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J04/T 398-2019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工程设计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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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分散充电设施不应设在有剧烈振动的场所; 5 分散充电设施不宜建设在修车库内; 6 分散充电设施的选址应选取消防救援力量便于到达的 场所。

    5.1.1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设计应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技术标准和节能环保政策,做到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经济合 理、使用便利。 5.1.2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设计应立足电动汽车产业的技术 现状,同时兼顾未来发展,做到远近结合、适度超前,并留有发展 余地。 5.1.3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设计应积极采用节能、环保、免维 护或少维护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材料,严禁采用国家技术监督检 验部门明令禁止的淘汰设备和材料。 5.1.4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设计应根据工程特点、负荷等级、 设备容量、站址环境和节能环保等因素,合理确定设计方案。 5.1.5充电设施总体布置应便于使用、管理、维护及车辆进出,应 保障人员及设施的安全,充电设施的布置不应妨碍车辆和行人的 正常通行。 5.1.6充电设备与充电停车位之间宜靠近布置,充电设备宜靠墙 或柱布置,当无墙或柱时可布置在相邻车位之间。 5.1.7机械式停车位应设置与其适配的一体化充电设施。 5.1.8充电停车区域应设置停车充电引导系统,引导系统包括入 口指示标识、道路号引导标识和停车充电标识 1人口指示标识应设置在主要出人口附近; 2停车充电标识应在停车位地面和上方设置: 3各类标识的具体设计可参照国家标准《图形编制、电动汽 车充换电设施标志》GB/T31525。充电桩标识系统典型设计参见 附录A。 5.1.9对于集中设置的电动汽车停车位宜综合利用现有停车管 理系统。

    5.1.10社会营业性电动汽车停车位宜配置管理用房

    备内部元器件应选用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测部门检验合格的产 品,电气和电子设备应具相关的认证标志。 5.2.2充电设备采用的标称电压、电流及充电模式应符合现行国 家标准《电动车辆传导充电系统一般规定》GB/T18487.1的规定。 5.2.3充电设备采用的充电接口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动汽车 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GB/T20234的要求。 5.2.4充电系统各部分之间、充电设备与电动汽车之间的通信接 口及协议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要求。充电桩应具备与上级监控 管理系统的通信功能。 5.2.5充电设备与充电停车位之间宜靠近布置,充电设备宜靠墙 或柱布置,当无墙或柱时可布置在相邻车位之间。 5.2.6充电设备与电动汽车、建(构)筑物的安全、操作及检修距 离应符合GB50966的规定:充电设备布置示意可参考附录A。 5.2.7交流充电桩供电电源采用220V/380V交流电压;直流充 电桩供电电源按实际需求确定。 5.2.8室内安装充电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32,室内有淋水风 验以及在室外安装的充电证防护等级不应低于54。 5.2.9充电桩的输人、输出侧应具备:过压、欠压、过流和短路保 护功能,并有告警提示。 5.2.10充电设备应具备本地数据存储功能,充电数据应以记录 形式保存在非易失性存储器内并保证存储数据的正确、连续、完 整、有效。 5.2.11充电设备内部信息传输线缆应采用屏蔽双绞线,屏蔽层 应可靠接地

    电网标准规范范本5.2.12充电设备的操作面必须设置急停按钮。

    充电设备必须具有连锁装置:电池充满电后能自动断电,充电

    5.2.14充电设备设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1不应遮挡行车者视线; 2落地安装的充电设备不应设置在走廊或疏散通道上; 3当采用凌空设置的充电接口时,人员通行、活动或作业场 所应保证使用净高要求; 4充电时不应妨碍其它车辆的通行,并应留出方便驾驶员操 作的空间。 5充电设备应在醒目位置标识安全注意事项,朝向车辆的方 向应采取防撞措施。 6充电设施、设备周边宜设置车辆限位器、防撞柱(围栏)或 防撞警示灯;充电桩与充电车车尾应保持足够的距离,该距离不宜 小于1m。 7充电设施应靠近充电区停车位设置,宜靠近上级供配电设 备,保证供电质量及节能。

    5.3建筑设计与公用工程

    5.3.1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应结合停车位合理布局,便于车辆

    5.3.2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与电动汽车停车位、建(构)筑物

    1采用壁挂式安装的充电设备中心线距地面宜为1.5m: 2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采用落地式安装方式时应符合下 列要求: 户外停车位安装的充电设备基础应高出充电场地地坪0.2m 及以上,底座基础宜大于充电设施长宽外廊尺寸0.2m; 宜考虑立体停车场楼面的承重要求。

    5.3.3充电接口设置遵循因地制宜和节省空间原则

    交流充电桩宜设置在停车位安装停车挡方向的中间位置;直 14

    交流充电耕宜设置在停车位安装停车挡方向尚的中间位置:直

    流充电桩建议采用一桩多充式,宜设置在停车位安装停车挡方向 的中间位置。根据室内、室外等不同位置的停车场,充电设备布置 示意图参见附录B。

    5.3.4充电站组成和功能

    1充电站主要由站内建筑、站内外行车道、充电区、供配电设 施、充电装置、监控装置等组成。公共充电站还应包括营业场所; 2具有电池更换功能的充电站应包括备用电池存储,电池更 换的设施及场所; 3充电站供配电设施由高压开关柜、变压器、低压开关柜及 其电力、控制线路等组成; 4充电站的基本功能应包括供配电、充电、监控、计量和通 信。扩展功能包括计费。

    1充电站主要由站内建筑、站内外行车道、充电区、供配电设 施、充电装置、监控装置等组成。公共充电站还应包括营业场所: 2具有电池更换功能的充电站应包括备用电池存储,电池更 换的设施及场所; 3充电站供配电设施由高压开关柜、变压器、低压开关柜及 其电力、控制线路等组成; 4充电站的基本功能应包括供配电、充电、监控、计量和通 信。扩展功能包括计费。 5.3.5充电站的设计及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除专用充电站外,充电站的规模宜结合其服务范围内电动 汽车充电需求确定,用地面积按充电车位的75%服务于小型电动 汽车、25%服务于大中型电动汽车配置: 2充电站总体布置应符合站内工艺布置合理、功能分区明 确、交通便利和节约用地的原则; 3充电站总体布置应满足便于电动汽车的出人和充电时停 放,保障站内人员及设施的安全。电动汽车在停车位充电时不应 妨碍站内其他车辆的充电与通行: 4充电站内宜设置临时停车位。在用地紧张的区域,充电站 内的停车位可采用立体布置; 5独立占地充电站的充电桩数量应不少于5个,且桩间距不 大于10.0m; 6充电站内建筑应按工业建筑标准设计; 7充电站站内建筑的布置应方便观察充电区; 8充电站站内建筑应设置防止小型动物从窗、门、电缆沟等 进人室内的设施;站内所有电气设备室门口,宜加装高度为600mm 的挡板:室内电缆沟,应采取防渗水、排水措施:

    5.3.5充电站的设计及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9监控室宜单独设置。当组成综合建筑物时,监控室宜设在 地上一层,并有直接对外出口。监控室不宜与高压配电室和变压 器室毗邻布置,如毗邻时应采取屏蔽措施; 10监控室地面宜采用不产生静电或尘埃的材料,也可采用 抗静电阻燃材料活动地板或水磨石地面; 11配电室、变压器室、监控室、充电机房内,不应有与其无关 的管道和线路通过。 12充电站生活给水和排水设计应符合《建筑给水排水设计 规范》GB50015的规定。 13充电站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应符合《采暖通风与空 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的规定。 14充电站供配电设计应满足《供配电系统设计规 范》GB50052的规定。 15充电站生活污水经化粪池排至市政污水管。当站区污水 不满足自然排放要求时,站内设污水处理装置,污水经处理达标后 方可排放。 16充电站内建筑物宜采用自然通风方式,有特殊通风要求 的房间可采用机械通风。 充电站内建筑的窗户应有良好的气密性,以保证电气设备工 作的清洁度要求;通风百叶窗应加装可拆卸的金属防尘网。 17充电站的排水系统应保持通畅。 5.3.6充电站建筑外观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建筑物内外侧装修 材料应选用营能环倪型产品

    5.3.7充电组成和功能

    充电桩由桩体、电气模块、计量模块等部分组成; 2 充电桩包括交流充电桩和直流充电桩; 充电桩通常以成组的型式进行设置,以提高其利用率; 4 充电桩基本功能为供电或充电、计量和通信,扩展功能为 计费。 5.3.8 交流充电桩为车载充电机提供交流电能,直流充电桩为电

    动汽车电池组提供小容量直流电能。

    5.3.9分散充电设施设计原则

    分散充电设施总体布置应便于使用、管理、维护及车辆进出, 应保障人员及设施的安全,充电设施的布置不应妨碍车辆和行人 的正常通行。 1宜选取停车场中集中停车区域设置电动汽车停车位; 2地面停车场电动汽车停车位宜设置在出入便利的区域,不 宜设置在靠近主要出人口和公共活动场所附近; 3地下停车场电动汽车停车位宜设置在靠近地面层区域,不 宜设置在主要交通流线附近。 4电动汽车专用停车区成设置靠近临近的配电站。 5充电停车位地面应平整、防滑、耐磨,并应采用不燃材料。 6充电桩宜实行一位一桩”,即一个电动汽车停车位设置 个充电桩,以便于使用和管理。 7室外充电桩应安装在距地面至少200mm以上的基础上, 其基础底座四周应采取封闭措施,防止小动物从底部进入箱体,以 满足防雨、防积水要求。 8室外的充电桩外壳防护等级宜不低于IP54,其外壳宜选用 绝缘材料。

    5.3.10充电区域选择应满足下列要求:

    1宜具备一定的通风条件,当自然通风不满足要求时,应采 用机械通风,或者自然通风和机械通风结合的复合通风。 2室外充电区应考虑安装防雨、雪设施,以保护站内充电设 施、方便进站充电的电动汽车驾乘人员。 5.3.11机械式停车位应设置与其适配的一体化充电设施

    5.4.1设置充电基础设施场所的防火分类、耐火等级和消防措 施,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汽车 库、修车库、停车库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和《电动汽车分散充 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51313)等相关规定,还应符合现行行

    业标准《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5027的有关规定。 充电站的建(构筑物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和《建筑设计防火 规范》GB50016的相关规定。 5.4.2电缆防火与阻燃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工程电缆 设计规范》GB50217的有关规定。 5.4.3充电设备及供电装置应在明显位置设置电源切断装置。 5.4.4集中布置的充电设施区域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 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的规定配置灭火器,并宜选用干粉灭火 器;室外充电区应按轻危险级配置灭火器。 5.4.5充电站的建筑物构件燃烧性能、耐火极限、站内的建(构) 筑物消防给水系统及与站外的民用建(构)筑物及各类厂房、库 房、堆场、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等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的规定,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应按一次确定。 1充电站建(构)筑物相应厂房类别划分应符合表5.4.1的 规定。

    表5.4.1充电站建(构)筑物相应厂房类别划分

    2充电站建筑耐火等级: 可燃油油浸变压器室耐火等级为一级; 非燃或难燃介质变压器室、高压配电室耐火等级不应低于 二级; 低压配电室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3充电站应设置灭火剂.灭火剂的选用应能提高灭火有效 性、降低对设备和人员的影响。 4充电站内应设置消防砂坑(库),消防用砂应保持充足和 18

    干燥。 5 充电站宜设置总电源急停按钮,并张贴急停按钮标识。 6变压器室、高低配电室、充电机室、监控室门应向疏散方向 开后。相配电室之闻有门时,应能双向开启。上述场所的门宜 采用甲级防火门。 7电动汽车充电站内建筑物满足下列条件时可不设室内消 火栓:耐火等级为一、二级且可燃物较少的丁、戊类建筑物;耐火等 级为三、四级且建筑物体积不超过3000m的丁类建筑物和建筑物 体积不超过5000m的戊类建筑物;室内没有生产、生活给水管道 室外消防用水取自贮水池且建筑物体积不超过5000m的建筑物。 5.4.6新建汽车库内配建的分散充电设施应设置在便于消防救 援的区域,在同一防火分区内应集中布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布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汽车库的首层、二层或三层。 当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宜布置在地下车库的首层,不应布置在 地下建筑四层及以下。 2设置独立的防火单元,每个防火单元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应符合表5.4.6的规定,

    表5.4.6焦中布置的充电设施区量大允许建筑面积(m

    3每个防火单元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2.0h的防火隔墙或 防火卷帘、防火分隔水幕等与其他防火单元和汽车库其他部位分 隔。当采用防火分隔水幕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 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的有关规定。 4当防火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耐火等级不 低于乙级的防火门。 5当管线在穿越建筑外墙、隔墙、楼板的孔隙应采用防火封 者材料封堵。 6当地下、半地下和高层汽车库内配建分散充电设施时,应 19

    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排烟设施、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应急 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5.4.7室外分散充电设施宜与就近建筑物或汽车库、停车场共用 消防设施。 5.4.8既有建筑内配建分散充电设施宜符合本标准第5.4.8条 的规定。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排烟设施、自动喷水灭火系 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地下、半地下和高层汽车库内 不得配建分散充电设施。

    5.4.9电力设备的消防设讯

    1变压器室、配电室、户外电力设备的耐火等级、与其他建 构)物和设备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 规范》GB50229的规定。 2电力电缆不应和热力管、输送易燃易爆及可燃气体管道或 液体管道设在同一管沟内。 3对于带电设备,应配置干粉灭火器、卤代烧灭火器或二氧 化碳灭火器,但不得配置装有金属喇叭喷简的二氧化碳灭火器。

    6.1.1充电站(桩)电气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动汽车充 电站设计标准》CB50966的有关规定。 5.1.2充电站(桩)供电系统应符合《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CB50052、变压器室、配电室应符合《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 范》GB50053、低压设计应符合《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的 要求。

    6.1.1充电站(桩)电气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动汽车充

    6.2负荷等级及设备容量

    6.2.1根据充电装置的规模和应用场合,充电站(桩)分为以下 负荷等级: 1中断供电将对社会公共秩序、社会公共交通造成较大政治 影响、较大经济损失的充电站为二级负荷。 2不属于二级负荷的充电站及充电桩为三级负荷。 6.2.2供电系统的容量应满足充电站内充电、照明、监控、办公等 用电设备的负荷需求,并留有一定裕度。 6.2.3充电设备负荷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充电设备负荷容量SV应根据充电站内充电机的输人容量 S、充电机数量n、充电机同时系数K、功率因数cos决定。 单台充电机输人容量为:

    S = K(S, + S, + ..* +S

    充电机同时系数K,由充电机实际使用情况和数量决定。 2供电系统设计时应考虑同时系数,同时系数取值可根据以 下两种情况进行取值: 1)采用单体充电设备,一对一充电,没有统一负荷调度, 无法进行充电排序的,同时系数应按0.8取值。 2)采用群体充电设施,具有负荷调度功能,可以进行充电 排序的.同时系数可按表6.2.3取值,

    表6.2.3电动汽车充电设备的同时系数表

    多数可多考行 表6.2.31 多台单相7W交流充电桩同时系数表

    表6.2.31 多合单7k

    6.2.4单相交流充电桩单台额定电流不宜超过32A,三相交流充 电桩单台额定电流不宜超过63A,直流充电桩容量按实际需求 确定。 6.2.5新建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及新建城市公共停车场配建电动 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计算负荷应纳入变压器总容量中。 6.2.6现有小区增设充电设施时,应充分考虑现有变压器及线路 供电能力,应安装有序充电控制系统及装置,实施有序充电,以保 障小区供电的安全、可靠。

    式中:S—充电机的输人功率; P—充电机的输出容量; m—充电机效率,取0.9; 一充电机功率因数,取0.9。 充电设备输入总容量为:

    6.3.1供配电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6.3.2低压配电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6.3.3开关柜宜选用小型化、无油化、免维修或少维修的产品。

    6.3.4配电线路及设备电绩的选择及敷设应符合下列票

    1配电线路宜采用铜芯导体,控制线路应采用铜芯导体。 2高低压电缆宜选用交联聚乙烯绝缘类型,外护套阻燃等级 宜选用C级阻燃。照明及插座线路宜选用聚氯乙烯绝缘护套 电线。 3低压电缆截面应满足最大电流工作时导体载流量的要求, 并应校验线路允许电压降,以满足电气装置的正常工作。 4移动式电气设备等经常弯移或有较高柔软性要求的回路, 应使用橡胶绝缘等电缆。 5主干电缆截面应按照远景目标一次选定,电缆线路导线截 面应根据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负荷计算结果确定,并留有裕度。 6室内电缴线路宜采用桥架或穿增方式进行款设:室外电缆 线路宜采用电缆沟槽或穿保护管埋地方式敷设。保护管应满足抗 压要求和耐环境腐蚀要求。 7交流单芯电缆不宜单根穿钢管敷设,当需要单根穿管时 应采用非导磁管材,也可采用经过磁路分隔处理的钢管。 8充电设施通讯线缆应单独穿管设,宜与电源线路采用同 路径。 6.3.5住宅建筑居民自用充电设施的变压器、计量表箱、供电线 路等,除满足本标准的要求外,还应满足当地电力部门的要求。 6.3.6既有停车场增设充电设施时,宜增设专用的电动汽车充电 桩低压供电线路。无法增设时,可通过已有低压干线供电,但应对 线路进行载流能力校验;校验不合格时,应对该低压线路进行增容 改造。 6.3.7在供电电源容量不足但需求较大的的场站内,若无法对电 源线路进行扩容,场站方宜进行负荷调度,对充电车辆进行轮流 充电。

    6.4.1充电系统的供电电压允许偏差值应符合下列要求: 110(20)kV及以下三相供电的电压偏差不得超过标称电压 的±7% 。

    6.5.1充电系统应设置电能计量装置。

    6.5.1充电系统应设置电能计量装置。

    6.5.3电气测量和电能计量装置准确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

    6.6监控系统(平台

    6.6.3监控系统应包括充电监

    1充电监控系统宜具备数据采集、控制调节、数据处理与存 储、事件记录、报警处理、设备运行管理、用户管理与权限管理、报 表与打印、可扩展、对时等功能。 2充电监控系统应具备下列数据采集功能: 1)采集非车载充电机工作状态、温度、故障信号、功率、电 压、电流和电能量。 2)采集交流充电桩的工作状态、故障信号、电压、电流和 电能量。 3充电监控系统应具备向充电设备下发控制命令、遥控起 停、校时、紧急停机、远方设定充电参数等控制调节功能, 4充电监控系统应具备下列数据处理与存储功能: 1)充电设备的越限报警、故障统计等数据处理功能。 2)充电过程数据统计等数据处理功能。 3)对充电设备的遥测、遥信、遥控、报警等实时数据和历 史数据的集中储存和查询功能。 5充电监控系统应具备对设备运行的各类参数、运行状况等 进行记录、统计和查询的设备运行管理功能。

    6直流充电监控系统在充电过程中必须具备检测汽车电池间的一致性。温度并在过温时提供主动保护的功能,切掉电源以防止火灾发生。6.7照明7应具有兼容性和扩展性,以满足不同类型充电设备的的接6.7.1充电站工作场所工作面上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表6.7.1入以及充电设施规模的扩容等要求,的规定。8充电监控系统可以接受时钟同步系统对时,以保证系统时表6.7.1充电设施工作场所照度标准值间的一致性。9充电监控系统应具备纳入省、市充电设施统一信息平台管场所名称参考平面照度标准值统一眩光显色指数及其高度(Ix)值UGRRa备注理的功能,接受政府统一监管。配电室0.75m6.6.5供电监控系统功能应符合下列要求:水平面200801供电监控系统应采集充电站供电系统的开关状态、保护信监控室0.75m号、电压、电流、有功功率、无功功率、功率因数和电能计量信息。水平面3002280 2供电监控系统应能控制供电系统负荷开关或断路器的充电0. 75m设备机房水平面3002280分合。3规模较大的充电站供电监控系统应具备供电系统的越限充电区地面5060需另加局部照明,见注报警、事件记录和故障统计功能。6.6.6安防监控系统功能成符合下列要求:注:交流充电桩、非车载充电机等充电设备的操作面需增加局部照明200x,如充电设1充电站安防监控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备操作面自带背景灯(如自带背最灯的触模液晶显示屏)可不增加局部照明。6.7.2充电站内照明灯具应选用配光合理、效率高、寿命长的节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的有关规定,宜设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并具有入侵报警、出入口控制设计。能灯具。室内并启式灯其的效率不应低于75%,带格栅灯其的效率不应低于60%。2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5的有关规定,根据安全管理要6.7.3灯具宜采用荧光灯、LED、金属卤化物或高压钠灯。求,在充电站的充电区和营业窗口宜设置监控摄像机。6.7.4配电室、监控室、充电设备机房宜设置备用照明;充电区和3入侵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入侵报警系统疏散通道应设置疏散照明,照度值及应急供电时间应符合现行国工程设计规范》GB50394的有关规定。根据充电站的安全管理要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及《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求,宜在充电站内的供电区和监控室设置人侵探测器。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的相关规定。4充电站出入口控制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出入6.7.5公共停车场(库)充电场所的照明应采用集中控制或自动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6的有关规定。根据充电站的控制的方式。安全管理要求,宜在充电站出入口设置出人口控制设备,并具有与6.8防雷与接地消防报警系统的联动接口。6.8.1充电设施的防雷与接地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5安防监控系统可以接受时钟同步系统对时,以保证系统时设计规范》CB50057和《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2728

    CB/T50065的相关规定

    GB/T50065的相关规定。 6.8.2充电设施应采取防直击雷、防雷电波入侵和防雷电电磁脉 冲的措施。 6.8.3充电设备配电箱应设置电涌保护器,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的要求。 6.8.4充电站内应设置等电位联结。 6.8.5充电设备保护接地端子应可靠接地,接地电阻值应符合现 行国家标准《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T50065的有关 规定。 6.8.6户内安装的充电设备,应利用建筑物的接地装置接地;户 外安装的充电设备宜与就近的建筑或配电设施共用接地装置。当 无法利用时,应加设接地装置。 6.8.7充电站(桩)的防雷接地、防静电接地、电气设备的工作接 地、保护接地及信息系统的接地宜共用接地装置。 6.8.8建筑附属充电车库的接地电阻值由建筑物主体设计单位 确定,专用充电站接地网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Q

    7.1.1当充电设施与其配建的建筑共同建设完工时,应一同

    7.1.1当充电设施与其配建的建筑共同建设完工时,应一同 验收。 7.1.2充电设施供电系统、充电系统、监控系统以及土建及其它 配套设施的施工及验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电动汽车充换电设 施工程施工和峻工验收规范》NB/T33004的有关规定以及。 7.1.3充电设施文档资料验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电动汽车充 换电设施工程施工和峻验收规范》NB/T33004的有关规定。

    7.2.1交流充电桩的峻工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本构成、功能、技术要求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电动汽车 交流充电桩技术条件》NB/T33002的有关规定; 2充电连接装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 连接装置第1部分:通用要求》GB/T20234.1和《电动汽车传导充 电用连接装置第2部分:交流充电接口》CB/T20234.2的有关 规定。

    7.2.2非车载充电机的峻工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本构成、功能和技术要求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电动汽 车非车载传导式充电机技术条件》NB/T33001的有关规定; 2非车载充电机与电池管理系统之间的通信协议应符合现 行国家标准《电动汽车非车载传导式充电机与电池管理系统之间 的通信协议》CB/T27930的有关规定; 3充电连接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 接装置第1部分:通用要求》GB/T20234.1和《电动汽车传导充电 用连接装置第3部分:直流充电接口》GB/T20234.3的有关规定。 7.2.3峻工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项目的文档资料应齐全; 2所有软、硬件设备型号、配置、数量和技术参数均应满足项 目合同等技术文件的要求。

    1项目的文档资料应齐全; 2所有软、硬件设备型号、配置、数量和技术参数均应满足项 目合同等技术文件的要求。

    8.2.1充电站充电设备应按《电动汽车非车载传导式充电机与电 池管理系统之间的通信协议》GB/T27930规定的充电流程进行 充电。 8.2.2充电服务宜采用自助服务方式,充电站应设置明显的操作 指南,指导顾客按规定充电流程进行充电。 8.2.3服务管理机构应对服务过程进行记录,包括充电记录、设 备维护记录、设备检修记录、巡视记录、运行日志等。 8.2.4服务过程应保留原始记录,记录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 记录保存期限不应少于3年。

    8.3.1充电站应配置运行维护人员,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运行 维护人员应佩戴标明个人姓名、工号、岗位的服务标志,应配备工 32

    3.3.1充电站应配置运行维护人员,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运行 维护人员应佩戴标明个人姓名、工号、岗位的服务标志,应配备工 32

    8.3.1充电站应配置运行维护人员,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运行

    作服和安全防护用具;运行维护人员应接受安全教育和岗位技能 培训,经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 8.3.2充电桩硬件维护保养人员应按充电桩生产厂家的顾客手 册和附录C进行月度维护、季度维护和年度维护,并做好相关检查 保养记录,每年维护总次数不得少于12次。 8.3.3运行维护人员应定期对充电桩的计时计费系统等进行调 试、测试,保证系统平稳运行。 8.3.4设备运维管理单位应结合设备运行状况开展周期性试验。

    8.4.4充电站运营单位应制定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

    附录A充电桩标识系统典型设计

    附录A充电桩标识系统典型设计

    本标准用词说明 1为便于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度不 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 行”或“应符合.的规定(或要求)”

    山西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工程技术标准

    DBJ04/T3982019 条文说明

    3.0.1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应根据实际需求及未来发展趋势 进行配建,不仅应满足目前的要求,还需具有适当的前瞻性,充分 估计将来的发展趋势,留有发展余地。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按服务对象特征可分为三大类:自用 充电设施、公用充电设施、专用充电设施。 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按照服务对象和使用特征的 不同,分为三个大类、八个小类。 一是自用充电设施,这类设施主要为特定个体提供充电服务, 具有私用性;二是公用充电设施,这类设施为社会公众电动汽车提 供公共充电服务,具有社会公用性;三是专用充电设施,这类设施 主要为特定行业提供专用服务,具有特定群体的共用性

    表3.0.1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分类

    本标准重点规定自用充电设施和公用充电设施规划、设计、施 工、验收及运维管理的标准和要求,专用充电设施应按照有关行业 标准要求执行。 3.0.2本标准为山西省城镇充电站及充电桩的规划、设计、施工 与验收和运行维护,制定相关技术要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 的主要类型包括充电站和充电桩。 1城镇公共充电站均应为快充站,为旅游客车、企业通勤车、 私人乘用车、公务车等提供充电服务。 2充电桩应符合下列分类要求: 1)充电桩按安装方式可分为落地式充电桩、挂壁式充电 班。不靠近墙体的停车位宜安装落地式充电桩,靠近墙体的停车 位宜安装挂壁式充电桩。 2)按充电方式可分为直流充电桩(终端)、交流充电桩 终端)和交直流一体充电桩(终端)。 3)按充电速度可分为慢充和快充。 5.0.3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为电动汽车应用发展提供服务,充 电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必须与电动汽车的长远发展和应用相 适应。 3.0.4本条提出了充电设施快充与慢充的布局原则。 3.0.5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应可靠、安全,应保证电能安全地 从充电设备传输给电动汽车,不应给周围的环境和人带来危害。 3.0.6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应与网络通信系统连接,满足数据 专输、智能化管理等方面服务需求。 3.0.7建筑中各专业的设备、管线较多,需合理统筹安排。为避 免浪费,在建筑投人使用初期可暂不安装末端供电、充电设备,随 日后需求增大逐步增加。 3.0.8本条提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智能化发展的原则性

    4.1.1在总体规划编制研段,充电基础设施规划需要考虑该区域 城市总体规划布局约束。城市总体规划是城市发展的总原则,充 电基础设施是未来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充电设施的选址和 布局直接关系到充电车流的状态,影响到整个地区交通系统的总 体经济运行,

    4.1.1在总体规划编制研段,充电基础设施规划需要考虑该区域

    .1.2在专项规划编制阶段,综合交通规划、停车场规划、加油站

    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电力工程规划、地下空间利用规划等规划 内容应包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规划设计,充电基础设施规 划应与相关专项规划进行协调。 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应与城市综合交通规划相协调,结合城市 道路网统筹考虑充电基础设施的布局,尽量避免以充电为目的车 流对城市交通产生影响,保障城市交通的畅通。充电基础设施的 布局同时应与城市公共交通、停车场、加油站等专项规划有机结 合,实现资源共享。 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应与该地区电网规划相协调。充电基础设 施容量增长应与地区负荷和电网总容量相协调,以保证电网为电 动汽车提供充足的电力供应。充电基础设施的布局应与配电网的 规划相协调,避免出现电压越限、配电线路或配电设施过载等问 题。充电基础设施应满足接入电网的电能质量要求,并适当配置 补偿和治理装置,避免对电网电能质量造成不良影响。 4.1.3本条规定了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充电基础设施规划的基 本内容。 4.1.4本条规定了在规划设计方案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中,充电基 础设施规划设计的主要内容

    4.1.4本条规定了应建设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地点。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应在建筑物配建停车场中合理设

    4.2.1新建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停车位配建指标及工程做法。

    居住类建筑配建停车指标中包含居民停车位和访客停车位两

    部分,都需要执行配建指标分别安排,其中在访客电动汽车充电基 出设施中应以建设快速充电设施为主。其他类公共建筑主要包括 医院、学校、文化体育设施等。配建指标中居住类建筑不低于 18%的停车位、办公类建筑不低于22%的停车位、商业类建筑不 低于15%的停车位、其他类公共建筑不低于15%的停车位、游览 场所不低于15%的停车位、交通枢纽、公共停车场、换乘停车场不 低于20%的停车位均为直接建设的充电车位,至少应满足配建指 标要求的配建充电车位数量,低压柜安装第一级配电开关,安装干 线电缆,安装第二级配电区域总箱,敷设电缆桥架、保护管及配电 支路电缆到充电桩位,充电桩可由运营商随时安装在充电基础设 施上。 居住类建筑8%以上至100%的停车位,其余直接建设比例以 上至设计比例的停车位,为预留条件的充电车位,至少预留低压柜 安装空闻、十线电缆数设条件,第二级配电区域总箱的安装空间与 接人系统位置,预留二级配电电缆桥架,其中具备暗敷条件的应敷 设配电支路保护管,增加充电桩时可从桩位到区域总箱穿人未端 配电电缆,电缆按需安装可避免一次投资闲置和电缆老化、故障。 强、弱电系统的设计应同步展开,各专业相互配合,完成充电基础 设施与建筑的一体化设计,避免以后出现结构、土建等较大改造 在实际规划工作中,根据配建指标比例计算充电车位数时,建议当 计算值大于3个时可以按“4舍5入”取整,当计算值不足3个时 可上取整。例如,对于某新建居住项目如果有3个地块,在项目技 术经济指标表中,001号地块居住用地的机动车停车位数量2998 辆,应满足按100%预留条件并至少按18%指标建设540个充电 车位的基础设施;002号地块商业用地的机动车停车位数量58 辆,应满足按15%指标建设9个充电车位的基础设施;003号地块 基础教育用地的机动车停车位数量9辆,应满足按15%指标并向 上取整建设2个充电车位的基础设施。 这三个条款的规定是基于电动汽车发展趋势预测和规划,并 综合考虑了充电需求对民用建筑电气系统的影响研究后,规定了

    当前阶段至2020年适用的充电基础设施配建指标,既符合当前电 动汽车发展情况、解决实际面临的充电问题,又可提高电力系统资 原利用率,把现有资源用好、提高能效,并以规划设计带动充电基 础设施伴随工程建设项目同步实施、稳定增长。本条中的配建指 标是在编制过程中经过了多方面研究后总结得出的。 4.2.3大型电动汽充电站的基本功能区包括配电区、监控区、充 电区、电池更换区以及电池维护区、电池存放区等,需要建设一座 充电站建筑。按照动力蓄电池存储能量和单路配电容量,结合能 移服务的车辆数,将充电站分为四级。充电桩需结合停车位设置。 加油充电共建站申加油设备与充电设备的安全间距应符合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中5.0.7电动汽车 充电设施应布置在辅助服务区内”、以及“11.3充电设施的相关 现定。加油充电共建站中的充电基础设施主要为电动汽车提供快 速充电服务,因此应安排快速充电设施。 .2.4对外服务的公用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主要布局在办公 商业、医院、学校、文化体育设施、交通枢纽等建筑物配建停车位 居住建筑配建访客停车位、游览场所配建停车位以及社会停车场 换乘停车场和加油充电共建站中。在目前新建自用电动汽车充电 基础设施比较缺乏,尤其是老旧小区新增充电基础设施较为困难 的情况下,需利用公用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加以弥补充电需求, 因此公用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需针对不同服务对象、根据其停 车时间长短设置不同比例的快速和慢速充电设施,宜以建设快速 充电设施为主。

    4.2.5自用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主要布局在居住建筑配建停 车位中

    4.3充电站规划选址

    4.3.1充电站的规划选址应根据城市规划要求、电动汽车车辆规 模及行驶规律进行合理选择,符合《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规 范》GB50966的有关规定。 充电站规模宜综合考虑电动汽车充电需求、车辆的日均行驶 50

    4.4分散充电设施规划选址

    4.4.1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应在建筑物配建停车场中合理 设置。 1政府机关、公共机构、企事业单位、大型商场、超市、文体场 馆、医院、学校等建筑物配建停车场提供的停车位是出行车位的主 本,应以满足本建筑物使用者和社会公众的出行车位需求为主,应 结合停车位改造或建设,安装分散充电设施。 2游览场所包括风景区、公园以及其他旅游场所等,在配建 停车场中应安排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 3社会公共停车场主要布置在客流集中的商业区、办公区、 医院、体育场馆、旅游风景区、轨道交通车站、公交场站及停车供需

    矛盾突出的居住区周边。 4居住建筑配建停车场提供的停车位是基本车位供给的主 体,应以满足本建筑物业主的基本车位需求为主。居住建筑配建 访客停车场属于满足本建筑物来访客人的出行车位需求。停车困 难的小区可结合路内临时停车泊位和公共停车场建设分时共享的 充电车位。 4.4.2~4.4.3款规定了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建设应从供电、 消防、安全、国家政策等角度统筹规划设计,并符合防火安全、用电 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要求

    本低、见效快的机械式与立体式停车充电一体化设施”的意见,本 标准对此予以明确。 5.1.8民用建筑停车库(场)应设置电动汽车停车区指引标识, 电动汽车停车区域应设置停车充电引导系统,引导系统包括入口 指引标识、道路引导标识和停车充电标识,引导系统的设置应满足 下列要求: 1入口指示标识应设置在主要出人口附近的显著位置,便于 驾驶者判断有无充电设施: 2道路引导标识应在通往充电停车位的主要通行道路的路 面上醒目标出; 3停车充电标识应在停车位地面和上方的醒目位置标出,方 便驾驶者快速驶入;电动汽车停车位应设置区别与其它停车位的 明显标识,颜色宜采用蓝色; 4各类标识的材质、颜色、尺寸等具体设计参照国家标准《图 形标志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标志》GB/T33525。 指引标识宜采用吊牌,以及附墙柱和地面箭头符号;电动汽车 停车位标识宜采用吊牌,以及附墙柱和地面标识符号区分; 停车充电引导标识参考本标准附录B。 5.1.9集中设置的充电停车位应进行统一管理,包括设备管理和 安全管理,宜安排管理人员或电子监控摄像远程对充电停车位进 行全天候监视

    5.2.1且前市场上的电动汽车及充电设备有很多品局

    品、部件的标准并不统一,影响了使用的通用性要求。国家正在加 快制订完整的产品标准体系。 5.2.13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视频安 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CB50395的相关规定, 5.2.14行车者由于安全视距不足或受障碍物遮挡,将导致车辆 运行存在安全隐患;为确保行车安全,充电设备设置应该避免影响 车辆及相关人员平时使用。 为避免充电设备被机动车碰撞、刮操,应设置必要的防撞措 施,由于方法较多,不作更具体规定

    5.3.1设置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停车位选址原则

    1室外停车场和地下停车场都应选取相对数量较为集中的 停车位区域设置充电停车位,不要过于分散;在条件不允许的情况 下,可分几处相对集中设置; 2地面充电停车位应设置在出入便利的区域,不应设置在停 车场主要出人口和幼儿园、学校、商场、医院、广场等人流活动集中 地公共场所附近,方便出行及充电; 3地下充电停车位应尽量选择设置在靠近地面层区域,如地 下一层有停车区,建议集中设置的地下一层,若地下一层为商业设 施或不满足集中设置充电停电位,建议集中设置在地下二层;集中 置充电停车位时尽量不要设置在地下车库的主要上下坡道附 近;以方便出行、充电及发生紧急状况时便于安全疏散。 4不同区域类型应的情配置直流充电耕与交流充电耕的比 例;不同种类充电车位应该分开布置。 居住建筑、办公建筑应以交流充电桩(慢充)为主,直流充电 进(快充)为辅进行合理布置,建议二者的配建比例为5:1~10:1 之间;商业建筑、对外交通区应以直流充电桩(快充)为主,交流充 电桩(慢充)为辅进行合理布置,建议二者的配建比例为5:1~10:1 之间;公共停车场的交流充电桩(慢充)和直流充电桩(快充)配建 比例按实际情况确定。例如为周边居住建筑、办公建筑等服务的 54

    停车场,建议以交流充电桩(慢充)为主,直流充电桩(快充)为辅 进行合理布置,二者配建比例在5:1~10:1之间;为商业建筑、购 物广场等服务的停车场,建议以直流充电桩(快充)为主,交流充 电桩(慢充)为辅进行合理布置,二者配建比例在5:1~10:1之间。

    交流充电接口建议设置在停车位安装停车挡方向的中间位 置;直流充电接口建议采用一桩多充式,宜设置在辐射范围停车位 安装停车挡方向的中间位置。根据室内、室外等不同位置的停车 场.合理规范的充电桩位置典型设计参见下图

    图5.3.1油电共建站电动汽车充电区设计示意图

    别墅图纸图5.3.2地面停车场“一桩一充”倾斜式停车位设计示意图

    图5.3.3地面停车场”一桩多充”垂直式停车位设计示意图

    图5.3.4地下停车库“一桩多充”垂直式停车位设计示意图

    图5.3.5地下停车库“壁挂式”垂直式停车位设计示意

    5.3.6本条规定了充电站应结合站内工艺布置,合理设置规模、 功能分区及充电车位的配置。 公共充电站一般为两层建筑,用地面积应结合站内功能区布 高及各功能区的实际用地面积确定。充电站用地面积的大小主要 由充电车位的数量决定,8个充电车位的充电站用地面积约 400m,30个充电车位的充电站用地面积约1000m,50个充电车 位的充电站用地面积约1650m,50个以上充电车位宜采用立体充 电站的形式。 充电站总体布置应符合《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规范》 CB50966的有关规定。本条对充电站内停车位、建(构)筑物、充 电设施、通路、出人口等布置要求。在城市中心区等露华地段设置 充电站时,为节省土地费用,在满足充电安全可靠的前提下,可将 充电车位设计为立体车位。《国家电网公司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典 型设计》提出了3种立体充电站的设计方案。 充电站总体布置应确保电动汽车在出人和停放充电时的安 全,保证充电设备设置不影响车辆及相关人员平时使用。 充电站的道路设计宜采用城市型道路宜单独设置车辆出人 口。充电站的进出站车道应与站外市政道路顺畅衔接。充电站与 站外市政道路之间宜设置缓冲距离或缓冲地带,便于电动汽车进 出和充电等候。 充电区的人口和出口应至少有两条车道与站外道路连接。充 电区单车道宽度不应小于3.5m,双车道宽度不应小于6m。转弯 半径按照电动汽车类型确定且不宜小于9m;道路坡度不应大于 6%,且坡向站外。 充电站的排水系统应保持通畅。站区雨水可通过截水沟或雨 水口收集后排人市政雨水系统;当雨水由明沟排到站外时,在排出 围墙前,应设置水封装置:当不具备集中排水条件时,站内地面雨 水可散流排出站外,应确保充电桩不会出现被水淹没的危险。 充电站生活给水和排水设计应符合《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 范》GB50015的规定;充电站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应符合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的规定。位于采暖区 的充电站宜采用分散电采暖方式。采用电采暖时,应满足房间用 途、特点、经济和安全防火的要求。空调房间宜采用分体式空调 机计算机标准,空调设备应满足环保和国家能效等级标准的规定。

    5.4.1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防火分类、耐火等级和消防措 施,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CB50016、《汽车 库、修车库、停车库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和《电动汽车分散充 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51313)等相关规定,还应符合现行行 业标准《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5027的有关规定。

    6.2负荷等级及设备容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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