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GDW 11957.1-2020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第1部分:变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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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现场勘察应由施工作业票签发人或工作负责人组织,安全、技术等相关人员参加。 b)现场勘察应察看施工作业现场周边有无影响作业的建构筑物、地下管线、邻近设备、交叉跨越 及地形、地质、气象等作业现场条件以及其他影响作业的风险因素,并提出安全措施和注意事 项。 c 现场勘察记录应送交施工作业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及相关各方,作为填写、签发施工作业票 等的依据。 d)施工作业票签发人或工作负责人在作业前应重新核对现场勘察情况,发现与原勘察情况有变化 时,应及时修正、完善相应的安全措施。 5.3.2.5 四级及以上风险作业项目应发布风险预警。 5.3.2.6近电作业安全管控,作业人员或机械器具与带电线路及其他带电体的最小距离小于表1中的 空制值,施工项目部应进行现场勘察,修订完善施工方案,并将修订后的施工方案提交运维单位备案。

    5. 3. 3. 1选用

    业人员或机械器具与带电线路及其他带电体风险控制

    施工作业前医药标准,二级及以下风险的施工作业填写输变电工程施工作业票A(参见附录B),三级及以 风险的作业填写输变电工程施工作业票B(参见附录C)。

    5. 3. 3. 2 填写与使用

    施工作业票填写与使用应遵守下列规定: a)作业前,由工作负责人或签发人填写施工作业票;一张施工作业票中工作负责人、签发人不得 为同一人。 b 施工作业票采用手工方式填写时,应用黑色或蓝色的钢笔或水笔填写和签发。施工作业票上的 时间、工作地点、主要内容、主要风险、安全措施等关键字不得涂改。 C 用计算机生成或打印的施工作业票应使用统一的票面格式,由施工作业票签发人审核,手工或 电子签发后方可执行。 d)施工作业票签发后,工作负责人应按照施工作业票要求,提前做好作业前的准备工作。 e) 一个工作负责人同一时间只能执行一张施工作业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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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一张施工作业票可用于不同地点、同一类型、依次进行的施工作业。 g)若作业人员较多、工作地点较分散,可指定专责监护人,并单独进行安全交底。 h)已签发或批准的施工作业票应由工作负责人收执,签发人宜留存备份。 i)施工作业票有破损不能继续使用时,应补填新的施工作业票,并重新履行签发手续。

    5.3.3.4有关人员条件

    有关人员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a)施工作业票签发人应由熟悉人员技术水平、现场作业环境和流程、设备情况及本标准,并具有 相关工作经验的工程安全技术人员担任,名单经其单位考核、批准并公布。 b)工作负责人应由有专业工作经验、熟悉现场作业环境和流程、工作范围的人员担任,名单经施 工项目部考核、批准并公布, c)专责监护人应由具有相关专业工作经验,熟悉现场作业情况和本标准的人员担任。 d)专业分包单位的施工作业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的名单经分包单位批准公布后报承包单位备案。

    5. 3. 3. 5 有关人员责任

    施工作业有关人员承担的责任包括: a)施工作业票签发人: 1)确认施工作业的安全性。 2)确认作业风险识别准确性。 3)确认施工作业票所列安全措施止确完备, 4)确认所派工作负责人和作业人员适当、充足 b)工作负责人(监护人): 1)正确组织施工作业。 2)检查施工作业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是否符合现场实际条件,必要时予以补充完 善。 3)施工作业前,对全体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及危险点告知,交待安全措施和技术措施,并 确认签字。 4)组织执行施工作业票所列由其负责的安全措施 5)监督作业人员遵守本标准、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工器具以及执行现场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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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4作业开工要求

    作业开工应遵守下列规定: )施工作业票签发后,工作负责人应向全体作业人员交待作业任务、作业分工、安全措施和注意 事项,告知风险因素,并履行签名确认手续后,方可下达开始作业的命令;工作负责人、专责 监护人应始终在工作现场。其中输变电工程施工作业票B由监理人员现场确认安全措施,并 履行签名许可手续。 b)多日作业,工作负责人应每天检查、确认安全措施, 告知作业人员安全注意事项,方可开工

    5.3.5作业监护要求

    作业监护应遵守下列规定: a)工作负责人在作业过程中监督作业人员遵守本标准和执行现场安全措施,及时纠正不安全行为。 b)应根据现场安全条件、施工范围和作业需要,增设专责监护人,并明确其监护内容。 c)专责监护人不得兼做其他工作,临时离开时,应通知作业人员停止作业或离开作业现场。专责 监护人需长时间离开作业现场时,应由工作负责人变更专责监护人,履行变更手续,告知全体 被监护人员

    5.3.6作业间断、转移、终结要求

    作业间断、转移、终结应遵守下列规定: a)遇有六级及以上风或暴雨、雷电、冰苞、大雪、大雾、沙尘暴等恶劣气候威胁到人员、设备安 全时,工作负责人或专责监护人应下令停止作业。 b)每天收工或作业间断,作业人员离开作业地点前,应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必要时派人看守,防 止人、畜接近挖好的基坑等危险场所,恢复作业前应检查确认安全保护措施完好。

    c)使用同一张施工作业票依次在不同作业地点转移作业时,应重新识别评估风险,完善安全措放 并重新履行交底手续。 d)作业完成后,应清扫整理作业现场,工作负责人应检查作业地点状况,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 并向施工作业票签发人汇报。 e 施工作业票应保存至工程项目竣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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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1施工总平面布置应符合国家消防、环境保护、职业健康等有关规定。 6.1.2施工现场的排水设施应全面规划(含设计、施工要求)。 6.1.3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应正确佩戴安全帽,根据作业工种或场所需要选配个体防护装备。施工作 业人员不得穿拖鞋、凉鞋、高跟鞋,以及短袖上衣、短裤、裙子等进入施工现场。不得酒后进入施工现 场。与施工无关的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5.1.4施工现场敷设的力能管线不得随意切割或移动。如需切割或移动,应事先办理审批手续。 6.1.5施工现场应按规定配置和使用施工安全设施。设置的各种安全设施不得擅自拆、挪或移作他用。 如确因施工需要,应征得该设施管理单位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采取相应的临时安全措施,事后应及 时恢复。 6.1.6施工现场及周围的悬崖、陡坎、深坑、高压带电区等危险场所均应设可靠的防护设施及安全标 志;坑、沟、孔洞等均应铺设符合安全要求的盖板或设可靠的围栏、挡板及安全标志。危险场所夜间应 设警示灯。 6.1.7施工现场应编制应急现场处置方案,并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配备应急医疗用品和器材等, 施工车辆宜配备医药箱,并定期检查其有效期限,及时更换补充。 6.1.8构架、避雷针、避雷线一经安装应接地。

    6.2.1施工现场的道路应坚实、平坦,车道宽度和转弯半径应结合变电站进站和站内道路设计,并兼 颐施工和大件设备运输要求,并符合DL/T5056规程要求。 6.2.2现场道路不得任意挖掘或截断,确需开挖时,应事先征得现场负责人的同意并限期修复。开挖 期间应采取铺设过道板或架设便桥等保证安全通行的措施。 6.2.3现场道路跨越沟槽时应搭设牢固的便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人行便桥的宽度不得小于1m, 手推车便桥的宽度不得小于1.5m,汽车便桥的宽度不得小于3.5m。便桥的两侧应设有可靠的栏杆,并 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6.2.4现场的机动车辆应限速行驶,行驶速度一般不得超过15km/h;机动车在特殊地点、路段或遇到 持殊情况时的行驶速度不得超过5km/h;并应在显著位置设置限速标志。 6.2.5机动车辆行驶沿途应设交通指示标志,经过运行设备区域应有限高、限宽标志,危险区段应设 “危险”或“禁止通行”等安全标志,夜间应设警示灯。场地狭小、运输繁忙的地点应设临时交通指挥

    6.3.1施工现场使用的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围挡等临时建筑物的设计、安装、验收、使用与维护、 拆除与回收按JGJ/T188的有关规定执行。 5.3.2临时建筑物工程竣工后应经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5.3.3临时建筑物应根据当地气候条件,采取抵御风、雪、雨、雷电等自然灾害的措施,使用过程中 应定期进行检查维护。

    6.3.4施工用金属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a)金属房外壳(皮)应有可靠明接地 b)电源箱应装设在房外,箱内应装配有电源开关、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漏电保护器)、熔断 器,进房线孔应加防磨线措施。 c)房内配线应采用橡胶线且用瓷件固定。照明用灯采用防水瓷灯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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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4材料、设备堆(存)放管理

    3.4.1材料、设备应按施工总平面布置图规定的地点进行定置化管理,并符合消防及搬运的要求。堆 放场地应平坦、不积水,地基应坚实。应设置支垫,并做好防潮、防火、防倾倒措施。 6.4.2材料、设备放置在围栏或建筑物的墙壁附近时,应留有0.5m以上的间距。 6.4.3各类钢丝绳、脚手杆(管)、脚手板、紧固件等受力工器具以及防护用具等均应存放在干燥、通 风处,并符合防腐、防火等要求。工程开工或间歇性复工前应进行检查,合格方可使用。 3.4.4易燃材料、废料的堆放场所与建筑物及动火作业区的距离应符合本标准6.6.2.5条的有关规定。 6.4.5易燃、易爆及有毒有害物品等应分别存放在与普通仓库隔离的危险品仓库内,危险品仓库的库 门应向外开,开关、插座应安装在库房外,按有关规定严格管理。汽油、酒精、油漆及稀释剂等挥发性 易燃材料应密封存放,配消防器材,悬挂相应安全标志。

    6.4.6器材堆放应遵等下列规定

    a) 器材堆放整齐稳固。长、大件器材的堆放有防倾顾倒的循施 b) 钢管堆放的两侧应设立柱,堆放高度不宜超过1m,层间可加垫。 袋装水泥堆放的地面应垫平,架空垫起不小于0.3m,堆放高度不宜超过12包;临时露天堆放 时,应用防雨篷布遮盖,防雨篷布应进行加固。 d) 线盘放置的地面应平整、坚实,滚动方向前后均应掩牢。 e 绝缘子应包装完好,堆放高度不宜超过2m。 材料箱、筒横卧不超过3层、立放不超过2层,层间应加垫,两边设立柱。 g 袋装材料堆高不超过1.5m,堆放整齐、稳固。 h) 砖的堆限高度为2m,应堆放整齐、稳固。 4.7 电气设备的保管与堆放应符合下列要求: a)瓷质材料拆箱后,应单层排列整齐,不得堆放,并采取防碰措施。 b)绝缘材料应存放在有防火、防潮措施的库房内。

    6.4.7电气设备的保管与堆放应符合下列要求

    a)瓷质材料拆箱后,应单层排列整齐,不得堆放,并采取防碰措施。 b)绝缘材料应存放在有防火、防潮措施的库房内。 c)电气设备应分类存放,放置应稳固、整齐,不得堆放。重心较高的电气设备在存放时应有防 倾倒的措施。有防潮标志的电气设备应做好防潮措施。

    6. 5. 1一般规定

    6.5.1.1施工用电方案应编入项目管理实施规划或编制专项方案,其布设要求应符合GB50194及JG 46的有关规定。 6.5.1.2施工用电设施应按批准的方案进行施工,峻工后应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6.5.1.3施工用电设施安装、运行、维护应由专业电工负责,并应建立安装、运行、维护、拆除作业 记录台账。 6.5.1.4施工用电工程应定期检查,对安全隐患应及时处理,并履行复查验收手续。 6.5.1.5当施工现场与外电线路共用同一供电系统时,电气设备的接地、接零保护应与原系统保持 致。不得一部分设备做保护接零,另一部分做保护接地。 6.5.1.6施工用电工程的380V/220V低压系统,应采用三级配电、二级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系统(漏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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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5.2变压器设备要求

    变压器设备应符合以下要求: a)10kV/400kVA及以下的变压器宜采用支柱上安装,支柱上变压器的底部距地面的高度不得小于 2.5m。组立后的支柱不应有倾斜、下沉及支柱基础积水等现象, b)35kV及10kV/400kVA以上的变压器如采用地面平台安装,装设变压器的平台应高出地面0.5m, 其四周应装设高度不低于1.8m的围栏。围栏与变压器外廓的距离:10kV及以下应不小于1m, 35kV应不小于1.2m,并应在围栏各侧的明显部位悬挂“止步、高压危险!”的安全标志。 C 变压器中性点及外壳应分别接地并接触良好,要有安全措施。连接牢固可靠,工作接地电阻不 得大于42。总容量为100kVA以下的系统,工作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2。在土壤电阻率大于 10002·m的地区,当达到上述接地电阻值有困难时,工作接地电阻不得大于302。 d 变压器引线与电缆连接时,电缆及其终端头均不得与变压器外壳直接接触。 e 采用箱式变电站供电时,其外壳应有可靠的保护接地,接地系统应符合产品技术要求,装有仪 表和继电器的箱门应与壳体可靠连接。 箱式变电站安装完毕或检修后投入运行前,应对其内部的电气设备进行检查,电气性能试验合 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6.5.3发电机组要求

    6.5.4配电及照明要求

    配电及照明应符合以下要求: a)配电箱应根据用电负荷状态装设短路、过载保护电器和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漏电保护器), 并定期检查和试验。高压配电设备、线路和低压配电线路停电检修时,应装设临时接地线,并 应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或“禁止合闸、线路有人工作!”的安全标志牌。 b)高压配电装置应装设隔离开关,隔离开关分断时应有明显断开点。 c)低压配电箱的电器安装板上应分设N线端子板和PE线端子板。N线端子板应与金属电器安装 板绝缘;PE线端子板应与金属电器安装板做电气连接。进出线中的N线应通过N线端子板连 接;PE线应通过PE线端子板连接。 d)配电箱设置地点应平整,不得被水淹或土埋,并应防止碰撞和被物体打击。配电箱内及附近不 得堆放杂物。 e 配电箱应坚固,金属外壳接地或接零良好,其结构应具备防火、防雨的功能,箱内的配线应采 取相色配线且绝缘良好,导线进出配电柜或配电箱的线段应采取固定措施,导线端头制作规范, 连接应牢固。操作部位不得有带电体裸露。 f)支架上装设的配电箱,应安装牢固并便于操作和维修:引下线应穿管敷设并做防水弯,

    g)低压架空线路不得采用裸线,导线截面积不得小于16mm,人员通行处架设高度不得低于2.5m; 交通要道及车辆通行处,架设高度不得低于5m。 h)电缆线路应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设,不得沿地面明设,并应避免机械损伤和介质腐蚀。电缆接头 处应有防水和防触电的措施。 i)现场直埋电缆的走向应按施工总平面布置图的规定,沿主道路或固定建筑物等的边缘直线埋设, 埋深不得小于0.7m,并应在电缆紧邻四周均匀敷设不小于50mm厚的细砂,然后覆盖砖或混 凝土板等硬质保护层;转弯处和大于等于50m直线段处,在地面上设明显的标志;通过道路 时应采用保护套管。 )五芯低压电力电缆中应包含全部工作芯线和用作工作零线、保护零线的芯线。淡蓝色芯线用作 工作零线(N线);绿/黄双色芯线用作保护零线(PE线),不得混用。 k)用电线路及电气设备的绝缘应良好,布线应整齐,设备的裸露带电部分应加防护措施。架空线 路的路径应合理选择,避开易撞、易碰以及易腐蚀场所。 1)用电设备的电源引线长度不得大于5m,长度大于5m时,应设移动开关箱。移动开关箱至固 定式配电箱之间的引线长度不得大于30m,且只能用绝缘护套软电缆。 m)电气设备不得超铭牌使用,隔离型电源总开关不得带负荷拉闸。 n)开关和熔断器的容量应满足被保护设备的要求。闸刀开关应有保护罩。不得使用其他金属丝代 替熔丝。熔丝熔断后,应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后方可更换。更换熔丝后应装好保护罩方可送电。 多路电源配电箱宜采用密封式;开关及熔断器应上口接电源,下口接负荷,不得倒接;负荷应 标明名称,单相开关应标明电压。 不同电压等级的插座与插销应选用相应的结构,不得用单相三孔插座代替三相插座。单相插座 应标明电压等级。不得将电源线直接勾挂在闸刀上或直接插入插座内使用。 q)电动机械或电动工具应做到“一机一闸一保护”。移动式电动机械应使用绝缘护套软电缆。 照明线路敷设应采用绝缘槽板、穿管或固定在绝缘子上,不得接近热源或直接绑挂在金属构件 上;穿墙时应套绝缘套管,管、槽内的电源线不得有接头,并经常检查、维修。 照明灯具的悬挂高度不应低于2.5m,并不得任意挪动,低于2.5m时应设保护罩。照明灯具开 关应控制相线。 t)在光线不足的作业场所及夜间作业的场所均应有足够的照明。 u)在有爆炸危险的场所及危险品仓库内,应采用防爆型电气设备,开关应装在室外。在散发大量 蒸汽、气体或粉尘的场所,应采用密闭型电气设备。在坑井、沟道、沉箱内,应备有独立的照 明电源,并符合安全电压要求。 v)照明装置采用金属支架时,支架应稳固,并采取接地或接零保护。 W)行灯的电压不得超过36V,潮湿场所、金属容器或管道内的行灯电压不得超过12V。行灯应 有保护罩,行灯电源线应使用绝缘护套软电缆。 行灯照明变压器应使用双绕组型安全隔离变压器,不得使用自耦变压器。 不得留有可能带电的部分

    6.5.5接零及接地保护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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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5.6用电及用电设备要求

    用电及用电设备应符合以下要求: a)用电单位应建立施工用电安全岗位责任制,明确各级用电安全责任人。 b)用电安全负责人及施工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施工用电安全施工技术措施,熟悉施工现场配电系 统。 配电室和现场的配电柜或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应配锁具。 d 电气设备明显部位应设禁止靠近以防触电的安全标志牌。 每台用电设备应有各自专用的开关,不得使用同一个开关直接控制两台及以上用电设备(含 座。 f) 剩余电流保护器的选择、安装和运行应符合GB/T6829、GB13955、GB50194的有关规定。 g) 当配电系统设置多级剩余电流动作保护时,每两级之间应有保护性配合,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末级配电箱中的剩余电流保护器的额定动作电流不应大于30mA,分断时间不应大于0.1s 2)当分配电箱中装设剩余电流保护器时,其额定动作电流不应小于末级配电箱剩余电流保扩 值的3倍,分断时间不应大于0.3s。 3)当总配电箱中装设剩余电流保护器时,其额定动作电流不应小于分配电箱中剩余电流保技 值的3倍,分断时间不应大于0.5s。 h)安装在潮湿场所的电气设备应选用额定剩余动作电流小于30mA、无延时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

    装置。在金属物体上工作,操作手持式电动工具或使用非安全电压的行灯时,应选用额定剩余 动作电流为10mA、无延时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 当分配电箱直接供电给末级配电箱时,可采用分配电箱设置插座方式供电,并应采用工业用插 座,且每个插座应有各自独立的保护电器。 动力配电箱与照明配电箱宜分别设置。当合并设置为同一配电箱时,动力和照明应分路配电; 动力末级配电箱与照明末级配电箱应分设。 k)对配电箱、末级配电箱进行维修、检查时,应将其前一级相应的电源隔离开关分闸断电,并悬 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安全标志牌。 配电箱送电、停电应按照下列顺序进行操作: 1)送电操作顺序:总配电箱一→分配电箱一末级配电箱。 2)停电操作顺序:未级配电箱一分配电箱一总配电箱。但在配电系统故障的紧急情况下可以 除外。 m 在对地电压250V以下的低压配电系统上不停电作业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被拆除或接入的线路,不得带任何负荷。 2)相间及相对地应有足够的距离,避免施工作业人员及操作工具同时触及不同相导体。 3)有可靠的绝缘措施。 4)设专人监护。 5)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漏电保护器)应投入

    6. 6. 1一般规定

    6.6.1.1施工现场、仓库及重要机械设备、配电箱旁,生活和办公区等应配置相应的消防器材。需要 动火的施工作业前,应增设相应类型及数量的消防器材。在林区、牧区施工,应遵守当地的防火规定 6.6.1.2在防火重点部位或易燃、易爆区周围动用明火或进行可能产生火花的作业时,应办理动火工 作票,经有关部门批准后,采取相应措施并增设相应类型及数量的消防器材后方可进行。 6.6.1.3消防设施应有防雨、防冻措施,并定期进行检查、试验,确保有效;砂桶(箱、袋)、斧、锹、 钩子等消防器材应放置在明显、易取处,不得任意移动或遮盖,不得挪作他用。 6.6.1.4作业现场禁止吸烟。 6.6.1.5不得在办公室、工具房、休息室、宿舍等房屋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6.6.1.6挥发性易燃材料不得装在散口容器内或存放在普通仓库内。装过挥发性油剂及其他易燃物质 的容器,应及时退库,并存放在距建筑物不小于25m的单独隔离场所;装过挥发性油剂及其他易燃物 质的容器未与运行设备彻底隔离及采取清洗置换等措施,不得使用电焊或火焊进行焊接或切割。 5.6.1.7 储存易燃、易爆液体或气体仓库的保管人员,应穿着棉、麻等不易产生静电的材料制成的服 装入库。 6.6.1.8 运输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应按当地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6.6.1.9采用易燃材料包装或设备本身应防火的设备箱,不得使用火焊切割的方法开箱。 6.6.1.10 电气设备附近应配备适用于扑灭电气火灾的消防器材。发生电气火灾时应首先切断电源。 6.6.1.11 烘燥间或烘箱的使用及管理应有专人负责。 6.6.1.12 熬制沥青或调制冷底子油应在建筑物的下风方向进行,距易燃物不得小于10m,不应在室内 进行。 6.6.1.13 进行沥青或冷底子油作业时应通风良好,作业时及施工完毕后的24h内,其作业区周围30m 内禁止明火。 6.6.1.14冬季采用火炉暖棚法施工,应制订相应的防火和防止一氧化碳中毒措施,并设有不少于2

    Q/GDW11957.1—2020 人的值班人员。

    6.6.2临时建筑及仓库防火

    6.6.2.1临时建筑及仓库的设计,应符合GB50016的规定。 6.6.2.2仓库应根据储存物品的性质采用相应耐火等级的材料建成。值班室与库房之间应有防火隔离 措施。 6.6.2.3临时建筑物内的火炉烟通过墙和屋面时,其四周应用防火材料隔离。烟伸出屋面的高度 不得小于500mm。不得使用汽油或煤油引火。 6.6.2.4氧气、乙炔气、汽油等危险品仓库,应采取避雷及防静电接地措施,屋面应采用轻型结构, 门、窗不得向内开启,保持通风良好。 6.6.2.5各类建筑物与易燃材料堆场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各类建筑物与易燃材料堆场之间的防火间

    6.6.2.6临时建筑不宜建在电力线下方。如必须在110kV及以下电力线下方建造时,应经线路运维单 位同意。屋顶采用耐火材料。临时库房与电力线导线之间的垂直距离,在导线最大计算弧垂情况下不小 于表3的规定。

    6.2.6临时建筑不宜建在电力线下方。如必须在110kV及以下电力线下方建造时,应经线路运维单 同意。屋顶采用耐火材料。临时库房与电力线导线之间的垂直距离,在导线最大计算弧垂情况下不小 表3的规定。

    表3临时库房与电力线导线之间最小垂直距离

    .1高处作业及交叉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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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1按照GB3608的规定,凡在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度进行的作业均称为 高处作业。高处作业应有人监护。 7.1.2物体不同高度的可能坠落范围半径见表4。地面施工人员不得在坠落半径内停留或穿行。

    4不同高度的可能坠落范围半径 单位

    不同高度的可能坠落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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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2.1进入井、箱、柜、深坑、隧道、电缆夹层以及主变、GIS设备等封闭、半封闭设备内等有限空 间作业,应在作业入口处设专责监护人。监护人员应事先与作业人员规定明确的联络信号,并与作业人 员保持联系,作业前和离开时应准确清点人数。 7.2.2有限空间作业应坚持“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原则,作业前应进行风险辨识,分析有限 空间内气体种类并进行评估监测,做好记录。出入口应保持畅通并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根据需 要在缆沟出入口设置安全防护围栏,夜间应设警示红灯。 7.2.3检测人员应严格按照审批后的施工方案中的检测方法进行检测,检测时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 护措施,防止中毒室息等事故发生。 7.2.4有限空间作业现场的氧气含量应在19.5%23.5%。有害有毒气体、可燃气体、粉尘容许浓度应 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要求,不符合时应采取清洗或置换等措施。 7.2.5有限空间内盛装或者残留的物料对作业存在危害时,作业前应对物料进行清洗、清空或者置换 危险有害因素符合相关要求后,方可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7.2.6在有限空间作业中,应保持通风良好,不得使用纯氧进行通风换气。 7.2.7在氧气浓度、有害气体、可燃性气体、粉尘的浓度可能发生变化的环境中作业应保持必要的测 定次数或连续检测。检测的时间不宜早于作业开始前30min。作业中断超过30min,应当重新通风、检 则合格后方可进入 7.2.8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应配备安全和抢救器具,如:防毒面罩、呼吸器具、通信设备、梯子、 绳缆以及其他必要的器具和设备。 7.2.9有限空间作业场所应使用安全矿灯或36V以下的安全灯,潮湿环境下应使用12V的安全电压, 更用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电动工具,应按规定配备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漏电保护器)。在金属容器 等导电场所,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漏电保护器)、电源连接器和控制箱等应放在容器、导电场所外 面,电动工具的开关应设在监护人伸手可及的地方。 7.2.10对由于防爆、防氧化不能采用通风换气措施或受作业环境限制不易充分通风换气的场所,作业 人员应使用空气呼吸器或软管面具等隔离式呼吸保护器具。 7.2.11发现通风设备停止运转、有限空间内氧含量浓度低于或者有毒有害气体浓度高于国家标准或者 行业标准规定的限值时,应立即停止有限空间作业,清点作业人员,撤离作业现场。 7.2.12有限空间作业中发生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警,不得盲目施救。 7.2.13应急救援人员实施救援时,应当做好自身防护,佩戴必要的呼吸器具、救援器材。 7.2.14在主变、GIS设备等封闭、半封闭设备内工作,还应严格遵守设备说明书及制造商要求,对设 备内环境、元器件进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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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3.1项目管理实施规划中应有机械配置、大型吊装方案及各项起重作业的安全措施, 7.3.2走 起重机械拆装时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7.3.3 特殊环境、特殊吊件等施工作业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或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必要时还应经专家 论证。 7.3.4 起重机械使用前应经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并在有效期内。 7.3.5走 起重作业应由专人指挥,明确分工。 7.3.6 重大物件的起重、搬运作业应由有经验的专人负责。 7.3.7 起重机械的各种监测仪表以及制动器、限位器、安全阀、闭锁机构等安全装置应完好齐全、灵 敏可靠,不得随意调整或拆除。不得利用限制器和限位装置代替操纵机构。 7.3.8各类起重机械应装有音响清晰的喇叭、电铃或汽笛等信号装置。在起重臂、吊钩、平衡重等转 动体上应标以鲜明的色彩标志。 7.3.9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对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状况和管理情况应进行定期或专项检查,并指导、跟踪、 督促缺陷整改。 7.3.10起重机上应配备灭火装置,操作室内应铺橡胶绝缘带,不得存放易燃物品及堆放有碍操作的物 品,非操作人员不得进入操作室;起重作业应划定作业区域并设置相应的安全标志,无关人员不得进入。 7.3.11每次换班或每个工作日的开始,对在用起重机械,应按其类型针对与该起重机械适合的相关内 容进行日常检查。 7.3.12起重作业前应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使全体人员熟悉起重搬运方案和安全措施。 7.3.13操作人员在作业前应对作业现场环境以及构件重量和分布等情况进行全面了解。 7.3.14操作人员应按规定的起重性能作业,不得超载。 7.3.15起吊物体应绑扎牢固,吊钩应有防止脱钩的保险装置。若物体有棱角或特别光滑的部位时,在 棱角和滑面与绳索(吊带)接触处应加以包垫。起重吊钩应挂在物件的重心线上。 7.3.16 文 单独采用瓷质部件作为吊点,产品特别许可的小型瓷质组件除外。瓷质 组件吊装时应使用不危及瓷质安全的吊索,例如尼龙吊带等。 7.3.17 当确需两台或多台起重机起吊同一重物时,应进行论证,并制定专项吊装方案。并应保持两机 间任何接近部位(包括起重物)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2m。绑扎时应根据各台起重机的允许起重量按比 列分配负荷,保持升降同步。起重机承担的构件重量应考虑不平衡系数后且不应超过单机额定起吊重量 的80%。 7.3.18 起升重物跨越障碍时,重物底部至少应高出所跨越障碍物最高点0.5m以上。 7.3.19吊起的重物不得在空中长时间停留。在空中短时间停留时,操作人员和指挥人员均不得离开工 作岗位。 7.3.20起重机在作业时,车身应使用截面积不小于16mm软铜线可靠接地。作业区域内应设围栏和 相应的安全标志。 7.3.21吊件和起重臂活动范围内的下方不得有人通行或停留。 7.3.22起重机在作业中出现异常时,应采取措施放下吊件,停止运转后进行检修,不得在运转中进行 调整或检修。 7.3.23雨雪过后作业前,应先试吊,确认制动器灵敏可靠后方可进行作业。 7.3.24在高寒地带施工的设备,应按规定定期更换冬、夏季传动液压油、发动机油和齿轮油等,保证 油质能满足其使用条件。

    7.3.25起重指挥应遵守下列规定

    起重吊装作业的指挥人员应持证上岗,作业时应与操作人员密切配合,执行规定的指挥信号 起重指挥信号应简明、统二、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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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操作人员应按照指挥人员的信号进行作业,当信号不清或错误时,操作人员可拒绝执行。 d)操作室远离地面的起重机械,在正常指挥发生困难时,地面及作业层(高空)的指挥人员均应 采用对讲机等有效的通信联络方式进行指挥

    7. 4. 1一般规定

    求的劳动保护用品。衣着不得散领卷袖。 7.4.1.2作业人员在观察电弧时,应使用带有滤光镜的头罩或手持面罩,或佩戴安全镜、护目镜或其 他合适的眼镜。辅助人员也应佩戴上述眼保护装置 7.4.1.3在作业前,操作人员应对设备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个人防护用品、操作环境进行检查。 7.4.1.4登高进行焊割作业,衣着要灵便,戴好安全帽和使用阻燃安全带,穿胶底鞋,不得穿硬底鞋 和带钉易滑鞋。 7.4.1.5焊接、切割设备应按制造厂提供的操作说明书和安全规程使用。 7.4.1.6大 焊接、切割设备应处于正常的工作状态,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停止使用并由维修人员修理。 7.4.1.7 焊接、切割的作业场所应有良好的照明。 7.4.1.8 焊接、切割作业只能在无火灾隐患的条件下实施。 7.4.1.9 不得在储存或加工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周围10m范围内进行焊接或切割作业。如需焊接或 切割必须执行动火工作制度。 7.4.1.10所有焊接、切割的操作应在足够的通风条件下进行,必要时应采取机械通风方式。 7.4.1.11 在风力五级以上及下雨、下雪时,不可露关或高处进行焊接和切割作业。如必须作业时,应 采取防风、防雨雪、防触电、防火花飞溅等措施。 7.4.1.12 在高处进行焊割作业时,应把动火点下部的易燃易爆物移至安全地点,或采取可靠的隔离、 防护措施。作业结束后,应检查是否留有火种,确认合格后方可离开现场。 7.4.1.13高处作业时,不得随身带着气(焊)割软管登高,或从高处跨越。软管应在切断气源后用绳 索提吊,不得将软管缠绕在身上操作,以防触电或燃爆。 7.4.1.14登高焊割作业应避开高压线、裸导线及低压电源线。 7.4.1.15高处作业时,电焊机及其他焊割设备与高处焊割作业点的下部地面保持10m以上的间隔 并应设监护人。 7.4.1.16高处作业时,所使用的焊条、工具、小零件等应装在牢固的无孔洞的工具袋内,防止落下伤 人。 7.4.1.17进行焊接或切割作业时,应有防止触电、爆炸和防止金属飞溅引起火灾的措施。在人员密集 的场所作业时,宜设挡光屏。 7.4.1.18在进行焊接或切割操作的地方应配置适宜、足够的灭火设备。 7.4.1.19焊接或切割作业结束后,应切断电源或气源,整理好器具,仔细检查作业场所周围及防护设 施,确认无起火危险后方可离开。 7.4.1.20不得在带电设备上进行焊接。在特殊情况下需在带电的设备上进行焊接时,应采取安全措施, 并经本单位批准。 7.4.1.21不得在油漆未干的结构或其他物体上进行焊接。

    7.4.2.1施工现场的电焊机应根据施工区需要而设置。多台电焊机集中布置时,应将电焊机和控制刀 用作对应的编号。电焊机一次侧电源线不得超过5m,二次侧引出线不得超过30m。一、二次线应布置 整齐,牢固可靠。

    7.4.2.2露天装设的电焊机应设置在干燥的场所,并应有防雨、雪措施。 7.4.2.3电焊机的外壳应可靠接地或接零。接地时其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2。不得多台串联接地。 7.4.2.4 电焊机各电路对机壳的热态绝缘电阻不得低于0.4MQ2 7.4.2.5电焊机应有单独的电源控制装置, 7.4.2.6 电焊设备应经常维修、保养。使用前应进行检查,确认无异常后方可合闸。 7.4.2.7 电焊机倒换接头,转移作业地点或发生故障时生活垃圾标准规范范本,应切断电源。 7.4.2.8焊钳及电焊线的绝缘应良好;导线截面积应与作业参数相适应。焊钳应具有良好的隔热能力 7.4.2.9不得将电缆管、电缆外皮或吊车轨道等作为电焊地线。在采用屏蔽电缆的变电站内施焊时, 应用专用地线,且应在接地点5m范围内进行。 7.4.2.10电焊导线不得靠近热源,且不得接触钢丝绳或转动机械。电焊导线穿过道路应采取防护措施, 7.4.2.11电焊作业台应可靠接地。在狭小或潮湿地点施焊时,应垫以木板或采取其他防止触电的措施 并设监护人。 7.4.2.12电焊工宜使用反射式镜片。清除焊渣时应戴防护眼镜

    7.4.3.1作业前检查焊机电源线、引出线及各接点接触是否牢固,二次接地线不得接在焊机壳体上。 7.4.3.2焊机接地线及焊接工作回路线不准搭接在易燃易爆的物品上,不准搭接在管道和电力、仪表 保护套以及设备上。 7.4.3.3氩弧焊作业场地应空气流通。作业中应开动通风排毒设备。通风装置失效时,应停止作业。 7.4.3.4尽可能采用放射剂量极低的铺钨极。针钨极和铺钨极加工时,应采用密封式或抽风式砂轮磨 射,操作者应佩戴口罩、手套等个人防护用品,加工后要洗净手脸。针钨极和铺钨极应放在铝盒内保存, 避免由于大量针钨棒集中在一起时,其放射性剂量超出安全规定而伤人。 7.4.3.5氛弧悍应中专人操作开关

    3.6防备和削弱高频电磁场影响的主要措施有:

    7.4.4.2气瓶的搬运应使用专门的台架或手推车 7.4.4.3汽车装运时,氧气瓶应横向卧放,头部朝向一侧,并应垫牢,装载高度不得超过车厢高度; 乙炔瓶应直立排放,车厢高度不得低于瓶高的2/3。气瓶押运人员应坐在司机驾驶室内,不得坐在车厢

    7.4.4.2气瓶的搬运应使用专门的台架或手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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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4.4.4车上不得有烟火,运输乙炔气瓶的车上应备有相应的灭火器具 7.4.4.5 易燃品、油脂和带油污的物品不得与氧气瓶同车运输。氧气瓶与乙炔瓶不得同车运输。 7.4.4.6 气瓶存放应在通 风良好的场所,不得靠近热源或在烈日下曝晒。 7.4.4.7 气瓶存放处10m内禁止明火,不得与易燃物、易爆物同间存放。 7.4.4.8 不得与所装气体混合后能引起燃烧、爆炸的气瓶一起存放。 7.4.4.9 乙炔气瓶存放时应保持直立,并应有防止倾倒的措施。 7.4.4.10 乙炔气瓶不得放置在有放射性射线的场所,亦不得放在橡胶等绝缘体上。 7.4.4.11 气瓶不得与带电物体接触。氧气瓶不得沾染油脂。 7.4.4.12 氧气瓶卧放时不宜超过5层,两侧应设立桩,立放时应有支架固定, 7.4.4.13 气瓶的检验应按国家的相关规定进行。过期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气瓶不得使用。 7.4.4.14 使用中的氧气瓶与乙炔气瓶应垂直放置并固定,氧气瓶与乙炔气瓶的距离不得小于5m 7.4.4.15 各类气瓶不装减压器不得直接使用,不得使用不合格的减压器。 7.4.4.16 气瓶瓶阀及管接头处不得漏气。应经常检查丝堵和角阀丝扣的磨损及锈蚀情况,发现损坏应 立即更换。 7.4.4.17 乙炔气瓶的使用压力不得超过0.147MPa(1.5kgf/cm),输气流速每瓶不得超过1.5m/h~2m3/h 7.4.4.18 气瓶的阀门应缓慢开启。开启乙炔气瓶时应站在阀门的侧后方。 7.4.4.19 施工现场的乙炔气瓶应安装防回火装置。 7.4.4.20 气瓶应佩戴2个防振圈。 7.4.4.21 瓶阀冻结时不得使用火烘烤,可用浸40℃热水的棉布盖上使其缓慢解冻。 7.4.4.22 气瓶内的气体不得全部用尽,氧气瓶应留有0.2MPa(2kgf/cm2)的剩余压力;乙炔气瓶应 留有不低于表5规定的剩余压力。用后的气瓶应关紧其阀门并标注“空瓶”字样铁路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表5乙炔气瓶内剩余压力与环境温度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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