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JM-006-4635-2021 额定电压1 kV(Um=1.2 kV)交联聚乙烯绝缘聚烯烃护套无卤低烟阻燃B1级电力电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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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米+X,米(X、X,按照附录3计算)。

    初次申请认证时检验项目按T/ZZB2343一2021《浙江制造标准一额定电压1kV(Um=1.2kV)交 联聚乙烯绝缘聚烯烃护套无卤低烟阻燃B级电力电缆》申产品型式试验项目进行检验和判定。 认证机构可以根据委托人提交的认证(检测)结果,经过评估、确认可以采信及需要进行检验 确认的项目,然后确定检验方案(包括样品数量及检验项目),然后确定检验方案(包括样品数量 及检验项目),但检验项目不得少于表1的规定(标准中先进性的指标)。检验方案的内容应在“送(抽) 样通知”和“样品测试通知”中明确和说明。 年度监督按工厂地址在所有获证产品中任选一个型号规格检验,监督抽样检验项目按T/2ZB 2343一2021《浙江制造标准一额定电压1kV(Um=1.2kV)交联聚乙烯绝缘聚烯烃护套无卤低烟阻燃 3级电力电缆》要求确定检验方案,进行检验和判定。但监督抽样检验项目不得少于表1的规定。 其它项目可选,但一个认证周期内应覆盖T/ZZB2343一2021《浙江制造标准一额定电压1kV(Um=1.2 kV)交联聚乙烯绝缘聚烯烃护套无卤低烟阻燃B级电力电缆》全部项目。 采信原则: a.检验机构应为经过CMA或CNAS、ILAC、APLAC认可,具有检验能力的实验室(包括由于检测机 构未覆盖“浙江制造”团体标准范围的原因,其出具的盖有检测机构检测专用章的检测报告数据) b.所涉及产品检验报告日期距申请受理日期不得超过12个月; C.所涉及产品的执行标准和种类、质量等级同认证产品所确认的执行标准和种类、质量等级 致; d.所涉及产品的具体型号/规格能代表认证产品时; e.所涉及产品检验的具体项目满足认证产品确认标准的要求时,且经检验符合要求。 认证机构对委托人提交的检验报告按照采信原则,对检验机构的资格以及检验报告中所涉及产 品的检验(报告)日期、执行标准、种类、质量等级、具体型号/规格、代表的认证产品范围、检验 的具体项目进行核查、评估,确定是否可以采信。 当确认可以采信时,出具采信报告。将采信报告连同部分型式试验报告进行型式试验的结论判 定。

    4.2.4检验要求及检验结论

    按照检验方案的要求进行检验和判定。符合检验方案的检验要求时,则判定为合格。不符合检 验方案的检验要求时,则判为不合格。 如是抽样检验外墙标准规范范本,检验不合格,则认证终止 如是送样检验,检验不合格,则认证委托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整改,重新送样检验,直至检 验合格。整改时间不超过6个月,否则判为不合格,认证终止。 认证委托人也可主动终止申请。

    如认证委托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应在15日内,向认证机构申请复议或复查。

    4.3.1审核内容及要求

    4.3.1.1初始工厂审核内容为工厂满足《“浙江制造”评价规范第1部分通用要求》和《“浙江制 造”评价规范第2部分管理要求》标准要求以及符合T/ZZB2343一2021的程度。审核范围包括与 认证产品相关的所有生产场所、部门、人员及活动。 初始工厂审核时,工厂应有认证的产品在生产。

    在生产现场对申请认证的产品进行一致性检查。重点核实以下内容: a)认证产品的铭牌和包装箱上所标明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与第三方检验报告上所标明的一致 性;对于第一次申请并选择工厂审核与产品检验同时进行的申请人,则核实认证产品的铭牌和包装 箱上所标明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是否与检验样品(申请时描述报告)一致; b)现场生产的认证产品的型式、结构与产品型式试验时的样品一致性: c)现场验证认证产品的重要零部件与申请时提供的一致性(包括涉及国家强制产品认证零部件 的信息; d)现场验证零部件的产地信息与申请资料的一致性; f)指定试验:检测项目按表1,应符合T/ZZB2343一2021浙江制造标准额定电压1kV(Um=1.2 KV)交联聚乙烯绝缘聚烯烃护套无卤低烟阻燃Bi级电力电缆的要求,

    4.3.2审核时间及人日数

    工厂审核人·日数根据认证单元数,生产企业的规模,管理水平来确定 初始工厂审核的人日数按照表2的规定执行

    表2初始工厂审核人日数

    2初始工厂审核人日数

    认证机构可以根据工已获取的相关认证情况,按《“浙江制造”认证受理规范》第4.6.2条 定酌情增减人日数。

    4. 3.3 审核结论

    工厂审核时未发现不符合项,审核结论为通过;工厂审核时发现严重不符合项,审核结论为

    通过;工厂审核时发现不符合项,工厂在规定限期内完成整改的,审核结论为整改后通过,否则不 通过。 如工厂对审核结论有异议时,应5日内向认证机构申请复议或复查。

    4.4认证结果评价与决定

    4. 4. 1评价与决定

    认证时限指自受理至颁发认证证书的限定时间 包括产品检验、工厂审核、认证结果评价与批 准以及制作证书的时间。认证机构承诺在认证时限为90天内完成取证工作。

    4. 5. 1 监督时间、频次

    4.5.1.1 若发生以下情况可增加监督频次

    后即可以安排年度监督,两次监督间隔不超过1 构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否则暂停认证证书。

    a)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提出严重投诉,并查实为认证委托人责任的 b)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认证依据标准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c)有足够信息表明获证产品生产者、被委托生产企业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 系等,从而可能影响产品一致性时。

    4.5.1.2若发生以下情况可增加监查

    a)获证企业发生客户或相关方投诉,发生质量、环境、安全事故或者被执法监管部门认定不符 合法定要求受到处罚、媒体负面曝光等情况但情节轻微的; b)认证单元产品所涉及的关键生产工艺、关键部件及其供应商、关键工序生产检测设备等发生 变更时; c)获证企业发生影响管理体系运行的重要变化,如:法律地位、经营状况、组织状态、所有权

    发生变化,行政许可、强制性认证或其他资质证书变更,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管理者代表变 更,生产经营、服务场地变更,与“浙江制造”相关的管理体系及其重要过程发生重大变更时。

    4. 5. 2 监督内容

    认证机构对认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实施获证后监督,以确保持续满足《“浙江制造”评价规范第 部分通用要求》和《“浙江制造”评价规范第2部分管理要求》以及符合T/ZZB2343一2021的 要求。 获证后监督采取跟踪审核+监督抽样检验方式实施监督。

    4. 5. 2. 1 监督审核

    表3监督工厂审核人日数

    核结论判定同本细则4.

    4. 5. 2. 2 监督检验

    详品及检验要求按照检验方案的要求进行检验和判定,检验方案应符合4.2.3的要求 如委托人对检验结论有异议,应在十五日内,向认证机构申请复议或复查。

    认证机构对监督审核、监督抽样检验结论进行评价,监督审核和抽样检验合格的,判定监督通 过,认证证书继续有效。监督审核不通过或监督抽样检验不合格时,或不能按要求接受监督,则判 定监督不通过,按规定对认证证书做暂停、撤销处理,停止使用认证标志。

    如认证证书到期后持证人需继续保持认证证书,持证人应在证书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提出再 申请,再认证的程序同初次认证。

    5. 1.1 证书有效性的保持

    认证证书有效期为6年,有效期内通过年度监督确保其有效性。有效期届满如需继续保持认证, 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进行再认证(见本细则4.6)

    5. 1. 2 认证变更

    产品获证后,如果产品型号、产品所用关键部件、证书内容等发生变更或认证机构规定的其 项发生变更时,认证委托人应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生产企业应确保变更后的产品符合产品标 求。

    5. 1. 2. 1 涉及证书内容的变更

    在生产场所没有变迁,认证证书上相关内容发生变化时,认证委托人应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 认证机构对变更的内容和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后,同意变更并换发认证证书,证书的编号、 有效日期保持不变。

    5.1.2.2关键部件、关键结构的变更

    获证产品的关键部件、供应商(生产者、生产企业)、关键结构(关键工艺)发生变化时,认 正委托人应对产品与标准符合性进行确认,并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一般情况下,提出变更时向认 正机构提交符合性验证的备案资料如:试验报告等,以便在跟踪审核时进行验证。 必要时,由认证机构产品检验验证。

    5.1.2.3 其他变更

    发生下述情况时,持证人应在2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认证机构备案: a)持证人(认证委托人)联系信息变更等,生产企业相关变化:法人、管理者代表、质量管 理体系文件重大变更等; b)重大设计、工艺更改,出现重大质量问题

    认证机构根据变更的情况,作出变更的实施决定。必要时由认证机构产品检验和工厂审核验证。 采取验证实施的原则:变更影响产品符合标准要求的,应进行产品检验进行验证;变更影响工 厂综合要求的,应进行工厂审核进行验证。

    5.1.3证书的暂停、撤销、注销

    证书的使用应符合“浙江制造”认证证书和标志使用的相关要求。当证书持有者违反认证有关 见定或认证产品达不到认证要求时,认证机构按产品认证证书批准、保持、暂停、注销和撤销要求, 寸认证证书做出相应的暂停、撤消的处理。 持证人可申请注销证书。

    5.1.4认证范围的扩展、扩大

    持证人如需增加与已认证产品为同一认证单元的产品时(扩展),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或新认 正委托。认证机构根据初始样品覆盖范围,确定是否进行检验或在监督时抽样检验,样品和检验要 求同本细则4.2条。 持证人如需增加与已认证产品不是同一认证单元的产品时(扩大),按本细则4.2条要求进行 验验,检验后发证。

    获证产品按“浙江制造”认证证书和标志的相关要求使用认证标志。认证标志基础图案为如下

    ZHEJIANGMADE

    各认证机构可在“浙江制造”认证标志 侧标注发证机构标识作为各机构“浙江制造 证标志,并考虑不同产品的施加需求,设计简化版标志。

    5.3证书和标志的使用

    认证委托人应制定必要的证书和标志管理制度以规范认证证书和标志的正确使用,防止证书 志的误用。误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可能导致认证资格的暂停或撤销。 获证组织一旦发现误用认证证书或认证标志,应立即采取纠正措施,并报告认证机构

    根据企业提交资料的情况,需要收取产品检测和(或)认证费用,认证机构将按国家有关部 行业组织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由申请企业与认证机构以合同方式确认。

    额定电压1kV(Um=1.2kV)交联聚乙烯绝缘聚烯烃护套无卤低烟阻燃Bi级电力电缆产品描述 认证单元名称: (每个认证单元填写一份) 1.型号/规格:

    1.描述主要的形式、关键结构、相关的结构参类

    三.关键材料/部件清单:

    锅炉标准规范范本四.提交材料: 产品印字内容、合格证明、产品说明书 五.随附材料: 产品检验报告(附后) 产品实物照片(外形、内部照片)、产品外形图、结构设计图 产品主要生产工艺流程及可能涉及安全使用或安装说明

    六.委托人声明: 本组织保证该规格产品与该产品描述内容保持一致。产品获证后,如果关键零部件进行变更(增 加、替代),本组织将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申请,未经认证机构的认可,不会擅自变更使用,以确 保该型号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始终符合“浙江制造”认证要求。本组织保证该规格产品只配用上述 关键零部件。 委托人: 公章: 日期:

    附录3燃烧试验样品长度计算方法

    X2=3.5米×N 计算公式中N的计算方法 a)直径大于或等于20mm的电缆,试样根数N由下式给出

    d。一一电缆的直径建筑节能,单位为毫米(mm)(取最接近的整数) int一一对结果向下取整后的整数值 b)直径大于5mm且小于20mm的电缆,试样根数N由下式给出

    int——对结果向下取整后的整数值

    300 +d.) N = int( 2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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