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GDW 11859-2018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生产统计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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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GDW 118592018

    统计人员应收集统计单位基本信息,建立统计单位名录,并及时更新和维护,确保统计信息应 不重不漏。

    5. 2. 1发电能力统

    抽样标准5.2.1.1发电能力数据收集

    等。 6.2.1.1.2统计发电设备容量应注意以下几点: a)发电设备容量以发电机组铭牌标定的容量为准,当设备铭牌容量与电力主管部门核定的容量不 一致时,应以实际运行容量为准,并做好相关记录; b) 基建新增的生产能力,要严格按照验收规程规定办理,由启动验收委员会确认已具备“验收条 件”和达到“验收标准”同意试生产(交付使用)或交付生产(交付使用),并以启动验收委 员会名义报告上级基建和统计部门,据此计算新增生产能力; c)退役或报废的机组,从电力主管部门批准之日起不计算其容量。 .2.1.1.3统计人员应于每月末前从电厂、营销部或调控中心收集电厂发电能力数据

    5.2.1.1.2统计发电设备容量应注意以下几点

    5.2.1.2发电能力数据处理与校核

    5. 2. 2发电量统计

    5.2.2.1发电量数据收集

    厂从并网发电即开始统计发电量,发电量包含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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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准,对于发电机端未安装电能表计的电厂 其发电量可由上网电量与综合厂用电率估算获得。其中,分 布式电源的发电量数据来源于营销部, 自备电厂的发电量数据来源于电厂或营销部。 5.2.2.1.3电厂发电量应按自然月统计, 统计时间为月初1日0点至月末日24点,

    5.2.2.2发电量数据处理与校核

    5.2.2.2.1统计人员应按照管理界面逐一校核电厂发电量、装机容量、发电设备利用小时数等数据,原 则上应与调控中心、营销部数据一致,允许因统计口径、抄表时间等因素造成的数据偏差,但需明确差 异原因。 5.2.2.2.2统计人员应要求6000千瓦及以上电厂次月10日前报送盖公章的发电生产情况月报扫描件,并 将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5.2.3上网电量统讯

    5.2.3.1上网电量数据收集

    5.2.3.1.2统计人员应从电厂、调控中心、营销部或交易中心收集电厂上网电量数据,以电厂并网处 关口计量点电能表计抄见电量为准。其中,分布式电源的上网电量数据来源于营销部,自备电厂的上网 电量数据来源于电厂或营销部。 5.2.3.1.3电厂上网电量应按自然月统计,统计时间为月初1日0点至月末日24点,

    5.2.3.2上网电量数据处理与校核

    流计人员应按照管理界面与电厂、调控中心、营销部或交易中心逐一校核电厂上网电量,允许因 经、抄表时间等因素造成的数据偏差 但需明确差异原因。

    5.2.4发电统计分析

    发电统计出现以下情况时,应核实数据并分析原因: a)核对各类型发电厂发电量、上网电量的变化情况,发电量、上网电量同比或环比增速绝对值超 过20个百分点: b) 核对各发电厂发电设备利用小时数,超过统计周期日历小时数; 核对各发电厂综合厂用电率、发电厂用电率的变化情况,当综合厂用电率、发电厂用电率为负 值或远大于地区平均值时,应核实发电量、上网电量、发电厂用电量、综合厂用电量、自发自 用电量、购网电量等数据。

    5.3.1.1关口计量点信息收集

    5.3.1.1.1供电统计的基础是关口计量点。关口计量点根据性质不同,可分为发电上网关口、跨国输电 关口、跨区输电关口、跨省输电关口、省级供电关口、地级供电关口、售关口、售电关口、内部考核 关口等九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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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1.1.2关口计量点信息统计指标包括关口名称、抄表例日、电压等级、新增时间、退役时间、所属 线路等。其中,省间联络线应由联络的单位共同确定规范名称,线路编码规则详见《联络线编码规则》; 地市间联络线编码应遵循地市间联络线编码规则。 5.3.1.1.3统计人员应及时获取关口变化信息,每月末前对接线损归口管理人员,按照管理职责分工收 集关口计量点新增、变更信息,月末前完成关口计量点信息统计。

    5.3.1.2关口计量点信息处理与校核

    5.3.1.2.1关口信息统计应遵循分级管理的原则。关口新增、变更时,统计人员应对线损归口管理人 员提供的信息逐一校核: a)与总部(分部)发展部门或调控中心核对跨国、跨区、跨省输电关口信息; b)与省调控中心、交易中心核对省调电厂上网关口、省级供电关口信息; c)与市调控中心、营销部核对地调电厂上网关口、地级供电关口信息; d)与县调控中心、营销部核对县调电厂上网关口信息。 5.3.1.2.2新增关口信息的校核依据为关口文件、并网调度协议、购售电合同等。 5.3.1.2.3统计人员汇总各类关口信息后,应协同线损关口管理人员与线损专业系统中的关口信息进 行核对,同时与调控中心、营销部、交易中心校核,确保关口信息统计完整、准确

    5.3.1.3关口电量数据收集

    5.3.1.3.1分部、省公司统计人员应从总部(分部)调控中心、省调控中心或省检修公司收集跨国、跨 区、跨省输电关口电量,从省调电厂、省调控中心或交易中心收集省调电厂上网关口电量,从省调控中 心收集省级供电关口电量。市、县公司统计人员应从电厂、调控中心或营销部收集地调及以下电厂上网 关口电量、地级供电关口电量。 5.3.1.3.2关口电量应按自然月统计,统计时间为月初1日0点至月末日24点。

    统计人员应分级校核关口电量: a)与总部(分部)发展部门、省调控中心、交易中心、省检修公司等核对跨国、跨区、跨省输电 关口电量; b) 与省调电厂、省调控中心、交易中心核对省调电厂上网关口电量、省级供电关口电量; c)与地调电厂、市调控中心、营销部核对地调电厂上网关口、地级供电关口电量; d)与县调电厂、县调控中心、营销部核对县调电厂上网关口电量

    5. 3. 2供电量统讯

    5.3.2.1供电量数据收集

    5.3.2.1.1供电量包含电厂上网电量、其他电网输入输出电量。国家未批复上网电价、采用租赁模式 经营的抽水蓄能电站上网电量不纳入供电量统计;按照电力直接交易试点政策规定的电厂结算关口计量 上网电量纳入供电量统计;电网公司内部核算电厂上网电量纳入供电量统计。 5.3.2.1.2跨国、跨区、跨省输电关口电量来源于总部(分部)调控中心、省调控中心、省检修公司 等部门;发电厂、分布式电源、抽蓄电站的上网关口电量根据其并网点的计量关口电能表来计量的。 5.3.2.1.3供电量应按自然月统计,统计时间为月初1日0点至月末日24点。

    3.2.2供电量数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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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2.2.1统计供电量应分别做以下校核

    5.3.2.3供电量数据分析

    供电量统计出现以下情况时,应核实数据并分析原因: a)核对供电量的变化情况,供电量同比或环比增速绝对值超过20个百分点; b)核对供电量与发受电量的同比增速 两者当月或累计增速偏差超过1个百分点。

    5.3.3.1售电量数据收集

    3.3.1.1售电量统计范围包括: a)全资、控股供电公司按国家销售电价销售到户的电量,并按销售电价分类纳入售电量统计: b)电网公司售给代管及其他无资产关系供电公司的关口结算电量纳入售电量统计; C 按照电力直接交易试点政策规定的电厂直接销售给用户用作最终消费的电量纳入售电量统计, 列入“大用户直接交易”; d 国家已批复抽蓄电站抽水电价的抽水耗用电量纳入售电量统计,列入“打水电量”;未批复的 不纳入售电量统计; e)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不纳入售电量统计; f)用电单位与销售单位为同一经营主体、电能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的办公用电不纳入售电量统 计。 .3.3.1.2省公司统计人员应掌握跨省售电关系及各市售电量汇总关系,市公司统计人员应掌握各市 之间互售电量关系及各县公司售电量汇总关系,县公司统计人员应明确各县之间互售电量关系及本公司 销售电量情况 .3.3.1.3售电量数据来源于营销部。统计人员应于每月末前对接营销部售电管理人员,按报表制度 要求收集售电量数据。

    5.3.3.2售电量数据处理与校核

    5.3.3.2.1统计大用户直接交易电量数据时

    2.1统计大用户直接交易电量数据时应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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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以实际发生电量为准,对交易计划文件下达前发生的大用户直接交易电量要进行追溯清算; b)售电量因大用户直接交易电量退补而出现波动时,需与营销部专业人员核实,分析原因。 5.3.3.2.2统计售电量应分别做以下校核: a)与营销部核对公司售省内电量是否一致,与交易中心、财务部核对售省外电量是否一致; b)核对按电价分类、按行业分类统计的售电量合计值是否一致。 5.3.3.2.3对不同口径的售电量作以下汇总校核: a)公司口径售电量=公司电网经营企业售电量+公司外售电量; b)地区口径售电量=公司电网经营企业售电量+发电企业售电量+售电公司售电量+地方电力公司 售电量; c)农网口径售电量=Z县公司售电量(不含系统内公司互售电量)一≥县公司收费220千伏及以上 用户售电量十≥地市公司直供县域110千伏及以下用户售电量,

    5.3.3.3售电量数据分析

    售电量统计出现以下情况时,应核实数据并分析原因: a)售电量增长率环比波动幅度超过4个百分点、或同比波动幅度超过5个百分点; 售电量与用电量增长趋势相反或增速偏差大于2个百分点; 按电价分类售电量如大工业、售、大用户直接交易电量等同比或环比增速超过20个百分点 或出现负增长,

    5.3.4.1线损数据收集

    统计人员应根据供电量、售电量计算线损电量和线损率。公司、地区、农网口径的线损率应根 口径的供电量、售电量计算,要求口径保持一致

    5.3.4.2线损数据处理与校核

    统计人员在确认供电量、售电量数据无误后,应与线损归口管理人员核对线损电量、线损率的 、本年累计值,并核对分压线损电量合计值与综合线损电量是否一致,同时校核各电压等级线损 在理论值范围内。

    .3.4.3线损数据分析

    线损统计出现以下情况时,应核实数据开分析原因: a)月度线损率环比波动幅度大于5个百分点、或同比波动幅度大于1.5个百分点; b)11月份、12月份线损率环比变化值大于3个百分点; c)月度线损率为负值

    5.4用电统计与电量平衡

    5.4.1.1用电数据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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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口径用电量指区域范围内消耗的用电量,农网口径用电量指县域范围内110千伏及以下电网供电的用 电量。 5.4.1.1.2用电统计指标包含按行业分类的用户个数、用户用电装接容量、用电量,其中用户个数、 用户用电装接容量数据均来源于营销部。 5.4.1.1.3统计用电量需收集分行业售电量、线损电量、电厂综合厂用电量、自发自用电量、抽水蓄 能耗用电量、储热电量等。分行业售电量由电网公司和售电公司售电两部分组成,电网公司分行业售电 量来源于营销部,售电公司分行业售电量由售电公司提供;线损电量由供电量、售电量数据计算得到; 电厂综合厂用电量应与发电统计数据一致;自发自用电量来源于电厂或营销部。其中,抽水蓄能电 站无论哪种经营模式,其抽水耗用电量要全部计入地区口径的行业用电量。

    5.4.1.2用电数据处理与校核

    统计用电量应分别做以下校核: a)与营销部、售电公司核对分行业售电量; b) 与线损归口管理人员核对线损电量: C 与电厂、营销部核对自发自用电量; d)全社会用电量应满足合计值、累计值校验要求,并满足发用电平衡要求

    5. 4. 1.3用电数据分析

    用电统计出现以下情况时,应核实数据并分析原因: a)用户个数、用户用电装接容量、用电量合计值同比或环比增速绝对值超过10个百分点 b)居民用电量出现负增长; c)用电量与售电量增长趋势相反或增速偏差超过2个百分点,

    5.4.2.1电量平衡数据收集

    5.4.2.1.1电量平衡常用口径:直供口径、电网口径、地区口径。直供口径电量平衡为公司直供口径 供电区域内报告期的电量收支平衡关系;电网口径电量平衡为公司管辖范围内报告期所经营的电量收支 平衡关系;地区口径电量平衡为地区(国家、省、市、地、县等)供电区域内报告期的电量收支平衡关 系。 5.4.2.1.2电量平衡统计指标包含统一核算电厂发电量、独立核算电厂发电量、从其他公司输入电量、 电网公司直供区域用电量合计、售用户电量、向其他公司输出电量、本电网发电量、由其他电网及国 外输入电量、全社会用电量总计、向其他电网及国外输出电量、本地区全口径发电量等。其中,统一核 算、独立核算电厂发电量来源于电厂、营销部或调控中心;输入输出关口电量来源于调控中心;售用 户电量来源于营销部。

    .1.2电量平衡统计指标包含统一核算电厂发电量、独立核算电厂发电量、从具他公司输人电重 公司直供区域用电量合计、售用户电量、向其他公司输出电量、本电网发电量、由其他电网及 入电量、全社会用电量总计、向其他电网及国外输出电量、本地区全口径发电量等。其中,统一 虫立核算电厂发电量来源于电厂、营销部或调控中心;输入输出关口电量来源于调控中心;售 量来源于营销部。

    5. 4. 2. 2电量平衡数据处理与校核

    5.4.2.2.1电量平衡数据校核的总体原则是:收入电量总计=支出电量总计。 5.4.2.2.2直供口径电量收支平衡应满足:

    5.4.2.2.1电量平衡数据校核的总体原则是:收入电量总计=支出电量总计。

    a)收入电量总计=统一核算电厂发电量十独立核算电厂上网电量十从其他公司输入电量; b)支出电量总计=电网公司直供区域用电量合计十售用户电量十向其他公司输出电量。 5.4.2.2.3电网口径电量收支平衡应满足: a收入电量总计=本电网发电量+自其他电网输入电量:

    5.4.2.2.4地区口径电量收支平衡应满足 a)收入电量总计=本地区全口径发电量+自其他地区输入电量:

    5.5.1负荷数据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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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负荷统计指标主要有:最高发电负荷、 最高用电负荷、平均用电负荷率、变电站主 变最大负荷、变电站主变平均负荷、线路最大负荷、公用台区最大负荷、公用台区平均负荷、全社会最 大电力等。其中,公用台区负荷数据来源于运检部,

    5.5.2负荷数据校核与分析

    负荷统计出现以下情况时,应核实数据并分析原因: a)负荷同比、环比增速绝对值超过10个百分点; b 供电负荷和同口径供电量的增长趋势相反; C 变电站主变(或公用台区)最大负载率大于80%,或小于20%; d)变电站主变(或公用台区)平均负载率与最大负载率的比值大于100%,或小于20%。

    5. 6.1 线路设备统讯

    5.6.1.1线路设备数据收集

    5.6.1.1.1线路设备统计指标主要有:线路条数、线路长度、导线截面、导线型号、额定输送容量、 调度关系、资产性质、所在区域、电压等级、投运日期、运维单位等。 5.6.1.1.2线路设备按统计时点在运的原则进行统计,统计对象为每年12月31日在运设备。 5.6.1.1.3公司资产线路设备数据来源于运检部、调控中心;其他部分线路设备数据来源于设备资产 管理单位。

    线路设备统计由省、市、县级公司分级负责,逐级汇总,进行以下处理与校核: a 分别与运检部、调控中心核对线路设备数据,并结合现场在运设备情况,分析线路设备台账差 异; 6) 按月跟踪线路设备投产、退役情况,及时掌握线路设备规模变化情况,按报表制度要求完成上 年线路设备存量数据的汇总、审核工作; 分别与建设部门核对年度投产线路设备明细、与运检部核对年度退役线路设备明细,确保线路 设备年报数据的准确性。

    5.6.1.3线路设备数据分析

    线路设备统计出现以下情况时,应核实数据并分析原因: a)分电压等级线路合计长度同比增速超过10个百分点; b)分电压等级线路合计长度负增长; c)线路平均长度在需核实范围内(见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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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1单条线路平均长度需核实范围

    5. 6. 2 变电设备统计

    5.6.2.1变电设备数据收集

    5.6.2.1.1变电设备统计指标主要有:变电站座数、变压器台数、铭牌容量、电压等级、型号、阻抗 绝缘介质、制造厂家、调度关系、资产性质、所在区域、投运日期等。 5.6.2.1.2变电设备按统计时点在运的原则进行统计,统计对象为每年12月31日在运设备。 5.6.2.1.3公司资产变电设备数据来源于运检部、调控中心;其他部分变电设备数据来源于设备资产 管理单位。

    5.6.2.2变电设备数据处理与校核

    变电设备统计由省、市、县级公司分级负责,逐级汇总,进行以下处理与校核: a)分别与运检部、调控中心核对变电设备数据,并结合现场在运设备情况,分析变电设备台账差 异; b) 按月跟踪变电设备投产、退役情况,及时掌握变电设备规模变化情况,按报表制度要求完成上 年变电设备存量数据的汇总、审核工作; C) 分别与建设部门核对年度投产变电设备明细、与运检部核对年度退役变电设备明细,确保变电 设备年报数据的准确性

    5.6.2.3变电设备数据分析

    变电设备统计出现以下情况时,应核实数据并分析原因: a)分电压等级变电设备合计容量同比增速超过10个百分点: b)分电压等级变电设备合计容量负增长; c)变电设备平均容量在需核实范围内(见表2、表3)

    表2变电交流平均设备容量需核实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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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3变电直流平均设备容量需核实范围

    5.7.1能耗数据收集

    5.7.1.1公司能耗统计原则是谁消费谁统计。在进行能耗统计时,企业为进行工业生产活动所消耗的 能源计入“工业生产能源消费”,除工业生产能源消费以外的能源消耗全部计入“非工业生产能源消费” 公司系统内法人及产业活动单位都应开展能耗统计。 5.7.1.2能耗统计指标主要分为实物量指标、通用指标和评估指标。 5.7.1.3统计人员应对能源消费的实物量指标进行统计,并收集总产值、增加值、平均从业人数等数 据,通过计算得到通用指标、评估指标,为节能减排工作提供数据支撑。 5.7.1.4能源消耗(电量、油气类等)及水消费数据来源于能源使用管理部门、财务部门;总产值、增 加值数据来源于财务部,其中非法人单位不需填报“增加值”和“单位增加值能耗”;平均从业人数来 源于人资部。

    5.7.2能耗数据处理与校核

    统计人员收集能耗数据后,应进行以下处理与校核: a)与专业部门校核电量、油气类、水消费以及总产值、增加值、平均从业人数等数据的准确性; b)应核对能耗统计中供电量、线损电量、线损率数据与供电统计数据是否一致; 校核并确认能源消费的实物量指标后,通过计算得到能源消费及节能减排的通用指标、评估指 标,逐级汇总后完成能耗统计

    5.7.3能耗数据分析

    能耗统计出现以下情况时,应核实数据并分析原因: a)电量、油气类及水消费等指标同比或环比增速绝对值超过20个百分点; b)单位产值能耗、单位增加值能耗、人均能源消费量等指标同比或环比增速绝对值超过20个百分 点。

    6. 1 统计上报工作流程

    6. 1. 1准备工作

    统计人员在报表期前需做好规划计划系统中信息维护,包括关口信息、电厂属性及报表指标取 等,并与相关专业管理部门人员明确统计指标定义、计算方法、统计口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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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求严格落实统计数据质量责任制,按照数据“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统计数据提供部门主要 负责人负第一责任,各专业统计数据提供人员负直接责任,确保源头数据质量;统计人员要在规定时间 内按照报表制度要求从专业部门收集数据,优先采用信息技术手段从源端系统集成,排除人为干扰,不 具备条件时,采用人工收集、逐级上报方式,要保留专业数据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

    6.1.3数据处理与校核

    统计人员应对各专业提供的数据进行整理与校核,从规范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三个方面审核源头数 据,通过相关专业信息系统、关联信息、原始记录等对数据进行校验,并根据统计关系和模型要求,对 流计数据进行加工整理,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汇总数据。数据汇总后,应对所有报表进一步核查,包括 指标间关系检查、累计值检查、合计值检查、表间关系检查、同比检查、环比检查等。

    6.1.4数据异动分析

    统计人员在汇总、校核数据后,应分析指标同比、环比异常波动原因,并向上级单位汇报数据异

    6.1.5数据审核与报送

    流计工作应执行统计报送审批流程,严格落实填表人、审核人和统计负责人的签名、盖章、存档 按规定时限要求完成报送。

    6. 2 统计数据调整流程

    6. 2. 1源头数据调整

    6.2.1.1上报时限前数据调整

    上报时限前调整源头数据的主要流程有: a)统计人员对源头数据进行校核,经核实确为数据差错的,退回数据源头部门; b)数据源头部门对错误数据核实修改后重新报送; c)统计人员应及时更新数据,在报表时限要求内完成数据审核、汇总及上报工作

    6. 2. 1. 2上报时限后数据调整

    上报时限后调整源头数据的主要流程有: a)统计人员通过自查、互查等方式发现下级单位或专业部门提供的数据出现差错; b 统计人员应及时联系相关单位或部门,要求其以书面形式说明数据差错原因,并主动向上级部 门汇报,提供正式说明文件; C) 原则上已上报并发布的月度统计数据不允许调整,当月统计数据差错应在次月统计时作调整, 确保本年累计数据准确。

    6.2.2汇总数据调整

    暖通空调施工组织设计6. 2. 2. 1上报时限前数据调整

    上报时限前调整汇总数据的主要流程有: 统计人员应对下级单位上报的数据进行审核,若出现累计值不平衡、同期数不一致、数据异 波动、报表间勾稽关系不符合逻辑关系等问题,应将数据退回下级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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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下级单位对问题数据核实修改后重新上报; c)统计人员应及时更新数据,在报表时限要求内完成数据审核、汇总及上报工作

    6. 2. 2. 2上报时限后数据调整

    上报时限后调整汇总数据的主要流程有: a)统计人员通过自查、互查等方式发现下级单位报表出现累计值不平衡、同期数不一致、数据异 常波动、报表间勾稽关系不符合逻辑关系等问题; b 统计人员应及时联系下级单位,要求其以书面形式说明数据差错原因,并主动向上级部门汇报 提供正式说明文件; C 原则上已上报并发布的月度统计数据不允许调整,当月统计数据差错应在次月统计时作调整 确保本年累计数据准确。

    6.3统计口径变更流程

    水产标准6.3.1县公司子改分、代管上划统计工作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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