地覆盖层厚度按表4.1.6

    4.1.6建筑的场地类别,应根据土层等效剪切波速和场地覆盖层厚

    划分为四类,其中1类分为1o、11两个亚类。当有可靠的剪切波速和覆盖层厚 度且其值处于表4.1.6所列场地类别的分界线附近时,应允许按插值方法确定地 震作用计算所用的特征周期。

    表4.1.6各类建筑场地的器盖层厚度

    注:表中u系岩石的剪切波速。

    4.1.8当需要在条状突出的山嘴、高孤立的山丘、非岩石和强风化岩石的陡 坡、河岸和边坡边缘等不利地段建造丙类及丙类以上建筑时,除保证其在地震 作用下的稳定性外,尚应估计不利地段对设计地震动参数可能产生的放大作用, 其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应乘以增大系数。其值应根据不利地段的具体情况 确定,在1.1~1.6范围内采用。 4.1.9场地岩土工程勘察,应根据实际需要划分的对建筑有利、一般、不利和 危险的地段,提供建筑的场地类别和岩土地震稳定性(含滑坡、崩塌、液化和 震陷特性)评价,对需要采用时程分析法补充计算的建筑,尚应根据设计要求 提供土层剖面、场地覆盖层厚度和有关的动力参数。 4.2.2天然地基基础抗震验算时,应采用地震作用效应标准组合,且地基抗震 承载力应取地基承载力特征值乘以地基抗震承载力调整系数计算。 4.3.2地面下存在饱和砂土和饱和粉土时,除6度外,应进行液化判别;存在 液化土层的地基,应根据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地基的液化等级,结合具体情 况采取相应的措施。 注:本条饱和土液化判别要求不含黄土、粉质黏土。 4.4.5液化土和震陷软土中桩的配筋范围,应自桩顶至液化深度以下符合全部 消除液化沉陷所要求的深度,其纵向钢筋应与桩顶部相同,箍筋应加粗和加密。 5.1.1各类建筑结构的地震作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般情况下,应至少在建筑结构的两个主轴方向分别计算水平地震作 用,各方向的水平地震作用应由该方向抗侧力构件承担。 2有斜交抗侧力构件的结构,当相交角度大于15°时,应分别计算各抗侧 力构件方向的水平地展作用。 3质量和刚度分布明显不对称的结构,应计入双向水平地震作用下的扭转

    影响;其他情况,应充许采用调整地震作用效应的方法计入扭转影响。 48、9度时的大跨度和长悬臂结构及9度时的高层建筑,应计算竖向地 震作用。 注:8、9度时采用隔震设计的建筑结构,应按有关规定计算竖向地震作用。 5.1.3计算地震作用时,建筑的重力荷载代表值应取结构和构配件自重标准值 和各可变荷载组合值之和。各可变荷载的组合值系数,应按表5.1.3采用。

    表5.1.3组合值系数

    :硬钩品车的吊量较大时,组合值系数应按实!

    注:括号中数值分别用于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15g和0.30g的地区。

    5.1.6结构的截面抗震验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6度时的建筑(不规则建筑及建造于IV类场地上较高的高层建筑除外), 以及生土房屋和木结构房屋等,应符合有关的抗震措施要求,但应允许不进行 截面抗震验算。 26度时不规则建筑、建造于IV类场地上较高的高层建筑,7度和7度以 上的建筑结构(生土房屋和木结构房屋等除外),应进行多遇地震作用下的截面 抗震验算。 注:采用隔震设计的建筑结构,其抗震验算应符合有关规定。 5.2.5抗震验算时,结构任一楼层的水平地震剪力应符合下式要求:

    VExi>ZG i=i

    入一一剪力系数,不应小于表5.2.5规定的楼层最小地震剪力系数值,对 竖向不规则结构的薄弱层,尚应乘以1.15的增大系数; G第i层的重力荷载代表值。

    表5.2.5楼层最小地震剪力系数值

    注1:基本周期介于3.5s和5s之间的结构,按插入法取值; 注2:括号内数值分别用于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15g和0.30g的地区。 5.4.1 结构构件的地震作用效应和其他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应按下式计算:

    注1:基本期介于3.5s和5s之间的结构,按插入法取值; 注2:括号内数值分别用于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15g和0.30g的地区。 4.1 结构构件的地震作用效应和其他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应按

    S=YSGE+YEhSEhk+YEvSEK+WwYwSwh

    S一一结构构件内力组合的设计值,包括组合的弯矩、轴向力和剪力设计 值等; 重力荷载分项系数,一般情况应采用1.2,当重力荷载效应对构件 承载能力有利时,不应大于1.0; Yeh,Yev—分别为水平、竖向地震作用分项系数,应按表5.4.1采用; %—风荷载分项系数,应采用1.4; 尚应包括悬吊物重力标准值的效应; Sehk 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的效应,尚应乘以相应的增大系数或调整系 数;

    SEvk 竖向地震作用标准值的效应,尚应乘以相应的增大系数或调整系 数; Sk一风荷载标准值的效应; 采用0.2。 注:本规范一般略去表示水平方向的下标。

    表5.4.1地震作用分项

    R—结构构件承载力设计值。

    表5.4.2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

    5.4.3当仅计算竖向地震作用时,各类结构构件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均应采用 1.0。 6.1.2钢筋混凝土房屋应根据设防类别、烈度、结构类型和房屋高度采用不同 的抗震等级,并应符合相应的计算和构造措施要求。丙类建筑的抗震等级应按 表6.1.2确定。

    非抗震设计的砌体抗剪强度设计值; 砌体抗震抗剪强度的正应力影响系数,应按表7.2.6采用。

    注:0o为对应于重力荷载代表值的砌体截面平均压应力。

    1构造柱设置部位,一般情况下应符合表7.3.1的要求。 2外廊式和单面走廊式的多层房屋,应根据房屋增加一层的层数,按表 7.3.1的要求设置构造柱,且单面走廊两侧的纵墙均应按外墙处理。 3横墙较少的房屋,应根据房屋增加一层的层数,按表7.3.1的要求设置 构造柱。当横墙较少的房屋为外廊式或单面走廊式时,应按本条2款要求设置 构造柱;但6度不超过四层、7度不超过三层和8度不超过二层时,应按增加 二层的层数对待。 4各层横墙很少的房屋,应按增加二层的层数设置构造柱。 5采用蒸压灰砂砖和蒸压粉煤灰砖的砌体房屋,当砌体的抗剪强度仅达到 普通黏土砖体的70%时,应根据增加一层的层数按本条1~4款要求设置构 造柱;但6度不超过四层、7度不超过三层和8度不超过二层时,应按增加二 层的层数对待

    表7.3.1多层砖砌体房屋构造柱设置要求

    较大洞口,内墙指不小于2.1m的洞口;外墙在内外增交接处已设置构造柱时应 允许适当放宽,但洞侧墙体应加强,

    较大洞口,内墙指不小于2.1m的洞口;外墙在内外增交接处已设置构造柱时应 允许适当放宽,但洞侧墙体应加强,

    7.3.3多层砖砌体房屋的现浇钢筋混凝土圈梁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装配式钢筋混凝土楼、屋盖或木屋盖的砖房,应按表7.3.3的要求设置 圈梁;纵墙承重时,抗震横墙上的圈梁间距应比表内要求适当加密。 2现浇或装配整体式钢筋混凝土楼、屋盖与墙体有可靠连接的房屋,应允 许不另设圈梁,但楼板沿抗震墙体周边均应加强配筋并应与相应的构造柱钢筋 可靠连接。

    7.3.8楼梯间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表8.1.3钢结构房屋的抗震等级

    注1:高度接近或等于高度分界时,应充许结合房屋不规则程度和场地、地基条件确 定抗震等级; 注2:一般情况,构件的抗袭等级应与结构相同;当某个部位各构件的承载力均满足 2倍地作用组合下的内力要求时,7~9度的构件抗震等级应允许按降低一度 确定

    注1:高度接近或等于高度分界时,应允许结合房屋不规则程度和场地、地基条件确 定抗震等级; 注2:一般情况,构件的抗袭等级应与结构相同;当某个部位各构件的承载力均满足 2倍地作用组合下的内力要求时,7~9度的构件抗震等级应允许按降低一度 确定。 8.3.1框架柱的长细比,一级不应大于60/235/Jey,二级不应大于 80/235/ay,三级不应大于100/235/ay,四级时不应大于120/235/Jay 8.3.6梁与柱刚性连接时,柱在梁翼缘上下各500mm的范围内,柱翼缘与柱 腹板间或箱形柱壁板间的连接焊缝应采用全熔透坡口焊缝。 8.4.1中心支撑的杆件长细比和板件宽厚比限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支撑杆件的长细比,按压杆设计时,不应大于120/235/fy;一、二、 三级中心支撑不得采用拉杆设计,四级采用拉杆设计时,其长细比不应大于

    2支撑朴件的板件宽厚比,不应大于表8.4.1规定的限值。采用节点板连 接时,应注意节点板的强度和稳定。

    表8.4.1钢结构中心支撑板件宽厚比限值

    注:表列数值适用于Q235钢,采用其他牌号钢材应乘以/235/fey,圆管应乘以 235/ 。

    注:表列数值适用于Q235钢,采用其他牌号钢材应乘以/235/ey,圆管应乘以 235/ 。

    8.5.1偏心支撑框架消能梁段的钢材屈服强度不应大于345MPa。消能梁段及 与消能梁段同一跨内的非消能梁段,其板件的宽厚比不应大于表8.5.1规定的限 值。

    表8.5.1偏心支撑框架梁的板件宽厚比限值

    注:表列数值适用于Q235钢,当材料为其他钢号时应乘以/235/,NI(Af)为梁轴 压比。

    置简距不大于4m的立柱和间距不大于3m的圈梁,立柱、圈梁的截面尺寸、 配筋及与周围砌体的拉结应符合多层砌体房屋的要求。 49度时,舞台口大梁上的墙体应采用轻质隔墙。 12.1.5隔震和消能减震设计时,隔震装置和消能部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1隔震装置和消能部件的性能参数应经试验确定。 2隔震装置和消能部件的设置部位,应采取便于检查和替换的措施。 3设计文件上应注明对隔震装置和消能部件的性能要求,安装前应按规定 进行检测,确保性能符合要求。 12.2.1隔震设计应根据预期的竖向承载力、水平向减震系数和位移控制要求, 选择适当的隔震装置及抗风装置组成结构的隔震层。 隔震支座应进行竖向承载力的验算和罕遇地震下水平位移的验算。 隔震层以上结构的水平地震作用应根据水平向减震系数确定;其竖向地震 作用标准值,8度(0.20g)、8度(0.30g)和9度时分别不应小于隔震层以上结 构总重力荷载代表值的20%、30%和40%。 12.2.9隔震层以下的结构和基础应符合下列要求: 1隔震层支墩、支柱及相连构件,应采用隔震结构罕遇地震下隔震支座底 部的竖向力、水平力和力矩进行承载力验算。 2隔震层以下的结构(包括地下室和隔震塔楼下的底盘)中直接支承隔震 层以上结构的相关构件,应满足嵌固的刚度比和隔震后设防地震的抗震承载力 要求,并按罕遇地震进行抗剪承载力验算。隔震层以下地面以上的结构在罕遇 地震下的层间位移角限值应满足表12.2.9要求。 3隔震建筑地基基础的抗震验算和地基处理仍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 进行,甲、乙类建筑的抗液化措施应按提高一个液化等级确定,直至全部消除 液化沉陷。

    以下地面以上结构室遇地震作用下层间弹塑性

    1.0.5在钢结构设计文件中,应注明建筑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钢材牌号、连 接材料的型号(或钢号)和对钢材所要求的力学性能、化学成分及其他的附加 保证项目。此外,还应注明所要求的焊缝形式、焊缝质量等级、端面刨平顶紧 部位及对施工的要求。 3.1.2承重结构应按下列承裁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进行设计

    1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包括:构件和连接的强度破坏、疲劳破坏和因过度变 形而不适于继续承载,结构和构件丧失稳定,结构转变为机动体系和结构倾覆。 2正常使用极限状态包括:影响结构、构件和非结构构件正常使用或外观 的变形,影响正常使用的振动,影响正常使用或耐久性能的局部损坏(包括混 疑土裂缝)。 3.1.3设计钢结构时,应根据结构破坏可能产生的后果,采用不同的安全等级。 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钢结构的安全等级应取为二级,其他特殊建筑钢结构 的安全等级应根据具体情况另行确定。 3.1.4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钢结构时,应考虑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必要 时尚应考虑荷载效应的偶然组合。 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钢结构时,应考虑荷载效应的标准组合,对钢与 混凝土组合梁,尚应考虑准永久组合。 3.1.5计算结构或构件的强度、稳定性以及连接的强度时,应采用荷载设计值 (荷载标准值乘以荷载分项系数);计算疲劳时,应采用荷载标准值。 3.2.1设计钢结构时,荷载的标准值、荷载分项系数、荷载组合值系数、动力 荷载的动力系数等,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的规定 采用。 结构的重要性系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 GB50068的规定采用,其中对设计使用年限为25年的结构构件,%不应小于 0.95。 注:对支承轻屋而的构件或结构(檀条、屋架、框架等),当仅有一个可变荷载且受 荷水平投影面积超过60m时,屋面均布活荷载标准值应取为0.3kN/m。 3.3.3承重结构采用的钢材应具有抗拉强度、伸长率、屈服强度和硫、磷含量 的合格保证,对焊接结构尚应具有碳含量的合格保证。

    形而不适于继续承载,结构和构件丧失稳定,结构转变为机动体系和结构倾覆。 2正常使用极限状态包括:影响结构、构件和非结构构件正常使用或外观 的变形,影响正常使用的振动,影响正常使用或耐久性能的局部损坏(包括混 凝土裂缝)。 3.1.3设计钢结构时,应根据结构破坏可能产生的后果,采用不同的安全等级。 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钢结构的安全等级应取为二级,其他特殊建筑钢结构 的安全等级应根据具体情况另行确定,

    3.1.3设计钢结构时,应根据结构破坏可能产生的后果,采用不同的安全等 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钢结构的安全等级应取为二级农业标准,其他特殊建筑钢 的安全等级应根据具体情况另行确定,

    结构的重要性系数Y%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 GB50068的规定采用,其中对设计使用年限为25年的结构构件,%不应小 0.95。 注:对支承轻屋而的构件或结构(檀条、屋架、框架等),当仅有一个可变荷裁

    3.3.3承重结构采用的钢材应具有抗拉强度、伸长率、屈服强度和硫

    的合格保证,对焊接结构尚应具有碳含量的合格保证。 焊接承重结构以及重要的非焊接承重结构采用的钢材还应具有冷弯试验 合格保证。

    1)按轴心受力计算强度和连接乘以系数 0.85。 2)按轴心受压计算稳定性: 等边角钢乘以系数 0.6+0.0015元,但不大于1.0 短边相连的不等边角钢乘以系数 0.5+0.0025元,但不大于1.0 长边相连的不等边角钢乘以系数 0.70 为长细比,对中间无联系的单角钢压杆,应按最小回转半径计算,当< 20时,取元=20。 2无垫板的单面施焊对接焊缝乘以系数 0.85。 3施工条件较差的高空安装焊缝和铆钉连接乘以系数 0.90。 4沉头和半沉头铆钉连接乘以系数 0.80。 注:当几种情况同时存在时,其折减系数应连乘。 8.1.4结构应根据其形式、组成和荷载的不同情况,设置可靠的支撑系统。在 建筑物每一个温度区段或分期建设的区段中,应分别设置独立的空间稳定的支 撑系统。 8.3.6对直接承受动力荷载的普通螺栓受拉连接应采用双螺帽或其他能防止螺 唱松动的有效措施。 8.9.3柱脚在地面以下的部分应采用强度等级较低的混凝土包裹(保护层厚度 不应小于50mm),并应使包裹的混凝土高出地面不小于150mm。当柱脚底面 在地面以上时,柱脚底面应高出地面不小于100mm。 8.9.5受高温作用的结构,应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下列防护措施: 1当结构可能受到炽热熔化金属的侵害时,应采用砖或耐热材料做成的隔 热层加以保护; 2当结构的表面长期受辐射热达150℃以上或在短时间内可能受到火焰作 用时,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如加隔热层或水套等)。 9.1.3按塑性设计时,钢材的力学性能应满足强届比元/f≥1.2,伸长率 Ss≥15%,相应于抗拉强度的应变&不小于20倍屈服点应变6y。 《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50025一2004 4.1.1在湿陷性黄土场地进行岩土工程勘察应查明下列内容,并应结合建筑物 的特点和设计要求,对场地、地基作出评价,对地基处理措施提出建议。 1黄土地层的时代、成因; 2湿陷性黄土层的厚度; 3湿陷系数、自重湿陷系数和湿陷起始压力随深度的变化; 4场地湿陷类型和地基湿陷等级的平面分布; 5 变形参数和承载力; 6地下水等环境水的变化趋势; 7其他工程地质条件。 17驱前不热动主择必须惊性甘主献龄源萨 软庭和生构并应丝人工级

    1)按轴心受力计算强度和连接乘以系数 0.85。 2)按轴心受压计算稳定性: 等边角钢乘以系数 0.6+0.0015元,但不大于1.0 短边相连的不等边角钢乘以系数 0.5+0.0025元,但不大于1.0 长边相连的不等边角钢乘以系数 0.70 为长细比,对中间无联系的单角钢压杆,应按最小回转半径计算,当< 20时,取元=20。 2无垫板的单面施焊对接焊缝乘以系数 0.85。 3施工条件较差的高空安装焊缝和铆钉连接乘以系数 0.90。 4沉头和半沉头铆钉连接乘以系数 0.80。 注:当几种情况同时存在时,其折减系数应连乘。 8.1.4结构应根据其形式、组成和荷载的不同情况,设置可靠的支撑系统。在 建筑物每一个温度区段或分期建设的区段中,应分别设置独立的空间稳定的支 撑系统。 对克拉

    土样质量的要求。 在探井中取样,竖向间距宜为1m,土样直径不宜小于120mm;在钻孔中 取样,应严格按本规范附录D的要求执行。 取土勘探点中,应有足够数量的探并,其数量应为取土勘探点总数的1/3~ 1/2,并不宜少于3个。探井的深度宜穿透湿陷性黄土层。 5.7.2在湿陷性黄土场地采用桩基础,桩端必须穿透湿陷性黄土层,并应符合 下列要求: 1在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桩端应支承在压缩性较低的非湿陷性黄土层 中。 2在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桩端应支承在可靠的岩(或土)层中。 6.1.1当地基的湿陷变形、压缩变形或承载力不能满足设计要求时,应针对不 同土质条件和建筑物的类别,在地基压缩层内或湿陷性黄土层内采取处理措施, 各类建筑的地基处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甲类建筑应消除地基的全部湿陷量或采用桩基础穿透全部湿陷性黄土 层,或将基础设置在非湿陷性黄土层上。 2乙、丙类建筑应消除地基的部分湿陷量。 8.1.1在湿陷性黄土场地,对建筑物及其附属工程进行施工,应根据湿陷性黄 土的特点和设计要求采取措施防止施工用水和场地雨水流入建筑物地基(或基 坑内)引起湿陷。 8.1.5在建筑物邻近修建地下工程时,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原有建筑物和管 道系数的安全使用,并应保持场地排水畅通。 8.2.1建筑场地的防洪工程应提前施工,并应在汛期前完成。 8.3.1浅基坑或基槽的开挖与回填,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基坑或基槽挖至设计深度或标高时,应进行验槽。 8.3.2 深基坑的开挖与支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深基坑的开挖与支护,必须进行勘察与设计。 8.4.5 当发现地基浸水湿陷和建筑物产生裂缝时,应暂时停止施工,切断有关 水源,查明浸水的原因和范围,对建筑物的沉降和裂缝加强观测,并绘图记录, 经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 8.5.5管道和水池等施工完毕,必须进行水压试验。不合格的应返修或加固, 重做试验,直至合格为止。 清洗管道用水、水池用水和试验用水,应将其引至排水系统,不得任意排 放。 9.1.1在使用期间,对建筑物和管道应经常进行维护和检修,并应确保所有防 水措施发挥有效作用,防止建筑物和管道的地基浸水湿陷。 《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一2001 1.0.5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应按表1.0.5采用。

    表1.0.5设计使用年限分类

    1.0.8建筑结构设计时电力弱电图纸、图集,应根据结构破坏可能产生的后果(危及人的生命、造 成经济损失、产生社会影响等)的严重性,采用不同的安全等级。建筑结构安 全等级的划分应符合表1.0.8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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