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D∕T 5239-2018 模块化组合式机房设计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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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0.1模块化组合式机房的场地选址应符合GB50174《数据中心 设计规范》和GB51195《互联网数据中心工程技术规范》中有关 规定。 4.0.2在建筑物内局部区域设置微模块或集装箱模块机房时,应 对机房安全、机房空间、结构荷载、管线敷设、设备搬运、防雷接地、 设备防水及空调系统室外设备的安装位置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和 经济比较,应满足以下要求: 1.机房不宜与行政办公楼合建,不宜建在公共停车库的正上 方,所选位置应有利于对机房人员出入的安全管理。 2.机房区域的空间应满足微模块或集装箱模块及其相关支撑 设施的搬运、安装、运行和维护等要求。 3.机房区域的结构荷载应满足微模块或集装箱模块及其他相 关支持设施的荷载要求。 4.管线敷设路由应安全、短捷、便利。 5.应具有便利的搬运通道、吊装平台、吊装口等大型设备的搬 运空间。 6.建筑楼体应具有防雷接地措施,机房应选在有利于防范雷 电电磁感应侵害的区域,防雷接地条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 50057《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343《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 雷技术规范》和GB50689《通信局(站)防雷与接地工程设计规范》 的有关规定。 7.机房不应选择在用水区域的直接下方,不宜选择在地下室 的最底层。 8.当采用单元式风冷机房专用空调时,机房应具备安装专用 空调室外机的条件。

    4.0.3室外集装箱模块机房选址应满足设备运达、人员到达条 件,应确保设施安全,具备防盗、防破坏措施。 4.0.4机房选址应符合国家信息安全、保密、国防、人防、消防等 要求。

    件,应确保设施安全,具备防盗、防破坏措施。

    房地产标准规范范本4.0.4机房选址应符合国家信息安全、保密、国防、人险

    5.1.1模块化组合式机房所采用的模块类型,应根据场地条件、 机房总体规模、规划要求、经济性等因素综合确定,应考虑安全、节 约投资、节能等要求

    5.1.1模块化组合式机房所采用的模块类型,应根据场地条件、

    5.1.2模块选取和定制时应明确以下模块设计

    1.模块类型:微模块、室内集装箱、室外集装箱。 2.模块规模限制参数:建筑空间、供电容量、供冷容量等。 3.模块包含的系统:机柜系统、电源系统(可选)、配电系统、空 调未端(可选)、综合布线系统、消防系统、监控管理系统等。 4.模块所需的基础设施:供电、空调、消防、安防、布线等。 5.模块对外应具备的各种接口类型及数量:冷媒进出口、电源 输入口、消防报警联动控制接口、接地连接点、光纤/电缆接入口、 监控管理上级接口等。 6.模块安装环境条件:模块荷载要求、安装地面或基础条件、 温湿度条件、空气含尘浓度、噪声、电磁干扰、振动及静电等。 7.模块内的IT机柜需求参数:单机柜功耗、机柜数量、尺 寸等。 8.供电接入需求参数:供电方式、供电电压、备份要求、备电时 间、电池类型等。 9.供冷接入需求参数:空调冷媒类型及进出口参数、备份要 求等。

    5.2模块规模与颗粒度确定

    5.2模块规模与颗粒度确定

    5.2.1同一机房宜采用相同规模的模块。 5.2.2模块规模的确定应与模块颗粒度划分相结合,并考虑建筑 或集装箱空间的有效利用

    5.2.1同一机房宜采用相同规模的模块。

    5.2.3模块颗粒度的确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1.首先应对同期建设的IT机柜进行分类,再分别确定每一类 IT机柜的模块颗粒度。 2.对IT机柜的分类应依据业务、客户、安全等级、单机柜额定 功率、设备自身气流组织等进行划分。 3.模块颗粒度的确定应考虑模块规模的合理性,如供电系统 容量、空间限制等。集装箱模块颗粒度应根据需求确定。 4.对于电源系统内置或空调末端内置的模块,颗粒度的确定 应考虑标准电源、空调未端设备规格,确保正常使用中模块内电 源、空调末端设备在高效工况区间运行。 5.2.4IT机柜的尺寸应符合YD/T2319《数据设备用网络机柜) 5.3的要求。

    6.1.1微模块布局应满足如下要求:

    6.1.3集装箱模块之间的距离,应根据采购的集装箱规格、型号、

    6.1.3集装箱模块之间的距离,应根据采购的集装箱规格、型号、 开门方式、场地实际情况等在设计时确定。 6. 2 环境要求

    6.2.1微模块机房环境应

    1.微模块安装在普通机房内,机房内的温度、相对湿度、含尘 浓度应满足电子信息设备的使用要求,无特殊要求时,应满足GB 50174《数据中心设计规范》的相关要求。 2.噪声、电磁干扰、振动及静电的要求应满足GB50174《数据中 心设计规范》的相关要求。 3.如采用下送风方式,宜设置架空地板。如采用列间空调、背 板空调、前板空调、顶置空调等方式时,可不设架空地板。 4.机房内运输通道应无障碍,支持微模块整机柜推送就位 部署。 5.机房内应根据微模块的位置选择合适的路径铺设电源线、信 号线、光纤主走线架。主走线架的高度应根据模块内部架顶走线架 的安装形式合理设置,应衔接平顺,走线方便。 6.机房内应根据微模块的位置选择合适的路径铺设冷源管道, 并在相应的位置预留接口,模块就位后连接即可。管道路径选择应 合理、安全,避免占用运输、维护通道。

    6.2.2集装箱模块安装环境应符合以下要求:

    1.采用室外集装箱的模块化组合式机房,应按照GB/T4798.4 《电工电子产品应用环境条件第4部分:无气候防护场所固定使用》 的规定,根据其场地所在区域的环境参数组分类及其严酷程度分级 确定模块产品的环境适用要求。 2.室内、室外集装箱模块与外界直接接触的通风口应采取防尘 借施,通风口防护等级应达到GB4208《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中 IP5X级。当集装箱模块包含空调室外散热组件时,散热组件所处位 置应具备良好的通风条件。

    7.1.1模块化组合式机房建筑设计应以机房等级和模块类型为依 据,满足设备工艺生产要求,应有利于设备分期安装、快速部署。 7.1.2模块化组合式机房的建筑外围护结构热工设计应符合G 50189《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GB50174《数据中心设计规范》中 有关规定。当主机房采用集装箱模块、且箱体能满足围护结构节能 要求时,建筑外围护结构的保温、隔热性能无特殊要求。 电梯走道设计应符合GB50016

    7.1.3模块化组合式机房内楼梯、电梯、走道设计应符合GB500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YD5003《通信建筑工程设计规范》的有关规 定,满足人员使用、设备搬运和消防蔬散的要求。 7.1.4地下光(电)缆进线室的设计应符合YD5003《通信建筑工程 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7.2.1模块化组合式机房的场地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 尚应符合YD5003《通信建筑工程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7.2.2由多栋建筑组成的数据中心,布局应考虑数据中心的安全性 要求高、人员少等特点,将主机房区、支持区、行政管理区等不同功能 用房进行合理分区、配套组合建设,应满足以下要求: 1.行政管理区宜与主机房区分开设置。 2.支持区的制冷站、柴油发电机房、高压室等宜单独集中设置, 3.场地布局应有利于不同人流的合理组织。

    7.2.3场地内运输集装箱模块等大型设备的主要道路,车道净货

    应小于4.0m、净高不应小于4.5m,道路转弯半径应满足大型 转弯要求。

    7.2.4安装于室外的集装箱模块应修建混凝土平台。平台及

    支撑底座处场地的承载能力应满足设备使用要求,与集装箱模块连 接的给排水管道应做好防碰撞及防冻措施。 7.3平面布局与机房净高

    7.3.1模块化组合式机房楼

    1.宜采用矩形规则平面合理紧凑布局,不宜采用圆形、三角形 等不利于设备排布的不规则平面;柱网应结合所选模块尺寸布置,最 大限度提高设备安装量。 2.主机房及相关支持和辅助用房之间的设备走线路由应短捷、 顺畅,便于使用和维护。 3.设备搬运所经过的大门、货梯、楼梯、走道、机房门、机房内走 道等的净宽和净高应满足设备搬运需求。室内集装箱模块机房在平 面设计前,应先确定搬运集装箱的设备,规划好搬运流线,然后依据 搬运流线确定集装箱安装顺序、主机房大门、搬运主通道、卸载区域 的位置等。 4.应合理组织机房楼内的人流和物流,各流线应清晰明确,人流、 物流宜有各自独立的出入口;不同区域可设置人员进入的不同权限。 5.宜以模块化机房为核心,将与之紧密关联的支持用房和辅 助用房按功能合理布置,形成平面组合标准单元;单层平面中可布 置一个或多个平面组合标准单元。 6.当采用电源外置模块时,电源系统设备区域宜靠近模块 布局。 7.当采用空调外置微模块时,空调设备区域的位置应满足送 风距离的要求,空调设备区域的地面应采取防水、挡水及排水 措施。

    7.3.2改建的模块化组合式机房,可结合柱网条件及机房工艺生

    产要求,采用定制微模块,以提高机房利用率。 7.3.3主机房净高指楼面(或地面)至结构梁的高度,由工艺生产 要求的净高、下送风架空地板(或回风吊顶)高度及消防管网等高 度构成;其中工艺生产要求的净高值由模块高度、电缆槽道高度、 施工维护所需高度等综合确定。新建模块化组合式机房的主机房 净高宜符合表7.3.3的规定。

    表7.3.3主机房净高值

    7.3.4改建的模块化组合式机房的主机房净高宜满足表7.3.3 的规定;当不满足时,可在满足设备安装、运行、维护及安全的情况 下,结合模块配置、电缆槽道层数、架空地板设置等实际情况,综合 利用现有层高

    7.3.5微模块机房的建筑内走道净高不应小于2.3m,单面布房

    时走道净宽不应小于1.8m,双面布房时走道净宽不应小于2.1

    7.3.6室内集装箱模块的搬运不宜通过建筑内走道进入主机房

    7.3.6室内集装箱模块的搬运不宜通过建筑内走道进入主机

    搬运室内集装箱模块通过的主机房门宜直接开向室外;门净高与 搬运车辆或集装箱最大运输高度的差不应小于300mm,门净宽与 搬运车辆或集装箱最大运输宽度的差不应小于600mm;宜采用电 动提升门或电动卷帘门,电动控制方式应配置手动控制措施。门 洞净尺寸宜符合表7.3.6的规定

    .6搬运集装箱模块通过的门洞净尺寸

    7.3.7室内集装箱模块机房的地面承载应满足模块和搬运设备 等荷载要求

    7.4.1模块化组合式机房的室内装修应符合GB50174《数据中心

    7.4.1模块化组合式机房的室内装修应符合GB50174《数据中心 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1.室内装修材料应满足使用功能要求,应环保、简洁、实用、易 维护,表面应平整、光洁、耐久、不起尘、无眩光、少凹凸面。 2.室内装修设计应选用不燃或难燃材料,符合GB50222《建 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3.楼地面、墙面、顶棚的防静电设计应符合YD/T754《通信 机房静电防护通则》的有关规定。 4.主机房不宜设吊顶。 5.主机房入口设坡道时,微模块机房坡度宜设在室内,坡度不 宜大于1:8;室内集装箱模块机房的坡道应设在室外,坡度不宜大 于1:12.5。

    7.4.2微模块主机房采用空调下送风时,应铺设活动地板,并采

    取防静电措施;活动地板下的楼面或地面和四壁装饰应采用不起 尘、不易积灰、易于清洁的材料。楼板或地面应采取保温、防潮、防 结露措施,一层地面垫层宜配筋,

    7.4.3采用室内集装箱模块的主机房地面不应设架空地板

    7.4.4当主机房内设有用水设备时,应采取防止水漫溢和渗漏的 措施。

    8.1.1模块化组合式机房结构设计应进行多方案比较,选用受力 性能好且经济合理的结构体系及合理的平立面布置方案。柱网的 布置应满足模块组装、运输的要求。 8.1.2多层机房宜优先选用框架结构形式,必要时可采用框架 剪力墙结构。设计时应加强构造措施以提高结构的整体性。 8.1.3抗震设防为特殊设防类(甲类)、重点设防类(乙类)的多层 模块化组合机房,不应采用单跨的框架结构。 8.1.4模块化组合式机房可结合预制装配式结构体系协同设计。 8.1.5钢筋混凝土结构伸缩缝的最大间距应符合GB50010《混凝 土结构设计规范》的规定。结构长度超过伸缩缝最大间距规定较 多时,应有充分设计依据,并在设计、施工、使用和维护上采取有效 措施,确保结构不产生有害裂缝。 8.1.6模块化组合式机房应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楼板或现浇组

    8.1.4模块化组合式机房可结合预制装配式结构体系协同设计。

    8.1.5钢筋混凝土结构伸缩缝的最大间距应符合GB50010《混凝 土结构设计规范》的规定。结构长度超过伸缩缝最大间距规定较 多时,应有充分设计依据,并在设计、施工、使用和维护上采取有效 措施,确保结构不产生有害裂缝

    8.1.6模块化组合式机房应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楼板或现浇组

    合楼板。当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楼板时,板厚不应小于100mm

    8.2.1新建、改建模块化组合式机房楼面等效均布活荷载的标准 直,应优先根据工艺设计提供的设备重量、底面尺寸、安装排列方 式以及结构梁板布置等条件,按内力等值的原则计算确定。

    8.2.2当无设备重量、底面尺寸、安装排列方式等数据时,设备主 要房间的等效均布活荷载标准值取值宜参照表8.2.2的规定。

    要房间的等效均布活荷载标准值取值宜参照表8.2.2的规定

    注:1.表列中电力、电池室荷载按照有不间断电源考虑,蓄电池组按四层布置。 2.特殊机柜或机柜平均功率大于8kW的机房楼面等效均布活荷载标准值应 按照8.2.1条的规定执行。 3.表列中各房间活荷载未包含工艺吊挂荷载,具体设计时,可根据具体工程按 照1.2kN/m选用。 4.高低压配电室不含变压器荷载;变压器、水箱、冷却塔、冷水管道、柴油发电 机等大型设备的荷载应按实际情况考虑。 5.走廊考虑搬运设备时,应根据设备重量考虑一次性荷载影响,但不参与地震 组合。

    8.3.1模块化组合式机房的抗震设防烈度和抗震设计,应按GB 50011《建筑抗震设计规范》、YD5054《通信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 准》及其他现行有关标准、规范、规程执行。模块化组合机房的室 内设备抗震设计应按GB50981《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规范》、YL 5059《电信设备安装抗震设计规范》等相关抗震规范、规程执行。 室外集装箱机房抗震设计应按GB50191《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的 规定执行。

    8.3.2模块化组合式机房选择建筑场地时,对不利地段,应提出

    8.3.2模块化组合式机房选择建筑场地时,对不利地段,应提出 避开要求,当无法避开时应采取有效的措施;对危险地段,严禁建 造特殊设防类(甲类)、重点设防类(乙类)机房建筑,不应建造标准 设防类(丙类)机房建筑。

    8.3.2模块化组合式机房选择建筑场地时,对不利地导

    3.3.3计算地震作用时,若楼面活荷载按表8.2.2取值,活荷载 的组合值系数取0.8;若按实际情况计算楼面活荷载,活荷载的组 合值系数取1.0。

    8.3.3计算地震作用时,若楼面活荷载按表8.2.2取值,活荷载

    9.1.1模块化组合式机房的用电负荷等级及供配电要求,应根据 机房分级确定

    机房分级确定 9.1.2模块化组合式机房的供配电系统应符合模块化组合式机 房的特点,满足机房安全可靠运行的要求,符合GB50052《供配电 系统设计规范》、GB50174《数据中心设计规范》、GB51194《通信电 源设备安装工程设计规范》的相关规定

    房的特点,满足机房安全可靠运行的要求,符合GB50052《供酉 系统设计规范》、GB50174《数据中心设计规范》、GB51194《通信 源设备安装工程设计规范》的相关规定

    9.2.1模块化组合式机房的供配电系统应根据远期用电负荷和 供配电要求制定总体方案,并应根据模块化组合式机房规划制定 分期建设方案。

    9.2.1模块化组合式机房的供配电系统应根据远期用电负荷和 供配电要求制定总体方案,并应根据模块化组合式机房规划制定 分期建设方案。 9.2.2模块化组合式机房的远期用电负荷较大时,宜根据远期供 电容量选择供电电压等级。 9.2.3模块化组合式机房有设置分布式电源规划时,供配电系统 应设置或预留分布式电源接口。 9.2.4供配电系统结构应具有灵活性和扩展性,满足模块化组合 式机房、模块分期建设和后期调整的要求。 9.2.5单个模块化组合式机房或单个模块应由同一组(个)变压 器供电。

    9.2.2模块化组合式机房的远期用电负荷较大时,宜根据远期供

    9.2.4供配电系统结构应具有灵活性和扩展性,满足模块化组合

    9.2.6模块内置电源系统应由模块生产厂家提供。

    9.2.7模块电源采用外置方式时,应靠近模块布置。

    9.2.8模块电源采用外置方式时,电源系统设备和线缆安装区域

    的机房空间与载荷应能满足要求。

    9.3.1模块化组合式机房的照明应满足机房使用的要求,且应符 合现行GB50034《建筑照明设计标准》的相关规定。 9.3.2机房照明灯具布置应与模块布置相适应。 9.3.3机房照明控制应采用分区控制方式,控制区域划分应与模 块布置相适应。 934模块内部的照明应由模块生产厂家提供

    9.3.1模块化组合式机房的照明应满足机房使用的要求,且应符

    9.3.1模块化组合式机房的照明应满足机房使用的要习

    9.3.4模块内部的照明应由模块生产厂家提供。

    9.4.1模块化组合式机房的防雷和接地,应满足人身安全防护和 机房安全可靠运行的要求,且应符合GB50057《建筑物防雷设计规 范》、GB50343《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和GB50689 《通信局(站)防雷与接地工程设计规范》的相关规定。 9.4.2模块化组合式机房内各模块应作等电位联结,宜由两个不 同方向就近连接至等电位联结带。 9.4.3集装箱模块布置在室外时,若场地条件不能满足直击雷防 护要求,应设置外部防雷装置。

    10.1.1模块化组合式机房空调系统应结合机房规模以及当地的 气候特点,选择合适的系统形式,符合安全、节能、经济等基本原 则;设备配置应根据机房等级不同,采取差异化配置;设备选型及 设计应充分考虑现场条件,为设备搬运、施工安装、操作运维以及 安全保护等提供便利。 10.1.2与其他功能用房共建于同一建筑内的模块化组合式机 房,宜设置独立的空调系统。 10.1.3空调系统形式应根据工艺要求,选择冷源集中、分散以及 两者相结合的形式,在满足机房等级的前提下,减少中间换热环 节,以利于节能。 10.1.4室内空气设计参数指设备进风处温、湿度,可根据机房等 级及模块(或集装箱)内设备要求确定。 10.1.5微模块和集装箱的放置场所应符合本规范的第6章的环 境要求,机房环境参数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必要时可设置空 调系统。 10.1.6当模块化组合式机房空调系统中断时间要求严格时,空 调配电应支持双路供电模式,并配置不间断供电电源。 10.1.7模块化组合式机房空调系统除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 GB50736《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工 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174《数据中心设计 规范》、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189《公共建筑节能设 计标准》等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

    10.2.1模块化组合式机房夏季计算的热量应根据以下两部分 确定: 1.设备的散热量应以其运行功率为基数(在未知设备的实际 运行功率时,宜以安装功率为基数并宜考虑同时使用系数)乘以设 备的散热系数来计算,设备的散热系数应根据设备的性质和类型 取值。 2.建筑的热量和空调系统的冷负荷和湿负荷应按照GB 50736《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工业 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等相关规定执行。 10.2.2采用集中式冷源时,空调系统总冷负荷计算应符合以下 要求: 1.空调系统总冷负荷应包含模块用空调冷负荷及模块外空调 冷负荷两部分。 2.模块用空调冷负荷为空调内置模块所要求的接入冷量,总 冷负荷中的模块用空调冷负荷以各模块额定接入冷负荷累加的方 式计算,并宜根据模块使用特点考虑同时使用系数。 3.空调外置模块时,模块散热量宜采用模块生产厂家提供的 额定散热量计算;如无散热量参数时,可采用模块实际用电量 计算。 10.2.3采用分散式冷源时,空调系统总冷负荷计算应符合以下 要求: 1.采用空调内置模块时,空调配置应由模块生产厂家根据设 备负荷要求提供,设计方进行校核。 2.采用空调外置模块时,参照集中式冷源方式进行计算。 10.2.4采用室外集装箱模块时,空调系统总冷负荷计算仅考虑 模块内部负荷。

    10.3.1机房内的气流组织形式应结合建筑条件和模块的冷却方 式、布置方式、布置密度、散热量,及室内风速、防尘、噪声等要求 选择。 10.3.2空调设备应根据设备的散热要求合理布置,机房应全面 考虑内外部的气流组织,避免相互影响和冷热气流掺混;可封闭冷 通道或热通道,以提高冷量的有效利用率。

    10.4.1选择空调系统形式时,应根据建筑条件、建设规模、机房 等级、分期特点、负荷变化、模块形式和使用特点及接入要求等情 况,并结合所在地区气象条件、能源结构及价格政策、环保规定等 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1.建设地周边存在连续稳定、可以利用的废热和工业余热区 域,且技术论证合理时,可采取吸收式冷水机组。 2.建设地存在能够利用的再生冷源,且技术经济合理时,应优 先选择可再生冷源,当采用可再生冷源受到气候等原因的限制无 法保证时,应设置辅助冷源。 3.气象条件充许时,可利用室外低温空气,通过自然冷却方 式,作为空调系统冷源。 4.城市和区域供电有保证时,空调系统的冷源宜采用电动压 缩式机组。 5.天然气供应充足的地区,冷、热、电联合的能源综合利用率 较高且技术经济合理时,可采用分布式燃气冷、热、电三联供系统。 6.具备区域供冷条件、满足机房性能要求及安全等级且技术 经济合理时,冷源可由区域供冷站提供

    7.实施峰谷电价的地区,技术经济合理时,冷源可以采用水蓄 冷或其他蓄冷方式。

    冷源系统,根据季节、时段调整供冷模式,各模式之间的切换应有 技术措施确保平稳、安全。 10.4.5制冷系统配置应能满足满负荷和部分负荷的运行要求: 并采取有效措施,提升部分负荷的运行的效率。 10.4.6主机房的冷源供应方式和蓄冷要求,应符合GB50174《数 据中心设计规范》的规定。 10.4.7主机房空调末端应靠近热源,当单机柜功率≥6kW时, 宜选择列间、顶置、底置、背板、前板空调。冷源与空调末端的管道 连接宜减少长度,减少中间换热环节。空调配置宜符合以下要求: 1.采用分散式冷源且空调内置模块时,空调配置应由模块生 产厂家根据设备负荷要求提供,设计方进行校核。 2.采用集中式冷源且空调内置模块时,或采用分散式冷源且 空调外置模块时,空调配置宜选择有利于模块机房分期部署的 形式。 10.4.8空调设计参数的设置应满足以下要求:

    10.4.6主机房的冷源供应方式和蓄冷要求,应符合GB50174《数

    宜选择列间、顶置、底置、背板、前板空调。冷源与空调末端的管道 连接宜减少长度,减少中间换热环节。空调配置宜符合以下要求: 1.采用分散式冷源且空调内置模块时,空调配置应由模块生 产厂家根据设备负荷要求提供,设计方进行校核。 2.采用集中式冷源且空调内置模块时,或采用分散式冷源且 空调外置模块时,空调配置宜选择有利于模块机房分期部署的 形式。

    10.4.8空调设计参数的设置应满足以下要求:

    1,供、回水设计温度及送、回风温湿度应粮据机房的冷负荷及 微模块内置空调或集装箱的空调接人要求确定。 2.送风量应满足设备通风要求,采用空调外置模块时,送风温 度宜按模块参数要求确定。模块未提出特殊要求时,送回风温差 可取815℃,送风温度应高于室内空气露点温度。 10.4.9机房宜维持正压。主机房与其他房间、走廊间的压差不 宜小于5Pa,与室外静压差不宜小于10Pa。 10.4.10进入主机房或模块的通风系统,应根据建设等级、模块

    和设备要求等对引入空气的品质进行控制。主机房内空调系统循 环机组宜设置初效过滤器。新风系统或全空气系统应设置初效过 滤器或中效过滤器,也可设置亚高效过滤器,必要时可设置化学处 理器。末级过滤装置宜设在正压端

    10.4.11空调系统管道应采取妥善的防渗漏和防结露措施。 10.4.12空调和通风系统产生的噪声传播至机房和周围环境的 噪声级,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和工艺要求。 10.4.13夏热冬冷、寒冷和严寒地区,对于设置在室外或有冻结 危险的室内空调水管,应采取防冻措施

    10.4.12空调和通风系统产生的噪声传播至机房和周围环境的

    10.4.14空调系统设计应采用下列节能措施:

    1.空调系统应根据当地气候条件,充分利用自然冷源。 2.采用水冷冷水机组的空调系统在低温季节可利用室外冷却 塔作为冷源,并应通过热交换器对空调冷冻水进行降温;采用风冷 冷水机组的空调系统,其室外冷水机组应具备低温季节的自然冷 却功能。 3.具备余热回收利用条件时,应进行综合的经济技术分析后: 确定空调系统设计方案。 4.空调系统工艺复杂,节能技术手段丰富,应设置必要的检测 与集成控制系统,对系统进行自动控制与能量管理

    10.5.1空调和制冷设备的选用应符合运行可靠、经济适用、节能 和环保的要求。 10.5.2冷源和空调设备的数量、规格的确定应考虑模块数量变 化的影响,使制冷空调设备始终能在较高效率点运行,且考虑适当 的备份措施。

    10.5.3空调末端设备的配置应符合以下原则:

    1.单机柜功率≥6kW时,宜采用空调内置模块,可采用列间、 顶置、底置、背板、前板空调等形式。采用冷冻水制冷方式时,应采

    用水电隔离措施,冷冻水管宜布置在机柜底部。在水管安装区域 应具有水浸告警装置、联动控制装置和排水装置,当意外情况发生 时,应能够及时告警和排水。 2.单机柜功率<6kW时,可采用空调内置或外置模块。采用 空调外置模块时可采用地板下送风形式。空调机组应能够连接多 个温度传感器,应探测微模块通道的温度变化,精细调节空调机组 运行状态。

    10.5.4空调末端监控内容应包括空调末端分路电压、电流

    率、电量等参数,送、回风温湿度,供、回水温度,供、回水流量,启停 伏态,风机状态,水阀状态,压缩机状态,滤网状态及各类告警信息 等,可根据实际需要增加监控内容。

    10.5.5空调设备的空气过滤器和加湿器应便于清洗和更换设备

    1.1.1模块化组合式机房应根据建设目标、机房等级、功能需 求、地域状况、运营管理要求来设置智能化系统,按GB50314《智能 建筑设计标准》和GB50174《数据中心设计规范》的要求执行。 1.1.2模块化组合式机房的智能化系统应根据远期规划确定总 本方案。智能化系统的架构应与机房、模块布局相适应。 1.1.3模块化组合式机房的智能化系统应包括设备监控系统、 环境监控系统、安全防范系统和综合布线系统等子系统。系统应 具有适用性、开放性、可维护性和可扩展性。 1.1.4智能化系统的供电保障等级应与模块化组合式机房等级 一致。 1.1.5模块化组合式机房宜设置综合管理系统。综合管理系统 应与模块监控管理系统、各智能化子系统之间具备信息互通、联动 控制的功能,并能接收消防自动报警系统的报警信号。 11.2机房设备与环境监控系统 11.2.1模块化组合式机房的设备与环境监控系统应符合YD/T 1363《通信局(站)电源、空调及环境集中监控管理系统》的规定,应 能监控以下参数,为优化场地设备运行状态、节约机房能源、资源 消耗提供依据。 1.监控模块化组合式机房的设备运行状态与参数。 2.监测微模块、集装箱模块内部设备运行状态与参数。 3. 监测模块内外部环境。

    11.2.1模块化组合式机房的设备与环境监控系统应符合YD/T 1363《通信局(站)电源、空调及环境集中监控管理系统》的规定,应 能监控以下参数,为优化场地设备运行状态、节约机房能源、资源 消耗提供依据。 1.监控模块化组合式机房的设备运行状态与参数。 2.监测微模块、集装箱模块内部设备运行状态与参数。 3.监测模块内外部环境,

    4.监测机房能源消耗、水资源消耗、能源使用效率。 11.2.2当模块化组合式机房内的微模块、集装箱模块、空调冷源 系统、电源系统、给排水系统、消防系统自带监控管理系统时,监控 的主要参数和联动信号应纳入机房设备与环境监控系统。 11.2.3机房设备与环境监控系统与上级或下级的互联协议应符 合YD/T1363.2《通信局(站)电源、空调及环境集中监控管理系统 第2部分互联协议》的要求。

    11.3.1模块化组合式机房的安全防范系统应包括人侵报警系 统、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并符合GB50348《安全防 范工程技术规范》。 11.3.2模块化组合式机房的入侵报警系统应覆盖场地周界出入 口、机房建筑出入口和门窗。机房重要部位或重要的微模块、集装 箱模块宜按需求设置独立防区。系统设计应符合GB50394《入侵 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11.3.3模块化组合式机房的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应覆盖场地周界 出入口、停车场、机房出入口和内外通道。系统设计应符合GB 50395《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11.3.4模块化组合式机房的出入口控制系统应满足机房不同范 围内车流、人流、物流的受控范围和防护级别的要求,并符合GB 50396《出人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11.3.3模块化组合式机房的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应覆盖场地周界 出入口、停车场、机房出入口和内外通道。系统设计应符合GB 50395《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11.3.4模块化组合式机房的出入口控制系统应满足机房不同范 围内车流、人流、物流的受控范围和防护级别的要求,并符合GB 50396《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英化组合式机房的综合布线系统应由连接机房之间的 配线设备、跳线、机房电信间至模块的主干光电缆、配

    主干光电缆、配线设备、跳线、机房电信间至模块的主干光电缆、配

    线设备、跳线以及机房电信间至运维辅助区域的主干光电缆、配线 光电缆、工作区线缆、配线设备、跳线组成电气标准规范范本,并符合GB50311《综合 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的要求。 11.4.2模块化组合式机房的综合布线系统所需要的光、电缆类 型以及总对数,应满足机房各模块以及机房智能化系统的实际需 要,并留有适当的备份容量。 11.4.3模块化组合式机房的综合布线系统应根据机房等级配置 几余备份方式。A、B级机房应设置两个或以上的进线室与电信 间,机房之间的主干光电缆以及机房至模块的主干光电缆的布放 应设置全程不交叉的双路由。

    12.1.1模块化组合式机房的给排水设计应执行GB50015《建筑 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174《数据中心设计规范》等规范的 要求。 12.1.2采用水冷冷水机组的冷源系统应设置冷却水补水储存装 置,储存时间不应低于当地应急水车抵达现场的时间。当不能确 定应急水车抵达现场时间时,A级模块化组合式机房可按12小时 储水。

    12.2.1模块化组合式机房空调区域应预留给排水接口。安装专 用空调机和加湿器的区域应设置排水设施,且在地面应设置挡水 设施;安装列间空调机的机房地面应考虑防水、排水措施;公共区 域设置水消防系统的部位宜设相应的排水设施。 12.2.2采用室内外集装箱模块时,应预留供集装箱内的列间空 调加湿、排水管接口,并满足流量、压力要求。 12.2.3布放室外集装箱模块的场地,其给排水管道设置应符合 GB50013《室外给水设计规范》和GB50014《室外排水设计规范》 的规定。

    调加湿、排水管接口肉制品标准,并满足流量、压力要求。 12.2.3布放室外集装箱模块的场地,其给排水管道设置应符合 GB50013《室外给水设计规范》和GB50014《室外排水设计规范》 的规定。 12.2.4设计选用管材、管道附件及设备等供水设施时应采取有 效措施,避免管网漏损。

    12.2.4设计选用管材、管道附件及设备等供水设施时应采取有

    等因素,宜全部保温,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B1级或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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