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229-2019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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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ower distribution building

    火力发电厂中接受、分配和控制电能的建筑。一般由屋内配 电装置室、高低压配电间等组成。

    钢筋标准规范范本存放润滑油和氢、氧、乙炔等气瓶的库房。

    special warehouse

    generalwarehouse

    存放精密仪器、钢材、一般器材的库房,包括一般器材库、精密 器材库、钢材库及辅助用房等。

    indoorcoalyard

    屋顶和外围护结构全部封闭的贮煤建筑,包括圆形煤场、条形 煤场。

    liquidammoniaarea

    采用液氨作为脱硝还原剂时,液氨卸料、储存及制备氨气的区 域,包括配电间、卸氨压缩机、液氨储罐、液氨蒸发器、氨气缓冲罐、 氨气稀释罐、废水池及废水输送泵、管路及阀门等

    valve hall

    设置换流阀的建筑物,通常一个阀厅布置一个极的换流阀 长设备。

    3燃煤电厂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

    3.0.1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物质性质及 其数量等因素分类,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储存物品的性质 和储存物品中的可燃物数量等因素分类,并均应符合表3.0.1的 规定。

    表 3. 0. 1 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耐火等级

    注:当特种材料库储存氢、氧、乙炔等气瓶时,火灾危险性应按储存火灾危险 大的物品确定。

    3.0.2发电厂建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国 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主厂房的锅炉 房可采用无防火保护的金属承重构件。 3.0.3主厂房地上部分防火分区的最大充许建筑面积应符合下 列规定: 1 600MW级及以下机组不应大于6台机组的建筑面积; 2600MW级以上机组、1000MW级机组不应大于4台机组 的建筑面积; 3其地下部分不应大于1台机组的建筑面积 3.0.4当屋内卸煤装置的地下部分与地下转运站或运煤隧道连 通时,其防火分区的最大充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00m

    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主厂房的锅炉 房可采用无防火保护的金属承重构件

    3.0.8集中控制室、主控制室、网络控制室、汽机控制室、锅炉控

    9发电厂建筑物内电缆夹层的内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一

    3.0.10封闭式栈桥、转运站等运煤建筑围护结构应采用不燃性 材料,当未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其钢结构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3.0.11 室内贮煤场采用钢结构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3.0.10封闭式栈桥、转运站等运煤建筑围护结构应采用不燃性

    1堆煤表面距离钢结构构件小于或等于3m范围内的钢结 构承重构件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且耐火极限不应小于2.50h; 2堆煤表面下与煤接触的混凝土挡墙应采取隔热措施

    3.0.12其他厂房的层数和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

    3.0.12其他厂房的层数和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

    厂区应划分重点防火区域。重点防火区域的划分及区域 三要建(构)筑物宜符合表4.0.1的规定。

    .0.1重点防火区域及区域内的主

    4.0.2重点防火区域之间的电缆沟(电缆隧道)、运煤栈桥、运煤 遂道及油管沟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4.0.3主厂房、点火油罐区液氨区及贮煤场周围应设置环形消防 车道,其他重点防火区域周围宜设置消防车道。对单机容量为 300MW及以上的机组,在炉后与除尘器之间应设置单车车道。消 防车道可利用交通道路。当山区及扩建燃煤电厂的主厂房、点火油 罐区、液氨区及贮煤场周围设置环形消防车道有困难时,可沿长边 设置尽端式消防车道,并应设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的面积应不 小于12m×12m;供大型消防车使用时,不应小于18m×18m。

    4.0.4主厂房应至少在固定端和扩建端各布置一处消

    作场地,在汽机房长边墙外侧每两台机组之间应布置一处 登高操作场地。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厂内其他建筑物应

    沿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的底边连 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长度和宽度 分别不应小于15m和10m。

    道路上空遇有管架、栈桥等障碍物时,其净高不宜小于5.0m 难地段不应小于4.5m。

    4.0.6厂区的出入口不应少于两个,其位置应便于消防车出入。 4.0.7厂区围墙内的建(构)筑物与围墙外其他建(构)筑物的间 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 规定。

    1消防站应布置在厂区的适中位置,避开主要人流道路,保 证消防车能方便、快速地到达火灾现场: 2消防站车库正门应朝向厂区道路,距厂区道路边缘不宜小 于15.0m。 409油浸变压器与汽机房层内配由装置楼主控楼售中控制

    4.0.9油浸变压器与汽机房、屋内配电装置楼、主控楼、集中控制

    楼及网控楼的间距不应小于10m;当符合本标准第5.3.10 定时,其间距可适当减小。

    布置在高于全厂重要设施或人员集中场所的台阶上。确需毗邻布 置在高于上述场所的台阶上时,应采取防止火灾蔓延和可燃液体 流散的措施

    11点火油罐区的布置应符合

    1应单独布置; 2点火油罐区四周应设置1.8m高的围墙;当利用厂区围墙作 为点火油罐区的围墙时,该段厂区围墙应为2.5m高的实体围墙; 3点火油罐区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 范》GB50074的有关规定。

    4.0.12制氢站、供氢站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布置为独立建(构)筑物; 2制氢站、供氢站四周应设置不低于2.5m高的不燃烧体实 体围墙; 3制氢站、供氢站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氢气站设计 规范》GB50177的有关规定

    2制氢站、供氢站四周应设置不低于2.5m高的不燃烧体实 体围墙; 3制氢站、供氢站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氢气站设计 规范》GB50177的有关规定。 4.0.13液氨区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液氨区应单独布置在通风条件良好的厂区边缘地带,避开 人员集中活动场所和主要人流出入口,并宜位于厂区全年最小频 率风向的上风侧; 2液氨区应设置不低于2.2m高的不燃烧体实体围墙;当利 用厂区围墙作为氨区的围墙时,该段围墙应采用不低于2.5m高 的不燃烧体实体围墙; 3液氨储罐应设置防火堤,防火堤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及《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GB 50351的有关规定。 4.0.14,厂区管线与电力线路的综合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甲、乙、内类液体管道和可燃气体管道宜架空敷设;沿地面 或低支架敷设的管道不应妨碍消防车的通行; 2甲、乙、内类液体管道和可燃气体管道不得穿过与其无关 的建筑物、构筑物、生产装置及储罐区等; 3架空电力线路不应跨越用可燃材料建造的屋顶及甲、乙类 建(构)筑物;不应跨越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及可燃气体储罐区。 4.0.15厂区内建(构)筑物、设备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4.0.15(见书后插页)的规定;高层厂房之间及与其他厂房之间的 防火间距,应在表4.0.15规定的基础上增加3m。 4.0.16甲、乙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0m。 4.0.17当同一座主厂房呈口形或山形布置时,相邻两翼之间的

    人员集中活动场所和主要人流出人口,并宜位于厂区全年最小频 率风向的上风侧; 2液氨区应设置不低于2.2m高的不燃烧体实体围墙;当利 用厂区围墙作为氨区的围墙时,该段围墙应采用不低于2.5m高 的不燃烧体实体围墙; 3液氨储罐应设置防火堤,防火堤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及《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GB 50351的有关规定。 4.0.14.厂区管线与电力线路的综合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甲、乙、内类液体管道和可燃气体管道宜架空敷设;沿地面 或低支架敷设的管道不应妨碍消防车的通行;

    4.0.16甲、乙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

    燃煤电厂建(构)筑物的安全疏散和建筑构造

    5.1主厂房的安全疏散

    5.1主厂房的安全疏散

    5.1.1汽机房、除氧间、煤仓间、锅炉房、集中控制楼的安全出口 均不应少于2个。上述安全出口可利用通向相邻车间的乙级防火 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个车间地面层至少必须有1个直通室 外的安全出口。

    5.1.2汽机房、除氧间、煤仓间、锅炉房最远工作地点到直通室外

    的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的距离不应大于75m;集中控制楼最远工

    5.1.4主厂房室外疏散楼梯的净宽不应小于0.9m,楼梯场

    应天于45°,楼梯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m。主厂房室内蔬昔 净宽不宜小于1.1m,疏散走道的净宽不宜小于1.4m,疏散 宽不宜小于0.9m

    5.1.5集中控制室的房间疏散门不应少于2个,当房间

    5.1.6主厂房的带式输送机层应设置通向汽机房、除氧间屋 锅炉平台的疏散门。

    5.2其他建(构)筑物的安全政

    5.2.1碎煤机室和转运站应至少设置1个通至主要各层的楼梯, 这楼梯成平用不燃性隔墙上甘仙部分隔开楼样可平田钢楼择但

    5.2.1碎煤机室和转运站应至少设置1个通至主要各层的楼梯,

    1件煤机至和转运站应全少设直1个通全要谷层的楼梯 梯应采用不燃性隔墙与其他部分隔开,楼梯可采用钢楼梯,1 宽不应小于0.9m、坡度不应大于45。运煤栈桥安全出口自

    间距不应超过150m。

    5.2.2卸煤装置的地下室两端及运煤系统的地下建筑物尽端,应 设置通至地面的安全出口。地下室安全出口的间距不应超 过60m。

    5.2.2卸煤装置的地下室两端及运煤系统的地下建筑物尽端,应

    5.2.3室内煤场的安全出口不

    2个,其中1个安全出口可通往室外楼梯。配电装置楼内1 到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疏散距离不应超过30m。

    5.2.5配电装置室房间内任一点到房间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应

    100m时,安全出口的间距不应超过75m。

    5.2.8每座空冷平台的室外楼梯不宜少于2个。室外楼梯的设

    5.3.1主厂房电梯应能供消防使用并应符合消防电梯的要求。

    室外疏散楼梯和平台均应采用不燃性材料制作,其耐火极 限不应低于0.25h; 2除疏散门外,楼梯周围2m内的墙面上不应设置门、窗、洞 口;疏散门不应正对梯段; 3通向室外楼梯的疏散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应向室外 开启。

    子设备间、发电机出线小室、电缆夹层、电缆竖井等室内疏膏 为乙级防火门:上述房间中间隔墙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5.3.4主厂房各车间隔墙上的门均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的防火隔墙和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隔墙上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 火门窗。

    道,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和电缆或电缆槽盒。

    5.3.9蓄电池室、充电机室以及蓄电池室前套间通向走廊的门,

    络控制楼的墙外5m以内布置有变压器时,在变压器外轮廓投影 范围外侧各3m内的上述建筑物外墙上不应设置门、窗、洞口和通 风孔,且该区域外墙应为防火墙;当建筑物墙外5m10m范围内 布置有变压器时,在上述外墙上可设置甲级防火门,变压器高度以 上可设防火窗,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90h

    5.3.12当管道穿过防火墙时,管道与防火墙之间的缝隙应采用

    防火封堵材料填实。当直径大于或等于32mm的可燃或难燃管 道穿过防火墙时,除填塞防火封堵材料外,还应在防火墙两侧的管 道上采取阻火措施。

    油发电机房外。当柴油发电机房与其他建筑物合建时

    门规定: 1宜布置在建筑的首层,并应设置单独安全出口; 2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 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5.3.14丙类特种材料库贴邻一般材料库设置时,应采月

    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一般材料库分隔并设置独立的 口。

    5.3.15火力发电厂内各类建筑物的室内装修防火设计应按现行

    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执行。 5.3.16运煤栈桥下方布置丁、戊类场所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性外墙和耐火极限 不低于1.00h的不燃性屋顶; 2运煤栈桥水平投影范围内的厂房外墙开口部位上方应设 置挑出长度不小于1m、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防火挑檐。 5.3.17空冷平台下方布置变压器时,变压器水平轮廓外2m投 影范围内的空冷平台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空冷 平台下方布置空冷配电间时,空冷配电间应符合本标准第5.3.16 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 5.3.18发电厂建筑物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的范围内: 应设置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入口。 5.3.19厂房、仓库的外墙应在每层的适当位置设置可供消防救 援人员进入的窗口,且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2个,设置的位置应 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 5.3.20供消防人员进入的窗口的净高度和净宽度均不应小于 1.0m,下沿距室内地面不宜大于1.2m。窗口的玻璃应易于破碎,

    1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性外墙和耐火 低于1.00h的不燃性屋顶; 2运煤栈桥水平投影范围内的厂房外墙开口部位上方 挑出长度不小于1m、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防火挑檐

    范围内的空冷平台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台下方布置空冷配电间时,空冷配电间应符合本标准第5.3 第1款、第2款的规定。

    3.18发电厂建筑物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的范围

    5.3.20供消防人员进入的窗口的净高度和净宽度均不应小于

    6.1.1不同种类的煤应分类堆放,相邻煤堆底边之间应留有不小 于10m的距离。

    1当采用悬臂斗轮堆取料机时,回取率不宜低于70%,煤场 的布置及煤场机械的选型应为燃煤先进先出提供条件; 2贮煤场应定期翻烧,翻烧周期应根据燃煤的种类来确定; 3 条形煤堆堆放时宜分层压实: 4 室内条形煤场应具备处理自燃煤的条件; 应设置煤堆喷水降温设施; 6 室内贮煤场应采取通风措施。 6.1.3 存容易自燃煤种的筒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宜设置筒仓旁路系统; 2宜采用先进先出型式;当不能实现先进先出时,应设置定 期清仓措施; 3应设置防爆、温度监测、烟气监测和可燃气体浓度监测 装置; 4贮存耗煤量7d及以上的褐煤时,宜采取情化保护措施; 5贮存耗煤量10d及以上的容易自燃的烟煤时,宜采取惰化 保护措施。 6.1.4设计煤斗、落煤管时应采取防撒和防积煤措施。

    6.1.5用于输送容易自燃煤种的输送带和导料槽的防尘密

    应采用阻燃型。卸煤装置、筒仓、混凝土或金属煤斗、落煤 内衬应采用不燃材料。

    1.6燃用容易自燃煤种的电厂从贮煤设施取煤的第一条

    燃用谷勿燃然煤种的电! 殊皮地胶麻的 大市式 输送机上应设置明火煤监测装置。当监测到明火时,应有禁止明 火进入后续运煤系统的措施

    6.2.1原煤仓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原煤仓内表面应平整、光滑、耐磨和不积煤,儿何形状和结 构应使煤能够顺畅自流;原煤仓的顶部应消除死角空间,其上部应 设置排气装置;原煤仓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 2圆筒形原煤斗出口段截面收缩率不应小于0.7,下口直径 不宜小于600mm,原煤斗出口段壁面与水平面的交角不应小于 60°,对于循环流化床锅炉不应小于70°;非圆筒形结构的原煤斗, 其相邻两壁交线与水平面交角不应小于55°,壁面与水平面的交 角不应小于60;对于黏性大、高挥发分或易燃的烟煤和褐煤,相 邻两壁交线与水平面交角不应小于65°,壁面与水平面的交角不 应小于70°;循环流化床锅炉的非圆筒形结构的原煤斗,相邻两壁 交线与水平面交角不应小于70°;相邻两壁交角的内侧应成圆弧 形,圆弧的半径不应小于200mm; 3在严寒地区靠近厂房外墙或外露的原煤仓,应采取防冻保 温措施。

    6.2.2煤粉仓的设计应符合下

    1煤粉仓内表面应平整、光滑、耐磨和不积粉,几何形状和结 构应使煤粉能够顺畅自流;煤粉仓的顶部应消除死角空间;煤粉仓 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 2煤粉仓应封闭严密,任何开孔必须有可靠的密封结构,不 应使用开式煤粉仓;煤粉仓的进粉和出粉装置必须具有锁气 功能; 3金属煤粉仓的壁面与水平面的交角不应小于65°,相邻两 壁间交线与水平面交角不应小于60°,相邻两壁交角的内侧应成

    圆弧形,圆弧的半径不应小于200mm; 4应在煤粉仓的上部设置惰性介质引入管的固定接口: 5煤粉仓应防止受热和受潮,对金属煤粉仓外壁应采取保温 措施,在严寒地区靠近厂房外墙或外露的煤粉仓,应采取防冻保温 措施; 6煤粉仓及其顶盖应具有整体坚固性和严密性;煤粉仓上设 置防爆门时,煤粉仓应按最大爆炸压力不小于40kPa和30kPa负 压设计; 7煤粉仓应设置测量煤粉温度、粉位和吸潮、放粉等设施; 8除无烟煤以外的煤粉仓应有防爆设施。 6.2.3在任何锅炉负荷下,送粉系统管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送粉管道满足下列流速条件时充许水平布置,否则与水平 面的夹角不应小于45°: 1)热风送粉系统:从一次风箱到燃烧器和从排粉机到之气 燃烧器之间的送粉管道,流速不小于25m/s; 2)干燥剂送粉系统:从排粉机到燃烧器的送粉管道,流速不 小于18m/s; 3)直吹式制粉系统:从磨煤机到燃烧器的送粉管道,流速不 小于18m/s。 2除必须用法兰与设备和部件连接外,煤粉系统的管道应采 用焊接连接。

    6.2.4煤粉系统的设备保温材料、管道保温材料及在煤仓间

    的汽、水、油管道保温材料均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 1煤粉系统设备和其他部件按小于最大爆炸压力设计时,应 设置防爆门; 2磨制无烟煤的煤粉系统以及在情性气氛下运行的煤粉系 统,可不设置防爆门; 3防爆门动作时喷出的气流,不应危及附近的电缆、油气管 道和经常有人通行的部位; 4防爆门引出管爆炸喷出物的周围不应有可燃材料; 5煤粉仓防爆门的引出管应引至室外。 6.2.8磨煤机出 粉混合物温度.应不大表6.2.8的规定

    6.2.8磨煤机出口的气粉混合物

    注:tM2指磨煤机出口气粉混合物温度

    .2.10采用热风送粉时,对干燥无灰基挥发分15%及以上 某及贫煤,热风温度的确定应使燃烧器前的气粉混合物的温 超过160℃;对无烟煤和干燥无灰基挥发分15%以下的烟煤 某,其热风温度可不受限制

    6.2.11当制粉系统设置有中间煤粉储仓时,宜设置该系统停止 运行后的放粉系统。

    5.2.11当制粉系统设置有中间煤粉储仓时,宜设置该系统

    煤,采用中速磨煤机或双进双出钢球磨煤机直吹式制粉系统时,宜 设置一氧化碳监测装置和磨煤机(分离器)后介质温度变化梯度测 量装置。

    6.3.1空气预热器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0.3.工空气顶热系统的 列规定: 1在空气预热器进出口烟道和风道上应设温度传感器,温度 报警信号应上传到控制室,空气预热器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回转式空气预热器应设有停转报警装置、水冲洗系统和火 火系统; 3锅炉空气预热器的传热元件在出厂和安装保管期间不得 采用浸油防腐方式。 6.3.2除尘器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除尘器的进出口烟道上,应设置烟温测量和超温报警 装置; 袋式除尘器进出口烟道的每个流道上宜设置关断门。 6.3.3 脱硫塔其后的烟道应设置人孔。 6.3.4 发电厂液氨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液氨储罐宜布置在散开式带顶棚的建筑物中; 2液氨储罐的进料管宜从罐体的下部接入,若必须从上部接

    1在空气预热器进出口烟道和风道上应设温度传感器,温度 报警信号应上传到控制室,空气预热器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回转式空气预热器应设有停转报警装置、水冲洗系统和灭 火系统; 3锅炉空气预热器的传热元件在出厂和安装保管期间不得 采用浸油防腐方式。

    装置; 2 袋式除尘器进出口烟道的每个流道上宜设置关断门。 6.3.3 脱硫塔其后的烟道应设置人孔。 6.3.4 发电厂液氨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液氨储罐宜布置在敲开式带顶棚的建筑物中: (罐体的下部接入,若必须从上部接

    人,进料管宜延伸到距罐底200mm处; 3液氨储罐应设置固定喷淋冷却水系统、高低液位报警系 统、压力表、温度计、安全阀; 4液氨区除液氨储罐以外的其他设备应布置在防火堤外; 5 液氨区应设置氨气泄漏检测器和逃生风向标; 6 液氨系统应配备氮气吹扫装置; 7 所有接触氨的材质不应采用铜质材料; 8氨管道应采用无缝钢管,除必须用法兰与设备和其他部件 相连接外,氨管道管段应采用焊接连接; 9氨管道应有防静电的接地措施; 10氨管道宜采用架空布置,不应地沟敷设;氨气管道与其他 管道共架敷设时,氨气管道应布置在外侧并在上层; 11氨的安全阀排气不应直接排空,应处理后排放; 12氨管道上的阀门和附件应保证其严密性,严禁使用闸阀: 阀门的执行机构宜采用气动;采用电动阀时应采用防爆型的电动 执行机构; 13氨气/空气混合器或氨气/烟气混合器出口的氨气浓度应 有监测措施

    6.4点火及助燃油系统

    6.4.1锅炉点火及助燃用油品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的有关规定。 5.4.2从下部接卸油罐车的卸油系统,应采用密闭式管道系统 甲、乙类油品油罐车的卸油必须采用密闭方式,并采用快速接头 连接。

    .4.4燃油系统在需要加热时,应有控制油品温升的措施

    内加热后的燃油温度应低于其闭口闪点10℃以上。

    装设呼吸阀和阻火器,储存丙类油品的固定顶油罐和卧式油罐应 设置通气管,内A类油品应装设阻火器

    6.4.6油罐应有油位测量装置和高油位报警器。油罐还应设置 降温措施。

    罐的顶部接入时,进油管宜延伸到油罐的下部

    6.4.8油罐区卸油总管和供油总管应布置在油罐防火堤

    6.4.9进出油罐防火堤的各类管道宜从防火堤顶跨越。

    直接穿过防火堤时,管道与防火堤间的缝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 紧密填塞,当管道周边有可燃物时,还应在堤体两侧1m范围内的 管道上采取绝热措施;当直径大于或等于32mm的可燃或难燃管 道穿过防火堤时,除填塞防火封堵材料外,还应设置阻火圈或阻 火带。

    6.4.10油泵房应设在油罐防火堤之外,并与防火堤有足够的防 火间距。油泵房应设置必要的泄压设施,安装通风设备和可燃气 体报警器

    受条件限制时可采用地沟或直理埋敷设。采用地沟敷设时,应进行 分段封堵;采用直理时,必须设置检漏设施,并对管道进行防腐处 理。当燃油管道穿越铁路或道路时应敷设在管涵或套管内、

    和其他部件相连接外,油管道管段应采用焊接连接。严禁采用填 函式补偿器。燃油管道法兰垫片应选用耐油垫片,严禁使用塑料 垫、橡皮垫(包括耐油橡皮垫)和石棉垫

    6.4.18在装设波纹管补偿器的燃油管道上宜采取防超压的措施。

    6.4.18在装设波纹管补偿器的燃油管道上宜采取防超压的措施 6.4.19油系统的卸油、贮油及输油的防雷、防静电设施,应符合 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的有关规定

    1汽轮机主油箱应设置排油烟机,排油烟管道应引至厂房列 无火源处且避开高压电气设施; 2汽轮机的主油箱、油泵、冷油器及油净化装置等油系统设 备,宜集中布置在汽机房零米层机头靠A列柱侧处并远离高温 管道; 3在汽机房外应设密封的事故排油箱(坑),其布置标高和排 油管道的设计,应满足事故发生时排油畅通的需要:事故排油箱 坑)的容积,不应小于一台最大机组油系统的油量; 4润滑油管道应减少法兰连接,除必须用法兰与设备和部件 连接外,应采用焊接连接压力油管道应采用无缝钢管; 5润滑油系统应采用钢制阀门,并应按比管道设计压力高 级压力等级选用;润滑油管道阀门应选用明杆阀门,不得选用反向 阀门,且开关方向应有明确标识;润滑油管道上的阀门门杆应平放 或向下布置; 6200MW及以上容量的机组宜采用组合油箱及套装油管

    开宜设单元组装式油净化装置:; 7油管道应避开高温蒸汽管道,不能避开时应将其布置在蒸 汽管道的下方: 8在油管道与汽轮机前轴封箱的法兰连接处,应设置防护槽 和将漏油引至安全处的排油管道: 9油系统管道的阀门、法兰及其他可能漏油处敷设有热管道 或其他载热体时,载热体管道外面应包敷产密的保温层,保温材料 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保温层外面应采用镀锌铁皮或铝皮或彩钢板 做保护层; 10油管道法兰接合面应采用质密、耐油和耐热的垫料,不应 采用塑料垫、橡皮垫和石棉垫: 11在油箱的事故排油管上,应设置2个钢制阀门,其操作手 轮应设在距油箱外缘5m以外的地方,并应有2个以上的通道;操 作手轮不得加锁,并应设置明显的禁止操作”标志: 12 300MW及以上容量的汽轮机调节油系统,宜采用抗燃油; 13 容积式油泉出口应设安全阀或泄压阀: 14 润滑油区、调节油供油装置应设置防泄漏和防火隔离措施。 6.5.2 发电厂氢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汽机房内的氢管道应布置在通风良好的区域;

    1汽机房内的氢管道应布置在通风良好的区域; 2发电机的排氢阀和气体控制站(氢置换设施),应布置在能 使氢气直接排往厂房外部的安全处,排氢管必须接至厂房外安全 处:排氢管的排氢能力应与汽轮机破坏真空停机的情走时间相配 合,排氢管管口应设阻火器; 3除必须用法兰与设备和其他部件相连接外,氢气管道管段应 采用焊接连接;与发电机相接的氢管道,应采用带法兰的短管连接: 4氢管道应有防静电的接地措施; 5氢气管道应采用无缝钢管,对氢气纯度高要求的管道宜采 用不锈钢管; 6氢气管道宜采用架空布置,不应地沟敷设;氢气管道与其

    他管道共架敷设时,氢气管道应布置在外侧并在上层; 7氢气管道上的阀门和附件应保证其严密性,严禁使用闸 阀,不宜采用带铜或铜合金的材料制作阀门部件; 8发电机氢气管道应设置换气体系统,置换介质应采用情性 气体; 9发电机氢气管道应设置检漏装置。在发电机工作氢压高 于冷却水压时,冷却水侧也应设置氢气监测器和报警器。

    6.1柴油发电机的油箱应设置快速切断阀,油箱不应布置 日机的正上方。

    油机的正上方。 6.6.2柴油机排气管的室内部分,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保温。 6.6.3柴油机曲轴箱宜采用正压排气或离心排气;当采用负压排 气时连接通风管的导管应设置钢丝网阳火器

    6.7变压器及其他带油电气设备

    6.7.1户外油浸变压器及户外配电装置与各建(构)筑物的防火 间距应符合本标准第4.0.9条及第4.0.15条的规定。 5.7.2布置在空冷平台下的油浸变压器,应符合本标准第5.3.17 条的规定。

    7.3油量为2500kg及以上的户外油浸变压器或油浸高压

    表6.7.3户外油浸变压器或油浸高压并联电抗器之间的最小间距

    6.7.4当油量为2500kg及以上的户外油浸变压器之间的防火

    6.7.4当油量为2500kg及以上的户外油浸变压器之间的防火

    间距不能满足表6.7.3的要求时,应设置防火墙。 防火墙的高度应高于变压器油枕,其长度不应小于变压器的 贮油池两侧各1m。

    管材标准6.7.5油量为2500kg及以上的户外油浸变压器或电抗器 可路油量为600kg以上且2500kg以下的带油电气设备之间 火间距不应小于5m。

    6.7.5油量为2500kg及以上的户外油浸变压器或电抗器与本

    6.7.635kV及以下户内配电装置当未采用金属封闭开关设备 时,其油断路器、油浸电流互感器和电压互感器,应设置在两侧有 不燃烧实体墙的间隔内,35kV以上户内配电装置应安装在有不燃 烧实体墙的间隔内,不燃烧实体墙的高度不应低于配电装置中带 油设备的高度。

    总油量超过100kg的户内油浸变压器,应设置单独的变压

    6.7.7户内单台总油量为100kg以上的电气设备,应设置挡油 设施及将事故油排至安全处的设施。挡油设施的容积宜按油量的 20%设计。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设置能容纳全部油量的贴 油设施。

    挡油设施,其容积宜按设备油量的20%设计,开能将事故油排至 总事故贮油池。总事故贮油池的容量应按其接入的油量最大的 台设备确定,并设置油水分离装置。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设 置能容纳相应电气设备全部油量的贮油设施监理标准规范范本,并设置油水分离 装置。

    油或挡油设施应大于设备外廓每边各1m。

    6.8.1容量为300MW及以上机组的主厂房、运煤、燃油及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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