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 50565-201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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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注:1表中生产厂房、辅助生产建筑、公用工程站、行政生活建筑均指单层或多层建筑。高层建筑 之间或高层与其他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按本表规定增加3m; 2两座建筑物相邻较高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m及以下范围内的 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4m。两座丁、戊类生产厂房,当符合 以下客项条件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规定减少25%;相两面的外墙均为不燃烧体;无外露的燃烧 本屋檐;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不大于该外墙面积的5%,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 3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的屋顶耐火 极限不低于1.00h时,其防火间距可减少为:甲、乙类生产厂房之间不应小于6m;丙、丁、戊类生 产厂房之间不应小于4m; 4当一座建筑物内存在不同火灾危险性的防火分区时,应依据其中火灾危险性最大防火分区的 类别确定该座建筑物与相邻建筑物或其他设施的防火间距; 5丙类泵或泵房,防火间距可按本表中甲、乙类泵或泵房与其他设施的防火间距减少25%,但 不应小于8m。丙类闪点大干120℃可燃液体储罐与其他设施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表中丙类(闪点 60℃~120℃)固定顶罐减少25%,但不应小于8m; 6表中“V”为储罐公称容积; 7罐区与其他设施的防火间距按相邻最大罐容积确定,埋地储罐可减少50%; 8当纺织工程中甲、乙类可燃液体罐区的储量大于表中数字时,与相邻设施之间的防火间距应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的规定:

    9除甲类仓库外,其余类别的仓库包含在辅助生产建筑中。甲类仓库中的储存物品为现行国家 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表内甲类1、2、5、6项; 10厂区围墙与厂内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m,且围墙两侧的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之间还 应满足相应的防火间距要求; 11表中“一”表示无防火间距要求或执行相关规范; 12表中防火间距按本规范附录C所规定的起止点计算。 条文说明

    4.3.1厂区内消防车道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并 立确保消防车能到达任何需要灭火的区域。 需沿厂区围墙内侧设置消防车道时,当厂区围墙外侧已设有消防车道,且该处围墙采用通透栏杆 过,可利用厂区围墙外侧的消防车道,但应与厂区内消防车道相连接,形成环状。兼有消防扑救功 能的消防车道与建筑物之间的距离应满足消防扑救的要求。条文说明 1.3.2消防车道的路面边缘与管架支柱(边缘)、照明电杆、行道树或标志杆等的最近距离,双车道 不应小于0.5m通信标准,单车道不应小于1.0m。 条文说明 4.3.3当"形或"E"形建筑物的总长度及总宽度均大于150m时,应在其两翼之间设置贯通的消防 车道,消防车道两侧不应设置影响消防车通行或人员安全疏散的设施。条文说明 4.3.4消防车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4m,路面上方净空高度不应低于4m,路面内侧转弯半径宜为9m 不应小于6m;供大型消防车使用时,消防车道的净宽不应小于6m,路面上方净空高度不应低于5m, 路面内侧转弯半径宜为12m,不应小于9m。 日

    5.1.1生产和储存设施应根据生产和物品储存的火灾危险性,采取相应的报警、自动联锁保护、紧急 处理等防范措施。 5.1.2工艺条件允许时,具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生产部位的设备宜露天布置或布置在散开式厂房中 条文说明 5.1.3丙、丁、戊类厂房中具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部位,应设置在单独房间内,且应靠外 墙或在顶层布置。条文说明 5.1.4控制室、变配电室、电动机控制中心、化验室、物检室、办公室、休息室不得设置在爆炸性 气体环境、爆炸性粉尘环境的危险区域内。条文说明 5.1.5对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甲、乙类可燃物而出现爆炸性气体环境的场所,应采取有效的通风措施 条文说明 5.1.6对存在爆炸性粉尘环境的场所,应采取防止产生粉尘云的措施。条文说明 5.1.7对处于爆炸性粉尘环境中的设备外部和它的储存场所,应采取现场清理以控制粉尘层厚度的措 施,并应根据粉尘层厚度选定用电设备。条文说明 5.1.8存在爆炸性气体环境或爆炸性粉尘环境的厂房、露天装置和仓库,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爆 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14部分:危险场所分类》GB3836.14、《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第 3部分:存在或可能存在可燃性粉尘的场所分类》GB12476.3等相关标准划分爆炸危险区域。

    5.1.6对存在爆炸性粉尘环境的场所,应采取防止产生粉尘云的措施。 5.1.7对处于爆炸性粉尘环境中的设备外部和它的储存场所,应采取现场清理以控制粉尘层厚度的措 施,并应根据粉尘层厚度选定用电设备。条文说明 5.1.8存在爆炸性气体环境或爆炸性粉尘环境的厂房、露天装置和仓库,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爆 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14部分:危险场所分类》GB3836.14、《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第 3部分:存在或可能存在可燃性粉尘的场所分类》GB12476.3等相关标准划分爆炸危险区域

    5.4.1厂区综合管线、厂房和露天装置区内工艺和公用工程的管道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 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的相关规定。条文说明 5.4.2可燃气体和甲、乙类液体的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条文说明 5.4.3丙类液体的管道不应穿过防火墙,当受工艺条件限制必须穿过防火墙时,应采用不燃材质的管 道,并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将墙与管道之间的空隙紧密填实,且在防火墙两侧的管道上应分别设置 阀门,当穿过防火墙的管道周围有可燃物时,在墙体两侧1.0m范围内的管道上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保 护。条文说明

    区综合管线、厂房和露天装置区内工艺和公用工程的管道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 计防火规范》GB50160的相关规定。条文说明 燃气体和甲、乙类液体的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 条文说明 类液体的管道不应穿过防火墙,当受工艺条件限制必须穿过防火墙时,应采用不燃材质的管

    6.1.1甲、乙类生产和甲、乙类物品储存,丙类麻原料储存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场所,

    6.1.2生产中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厂房,当生产要求及气候条件允许时,宜采用散开或半散开 式厂房。半开式厂房的开面宜朝向全年最大频率风向的迎风面,并组织良好的自然通风。自然 通风不能满足相应要求的部位,应采用机械通风。 5.1.3纺织工程中粘胶纤维的黄化、睛纶纤维的聚合、阳离子可染聚酯用第三单体制备的甲类生产部 位可设置在高层厂房内,并应符合本规范第6.4节的有关规定。条文说明 5.1.4当少量甲、乙类物品必须靠近或贴邻厂房的外墙设置钢瓶间时,钢瓶间应采用开或半敲开式 建筑,生产厂房与钢瓶间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烧实体墙隔开。条文说明 6.1.5厂房的层数应根据生产工艺要求确定,并应按其层数及高度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条文说明 5.1.6建筑屋顶上局部凸出屋面的小间,当同时满足以下各项条件时可不计入建筑高度 1生产的火灾危险性为丙类或丙类以下; 2凸出部分的面积不超过该部分所在屋面面积的25%,且不大于300m; 3无固定的生产操作岗位或限定范围的操作岗位,仅需巡回检查。 5.1.7建筑物的内部装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的规定。无 窗厂房或固定窗扇厂房的内部装修不应采用在燃烧时产生大量浓烟和有毒气体的材料。条文说明 5.1.8化纤厂及化纤原料厂露天装置区内建筑、结构的防火设计除本规范已有规定外,应符合现行国 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的有关规定。

    6.2.2在生产厂房中,下列支承设备的钢结构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1爆炸危险区范围内支承设备的钢构架(钢支架)、钢裙座; 2支承单个容积等于或大于5m甲类物质设备及闪点小于或等于45℃乙类物质设备的钢构架(钊 支架)、钢裙座:

    2.2在生产房中,下列支承设备的钢结构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1爆炸危险区范围内支承设备的钢构架(钢支架)、钢裙座; 2支承单个容积等于或大于5m甲类物质设备及闪点小于或等于45℃乙类物质设备的钢构架( 架)、钢裙座;

    3支承操作温度等于或大于自燃点且单个容积等于或大于5m的闪点在45℃~60℃之间的乙类 可燃液体设备及丙类可燃液体设备的钢构架(钢支架)、钢裙座。 当上述钢结构设置在厂房的梁、楼板上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所在厂房梁的耐火极限;当上 述钢结构独立设置在地面上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所在厂房柱的耐火极限。 条文说明

    6.3.1,房申任一防火分区的最天允许建筑面积、每座仓库和仓库申任一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 积,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6.3.2除麻纺厂和服装厂外,生产的火灾危险性为丙类可燃固体的厂房,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 筑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厂房的耐火等级为一级时,每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单层厂房面积不限,多层厂房不应大 于9000m,高层厂房不应大于3000m。 2当厂房的耐火等级为二级时,每个防火分区的建筑而积:单层厂房不应大于12000m,多层厂 房不应大于6000m,高层厂房不应大于2000m。 3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的地下室、半地下室,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500m。 条文说明 5.3.3变配电室,棉纺厂的分级室、回花室、开清棉间,毛纺织厂、麻纺织厂、印染厂的烧毛间与其 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不燃烧墙体分隔,当墙上需开门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5.3.4散开或半敬开式厂房的上、下层为不同防火分区时,两层之间梁及不燃烧实体窗槛墙的高度之 和不应小于2.0m,或在散开部分的上方设置宽度不小于1.2m的不燃烧体防火挑檐。窗槛墙及防火 挑檐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相应耐火等级楼板的耐火极限。 散开式厂房、半散开式或封闭式房的敬开部分设置挡雨板或通风百叶时,挡雨板或通风百叶应 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条文说明 5.3.5当建筑物的上、下层为不同的防火分区时,楼板上的设备安装孔等孔洞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当设备或管道穿过建筑物的楼板时,与楼板之间的缝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紧密填实。 6.3.6化纤原料生产中的聚合物制备区、化学纤维生产中的长丝及短纤维纺丝区,当建筑物上、下层 为不同的防火分区而楼板上有生产中不可封闭的孔洞时,应采取以下措施: 1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2生产区域与相邻附房之间应设置防火墙或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不燃烧体隔墙,当墙上必须开 门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条文说明 6.3.7丙、丁、戊类单层厂房与多层附房同属一个防火分区,且多层部分的楼层建筑面积占该防火分 区建筑面积的比例小于5%时,该防火分区的最大充许建筑面积可按单层厂房的规定确定。但多层部 分的安全疏散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中有关多层厂房安全疏散的规定。 文说明 6.3.8单层厂房内部设置架空夹层(不包括总风道)时,其建筑面积应合并计入所在防火分区的面积。 当架空夹层的建筑面积占该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的比例小于5%时,该防火分区可按单层厂房进行防火 设计。条文说明 6.3.9合成纤维原料厂及化纤厂中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原料库及成品库,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 每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不应大于24000m,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2

    6.4.1当有爆火 内时,该部位与相邻部位之间应采用防爆墙分隔,该部位所在的房间应设置泄压设施,且应采用不 发生火花的楼地面。条文说明 6.4.2设置泄压设施的厂房,其泄压面积宜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 定,经计算确定。当缺少计算泄压面积的参数时,化纤厂、化纤原料厂可按泄压面积与厂房体积的 比值(m/m3)不小于0.07确定。当粘胶纤维厂的原液车间中应设泄压设施的区域,其体积超过1000m3, 且采用上述比值有困难时,可适当降低,但不应小于0.05。条文说明 6.4.3有爆炸危险的设备宜避开厂房的梁、柱等主要承重构件布置,当不能避开时,工艺和设备设计 应采取防爆、泄压措施,厂房的梁、柱等主要承重构件应采取防止倒塌的加强措施。条文说明 5.4.4存在可燃粉尘的厂房或仓库应采用不发火花的楼地面,不宜设置地沟、地坑,当确需设置时, 地坑应采用不发火花的材料制作,并应采取防止粉尘进入地沟或在地沟、地坑内积聚的措施。当地 沟与相邻厂房或仓库相连时,应在地沟内设防火分隔设施。条文说明 6.4.5存在较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厂房及仓库楼地面及地沟的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及本规范的有关规定。当上述场所必须设置地坑或排水明沟时 地坑应采用不发火花的材料制作;排水明沟的深度不应天于0.4m,需设沟盖板的部位应采用不发火 花的镂空沟盖板。 条文说明

    5.5.1生产的火灾危险性为内类的棉、毛、林纺织厂申的前纺区、后纺区、织布区,化纤厂长丝、短 纤维生产中的纺丝、后加工区,帘子布生产中的抢织区,当有2个或2个以上防火分区相邻布置, 且每个防火分区已至少设有2个安全出口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利用防火墙上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 级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但其疏散总净宽度计算值不应大于该防火分区安全出口最小总净宽度计算 值的30%。 条文说明

    6.5.2一座多层或高层厂房中,疏散楼梯的形式应按其中火灾危险性最大防火分区自

    5.5.3当粘胶厂申无人值守的黄化间为独立防火分区时, 其直通室外或疏散楼梯的安全出口的数量 应少于1个。可利用相邻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作黄化间的第二安全出口。条文说明 5.5.4厂房内无人值守的地坑可采用无防火保护层的钢梯。 条文说明 5.5.5厂房的疏散门宜采用平开门。自动下滑式防火门、自动门、厂房的推拉门不应作为疏散门,当 采用时,宜在附近另设疏散门或采用其他措施。 条文说明

    6.6.1防爆墙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爆墙应设置在需要防护爆炸的非爆炸区域的一侧,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 防爆墙应与地面、楼(屋)面及其他墙体一起,将存在爆炸危险的工艺装置与非爆炸区域完全隔 开。 防爆墙应为自承重墙,

    2防爆墙下部应直接设置在基础上或钢筋混凝土梁上。周边应与钢筋混凝土梁、柱进行连接。 3防爆墙的设计可只进行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计算。设计荷载应采用等效静荷载,或根据爆炸力计 算出的等效静荷载。 4防爆墙可采用钢筋轻骨料混凝土墙,轻骨料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LC15。 钢筋轻骨料混凝土墙的墙厚不应小于150mm,配筋应按计算确定,应采用双层配筋方式,并应满 足国家现行标准《轻骨料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12的构造要求。条文说明 6.6.2防火墙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执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敬开式厂房、半敬开式或封闭式厂房的敬开部分设置防火墙时,防火墙应凸出厂房外侧柱的外 表面1m,或在防火墙两侧设置总宽度不小于4m、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外墙。 2屋面板为无防火保护层金属构件的厂房或仓库中设置防火墙时,防火墙高出屋面确有困难的部 位,当对防火墙两侧各3m范围内的屋面板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使其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防火墙 可设至屋面结构层的底部,缝隙处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3当防火墙上有不可封闭的孔洞时,孔洞处应采用能承受火灾延续时间不小于3.00h的防火卷帘或 防火分隔水幕分隔。防火分隔水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的 有关规定。条文说明 5.6.3钢疏散梯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执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室外钢疏散梯的平台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其耐火极限应符合以下规定:设在安全出口处的 平台,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当平台设在两楼层之间,且无通往平台的门时,该平台的耐火极限 不应低于0.25h。 2露天装置中仅用于巡回检查的钢操作台及钢梯,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钢梯宽度不宜小于 0.8m,倾斜角度不宜大于60°。 条文说明

    7消防给水排水和灭火设施

    7.1.1纺织工程设计必须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要求配置消防给水排水与灭火设施。 乐文元 .1.2纺织工程消防用水宜采用市政给水管网供给。当远离城镇或市政给水管网,供水能力不能满足 消防要求时,应自建消防水池或给水。条文说明 7.1.3纺织工程的循环冷却水塔塔底水池和水泵吸水池不应兼作消防水池。条文说明 7.1.4消防用水与生产用水宜合建水池。合建水池应有确保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 消防水池不应与生活水池合建。条文说明 7.1.5纺织工程宜设置高位消防水箱,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消防水箱应储存10min的消防用水量,当室内消防用水量不超过25L/s时,经计算,消防储水 量超过12m3时,可采用12m3。 当室内消防用水量超过25L/s时,经计算,水箱消防储水量超过18m3时,可采用18m3 2消防用水与其他用水合并的水箱应采用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措施。 3火灾发生时,由消防水泵供给的消防用水不应进入消防水箱。 4当设置高位消防水箱确有困难时,可设置符合下列要求的临时高压给水系统: 1)系统由消防水泵、稳压装置、压力检测及控制装置等构成。 2)由稳压装置维持系统压力,看火时,压力控制装置自动启动消防泵。 3)稳压泵应设备用泵,稳压泵工作压力应高于消防泵工作压力,其流量不宜小于5L/s

    7.1.6纺织工程建筑物消防用水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化纤厂和化学原料厂的露天装置区消防用水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的有关规定。 7.1.7纺织工程消火栓的布置应符合本规范第7.2节、第7.3节的规定,同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 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7.2.1合成纤维工厂室外工艺装置内的甲、乙类设备的框架平台高于15m时,宜沿梯子敷设半固定式 消防给水竖管,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按各层需要设置带阀门的管牙接口。 2平台面积小于或等于50m2时,管径不宜小于80mm;大于50m2时,管径不宜小于100mm。 3框架平台长度大于25m时,宜在另一侧梯子处增设消防给水竖管,且消防给水竖管的间距不宜 大于50m。 7.2.2生产装置和仓库区的消火栓,其间距不宜大于60m。合成纤维工厂生产装置区的室外消火栓宜 选用地上式消火栓。 条文说明

    1甲、乙、丙类厂房、仓库; 2丁、戊类高层厂房、仓库; 3耐火等级为三级且建筑体积大于或等于3000m的丁类厂房、仓库和建筑体积大于或等于5000m 的戊类厂房、仓库。 注:棉纺厂的开包、清花车间及麻纺厂的分级、梳麻车间,服装加工厂、针织服装工厂的生产 车间及纺织厂的除尘室,除设置消火栓外,还应在消火栓箱内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条文说明 7.3.2下列纺织工程建筑物可不设置室内消火栓: 1单层)房占地面积小于300m2时(服装加工)、针织服装工或人员密集的)房除外); 2耐火等级为一、二级的单层、多层丁、戊类厂房(仓库); 3耐火等级为三级且建筑体积小于3000m3的丁类厂房、仓库和建筑体积小于5000m3的戊类厂房 仓库。条文说明 7.3.3消火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室内消火栓的间距应经计算确定, 且不宜大于30m

    的成类厂房、仓库。 注:棉纺厂的开包、清花车间及麻纺厂的分级、梳麻车间,服装加工厂、针织服装工厂的生产 车间及纺织厂的除尘室,除设置消火栓外,还应在消火栓箱内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条文说明 7.3.2下列纺织工程建筑物可不设置室内消火栓: 1单层厂房占地面积小于300m2时(服装加工厂、针织服装工厂或人员密集的厂房除外); 2耐火等级为一、二级的单层、多层丁、戊类厂房(仓库): 3耐火等级为三级且建筑体积小于3000m3的丁类厂房、仓库和建筑体积小于5000m3的戊类厂房 仓库。条文说明 7.3.3消火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室内消火栓的间距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宜大于30m。 2棉纺厂的开包、清花车间及麻纺厂的分级、梳麻车间,服装加工厂、针织服装工厂的生产车间 和纺织厂的除尘室,当室内消火栓间距大于20m时,除在消火栓箱内设有消防软管卷盘外,还宜在 其中间增设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 3消防电梯前室应设置室内消火栓,该消火栓可不计人设计要求的消火栓总数内。 4设有室内消火栓系统的建筑申,有通向屋面楼梯间的平屋建筑时,宜设置一个供试验和检查 用的屋顶消火栓,并配置压力表。严寒、寒冷地区可设在顶层楼梯间内。 5室内消火栓不得采用单阀双口消火栓。在固相缩聚、聚酯厂房等高层工业建筑顶层面积不大, 设置多根消防竖管和布置多个消火栓确有困难的场所,可采用双阀双口消火栓

    .3消火栓的布置应符合

    1室内消火栓的间距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宜大于30m。 2棉纺厂的开包、清花车间及麻纺厂的分级、梳麻车间,服装加工厂、针织服装工厂的生产车间 和纺织厂的除尘室,当室内消火栓间距大于20m时,除在消火栓箱内设有消防软管卷盘外,还宜在 其中间增设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 3消防电梯前室应设置室内消火栓,该消火栓可不计入设计要求的消火栓总数内。 4设有室内消火栓系统的建筑中,有通向屋面楼梯间的平屋顶建筑时,宜设置一个供试验和检查 用的屋顶消火栓,并配置压力表。严寒、寒冷地区可设在顶层楼梯间内。 5室内消火栓不得采用单阀双口消火栓。在固相缩聚、聚酯厂房等高层工业建筑顶层面积不大, 设置多根消防竖管和布置多个消火栓确有困难的场所,可采用双阀双口消火栓

    7.5.1下列部位应设置消防排水设施!

    1消防电梯井底应设置专用排水井,有效容积不应小于2m,排水泵的排水量不应小于10L/s。 2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厂房和库房,其火灾事故排水受到有机物污染的应设置排水收集设 施。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报警阀及末端试水装置或末端试水阀应设置排水设施,其排水管不应与地 下排水管道系统直接相连。 3消防水泵房。 4纺织工程的生产装置区、化工物料仓库、储罐区应有火灾事故排水收集措施。火灾事故排水系 统的排水能力应按事故排水流量校核。火灾事故排水流量至少应包括物料泄漏量和消防水量。厂区 排水管线应设有防止受污染的火灾事故排水直接排出厂区的应急措施。火灾事故排水应处理后排放,

    条文说明 7.5.2纺织工程含可燃液体的生产污水和被可燃液体严重污染的雨水管道系统的下列部位应设置水 封,且水封高度不得小于250mm。 1工艺装置内的塔、炉、泵、冷换设备等围堰的排水管(渠)出口处, 2工艺装置、储罐组或其他设施及建筑物、构筑物、管沟等的排水出口处。 3全厂性的支干管与主干管交汇处的支干管上。 4全厂性干管、主干管的管段长度超过300m时。 5建筑物用防火墙分隔成多个房间,每个房间的生产污水管道应有独立的排出口,并应设置水 封井。条文说明 7.5.3可燃液体储罐区的生产污水管道应有独立的排出口,并应在防火堤与水封井之间的管道上设

    5.2纺织工程含可燃液体的生产污水和被 污染的雨水管道系统的下列部位应设置

    7.5.2纺织工程含可燃液体的生产污水和被

    7.5.3可燃液体储罐区的生产污水管道应有独立的排出口,并应在防火堤与水封井

    置易启闭的隔断阀。防火堤内雨水沟排出管道出防火堤后应设置易启闭的隔断阀,将初期污染雨水 与未受到污染的清洁雨水分开,分别排入生产污水系统和雨水系统。 含油污水应在防火堤外隔油处理后再排入生产污水系统。 条文说明

    3.0.1建筑物中的防、排烟设计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国 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1服装加工厂的裁剪、缝纫、整烫、包装间; 2棉纺织厂的分级室、开清棉间、废棉处理间; 3毛纺织厂的选毛间; 4巢丝厂的干茧堆放间; 5丝绸织造厂的坏绸检验间、坏绸修整间及其他纺织工厂的坏布整理间、检验间; 6绢纺织厂的精干绵选别间、落绵堆放间、开清绵间; 7麻纺织厂的梳前准备间(含软麻、给油加湿、分束、分磅、堆仓、初梳工序)、梳麻间; 8针织厂的成衣间。 条文说明 .0.4纺织工程的下列场所可不设置排烟设施:

    9.2.10棉、毛、麻纺织工厂处理可燃粉尘的干式除尘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能连续过滤、连续排杂。严禁采用沉降室。 2除尘器入口宜采取防止火花进入的措施。条文说明 9.2.11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上,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 定设置防火阀。 棉、毛、麻纺织工厂,当空气调节机房、除尘器室与其所辖区域设置在同一防火分区内时,风管 穿越机房的隔墙和楼板处,可不设置防火阀。条文说明 9.2.12防火阀的动作温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风管内空气温度接近或高于70℃时,防火阀的动作温度应高于空气温度约25℃。条文说明 9.2.13甲、乙类厂房或其他厂房爆炸危险区域内的通风、空气调节或热风采暖系统,以及排除、输 送有燃烧或爆炸危险的气体、蒸气或粉尘的通风系统,其设备和风管均应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 并应采用金属或其他不易积聚静电的材料制作;其防火阀、调节阀等活动部件均应采用防爆型。

    10.1消防用电设备的供配电

    应采用滑导线、滑触线等裸导体。

    10.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0.3防雷与防静电接地

    .3.1纺织工程的建筑物、构筑物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的规定 防雷类别,并采取相应的防雷措施

    10.3.2纺织工程的户外燃料油、润滑油储罐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采取 相应的防雷措施。 条文说明 10.3.3化工原料罐、可燃气体罐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采取 相应的防雷措施。 10.3.4纺织工程中存在静电引燃、引爆的危险场所,应设置静电防护措施。条文说明 10.3.5静电防护措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12158等的规定。条文说明

    纺织工业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

    建筑技术论文表A纺织工业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

    注:表中注1:粉尘在释放源周围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内空 气中的浓度应小于其爆炸下限的25% 表中注2:相应危险物在释放源周围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内空气中的浓度应小于其爆炸下限的 10%。

    织工业物品储存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

    表B纺织工业物品储存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

    注:表中注1:粉尘在释放源周围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内空 气中的浓度应小于其爆炸下限的25%; 表中注2:相应危险物在释放源周围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内空气中的浓度应小于其爆炸下限的 10%

    注2:相应危险物在释放源周围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内空气中的浓度应小于其爆炸下限的

    总体规划、工厂总平面布置、露天装置区内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起止点为: 设备一一设备外缘; 建筑物一一外墙外侧结构面。如建筑物的外墙有凸出的燃烧构件地基标准规范范本,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 敬开及半散开式厂房一一最外柱外侧结构面; 铁路一中心线; 道路一一路边; 码头一一输油臂中心及泊位; 铁路装卸鹤管一一铁路中心线: 汽车装卸鹤位一一鹤管立管中心线; 储罐或罐区一一罐外壁; 架空通信、电力线一一线路中心线: 露天装置一一最外侧的设备外缘; 堆场一一材料堆的外缘; 有棚的堆场一一最外柱外侧结构面(当外侧有柱时); 有棚的堆场 棚外缘投影线(当外侧无柱时)

    总体规划、工 设备一一设备外缘; 建筑物一一外墙外侧结构面。如建筑物的外墙有凸出的燃烧构件 开及半散开式厂房一一最外柱外侧结构面; 铁路一一中心线; 道路一一路边; 码头一一输油臂中心及泊位; 铁路装卸鹤管一一铁路中心线: 汽车装卸鹤位一一鹤管立管中心线; 储罐或罐区一一罐外壁; 架空通信、电力线一一线路中心线: 露天装置 一最外侧的设备外缘; 堆场一一材料堆的外缘; 有棚的堆场一一最外柱外侧结构面(当外侧有柱时); 有棚的堆场 棚外缘投影线(当外侧无柱时)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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