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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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备用电源standby electrical

    当正常电源断电时,由于非安全原因用来维持电气装置 某些部分所需的电源,

    2.1.7 剩余电流 residual current

    质量标准1.7剩余电流residualcurren

    同一时刻,在电气装置中的电气回路给定点处的所有带 电流值的代数和。

    不超过《建筑物电气装置的电压区段》GB/T183 IEC60449规定的有关I类电压限值的电压。

    (SELV) system

    在正常条件下不接地的、电压不超过特低电压的电气系 简称SELV系统,

    (PELV) system

    在正常条件下接地的、电压不超过特低电压的电气系 称 PELV 系统。

    2.1.11 外露可导电部分

    2.1.11外露可导电部分

    设备上能触及到的可导电部分,在正常情况下不带电,但 基本绝缘损坏时会带电。

    2. 1. 12 外界可导电部分

    2.1.12外界可导电部分

    非电气装置的组成部分,且易于引人电位的可导电部分 电位通常为局部地电位。

    为了电气安全,将一个系统、装置或设备的一点或多 接地。

    出于电气安全之外的自的,将系统、装置或设备的一点可 点接地。

    系统、装置和设备的接地所包含的所有电气连接和器件。 称接地系统(earthing system)

    理入士或特定的导电介质中、与大地有电接触的可导电 部分。

    在系统、装置或设备的给定点与接地极或接地网之间提供 电通路或部分导电通路的导体。

    接地配置的组成部分,仅包括接地极及其相互连接部分

    接闪器、引下线、接地网、浪涌保护器及其他莲 总合。

    2.1.25 防护区 protection area

    2. 1. 27 盲区

    根据被防护对象所处的环境条件和安全管理的要求,对 防护区域实施由外到里或由里到外层层设防的防护措施,分 体纵深防护和局部纵深防护两种类型

    厅堂内各测点处稳态声压级的平均值,相对于扩声系统 器处声压级或扩声设备输人端电压的幅频响应。

    扩声系统达到可用增益时,声场内各测量点处稳态声压级的 平均值与扩声系统传声器处声压级的差值

    扩声时,厅内各测量点处得到的稳态声压级的极大值和极小 值的差值,以分贝(dB)表示,

    将建筑物(群)内的电力、照明、空调、给水排水等机电设 备或系统进行集中监视、控制和管理的综合系统。通常为分散控 制与集中监视、管理的计算机控制系统。

    2.1.34分布计算机系统distril

    由多个分散的计算机经互联网络构成的统一计算机系统。 布计算机系统是多种计算机系统的一种新形式。它强调资源 务、功能和控制的全面分布。

    安装在制造或过程区域的现场装置与控制室内的自动控制装 置之间的数字式、串行、多点通信数据总线称为现场总线。

    建筑物或建筑群内部之间的信息传输网络,它既能使建 或建筑群内部的语言、数据通信设备、信息交换设备和信息智 系统被此相联,也能使建筑物内通信网络设备与外部的通信冈 相联。

    能量以电磁波形式由源发射到空间的现象和能量以电磁波形

    由导电材料制成的,用以减弱变化的电磁场透人给定区 屏蔽。

    2. 1. 42 电子信息系统 electronic information system

    由计算机、有(无)线通信设备、处理设备、控制设备及其 相关的配套设备、设施(含网络)等的电子设备构成的,按照一 定应用目的和规则对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等 处理的人机系统。

    2. 1. 43 阻塞流 choked flow

    阀人口压力保持恒定,逐步降低出口压力,当增加压差, 进一步增大流量,即流量增加到一个最大的极限值,此时的 状态称为阻塞流,

    给定行程下,阀两端压差为10°kPa时,温度为5~40 水,每小时流经调节阀的体积,以立方米(m)表示。

    考虑流体的非流状态对流量系数造成的影响,而对流量系 数值加以修正的系数。

    3.1.1本章适用于民用建筑中10(6)kV及以下供配电系统的 设计。 3.1.2供配电系统的设计应按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工程特点, 系统规模和发展规划以及当地供电条件,合理确定设计方案 3.1.3供配电系统的设计应保障安全、供电可靠、技术先进和 经济合理。 3.1.4供配电系统的构成应简单明确,减少电能损失,并便于 管理和维护。 3.1.5供配电系统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国 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活》GB50052的有关规定

    3.2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

    2.1用电负荷应根据供电可靠性及中断供电所造成的损失或 乡响的程度,分为一级负荷、二级负荷及三级负荷。各级负荷应 奇合下列规定: 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为一级负荷: 1)中断供电将造成人身伤亡; 2)中断供电将造成重大影响或重大损失; 3)中断供电将破坏有重大影响的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 或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例如:重要通信枢 纽、重要交通枢纽、重要的经济信息中心、特级或 申级体育建筑、国宾馆、承担重大国事活动的会堂、 经常用于重要国际活动的大量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 等的重要用电负荷。

    3.2.3民用建筑中消防用电的负荷等级,应符合下列规

    1一类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控制室、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 控制装置、火灾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防烟及排烟设施、自 动火火系统、消防水泵、消防电梯及其排水泵、电动的防火卷帘 及门窗以及阀门等消防用电应为一级负荷,二类高层民用建筑内 的上述消防用电应为二级负荷; 2特、甲等剧场,本条1款所列的消防用电应为一级负荷, 乙、内等剧场应为二级负荷: 3特级体育场馆的应急照明为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 甲级体育场馆的应急照明应为一级负荷。 3.2.4当主体建筑中有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时,直接影响 其运行的空调用电应为一级负荷;当主体建筑中有大量一级负荷 时,直接影响其运行的空调用电应为二级负荷。 3.2.5重要电信机房的交流电源,其负荷级别应与该建筑工程 中最高等级的用电负荷相同。 3.2.6区域性的生活给水泵房、采暖锅炉房及换热站的用电负 荷,应根据工程规模、重要性等因素合理确定负荷等级,且不应 低于二级。

    3.2.8一级负荷应由两个电源供电,当一个电源发生故障

    另一个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2.11三级负荷可按约定供

    3.3电源及供配电系统

    110(6)kV供电线路宜深入负荷中心。根据货荷容量和 分布,宜使配变电所及变压器靠近建筑物用电负荷中心。 2同时供电的两路及以上供配电线路中,其中一路中断供 电时,其余线路应能满足全部一级负荷及二级负荷的供电要求。 3在设计供配电系统时,除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外 不应按一个电源系统检修或发生故障的同时,另一电源又发生故 障进行设计。 4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用电单位宜设置自备电源: 1)一级负荷中含有特别重要负荷: 2)设置自备电源比从电力系统取得第二电源经济合理 或第二电源不能满足一级负荷要求; 3)所在地区偏解且远离电力系统,设置自备电源作为 王电源经济合理。 5需要两回电源线路的用电单位,宜采用同级电压供电。 银据各级负荷的不同需要及地区供电条件,也可采用不同电压 供电。 610(6)kV系统的配电级数不宜多于两级

    710(6)kV配电系统宜采用放射式。根据变压器的容 量、分布及地理环境等情况,亦可采用树于式或环式。

    ..应忘电惊气正强电少间

    3.3.3下列电源可作为应急电源

    3.3.4根据允许中断供电的时间,可分别选择下列应急

    1快速自动启动的应急发电机组,适用手充许中断供电时 间为15~30s的供电: 2带有自动投人装置的独立于正常电源的专用馈电线路: 适用于充许中断供电时间大于电源切换时间的供电: 3不间断电源装置(UPS),适用于要求连续供电或允许中 断供电时间为毫秒级的供电: 4应急电源装置(EPS),适用于允许中断供电时间为毫秒 级的应急照明供电。 3.3.5住宅(小区)的供配电系统,宜符合下列规定: 1住宅(小区)的10(6)kV供电系统宜采用环网方式 2高层住宅宜在底层或地下一层设置10(6)/0.4kV户内 变电所或预装式变电站: 3多层住宅小区、别墅群宜分区设置10(6)/0.4kV预装 式变电站。

    3.4.1用电单位的供电电压应根据用电负荷容量、设备特 供电距离、当地公共电网现状及其发展规划等因素,经技术经 比较后确定。

    3.4.2当用电设备总容量在250kW及以上或变压器

    在250kW以下或变压器容量在160kVA以下时,可由低压供

    3.4.3对大型公共建筑,应根据空调冷水机组的容量以及 共电条件,合理确定机组的额定电压和用电单位的供电电压, 应考惠大容量电动机启动时对变压器的影响,

    3.4.4用电单位受电端供电电压的偏差充许值,应符合下列

    10kV及以下三相供电电压充许偏差应为标称系统电压 的士7%; 2220V单相供电电压允许偏差应为标称系统电压的 +7%、一10% ; 3对供电电压允许偏差有特殊要求的用电单位,应与供电 企业协议确定。

    2与其他负荷共用配电线路时,宜降低配电线路阻抗: 3较大功率的冲击性负荷、冲击性负荷群,不宜与电压波 动、闪变敏感的负荷接在同一变压器上。 3.4.9为降低三相低压配电系统的不对称度,设计低压配电系 统时宜采取下列措施: 1220V或380V单相用电设备接人220/380V三相系统时: 宜使三相负荷平衡; 2地区公共低压电网供电的220V照明负荷,线路电流 小于或等于40A时,宜采用220V单相供电;大于40A时,宜 采用220/380V三相供电。 3.4.10宜采取抑制措施,将用电单位供配电系统的谐波限在规 定范围内。

    1负荷计算,可作为按发热条件选择变压器、导体及电器 的依据:并用来计算电压损失和功率损耗:也可作为电能消耗及 无功功率补偿的计算依据: 2尖峰电流,可用以校验电压波动和选择保护电器; 3一级、二级负荷,可用以确定备用电源或应急电源及其 容量; 4季节性负荷,可以确定变压器的容量和台数及经济运行 方式。 3.5.2方案设计阶段可采用单位指标法;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 计阶段,宜采用需要系数法。 3.5.3当消防设备的计算负荷大于火灾时切除的非消防设备的 计算负荷时,应按消防设备的计算负荷加上火灾时未切除的非消 防设备的计算负荷进行计算。 当消防设备的计算负荷小于火灾时切除的非消防设备的计算 负荷时,可不计人消防负荷。

    3.5.4应急发电机的负荷计算应满足下列要求:

    1当应急发电机仅为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供电时,应 以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的计算容量,作为选用应急发电机容 量的依据; 2当应急发电机为消防用电设备及一级负荷供电时,应将 两者计算负荷之和作为选用应急发电机容量的依据; 3当自备发电机作为第二电源,且尚有第三电源为一级负 荷中特别重要负荷供电时,以及当向消防负荷、非消防一级负 及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供电时,应以三者的计算负荷之和作 为选用自备发电机容量的依据

    5单相负荷应均衡分配到三相上,当单相负荷的总计算容

    3.5.5单相负荷应均衡分配到三相上,当单相负荷的点

    量小于计算范围内三相对称负荷总计算容量的15%时,应全部 按三相对称负荷计算;当超过15%时,应将单相负荷换算为等 效三相负荷,再与三相负荷相加。

    3.6.1应合理选择变压器容量、线缆及敷设方式等措施,减少 线路感抗以提高用卢的自然功率因数。当采用提高自然功率因数 措施后仍达不到要求时,应进行无功补偿。 3.6.210(6)kV及以下无功补偿宜在配电变压器低压侧集中 补偿,且功率因数不宜低于0.9。高压侧的功率因数指标,应符 合当地供电部门的规定。 3.6.3补偿基本无功功率的电容器组,宜在配变电所内集中补 偿。容量较大、负荷平稳且经常使用的用电设备的无功功率宜单 独就地补偿。 3.6.4具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宜采用手动投切的无功补偿装置: 1补偿低压基本无功功率的电容器组; 2常年稳定的无功功率; 3经常投入运行的变压器或配、变电所内投切次数较少的 10kV电容器组

    4.1.1本章适用于交流电压为10(6)kV及以下的配变电所 设计。 4.1.2配变电所设计应根据工程特点、负荷性质、用电容量, 所址环境、供电条件和节约电能等因素,合理确定设计方案,并 适当考虑发展的可能性。 4.1.3地震基本烈度为7度及以上地区,配变电所的设计和电 气设各的安装应平敢必要的電拱施

    4.1.4配变电所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

    4.2.1 配变电所位置选择,应根据下列要求综合确定: 深人或接近负荷中心; 2 进出线方便; 3 接近电源侧; 设备吊装、运输方便: 5 不应设在有剧烈振动或有爆炸危险介质的场所; 6不宜设在多尘、水雾或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当无法远 离时,不应设在污染源的下风侧: 7不应设在厕所、浴室、厨房或其他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 方,且不宜与上述场所贴邻。如果贴邻,相邻隔墙应做无渗漏、 无结露等防水处理; 8配变电所为独立建筑物时,不应设置在地势低洼和可能 积水的场所。

    4.2.2配变电所可设置在建筑物的地下层,但不宜设置在最 底层。配变电所设置在建筑物地下层时,应根据环境要求加设 机械通风、去湿设备或空气调节设备。当地下只有一层时,尚 应采取预防洪水、消防水或积水从其他渠道淹渍配变电所的 措施。 4.2.3民用建筑宜集中设置配变电所,当供电负荷较大,供电 半径较长时,也可分散设置;高层建筑可分设在避难层、设备层 及层顶竺处

    ,2.4住宅小区可设独立式配变电所,也可附设在建筑物内 先用户外预装式变电所。

    选用户外预装式变电所。

    4.3.1配电变压器选择应根据建筑物的性质和负荷情况 条件确定,并应选用节能型变压器

    4.3.2配电变压器的长期工作负载率不宜大于85%。

    1电力和照明来用共用变压器将产重影响照明质量及光源 寿命时,可设照明专用变压器: 2季节性负荷容量较大或冲击性负荷严重影响电能质量时, 可设专用变压器; 3单相负荷容量较大,由于不平衡负荷引起中性导体电流 超过变压器低压绕组额定电流的25%时,或只有单相负荷其容 量不是很大时,可设置单相变压器; 4出于功能需要的某些特殊设备,可设专用变压器; 5在电源系统不接地或经高阻抗接地,电气装置外露可导 电部分就地接地的低压系统中(IT系统),照明系统应设专用变 压器。 4.3.4供电系统中,配电变压器宜选用D,ynl1接线组别的变 一

    4.3.4供电系统中,配电变压器宜选用D,ynl1接统 压器。

    4.3.5设置在民用建筑中的变压器,应选择干式、气体

    非可燃性液体绝缘的变压器。当单台变压器油量为100kg及

    非可燃性液体绝缘的变压器。当单台变压器油量为100k及以上 时,应设置单独的变压器室。

    于1250kVA。预装式变电所变压器,单台容量不宜大 于800kVA.

    4.4主接线及电器选择

    4.4.1配变电所电压为10(6)kV及0.4kV的母线,宜采用 单母线或单母线分段接线形式。 4.4.2配变电所10(6)kV电源进线开关宜采用断路器或带熔 断器的负荷开关。当无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要求,且供电容量较 小、出线回路数少、无需带负荷操作时,也可采用隔离升关或隔 离触头。

    离触头。 4.4.3配变电所电压为10(6)kV的母线分段处,宜装设与电 源进线升关相同型号的断路器,但系统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 可只装设隔离电器: 1事故时手动切换电源能满足要求; 2不需要带负荷操作; 3对母线分段开关无继电保护或自动装置要求。 4.4.4采用电压为10(6)kV固定式配电装置时,应在电源侧 装设隔离电器;在架空出线回路或有反馈可能的电缆出线回路 中,尚应在出线侧装设隔离电器。 4.4.5电压为10(6)kV的配出回路升关的出线侧,应装设与 该回路开关电器有机械连锁的接地开关电器和电源指示灯或电压 监视器

    4.4.3配变电所电压为10(6)kV的母线分段处,宜

    该回路开关电器有机械连锁的接地开关电器和电源指示灯或电压 监视器

    应在供电侧的配变电所装设断路器,另一侧配变电所装设隔 器。当两侧供电可能性相同时,应在两侧均装设断路器。当 容量较小,且手动联络能满足要求时,亦可采用带保护的负 关电器。

    4.4.7当同一用电单位由总配变电所以放射式向分配变电所供 电时,分配变电所的电源进线开关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源进线开关宜采用能带负荷操作的开关电器,当有继 电保护要求时,应采用断路器; 2总配变电所和分配变电所相邻或位于同一建筑平面内, 且两所之间无其他阻隔而能直接相通,当无继电保护要求时,分 配变电所的进线可不设开关电器。 4.4.8向10(6)kV并联电容器组供电的出线开关,应选用适 合电容器组使用类别的断路器。 4.4.910(6)kV母线上的避雷器和电压互感器,可合用一组 隔离电器。 4.4.10用电单位的10(6)kV电源进线处,可根据当地供电 部门的规定,装设或预留专供计量用的电压、电流互感器。 4.4.11当10(6)kV的开关设备选用真空断路器时,应设有 浪涌保护电器。 4.4.12对于电压为0.4kV系统,开关设备的选择应符合下列 规定: 1 变压器低压侧电源开关宜采用断路器; 2当低压母线分段开关采用自动投切方式时,应采用断路 器,且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装设“自投自复”、“自投手复”、“自投停用”三 种状态的位置选择升关: 2)低压母联断路器自投时应有一定的延时,当电源王 断路器因过载或短路故障分闸时,母联断路器不得 自动合闸; 3)电源主断路器与母联断路器之间应有电气连锁。 3低压系统采用固定式配电装置时,其中的断路器等开关 设备的电源侧,应装设隔离电器或同时具有隔离功能的开关电 器。当母线为双电源时,其电源或变压器的低压出线断路器和母 线联络断路器的两侧均应装设隔离电器。与外部配变电所低压联

    络电源线路断路器的网侧,亦均应装设隔离电器。 4.4.13当自备电源接人配变电所相同电压等级的配电系统时, 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接人开关与供电电源网络之间应有机械连锁,防止并网 运行; 2应避免与供电电源网络的计费混淆; 3接线应有一定的灵活性,并应满足在特殊情况下,相对 重要负荷的用电; 4与配变电所变压器中性点接地形式不同时,电源接入开 关的选择应满足切换条件,

    4.5.1配变电所的形式应根据建筑物(群)分布、周围环境条 件和用电负荷的密度综合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层建筑或大型民用建筑宜设室内配变电所: 2多层住宅小区宜设户外预装式变电所,有条件时也可设 置室内或外附式配变电所。 4.5.2建筑物室内配变电所,不宜设置裸露带电导体或装置, 不宜设置带可燃性油的电气设备和变压器,其布置应符合下列 规定: 1不带可燃油的10(6)kV配电装置、低压配电装置和干 式变压器等可设置在同一房间内。 具有符合IP3X防护等级外壳的不带可燃性油的10(6)kV 配电装置、低压配电装置和干式变压器,可相互靠近布置。 2电压为10(6)kV可燃性油浸电力电容器应设置在单独 房间内。

    建筑,当为两层布置时,变压器应设置在底层; 2变压器在正常运行时应能方便和安全地对油位、油温等 进行观察,并易于抽取油样; 3变压器的进线可采用电缆,出线可采用封闭式母线或 电缆; 4变压器室门应向外开启;变压器室内可不考虑吊芯检修 但门前应有运输通道; 5变压器室应设置储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 4.5.4对于内设不带可燃性油变压器的独立配变电所,其电气 设备的选择应与建筑物室内配变电所的规定相同。 4.5.5由同一配变电所供给一级负荷用电的两回路电源的配电 装置宜分列设置,当不能分列设置时,其母线分段处应设置防火 隔板或隔墙。 供给一级负荷用电的两回路电缆不宜敷设在同一电缆沟内。 当无法分开时,宜采用耐火类电缆。当采用绝缘和护套均为非延 然性材料的电缆时,应分别设置在电缆沟的两侧支架上。 4.5.6电压为10(6)kV和0.4kV配电装置室内,宜留有适 当数量的相应配电装置的备用位置。0.4kV的配电装置,尚应 留有适当数量的备用回路。 4.5.7户外预装式变电所的进、出线宜米用电缆。 4.5.8有人值班的配变电所应设单独的值班室。值班室应能直 通或经过走道与10(6)kV配电装置室和相应的配电装置室相 通:并应有门直接通向室外或走道。 当配变电所设有低压配电装置时,值班室可与低压配电装置 室合并,耳值班人员工作的一端,配电装置与墙的净距不应小 于3m。 4.5.9变压器外廓(防护外壳)与变压器室墙壁和门的净距不 应小于表4.5.9的规定。

    4.5.5由同一配变电所供给一级负荷用电的两回路电源

    城镇建设标准4.5.9变压器外廓(防护外壳)与变压器室墙壁和门的净距不 应小于表4.5. 9的规定。

    表4.5.9变压器外(防护外壳)与变压器室 墙壁和门的最小净距(m)

    培壁和门的最小净距(m)

    表中各值不适用于制造厂的成套产品。

    注:①当变压器外壳的门为不可拆卸式时,其B值应是门扇的宽度C加变压器宽 度6之和再加0.3m

    度6之和再加0.3m

    4.610(6)kV配电装置

    工程计价标准规范范本4.610(6)kV配电装置

    4.6.1配电装置的布置和导体、电器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配电装置的布置和导体,电器的选择,应不危及人身安 全和周围设备安全,并应满足在正常运行、检修、短路和过电压 情况下的要求; 2配电装置的布置,应便于设备的操作、搬运、检修和试 验,并应考虑电缆或架空线进出线方便; 3配电装置的绝缘等级,应和电网的标称电压配合; 4配电装置间相邻带电部分的额定电压不同时,应按较高 的额定电压确定其安全净距。 4.6.2配电装置室内各种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表4.6.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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