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T29-71-2021 天津市城市夜景照明工程技术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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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B/T29-71-2021  天津市城市夜景照明工程技术标准

    比,以致引起不舒适感觉或降低观察细部或目标的能力的礼 象。

    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安全舒适、有益于提高人们生产、工作 习效率和生活质量,保护身心健康的照明

    2.0.11照明功率密度(LPD

    园林施工组织设计 单位面积上的照明安装功率(包括光源、镇流器或变压器等) 自位为瓦特每平方米(W/m)。

    当灯具安装在规定的设计位置时,灯具发射到水平面以上的六 通量与灯具中全部光源发出的总光通量之比。

    不恰当的光辐射(含可见光、紫外和红外光辐射)对人和其 物的身心健康及生存环境造成负面影响的总称。

    照射到被照目标范围之外的光线

    2.0.15于扰光obtrusive light

    spill light ( spray light )

    obtrusive light

    由于数量或方向特性弓|起人们烦恼、不舒适、注意力分散或者 观看重要的信息如交通信号的能力下降的光,

    2.0.16 亮灯率 ratio of lamp lit

    ratio of lamp lit

    在规定的亮灯时间内,实际亮灯数与应亮灯数之比的百分数

    基于数字技术传达视觉信息、与建筑立面相结合的夜景用 式。

    architecturized lighting

    将照明光源或灯具与建筑物立面的墙、柱、窗、檐或层面等音 个构件结合为一体的照明方式。

    3.0.1夜景照明应在功能照明完善的前提下实施;宜与功能照明相结 合。 3.0.2夜景照明设计应符合城市夜景照明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要 求;并宜与项目工程设计同步进行。 3.0.3城市夜景照明设计的整体艺术效果应符合照明对象的功能与 性质、体现其文化内涵和自身特点,应实施绿色照明、创造舒适和谐 的照明环境。 3.0.4应遵循保护生态的原则,控制溢散光,限制十扰光,防止光污 染,保障人居环境健康,保护城市生态环境。 3.0.5照明系统及设备应满足技术成熟、经济合理、节约能源、使用

    安全、维护管理方便的要求。

    4.1.1夜景照明应预设分级控制模式,在不同控制模式下应分另 完整的艺术效果。

    完整的艺术效果。 4.1.2夜景照明效果应根据城市区域的风貌特征、夜间使用频率、人 流密集程度、载体重要程度以及周边环境要素,进行合理的景观照明 设计。

    4.1.3夜景照明的彩色光应与被照对象性质、材料、景观要求禾

    域的特征相协调,且不应与航运、交通等标识信号灯造成视觉上白 昆清

    +.1.5 照明友备的观适玺 色且与环境调, 且隐藏于所环境 中,从主要视看角度观看不应有明显的突出部分,兼顾白天景观的视 觉效果。

    4.1.6灯具等照明设施的安装不应影响建(构)筑物的结构安全

    常使用要求,并应根据环境条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不得影响园林、 古建筑等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

    1.7根据城市区位的功能性质,对应环境(背景)亮度的区域划 应符合表4.1.7要求。

    应符合表 4.1.7要求。

    应符合表 4.1.7要求。

    表4.1.7城市环境(背景)亮度的区域划分

    4.1.8不应在自然保护区、动物栖息区域及关保护区,市、区人民 政府确定的禁设区域或载体上设置景观照明设施

    不应在自然保护区、动物栖息区域及相关保护区,市、区人民 角定的禁设区域或载体上设置景观照明设施。

    4.2光源、灯具及电器附件

    4.2.1夜景照明选用的光源、灯具、电器附件及其它设备应符合现行 国家相关标准的有关规定,非标产品应提供经国家检测机构检测合格 的检测报告。

    4.2.2光源宜符合下列要求:

    1采用泛光照明方式宜选用发光效率高的LED灯、金属卤化 物灯或高压钠灯: 2采用内透光和轮廓照明方式宜选用LED灯: 3广场、园林的草坪灯宜选用LED灯或小功率金属卤化物 灯; 4颜色识别要求较高的夜景照明场所宜采用高显色性LED 灯、金属卤化物灯或其它高显色性光源,所选用光源的一般显色指 数Ra不宜低于80。

    4.2.3照明灯具应符合下列要求

    池和喷泉》GB/T16895.19的有关规定; 3室外灯具防撞等级不应低于IK08,特殊要求场所不应低于 IK10; 4对人员可触及的照明设备,当表面温度会高于70℃时,应 采取隔离保护措施 4.2.4夜景照明灯具的电器附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1高压钠灯、金属卤化物灯应配用节能型电感镇流器;在电 压偏差较大的场所,宜配用恒功率镇流器;光源功率较小时可配用

    4.2.4夜景照明灯具的电器附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1高压钠灯、金属卤化物灯应配用节能型电感镇流器:在电 压偏差较大的场所,宜配用恒功率镇流器;光源功率较小时可配用 电子镇流器: 2高强度气体放电灯的触发器与光源之间的安装距离应符合 制造厂家对产品的要求。

    3.1建筑立面照明的亮度或照度指标应符合表4.3.1的规定值。 性和行政类建筑物、历史风貌建筑和其它保护类建筑可根据环境盒 要提高亮度,提高的幅度不宜超过规定值的3倍

    4.3.1建筑立面照明的亮度或照度指标应符合表4.3.1的规定值。纪

    1.3.1建筑物构筑物立面照明的照度/

    4.3.2一般建筑不宜采用大面积、多种类的高饱和度彩色光;商业、 娱乐及标志性建筑根据需要可选用彩色光;街或迎向行车方向的建 筑物应避免采用干扰交通信号灯视看效果的彩色光。 4.3.3建筑立面照明宜根据墙、柱、檐、窗、墙角、屋顶或体型凹凸 通过明暗和光影对比展现建筑形体的层次感和立体感 4.3.4建筑入口、徽标、标识及需要重点突出的建筑构件,其亮度宜 提高至其它部分或环境亮度的3~5倍,最大不宜超过10倍。 4.3.5照明设施宜隐蔽安装;当隐蔽困难时,应使照明设施的形状、 尺度和颜色与环境相协调:新建或改建建筑宜采用建筑化照明。 4.3.6建筑物的入口、窗口、镂空、玻璃幕墙或类似透光部分不宜采 用低角度泛光灯直接照射。 4.3.7墙体立面照明的光线不宜垂直投向被照面,宜倾斜入射,应使 不同面亮度有差别。当被照面较平滑时,光线与被照面法线夹角宜取 60°~85°;当被照面有较大凹凸时,该夹角宜取0°~60°;当需要显现 细部特征时,该夹角宜取80°~85°。 4.3.8在建筑物附近安装投光灯时,投光灯和建筑物立面距离与被照 高度之比宜不小于1:10。 4.3.9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物外,泛光照明在使用时不宜采用大面积 投光将被照面均匀照亮的方式;对玻璃幕墙建筑和表面材料反射比低 于0.2的建筑,不应选用泛光照明;住宅楼、医院住院楼等建筑不得 采用立面泛光照明;酒店、宾馆建筑的主体部分不宜采用立面泛光照 明。 4.3.10点光源进行轮廓照明时,灯具间距应根据建筑物尺度和视 点远近确定;当使用线光源时,线光源的形状、线径粗细和亮度应

    4.3.10点光源进行轮廓照明时,灯具间距应根据建筑物尺度和视 点远近确定;当使用线光源时,线光源的形状、线径粗细和亮度应 根据建筑物特征和视点远近确定

    应防止内透光对室内活动产生扰

    4.3.12灯光不应直射玻璃幕墙。当玻璃幕墙表面敷有反射膜类材料 时,可降低灯光投射角度,但光线与幕墙法线方向夹角不宜小于60°。 明框玻璃幕墙可采用窄光束近距离洗墙式照明 4.3.13在重要公共建筑区域,设置动态照明和投影照明时,应统 规划设计,并设置平日、节假日等不同模式。

    4.4构筑物和特殊景观元素

    4.1构筑物和特殊景观元素的照度和亮度标准值应符合本标准表 3.1的规定。重要节点被照物或其重要局部可提高亮度至周围环境白 ~5倍,最大不宜超过10倍,

    4.4.2桥梁的夜景照明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应避免十扰桥梁的功能照明; 2 应根据主要视点的位置、方向确定被照物的亮度或照度; 3 应避免照明设施的暴露: 4应避免倒影产生的眩光;选择灯具及安装位置时,应考虑 涨水时对灯具造成的影响: 5应控制投光照明的方向以及被照面亮度以避免造成眩光及 光污染; 6桥梁夜景照明产生的光色、闪烁、动态、阴影等效果不应 干扰车辆和船舶行驶的交通信号、指示信息视看和驾驶作业; 7通行重载机动车的桥梁照明装置应有防振措施, 4.4.3雕塑、塔、碑及景观小品的照明应满足下列要求: 1主体部分宜采用重点照明方式,其它部分宜按比例减少亮 度; 2宜采用窄光束灯具控制溢散光和眩光影响,并减少不协调 阴影; 3主要视线方向周边环境及背景亮度宜整体均匀或偏低

    4.5公园/自然风景区

    4.5.1主要公共区域的夜景照明兼顾功能照明的照度标准应符合表 151的规定

    4.5.1主要公共区域的夜景照明兼顾功能照明的照度标准应符合表

    表4.5.1公园主要场所的照度标准值(单位:1x)

    4.5.2服务性公共设施、台阶、坡道等的夜景照明宜与其功能照明相 结合,障碍物应设置标识照明。 4.5.3园区内建筑物或构筑物、商业街、广场、桥梁等特殊景观元素 的夜景照明应符合本标准相对应部分的规定。 4.5.4自然风景区的堤岸、绿化、楼体、桥梁等主要景观元素,应秉 承“呈现天津城市特色”夜景照明设计原则。河道、堤岸夜景照明设施 的选择和安装应能防止人、船等破坏,具有相应的安全防护等级,岸 线设置的照明设施应考虑水位变化影响。

    4.5.2服务性公共设施、台阶、坡道等的夜景照明宜与其功能月 结合,障碍物应设置标识照明。 4.5.3园区内建筑物或构筑物、商业街、广场、桥梁等特殊景刘 的夜景照明应符合本标准相对应部分的规定。

    4.5.5植物的照明应满足下列要求

    1绿地花坛照明应考虑对公园内人员活动的影响,应避免溢 散光对环境和人造成的光污染; 2绿地照明宜设置低矮草坪灯; 3宜选择显色指数Ra不低于80的LED灯或金属卤化物灯: 4应避免长时间的光照和灯具的安装对动、植物生长产生影 响;不应对古树等珍稀名木进行近距离照明; 5不宜采用高饱和度彩色光。 4.5.6水景照明设计应避免水面反射造成的眩光,水景周边应设置功 能照明。

    4.5.8人行步道的坡道、台阶、高差处应设置照明设施。

    .5.8人行步道的坡道、台阶、高差处应设置照明设施。

    4.6广场、商业街和户外广告标识

    4.6.1主要出人口、活动区的夜景照明应兼顾功能照明,其照度标准

    4.6.1主要出人口、活动区的夜景照明应兼顾功能照明,其照度标准 值应符合表4.6.1的规定。

    .1广场主要出入口和活动区的照度租

    4.6.2广场地面的坡道、台阶、高差处应设置照明;照明设施不应妨 碍人员的活动。 4.6.3广场主要出人口等主要标志物立面亮度宜为周围环境亮度的 3~5倍,最大不宜超过20倍。 4.6.4交通广场的夜景照明不应影响和干扰功能照明、交通信号和标 识照明。 4.6.5商业街的夜景照明可选用多种光源和光色,可采用动静结合的 照明方式。 4.6.6商业街内商店大门、牌匾、橱窗、广告牌等的夜景照明亮度宜 为周边环境亮度的35倍,最大不宜超过20倍。 470

    十..C 为周边环境亮度的3~5倍,最大不宜超过20倍。 4.6.7不同环境区域、不同面积的广告与标识照明的平均亮度最大允 许值应符合表4.6.7的规定。

    表4.6.7广告与标识照明的平均亮度最大允许值(cd/m)

    注:表内系全白色发光表面在夜晚的限值;如采用动态彩色画面,限值取表中数值的 区仅限必要的标识。

    4.6.8外投光广告与标识照明的亮度均匀度U1(Lmin/Lmax)宜为

    4.6.8外投光广告与标识照明的亮度均匀度U1(Lmin/Lmax)宜为 0.6~0.8,所选用光源的一般显色指数Ra不宜低于80。 4.6.9广告与标识照明的亮度和背景亮度的对比度不宜超过20。

    4.7.1针对天津重要历史风貌建筑、街区的夜景照明方案,应综合历 史文化、风情风貌、建筑特点等进行方案设计,组织专家技术论证, 宜预先进行模拟和现场试验。 4.7.2历史风貌建筑及建筑群的照明设施应做到隐蔽、安全,减少对 夜间与昼间景观的影响。 4.7.3照明设施的安装不应对历史风貌建筑物造成损伤、破坏,宜选 择可复原的安装方式,并应保证古建筑的安全,避免火灾损失。 4.7.4历史风貌建筑及建筑群的照明宜采用低温、高效、无紫外线, 无红外线、高显色性的光源与灯具。

    4.7.1针对天津重要历史风貌建筑、街区的夜景照明方案,应综合历 史文化、风情风貌、建筑特点等进行方案设计,组织专家技术论证 宜预先进行模拟和现场试验

    5.0.1照明节能设计应根据照明场所的功能性质确定合理的照明指 标体系及照明方式。 5.0.2城市夜景照明应采用LED灯、金属卤化物灯、高压钠灯等高 光效的光源。 5.0.3 灯具效率宜大于65%。 5.0.4白光LED投光灯的效能应大于80lm/W。 5.0.5城市夜景照明不应采用普通照明白炽灯、卤钨灯和自镇流高压 求灯等低光效光源,对电磁十扰有严格要求,且其他光源无法满足的 特殊场所除外。 5.0.6有条件的场所,可采用风能、太阳能等做为能源的灯具。 5.0.7光源、镇流器应符合相应能效标准规定的能效限定值,宜符合 下列节能评价值的要求: 1高压钠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压钠灯能效限定值及能 效等级》GB19573的规定; 2金属卤化物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金属卤化物灯能效限 定值及能效等级》GB20054的规定; 3高压钠灯用镇流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压钠灯用镇流 器能效限定值及能评价值》GB19574的规定; 4金属卤化物灯用镇流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金属卤化物 灯用镇流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0053的规定。 5高强度气体放电灯具的功率因数不应低于0.85。 6照明供配电系统应有节能措施。 7建筑物立面夜景照明的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宜天于表5.0.7

    建筑物立面夜景照明的照明功率密度1

    6.0.1可能引起光污染的照明方式与设施应进行论证,并应采取避免 产生光污染的技术措施。 6.0.2具有居住功能的建筑不宜设置动态照明。 6.0.3具有居住功能的建筑的窗户上的最大垂直照度和从室内直接 看到的发光体的最大光强不应大于表6.0.3的规定值。

    具有居住功能的建筑的窗户上的限定

    6.0.4安装灯具应按设计位置控制角度和照射方向,并应避免溢散光 和干扰光。 6.0.5天文观测、航空管制区域,严禁使用探照灯、大功率投光灯、 空中玫瑰、激光灯等向天空投射,其它区域不应使用上述灯具向天空 及人员密集场所投射。 6.0.6重要场所、重点景观景点区域之外的居住建筑立面不宜采用媒 体立面照明方式。 6.0.7建筑媒体立面照明宜采用间接照明方式,表面亮度应符合表 5.0.7规定;主十路两侧的建筑媒体立面照明不应快速闪炼,画面转换 周期不应低于15s。

    建筑媒体立面照明亮度限值(cd/m

    7.1.1室外夜景照明负荷属于三级负荷,特殊情况下负荷等级可根据 建设工程的需要进行设计。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区域的夜景照明用电负 荷应为一级负荷,

    7.1.3夜景照明设置专用变压器时,其接线组别宜采用D,yn 结方式。变压器能效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三相配电变压器 定值及能效等级》GB20052规定的1级标准

    区域划分。供电电压宜为220/380V,配电系统宜采用放射式,供日 径不宜超过0.5km,但应验算供电线路的电压降、校验被保护线距 期最小单相短路时断路器的灵敏度。 1.5室外夜景照明配电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使三相负荷平衡,控制中性线电流不超过相线电流;

    应使三相负荷平衡,控制中性线电流不超过相线电流; 2 灯具宜自带补偿装置,以提高功率因数: 3 三相配电负载的功率因数宜不小于0.9; 4 供配电系统的谐波应进行综合治理:

    5降低系统阻抗,以减小电压损失。 7.1.6三相照明线路中各相负荷的分配宜保持平衡,最大相负荷电流 不宜超过三相负荷平均值的115%,最小相负荷电流不宜小于三相负 荷平均值的85%。 7.1.7室外夜景照明供电系统中,中性线截面不应小于相线截面;分 支供电回路,宜采用单相供电 7.1.8室外夜景照明线路明敷设时,应采用双重绝缘的铜芯导线或电 缆:暗敷设时,宜采用普通绝缘铜芯导线或电缆穿金属管敷设,照明 支路铜芯导线截面不应小于2.5mm?。 7.1.9室外夜景照明为一回路多灯杆照明供电时,宜在每个灯具处单 独设置短路保护,且宜设置剩余电流保护器, 7.1.10夜景照明供电应设夜景照明总开关,并应设置电能计量装置 7.1.11室外广场或其它公共活动场所供配电系统应预留夜景照明供 电专用回路。 7.1.12建筑在(发生)火灾时,设于建筑外立面的夜景照明应具备 迅速切断由源的功能

    7.1.12建筑在(发生)火灾时,设于建筑外立面的夜景照明应具备

    7.2.1室外夜景照明自动控制可采用以下几种低压接口控

    7.2.1 室外夜景照明自动控制可采用以下儿种低压接口控制方式: 可通过总线式智能照明控制方式控制: 2可通过光传感器和时间开关,由光、时调控设备分别或共 同控制; 3可通过时间开关,由定时控制设施控制。 7.2.2对于区域夜景照明供电设计,可在中心控制室采用集中控制方 式或智能照明控制方式进行控制,或者由中心控制室通过联网监控接 口实现对各变电所低压景观专用供电回路的自动控制

    7.2.3夜景照明除上述自动控制功能外,尚应具备手动控

    7.2.4室外夜景照明配电及控制设备宜安装于不易遭受机械损伤和 非专业人员误操作的场所。在检修室外夜景照明时,控制设备应有明 显电源断开点及标志。

    响,设备外壳应采取防高温和耐低温的措施,距地面2.5m以下的电气 设备应采用通用锁防护

    7.3.6电力装置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及装置外可导电部分,

    8.1.1所用缆线的品牌、型号、规格、数量、质量应在施工前进行检 查,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具备相应的质量文件或证书,无出厂检验证明 材料、质量文件或与设计不符者不应在工程中使用。 8.1.2线间、线对地间的绝缘电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 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中的相关规定, 8.1.3线缆截面在2.5mm及以下的多芯铜芯线应接续端子或拧紧糖 锡后再与设备或器具的端子连接。 8.1.4线缆截面大于2.5mm的多芯铜芯线,除设备自带插接式端子 外,应接续端子后与设备或元器件的端子连接;多芯铜芯线与插接式 瑞子连接前,端部应紧塘锡。 8.1.5线缆截面在6mm2及以下铜芯导线间的连接应采用导线连接器 或缠绕糖锡连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导线连接器应与导线截面相匹配。 2单芯导线与多芯软导线连接时,多芯软导线宜糖锡处理。 3与导线连接后不应明露线芯。 8.1.6线缆截面在10mm2及以下的单股铜芯线可直接与设备或器具 的端子连接。 8.1.7线缆操作中,电缆头应可靠固定,不应使电器元器件或设备端 子承受额外应力

    8.1.8线缆操作中,采用机械压紧方式制作导线接头时,应使用确保 压接力的专用工具。 8.1.9线缆操作中,多尘场所的导线连接应选用IP5X及以上的防护 等级连接器;潮湿场所的导线连接应选用IPX5及以上的防护等级连 接器。 8.1.10线缆操作中,剥开导线的绝缘层时不应损伤线芯 8.1.11线缆操作中,铜芯导线的中间连接和分支连接应使用压接法 或缠绕糖锡连接。 8.1.12线缆操作采用压接法时多股铜芯线的线芯应先拧紧,连接管 的接线端子压模的规格应与线芯截面相符

    8.1.12线缆操作采用压接法时多股铜芯线的线芯应先紧,连接管

    8.2.1电缆穿管前,应清除管内杂物和积水,管口应配护口。 8.2.2电缆绝缘层颜色选择应一致,相线L1、L2、L3分别为黄、绿、 红色,中性线N为淡蓝色,保护地线PE应为黄绿相间色。 8.2.3线缆敷设中,线缆不应存在绞拧、铠装压扁、护层断裂和表面 严重划伤等缺陷。 8.2.4当电缆敷设存在可能受到机械外力损伤、振动、浸水及腐蚀性 或污染物质等损害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或污染物质等损害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1电缆的敷设排列应顺直、整齐,并宜少交叉。 2在电缆沟或电气竖井内垂直敷设或大角度斜敷设的电缆 应在每个支架上固定。 3电缆出人电缆沟、电气竖井、建筑物、配电(控制)柜、 台、箱处以及管子管口处等部位应采取防火或密封措施。 4电缆出电缆梯架、托盘、槽盒及配电(控制)柜、台、 箱、盘处应做固定。

    5直理电缆的上、下应有细沙或软土,回填土应无石块、砖 头等尖锐硬物, 6电缆的首端、末端和分支处应设标志牌,直埋电缆应设标 示桩。 7直埋敷设深度不宜小于0.7m,同时,电缆直埋应敷设在冻 土层以下。 8.2.5电缆与其他管道平行或垂直敷设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电力

    8.3.1电缆管及其附件应有材质检验报告单和产品出厂合格证。 8.3.2 钢管内外壁应做防腐处理;室外敷设的镀锌钢管应热浸镀锌。 8.3.3电缆管的弯曲半径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 量验收规范》GB50303中的相关规定。 8.3.4管路穿过沉降缝或伸缩时,应采用补偿措施,导线应留有余量 8.3.5室外明敷设的管路、盒、箱等必须达到接地可靠,连成一体, 镀锌钢管应采用专用接地卡固定跨接接地线,跨接地线采用截面不应 小于4mm的铜芯软导线,专用接地卡壁厚不应小于0.8mm。 8.3.6当导管采用金属吊架固定时,圆钢直径不应小于8mm,并应 设置防晃支架。 8.3.7导管的管口不应敬口垂直向上,敷设于多尘和潮湿场所的电线 管路、管口、管子连接处均应作密封处理。 8.3.8暗配的电线管路应沿最近的路线敷设并减少弯曲。 8.3.9 塑料管在进入接线盒或配电箱时,应加以固定。

    8.4.1交流单芯电缆或分相后的每相电缆不应单根独穿于钢导管内, 固定用的夹具和支架不应形成闭合磁路。 8.4.2穿金属导管的交流电缆,应将同一回路的所有相导体和中性导 本穿于同一根导管内。 8.4.3同类照明的几个分支回路,宜穿入同一根管子内,但管内导线 数不应多于8根。几个单相分支回路的中性线,不可共用一根线 8.4.4不同回路、不同电压等级的交流和直流电线不应穿于同一金属 管中,同一交流回路的电线应穿于同一金属管中,导线在管内不应有 接头和扭结。 8.4.5管内穿线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规范》GB50303 中规定

    8.5.1灯具应具备出厂合格证、CCC认证、安装说明书证明灯具质 量合格的材料。 8.5.2灯具的安装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进行安装并调整灯具的位置、 投光角。 8.5.3灯具及安装固定件应具有防止脱落或倾倒的安全防护措施;位 置较高时应具备防风措施。 8.5.4对于人员密集的高空安装灯具,应对灯具加装二次保护防坠措 施。 8.5.5应根据灯具安装的结构形式,按国家相应的规范计算重量、强

    8.5.5应根据灯具安装的结构形式,按国家相应的规范计算重量、强 度固定灯具。

    8.5.6# 振动场所的灯具,应用防振措施,并应符合设计要求。 8.5.7 灯头的绝缘外壳不应有损伤和漏电。 8.5.8 手柄不应有裸露的金属部分。 8.5.9不应直接安装在可燃材料表面。 8.5.10 树干上安装灯时,不应伤害树木或影响其生长

    8.6.1配电箱应有出厂合格证、材质单、内部元器件合格证及产品说 明书等。 8.6.2 配电箱(盘)应安装在安全、防水、易操作的场所,配备防护 设施; 8.6.3 配电箱(板)内,应分别设置中性线N和保护地线(PE线) 汇流排,中性线N和保护地线应在汇流排上连接,不应绞接,应标明 用电回路名称。 8.6.4引出时,面板线孔应光滑无毛刺,并均应装设绝缘管保护; 8.6.5配电箱(盘)全部电器安装完毕后,用500V兆欧表对线路进 行绝缘摇测、记录、存档

    8.7.1夜景照明工程电气施工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 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和《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 范》GB50303中的有关规定。

    度、亮度、光污染等技术数据和技术指标的项目,应经过标定的检测

    仪器、器具进行数据测量,用技术数据进行视觉效果评价。 8.7.3应根据设计要求对照明方式、灯位和安装角度进行验收。 8.7.4评估夜景照明设计的技术指标应采用亮度分布,而不应采用照 度分布。 8.7.5仪器的测试位置应放在主要的视点位置。 8.7.6 测试内部应包括代表点的位置及亮度。 8.7.7 测试应选择较晴朗的夜晚,不宜在有雾的天气进行。 8.7.8新安装的灯具及光源,测得的数据应用维护系数修正,前后的 数据一并归档。 8.7.9工程项目竣工后,交接验收时应提交该工程的竣工图,安装技 术记录及工程项目中所使用设备的产品说明书、合格证等技术文件。 8.7.10 验收报告时,应对照明设施的有效电光转换能力进行评估和 验收。 8.7.11 光度参数的测试应采用以下方法: 1景物细部验收测试时应将亮度计安放在距建筑景物 20m~30m处与景物的最高点的夹角不小于45°的近视位置:景物主 体验收测试时应将亮度计安放在距景物30m~100m处与景物最高 点的夹角不小于27°的中视位置。 2应根据景物的实际情况选取测试点。一般对造型不复杂的 景物在高度方向分为3~5段,每段的亮度测试点不应少于9个点, 应采取均匀布点。 3没有车辆通行和彩电转播要求的景观广场和桥梁(道路) 的照明测量,可仅进行水平照度检测,测试点的数量不应少于20 点/100m,应采取均匀布点。 8.7.12系统控制功能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中央管理工作站和现场控制器检查主控制系统对夜景照 明设备的控制是否有效,工作状态显示是否正确。 2在中央管理工作站和现场控制器修改预定时间表、照度等 控制参数,检查夜景照明设备随参数变化自动控制功能,并用照度

    仪器、器具进行数据测量,用技术数据进行视觉效果评价。 8.7.3应根据设计要求对照明方式、灯位和安装角度进行验收。 8.7.4评估夜景照明设计的技术指标应采用亮度分布,而不应采用照 度分布。 8.7.51 仪器的测试位置应放在主要的视点位置。 8.7.6 测试内部应包括代表点的位置及亮度。 8.7.7 测试应选择较晴朗的夜晚,不宜在有雾的天气进行。 8.7.8新安装的灯具及光源,测得的数据应用维护系数修正,前后的 数据一并归档。 8.7.9工程项目竣工后,交接验收时应提交该工程的竣工图,安装技 术记录及工程项目中所使用设备的产品说明书、合格证等技术文件。 8.7.10 验收报告时,应对照明设施的有效电光转换能力进行评估和 验收。

    电气安全标准1光度参数的测试应采用以下了

    1景物细部验收测试时应将亮度计安放在距建筑景物 20m~30m处与景物的最高点的夹角不小于45°的近视位置;景物主 体验收测试时应将亮度计安放在距景物30m~100m处与景物最高 点的夹角不小于27°的中视位置。 2应根据景物的实际情况选取测试点。一般对造型不复杂的 景物在高度方向分为3~5段,每段的亮度测试点不应少于9个点, 应采取均匀布点。 3没有车辆通行和彩电转播要求的景观广场和桥梁(道路) 的照明测量,可仅进行水平照度检测,测试点的数量不应少于20 点/100m,应采取均匀布点。 8.7.12系统控制功能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中央管理工作站和现场控制器检查主控制系统对夜景照 明设备的控制是否有效,工作状态显示是否正确。 2在中央管理工作站和现场控制器修改预定时间表、照度等

    1在中央管理工作站和现场控制器检查主控制系统对夜景月 月设备的控制是否有效,工作状态显示是否正确。 2在中央管理工作站和现场控制器修改预定时间表、照度等 空制参数,检查夜景照明设备随参数变化自动控制功能,并用照度

    计、秒表检查其符合性。 3应检查照明设备分区分片自动控制功能是否符合设计要 求。 8.7.13系统可维护性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中央站或现场控制器对应用软件的在线编程、参数修改 和下载,进行验证。 2在现场设置设备故障和网络故障,应能在中央站观察结果 显示和报警,所指示的设备故障名称和位置应一致。 8.7.14系统可靠性能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系统运行时,启动/停止现场夜景照明设备不应出现数据错 误或产生影响系统正常工作的十扰。 2天型系统中,中央站余主机自动投切时,系统运行不应 中断。

    辅助软件9.1.3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7设施应按设计的控制程序运行。 8设施应根据设计的控制模式,在规定的时间开启与关闭,并 能在特殊需要时紧急开启与关闭。 9运行期间应由具有现场处理一般故障、采取临时应急措施处 理紧急故障能力的专业人员巡视检查,并记录系统运行参数和照明 效果。 10夜景照明设施完好率应达到95%以上,在各种模式下的亮 灯率应达到98%以上。

    9.2.1夜景照明设施应按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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