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伏制造行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2021年本).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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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七条对审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省级行业主管 部门予以受理。对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在10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审请企业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 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照《规范条件》,会同相关部 门对审请材料进行核实,在30日内将初步认定符合《规范 条件》企业的申请材料及审核意见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八条工业和信息化部收到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的 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行业 机构和专家,采用材料审查和现场核实的方式完成复核。符 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名单,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上进行公 示,经公示无异议的企业,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形式予以 公布。 第九条工业和信息化部、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在受理和 审核过程中根据工作需要可对审请企业有关情况进行实地 查验,查验工作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审请企业应当配合查验活动,企业代表在查验结果上签 字,并加盖公章确认。申请企业对查验结果有异议的,可在 查验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工业和信息化部视情况 组织专家论证。

    第十条进入公告名单的光伏制造企业(以下简称公告 企业)要严格按照《规范条件》的要求组织生产经营活动,

    并对照规范条件要求开展自查,每年3月31日前通过光伏 行业运行监测与项目自管理平台提交上年度自查报告,并报送 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同时每季度首月20目前在线填报上季 度生产经营情况表。 自查报告和李度生产经营情况表是监督检查公告企业 执行规范条件情况的重要依据,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企业生产经营情况、产品进出口情况,质量管理、安全生产 节能降耗、环境保护等制度建设及运行情况,法人代表、股 权或资本金、资质、主要产品品种及生产能力等变更情况。 第十一条公告企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及时提 出变更申请,经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核实后,报送工业和信息 化部:企业名称变化,企业合并、分立或兼并重组,企业产 能、产线发生较大变化,企业搬迁新址,其他重大变化 第十二条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对公告企业保持规范条件 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查企业自查报告。每年4月30日前 将上年度监督检查结果和企业自查报告报送工业和信息化 部。 第十三条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对公告企业实行监督检查 时,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由监督检查人员 和企业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确认

    第十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不定期对已公告企 业进行抽查,并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公告企业产品进行 不定期市场抽查。抽查不合格的企业,将通报其予以整改。 第十五条欢迎和鼓励社会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 正在审请规范公告或已公告的光伏制造企业有不符合本办 法有关规定或《规范条件》有关要求的,可向各级工业和信 息化主管部门举报。 第十六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光伏制造行业规范公告名 单进行动态管理,公告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撤销其公 告资格: (一)填报资料有弄虚作假行为; (二)拒绝接受监督检查; (三)连续两次产品抽查不合格: (四)发生安全生产和污染责任事故; (五)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 (六)其他不能保持规范条件要求的。 第十七条工业和信息化部拟撤销公告资格的,提前告 知有关企业,听取相关企业陈述和审辩,视情况组织专家论 证。 第十八条被撤销公告的企业,自被撤销公告之日起 其申报材料两年内不予受理

    第十九条受理公告审请不得向审请企业收取费用。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21年3月15起施行。2013年 10月11日印发的《光伏制造行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工信部电子【2013】405号)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受理公告审请不得向审请企业收取费用。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21年3月15日起施行。2013年 0月11日印发的《光伏制造行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工信部电子【2013]405号)同时废止。

    :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申请二

    1.填写申请书应确保所填资料真实、准确、客观,如有伪造、编 造、变造和隐螨等虚假内容,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企业承担 2.审请书需同时提交纸质版和电子版,纸质版需手写部分应用蓝 色或黑色钢笔或中性笔填写,字迹清楚。 3.填报项目(含表格)页面不足时,可另附页面。 4.请在申请书所选项目对应的“”内涂“■”。 5.审请书内容不含子公司或控股公司变电站标准规范范本,审请企业如有子公司或控 股公司,每个子公司或控股公司均应单独填写审请书,按属地原则自 行报送

    七、安全、卫生和社会责任

    七、安全、卫生和社会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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