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ZZB 0338-2018 接入网用层绞式光纤带光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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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3.1光纤带结构尺寸应符合表2要求,其它色谱和机械性能等应符合YD/T979规定,每 纤数宜为 4 、6 、8 、12 或 24 芯。

    表2光纤带的最大尺寸参数

    6.1.2.4松套管及其阳水材料

    6.1.2.4.1光纤带矩阵(以下简称“带阵”)应以适当扭绞放置在热塑性材料构成的松套管中,松套 管应由单一材料构成。 6.1.2.4.2松套管内各光纤带和光纤的排列及其色谱应便于识别各光纤,其标志颜色应符合 GB/T6995.2一2008规定,并且不褪色不迁移。 识别方式通常采用如下方式,但同批的光缆中的识别方式应相同。 本标准规定的光缆采用全色谱光纤带加印字的识别方式。 在这种方式中,光纤带中光纤采用全色谱方式识别,带阵中光纤带采用带上印字识别序号。面向 化缆A端看,转动光缆把光纤带调整到水平方位,且光纤带的印学向上和序号1的光纤带在最上层, 此时,光纤从左到右的序号及色谱应符合表3规定:光纤带的序号由上向下增加。

    水利标准规范范本T/ZZB 03382018

    表3序号及其全色谱标示色

    6.1.2.4.3松套管尺寸应规定管外径和管壁厚度的标称值和容差,厚度应随外径增大而增加。松套管 标称尺寸可随管中的光纤芯数改变,但在同一光缆中应相同。 6.1.2.4.4光纤(带)在松套管中的余长应均匀稳定,以使光缆的拉伸性能和衰减温度特性符合本标 准规定。 6.1.2.4.5松套管应有识别标志色,这些色标宜为全色。标志颜色应符合GB/T6995.2一2008规定 并且不褪色、不迁移。 3.1.2.4.6松套管材料宜用聚对苯二甲酸丁二醇酯(简称PBT)塑料,PBT应符合YD/T1118.1规定 6.1.2.4.7松套管内的间隙应连续填充一种触变型育状填充复合物。 6.1.2.4.8填充复合物应与其相邻的其他光缆材料相容,应不损害光纤传输 特性和使用寿命。填充复 合物应符合YD/T839.3—2014规定。

    6. 1.2.5 填充绳

    填充绳用于在松套光纤绞层中填补空位,以使缆芯圆整。填充绳应是圆形实心塑料绳,它的表面 应圆整光滑。

    6. 1. 2. 6 加强构件

    6.1.2.6.1主要加强构件应在光缆的中心位置,它应是金属材质的。必要时充许在缆芯外围适当的位 置放置非金属辅助加强构件。这些加强构件应具有足够的截面、杨氏模量和弹性应变范围,用以增强 光缆拉伸性能。 6.1.2.6.2金属加强构件宜用高强度单圆钢丝,也可用由高强度钢丝构成的1×7单股钢丝绳。高强 度钢丝宜是磷化钢丝,其表面应圆整光滑。 单钢丝的杨氏模量应不低于190GPa,钢丝绳的有效杨氏模 量应不低于170Gpa。在光缆制造长度内,单圆钢丝不应有接头,1×7单股钢丝绳中只允许任意200m 光缆长度内有1单股钢丝出现1个 6.1.2.6.3非金属辅助加强构件宜用芳纶丝束,但也可采用对人体无害的其他高强度纤维束。在光缆 制造长度内,芳纶丝每束允许有1个接头,但在任意200m光缆长度内只允许1个丝束接头。 6.1.2.6.4当采用钢丝绳时,应在其表面上挤包一层适当厚度的塑料垫层,并在垫层下采用适当的阻 水措施,以防止钢丝绳间隙纵向渗水;当采用单钢丝时,在其表面上也可挤包一层适当厚度的塑料垫 层。垫层表面应圆整光滑,外径应适当,其材料应与填充复合物相容

    6.1.2.6.3非金属辅助加强构件宜用芳纶丝束,但也可采用对人体无害的其他高强度纤维束。 制造长度内,芳纶丝每束允许有1个接头,但在任意200m光缆长度内只允许1个丝束接头。 6.1.2.6.4当采用钢丝绳时,应在其表面上挤包一层适当厚度的塑料垫层,并在垫层下采用适 水措施,以防止钢丝绳间隙纵向渗水;当采用单钢丝时,在其表面上也可挤包一层适当厚度的 层。垫层表面应圆整光滑,外径应适当,其材料应与填充复合物相容

    6. 1. 2. 7 绞层

    6.1.2.7.1同一绞层应由外径相同的4根~12根松套管(含可能有的填充绳)以适当节距层绞在中 心加强构件四周构成。层绞应是SZ绞,层绞的元构件不可与中心加强构件粘结。 5.1.2.7.2绞层中各松套管的识别应采用全色谱方式。面向光缆A端看,在顺时针方向上松套管序号 增大,松套管序号及其对应的颜色应符合表3规定。

    6.1.2.8.1绞层上应以短节距扎纱的方式固定绞层,以使绞层结构稳定。 5.1.2.8.2扎纱应是强度足够的非吸湿性和非吸油性塑料纱束。

    6.1.2.9阻水结构

    T/ZZB03382018

    1.2.9.1光缆护套以内的所有间隙应有有效的阻水措施,在缆芯间隙应用膏状复合物连续填充 芯和金属带之间的间隙,应用涂覆复合物填充。 1.2.9.2填充复合物和涂覆复合物应符合YD/T839规定。

    6. 1. 3. 1总则

    6.1.3.1.1光缆护套分为铝一聚乙烯粘结护套(简称A护套)和钢一聚乙烯粘结护套(简称S护套)。 6.1.3.1.2护套中聚乙烯套的材料应采用线性低密度、中密度或高密度聚乙烯护套料。它们应符合 GB/T15065或YD/T1485规定。聚乙烯套颜色通常为黑色,用户要求时,充许采用其它颜色的耐日光 老化的聚乙烯套。 6.1.3.1.3聚乙烯套的表面应圆整光滑,任何横断面上均应无目力可见的气泡、砂眼和裂纹。 6.1.3.1.4护套结构尺寸允许按用户要求调整,但应满足6.1.3的要 6.1.3.2铝一聚乙烯粘结护套(A护套) 6.1.3.2.1A护套光缆应在缆芯外施加一层纵包搭接的铝塑复合带挡潮层,并同时挤包一层黑色聚乙 烯套,使聚乙烯套与复合带之间以及复合带两边缘搭接处的带子之间相互粘结为一体,必要时可在搭

    6.1.3.1.4护套结构尺寸允许按用户要求调整,但应满足6.1.3的要 6.1.3.2铝一聚乙烯粘结护套(A护套) 6.1.3.2.1A护套光缆应在缆芯外施加一层纵包搭接的铝塑复合带挡潮层,并同时挤包一层黑色聚乙 烯套,使聚乙烯套与复合带之间以及复合带两边缘搭接处的带子之间相互粘结为一体,必要时可在搭 接处施加粘结剂来提高粘结强度。复合带搭接的重叠宽度应不小于5mm或缆芯直径小于8.0mm时不小 于缆芯周长的20%。聚乙烯套厚度的标称值、最/ 平均值应符合表4规定。

    6.1.3.2铝一聚乙烯粘结护套(A护套

    带挡潮层,开同时挤包一层黑色聚乙 烯套,使聚乙烯套与复合带之间以及复合带两边缘搭接处的带子之间相互粘结为一体,必要时可在搭 接处施加粘结剂来提高粘结强度。复合带搭接的重叠宽度应不小于5mm或缆芯直径小于8.0mm时不小 于缆芯周长的20%。聚乙烯套厚度的标称值、最小 约平均值应符合表4规定。

    6.1.3.2.2铝塑复合带应为符合YD/T723.2一2007规定的双面复合塑料薄膜的铝带。其中铝带的标 称厚度为0.15mm,塑料复合层的标称厚度为0.05mm。在光缆制造长度上允许有少量复合带接头,接头 间的距离应不小350m,接头处应保持电气导通。含接头的复合带强度应不低于不含接头的相邻段强度 的80%。

    6.1.3.3钢一聚乙烯粘结护套(S护套)

    6.1.3.3.1S护套光缆应在缆芯外施加一层纵包搭接的皱纹钢塑复合带挡潮层,再同时挤包一层黑色 聚乙烯套,并且应使聚乙烯套与复合带之间以及复合带两边缘搭接处的带子之简相互粘结为一体,必 要时可在搭接处施加粘结剂来提高粘结强度。复合带纵包后的皱纹应成环状,其搭接的重叠宽度应不 小于5mm或缆芯直径小于8.0mm时不小于缆芯周长的20%。聚乙烯套厚度的标称值、最小值和任何横 断面上的平均值应符合表4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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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3.3.2钢塑复合带应为符合YD/T723.3一2007规定的双面复合塑料薄膜的钢带。其中钢带的标 称厚度为0.15mm,塑料薄膜的标称厚度为0.05mm。在光缆制造长度上允许有少量复合带接头,其钢带 应对接,接头间的距离应不小于350m。接头处应保持电气导通。含接头的复合带强度应不低于不含接 头的相邻段强度的80%。

    6. 1. 4. 1总则

    6.1.4.1.1外护层由铠装层和外套组成。 6.1.4.1.2外套要求与6.1.3.1.2相同。 6.1.4.1.3聚乙烯外套的表面应圆整光滑,任何横断面上均应无目力可见的气炮、砂眼和裂纹。 6.1.4.1.4外护层中阻水用填充复合物和涂覆复合物应符合YD/T839规定。

    6. 1. 4. 253 型

    53型外护层应采用与S护套相同的结构(见6.1.3.3),但聚乙烯套厚度的标称值为2.0mm, 1.6mm,任何横断面上的平均值应不小于1.8mm。护套与钢带之间应用涂覆复合物进行阻水。

    6.2.1光缆的标准制造长度标称值宜为2000m或3000m,容差为0~+20m。 6.2.2光缆交货长度应是标准制造长度。经用户同意,可以定制任意长度交货

    6.2.1光缆的标准制造长度标称值宜为2000m或3000m,容差为0~+20m。

    6.3.1光缆中的单模光纤特性

    6.3.1.1模场直径和尺寸参数应符合附录A中A.3的规定

    6. 3. 2 护套性解

    6.3.2.1挡潮层铝带和钢带应在光缆纵向分别保持电气导通。 6.3.2.2粘结护套(含53型外护层)的铝(或钢)带与聚乙烯套之间的剥离强度应不小于1.4N/mm 6.3.2.3聚乙烯套的机械物理特性应符合表5规定

    表5护套的机械物理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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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3.3光缆的机械性能

    6.3.3光缆的机械性能

    6.3.3.1光缆的机械性能应包括光缆的拉伸、压扁、冲击、 反复弯曲 卷绕以及松套管弯折等 项目。 6.3. 3. 2 光缆允许承受的拉伸力和压扁力应符合表6规定,

    表6光缆的允许拉伸力和压偏力

    s为短暂拉伸力;Fu为长期拉伸力;G为lkm光缆的重量,单位为N;Fsc为短暂压扁力;Fic为长期压扁力。

    6.3.4光缆的环境性能

    6.3.4光缆的环境性能

    光缆的环境性能应包括衰减温度特性、滴流性能、护套完整性、渗水性、低温下弯曲性能和低温 下冲击性能等项目,

    6.3.4.2适用温度范围及其衰减温度特性

    光缆的适用温度范围有五种级别,其代号为A、B、C、D和E。光缆温度附加衰减对于各类型光 个级别,见表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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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10光缆材料中限用物质的含量限值

    缆的各项性能应按表11规定的试验方法进行验证

    表11试验项目和试验方法及检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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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在距光缆端不少于100mm处用目力检查其完整性、色谱和取样检查结构尺寸。

    应在距光缆端不少于100mm处用目力检查其完整性、色谱和取样检查结构尺寸。

    试验按GB/T7424.2一2008中方法E2B“光缆标志耐磨损”进行,其中细节规定如下: a)负载:20N; 循环次数:不少于10次: C)验收要求:用目力仍可辨认外套标志

    7.3.2计米标志误差

    7.5光缆的机械性能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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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列规定的各试验方法及其试验条件用于验证光缆的机械性能,其试验结果符合规定的验收要求 时,判为合格。 机械性能试验中光纤衰减变化的监测宜按YD/T629.1的规定在1550nm波长上进行,在试验期间, 监测系统的稳定性引起的监测结果的不确定度应优于0.03dB。试验中光纤衰减变化量的绝对值不超过 0.03dB时,可判为无明显附加衰减。允许衰减有某数值的变化时,应理解为该数值已包括不确定性在 内。 光纤拉伸应变宜采用GB/T15972.22一2008附录C规定的相移法进行监测, 其系统的不确定度应优 于0.01%,试验中监测到的光纤应变不大于0.01%时,可判为无明显应变。 光缆拉伸应变应采用机械 方法或传感器方法进行监测,其系统的不确定度应优于0.05%,试验中监测到的光缆应变不大于0.05% 时,可判为无明显应变。

    试验按GB/T7424.2—2008 拉甲 进行,其中细节规定如下: 卡盘直径:不小于30倍光缆外径; b) 受试长度:不小于50m; 拉伸速率:10mm/min; d) 拉伸负载:见表6; e 持续时间:1min; AN ,光纤应无明显的附加衰减和应变不大于0.05%;在短暂拉力 下光纤附加衰减应不人于0.1dB和应变不大于0.2%,在此拉力去除后,光纤应无明显的残 余附加衰减和应变,光缆残余应变应不大于0.08%;护套应无目力可见开裂。

    试验按GB/T7424.2一2008中方法E3“压扁”进行,其中细节规定如下: a)a)负载:见表6; 持续时间:1min; C 验收要求:在长期允许压扁力下,光纤应无明显附加衰减;在短暂压扁力下,光纤附加衰减 应小于0.05dB,在此压力去除后,光纤应无明显残余附加衰减:护套应无力可见开裂。

    试验按GB/T7424.2一2008中方法E4“冲击”进行,其中细节规定如下: a)冲锤重量:管道或架空光缆为450g,直埋光缆为1kg; b)冲锤落高:1m; c)冲击柱面半径:12.5mm; d)冲击次数:至少5次;在相距不少于500mm的至少5个点上各冲击1次; e)验收要求:光纤应无明显残余附加衰减:护套应无目力可见开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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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验按GB/T7424.2一2008中方法E6“反复弯曲”进行,其中细节规定如下: a)心轴半径:不大于表7规定的动态允许弯曲半径; b)负载:管道或架空光缆为200N,直埋光缆为300N; c)弯曲次数:30次; d)验收要求:光纤应无明显残余附加衰减:护套应无目力可见开裂

    试验按GB/T7424.2一2008中方法E7“扭转”进行,其中细节规定如下: a)轴向张力:管道或架空光缆为200N,直埋光缆为300N; b)受扭长度:1m; c)扭转角度:±90°; d)扭转次数:20次; e)验收要求:光纤应无明显残余附加衰减:护套应无且力可见开

    试验按GB/T7424.2—2008中方法E11 其中细节规定如下: a)心轴直径:不大于表7规定的静态允许弯曲半径的两信: b)密绕圈数:每次循环10圈; c)循环次数:不少于5次; d)验收要求:光纤应不断裂和护套应无目力可见开裂

    7.6光缆的环境性能试验

    7.6光缆的环境性能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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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列规定的各试验方法及其试验条件用于验证光缆的环境性能,其试验结果符合规定的验收要求 时,判为合格

    7.6.2温度循环试验

    试验按GB/T7424.2一2008中方法F1“温度循环”进行,其中细节规定如下: a)试样长度:应足以获得衰减测量所需的精度,宜为2km左右; b 温度范围:试验温度范围的低限T和高限T:应符合表8规定; C 保温时间:t1应足以使试样温度达到稳定,它应不少于12h,但护层中有两层聚乙烯套时应不 少于24h; 循环次数:2次; e) 衰减监测:应按YD/T629.2的规定,在试验期间,监测仪表的重复性引起的监测结果的不确 定性应优于0.02dB/km。试验中光纤衰减变化量的绝对值不超过0.02dB/km时,可判为衰减无 明显变化。允许衰减有某数值的变化时,应理解为该数值已包括不确定性在内。光纤的衰减 变化监测应在1310nm和1550nm两波长上进行,并以其中较差的监测结果来评定温度附加衰减: 注:上述监测波长中如有用户不要求使用的波长,可不监测。 f)验收要求:应符合表8规定

    7. 6. 3浸水试验

    .6.4低温下弯曲试验

    试验按试样在温度(一20土2)℃下冷东不少于24h后取出,立即按GB/T7424.2一2008中方法E11B “弯曲”程序2规定进行U型弯曲试验, 其中细节规定如下: a 样品长度:几米短段: b) 弯曲半径:15倍光缆直径: 循环次数:4次, 验收要求:光纤不断裂和护套无目力可见开裂。 7.6.5低温下冲击试验 试验按试样在温度(一20土2)℃下冷冻不少于24h后取出,立即在室温下按GB/T424.2一2008中 方法E4“冲击”规定进行试验,其中细节规定如下: a)样品长度:约50cm短段; b)冲锤重量:450g; c)冲锤落高:1m; d)冲击次数:至少1次;

    7. 6. 5 低温下冲击试验

    方法E4“冲击”规定进行试验,其中细节规定如下: a)样品长度:约50cm短段; b)冲锤重量:450g; c)冲锤落高:1m; d)冲击次数:至少1次; 可见开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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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造厂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使光缆产品质量符合本标准要求。出厂前,光缆产品应经质量检验 部门进行检验,检验合格者方可出厂。每件出厂交收的光缆产品应附有制造厂的产品质量合格证。厂 方应向用户提交产品的出厂检验记录,其中应包括表11序号4和序号5中除光纤翘曲度之外的所有各项 的实测值。如买方有要求时,厂方应提供光缆的光纤等效群折射率,同时还应协商提供其他有关试验 数据。 光缆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检验项目和试验方法应符合表11规定。 除非在订货合同中另行规定,检验规则应按照本章规定,同时应按照GB/T8170一2008采取先修约 后比较的方法进行测量值对标准值的比较。

    一个单位产品应是一盘允许交货长度的光缆

    一个单位产品应是一盘允许交货长度的光缆。

    一个试样应是样本单位的全段光缆或者是从其上取的一小段光缆,该小段可在试验前截取成独工 也可试验后再从全段上截除。每一试样的长度应符合有关试验方法的规定。

    个试样应是样本单位的全段光缆或者是从其上取的一小段光缆,该小段可在试验前截取成独立 段,也可试验后再从全段上截除。每一试样的长度应符合有关试验方法的规定。

    8. 3. 1检验项目

    8.3.2抽样方案和判定规则

    8.3.2.1100%的检验项目中,被检试样如有任何一项不合格时,则判该样本为不合格品,不合格品

    8.3.2.1100%的检验项目中,被检试样如有任何一项不合格时,则判该样本为不合格品,不合格品 应从检验批中剔除,不允许出厂

    8.3.2.2抽样检测项目按照表13规定的比例,根据检验批的天小,进行随机抽样检验,每批至少推 1个样本单位。抽样检测的被试样本如有不合格项目时,应重新抽取双倍数量的样本就不合格项目进 行检验,如果检验合格,则该检验批合格。如仍有不合格项目时,则该检验批不合格。不合格的检验 批不允许出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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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3.2.3检验样本单位内的光纤特性时,待测光纤数应按光缆内的光纤数和表13的规定来确定。这 些待测光纤应在随机的原则下分布于不同的松套管和管内带阵中的不同位置。如果是光纤某个特性不 合格,应重测双倍数量样本中的全部光纤就不合格光纤特性进行检测。如合格,则光纤该特性检验合 ,如不合格,则光纤检验项目不合格

    8.3.3不合格检验批的处理

    不合格检验批中,如果样本有可能修复或去除缺陷部分后,仍然符合交货长度要求时,可重 提交检验。重新检验时应和新的检验批分开,并作上标记。重新检验项目应包括原不合格项目 有关项目。

    型式检验是对产品质量进行全面考核, 检验项目应包括表11所列全部项日,并且应在抽取的样本 单位的出厂检验项目合格后,再进行其他项目的检验。

    光缆产品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光缆产品试制定型鉴定时; 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 正常生产时,每一年应进行一次; 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试验有较大差异时; f)大批量产品的买方要求在验收中进行型式检验时。

    般情况下,每次检验应从检验批中随机抽取每种型式1个样本单位进行试验,其规格应有代表性, 并且光缆中的光纤特性检验的抽样数应是表13规定的两倍,但是,在定型鉴定时,抽样方案可由主管 部门决定。 4制如刚

    如果被抽取检验的样本单位有出厂检验项目不合格时,允许重新抽取新的样本单位重新检验 1个样本单位未能通过其他检验的任一项试验,则应判定为不合格,但是,允许重新抽取双倍样 就不合格项目进行试验,如果都能通过试验,则可判定为合格,如果仍有任一个不能通过试验 判定为不合格

    8. 4. 5 重新试验

    如果型式检验不合格,制造厂应根据不合格原因,对全部产品进行改正处理。在采取可接受的改 进措施以前,应停止产品鉴定或验收。在采取改进措施之后,应重新抽样进行型式检验,对新的样本 单位重做全部试验,但是,经主管部门决定或经交收双方商定,可酌情减少部分已合格的试验项且

    电力弱电图纸、图集8.4.6样本单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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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经通过型式检验的样本单位,如果是短段试样,不能作成品交货;如果是在端部进行试验的大 长度试样(例如标准制造长度),切除由于进行压扁、冲击、扭转等试验产生的缺陷部分后,只要符 合交货长度规定,可作为成品交货

    9.1.1光缆应在外层聚乙烯套表面沿长度方向作永久性标志,宜为白色,标志应不影响光缆的任何性 能。相邻标志始点间的距离应不大于1m。当出现错误时应擦去重印或在光缆外套上重印,宜为黄色 9.1.2标志的内容应包括:

    a)光缆产品型号; b)计米长度; c)制造厂名称(或代号); d)制造年份或生产批号; e)制造厂与用户商定的其他标志,例如用户名称或标识、工程名称。 .1.3标志应清晰,并与护套粘附牢固,经过擦拭试验后应仍可辨认 9.1.4标志中计米长度的误差应在(0~1)%范围,以保证真实长度不小于计米长度。

    使用说明书中除应包括9.1规定内容之外,还应说明本标准规定光缆的安装和运行要求饮用水标准,其中应包 活以下4点: a)光缆在施工时受到的拉伸力和压扁力应不超过表6规定的允许的短暂力,运行使用时应不超过 表7规定的允许的长期力; b)在动态弯曲时,例如施工时,弯曲半径应大于表7规定的动态允许弯曲半径;在布放定位时应 大于表8规定的静态允许弯曲半径: C 安装敷设时的环境温度宣不低于: 一15℃; d) 光纤有效群折射率典型值。 包装、运输和贮存

    10.1.1光缆产品应装在光缆交货盘上出厂。盘装光缆每盘只能是一个制造长度,光缆的盘筒体直径 应不小于光缆直径的30倍。 0.1.2盘装光缆的最外层与缆盘侧板边缘的距离应不小于60mm。光缆两端应密封和具有表示端别的 颜色标志,A端为红色,B端为绿色,并且,光缆两端应固定在盘子上,其两端应可移出足够的长度, 以供测试之用。 10.1.3光缆盘应按照JB/T8137规定,并能满足10.1.2有关要求。 10.1.4光缆盘上应标明: a)制造厂名称和产品商标: b)光缆标记; c)光缆长度; d)毛重,kg:

    1光缆产品应装在光缆交货盘上出厂。盘装光缆每盘只能是一个制造长度,光缆的盘筒体直径 小于光缆直径的30倍。 2盘装光缆的最外层与缆盘侧板边缘的距离应不小于60mm。光缆两端应密封和具有表示端别的 际志,A端为红色,B端为绿色,并且,光缆两端应固定在盘子上,其两端应可移出足够的长度 测试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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