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DGDLHX001-2021 东莞市充换电设施规划设计、施工建设、运行维护、安全管理技术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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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实现电动汽车充电和电池更换相关业务的数据采集、数据存储、统计分析、运行决策、营业服务以 及调度管理的系统。

    一种面向连接(连接导向)的、可靠的、基于字节流的传输通信协议,简称TCP。

    4.1充电站应为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提供安全的充电场所,在充电过程中监控充电设备及被充电的动 力蓄电池,以保证电能安全传输给动力蓄电池。即使在正常使用中有疏忽ppp,也不应给周围的人员和环境 带来重大危险。 4.2充电站的基本功能包括:充电、监控、计量等。充电站内应包括:行车道、停车位、充电设备、 监控室、供电设施及休息室、卫生间等必要的辅助服务设施。充电站的布置和设计应便于被充电车辆的 进入,驶出以及停放。 4.3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国家法律 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4.1充电站应为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提供安全的充电场所,在充电过程中监控充电设备及 力蓄电池,以保证电能安全传输给动力蓄电池。即使在正常使用中有疏忽,也不应给周围的 带来重大危险。

    币米重大厄险。 4.2充电站的基本功能包括:充电、监控、计量等。充电站内应包括:行车道、停车位、 监控室、供电设施及休息室、卫生间等必要的辅助服务设施。充电站的布置和设计应便于被 进入、驶出以及停放。

    4.3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国家法律 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4.4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 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4.5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

    6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 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 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

    7生产经营单位受电装置的设计、施工安装和运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 8因生产经营单位的过错给电力企业或者其他用户造成损害的,该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 任。

    4.9生产经营单位应定期进行电气设备和保护装置的检查、检修和试验,消除设备隐患,预防电气设

    备事故和误动作发生。用户电气设备危及人身和运行安全时,应立即检修。 4.10生产经营单位应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4.11生产经营单位应组织开展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4.1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 4.13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 上岗作业。

    5.1.1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选择应便于应用、管理、维护及车辆进出,应保障人员及设施的安全,

    1.1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选择应便于应用、管理、维护及车辆进出,应保障人员及设施的 应符合以下规定:

    宜靠近城市道路,不宜选在城市十道的交义路口和交通繁忙路段附近: 2 宜接近供电电源并满足设施接入的要求; 3 不应设在多尘、水雾、有腐蚀性和破坏绝缘的有害气体及导电介质的场所; 不应设在室外地势低洼、易积水的场所和易发生次灾害的地方;不应设在防、排水设施不完善 的场所; 5 充电设备不宜设在厕所、浴室或其他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如条件限制必须设在前述场所, 应采取预防滴、漏水的措施或选用相应防护等级的设施; 不应设在有剧烈震动或高温的场所; 不应设在有爆炸危险性的建筑物、场所内以及有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地点; 8 不应设在修车库内以及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停车场内; 充换电站对所在环境的生物种群要有调查报告,包括种群类别、不同生物在不同季节活动规律、 生物生态习性、生物密度水平,以减少建成后生物对充换电站运行的危害。

    充电设备的布置应便于电动汽车的出入和停放,保障站内人员和设施的安全; 2 充电设备不应布置于疏散通道上,且充电时不应影响人员疏散; 3 充电设备应靠近停车位设置并便于操作及检修;设备外廓距停车位边缘的净距离不宜小于0.4m 操作及检修距离不小于0.8m,壁挂式安装的充电设备,设备中心线距地面为1.5m;安装在室内 的落地式充电设备设有安装基础,基础高出地面不低于0.2m;安装在室外的落地式充电设备基 础不应低于当地历史最高水位,一般不低于选址地点自然地面的0.5m; 充电设备不应遮挡行车视线,电动汽车在停车位充电时候不应妨碍区域内其他车辆的充电与同 行;

    室外型的充电设施具有防水、防尘能力,防护等级不低于IP65;室内型的充电设施 低于IP32

    的充电设施具有防水、防尘能力,防护等级不低于IP65;室内型的充电设施防护等级不

    5.1.3充电站道路应满足

    充电站内道路的设置应满足消防及服务车辆通行的要求。充电站的出入口不宜少于2个,当充 电站的车位不超过50个时,可设置1个出入口,入口和出口宜分开设置,并应明确指示标识。 充电站应设置缓冲距离或缓冲地带,附设电动汽车等候充电的停车道,便于电动汽车进出; 2 充电区单车道宽度不应小于3.5m,双车道宽度不应小于6m,转弯半径按照电动汽车类型确定, 且不宜小于9m,道路坡度不应大于6%,且宜坡向站外。充电站内道路不宜采用沥青路面。

    5.1.4配建充电基础设施的停车场、汽车库应设置充电停车区域导向、电动汽车停车位以 等标识,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标志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T31525《图形标志电动汽车 标志》的规定。

    1.5配建充电基础设施的停车场、汽车库应满足所在声环境功能区规定的环境噪声等效声级限

    5.2.1负荷等级划分

    5.2.1.1在政治上具有重大影响,或中断供电将对社会公共交通产生较大影响,在一定范围内造成设 备公共次序严重混乱、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充电站属二级电力用户。二级电力用户的充电站宜由两回路 高压供电电源供电,两回路高压供电电源宜引自不同的变电站,也可引自同一变电站的不同母线段;当 回采用在明敷电缆沟敷设的10kV电缆专用线路,

    5.2.2供配电设备及线路

    5.2.2.1充电站电气设备的布置应遵循安全、可靠、适用的原则,并便于安装、操作、搬运、检修、 调试。电气设备的布置应符合GB50053《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和GB50054《低压配电设计规 范》的规定。 5.2.2.2高压开关柜、变压器、低压开关柜、充电机、监控装置等,宜安装在各自的功能房间,且宜 设在建筑物的首层,便于运输和安装。 5.2.2.3当受到建设场地限制时,且充电站安装变压器容量小于等于1800kVA时,变配电设施与充电 机可设置在户外组合式成套配电站中,其基础应适当抬高,以利于通风和防水。 5.2.2.4变压器室不宜与监控室贴邻布置或位于正下方,不能满足时应采取防止电磁干扰措施。 5.2.2.5开关柜的选择参照《中国南方电网10kV及以下业扩受电工程典型设计图集(东莞市2019年 细化版)》。 5.2.2.6变压器应采用节能环保型变压器,室内安装的变压器单台变压器容量不宜大于1600kVA,二 级电力用户的充电站,变压器台数不应少于2台。变压器其他要求参照《中国南方电网10kV及以下业

    5.2.2.1充电站电气设备的布置应遵循安全、可靠、适用的原则,并便于安装、操作、搬运、检修、 调试。电气设备的布置应符合GB50053《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和GB50054《低压配电设计规 范》的规定。

    5.2.2.6变压器应采用节能环保型变压器,室内安装的变压器单台变压器容量不宜大于1600kVA,二 级电力用户的充电站,变压器台数不应少于2台。变压器其他要求参照《中国南方电网10kV及以下业 扩受电工程典型设计图集(东莞市2019年细化版)》。

    5.2.2.7配电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5.2.2.8无功功率补偿应符合下列要求

    无功功率补偿装置宜设置在变压器低压侧,宜采用动态补偿,补偿容量宜按最大负荷时高压侧 功率因数不低于0.95确定: 当用电设备的自然功率因数满足变压器高压侧功率因数不低于0.95的要求时,可不加装低压 无功功率补偿装置。在不符合计算条件时,可按变压器容量的10%~20%确定。

    5.2.2.9配电线路应符合下列要求:

    10充电设施供电回路的保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当向交流充电桩供电时,尚应设置A型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其额定动作电流不大于30 动作时间不大于0.1S:

    3 当向直流充电桩供电时,除非回路采用电气分隔,否则每个连接点应单独装设至少为A型 余电流动作保护器,且其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不超过30mA。

    5. 2. 3防雷及接地

    2.3.1充电设施的防雷与接地、设备配电装置的电涌保护器设置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GB50057 物防雷设计规范》的要求。 2.3.2充电设施的防雷宜充分利用建筑物的防雷措施。对于安装在室外的充电设施,根据防雷 定是否设置单独的防雷措施,

    2.3.3充电设施电气设备的工作接地、保护接地、防雷接地应共用接地装置。户内安装的充电 利用建筑物的接地装置接地;靠近建筑物户外安装的充电设施宜与就近的建筑物或配电设施共用 置;距离建筑物较远的室外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可单独接地。

    .2.3.3充电设施电气设备的,

    5.2. 4 电能质量

    5.2.4.1受电端的电压偏差值,应符合以下要求

    5.2.4.3公用电网谐波限值要求:

    减小谐波分量。如不能达到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谐波控制要求,应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 Z 减小谐波的常用技术措施如下:增加充电机整流装置的脉波数,加装交流滤波装置,三相 设备平衡,由容量较大的系统供电。

    5.2.4.4当充电站的波动负荷引起电网电压波动和闪变时,宜采用动态无功补偿装置或动 等措施进行改善。

    2.4.5电动汽车车载充电机产生的谐波分量,应满足GB17625.1《电磁兼容限值谐波电流发! (设备每相输入电流≤16A)》和GB/Z17625.6《电磁兼容限值对额定电流大于16A的设备在 电系统中产生谐波电流的限制》中的规定

    5.2.4.6充电站接入电网所注入的谐波电流和引起公共连接点电压的正弦畸变率应符合国家标准

    2.4.6充电站接入电网所注入的谐波电 1起公共连接点电压的正弦畸变率应符合国家标准 /T14549《电能质量公用电网谐波》的有关规定。当需要降低或控制接入公用电网的谐波和公 点电压正弦畸变率时,宜采取装设滤波器等措施进行改善,

    2.4.7充电桩供电配电系统中,公共连接点的三相电压不平衡允许限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 543《电能质量三相电压不平衡》的有关规定。当充电桩低压配电系统的三相不平衡度不满足要习 调整接入充电站三相系统的低压单相充电设备使三相平衡。

    5.2.5充电负荷计算

    5.2.5.1单台充电机输入容量为:

    5.2.5.1单台充电机输入容量为:

    式中:P一一单台充电机输出功率; S一一单台充电机的输入容量; cos一一充电机功率因数,一般大于0.9; n —— 充电机效率,一般取0. 9。

    5.2.5.2充电站内充电机输入总容量!

    St = Kto Kx(Si+ S2+ .....+ Sv)

    式中:P1、P2·...·PN 一各充电机输出功率: SZ一一充电机的输入总容量; cosbl、cosb2.....cosbN、 充电机功率因数,一般大于0.9; n1、n2..nN一一充电机效率,一般取0.9; Kt一一充电机同时工作系数,一般取0.8~0.9; Kx一一充电机需要系数,运营单位(例如电动公共汽车、电动出租车)取0.9~1,社会公共 停车场取0.45~1。

    5.3.1充电站宜设置一套交流不间断电源,以满足站内监控系统的需要,其容量按不小于3kVA亢余配 置。

    站控层宜采用基于TCP/IP协议的10M/100M高速以太网作为通信网络。间隔层采用实时、可靠, 抗干扰性能好的现场总线或以太网通信网络; 之 应具备合理网络架构和信息处理机制,保证在正常运行状态及事故状态下均不应出现因为网络 负荷过重而导致系统死机或严重影响系统运行速度的情况: 3 充换电站的网路安全应遵守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下发的《电网与电厂自动化系统及调度数据网 络安全防护规定》和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颁布的《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规定》的要求。

    硬件设备必须具备抗强电场、强磁场、静电干扰的能力,并应有防止雷电冲击和系统过电压指 施; 主机/操作员站是站内监控系统的主要人机界面,应具有主处理器及服务器的功能 主机/操作员站是站控层数据收集、处理、存储及发送的中心,管理和显示有关的运行信息 供运行人员监控充电站的运行情况:

    间隔层设备应保证在接点抖动(单点防抖时间可设置)和存在外部干扰的情况下不误发 并能准确记录各种操作命令的源地址和时间。

    4.1配建充电设施的汽车库、停车场其分类、耐火等级和消防设施等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和GB50116 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规定。

    5.4.2公共场所的充电设施消防保护应

    4.3大功率的充电设施(如非车载充电机、充电主机系统)不应设在建筑物的地下层、宜集中 地上某一区域,并满足消防要求。

    灭火器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50140《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相关规定: 2 灭火器宜采用水基型手提式灭火器; 3 在充电基础设施附近,宜增加配置灭火剂充装量不小于60L的推车式水基型灭火器或推车式水 喷雾灭火器,推车式灭火器最大保护距离30m,

    1.1从事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工程施工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电力设施施工资质,施工人员应具备 资格。充电站施工工程施工和质量管理应具备相应的技术水准

    1.1从事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工程施工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电力设施施工资质,施工人员应具备 资格。充电站施工工程施工和质量管理应具备相应的技术水准。 1.2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施工技术、质量、安全生产等管理体系,制定各项施工管理规定,并 行。

    1.3施工单位应按照合同文件、设计文件以及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施 内地下管线等构(建)筑物资料、工程和水文地质资料,组织有关施工技术管理人员深入沿线 握现场实际情况,做好施工准备工作。

    1.4施工单位应熟悉和审查施工图纸,掌握设计意图和要求,实行自审、会审(交底)和签证制 现施工图有疑问、差错时,应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如需变更设计,应按照相应程序报审,经相 签证认定后实施。

    1.5施工单位在开 文 办理变更审批 1.6施工临时设施应根据工程特点合理布置,并有总体布置方案。对不宜间断施工的项目,应 动力和设备。

    6.1.7工程所用的管材、电缆、构(配)件和设备等产品进入施工现场时必须进行现场验收并要妥善保 管。进场验收时应检查每批产品的订购合同、质量合格证书、性能检验报告、使用说明书、进口产品的 商检报告及证件等,并按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复验,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T/DGDLHX001—2021 6.1.9施工单位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应遵守有关施工安全、劳动保护、防火、防毒的法律法 规,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安全施工。 6.1.10在施工过程中使用的计量器具和检测设备,必须经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检定或校准合格后方可 使用。 6.1.11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全过程控制,建设单位、勘察单位, 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各方应按有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管理。 6.1.12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施工工程的施工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T/DGDLHX001—2021 6.1.9施工单位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应遵守有关施工安全、劳动保护、防火、防毒的法律法 规,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安全施工。 6.1.10在施工过程中使用的计量器具和检测设备,必须经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检定或校准合格后方可 使用。 6.1.11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全过程控制,建设单位、勘察单位 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各方应按有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管理。 6.1.12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施工工程的施工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6.2供配电设备及电缆线路

    6. 2.1 基本规定

    6.2.1.2供电设备的安装应牢固可靠、标识明确、内外清洁。 6.2.1.3电缆的敷设,应排列整齐、捆扎牢固、标识清晰,端接处长度应留有适当富裕量,不得有 绞、压扁和保护层断裂等现象。电缆接入供电和用电设备柜时,应捆扎固定,不应对柜内端子或连接器 产生额外应力。

    6. 2. 2 变压器

    6.2.2.2变压器的安装应按照国家标准GB50148《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力变压器、油浸 感器施工及验收规范》和GB50255《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力变流设备施工及验收规范》的 行。

    6.2.3高低压开关柜等盘柜

    6.2.3.1高低压开关柜等盘柜的安装应按已批准的设计图纸和产品技术文件进行施工。 6.2.3.2高低压开关柜等盘柜的安装应按照国家标准GB50171《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柜及二次回路 接线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47《电气装置安装工程高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和GB50254《电气 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3.2.3.3柜、屏、台、箱、盘的安装和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50303《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 收规范》及GB50093《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

    6.2.4.1母线装置的安装应按已批准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并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的要求。 6.2.4.2母线装置的安装应按照国家标准GB50149《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母线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的有关规定执行。

    6.2.5.1电缆线路的安装应按已批准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的

    2.5.1电缆线路的安装应按已批准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的规定

    6.2.5.2电缆的规格、标志、敷设方式、接地、防火措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50168《电气装置 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和GB50575《1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 执行,隐蔽工程施工时应做好工程记录。

    6.2.5.2电缆的规格、标志、敷设方式、接地、防火措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50168《电气装置

    T/DGDLHX001—2021 5.2.5.3电缆桥架、电缆穿管和线槽等与电缆相关的电气设施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50303 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

    6.2.6.1接地装置的安装应由工程施工单位按已批准的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并应配合建筑工程的施工 隐蔽部分必须在覆盖前会同有关单位做好中间检查及验收记录。 6.2.6.2接地装置的安装应按照国家标准GB50169《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的有关规定执行。

    6.2.7电能质量和计量要求

    6.2.7.1供电系统电能质量应符合现行同家标准GB/T29316《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电能质量技术要 求》的有关规定。 6.2.7.2供电系统电能计量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DL/T448《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的有关规 定。

    6.2.7.1供电系统电能质量应符合现行同家标准GB/T29316《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电能 求》的有关规定。

    6.2.7.2供电系统电能计量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DL/T448《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 定。

    6. 3. 1 基本规定

    充电设备安装和施工应符合设计要求,并严格按照施工图安装接线: 2 充电设备应可靠接地: 3 充电设备安装好后电缆沟(管)应可靠封堵,各类线管、电缆穿孔应用防火、阻燃材料封堵密实 无缝。

    6. 3. 2 交流充电析

    交流充电应按已批准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并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的要求; 交流充电桩的安装应按照国家标准GB50171《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柜及二次回路接线施工 及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3 交流充电桩桩体应安装牢固,安装高度应保证电气连接和人机交互操作方便,并采取必要的防 盗、防撞、防恶意破坏措施; 4 交流充电桩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要求 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应能满足表1的规定

    表1交流充电桩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

    1) 充电桩金属壳体应设置接地螺栓,其直径不得小于6mm,并应有接地标志; 所有作为隔离带电导体的金属隔板、电气元件的金属外壳以及金属手柄等均应有效接地, 连续性电阻不应大于0.12; 3 充电桩的门、盖板、覆板和类似部件,应采用保护导体将这些部件和充电桩主体框架连接 此保护导体的截面积不得小于2.5mm; 4)接地母线和柜体之间的所有连接应避开(或穿透绝缘层)喷漆层,以保证有效的电气连接

    6.3.3非车载充电机(直流充电桩)

    非车载充电机应按已批准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并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的要求 非车载充电机分体桩及电源柜的安装应按照国家标准GB50171《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柜及 二次回路接线施工及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3 非车载充电机分体桩及电源柜应安装牢固,安装高度应保证电气连接和人机交互操作方便,并 采取必要的防盗、防撞、防恶意破坏措施 4非车载充电机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要求 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应能满足表2的规定

    表2非车载充电机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

    5非车载充电机接地要求

    1)充电机金属壳体应设置接地螺栓,其直径不得小于6mm,并应有接地标志: 2 所有作为隔离带电导体的金属隔板、电气元件的金属外壳以及金属手柄等均应有效接地, 连续性电阻不应大于0.1品; 3 充电机的门、盖板、覆板和类似部件,应采用保护导体将这些部件和充电机主体框架连接 此保护导体的截面积不得小于2.5mm; 4)接地母线和柜体之间的所有连接应避开(或穿透绝缘层)喷漆层,以保证有效的电气连接,

    4.2监控系统各设备房间的设备布置、线缆布放与其他设备或障碍物的距离必须满足检修、维 防及设计文件的要求。

    T/DGDLHX001—2021 6.4.3管槽的预埋、安装、接头、封口、桥架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GB50303《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 验收规范》及GB50093《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6.4.4监控系统线缆敷设、引入、接续应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GB50093《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质量 验收规范》及GB50312《综合布线工程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6.4.5监控系统与充换电设备之间的通信协议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NB/T33007《电动汽车充电站/ 电池更换站监控系统与充换电设备通信协议》的有关规定

    6.5 土建及其它配套设施

    6.5.1工程测量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GB50026《工程测量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6.5.2土方工程的施工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GB50202《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 规定执行。

    6.5.3站区混凝土地面的施工应按照现行行业标准JTGF10《公路路基施工技术规范》及

    5.4站房及其他附属建筑物的基础、构造柱、圈梁、模板、钢筋、混凝土等施工应按照现行国 GB50202《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GB50204《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有关规定执行。

    6.5.6建筑物和钢结构防火涂层的施工应按照设计文件和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6.5.7钢结构的制作、安装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GB50205《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有关规 定执行,

    6.5.10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GB17945《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的有关规定执行。

    .11充电站区的醒目位置应设置导引、安全警

    7.1.1 验收人员根据技术协议、设计图纸、技术规范和本验收规范开展现场验收。 7.1.2 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必须限时整改,存在较多问题或重大问题的,整改完毕应重新组织验收, 7.1.3验收完成后,必须完成相关图纸的校核修订。 7.1.4竣工图纸和验收文档应妥善存放。 7.1.5施工单位将备品、备件移交运营单位。

    7.2验收前应具备条件

    T/DGDLHX001—2021 7.2.1电动汽车交流充电设施已按设计要求施工完毕。 7.2.2电动汽车交流充电设施调试、交接试验工作全部完成并满足要求。 7.2.3施工单位已组织进行自检,监理单位完成了初检,并已按初检意见整改完毕,缺陷已消除。 7.2.4设备标志牌、警示牌等安健环设施齐全并符合规范要求。 7.2.5电动汽车交流充电设施施工图、竣工图、各项调试及试验报告、监理报告等技术资料和文件 整理完毕。 7.2.6电动汽车交流充电设施的验收文档已编制并经审核完毕。 7.2.7施工场所已清理或恢复完毕。

    验收申请书: 2 项目立项或备案等工程前期文件: 3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权属证明材料: 4 电动汽车交流充电设施订货相关文件、订货技术合同或技术协议等: 5 制造厂提供的产品合格的第三方型式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应有CNAS标志)、产品说明书、调 试大纲、试验方法、试验记录、合格证件及安装图纸等技术文件,第三方的阻燃性材料检测报 告(含主、附件); 6 设计文件和设计变更书; 7 相关设备的出厂验收报告(包括出厂合格证和质量证明书等); 8 安装技术交底记录; 9 安装记录; 10 现场安装调试报告: 施工单位施工资质证书: 12 交接试验报告、调试报告,加盖公章的设计图和竣工图以及工程内容说明等: 13 监理报告、隐蔽工程报告、等电位联结测试记录、剩余电流保护装置(RCD)动作特性检测记 录,接地电阻测试记录; 14缺陷处理报告: 15根据合同提供的备品备件清单

    7.3.2.1充电站站址的选址及布置应符合本规范5.1的要求

    7.3.2.2充电设施标志

    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标志设置高度应方便驾驶员观看,在同一区域内,相同安装方式的电动汽 车充换电设施标志的设置高度应相同:

    T/DGDLHX001—2021 2 公用充电设施经营场所应按照《图形标志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标志》GB/T31525的规定执行, 在醒目位置设置完备的充电设施标志、“充电”图形符号,且该信息应突出显示; 3 根据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的实际情况和特点选择恰当的安装方式:标志直接固定在充换电设施 或建筑物上(附着式);标志固定在框架内或支撑杆之间(框架式);标志固定在一根或多根 支撑杆上(柱式);标志悬空连接在安装位置上(悬挂式); 4 使用能够保证标志夜间识别功能的材料和方式,通过提供照明光源、采用逆反射或自发光材料 等方式确保标志清晰可辨: 5 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标志的制作材料应选用环保、安全、耐用、阻燃、防腐蚀和易于维护的材 在充换电设施的入口处标示该充换电场所内具有的充换电功能(如直流充电、交流充电、电池 更换等); 在充换电设施内部为不同功能的充换电设备或功能区域设置相应的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标志, 以方便驾驶员选择和使用充换电设备:

    7.3.3供配电设备及电缆线路验收

    7.3.3.110kV变压器、10kV预装式变电站

    核查10kV变压器、10kV预装式变电站等中压设备的型号、技术参数、配置和数量及实际施工 结果与合同、设计图纸等技术文件是否相符; 验收应符合国家标准GB50148《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力变压器、油浸电抗器、互感器施工及 验收规范》和GB50255《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力变流设备施工及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 3 10kV变压器、10kV预装式变电站验收项目及要求参照附录A:东莞市充换电设施现场验收文档 执行。

    7.3.3.2高、低压开关柜等盘柜

    核查高、低压开关柜等盘柜的型号、技术参数、配置和数量及实际施工结果与合同、设计图 纸等技术文件是否相符; 2 高、低压开关柜等盘柜的安装应按照符合国家标准GB50171《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柜及二次 回路接线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47《电气装置安装工程高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和GB 50254《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3柜、屏、台、箱、盘的安装和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50303《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 收规范》及GB50093《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 高、低压开关柜验收项目及要求参照附录A:东莞市充换电设施现场验收文档执行

    7.3.3.310kV及以下电缆线路

    电缆线路的安装应符合批准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的规定: 电缆的规格、标志、敷设方式、接地、防火措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50168《电气装置 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和GB50575《1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的 有关规定执行,隐蔽工程施工时应做好工程记录; 电缆桥架、电缆穿管和线槽等与电缆相关的电气设施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50303《建 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

    410kV及以下电缆线路验收项目及要求参照附录A:东莞市充换电设施现场验收文档执行。

    7.3.3.4配电房环境

    配电房设备的布置应对危险电位的裸露带电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加遮拦或置于人的伸臂范围 以外; 配电房应设置安全围栏、警示牌、安全信号灯及警铃。变压器室、高压配电室门外或高压设备 安全围栏上应悬挂安全警示牌。高压配电装置上应有明显的操作指示说明; 3配电房室内应有明显的“安全通道”或“安全出口”标示牌。

    7.3.4低压配电系统验收

    设备安装技术、工艺7.3.4.1低压配电系统应符合本规范5.2.2.7的要求。

    7.3.4.2剩余电流动作保护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标有电源侧和负荷侧标识时,应按产品标识接线,不得反接: 2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在不同的系统接地形式中应正确接线,应严格区分中性线(N线)和保护 线(PE线); 3 带有短路保护功能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安装时,应确保有足够的灭弧距离,灭弧距离应符合 产品技术文件的要求; 4 通过试验按钮和专用测试仪器检查其动作特性,并应满足设计要求: 5 低压配电线路根据具体情况宜采用二级或三级保护,在电源端、负荷群首端或线路末端安装剩 余电流动作保护器: 0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采用分级保护方式时,应进行串接模拟分级动作试验,保证其动作特性协 调配合; 用电设施产权人应建立并保存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安装及试验记录。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标有电源侧和负荷侧标识时,应按产品标识接线,不得反接: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在不同的系统接地形式中应正确接线,应严格区分中性线(N线)和保护 线(PE线); 3 带有短路保护功能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安装时,应确保有足够的灭弧距离,灭弧距离应符合 产品技术文件的要求; 4 通过试验按钮和专用测试仪器检查其动作特性,并应满足设计要求: 5 低压配电线路根据具体情况宜采用二级或三级保护,在电源端、负荷群首端或线路末端安装剩 余电流动作保护器: O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采用分级保护方式时,应进行串接模拟分级动作试验,保证其动作特性协 调配合; 用电设施产权人应建立并保存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安装及试验记录。

    7. 3.4.3配电箱

    当新建停车场应将低压电源引至充电车位附近,因配置配电箱,配电箱至分散充电设施,应预 留电缆通道: Z 充电设备及供电装置应在明显位置设置电源切断装置: 户外配电箱、控制箱等用电设备的底部基础应抬高,不宜低于该区域历史水淹的最高位置,且 高出地面不应低于0.5m。地势低洼或易发生内涝区域的户外用电设备应采用壁挂式质量标准,设备底 部距地高度不低于1.5m。内部电气设备应布置在距离配电箱底部0.3m以上的位置; 4 配电箱应可靠固定,无松动,必要时可安装防撞栏; 5 室外安装的落地式配电(控制)柜、箱的基础应高于地坪,周围排水应通畅,其底座周围应采 取封闭措施; O 配电箱内带电部分应完全用绝缘层覆盖,绝缘良好,无损伤。绝缘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 规定:

    当新建停车场应将低压电源引至充电车位附近,因配置配电箱,配电箱至分散充电设施,应预 留电缆通道: Z 充电设备及供电装置应在明显位置设置电源切断装置: 3 户外配电箱、控制箱等用电设备的底部基础应抬高,不宜低于该区域历史水淹的最高位置,且 高出地面不应低于0.5m。地势低洼或易发生内涝区域的户外用电设备应采用壁挂式,设备底 部距地高度不低于1.5m。内部电气设备应布置在距离配电箱底部0.3m以上的位置; 4 配电箱应可靠固定,无松动,必要时可安装防撞栏; 5 室外安装的落地式配电(控制)柜、箱的基础应高于地坪,周围排水应通畅,其底座周围应采 取封闭措施; 配电箱内带电部分应完全用绝缘层覆盖,绝缘良好,无损伤。绝缘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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