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 GB50229-200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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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

    4.0.1厂区应划分重点防火区域。重点防火区域的划分及区域内的主要建(构)筑物宜符合表 4.0.1的规定。 条文说明

    表4.0.1重点防火区域及区域内的主要建(构)筑物

    4.0.2重点防火区域之间的电缆沟(电缆隧道)、运煤栈桥、运煤隧道及油管沟应采取防火分 隔措施。条文说明 1.0.3主厂房区、点火油罐区及贮煤场区周围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其他重点防火区域周围宜 设置消防车道。 消防车道可利用交通道路。当山区燃煤电厂的主厂房区、点火油罐区及贮煤场区周围设置 环形消防车道有困难时,可沿长边设置尽端式消防车道,并应设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的 面积不应小于12m×12m;供大型消防车使用时,不应小于15m×15m。条文说明 4.0.4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4.0m。道路上空遇有管架、栈桥等障碍物时,其净高不应小 于4.0m。 条文说明 4.0.5厂区的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其位置应便于消防车出入。条文说明 4.0.6厂区围墙内的建(构)筑物与围墙外其他工业或民用建(构)筑物的间距,应符合现行 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条文说明 4.0.7消防车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消防车库宜单独布置;当与汽车库连布置时,消防车库的出入口与汽车库的出入口应 分设。 2消防车库的出入口的布置应使消防车驶出时不与主要车流、人流交叉食用油标准,并便于进入厂区 主要干道;消防车库的出入口距道路边沿线不宜小于10.0m。 条文说明 4.0.8油浸变压器与汽机房、屋内配电装置楼、主控楼、集中控制楼及网控楼的间距不应小 于10m;当符合本规范第5.3.8条的规定时。其间距可适当减小。 文悦

    4.0.2重点防火区域之间的电缆沟(电缆隧道)、运煤栈桥、运煤隧道及油管沟应采取防火分 隔措施。条文说明 4.0.3主厂房区、点火油罐区及贮煤场区周围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其他重点防火区域周围宜 设置消防车道。 消防车道可利用交通道路。当山区燃煤电厂的主厂房区、点火油罐区及贮煤场区周围设置 环形消防车道有困难时,可沿长边设置尽端式消防车道,并应设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的 面积不应小于12m×12m;供大型消防车使用时,不应小于15m×15m。条文说明 4.0.4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4.0m。道路上空遇有管架、栈桥等障碍物时,其净高不应小 于4.0m。 条文说明 4.0.5厂区的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其位置应便于消防车出入。条文说明 4.0.6)区围墙内的建(构)筑物与围墙外其他工业或民用建(构)筑物的间距,应符合现行 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条文说明 4.0.7消防车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消防车库宜单独布置;当与汽车库毗连布置时,消防车库的出入口与汽车库的出入口应 分设。 2消防车库的出入口的布置应使消防车驶出时不与主要车流、人流交叉,并便于进入厂区 主要干道;消防车库的出入口距道路边沿线不宜小于10.0m。 条文说明 4.0.8油浸变压器与汽机房、屋内配电装置楼、主控楼、集中控制楼及网控楼的间距不应小 于10m;当符合本规范第5.3.8条的规定时。其间距可适当减小。

    4一组露天油库区的总贮油量不大于1000m。且可按数个贮油罐分两行成组布置,其购 油罐的防火距离不宜小于1.5m。 5贮氢罐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按贮氢罐总贮量小于或等于1000m考虑,氢罐总贮量是 以贮罐的总水容积(m)与其工作压力(绝对压力)与大气压力的比值的乘积计算的。当购 氢罐总贮量大于1000m时,贮氢罐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和《氢氯站设计规范》GB50177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6点火油罐之间的防火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的规定

    4.0.13甲、乙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0m。 条文说明 4.0.14当主厂房呈II形或I形布置时,相邻两翼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 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4.0.13甲、乙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0m。 条文说明 4.0.14当主厂房呈II形或I形布置时,相邻两翼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 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5燃煤电厂建(构)筑物的安全疏散和建筑构造

    5.1主厂房的安全疏散

    5.1.1主厂房各车间(汽机房、除氧间、煤仓间、锅炉房、集中控制楼)的安全出口均不应 少于2个。上述安全出口可利用通向相邻车间的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个车间地面层至 少必须有1个直通室外的出口。主厂房内最远工作地点到外部出口或楼梯的距离不应超过50m 条文说明

    5.1.1主厂房各车间(汽机房、除氧间、煤仓间、锅炉房、集中控制楼)的安全出口均不应 少于2个。上述安全出口可利用通向相邻车间的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个车间地面层至 少必须有1个直通室外的出口。主厂房内最远工作地点到外部出口或楼梯的距离不应超过50n 文说明 5.1.2主厂厂房的疏散楼梯可为散开式楼梯间;至少应有1个楼梯通至各层和屋面且能直接 通向室外。集中控制楼至少应设置1个通至各层的封闭楼梯间。条文说明 5.1.3主厂房室外疏散楼梯的净宽不应小于0.8m,楼梯坡度不应大于45°,楼梯栏杆高度不 应低于1.1m。主厂房室内疏散楼梯净宽不宜小于1.1m,疏散走道的净宽不宜小于1.4m,疏 散门的净宽不宜小于0.9m。 条文说明 5.1.4集中控制楼内控制室的疏散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建筑面积小于60m时可设1个。 文 5.1.5主厂房的带式输送机层应设置通向汽机房、除氧间屋面或锅炉平台的疏散出口。

    5.2其他建(构)筑物的安全疏散

    5.2.1碎煤机室、转运站及简仓带式输送机层至少应设置1个安全出口。安全出口可采用 开式钢楼梯。其净宽不应小于0.8m、坡度不应大于45°。与其相连的运煤栈桥不应作为安全 出口。当运煤栈桥长度超过200m时,应加设中间安全出口。条文说明 5.2.2主控制楼、屋内配电装置楼各层及电缆夹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其中1个安全出 率外楼梯。当屋内配电装置楼长度超过60m时,应加设中间安全出口。 条文说

    5.3.11当柴油发电机布置在其他建筑物内时,应采用防火墙与其他房间隔开,并应设置单独 出口。条文说明 5.3.12特种材料库与一般材料库合并设置时,二者之间应设置防火墙。 条文说明 5.3.13发电厂建筑中二级耐火等级的丁、戊类厂(库)房的柱、梁均可采用无保护层的金属 结构,但使用甲、乙、丙类液体或可燃气体的部位,应采用防火保护措施。条文说明 5.3.14火力发电厂内各类建筑物的室内装修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50222执行。

    5.3.11当柴油发电机布置在其他建筑物内时,应采用防火墙与其他房间隔开,并应设置单独 出口。条文说明 5.3.12特种材料库与一般材料库合并设置时,二者之间应设置防火墙。 条文说明 5.3.13发电厂建筑中二级耐火等级的丁、戊类厂(库)房的柱、梁均可采用无保护层的金属 结构,但使用甲、乙、丙类液体或可燃气体的部位,应采用防火保护措施。条文说明 5.3.14火力发电,内各类建筑物的室内装修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50222热行。

    1煤场机械在选型或布置上宜提高堆取料机的回取率。 2当采用斗轮机时,煤场的布置及煤场机械的选型应为燃煤先进先出提供条件。 3贮煤场应定期翻烧,翻烧周期应根据燃煤的种类及其挥发分来确定,一般应为2~3个 月,在炎热季节翻烧周期宜为15d。 4按不同煤种的特性,应采取分层压实、喷水或洒石灰水等方式堆放。 5对于易自燃的煤种,当露天煤堆较高时,可设置高度为1~1.5m的挡煤墙,但不应妨碍 维取料设备及煤场辅助设备的正常工作。条文说明 5.1.3贮存褐煤或易自燃的高挥发分煤种的简仓宜采用通过式布置,并应采取下列措施: 1设置防爆装置。 2监测温度。 3监测烟气、可燃气体浓度。 4设置喷水装置或降低煤粉及可燃气体浓度。 条文说明 6.1.4室内贮煤场应采取下列防火、防爆措施: 1喷水设施。 2通风设施。 3贮存褐煤或易自燃的高挥发分煤种时,应设置烟气及可燃气体浓度监测设施,电气设施 应采用防爆型。条文说明 5.1.5卸煤装置以及筒仓煤斗斗形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斗壁光滑耐磨、交角呈圆角状,避免有凸出或凹陷 2壁面与水平面的交角不应小于60。,料口部位为等截面收缩或双曲线斗型。 3按煤的流动性确定卸料口直径。必要时设置助流设施。 条文说明

    6.1.6金属煤斗及落煤管的转运部位,应采取防撒和防积措施, 6.1.7运煤系统的带式输送机应设置速度信号、输送带跑偏信号、落煤斗堵煤信号和紧急拉绳 开关安全防护设施。条文说明 5.1.8燃用褐煤或易自燃的高挥发分煤种的燃煤电厂应采用难燃胶带。导料槽的防尘密封条应 采用难燃型。卸煤装置、筒仓、混凝土或金属煤斗、落煤管的内衬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6.1.9燃用褐煤或易自燃的高挥发分煤种时,从贮煤设施取煤的第一条胶带机上应设置明火煤 监测装置。 条文说明 6.1.10运煤系统的消防通信设备宜与运煤系统配置的通信设备共用。 条文说明

    6.2.1原煤仓和煤粉仓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原煤仓和煤粉仓内表面应平整、光滑、耐磨和不积煤、不堵粉,仓的儿何形状和结构应 使煤及煤粉能够顺畅自流。 2圆筒形原煤斗出口段截面收缩率不应小于0.7,下口直径不宜小于600mm,原煤斗出口 段壁面与水平面的交角不应小于60°。非圆筒形结构的原煤斗,其相邻两壁交线与水平面交 角不应小于55°,壁面与水平面的交角不应小于60°;对于黏性大、高挥发分或易燃的烟煤 和褐煤,相邻两壁交线与水平面交角不应小于65°,壁面与水平面的交角不应小于70°。相 邻两壁交角的内侧应成圆弧形,圆弧的半径不应小于200mm。 3金属煤粉仓的壁面与水平面的交角不应小于65°,相邻两壁间交线与水平面交角不应小 于60°,相邻两壁交角的内侧应成圆弧形,圆弧的半径不应小于200mm。 4煤粉仓应防止受热和受潮,对金属煤粉仓外壁应采取保温措施,在严寒地区靠近厂房外 墙或外露的原煤仓和煤粉仓,应采取防冻保温措施。 5煤粉仓及其顶盖应具有整体坚固性和严密性,煤粉仓上应设置防爆门,除无烟煤外的其 他设计煤种,煤粉仓应按承受40kPa以上的爆炸内压设计。 6煤粉仓应设置测量煤粉温度、粉位和吸潮、放粉及防爆设施。条文说明 6.2.2在任何锅炉负荷下,送粉系统管道的布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1送粉管道满足下列流速条件时允许水平布置,否则与水平面的夹角不应小于45°: 1)热风送粉系统:从一次风箱到燃烧器和从排粉机到乏气燃烧器之间的送粉管道,流速 不小于25m/s; 2)干燥剂送粉系统:从排粉机到燃烧器的送粉管道,流速不小于18m/s; 3)直吹式制粉系统:从磨煤机到燃烧器的送粉管道,流速不小于18m/s。 2除必须用法兰与设备和部件连接外,煤粉系统的管道应采用焊接连接。 条文说明 6.2.3煤粉系统的设备保温材料、管道保温材料及在煤仓间穿过的汽、水、油管道保温材料 均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6.2.4磨制高挥发分煤种的制粉系统不宜设置系统之间的输送煤粉机械;必须设置系统之间的 输粉机械时应布置输粉机械的温度测点、吸潮装置。条文说明 5.2.5锅炉及制粉系统的维护平台和扶梯踏步应采用格栅板平台。位于煤粉系统、炉膛及烟道 处的防爆门排出口之上及油喷嘴之下的维护平台应采用花纹钢板制作。条文说明 6.2.6煤粉系统的防爆门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煤粉系统设备和其他部件按小于最大爆炸压力设计时,应设置防爆门。 2磨制无烟煤的煤粉系统以及在惰性气氛下运行的风扇磨煤机煤粉系统,可不设置防爆门 3防爆门动作时喷出的气流,不应危及附近的电缆、油气管道和经常有人通行的部位。

    6.2.7磨煤机出口的气粉混合物温度,不应大于表6.2.7的规定。

    注:tM2指磨煤 6.2.8磨制混合品种燃料时,磨煤机出口的气粉混合物的温度,应按其中最易爆的煤种确 定。条文说明 6.2.9采用热风送粉时,对干燥无灰基挥发分15%及以上的烟煤及贫煤,热风温度的确定, 应使燃烧器前的气粉混合物的温度不超过160℃;对无烟煤和干燥无灰基挥发分15%以下的 烟煤及贫煤,其热风温度可不受限制。 条文说明 6.2.10当制粉系统设置有中间煤粉储仓时,宜设置该系统停止运行后的放粉系统

    6.3点火及助燃油系统

    锅炉点火及助燃用油品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 的有关规定

    6.3.2从下部接卸铁路油罐车的卸油系统,应采用密闭式管道系统。 条又说明 6.3.3加热燃油的蒸气温度,应低于油品的自燃点,且不应超过250℃。条文说明 6.3.4储存丙类液体的固定顶油罐应设置通气管。条文说明 6.3.5油罐的进、出口管道,在靠近油罐处和防火堤外面应分别设置隔阀。油罐区的排水管 在防火堤外应设置隔离阀。 丙类液体和可燃、助燃气体管道穿越防火墙时,应在防火墙两侧设置隔离阀,

    6.3.6油罐的进油管宜从油罐的下部送 伸到油罐的下部。条文说明 5.3.7管道不宜穿过防火堤。当需要穿过时,管道与防火堤间的缝隙应采用防火堵料紧密填塞, 当管道周边有可燃物时,还应在堤体两侧1m范围内的管道上采取绝热措施;当直径大于或 等于32mm的可燃或难燃管道穿过防火 ,除填塞防火堵料外,还应设置阻火圈或阻火带

    6.3.6油罐的进油管宜从油罐的下部送 伸到油罐的下部。条文说明 6.3.7管道不宜穿过防火堤。当需要穿过时,管道与防火堤间的缝隙应采用防火堵料紧密填塞 当管道周边有可燃物时,还应在堤体两侧1m范围内的管道上采取绝热措施;当直径大于或 等干32mm的可燃或难燃管 科外,还应设置阻火圈或阻火带

    6.3.13油系统的设备及管道的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条文说明 5.3.14油系统的卸油、贮油及输油的防雷、防静电设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 规范》GB50074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6.3.15在装设波纹管补偿器的燃油管道上宜采取防 压的措施,

    6.4.1汽轮机油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汽轮机主油箱应设置排油烟机,排油烟管道应引至厂房外无火源处且避开高压电气设施 2汽轮机的主油箱、油泵及冷油器设备,宜集中布置在汽机房零米层机头靠A列柱侧处并 远离高温管道 3在汽机房外,应设密封的事故排油箱(坑),其布置标高和排油管道的设计,应满足事 故发生时排油畅通的需要;事故排油箱(坑)的容积,不应小于1台最大机组油系统的油量。 4压力油管道应采用无缝钢管及钢制阀门,并应按高一级压力选用。除必须用法兰与设备 和部件连接外,应采用焊接连接。 只W及以上容量的机组宜采用组合油箱及套装油管,并宜设单元组装式油净化装置。

    6油管道应避开高温蒸汽管道,不能避开时,应将其布置在蒸汽管道的下方。 7在油管道与汽轮机前轴封箱的法兰连接处,应设置防护槽和将漏油引至安全处的排油管 道。 8油系统管道的阀门、法兰及其他可能漏油处敷设有热管道或其他载热体时,载热体管道 外面应包敷严密的保温层,保温层外面应采用镀锌铁皮或铝皮做保护层。 9油管道法兰接合面应采用质密、耐油和耐热的垫料,不应采用塑料垫、橡皮垫和石棉垫。 10在油箱的事故排油管上,应设置两个钢制阀门,其操作手轮应设在距油箱外缘5m以 外的地方,并应有两个以上的通道。操作手轮不得加锁,并应设置明显的“禁止操作”标志。 11油管道及其附件的水压试验压力应符合下列规定: 1)调节油系统试验压力为工作压力的1.5~2倍; 2)润滑油系统的试验压力不应低于0.5MPa; 3)回油系统的试验压力不应低于0.2MPa。 12300MW及以上量的汽轮机调节油系统官采用抗燃油。

    6.4.2发电厂氢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汽机房房内的氢管道,应布置在通风良好的区域。 2发电的排氢阀和气体控制站(氢置换设施),应布置在能使氢气直接排往厂房外部的安 全处。排氢管必须接至厂房外安全处。排氢管的排氢能力应与汽轮机破坏真空停机的情走时 间相配合。 3与发电机相接的氢管道,应采用带法兰的短管连接。 4氢管道应有防静电的接地措施。

    5.5.1在电气除尘器的进、出口烟道上,应设置烟温测量和超温报警装置。 条文说明 5.5.2柴油发电机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柴油发电机的油箱,应设置快速切断阀,油箱不应布置在柴油机的上方。 2柴油机排气管的室内部分,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保温 3柴油机曲轴箱宜采用正压排气或离心排气;当采用负压排气时,连接通风管的导管应设 置钢丝网阻火器。 条文说明

    6.6变压器及其他带油电气设备

    6.6.1屋外油浸变压器及屋外配电装置与各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4.0.8条 及第4.0.11条的规定。条文说明 6.6.2油量为2500kg及以上的屋外油浸变压器之间的最小间距应符合表6.6.2的规定

    表6.6.2屋外油浸变压器之间的最小间距(m)

    6.6.3当油量为2500kg及以上的屋外油浸变压器之间的防火间距不能满足表6.6.2的要求时, 应设置防火墙。 防火墙的高度应高于变压器油枕,其长度不应小于变压器的贮油池两侧各1m。 杀文说明 6.6.4油量为2500kg及以上的屋外油浸变压器或电抗器与本回路油量为600kg以上且2500kg 以下的带油电气设备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m。条文说明 6.6.535kV及以下屋内配电装置当未采用金属封闭开关设备时,其油断路器、油浸电流互感 器和电压互感器,应设置在两侧有不燃烧实体墙的间隔内;35kV以上屋内配电装置应安装在 有不燃烧实体墙的间隔内,不燃烧实体墙的高度不应低于配电装置中带油设备的高度。 总油量超过100kg的屋内油浸变压器,应设置单独的变压器室。条文说明 6.6.6屋内单台总油量为100kg以上的电气设备,应设置贮油或挡油设施。挡油设施的容积宜 按油量的20%设计,并应设置能将事故油排至安全处的设施。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设 置能容纳全部油量的贮油设施。条文说明 6.6.7屋外单台油量为1000kg以上的电气设备,应设置贮油或挡油设施。挡油设施的容积宜 按油量的20%设计,并应设置将事故油排至安全处的设施;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且变压器未 设置水喷雾灭火系统时,应设置能容纳全部油量的贮油设施。 当设置有油水分离措施的总事故贮油池时,其容量宜按最大一个油箱容量的60%确定。 烂油或挡油设施应大于变压器外廓每边各1m。条文说明 6.6.8贮油设施内应铺设卵石层,其厚度不应小于250mm,卵石直径宜为50~80mm

    6.6.3当油量为2500kg及以上的屋外油浸变压器 间的防火间距不能满足表6.6.2的要求时 应设置防火墙。

    6.7.1容量为300MW及以上机组的主厂房、运煤、燃油及其他易燃易爆场所宜选用C类阻燃 电缆。条文说明 6.7.2建(构)筑物中电缆引至电气柜、盘或控制屏、台的开孔部位。电缆贯穿隔墙、楼板 的空洞应采用电缆防火封堵材料进行封堵,其防火封堵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被贯穿物的 耐火极限,且不应低于1h。 条文说明 6.7.3在电缆竖井中,每间隔约7m宜设置防火封堵。在电缆隧道或电缆沟中的下列部位 应设置防火墙: 1单机容量为100MW及以上的发电厂,对应于厂用母线分段处。 只机容量为100MW以下的发电厂,对应于全厂一半容量的厂用配电装置划分处

    3公用主隧道或沟内引接的分支处。 4电缆沟内每间距100m处。 5通向建筑物的入口。 6厂区围墙处。条文说明 6.7.4当电缆采用架空敷设时,应在下列部位设置阻火措施: 1穿越汽机房、锅炉房和集中控制楼之间的隔墙处。 2穿越汽机房、锅炉房和集中控制楼外墙处。 3架空敷设每间距100m处。 4两台机组连接处。 5电缆桥架分支处。 条文说明 6.7.5防火墙上的电缆孔洞应采用电缆防火封堵材料进行封堵,并应采取防止火焰延燃的措 施。其防火封堵组件的耐火极限应为3h。 条文说明 6.7.6主厂房到网络控制楼或主控制楼的每条电缆隧道或沟道所容纳的电缆回路,应满足下列 规定: 1单机容量为200MW及以上时,不应超过1台机组的电缆。 2单机容量为100MW及以上且200MW以下时,不宜超过2台机组的电缆。 3单机容量为100MW以下时,不宜超过3台机组的电缆。 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条文说明 6.7.7对直流电源、应急照明、双重化保护装置、水泵房、化学水处理及运煤系统公用重要回 路的双回路电缆,宜将双回路分别布置在两个相互独立或有防火分隔的通道中。当不能满足 上述要求时,应对其中一回路采取防火措施。条文说明 6.7.8对主厂房内易受外部火灾影响的汽轮机头部、汽轮机油系统、锅炉防爆门、排渣孔朝 向的邻近部位的电缆区段,应采取防火措施。 条文说明 6.7.9当电缆明敷时,在电缆中间接头两侧各2~3m长的区段以及沿该电缆并行敷设的其他 电缆同一长度范围内,应采取防火措施。

    6.7.10靠近带油设备的电缆沟盖板应密封

    1单机容量大于200MW时,全部主电源回路的电缆不宜明敷在同一条电缆通道中。当不 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对部分主电源回路的电缆采取防火措施。 2充油电缆的供油系统,宜设置火灾自动报警和闭锁装置。 条文说明 6.7.12在电缆隧道和电缆沟道中,严禁有可燃气、油管路穿越。 条文说明 6.7.13在密集敷设电缆的电缆夹层内,不得布置热力管道、油气管以及其他可能引起着火的 管道和设备。条文说明 6.7.14架空敷设的电缆与热力管路应保持足够的距离,控制电缆、动力电缆与热力管道平行 时,两者距离分别不应小于0.5m及1m;控制电缆、动力电缆与热力管道交叉时,两者距离 分别不应小于0.25m及0.5m。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取有效的防火隔热措施。 条文说日

    1单机容量大于200MW时,全部主电源回路的电缆不宜明敷在同一条电缆通道中。当不 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对部分主电源回路的电缆采取防火措施。 2充油电缆的供油系统,宜设置火灾自动报警和闭锁装置。 条文说明 6.7.12在电缆隧道和电缆沟道中,严禁有可燃气、油管路穿越。 条文说明 6.7.13在密集敷设电缆的电缆夹层内,不得布置热力管道、油气管以及其他可能引起着火的 管道和设备。条文说明 6.7.14架空敷设的电缆与热力管路应保持足够的距离,控制电缆、动力电缆与热力管道平行 时,两者距离分别不应小于0.5m及1m;控制电缆、动力电缆与热力管道交叉时,两者距离 分别不应小于0.25m及0.5m。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取有效的防火隔热措施。 条文说

    7燃煤电厂消防给水、灭火设施及火灾自动报警

    1.7主要建(构)筑物和设备火灾自动报警系

    7.1.8机组容量为300MW及以上的燃煤电厂应按表7.1.8的规定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固 定灭火系统。 条文说明

    注:对于设置固定灭火系统的场所,宜采用两种同类或不同类的探测器组合探测方式。 7.1.950MW机组容量以上的燃煤电厂,其运煤栈桥及运煤隧道与转运站、筒仓、碎煤机室 主厂房连接处应设水幕。条文说明 7.1.10封闭式运煤系统建筑为钢结构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水喷雾灭火系统 文说明 机家

    7.1.10封闭式运煤系统建筑为钢结构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水喷雾灭火系统 条文说明 7.1.11机组容量为300MW以下的燃煤电厂,当油浸变压器容量为9×104kV·A及以上时, 应设置火灾探测报警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或其他灭火系统。 条文说明

    7.1.11机组容量为300MW以下的燃煤电厂,当油浸变压器容量为9×104kV·A及以上时, 应设置火灾探测报警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或其他灭火系统。 条文说明

    区内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规定。条文说明 室外消防用水量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建(构)筑物室外消防一次用水量不应小于表7.2.2的规定,

    7.2.1厂区内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7.2.1厂区内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 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7.2.2室外消防用水量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建(构)筑物室外消防一次用水量不应小于表7

    表7.2.2建(构)筑物室外消防一次用水量

    注:1消防用水量应按消防需水量最大的一座建筑物或防火墙间最大的一段计算,成组布置 的建筑物应按消防需水量较大的相邻两座计算。 2甲、乙类建(构)筑物的消防用水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的有关规定。 3变压器室外消火栓用水量不应小于10L/s。 4当建筑物内有自动喷水、水喷雾、消火栓及其他消防用水设备时,一次灭火用水量应 为上述室内需要同时使用设备的全部消防水量加上室外消火栓用水量的50%计算确定,但不 得小于本表的规定。 2点火油罐区的消防用水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规范》GB 50151、《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96和《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 的有关规定。 3贮煤场的消防用水量不应少于20L/s。 4消防用水与生活用水合并的给水系统,在生活用水达到最大小时用水时,应确保消防 用水量(消防时淋浴用水可按计算淋浴用水量的15%计算)。 5主厂房、贮煤场(室内贮煤场)、点火油罐区周围的消防给水管网应为环状。 6点火油罐宜设移动式冷却水系统。 7室外消防给水管道和消火栓的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的有关规定。

    7.3室内消火栓与室内消防给水

    7.3.1下列建筑物或场所应设置室内消火栓: 1主厂房(包括汽机房和锅炉房的底层、运转层;煤仓间各层;除氧器层;锅炉燃烧器各层 平台)。 2集中控制楼,主控制楼,网络控制楼,微波楼。继电器室,屋内高压配电装置(有充 油设备),脱硫控制楼。 3屋内卸煤装置,碎煤机室,转运站,筒仓皮带层,室内贮煤场。

    4解冻室,柴油发电机房。 5生产、行政办公楼,一般材料库,特殊材料库

    7.3.2下列建筑物或场所可不设置室内消火栓

    脱硫工艺楼,增压风机室,吸收塔,吸风机室,屋内高压配电装置(无油),除尘构筑 物,运煤栈桥,运煤隧道,油浸变压器检修间,油浸变压器室,供、卸油泵房,油处理室, 岸边水泵房、中央水泵房,灰浆、灰渣泵房,生活消防水泵房,稳定剂室、加药设备室,进 水、净水构筑物,冷却塔,化学水处理室,循环水处理室,启动锅炉房,供氢站,推煤机库, 消防车库,贮氢罐,空气压缩机室(有润滑油),热工、电气、金属实验室,天桥,排水、污 水泵房,各分场维护间,污水处理构筑物,电缆隧道,材料库棚,机车库,警卫传达室。

    表7.3.3室内消火栓系统用水量

    消防软管卷盘的消防用水量可不计入室内消防

    7.4.1室内消防给水管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室内消火栓超过10个且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15L/s时,室内消防给水管道至少应有2 条进水管与室外管网连接,并应将室内管道连接成环状管网,与室外管网连接的进水管道, 每条应按满足全部用水量设计。 2主厂房内应设置水平环状管网;消防竖管应引自水平环状管网成枝状布置。 3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应采用阀门分段,对于单层厂房、库房,当某段损坏时,停止使用的 消火栓不应超过5个;对于办公楼、其他厂房、库房,消防给水管道上阀门的布置,当超过 3条坚管时,可按关闭2条设计。

    7.5水喷雾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5.1水喷雾灭火设施与高压电气设备带电(裸露)部分的最小安全净距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 的有关规定。条文说明 7.5.2.当在寒冷地区设置室外变压器水喷雾灭火系统、油罐固定冷却水系统时,应设置管路放 品

    7.5.3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物与设备的火灾危险等级不应低于表7.5.3的规定。

    学士标准规范范本3建筑物与设备的火灾危

    7.5.4运煤系统建筑物设团式自动喷水火火系统时,宜采用快速响应喷头。 文元 7.5.5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 计规范》GB50084或《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219的有关规定。细水雾灭火系统 的喷水强度、响应时间和供水持续时间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219的有关规定。

    7.6消防水泵房与消防水池

    7.6.1消防水泵房应设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7.6.2一组消防水泵的吸水管不应少于2条;当其中1条损坏时,其余的吸水管应能满足 全部用水量。吸水管上应装设检修用阀门。条文说明 7.6.3消防水泵应采用自灌式引水。条文说明 7.6.4消防水泵房应有不少于2条出水管与环状管网连接,当其中1条出水管检修时,其余 的出水管应能满足全部用水量。试验回水管上应设检查用的放水阀门、水锤消除、安全泄压 及压力、流量测量装置。条文说明 7.6.5消防水泵应设置备用泵。机组容量为125MW以下燃煤电厂的备用泵的流量和扬程不应 小于最大一台消防泵的流量和扬程。 机组容量为125MW及以上燃煤电厂,宜设置柴油驱动消防泵作为消防水泵的备用泵,其 性能参数及泵的数量应满足最大消防水量、水压的需要。条文说明 7.6.6燃煤电厂应设消防水池。容积大于500m的消防水池应分格并设公用吸水设施。消防 水池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条文说明 7.6.7当冷却塔数量多于1座且供水有保证时,冷却塔水池可兼作消防水源。 条文说明 7.6.8消防水泵房应设置与消防控制室直接联络的通信设备。条文说明 7.6.9消防水泵房的建筑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 定。条文说明

    7.7.1消防排水、电梯井排水可与生产、生活排水统一设计。 7.7.2变压器、油系统等设施的消防排水,除应按消防流量设计外,在排水设施上应采取油水 分隔措施。条文说明

    7.8.1点火油罐区宜采用低倍数或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7.8.2点火油罐的泡沫灭火系统的型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罐容量大于200m的油罐应采用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 2单罐容量小于或等于200m的油罐可采用移动式泡沫灭火系统。 条文说明 7.8.3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 或《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96的有关规定,

    7.9.1气体灭火剂的类型、气体灭火系统型式的选择,应根据被保护对象的特点 境要求并结合防护区的布置,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宜采用组合分配系统。 7.9.2灭火剂的设计用量应按需要提供保护的最大防护区的体积计算确定。灭火 备用。 条文说明 7.9.3采用低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时,其贮罐宜布置在零米层。 条文说明 7.9.4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文说明

    评定标准7.10.1各建(构)筑物及设备应按表7.10.1确定火灾类别及危险等级并配置灭火器 表7.10.1建(构)筑物与设备火灾类别及危险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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