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93-93(2010年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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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3.1.1二氧化碳灭火系统按应用方式可分为全没灭火系统和局部应用灭火系统。全淹没灭火系统应 用于扑救封闭空间内的火灾;局部应用灭火系统应用于扑救不需封闭空间条件的具体保护对象的非

    深位火灾。 元 3.1.2采用全淹没灭火系统的防护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3.1.2.1对气体、液体、电气火灾和固体表面火灾,在喷放二氧化碳前不能自动关闭的开口,其面 积不应大于防护区总内表面积的3%,且开口不应设在底面。 3.1.2.2对固体深位火灾,除泄压口以外的开口,在喷放二氧化碳前应自动关闭。 3.1.2.3防护区的围护结构及门、窗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0h,吊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 围护结构及门窗的允许压强不宜小于1200Pa。 3.1.2.4防护区用的通风机和通风管道中的防火阀,在喷放二氧化碳前应自动关闭。 条文说明 3.1.3采用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保护对象,应符合下列规定: 3.1.3.1保护对象周围的空气流动速度不宜大于3m/s。必要时,应采取挡风措施。 3.1.3.2在喷头与保护对象之间,喷头喷射角范围内不应有遮挡物。 3.1.3.3当保护对象为可燃液体时,液面至容器缘口的距离不得小于150mm。 条文说明 3.1.4启动释放二氧化碳之前或同时,必须切断可燃、助燃气体的气源。条文说明 3.1.4A组合分配系统的二氧化碳储存量,不应小于所需储存量最大的一个防护区或保护对象的储存 量。条文说明 3.1.5当组合分配系统保护5个及以上的防护区或保护对象时,或者在48h内不能恢复时,二氧化碳 应有备用量,备用量不应小于系统设计的储存量。 对于高压系统和单独设置备用量储存容器的低压系统,备用量的储存容器应与系统管网相连, 应能与主储存容器切换使用。 条文说明

    3.2.1二氧化碳设计浓度不应小于火火浓度的1.7倍,并不得低于34%。可燃物的二氧化碳设计浓度 可按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采用。 条文说明 3.2.2当防护区内存有两种及两种以上可燃物时,防护区的二氧化碳设计浓度应采用可燃物中最大的 二氧化碳设计浓度。 条文说明

    式中M 二氧化碳设计用量(Kg) Kb—物质系数;

    医院标准规范范本A. = 0.0076号 /P

    式中Ax一泄压口面积(m); Q一一二氧化碳喷射率(Kg/min); P一一围护结构的允许压强(Pa);条文说明 3.2.8全淹没灭火系统二氧化碳的喷放时间不应大于1min。当扑救固体深位火灾时,喷放时间不应 大于7min,并应在前2min内使二氧化碳的浓度达到30%。 条文说明 3.2.9二氧化碳扑救固体深位火灾的抑制时间应按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采用。 条文说明 3.2.10(此条删除) 。

    3.3局部应用灭火系统

    3.3.1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设计可采用面积法或体积法。当保护对象的着火部位是比较平直的表面 时,宜采用面积法;当着火对象为不规则物体时,应采用体积法。条文说明 3.3.2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二氧化碳喷射时间不应小于0.5min。对于燃点温度低于沸点温度的液体和 可熔化固体的火灾,二氧化碳的喷射时间不应小于1.5min。条文说明 3.3.3当采用面积法设计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3.3.3.1保护对象计算面积应取被保护表面整体的垂直投影面积。 3.3.3.2架空型喷头应以喷头的出口至保护对象表面的距离确定设计流量和相应的正方形保护面 积;槽边型喷头保护面积应由设计选定的喷头设计流量确定。 3.3.3.3架空型喷头的布置宜垂直于保护对象的表面,其瞄准点应是喷头保护面积的中心。当确需 非垂直布置时,喷头的安装角不应小于45°。其瞄准点应偏向喷头安装位置的一方(图3.3.3),喷 头偏离保护面积中心的距离可按表3.3.3确定,

    式中qv—单位体积的喷射率[kg/(min·m")]; At—假定的封闭罩侧面围封面面积(m); Ap—在假定的封闭罩中存在的实体墙等实际围封面的面积(m) 3.3.4.3二氧化碳设计用量应按下式计算:

    12A, g=K.l 16. A

    式中Vi一一保护对象的计算体积(m3) 3.3.4.4喷头的布置与数量应使喷射的二氧化碳分布均匀,并满足单位体积的喷射率和设计用量的 要求。条文说明

    3.3.5(此条删除)

    0.1二氧化碳灭火系统按灭火剂储存方式可分为高压系统和低压系统。管网起点计算压力(绝对 );高压系统应取5.17MPa,低压系统应取2.07MPa。条文说明 0.2管网中于管的设计流量应按下式计算:

    Q = M / 式中Q管道的设计流量(kg/min)。 条文说明 4.0.3管网中支管的设计流量应按下式计算: Q=Zg

    4.0.3管网中支管的设计流量应按下式计算: (4.03) 式中N一安装在计算支管流程下游的喷头数量; Qi一单个喷头的设计流量(kg/min)。条文说明 4.0.3A管道内径可按下式计算: D=Ka·Q (4.0.3A) 式中D一管道内径(mm); Kd—管径系数,取值范围1.41~3.78。 条文说明 4.0.4管段的计算长度应为管道的实际长度与管道附件当量长度之和。管道附件的当量长度应采用经 国家相关检测机构认可的数据:当无相关认证数据时,可按本规范附录B采用。 条文说明 4.0.5管道压力降可按下式换算或按本规范附录C采用,

    0.872510 L+(0 . 0 4 3.D92Z)

    10高压系统储存容器数量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Np——高压系统储存容量数量数; α——充装系数(Kg/L) Vo—单个储存容器的容积(L) 4.0.11低压系数储存容器的规格可依据

    6.0.3手动操作装置应设在防护区外便于操作的地方,并应能在一处完成系统启动的全部操作。局部 应用灭火系统手动操作装置应设在保护对象附近。条文说明 6.0.3A对于采用全淹没灭火系统保护的防护区,应在其出入口处设置手动、自动转换控制装置:有 人工作时,应置于手动控制状态。条文说明 5.0.4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的供电与自动控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有 关规定。当采用气动动力源时,应保证系统操作与控制所需要的压力和用气量。条文说明 5.0.5低压系统制冷装置的供电应采用消防电源,制冷装置应采用自动控制,且应设手动操作装置, 条文说明 5.0.5A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场所,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的动作信号及相关警报信号、工作状态和 控制状态均应能在火灾报警控制器上显示。条文说明

    6.0.3手动操作装置应设在防护区外便于操作的地方,并应能在一处完成系统启动的全部操作。局部 应用灭火系统手动操作装置应设在保护对象附近。条文说明 5.0.3A对于采用全灌没火火系统保护的防护区,应在其出人口处设置手动、自动转换控制装置:有 人工作时,应置于手动控制状态。条文说明 5.0.4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的供电与自动控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有 关规定。当采用气动动力源时,应保证系统操作与控制所需要的压力和用气量。条文说明 5.0.5低压系统制冷装置的供电应采用消防电源,制冷装置应采用自动控制,且应设手动操作装置 条文说明 5.0.5A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场所,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的动作信号及相关警报信号、工作状态和 控制状态均应能在火灾报警控制器上显示。条文说明

    7.0.1防护区内应设火灾声报警器,必要时,可增设光报警器。防护区的人口处应设置火灾声、光报 警器。报警时间不宜小于灭火过程所需的时间,并应能手动切除报警信号。条文说明 7.0.2防护区应有能在30s内使该区人员疏散完毕的走道与出口。在疏散走道与出口处,应设火灾事 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条文说明 7.0.3防护区入口处应设灭火系统防护标志和二氧化碳喷放指示灯。条文说明 7.0.4当系统管道设置在可燃气体、蒸气或有爆炸危险粉尘的场所时,应设防静电接地。条文说明 7.0.5地下防护区和无窗或固定窗扇的地上防护区,应设机械排风装置。条文说明 7.0.6防护区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能自动关闭;在任何情况下均应能从防护区内打开。 条文说明 7.0.7设置灭火系统的防护区的入口处明显位置应配备专用的空气呼吸器或氧气呼吸器。

    附录 A 物质系数、设计浓度和抑制时间

    附表A物质系数、设计浓度和抑制时间

    注:附表A中未列出的可燃物,其灭火浓度应通过试验确定

    附录 B管道附件的当量长度

    附表B管道附件的当量长度 附表B管道附件的当量长度

    起点计算压力取5.17MPa,后段管道的起点压力取前段

    附录 D 二氧化碳的Y值和 Z 值

    附录 E 高程校正系数

    附录 E 高程校正系数

    喷头入口压力与单位面积的喷射率

    附录H喷头等效孔口尺寸

    路桥施工组织设计 附录H喷头等效孔口尺寸

    表H喷头等效孔口尺寸

    注:喷头规格代号系表示具有0.98流量系数的等效单孔直径与0.79375mm的比

    附录」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管道规

    附表J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管道规格

    家具标准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 主编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 参加单位:机械工业部设计研究院 上海船舶设计研究院 江苏省公安厅 主要起草人:徐炳耀谢德隆宋旭东刘俐娜冯修远刘天牧钱国泰罗德安马少奎马恒 附加说明 本规范局部修订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 主编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 参加单位:辽宁省公安消防总队 原机械工业部设计研究院 原核工业部五二四厂 主要起草人:马桐臣宋旭东王世荣杨维泉庄炳华薛思强方亦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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