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22158-2021 核电厂防火设计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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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GB/T 22158-2021  核电厂防火设计规范

    总平面布置的其他要求和规定遵守GB/T5029

    平面布置的其他要求和规定遵守GB/T50294

    6火灾预防和限制火灾蔓延

    为避免火灾潜在危险,核电厂建筑构件、系统设备宜选用不燃材料,并应限制可燃和易燃材料的 文量。 材料选用要求: 一保证厂房稳定性的建筑物承重构件(墙体、柱、梁、楼板等),应采用不燃材料; 构成防火区/防火小区边界的建筑物构件,应采用不燃材料; 一设备用材料应采用不燃、难燃材料,因工艺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采用不燃和难燃材料时,允许 使用少量的可燃材料或易燃材料

    为避免火灾潜在危险装饰标准规范范本,核电厂建筑构件、系统设备宜选用不燃材料,并应限制可燃和易燃材 量。 材料选用要求: 一保证厂房稳定性的建筑物承重构件(墙体、柱、梁、楼板等),应采用不燃材料; 构成防火区/防火小区边界的建筑物构件,应采用不燃材料; 设备用材料应采用不燃、难燃材料,因工艺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采用不燃和难燃材料时, 使用少量的可燃材料或易燃材料:

    GB/T 22158—2021

    塑料应经燃烧性能分级测试后使用: 禁止使用石棉制品,以及含有石棉纤维的制品

    6.2防火区/防火小区划分

    核安全重要建(构)筑物的防火区/防火小区划分应按本文件要求进行设计,非核安全重要 物的防火分区应按照国家现行有效的其他标准

    6.2.2.1防火区/防火小区由一个或多个房间组成,可跨越多个楼层。 6.2.2.2厂房的所有房间(结构空间除外)应划分为防火区/防火小区,每个防火区/防火小区应具有唯 编码,且宜在现场清楚标明。 6.2.2.3每个厂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防火边界部件与其他厂房进行实体隔离。某些因工艺 或布置所限无法在厂房边界处实施实体隔离措施,或厂房之间无可燃物的情况除外。 6.2.2.4防火区/防火小区边界宜利用电厂已有的建筑、结构布局。 6.2.2.5宜尽可能将核安全相关设备和电缆的余系列设置在不同的防火区/防火小区内,避免一场火 灾引起核安全功能的共模失效。 6.2.2.6火灾荷载集中的区域宜划分为独立的防火区/防火小区(如:集中布置的电气机柜间、仪控机柜 间、电缆间、电缆竖井、油罐间、蓄电池间等)。减少其发生火灾后对其他区域(特别是容纳核安全设备和 电缆的区域)所造成的影响。 6.2.2.7主控制室、远程停堆工作站应分别划分为独立的防火区,并采取措施防止一场火灾对两者同时 造成影响。 6.2.2.8用于人员疏散的楼梯间和受保护的疏散通道应划分为独立的防火区/防火小区。该防火区/防 火小区边界应满足实体隔离要求。 6.2.2.9因工艺布置、限制事故后氢气聚集及事故后泄压等要求,安全壳内无法按实体隔离要求划分防 火区时,应划分为防火小区。

    5.2.3.1防火区/防火小区的实体隔离屏障(墙、门、楼板、嵌缝、通风管道防火阀、机械和电气贯穿件封 者等)的耐火极限应满足火灾危害性分析结果且不应低于1h,用于确保核安全功能的防火区耐火极限 不应低于2h,并满足4.5.3要求的抗震、定期试验及质保要求,确保防火屏障的完整性,避免一个防火 区/防火小区内发生的火灾蔓延到其他防火区/防火小区。 6.2.3.2防火区与其他防火区/防火小区的边界应满足实体隔离要求,保持完整性,开口或孔洞应采用 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6.2.3.3防火小区与其他防火小区的边界应满足实体隔离要求或空间隔离要求,其实体的防火屏障耐 火极限不低于1h。当因工艺或其他原因确实无法进行防火封堵的,应确保火灾不会蔓延至该防火小 区外,或火灾蔓延不会影响核安全。 6.2.3.4边界防火部件(防火墙、防火门、防火阀、防火风管等)耐火性能均不应低于其所在的防火区/防 火小区耐火极限要求

    6.3电气设置与管道布置防火要求

    3.1电气设备和电缆选型

    6.3.1.2核安全重要建(构) 燃或耐火电缆,应符合GB/T18380(所有部分)中规 规定的至少一项耐火试验要求

    6.3.2电气设备布置和电缆敷设

    6.3.2.1安全相关电气设备和电缆的穴余系列之间应采取实体隔离或空间隔离措施,并尽量设置在不 同的防火区/防火小区内,以避免一场火灾引起的共模失效。 6.3.2.2主控制室内部应将安全相关电气设备和电缆的允余系列进行隔离,将其布置在不同机柜或控 制盘内。当由于运行或操作要求必须设置在同一个机柜或控制盘内时,元余系列之间应保持如下的合 理间距。 a)当盘台为阻燃材料时,则其最小水平分隔距离为2.5cm,最小垂直分隔距离为15cm。如果接 线能经受下列最坏瞬态情况,最小垂直分隔距离可减少到2.5cm: ·非安全级电线受热将不会导致电线下垂并碰触到安全级电线或元件; ·安全级电线受热将不会导致电线下垂并碰触到穴余通道的安全级电线或元件, b)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采用如金属板、金属罩、金属套管、金属线槽或其他不燃材料等手段 对其中一个穴余系列进行有效的实体隔离。 6.3.2.3反应堆安全壳电气贯穿件的位置应远离机械贯穿件。 6.3.2.4电缆应与外表面温度大于100℃或介质为易燃流体的管道和设备之间保持至少1.0m的距 离,除非这些电缆是上述管道或设备的供电、控制或测量电缆。如果无法满足该项规定,则应采取有效 的隔热或隔离措施,以保证电缆与上述管道和设备的隔离。 6.3.2.5电缆桥架宜采用竖向与水平交替的敷设方式(台阶式),对于层高超过6m的楼层,竖向线路宜 每隔5m设置不燃材料制作的防火隔断,对于层高不超过6m的楼层,竖向线路宜每隔5m设置不燃 材料制作的防火隔断或在穿越楼板处进行防火分隔。 6.3.2.6对于距顶板小于1m且未由固定自动灭火系统保护的多层水平电缆桥架,应至少每隔25m 设置不燃材料制作的防火隔断,以防止火灾蔓延。 6.3.2.7对电缆穿越防火边界处的墙体和楼板的实体部位处的孔洞进行防火封堵。 6.3.2.8如果可燃或易燃液体可能侵人电缆沟时(例如辅助锅炉房、柴油发电机和电源间等),则该电缆 沟内禁止敷设与核安全相关的电缆。当不能避免时,应在电缆沟覆盖防护盖板前用砂土填埋或衬上矿 物吸收材料

    6.3.2.1安全相关电气设备和电缆的元余系列之间应采取实体隔离或空间隔离措施,并尽量设置在不 同的防火区/防火小区内,以避免一场火灾引起的共模失效。 6.3.2.2主控制室内部应将安全相关电气设备和电缆的余系列进行隔离,将其布置在不同机柜或控 制盘内。当由于运行或操作要求必须设置在同一个机柜或控制盘内时,穴余系列之间应保持如下的合 理间距。

    6.3.3.1尽量避免使用能吸附可燃液体的保温材料。当必须使用时,保温材料外应加金属密封保护层 以防止保温材料吸附可燃液体。禁止任何沥青类材料作为密封保护层使用。 6.3.3.2当高温管道或设备附近可能存在挥发性可燃液体的泄漏而引起火灾风险时,应对这些高温管 道或设备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如:蒸汽排放阀应采用密封套进行隔热处理。 6.3.3.3为了限制可燃流体管路上的泄漏,管道连接应采取焊接方式。当不得不用法兰连接时,应采用 承插焊式法兰,所有螺母应锁紧。宜尽可能减少管道的接头数量,不宜使用软管连接,当必须使用时应 选择具有良好耐火性能的软管。 6.3.3.4对防火屏障的管道贯穿孔应根据贯穿孔的具体情况(如:一根或多根管道贯穿、管道直径或截 面积、管道温度、是否有保温层、墙的壁厚及特性、环形间隙大小等)按下列要求执行: 防火屏障上的所有贯穿孔应进行防火封堵。但反应堆厂房某些区域由于要考虑事故工况下的 卸压要求,允许有未封堵的孔洞,宜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贯穿相邻两个不同厂房的管道,应使用柔性耐火材料进行孔洞封堵或采用柔性耐火接头,以承

    以防止保温材料吸附可燃液体。禁止任何沥青类材料作为密封保护层使用,

    GB/T 22158—2021

    多建筑物的不均勾沉降引起的位移

    6.4特殊区域防火与非能动防火设施

    火小区边界的墙体、柱、梁、楼板、屋顶承重构件

    核安全重要建(构)筑物内不宜使用架空地板。 若不得不使用架空地板时,宜采用不燃材料。楼板和架空地板之间高度大于0.8m且设置有可燃 物时,则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核安全重要建(构)筑物内不宜使用管沟。 若核安全重要建(构筑物内不得不使用管沟、且存在可燃液体流入风险时,应在沟槽内装完管道 后,在沟内填砂子或不燃性矿物纤维,然后盖上防护盖板,避免可燃液体意外流入发生火灾。当上述管 均穿越防火区/防火小区边界时,应在该处设置充许水流通过但防止火灾蔓延的油水分离器或其他 施。

    吊顶(包括吊顶格栅)应为不燃烧体。 应限制天花板与吊顶空间内的可燃物数量。 上述空间内应最远每25m用不燃烧体隔开。如果吊顶内设有自动灭火系统设施时,可不受本条 规定限制。

    核安全重要建(构)筑物各种类型嵌缝(包括但不仅限于:伸缩缝、变形缝、沉降缝、构造缝、预制缝 等),当设置在防火屏障处时应满足该防火屏障耐火极限要求;当设置在厂房边界处时,应满足不低于 2.0h的耐火极限要求

    核安全重要建(构)筑物的防火封堵,当设置在防火屏障处时应满足其耐火极限要求;当设置在厂 处时,应满足不低于2.0h的耐火极限要求

    6.4.7.1具有耐火极限要求的防火区/防火小区边界处应设置防火门,其耐火极限应满足相应边界耐火 极限要求。 6.4.7.2常开防火门应在火灾情况下自动关闭,且与火灾自动报警信号联动,防止火灾蔓延,其状态信 号应反馈至主控制室。 6.4.7.3疏散通道上的防火门应为平开门,不应采用推拉门、卷帘门、吊门、转门和折叠门,其门扇开启 力不应大于80N。 6.4.7.4防火门应具备20万次启闭内保持正常使用功能的能力,即不发生影响正常使用的变形、故障 和损坏,

    6.4.7.5对人员经常通行的防火门可设置开关状态指示装置反馈至主控制室

    GB/T22158202

    6.4.8.1防火盖板的耐火极限应不低于所在防火屏障的耐火极限要求。 6.4.8.2人员通行用(带助力)防火盖板的开启力应适于手动开启并配置助力开启推杆,其正常开启角 度不小于90°。 6.4.8.3位于疏散通道的防火盖板应具备防冷烟性能并配置闭锁装置

    6.4.9电缆防火包覆

    .4.9.1电缆防火包覆应具有一定的耐火性能。 5.4.9.2对散热量较大的动力电缆,不宜采取电缆防火包覆措施,可采用设计变更或路径修改的方式防 上发生共模失效。如需要采取电缆防火包覆措施时,应考虑防火包覆内温度上升对电缆的影响。 .4.9.3对于测量电缆、控制电缆以及不连续供电的阀门低压动力电缆,可采取全封闭防火包覆措施。 5.4.9.4当反应堆厂房外的低压动力电缆(不连续供电的阀门低压动力电缆除外)需要采取电缆防火包 夏措施时,应考虑防火包覆内温度上升的影响,宜参考附录C确定防火包覆型式或对电缆承载电流及 其启动相应设备的能力进行测定。 .4.9.5带通风散热孔的防火包覆,通风散热孔应具备防火膨胀密封功能,当周围发生火灾时可膨胀并 封闭,避免火灾或烟气对包覆内的电缆造成损坏

    6.4.10非能动实体防火保护装置

    6.4.10.1非能动实体防火保护装置应具有一定的耐火性能。 6.4.10.2非能动实体防火保护装置的设计应便于受保护设备的维修和定期检查,其拆装操作不应降低 其耐火极限和稳定性。 6.4.10.3宜考虑非能动实体防火保护装置内温度上升的影响。 5.4.10.4封闭防火箱体上的开孔(用于通风散热、卸压、窥视检查等功能)应具备防火膨胀密封功能,当 周围发生火灾时可膨胀并封闭.避免火灾或烟气对箱体内的设备造成损坏

    6.4.10.3宜考虑非能动实体防火保护装置内温度上升的影响。 6.4.10.4封闭防火箱体上的开孔(用于通风散热、卸压、窥视检查等功能)应具备防火膨胀密 周围发生火灾时可膨胀并封闭,避免火灾或烟气对箱体内的设备造成损坏

    7.1.1在厂房整体布局的最初设计阶段,宜考虑火灾情况下人员的安全疏散及消防队员的灭火救援, 对疏散路线和疏散通道进行合理的规划和设计。 7.1.2核安全重要建(构)筑物内应设置疏散通道,以确保任何可达房间内的所有人员都能够在火灾情 兄下及时疏散至室内外安全区域, 7.1.3每个厂房疏散出口的设置应在满足核电厂实物保护要求的基础上同时响应防火的需求, .1.4受保护的疏散通道应采取措施保护其不受外部火灾和烟气的影响。该区域不应作为电缆敷设 通道且不得存放其他可燃物,该区域不应有影响疏散的凸出物或其他障碍物。 7.1.5疏散通道应设置清晰的永久性疏散指示标识、应急照明、消防广播,以及必要的消火栓、移动式 灭火器。疏散通道内的火灾就地模拟盘、灭火控制系统操作装置处应设置报警设施和通信设施。 7.1.6主要用于人员通行的走廊、通道、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的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7.1.7一般情况下,控制区内的疏散是从放射性水平高的区域向放射性水平低的区域进行,当上述疏 教无法实现时,可通过控制区与非控制区之间的通道进行疏散。

    GB/T 22158—2021

    .1.9主控制室至远程停堆工 立的疏散通道,确保发生火灾时,在必要情况下 主控室操纵员能安全疏散至远程停堆工作站。

    7.2.1一般情况下,每个厂房设置至少两个不同方向的疏散出口通向安全区域。当厂房功能单一且火 灾风险小同时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250m时,可设置一个疏散出口通向安全区域。

    7.3.1人员工作地点到室外出口、受保护的疏散通道、其他防火区或另一厂房的距离不应大于40m。 鉴于反应堆厂房内的特殊情况,当存在第二个疏散路线时,房间内任一点至人员闸门等疏散出口的距离 可大于40m,但应采取有效措施限制人员闸门等疏散出口附近的火灾荷载。 .3.2除反应堆厂房外,首层楼梯间应直通室外或另一厂房,否则应在其与室外或另一厂房之间设置 受保护的疏散通道

    鉴于反应堆厂房内的特殊情况,当存在第二个疏散路线时,房间内任一点至人员闸门等疏散出口的距离 可大于40m,但应采取有效措施限制人员闸门等疏散出口附近的火灾荷载。 .3.2除反应堆厂房外,首层楼梯间应直通室外或另一厂房,否则应在其与室外或另一厂房之间设置 受保护的疏散通道。 7.3.3疏散通道不应设置超过15m的袋形走道。 7.3.4对于长距离电缆廊道、综合廊道,其疏散距离宜考虑如下因素。 未设置固定灭火设施的电缆廊道和敷设多层电缆的综合廊道,两个疏散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应 大于80m,且袋形走道长度不应大于10m。 设置固定灭火设施的电缆廊道和敷设多层电缆的综合廊道,两个疏散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应大 于350m,且袋形走道长度不应大于50m

    对于长离电现廊道、际标百,其股距且考总下图系 未设置固定灭火设施的电缆廊道和敷设多层电缆的综合廊道,两个疏散出口之间的距离不 大于80m,且袋形走道长度不应大于10m。 设置固定灭火设施的电缆廊道和敷设多层电缆的综合廊道,两个疏散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应 于350m,且袋形走道长度不应大于50m

    7.4.1厂房内疏散通道、楼梯和门的各自总净宽度,应根据疏散人数按每100人不小于1.00m计算确 定,并满足7.4.2~7.4.4要求 7.4.2主要疏散通道净宽度不应小于1.40m,净高度不应低于2.20m。当满足上述要求确有困难时, 其净宽度不应小于0.90m,净高度不应低于1.80m。不得降低首层主要疏散通道净宽度要求。 7.4.3每层楼梯净宽度应按其上层(地下楼梯按其下层)疏散人数最多的一层经计算确定,且最小净宽 度不应小于1.10m。对于因工艺原因确有困难且运行期间一般情况下很少有人进入的厂房(如:反应 准厂房等),其楼梯最小净宽度不应小于0.90m 7.4.4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0m,净高度不应小于2.10m。对于不经常使用的房间和局部通道 上的门,当满足上述要求确有困难时,其疏散门净宽度不应小于0.60m,净高度不应低于1.80m。首层 主要疏散外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20m

    7.5 消防疏散照明和备用照明

    7.5.1厂房的如下区域应设置消防疏散照明, 划分为独立防火区/防火小区的疏散通道、楼梯间及其前室,照度不低于5.01x。 其他疏散通道,照度不低于1.01x。 7.5.2消防疏散照明除正常供电作为主电源外,还应设置可靠的应急电源。疏散照明自带蓄电池,其 应急电源的转换时间不应大于5s,高危险区域使用的系统的应急转换时间不应大于0.25s,工作时间 不应小于90min。 7.5.3厂房的如下区域应设置备用照明

    主控制室、消防控制室、远程停堆工作站、消防水泵房、防排烟机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间以及 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消防设备间。其作业面最低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的照度 主控制室通向远程停堆工作站的通道。 5.4备用照明除正常主电源外,还应设置可靠的应急电源。其应急电源宜采用自备发电机组

    3.1.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置于核电厂各房和建筑物中存在火灾危险的房间或区域内, 8.1.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有自动和手动两种触发装置。 3.1.3为了综合考虑火灾情况下的灭火救援和确保核安全功能,核安全重要建(构)筑物的消防控制室 应与机组主控制室合并设置。 8.1.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备应选择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有关市场准人制度的产品。 8.1.5核安全重要建(构)筑物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备应经过抗震鉴定并能承受安全停堆地震力引 发的极限地震条件。 8.1.6核安全重要建(构)筑物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备部件应满足其对应安全分级下的质保分级要 求,其设计阶段需满足质保等级要求并且系统在运行阶段要接受定期试验检查。 8.1.7核安全重要建(构)筑物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软件部分应满足其对应安全分级下对软件的相关 要求。 8.1.8核安全重要建(构)筑物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备应按照相应标准进行电磁兼容试验。 8.1.9运行管理所辖厂房和区域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信号及消防联动控制功能应设置在机组主消防 控制室,非运行管理所辖厂房和区域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信号及消防联动控制功能应设置在配套设施 厂房消防控制室

    GB/T 221582021

    8.2.2消防联动控制要求

    8.2.2.1核安全重要建(构)筑物的消防联动控制功能由核岛分布式控制系统或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实 现,火灾报警信号应经过确认后再启动相关消防设备。确认火灾的方式可有以下几种:同一报警区域或 探测区域内2只及以上独立的火灾探测器同时发出报警;现场人工确认或通过工业电视系统的视频图 像人工确认。 8.2.2.2核安全重要建(构)筑物防火区/防火小区边界的电控防火阀应由火灾自动报警信号联动控制, 其联动触发信号应采用两个独立的报警触发装置报警信号的与”逻辑组合。 8.2.2.3核安全重要建(构)筑物的电控防火阀、防排烟系统应在主控室或就地实现手动控制。 8.2.2.4需要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控制的自动灭火系统,其联动触发信号应采用两个独立的不同类 型的火灾探测信号的“与”逻辑组合。 8.2.2.5需人工确认火灾后启动的固定灭火系统,应在主控室或就地实现手动控制。 8.2.2.6具有消防功能的安全级设备(灭火系统安全壳隔离阀、连锁安全级风机的防火阀),应由主控制 室操纵员确认火灾后,根据系统设置和规程要求通过分布式控制系统设备对其进行远程手动控制, 8.2.2.7固定灭火设备、防火阀、排烟阀、防排烟风机的开启和关闭状态信号应反馈至主控制室或就地 设备。 8.2.2.8反应堆冷却剂泵、上充泵、辅助给水电动泵、汽机厂房、循环水泵及重要厂用水泵、柴油发电机 组燃油输送泵等区域宜设置工业电视系统,用于这些重要区域的火灾复核。 8.2.2.9常规岛及其他运行管理所辖厂房和区域的重要消防设备(如变压器、主油箱、电动给水泵灭火 系统启动按钮等)应在消防控制室直接手动控制

    8.2.3系统布置要求

    8.2.3.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8.2.3.2火灾探测器的选择要求

    在任何存在火灾危险的区域(除水池、通风竖井、没有火灾风险的密闭空间、卫生间以及其他特殊场 外),均应安装可寻址的火灾探测器,应根据场所的火灾危险性及探测地点的环境(温度、湿度、电离辐 寸、腐蚀性气体、房间压力;爆炸危险;辐射剂量等环境)对火灾探测设备的影响,确定火灾探测器类型的 选择,以保证其探测的及时性与有效性。 a)对火灾初期有阴燃阶段,产生大量的烟和少量的热,很少或没有火焰辐射的场所,应选择感烟 火灾探测器。 b)对火灾发展迅速,可产生大量热、烟和火焰辐射的场所,宜选择感温火灾探测器、感烟火灾探测 器、火焰探测器或其组合。 C 对火灾发展迅速,有强烈的火焰辐射和少量烟、热的场所,应选择火焰探测器。 因放射性而不易进入的强辐照场所以及反应堆主泵区域,安全重要电气柜、仪控柜等区域宜选 择管路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 e 无遮挡大空间或有特殊要求的场所,宜选择红外光束感烟探测器。 在易燃易爆区域,应采用本安防爆型火灾探测器

    GB/T22158202

    g)对使用、生产可燃气体或可燃蒸汽的场所,应选择可燃气体探测器。 h)在装有联动装置、自动灭火系统以及用单一探测器不能有效确认火灾的场合,宜采用感烟探测 器、感温探测器、火焰探测器(同类型或不同类型)的组合。 1 高火灾风险区域的电缆间和电缆夹层的动力电缆托盘及变压器区域宜选择缆式线型感温探测 器或线型光纤感温火灾探测器 碘吸附器的上游宜选择温度传感器,下游宜选择感烟探测器或温度传感器。 k)7 高度大于12m的空间场所宜同时选择两种及以上火灾参数的探测器,火灾初期产生大量烟 时,应选择线型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管路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或图像型感烟火灾探测器。 对火灾形成因素不可预料的场所,可根据模拟实验的结果选择探测器

    8.2.3.3手动火灾报警按纽的设置

    核安全重要建(构)筑物的手动火灾报警功能可由设在火灾就地模拟盘上的防火区/防火小区报警 按钮或设置于主要出入口、通道

    8.2.3.4火灾就地模拟盘的设置

    火灾就地模拟盘设置于核安全重要建(构)筑物的入口或各楼层主要楼梯口明显部位。 火灾就地模拟盘应设置模拟平面图和报警指示灯装置,可快速识别着火的区域。报警指示灯宜按 深测区域设置 火灾就地模拟盘宜设置防火区/防火小区报警按钮及现场操作员用于控制的按钮,应设防止误碰的 措施。 火灾就地模拟盘宜包含以下内容的部分或全部: 建筑平面图、房间编号等; b) 防火区/防火小区的划分情况; C 火灾探测器位置示意及状态显示; d) 防火阀、排烟阀和防排烟风机的位置示意和状态显示; e) 固定灭火设备的位置示意和状态显示,如主要管道、控制阀门、水流指示器等; f 固定灭火系统阀门的启动控制按钮; g) 每个防火区/防火小区的防火阀集中关闭控制按钮; h 排烟阀、防烟风机、排烟风机的启动控制按钮; 1)就地模拟盘的运行测试故障,报整等状态显示信息

    消防控制室内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工作站,工作站与火灾报警控制器之间应采用专用线路 连接。 常规岛重要区域灭火系统(包括预作用系统、雨淋系统、水喷雾系统、自动控制的水幕系统)应能在 主控室区域手动控制,手动按钮的控制采用硬接线控制方式。 设置在主控室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工作站应满足主控室噪声条件要求

    8.2.3.6火灾报警控制器的设置

    核安全重要建(构)筑物的火灾报警控制器宜设置于电气厂房的电子设备间或主控室区域。火 控制器应显示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其各个部件(包括探测器、声光警报器、输人输出模块等)状态白

    GB/T 22158—2021

    GB/T 22158—2021

    8.2.3.7电源要求

    核安全重要建(构)筑物的火灾目动报警系统主电源由220V交流不间断电源系统供电,并且应保 证机组大修期间火灾报警控制器的供电 备用电源宜采用不间断电源(UPS)装置或蓄电池组,在主电源中断时自动投人,输出功率应大于火 灾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全负荷功率的120%,蓄电池组的容量应保证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系 统在火灾状态同时工作负荷条件下连续工作3h以上, 当主电源断电,备用电源不能保证控制器正常工作时,火灾报警控制器应发出故障声信号并能保持 1h以上

    8.2.3.8布线要求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采用低烟、无卤、阻燃电缆,供电线路、消防联动控制线路应满足消防设备在火 灾持续时间内的功能要求。电线电缆的截面积除应满足自动报警装置技术条件及传输距离的要求外, 还应满足机械强度的要求 核安全重要建(构)筑物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电缆采用托盘内敷设方式或穿镀锌钢管明敷方式。引至

    核电厂的广播系统,在发生火灾时应由主消防控制室发出火灾紧急广播。可进行全厂广播,也可 播。在配套设施厂房消防控制室可实现配套设施厂房各子项在火灾时应急广播的功能。

    9.1.1消防供水系统设计要求

    9.1.1.1综合考虑核安全性和经济性,可设置一套消防供水系统向整个生产区L包括核安全重要和非核 安全重要建(构)筑物提供室内外消防用水,也可以采用核安全重要建(构)筑物单独设置一套独立的消 防供水系统的方式。厂前区消防供水系统宜独立设置。 9.1.1.2为常规岛、配套设施厂房和厂前区提供消防保护的消防供水系统,在遵照本文件中适用于全厂 的总体原则要求基础上,其系统设置应满足国家现行的普通工业和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其中常规岛 厂房还应满足GB50745的相关要求。 9.1.1.3为核安全重要建(构)筑物提供消防保护的消防供水系统如因厂址布置或其他原因,确需与其 他系统合用一座建筑物时,应确保其满足消防供水系统的抗震、布置等设置要求。当采用柴油机消防水

    泵时宜设置在独立的消防泵房内

    9.1.2灭火系统设计要求

    9.1.2.2系统设置

    火火系统由固定式火火系统(消火栓、自动火火系统)和移动式火火器组成。 在不影响核安全前提下,应对如下设备和区域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含有100L及以上的燃油、润滑油等液体可燃物的储罐。 一含有100L及以上的燃油、润滑油等液体可燃物的泵、电动机等运转机械。 一含有45kg及以上的活性炭等快速燃烧固体的碘吸附器。 一火灾危害性分析确定火灾持续时间超过边界耐火极限要求的防火区/防火小区。 一火灾危害性分析确定应设置固定灭火系统的其他设备和区域,即:火灾荷载密度大于400MJ/m 的防火小区内的火灾风险集中区域,火灾荷载密度大于900MJ/m的防火区内的火灾风险集 中区域。 对固定灭火系统进行选型和布置时,应考虑保护对象类型、火灾风险大小和类型、分布情况、区域可 性以及环境条件等,确保及时有效地扑灭火灾

    9.1.2.3控制方式

    核安全重要建(构)筑物内设置的自动灭火系统,其启动方式在特殊情况下可选择手动启动。 对于机组安全和运行特别重要的设备,如反应堆冷却剂泵、仪控机柜等,自动灭火系统的启动需经 操纵员确认,采用手动启动方式。其他火灾风险较大、且无人值班的区域,其自动灭火系统宜采用自动 启动方式。 需要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控制的自动灭火系统,其控制方式应符合8.2.2相关规定

    9. 1.2.4其他要求

    要建(构)筑物内设置有水基型灭火系统的场所,

    9.2.1核安全重要建(构)筑物的最大消防用水量应按需要同时作用的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之和计算,包 括但不仅限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室内外消火栓用水量。室内消火栓 设计流量为10L/s,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为20L/s。当核安全重要建(构)筑物单独设置消防供水系统 时,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根据室外消防设计计人其供水来源相关系统。 9.2.2非核安全重要建(构)箱物的空内消防用水量、水压、火家延续时间.以及生产区空外消防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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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量、水压、火灾延续时间,应根据GB50974、GB50745确定

    9.4消防水泵及稳压装置

    9.4.5当发生火灾时,消防水泵应能根据消防水系统的管网压力值自动启动。消防水泵也应能由就地 手动或由主控制室远程控制手动启动。由主控制室远程控制手动停止。 9.4.6当控制线路等控制系统发生故障时,电动消防水泵应能通过配电柜或者控制柜应急启动。应急 启动时,应由有权限的操作人员根据规程要求进行手动操作。 9.4.7消防水泵不应自动停泵,应由有权限的操作人员确认火灾扑灭后人工停泵, 9.4.8所有消防水泵的出水管道由装有隔离阀的连接管相互连通,以保证一根消防供水管道检修时可 由其余供水管道提供全部消防设计流量, 9.4.9一组消防水泵的吸水管和出水管分别不应少于两根。当其中一条损坏或检修时,其余管道应仍 能提供全部消防用水量。每台工作水泵均应有独立的吸水管。吸水管布置应避免形成气囊。 9.4.10消防水泵应采取自灌式吸水,以保证安全启动。

    稳压泵的设计流量不应小于管网的正常泄漏量和系统自动启动流量。当没有管网泄漏量数据 时,宜按5L/s计。 稳压泵的设计压力应确保系统自动启泵压力设置点处的压力在准工作状态时大于系统设置的 自动启泵压力值,且增加值不宜小于0.04MPa。 9.4.14准工作状态时,由稳压装置维持管网压力,发生火灾时,随着消防管网压力下降,位于消防泵房 内的消防水泵自动启动,供给消防系统用水。 9.4.15仅服务于常规岛和配套设施厂房的稳压装置,当不设置高位消防水箱时,可设置气压供水设 备。设置气压供水设备时,气压供水设备的有效容积按照消防供水系统1min最大流量确定。 9.4.16当核岛、常规岛和配套设施厂房共用稳压装置时,稳压装置可按非抗震设计,设计参数按9.4.15 进行设计,且稳压装置参数应包络核安全重要建(构)筑物水灭火系统所需的流量、压力等要求

    9.5.1当核安全重要建(构)筑物消防供水管网与其他区域消防供水管网相互连通时,应在管网上设置 亢震阀门等隔离措施,以确保核安全重要建(构)筑物的消防用水 9.5.2管网设计应保证在消防泵投运后向管网上最不利点提供其需要的压力和流量。此外,管网应能 承受消防水泵零流量时泵的压力与水泵吸水口最大静水压力之和。当水锤压力值超过管道试验压力值 时,应采取相应的防水锤措施。 9.5.3核岛厂房外的消防供水管网应采用环状管网,环状管网进水管不应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故障 寸,其余进水管应能满足全部设计流量;环状管网上应采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管段,每段室外消火栓的 数量不宜超过5个。管网直径应根据流量、压力和流速要求经计算确定,但不应小于DN100。 9.5.4管道流速及管网水力计算可按GB50974中有关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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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干独立段,该阀门的布置应能满足维修要求且不会中断任一区域的消防供水 9.5.6核安全相关厂房内消防竖管与室内闭合环路连接处应设阀门。 9.5.7室内消火栓竖管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等其他水灭火系统合用一套供水管网 时,供水管路应沿水流方向在报警阀等控制阀前分开设置。室内消火栓竖管管径应根据最低流量经计 算确定,但不应小于DN100。 9.5.8消防管网设置一定数量的消防水泵接合器或其他消防供水接口,以保证在消防水泵失去动力源 或故障时,由消防车或移动设备,通过消防水泵接合器或其他消防供水接口向管网供水。消防水泵接合 器或其他消防供水接口的设置数量应按系统设计流量经计算确定,当数量超过3个时,可根据消防车的 现场停放等情况适当减少

    9.6水基自动灭火系统

    不同系列设置的自动喷水及水喷雾灭火系统应完全分开设置,即一套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水喷 系统不应服务于不同系列设备或房间。 自动启动系统的控制装置下游管道应设置水流报警装置,将系统启动信号传至主控室

    9.6.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主要包括湿式系统、干式系统、预作用系统、雨淋系统及水幕系统。喷头布置和 力计算可按GB50084进行设计。 a)湿式系统 系统主要由控制阀、水流报警装置(如水流指示器)、闭式喷头、管道、系统隔离阀组成。 一旦喷头的热敏元件受热灰铸铁标准,达到预定温度,喷头爆破,系统即投人运行。通过手动关闭相应系统隔 离阀停止喷淋。系统隔离阀在正常运行情况下,处于开启位置。 系统控制阀可采用湿式报警阀组或人工操作的手动阀门。 系统控制阀、水流报警装置及系统隔离阀等控制设备应设置在被保护的防火区/防火小区以外。 当采用常开手动阀门作为控制阀时,应在水流报警装置后设置试验喷头,用于水流报警装置定期试 验及排水,在系统隔离阀与控制阀之间设置定期试验接口,检测系统压力。为保证试验时防护区内的操 安全,试验喷头可不位于未端,可与水流报警装置放置于被保护的防火区/或防火小区外。 对于机组安全和运行特别重要的设备,如仪控机柜间,可采用控制阀和系统隔离阀双重常闭的手动 动方式,系统隔离阀后配水管道内不充水,此时可不设置水流报警装置和试验喷头。 水流指示器等水流报警装置可以定位使用中的喷水管路。 b)干式系统 系统主要由控制阀、充气装置、水流报警装置、闭式喷头、管道、阀门等组成。 该系统需配备保持配水管道内气压的充气装置。 控制阀及手动隔离阀应设置在被保护的防火区/防火小区以外。 )预作用系统 系统主要由控制阀、充气装置(可不设)、水流报警装置、闭式喷头、管道、阀门等组成。 该系统分两个阶段操作,第一阶段使管道注人消防水,由两种不同类型火灾探测信号联动控制。第 阶段与湿式系统的运行方式相同。 系统控制阀可采用预作用报警阀组或电动阀门(气动或电动)。 控制阀及手动隔离阀应设置在被保护的防火区/防火小区以外

    当采用电动阀门作为控制阀时,阀门常闭,其试验喷头及试验接口设置方式与湿式相同 d)雨淋系统 系统主要由开式喷头、感温雨淋报警阀(如熔断阀)或雨淋报警阀组、水流报警装置、管道、阀门等 组成。 为防止误喷,感温雨淋报警阀(如熔断阀)或雨淋报警阀组可由两种不同类型火灾探测信号联动控 制或手动控制。 准工作状态时,感温雨淋报警阀(如熔断阀)或雨淋报警阀组处于关闭位置。 感温雨淋报警阀(如熔断阀)应设置在被保护的防火区/防火小区内。雨淋报警阀组设置在被保护 的防火区/防火小区以外。 e)水幕系统 水幕系统用于挡烟阻火和冷却分隔物,为开式系统。系统采用开式洒水喷头或水幕喷头。 系统控制阀可采用雨淋报警阀组、感温雨淋报警阀、电动阀或人工操作的手动阀门。 准工作状态时,雨淋报警阀组、感温雨淋报警阀、电动阀或人工操作的手动阀门处于关闭位置。 水幕系统喷水强度按GB50084进行设计。 当核岛厂房因特殊原因洞口无法封堵,且相邻常规岛厂房可能影响核岛厂房时,宜在开洞/口处增 设水幕系统进行防烟分隔。可在洞口内部、上方或周边设置两排水幕喷头或开式酒水喷头,以加强其有 效性。喷头的布置应保证喷头酒水宽度不小于孔洞宽度。若孔洞内有穿越物,喷头布置应保证不留有 酒水空白区。

    9.6.3水喷雾灭火系统

    水喷雾系统以水雾喷头取代开式喷头,其他系统组成和控制要求与9.6.2d)雨淋系统相同。 系统供水压力应满足其选用喷头的正常使用压力要求。喷头布置和保护面积应按GB50219进行 设计。

    9.6.4泡沫灭火系统

    民政标准核安全重要建(构)筑物设有水基自动灭火系统的典型区域内的灭火喷淋强度及作用面积不应低

    GB/T 221582021

    表1固定灭火系统类型、喷淋强度和作用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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