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QC 1134-2018 便携式家用电器和类似用途电器用锂离子电池和电池组安全认证技术规范.pd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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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除特殊说明外,每个试验项目的样品为 3个

    5.6.3样品的预处理及容量测试

    电池或电池组按照5.5规定的充放电程序进行两个充放电循环, 充放电程序之间搁置30min,样品的 实际容量应大于或等于其额定容量,否则不能作为型式试验的典型样品 对于电池组,循环后还应按GB/T17626.2的规定对电池组每个端子或者电路板的输出端子进行 4kV 接触放电测试(±4kV各5次)和8kV空气放电测试(±8kV各5次),每两次放电测试之间间隔 1min。 对于使用了自身不带保护电路的电池组, 而在其控制电路中设计了保护电路的便携式家用和类似用途电 器,其控制电路应同样按照电池组样品的要求进行上述接触放电和空气放电测试。 当对容量测试结果有异议时,可依据 23℃±2℃的环境温度作为仲裁条件重新测试。

    表2为电池和电池组的型式试验项目,表中样品栏阿拉伯数字为测试样品编号。

    表2为电池和电池组的型式试验项目有色金属标准,表中样品栏阿拉伯数字为测试样品编号。

    表2安全型式检验项目表

    CQC1134.2018

    只有当某项试验的受试样品全部测试合格,才可判定该项试验合格,

    5.7模拟故障或异常工作条件

    如果要求施加模拟故障或异常工作条件, 则应当依次施加, 一次模拟一个故障。 对由模拟故障可 工作条件直接导致的故障被认为是模拟故障或异常工作条件的一部分,

    时,应当把正常使用时对其影响考虑进去。 通过检查和擦拭标识和警示说明来检验其是否合格。 擦拭标识和警示说明时, 应当用一块蘸有水的 棉布用手擦拭15s,然后再用一块蘸有 75%的医用酒精的棉布用手擦拭 15s,试验后,标识和警示说明 仍应当清晰,铭牌不应轻易被揭掉,而且不得出现卷边。 注:本条仪适用于用户可更换型电池组,

    电池按7.1.2规定进行试验,应不起火、不爆炸。

    将电池按照5.5.2规定的试验方法放完电后,先用3A及制造商推荐充电电流的3倍中较大值恒流充 电至5.0V或制造商声明的更高电压,然后用该试验电压恒压充电。 试验过程中监测电池温度变化,当出现以下两种情形之一时,试验终止: a)电池持续充电时间达到7h; b )电池温度从最高点下降了最高温升的20%

    电池按7.3.2规定进行试验,应不起火、不爆炸

    .5.2规定的试验方法放完电后,以11.A电流反向充

    将电池按照5.5.1规定的试验方法充满电后,将电池放入试验箱中。试验箱以 升速率进行升温,当箱内温度达到 130℃± 2℃后恒温,并持续30min

    5± 2) ℃ /min 的温

    5± 2)℃ /min 的温

    a)电池爆炸; b)电池完全燃烧; c)持续加热30min,但电池未起火、未爆炸。 8.电池运输及使用安全 LC 8.1低气压 8.1.1要求 电池按8.1.2规定进行试验,应不起火、不爆炸、不漏液。 8.1.2测试方法 将样品按照5.5.1规定的试验方法充满电后,放置于 20℃±5℃的真空箱中,抽真空将箱内压强降低 至11.6kPa(模拟海拔15240m),并保持6h。 2温底循环

    8.电池运输及使用安全

    3.电池运输及使用安全

    将样品按照5.5.1规定的试验方法充满电后,放置于 20℃±5℃的真空箱中,抽真空将箱内压强降低 至11.6kPa(模拟海拔15240m),并保持6h。

    池按8.2.2规定进行试验,应不起火、不爆炸、不漏液

    待样品表面温度稳定后,保持 7h。 注:若进行一次放电充电循环的时间大于

    待样品表面温度稳定后,保持 7h。 注:若进行一次放电充电循环的时间大于 7h,可将高温试验时间延长至本次充放电循环结束。

    样品按9.7.2规定进行试验后,应能启动保护动作。

    将样品按照5.5.1规定的试验方法充满电后,短路电池组的正负极端子直至保护电路动作或者短路 过间达到24h。外部短路总电阻为40mQ ± 10mQ

    样品按照5.5.1规定的试验方法充满电后,施加如下电压值 a)样品为单级电池串联时,电压为 14V; b)样品为2~5级电池串联时,电压为 28V c)样品为6级及以上电池串联时,电压为 nx 6V。

    多节串联电池组样品按9.9.2规定进行试验,应能启动保护动作切断电池组充电行为 动作时,单节电池充电电压不高于电池充电上限电压的 1.03倍。样品应不起火、不爆炸、 不

    将样品按照5.5.1规定的试验方法充满电,除了其中一节电池外,其他电池均按照 5.5.2规定 方法放完电,然后把未放电的电池以制造商规定的电流放出其额定容量的 50%,以便在充电前产 均衡状态。 再按照5.5.1规定的试验方法对电池组进行充电

    将样品按照5.5.1规定的试验方法充满电,除了其中一节电池外,其他电池均按照 5.5.2规定的试 验方法放完电,然后把未放电的电池以制造商规定的电流放出其额定容量的 50%,以便在充电前产生 不均衡状态。 再按照5.5.1规定的试验方法对电池组进行充电

    样品按9.10.2规定进行试验,应不起火,不爆炸,不冒烟

    电池组按11.2.2规定进行试验项目管理、论文,应不起火、不爆炸、不漏液。

    电池组按11.2.2规定进行试验,应不起火、不爆炸、不漏液!

    CQC1134.2018

    将样品按照5.5.1规定的试验方法充满电后, 固定在冲击台上, 进行半正弦脉冲冲击实验, 在最初的 3ms内,最小平均加速度为75gn,峰值加速度为150gn±25gn,脉冲持续时间为6ms±1ms。电池每个方向 进行三次加速度冲击试验。

    电池组按11.5.2规定进行试验上海标准规范范本,应不起火、不爆炸。

    将样品按照5.5.1规定的试验方法充满电后,按自由落体方式跌落于混凝土板上, 对于预定使用高度 高于1.0m的手持式家用电器产品(如理发器、剃须刀,面部清洁仪等)使用的电池或电池组样品,其跌 落高度应为1.8m,其他样品跌落高度为1.0m。 对于非用户更换型电池,可以使用家用电器的一起进行跌落测试。

    的方向给试指加力到 20N;如果此时能够插入 该试验要在试指成一 定角度下重复。 11.10.2.2 用不明显的力施加给IEC61032的13号试验探棒来插入端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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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认证标准 电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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