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J04/T 398-2019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技术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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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BJ04/T 398-2019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技术标准

    1新建建筑物配建停车场以及新建城市公共停车场电动汽 车位配建指标应符合表4.2.1的规定。

    表 4. 2. 1 电动汽车停车位配建指标一

    注:1△表示充电车位需要在土建工程峻工时预留安装空间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表示充电车位需要随土建工程竣工完成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2不具备后期独立实施的电气安装设备应随建筑主体施工同期建设;具备后期 独立实施的电气安装设备应根据后期充电设施安装需求配套实施; 3混合类用地应根据项目建筑性质分类配置充电基础设施; 4 既有建筑物充电设施的建设可按照本表实施; 5按配建指标计算出的电动汽车充电停车位总数,尾数不足1个的按1个计算; 6不同性质的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及公共停车场应结合电动汽车发展需求、停车

    场规模及用地条件公路标准规范范本,配建不同比例的电动汽车停车车位及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条件,应满足本表的要求。 4.2.2高速公路服务区中应设置不低于4个电动汽车停车位及 快充设备。

    4.2.3加油充电建站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诊

    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的要求,保证加油车辆与充电车辆的交 通组织顺畅。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应以快速充电设施为主,并 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新建加油站中宜设置不低于4个电动汽停车位及快速 充电设施; 2占地面积在1500m以上的既有加油站具备改建为加油充 电共建站的条件,宜设置不低于4个电动汽车停车位及快充设备。 4.2.4对外服务的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需针对不同服务对象 设置不同比例的快速和慢速充电设施,宜以快充设备为主。

    4.2.5自用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宜按照“桩

    1充电站不宜选在城市于道的交叉路口和交通繁忙路段附 近,宜安排在路段中间,尽量避开交叉路口; 2充电站宜选择在城市次于道路旁,进出口宜与城市次干道 路相连; 3充电站的人口和出口不宜少于两条车道与站外道路连接 当充电站的车位少于50个时,可设置一条车道。充电站宜设置缓 冲距离或缓冲地带,附设电动汽车等候充电的停道,便于电动汽 车进出。

    4.3.3充电站规划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

    3应满足环境保护和消防安全的要求; 4充电站不宜设在多尘、水雾或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当无 法远离时,不应设在污染源盛行风向的下风侧: 5充电站不宜设置于地下,如需设置于地下,应采取相应的 防火措施。 4.4分散充电设施规划选址 4.4.1分散充电设施规划选址的基本原则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新建地块应建设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或者预留分散充 电设施建设条件; 2已建地块应根据实际需求建设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实 施条件较为困难的地块,宜在地块周边建设公用充电设施。 4.4.2分散充电设施选址要求应符 下列规定: 2应满足周围环境对噪声的要求; 3分散充电设施宜选在有公用通信网络覆盖的区域。 4.4.3分散充电设施安至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选址不应靠近有潜在火灾或爆炸危险的地方;当与有爆炸 或火灾危险的建筑物毗连时,应符答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 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规定; 应设在汾染源盛行风向的下风侧; 不宜设在有可能积水的场所: 不应设在有剧烈振动的场所; 5不宜建在修车库内; 应选取消防救援力量便于到达的场所。

    5.1.3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设计应积极采用节能、环保、免维

    5.1.9对于集中设置的电动汽车停车位宜综合利用现

    5.1.9对于集中设置的电动汽车停车位宜综合利用现有停车管 理系统。

    有充电设备必须通过国家相关认证机构根据标准进行的型式测 试;充电设备内部元器件应选用经国家市场监管部门检验合格的 产品,电气和电子设备应具备相关的认证标志。 5.2.2充电设备采用的标称电压、电流及充电模式应符合现行国 家标准《电动车辆传导充电系统一般规定》CB/T18487的规定 5.2.3充电设备采用的充电接口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动汽车 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GB/T20234的要求。 5.2.4充电系统各部分之间、充电设备与电动汽车之间的通信接 口及协议应符合相关国家现行标准的要求。充电桩应具备与上级 监控管理系统的通信功能。 5.2.5充电设备与电动汽车,建构)筑物的安全、操作及检修距 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规范》GB50966的 规定,充电设备布置应符合本标准附录B的规定 X 5.2.6交流充电桩供电电源采用220V/380V交流电压;直流充 电桩供电电源按实际需求确定。 5.2.7室内安装充电桩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32,室内有淋水风 险以及在突外安装的充电桩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54。 5.2.8一充龟桩的输入、输出侧应具备过压、欠压、过流和短路保护 功能,开有告警提示。 1 式保存在非易失性存储器内并保证存储数据的正确、连续、完整 有效。 5.2.10充电设备内部信息传输线缆应采用屏蔽双绞线,屏蔽层 应可靠接地。 5.2.11充电设备的操作面必须设置急停按钮。充电设备必须具 有连锁装置,电池充满电后能自动断电,充电设备获得停止充电的

    处于视频监控设施的监控范围内,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设计应符 合现行国家标准《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5的 相关规定。

    1不应遮挡行车者视线; 2落地安装的充电设备不应设置在走廊或疏散通道业 3当采用凌空设置的充电接口时,人员通行、活动或作业场 所应保证使用净高要求; 4充电时不应妨碍其他车辆的通行,并应留出方便驾驶员操 作的空间; 5充电设备应在醒目位置标识安全注意事项,朝向车辆的方 向应采取防撞措施; 6充电设施、设备周边宜设置车辆限位器、防撞柱(围栏)或 X 小于1m; 7充电设施应靠近充电区停车位设置,宜靠近上级供配电设 M 备,保证供电质量及节能。 下5.3建筑设计与公用工程 5.3.1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应结合停车位合理布局,便于车辆 充电。 5.31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与电动汽车停车位、建(构)筑物 的最小间距应满足安装、电气安全、操作及检修的要求,并符合下 列规定: 1采用壁挂式安装的充电设备中心线距地面宜为1.5m; 2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采用落地式安装方式时应符合下 列要求: 1)户外停车位安装的充电设备基础应高出充电场地地坪 0.2m及以上,底座基础宜大于充电设施长宽外廓尺寸0.2m; 2)宜考虑立体停车场楼面的承重要求。

    宜设置在停车位安装停车挡方向的中间位置;直流充电桩建议采 用单桩多充式,宜设置在停车位安装停车挡方向的中间位置。

    充电站组成和功能应符合下列

    1充电站主要由站内建筑、站内外行车道、充电区、供配电设 施、充电装置、监控装置等组成。公共充电站还应包括营业场所; 2具有电池更换功能的充电站应包括备用电池存储电池更 换的设施及场所; 3充电站供配电设施由高压开关柜、变压器低压开关柜及 其电力、控制线路等组成: 4充电站的基本功能应包括供配电、充电监控、计量和通 信,扩展功能包括计费。 5.3.5充电站的设计及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除专用充电站外,充电站的规模宜结合其服务范围内电动 汽车充电需求确定,用地面积按充电车位的75%服务于小型电动 X 汽车、25%服务于大中型电动汽车配置; 2充电站总体希置应符合站内平面布置合理、功能分区明 确、交通便利和节约用地的原则; 3充电站总体布置应满足便于电动汽车的出入和充电时停 放,保障站内人员及设施的安全。龟动汽车在停车位充电时不应 妨碍站内其他车辆的充电与通行; 4流电站内宜设置临时停车位。在用地紧张的区域,充电站 内的停车位可采用立体布置; 大于10.0m; 6充电站内建筑应按工业建筑标准设计; 7充电站站内建筑的布置应方便观察充电区; 8充电站站内建筑应设置防止小型动物从窗、门、电缆沟等 进入室内的设施;站内所有电气设备室门口,宜加装高度为600mm 的挡板;室内电缆沟,应采取防渗水、排水措施: 9监控室宜单独设置。当组成综合建筑物时,监控室宜设在

    1充电站主要由站内建筑、站内外行车道、充电区、供配电设 施、充电装置、监控装置等组成。公共充电站还应包括营业场所; 2具有电池更换功能的充电站应包括备用电池存储电池更 换的设施及场所: 3充电站供配电设施由高压开关柜、变压器低压开关柜及 其电力、控制线路等组成; 4充电站的基本功能应包括供配电、充电监控、计量和通 信,扩展功能包括计费。

    地上一层,并有直接对外出口。监控室不宜与高压配电室和变压 器室毗邻布置,如毗邻时应采取屏蔽措施; 10监控室地面宜采用不产生静电或尘埃的材料,或采用抗 静电阻燃材料活动地板或水磨石地面: 11配电室、变压器室、监控室、充电机房内,不应有与其无关 的管道和线路通过; 12充电站生活给水和排水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 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的规定; 13充电站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应符答现行国家标准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的规定; 14充电站供配电设计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 计规范》GB50052的规定; 15充电站生活污水经化粪池排市政污水管。当站区污水 不满足自然排放要求时,站内应设污水处理装置涛水经处理达标 后方可排放; W X 16充电站内建筑物宜采用自然通风方式,有特殊通风要求 的房间可采用机械通风;充电站内建筑的窗户应有良好的气密性, 以保证电气设备作的清洁度要求通风百叶窗应加装可拆卸的 金属防尘网;了 1Z电站的排水系统应保持通畅。 5.316流电站建筑外观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建筑物内外侧装修 材料应选用节能环保型产品。 53.7 7充电桩组成和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充电桩由桩体、电气模块、计量模块等部分组成; 2充电桩包括交流充电桩和直流充电桩; 3充电桩通常以成组的形式进行设置,以提高其利用率; 4充电桩基本功能为供电或充电、计量和通信,扩展功能为 计费。 六法去 法中击法去中址头中

    5.3.8交流充电桩为车载充电机提供交

    5.3.9分散充电设施总体布置应便于使用、管理、维护及车

    出,应保障人员及设施的安全,充电设施的布置不应妨碍车辆和行 人的正常通行,其设计原则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选取停车场中集中停车区域设置电动汽车停车位: 2地面停车场电动汽车停车位宜设置在出人便利的区域,不 宜设置在靠近主要出人口和公共活动场所附近: 3地下停车场电动汽车停车位宜设置在靠近地面层区域,不 宜设置在主要交通流线附近; 4电动汽车专用停车区应靠近邻近的变配电站设置; 5充电停车位地面应平整、防滑、耐磨,并应采用不燃材料; 6充电桩宜实行一位一桩”,即个电动汽车停车位设置 7室外充电桩应安装在距地面至少200mm以上的基础上, 其基础底座四周应采取封闭措施,防止小动物从底部进入箱体,以 满足防雨、防积水要求。 KX

    5.3.10充电区域选择应满足下列要求:V

    1宜具备一的通风条件,当自然通风不满足要求时,应采 用机械通风,或者自然通风和机械通风结合的复合通风; 2室外允电区应考虑安装防雨)雪设施,以保护站内充电设 5.4消防设计 4.1 设置充电基础设施场所的防火分类、耐火等级和消防措 施,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汽车 库、修车库、停车库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电动汽车分散充电 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51313和《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I 5027的有关规定。充电站的建(构)筑物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 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和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相关规定。

    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的规定配置火火器,并宜选用

    筑物消防给水系统及与站外的民用建(构)筑物及各类区房、库 房、堆场、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 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充电站建(构)筑物相应厂房类别划分应符合表5.4.5的 规定;

    表5.4.53 充电站建(构)筑物相应人房

    体积不超过5000m°的戊类建筑物;室内没有生产、生活给水管道, 室外消防用水取自贮水池且建筑物体积不超过5000m的建筑物。

    援的区域,在同一防火分区内应集中布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布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汽车库的首层、二层或三层,当 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宜布置在地下车库的首层,不应布置在地 下建筑四层及以下; 2设置独立的防火单元,每个防火单元的最发允许建筑面积 应符合表5.4.6的规定:

    表5.4.6集中布置的充电设施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m

    的规定。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排烟设施、自动喷水灭火系 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地下、半地下和高层汽车库内 不得配建分散充电设施。

    5.4.9电力设备的消防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变压器室、配电室、户外电力设备的耐火等级、与其他建 (构)物和设备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 电所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的规定; 2电力电缆不应和热力管、输送易燃易爆及可燃气体管道或 液体管道设在同一管沟内; 3对于带电设备,应配置干粉灭火器、卤代烷灭火器或二氧 化碳灭火器,但不得配置装有金属喇叭喷筒的二氧化碳灭火器

    6.1.1充电站(桩)电气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动汽车充 电站设计标准》GB50966的有关规定。 6.1.2充电站(桩)供电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 系统设计规范》CB50052,变压器室、配电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低压配电设计应符合现 行国家标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的要求。

    S =K(Si +S2 +...+Sn)

    充电设备负荷容量S应根据充电站内单台充电机的输入容

    3低压电缆截面应满足最大电流工作时导体载流量的要求, 并应校验线路充许电压降,以满足电气装置的正常工作; 4移动式电气设备等经常弯移或有较高柔软性要求的回路, 应选用橡胶绝缘等电缆; 5主干电缆截面应按照远景目标一次选定,电缆线路导线截 面应根据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负荷计算结果确定,并留有裕度; 6室内电缆线路宜采用桥架或穿管方式进行敷设:室外电缆 线路宜采用电缆沟槽或穿保护管埋地方式敷设。保护管应满足抗 压和耐环境腐蚀要求; 7交流单芯电缆不应单根穿钢管敷设,当需要单根穿管时, 保护管应采用非导磁管材,或采用经过磁路分隔处理的钢管; 8充电设施通讯线缆应单独穿管敷设,宜与电源线路采用同 一路径。 6.3.5住宅建筑居民自用充电设施的变压器、计量表箱、供电线 路等,除满足本标准的要求外,还应满足当地电部门的相关 要求。 6.3.6既有停车场增设充电设施时,宜增设专用的电动汽车充电 桩低压供电线路。 6.3.7在供电电源容量不足但需求较大的的场站内,若无法对电 源线路进行扩容,场站方宜进行负荷调度,对充电车辆进行轮流 充电

    6.4.2在系统正常运行情况下,频率偏差范围不得超过

    6.4.3充电系统向公共电网所注入的波电流和引起公共连持

    波》GB/T14549的相关规定;非车载充电机所产生的谐波分量,应 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电能质量技术要 求》GB/T29316中的规定。 6.4.4充电站中的非车载充电机等非线性用电设备接人电网产 生的谐波分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磁兼容限值谐波电流发射 限值(设备每相输入电流≤16A)》GB17625.1以及《电磁兼容限 值对额定电流大于16A的设备在低压供电系统中产生的谐波电流 V 6.4.5谐波监测点应为充电设施接入点,当需要降低或控制接入 公用电网的谐波和公共连接点电压正弦畸变率时,应装设谐波治 理设备、采取技术措施进行改善。 6.4.6充电站(桩)所产生的电压波动和闪变在电网公共连接点 的限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能质量电压波动和闪变》GB/T 12326的有关规定。 6.4.7充电站(桩)供配电系统中,公共连接点的相电压不平 衡允许限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能质量三相电压不平衡》 GB/T15543的有关规定。当充电站(桩)低压配电系统的三相不 平衡度不满足要求时,宜调整接入充电站(桩)三相系统的低压单 相充电设备,使至相平衡。 6.5人电能计量 6.51充电系统应设置电能计量装置。计量点宜设在供用电设 施的产权分界处。 6.5.2交流充电桩计量装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动汽车 交流充电桩电能计量》GB/T28569的要求,直流充电桩计量装置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动汽车非车载充电机电能计 量》GB/T29318的要求。 6.5.3电气测量和电能计量装置准确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 力装置电测量仪表装置设计标准》GB/T50063和《电测量及电能 计量设计技术规程》DL/T5137的有关规定。

    波》GB/T14549的相关规定;非车载充电机所产生的谐波分量,应 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电能质量技术要 求》GB/T 29316 中的规定。

    6.4.4充电站中的非车载充电机等非线性用电设备接

    力装置电测量仪表装置设计标准》GB/T50063和《电测量及

    1充电监控系统宜具备数据采集控制调节、数据处理与存 储、事件记录、报警处理、设备运行管理用户管理与权限管理、报 2充电监控系统宜具备下列数据采集功能: 1)采集非车载充电机工作状态、温度、故障信号、功率、电 压、电流和电能量, 2)采集交流充电桩的工作状态,障信号、电压、电流和 电能量 3充电监控系统宜具备向充电设备下发控制命令、遥控起 停、校时、紧急停机、远方设定充电参数等控制调节功能; 充龟监控系统宜具备下列数据处理与存储功能: )充电设备的越限报警、故障统计等数据处理功能; 2)充电过程数据统计等数据处理功能; 3)对充电设备的遥测、遥信、遥控、报警等实时数据和历 史数据的集中储存和查询功能 5充电监控系统宜具备对设备运行的各类参数、运行状况等 进行记录、统计和查询的设备运行管理功能: 6直流充电监控系统在充电过程中必须具备检测汽车电池 温度,并在过温时提供主动保护的功能,切掉电源以防止火灾 发生; 7应具有兼容性和扩展性,以满足不同类型充电设备的的接

    入以及充电设施规模的扩容等要求: 8充电监控系统可以接受时钟同步系统对时,以保证系统时 间的一致性; 9充电监控系统宜具备纳人省、市充电设施统一信息平台管 理的功能,接受政府统一监管。 6.6.5供电监控系统功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1供电监控系统应采集充电站(桩)供电系统的开关状态、 保护信号、电压、电流、有功功率、无功功率、功率因数和电能计量 信息; 2供电监控系统应能控制供电系统负荷开关或断路器的 分合; 3规模较大的充电站(桩)供电监控系统应具备供电系统的 1充电站(桩)安防监控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标准》GB50348的有关规定,宜设置视频安防 2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视频安防 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5的有关规定,根据安全管理要 求,在充电站的充电区和营业窗宜设置监控摄像机; 13公侵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人侵报警系统 区程设计规范》GB50394的有关规定。根据充电站的安全管理要 4充电站出人口控制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出人 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6的有关规定。根据充电站的 安全管理要求,宜在充电站出人入口设置出人口控制设备,并具有与 消防报警系统的联动接口: 5安防监控系统可以接受时钟同步系统对时,以保证系统时 间的一致性

    1供电监控系统应采集充电站(桩)供电系统的开关状态、 保护信号、电压、电流、有功功率、无功功率、功率因数和电能计量 信息; V 2 供电监控系统应能控制供电系统负荷开关或断路器的 分合; 3规模较大的充电站(桩)供电监控系统应具备供电系统的 越限报警、事件记录和故障统计功能。

    6.6.6安防监控系统功能应符含不列要求: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标准》GB50348的有关规定,宜设置视频安防 2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视频安防 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5的有关规定,根据安全管理要 求,在充电站的充电区和营业窗宜设置监控摄像机; 3公侵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人侵报警系统 K程设计规范》GB50394的有关规定。根据充电站的安全管理要 4充电站出人口控制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出人 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6的有关规定。根据充电站的 安全管理要求,宜在充电站出入口设置出人口控制设备,并具有与 消防报警系统的联动接口: 5安防监控系统可以接受时钟同步系统对时,以保证系统时 间的一致性

    6.7.1充电站工作场所工作面上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表6.7.1 的规定。

    充电站工作场所工作面上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表6.7.1

    6.7.1充电设施工作场所照度标准值

    参考平面 照度标准值 统一眩光 显色指数 场所名称 及其高度 (1x) 值UCR Ra 0.75m V 配电室 200 水平面 0.75m 监控室 300 22 水平面 充电 0.75m 300 80 设备机房 水平面 需另加局 充电区 地面 50 60 部照明,见注 注:交流充电桩、非车载充电机等电设备的操作面需增加局部 3照明2001x,如充电设 备操作面自带背景灯(如自带背景灯的触摸液晶显示屏)可不增加局部照明。 6.7.2充电站内照明灯具应选用配光合理效率高、寿命长的节 能灯具。室内开启式灯具的效率不应低于75%,带格栅灯具的效 率不应低于60% 6.7.3 宦采用荧光灯、LED,金属卤化物或高压钠灯。 6.7.47配电室、监控室、充电设备机房宜设置备用照明;充电区和 疏散通道应设置疏散照明,照度值及应急供电时间应符合现行国 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及《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 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的相关规定。 6.7.5公共停车场(库)充电场所的照明应采用集中控制或自动 控制的方式。

    6.7.2充电站内照明灯具应选用配光合理效率高、寿命长的节 能灯具。室内开信式灯具的效率不应低于75%,带格栅灯具的效 率不应低于60% 6.7.3采用荧光灯、LED,金属卤化物或高压钠灯。 6.7.47>配电室、监控室、充电设备机房宜设置备用照明;充电区和 疏散通道应设置疏散照明,照度值及应急供电时间应符合现行国 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及《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 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的相关规定。 6.7.5公共停车场(库)充电场所的照明应采用集中控制或自动 控制的方式。

    6.8.1充电设施的防雷与接地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 雷设计规范》GB50057和《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 GB/T 50065的相关规定。

    6.8.2充电设施应采取防直击雷、防雷电波入侵和防雷电电磁脉 冲的措施。 6.8.3充电设备配电箱应设置电涌保护器,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的要求。 6.8.4充电站内应设置等电位联结 6.8.5充电设备保护接地端子应可靠接地,接地电阻值应符合现 行国家标准《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T50065的有关 V 规定。 6.8.6户内安装的充电设备,应利用建筑物的接地装置接地;户 外安装的充电设备,宜与就近的建筑或配电设施共用接地装置;当 无法利用或共用时,应增设接地装置。《 6.8.7充电站(桩)的防雷接地、防静电接地、电气设备的工作接 地,保护接地及信自系统的接地合在用接地装置

    6.8.2充电设施应采取防直击雷、防雷电波入侵和防雷电电磁脉 冲的措施。 6.8.3充电设备配电箱应设置电涌保护器,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的要求。

    6.8.8建筑附属充电车库

    儿收地 验收。 7.1.2充电设施供电系统、充电系统、监控系统以及土建等其它 配套设施的施工及验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电动汽车充换电设 施工程施工和竣工验收规范》NB/T33004的有关规定 7.1.3充电设施文档资料验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电动汽车充 7.2 验收标准 交流充电桩技术条件》NBT33002的有关规定; 2充电连接装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 连接装置第1部分通用要求》GB/T0234.1和《电动汽车传导充 电用连接装置第2部分:交流充电接凸》GB/T20234.2的有关 规定。 7.212非车载充电机的竣工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基本构成、功能和技术要求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电动汽 车非车载传导式充电机技术条件》NB/T33001的有关规定; 2非车载充电机与电池管理系统之间的通信协议应符合现 行国家标准《电动汽车非车载传导式充电机与电池管理系统之间 的通信协议》GB/T27930的有关规定; 3充电连接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 接装置第1部分:通用要求》GB/T20234.1和《电动汽车传导充电 用连接装置第3部分:直流充电接口》GB/T20234.3的有关规定。

    7.2.3竣工验收应符合下列规

    1项目的文档资料应齐全; 2所有软、硬件设备型号、配置、数量和技术参数均应满足项 目合同等技术文件的要求。

    1项目的文档资料应齐全; 2所有软、硬件设备型号、配置、数量和技术参数均应满足项 目合同等技术文件的要求。

    8.3.1 充电站应配置运行维护人员,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运行

    8.3.1充电站应配置运行维护人员,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运行

    8.3.1充电站应配置运行维护人员,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运行 维护人员应佩戴标明个人姓名、工号、岗位的服务标志,应配备工

    作服和安全防护用具;运行维护人员应接受安全教育和岗位技能 培训,经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

    8.3.4设备运维管理单位应结合设备运行状况开展周期性订

    8.4.1充电站服务热线接收到客户故障报修时,服务管理机 立即组织检修技术人员响应,在规定时间内赶至现场,对客户 信息现场核查并帮助客户解决突发问题。

    8.4.2电动汽车在正常充电过程中发生充电连接处产生火花、电

    8.4.3充电设备冒烟起火,应迅速断开电源主开关及车

    附录A充电桩标识系统典型设计表A充电桩标识系统典型设计序号功能标识F指引标识置流充电区电动产充电位电动停车位标识充电位32

    寸录B充电设备布置示意

    建筑造价、预算、定额图B.0.2单桩多充充电设备布置示

    附录C充电桩硬件设施维护内容及周期

    表C充电桩硬件设施维护内容及周期

    山西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2.0.8直流充电桩(chargingpilesDC),固定安装在电动汽车外,

    2.0.8直流充电桩(chargingpilesDC),固定安装在电动汽车外, 与交流电网连接,将交流电能变换为直流电能,采用传导方式为电 动汽车储能设备提供直流电源的专用供电装置。除供电外,通常 还具有监控、保护、计量、计费、通信等功能。 交流充电桩(charging piles AC)园林造价,固定安装在电动汽车外,与 交流电网连接,采用传导方式为具有车载充电装置的电动汽车提 供交流电源的专用供电装置。除供电外,通常还具有监控、保护 计量计费通信等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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