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BT 25043.1-2014 核电厂常规岛及辅助配套设施建设施工技术规范 第1部分:土建.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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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3.1承包商应按质量保证大纲建立质量保证、技术管理、质量控制体系。 5.3.2承包商应在开工前编制质量计划(QP)、施工跟踪记录文件计划(ETF)或检查与试验计划(ITP), 根据重点部位、关键工序、隐蔽工程部位设置质量控制点和质量检验标准,并提交业主审查认可;业主 可根据质量监督导则在QP文件、ETF计划或ITP文件设定控制点:QP文件、ETF计划或ITP文件经 过业主批准后方可在施工中使用。 5.3.3承包商应准备专项施工跟踪记录和检查验收表,经内部质量检查人员逐级检查合格后,提前通知 业主相关人员到场检查验证。 5.3.4在设定的控制点中,对于验证点(W点),如果业主相关人员没有按时在现场验证,承包商可以 继续下道工序施工;对于停工待检点(H点),如果业主相关人员未签字认可,承包商不得继续下道工 序施工。

    NR/T2504312014

    B/T25043.12014

    装修设计教程NB/T25043.12014

    5.4.3承包商应根据物项和服务的安全级别和质量保证级别,采取相应的质量保证活动。 5.4.4对安全重要物项、非安全重要物项或质量保证等级QA类物项,尚应执行HAF003,应制定质量 保证大纲和大纲程序,应满足合同等采购文件要求。

    5.5.2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应遵循工程建设程序,并应符合下列原则:

    a) 满足施工合同或招标文件中有关质量、工程进度、安全、技术、环境保护、造价等方面的要求。 b)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应有鉴定证明,并在必要时通过试验验证。 C) 坚持科学的施工程序和合理的施工工艺,做到技术先进、部署合理、工艺成熟,内容具有针对 性、指导性、可操作性。 d) 大型施工方案的可行性应经过初步认证并在实施阶段细化。 e) 与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三个管理体系有效结合。 5.5.3 施工组织设计编制的主要依据包括下列内容: a 国家、地方及行业的法规、规范、规程和标准; b) 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及合同文件; ? 业主提供的技术标准、安装程序、质量保证大纲和大纲程序、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规定等文件 d) 工程现场条件,工程地质及水文、气象等自然条件; e) 与工程有关的资源供应情况;

    5.5.3施工组织设计编制的主要依据包括下列

    企业的生产能力、机具设备状况、技术水平等

    5.5.4施工组织设计编制的内容应涵盖项目的全过程,包括编制依据、工程概况、施工组织机构、人力 资源配备及培训管理、施工平面规划及施工部署、机具管理、物资管理、施工进度计划、施工准备与资 源配置计划、主要施工方法及特殊施工措施、主要施工管理计划、质量保证和控制、安全职业健康环境 管理文档和信自管理、接口管理等基本内容

    5.5.4施工组织设计编制的内容应涵盖项目的全过程,包括编制依据、工程概况、施工组织机构、人力

    5.6.1应按照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进行检验,未 检验不合格的,不应在工程中使用。

    5.6.2承包商在材料订货前,应提前提交材料提交单并附供应商资格、技术评估报告及附件等报业主审 核,必要时进行供应商源地评审。材料进场前应提前提交施工材料到场验收单并附出厂质量证明资料(发 货单、出厂质量合格证、试验报告等),通知业主到场验收。根据标准规范、设计文件、技术规格书要 求,如果材料进场时要求做验收试验,承包商应按规定要求进行试验,并提供试验结果。 5.6.3承包商应在管理制度中明确材料现场管理要求,按规定对材料做好分类贮存、保管和标识。

    5.7施工顺序和施工期间的结构稳定性

    5.7.1土建施工工艺和顺序,应符合设计结构体系要求和设备安装需要。

    5.7.2承包商应负责保证在施工的各个阶段各部分工程的结构稳定性。 5.7.3在安装过程中,应根据需要采取措施保证结构足够的稳定性和节点强度。 5.7.4若在建(构)筑物结构上施加设计未考虑的荷载(如起吊荷载、拉设缆风绳、堆放设省 应进行核算,并经设计方同意方可实施。

    NB/T25043.12014

    5.8.1本部分条文中规定应当进行的试验、所有材料在使用前进行的验收试验以及在使用期间进行的栏 验性试验,都应将全部试验结果提交业主。 5.8.2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通知业主见证取样,并送业主认可的具有资质的 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5.9.1本部分中所用的设计文件一般是指业主所提供的设计图纸、说明书、技术规格书、设计变更(单) 5.9.2承包商对设计文件有疑问、发现有差错或施工难以实施的,应及时向业主和设计单位提出澄清单 或现场变更申请单

    5.10.1对施工或安装中出现的缺陷,承包商应及时采取措施减轻不符合项所造成的后果;应对不符合 项进行现场标识隔离:应仔细检查和分析原因,按照不符合项管理程序规定,进行鉴定分级,编写不符 合项报告及处理方案或建议,提交业主审批,并按批准的处理方案或回复意见进行实施。承包商应对方 案实施过程中形成的所有质量记录和验收文件进行存档,实施完毕后应按规定申报业主检查确认关闭不 符合项。

    5.11施工安全管理及现场环境保护

    5.11.1承包商应履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相关法规所规定的相应安全责任,建立和实施全面的安全管理 体系,持续贯彻和提升安全文化,并将之置于施工项目管理的首要位置。 5.11.2承包商应按照国家或地方环境保护法规,建立工程现场的环境管理体系,保证建设期间的污染 物排放符合国家有关排放标准,在安全施工组织措施或专项方案中,制定预防污染和改善环境卫生的有 效方案措施。 5.11.3核电厂常规岛及BOP土建施工除应符合本部分4.2的规定外,尚应符合NB/T20117、DL5009.1 以及项目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

    6.1.1开工前,承包商应取得与开挖有关的设计文件、周边原有地下管网和建(构)筑物峻工图以及工 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施工中应注意对地下廊道、管线等地下设施的保护。 6.1.2业主应向承包商提供平面控制桩和水准点,作为施工测量、放线和工程验收的依据。承包商应事 先定位放线,并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施工。 6.1.3开工前,承包商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报业主审批。专项施工方案中应包括基坑(槽)的开挖、 岩石地基的爆破和基坑(槽)支护的施工方法等方面的内容。深基坑的支护设计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 位进行,并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审查。 6.1.4施工前应做好施工区内临时排水系统的规划和建设,并注意与厂区排水系统相适应。临时性排水 设施应尽量与永久排水设施相结合。 6.1.5施工过程中应及时排出场地和基坑(槽)积水,保持开挖区域处于干燥施工环境。排水系统的水 泵容量除应满足排出所有侵入的地下水或海水外,还应满足及时排出暴雨积水的需要。 6.1.6施工过程中,发现地质条件与原勘察设计要求不符时,承包商应及时通报业主,由其组织设计、 勘察、监理和承包商共同商定处理措施。 6.1.7施工过程中,应根据气候条件和基坑(槽)、边坡的地质条件、施工方法,采取有效的基坑(槽)、 边坡支护措施和安全措施,保证基坑(槽)、边坡和人员的安全。 6.1.8开挖和回填施工还应遵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拥定

    NB/T25043.1—20146.2开挖6.2.1开挖应采取自上而下的施工方法,不应采用自下而上造成岩体或土体倒悬的开挖方式。6.2.2土方开挖的顺序、方法应与设计工况相一致,并遵循“开槽支撑,先撑后挖,分层开挖,严禁超挖”的原则。6.2.3岩石设计边坡轮廊面开挖应采用预裂爆破或光面爆破方法。6.2.4基础岩石开挖宜采用分层的梯段爆破方法。6.2.5设计边坡开挖前,应做好开挖线外的危石清理、削坡、加固和排水等工作。6.2.66施工中临时性挖方的边坡值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6.2.7夜在开挖过程中,当出现对边坡稳定有不利影响的地质情况时,承包商应及时通知业主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共同协商,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法。6.2.8在有特殊要求的部位,应另行确定相应的开挖方法。6.2.9挖出来的土石方应及时运走,不宜堆放在基坑、边坡周边。6.2.10基坑(槽)开挖后,应及时对基坑(槽)、边坡进行检查和处理,保证松动的块石和浮土都已清除。基坑(槽)的支护需符合设计文件及GB50202、JGJ120的规定。6.2.111基坑(槽)开挖完成后,承包商应及时通知业主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进行验收。6.2.12基坑(槽)土方工程验收应以确保支护结构安全和周围环境安全为前提。当设计有指标时,以设计要求为依据,当无设计指标时应按GB50202的规定执行。6.2.133有地质编录要求的建(构)筑物基坑,应在验收前由业主委托的勘察单位完成地质编录工作。6.2.14设计建基面和边坡轮廓面的开挖质量允许偏差应满足下列要求:a)设计建基面高程开挖应满足设计要求,不应出现欠挖情况。爆破开挖时,超挖不应大于20cm。b)开挖边坡的整体平均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每一台阶的开挖偏差为其开挖高度的2%,不应偏陡。爆破开挖的长度和宽度应满足设计要求,不应欠挖,超出设计边线不应大于15cm。d)其他未做规定的,应满足GB50202的相关要求。6.3爆破6.3.1爆破作业的安全相关要求应遵守GB6722的有关规定。6.3.2:爆破施工前,承包商应进行爆破设计,并报主管部门批准。钻孔爆破施工应按爆破设计要求进行。6.3.3爆破施工前应做爆破试验,取得合理的爆破参数指导爆破施工。6.3.4紧邻水平建基面,宜预留保护层。预留保护层厚度应由爆破试验确定。6.3.5预裂爆破和光面爆破的效果应符合下列要求:预裂爆破形成的裂缝面应贯通。b)在开挖轮廓面上,残留炮孔痕迹应均匀分布。残留炮孔痕迹保存率,对节理不发育的岩体,应达到80%以上;对节理裂隙较发育和发育的岩体,应达到80%~30%;对节理裂隙极发育的岩体,应达到30%~10%。c)相邻两炮孔间岩面的不平整度不应大于15cm。d)残留炮孔壁不应有明显的爆破裂隙。6.3.6梯段爆破的效果应满足下列要求:a)爆破石渣的块度和爆堆应能适合挖掘机械作业。爆破石渣如需利用,其块度还应符合有关要求。b)爆区底部炮根少,爆破飞石少。6.3.7如需在新浇混凝土或已建成建(构)筑物附近进行爆破,应符合下列规定:a)新浇混凝土及已建成建(构)筑物处的爆破振动参数不应大于安全允许值。爆破振动安全允许8

    6.3.9爆破安全监测应遵循下列原则:

    a) 应在施工前做出爆破安全监测方案,监测项目及测点布置应根据爆破工程及其环境的安全要求 统筹布置。 b) 爆破安全各监测项目宜同时进行监测。 c)监测仪器、设备的选择应满足安全监测要求。 d)做好施工期安全监测的记录,每次爆破后及时提出监测简报,指导爆破施工。 e)监测中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业主处理。 6.4回填

    树根等杀物以及积水、淤泥。 6.4.2回填材料应按设计要求准备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6.4.3回填施工前,应根据工程特点、填料种类、设计压实系数、施工条件等合理选择压实机具。 6.4.4回填的施工方法、分层回填厚度、每层压实遍数等应通过试验确定。 6.4.5回填施工过程中应检查排水措施,以及每层填筑压实厚度、含水量控制、压实程度,符合设计要 求后才能填筑上层。 6.4.6回填施工结束后,应检查标高、边坡坡度、压实系数等,检查标准应符合表1的规定

    6.4.6回填施工结束后,应检查标高、边坡坡度、压实系数等,检查标准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回填工程质量检验标准

    7.1.1混凝土结构工程划分应符合NB/T20123的规定。 7.1.2在开工前承包商应向业主提交其建议在混凝土中使用的各种材料的详细资料,包括生产厂家的名 称和供货来源。外露混凝土使用的水泥和其他材料应由同一生产厂家或来源提供,未经过业主同意,不 应更改材料。

    7.1.3建筑材料的进场验收应参照NB/T20119

    土的冬期施工应符合设计文件和JGJ/T104的规

    7.2.1.1水泥应符合设计文件和GB175的要求。 7.2.1.2除普通硅酸盐水泥(P.O)以外的水泥在本部分中称为“其他水泥”,使用其他水泥的程序应经 业主认可。对于工程变更提出的其他水泥,承包商应通过试验证明能改善混凝土性能且无附加不利影响。 7.2.1.3水泥应有生产厂家出具的符合有关标准要求的合格证书。 7.2.1.4当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3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1个月)时,在使用前应重 新进行试验,根据试验结果决定是否可以使用。 7.2.1.5交付存放的水泥应为新近生产,交付的水泥需装在密封防水袋或水泥散装运输车中,水泥散装 运输车应是专门为此目的而设计并经业主认可的。每一批袋装水泥应单独存放,水泥应按交货顺序使用。 在运输过程中和存放在工地期间,应有防止水泥失效的措施。

    搅拌混凝土、砂浆、净浆的拌合水以及用来清洗骨料的水,宜使用生活饮用水,且拌合水 的含量应符合混凝土整体标准的要求,不应使用海水。拌合水除应符合以上要求外,尚应符合 的规定。

    7.2.4 粗、细骨料

    混凝土所用的粗、细骨料应符合设计文件及JGJ52、GB/T14685的规定,不应使用海砂和 污染的骨料。

    7.2.5混凝土外加剂

    7.2.5.1应检验混凝土外加剂对所用水泥的适应性,满足要求后方可使用。 7.2.5.2混凝土外加剂在拌制混凝土过程中,其掺量应符合相关标准及产品说明书的规定。 7.2.5.3外加剂的掺量应以胶凝材料总质量的百分比表示,称量误差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相关标准的 规定。 7.2.5.4外加剂的品种应根据工程设计和施工要求选择,应通过试验及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外加剂应控 制带入混凝土的碱含量。不应使用含氯外加剂及其他不环保或对钢筋、混凝土不利的外加剂。 7.2.5.5试配外加剂混凝土时,原材料、配合比及环境条件应与工程实际使用的相同,检测项目根据设 计文件及施工要求确定,如落度、落度经时变化、凝结时间、强度、含气量、收缩率、膨胀率等, 当工程所用原材料、混凝土性能要求及环境条件发生变化时,应进行试配试验。 7.2.5.6不同品种外加剂复合使用时,应注意其相容性对混凝土性能的影响,使用前应进行试验,满足 工程要求后方可使用。 7.2.5.7掺用外加剂混凝土的生产和使用,除应符合以上要求外,还应符合设计文件及GB8076、GB 50119和JC474的规定。

    土中的含碱量(水溶碱,等效NaO当量)应满足以下要求: a 对骨料无活性且处于干燥环境条件下的混凝土构件,含碱量不应超过3.5kg/m,当设计使用年 限为100年时,混凝土的含碱量不应超过3kg/m。 对骨料无活性但处于潮湿环境(相对湿度不小于75%)条件下的混凝土结构构件,含碱量不超 过3kg/m。 对骨料有活性且处于潮湿环境(相对湿度不小于75%)条件下的混凝土结构构件,应严格控制 混凝土含碱量并掺加矿物掺合料。

    土拌合物中的氯离子最高限量应符合表2的规定

    7.2.6.3在冻融环境、氯化物环境、化学腐蚀环境等特殊条件下,混凝土原材料选用要求 50476的规定。

    在冻融环境、氯化物环境、化学腐蚀环境等特殊条件下,混凝土原材料选用要求应符合GB/T 规定。 浆材料

    配合比设计应根据混凝土强度等级及施工所要求的落度指标进行,且应符合JGJ55的规定,如混 凝土有其他技术性能要求,除在试配过程中予以考虑外,还应增加相应的试验项目,进行试验确认。 7.3.2混凝土拌合物的试配和调整

    7.3.2混凝土拌合物的试配和调整

    按照工程中实际使用的材料、搅拌方法计算水胶比,水胶比宜保持不变,并应通过调整配合比及其 他参数使混凝土拌合物性能符合设计和施工要求,然后修正计算配合比,提出试拌配合比。混凝土试拌 数量不应小于表3的规定,采用机械搅拌时,拌合量不应小于该搅拌机额定搅拌量的1/4,且不应大于 搅拌机的公称容量(额定搅拌量)。

    表3混凝土试配的最小搅拌量

    7.3.2.2混凝土强度试块的制作

    混凝土强度试块应至少采用三个不同的配合比,以试拌配合比为标准,另外两个配合比的水胶比应 较试拌配合比的水胶比分别增加或减少5%,其用水量应该与试拌配合比相同,但砂率值可分别增加和 减少1%。制作混凝土强度试块时,尚需测试混凝土的落度、黏聚性、保水性及混凝土拌合物的表观 密度,作为代表这一配合比的混凝土拌合物的各项基本性能。每种配合比应至少制作一组(3块)试件, 标准养护28d后进行试压,得到该组试块的立方体抗压强度标准值

    7.3.3混凝土拌合物性能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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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各项试验应符合GB/T50080的要求。

    7.3.4混凝士立方体试块性能试验

    亢压试验用的立方体应采用从搅拌机或浇筑处取得的混凝王,混凝王立方抗压强度试验及轴心抗 式验应按照GB/T50081的要求进行。

    7.3.5.1搅拌要求

    7.3.5.1.2在将后一槽材料倒入搅拌筒之前,应将搅拌筒内的材料全部排出,在停止工作时,搅拌机和 所有的装卸设备都应用清水洗净

    7.3.5.2搅拌材料计量

    表4各种原材料计量的允许偏差

    7.3.6灌浆材料的配制及搅挥

    水泥基灌浆料的配制及搅拌除应符合设计文件及GB/T50448的规定外,还应满足材料说 求

    7.3.7砂浆的配合比设计及搅择

    砂浆的配合比设计及搅拌应符合设计文件及JGJ/T98的规

    7.3.8外加剂的配料

    7.3.8.1外加剂不应直接注入于水泥中。 7.3.8.2设计对含气量有要求的混凝土,施工中应对含气量进行现场检测

    7.4运输、浇筑及养护

    7.4.1.1混凝土运输、输送、浇筑过程中不应加水;混凝土运输、输送、浇筑过程中散落的混凝土不应 用于结构浇筑。 7.4.1.2新搅拌的混凝土要在完全搅拌、均质的情况下运送到浇筑点,要保证各批之间的均匀一致性。 混凝土拌合物从搅拌机卸出到浇筑完毕的延续时间不宜超过表5规定,在天气炎热及寒冷或干旱情况下 可依据现场实际情况确定。混凝土应以尽量少的转载次数和尽量短的时间,从搅拌地点运至浇筑地点。

    表5混凝士拌合物从搅拌机卸出到浇筑完毕的延续时间

    至浇筑地点后应保证混凝土不离析、不分层,组成成分不发生变化,并能保证施工所必需的稠度。 7.4.1.4混凝土搅拌罐车使用及其他要求应符合JGJ33的性能规定,装载混凝土前滚筒应冲洗清空。 7.4.1.5运送混凝土的容器和管道,在冬、夏季要有保温或隔热措施。在风雨或暴热天气,容器上应加 以遮盖,以防进水或水分蒸发。混凝土冬期运输条件应符合JGJ/T104的规定。 7.4.1.6混凝土搅拌罐车给混凝土泵车送料前、中应旋转搅拌筒,使混凝土拌合均匀,送料时反转卸料 应配合泵送均匀进行,且使混凝土保持在集料斗内高度线以上。

    7.4.2.1一般要求

    7.4.2.1.1工程中某一部位需浇筑混凝土时,承包商应在24h前通知业主,以便业主有时间检查准备浇 筑混凝土的部位。在浇筑混凝土之前,业主应检查模板、钢筋、预埋件是否符合要求以及浇筑面是否清 洁和适合浇筑。

    表6混凝土浇筑层厚度

    7.4.2.1.3作业中应避免将振动棒触及钢筋、芯管及预埋件等,不应采取通过振动棒振动钢筋的方法来 促使混凝土振实。平板振动器振捣混凝土时,应使平板底面与混凝土全面接触,每一处振到混凝土表面 泛浆,不再下沉后,即可缓缓向前移动,移动速度以能保证每一处混凝土振实泛浆为准。振捣器不应放 在已初凝混凝土上。 7.4.2.1.4浇筑混凝土应连续进行。如必须间歇,时间应尽量缩短,上层混凝土应在下层混凝土初凝之 前浇筑完毕。 7.4.2.1.5浇筑竖向结构混凝土时,如自由倾落高度超过2m,应采用导管、溜槽入模,以保证混凝土 不致发生离析现象。 7.4.2.1.6对一些特殊部位,如地脚螺栓、预留螺栓孔、预埋管道等,浇筑混凝土时应控制好混凝土的 上升速度,使其均匀上升,振捣时防止碰撞地脚螺栓、预留螺栓孔、预埋管道,以免发生位移或歪斜。 对于大直径地脚螺栓,在混凝土浇筑过程中,应注意观测,发现偏差及时纠正。

    7.4.2.2大体积混凝土浇筑

    7.4.2.2.1大体积混凝土工程根据整体性要求、结构大小、钢筋疏密、混凝土供应等具体情况,浇筑方 式宜选用全面分层、分段分层、斜面分层三种。 7.4.2.2.2超厚大体积混凝土施工的整体性要求高,宜连续浇筑,在特殊情况下允许设置水平施工缝, 超长大体积混凝土施工应按设计要求留置变形缝,当设计无规定时,宜采用后浇带或跳仓法分块施工。 7.4.2.2.3超长混凝土结构后浇带的设置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基础后浇带的浇筑应考虑到 补偿收缩混凝土的膨胀效应,当后浇带的长度大于50m时,混凝土应分两次浇筑,时间间隔为5d~7d。 要求混凝土振捣密实,防止漏振和过振。混凝土浇筑后,应在硬化前1h~2h进行抹压,以防止收缩裂 缝的产生。 7.4.2.2.4超长混凝土结构采用留设施工缝跳仓分块施工时,跳仓的最大分块尺寸不宜大于40m,跳仓 隔施工的时间不宜小于7d,跳仓接缝处应按施工缝的要求设置和处理。 7.4.2.2.5为控制大体积混凝土里表温差,防止混凝土产生裂缝,浇筑大体积混凝土时,应采取降低混 凝土入模温度、延长混凝土升温周期、控制混凝土降温梯度等措施。 7.4.2.2.6在大体积混凝土基础内宜设置必要的温度配筋,在截面突变和转折处,底、顶板与墙转折处,

    NB/T25043.1

    T25043.1201

    孔洞转角及周边,宜增加斜向构造配筋,防止裂缝的出现。 7.4.2.2.7大体积混凝土的测温点设置、测温频率及施工养护要求应符合GB50496的规定。测试元件 的引出线宜集中布置,并加以保护

    7.4.3.1施工缝的留设

    7.4.3.1.1水平、竖向施工缝的留设应符合GB50010的要求。 7.4.3.1.2现浇混凝土的浇筑应考虑现浇结构的纵横向稳定,选择适当的浇筑顺序,留设必要 工缝。混凝土浇筑方向宜成组、对称进行,控制浇筑速度,保持均匀一致。混凝土应连续一次氵 无特殊情况不应再出现施工缝。

    7.4.3.1.1水平、竖同施工缝的留设应符合GB50010的要求。 7.4.3.1.2现浇混凝土的浇筑应考虑现浇结构的纵横向稳定,选择适当的浇筑顺序,留设必要的水平施 工缝。混凝土浇筑方向宜成组、对称进行,控制浇筑速度,保持均匀一致。混凝土应连续一次浇筑完成, 无特殊情况不应再出现施工缝。 7.4.3.1.3台阶式基础可按台阶分层一次浇筑完成,不应留施工缝。 7.4.3.1.4条形基础根据基础深度宜分段分层连续浇筑混凝土,不留施工缝,各段间相互衔接,逐段逐 层呈阶梯形向前推进。

    1.3台阶式基础可按台阶分层一次浇筑完成,不应留施工缝 .1.4条形基础根据基础深度宜分段分层连续浇筑混凝土,不留施工缝,各段间相互衔接,逐段 阶梯形向前推进。

    7.4.3.2施工缝的处理

    4.3.2.4承受动力作用的设备基础的施工缝处理应按设计要求进行,若设计无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a)标高不同的两个水平施工缝,其高低接合处应留成台阶形,台阶的高宽比不应大于1。 b)在水平施工缝上继续浇筑混凝土前,应对地脚螺栓进行一次观测校正。 垂直施工缝处应加插钢筋,其直径为12mm~16mm,长度为50mm~60cm,间距为50cm,在 台阶式施工缝的垂直面上也应补插钢筋。

    7.4.4混凝士结构后浇带的处理

    7.4.4.1后浇带的留设位置及时间应符合设计文件及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 7.4.4.2后浇带在浇筑混凝土前,应将整个混凝土表面按照施工缝的要求进行处理。填充后浇带混凝土 可采用微膨胀或无收缩水泥,也可采用普通水泥加入相应的外加剂拌制,但应要求填筑混凝土的强度等 级比原结构强度提高一级,并保持至少14d的湿润养护。

    7.4.5.1为保证浇筑混凝土在规定龄期内达到设计要求的强度和耐久性,并防止收缩和温度裂缝,在混 疑土终凝前,宜采取相应的保温保湿措施避免其直接遭受太阳光、干燥风、雨水、流水或寒冷等有害条 件的影响。

    7.4.5.2混凝土的养护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a) 采用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或矿渣硅酸盐水泥配制的混凝土,不应少于7d;采用其他品 种水泥时,养护时间应根据水泥性能确定。 采用缓凝型外加剂、大掺量矿物掺合料配制的混凝土,不应少于14d。 c 抗渗混凝土、强度等级C60及以上的混凝土,不应少于14d。 d 后浇带混凝土的养护时间不应少于14d。 e) 地下室底层墙、柱和上部结构首层墙、柱宜适当增加养护时间。 大体积混凝土养护时间应符合GB50496的要求。

    7.4.6混凝士的修补

    应根据具体情况编制混凝土修补程序,修整混凝土的质量应满足原混凝土设计强度及其

    7.4.7混凝土孔洞的填塞

    模板支架等在混凝土表面上形成的孔洞应用1:2水泥砂浆或不低于原结构强度的细石混凝土填塞, 填塞前应彻底清洗。如果表面已损坏,应去掉松散、破碎或开裂的混凝土或骨料。孔洞周围的混凝土应 该用水湿润或清洗,用纯水泥砂浆在孔洞表面刷浆,再分层填压密实。

    7.4.8混凝土结构允许偏差

    7.4.8.1现浇结构不应有影响结构性能和使用功能的尺寸偏差。混凝土设备基础不应有影响结构性能利 设备安装的尺寸偏差。 7.4.8.2对超过尺寸允许偏差且影响结构性能和安装、使用功能的部位,应由承包商提出技术处理方案 并经设计方及业主认可后进行处理

    7.4.9泵送混凝土技术要求

    7.4.9.1混凝土输送泵的选型及数量配置应根据混凝土工程的特点、浇筑工程量大小、最大输送距离、 单位时间最大输出量、浇筑进度要求以及施工计划等因素综合考虑并参照JGJ/T10确定。 7.4.9.2混凝土泵送应连续进行,有计划中断时,应在预先确定的中断浇筑部位停止泵送,且中断时间 不宜超过1h。当因事故中断时,中断时间不得超过混凝土从搅拌至浇筑完毕所允许的延续时间。中断时 间如超过允许时间应采取应急措施。 7.4.9.3如混凝土泵出现压力升高且不稳定、油温升高、输送管有明显振动等现象而导致泵送困难时, 不应强行泵送,应立即查明原因,采取措施排除。 7.4.9.4混凝土的泵送除应符合以上要求外,其泵送原材料、配合比及泵送要求还应符合JGJ/T10的 规定。

    7 5 1 模板工程的一般要

    7.5.1模板工程的一般要求

    7.5.1.1模板工程的设计与施工除应符合本部分规定外,尚应符合设计文件及GB50204、JGJ162、JGJ 74及JGJ96的规定。 7.5.1.2针对危险性较大的模板工程应编制专项方案,组织专家论证。 7.5.1.3模板及其支架应根据工程结构形式、荷载大小、实际承载工况、施工设备和材料供应等条件进 行设计。模板及其支架应具有足够的承载能力、刚度和稳定性,能可靠地承受浇筑混凝土的重量、侧压 力以及施工荷载。 7.5.1.4模板的拼(接)缝应严密,不应漏浆。 7.5.1.5在浇筑混凝土前,木模板应洒水湿润,模板内不应有积水。 7.5.1.6浇筑混凝土前,模板内的杂物应清理干净。 7.5.1.7模板与混凝土的接触面应清理干净并涂刷隔离剂,不应采用影响结构性能或妨碍装饰工程施工 的隔离剂。涂刷模板隔离剂时,不应沾污钢筋和混凝土接槎处。 7.5.1.8在模板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浇筑混凝土。

    7.5.2模板的加工与安装

    .5.2.1模板应按图加工、制作。通用性强的模板宜制作成定型模板。 .5.2.2安装现浇结构的上层模板及其支架时,下层楼板应具有承受上层荷载的承载能力或加设支架, 上、下层支架的立柱应对准,并铺设垫板。 .5.2.3竖向模板安装时,应在安装基层面上测量放线,并应采取保证模板位置准确的定位措施。对竖 向模板及支架,安装时应有临时稳定措施。安装位于高空的模板时,应有可靠的防倾覆措施。应根据混 疑土一次浇筑高度和浇筑速度,采取合理的竖向模板抗侧移、抗浮和抗倾覆措施。 .5.2.4模板安装和浇筑混凝士时,应对模板及其支架进行观察和维护。发生异常情况时,应按施工技

    NR/T25043.12014

    7.5.2.5模板的安装支设应保证工程结构和构件各部分形状尺寸和相互位置的正确、构造简单,便于钢 筋的绑扎和安装、混凝土的浇筑和养护。 7.5.2.6对跨度不小于4m的现浇钢筋混凝土梁、板,其模板应按设计要求起拱;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 起拱高度宜为跨度的1/1000~3/1000。固定在模板上的预埋件、预留孔和预留洞均不应遗漏,且应安装 牢固,其偏差应符合设计要求及相关标准规定,一般埋件应符合NB/T25044.1的规定。 7.5.27现浇结构模板安 差应符合NB/T25044.1的规定。

    7.5.3.1模板拆除的顺序和方法应按设计规定进行。当设计无规定时,可采取先支的后拆、后支的先拆, 先拆非承重模板、后拆承重模板的顺序,并应从上而下进行拆除。 7.5.3.2当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要求时,方可拆除底模及支架;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同条件养护试件

    的混凝士抗压强度应符合表7的规定

    表7底模拆除时的混凝士强度要求

    7.5.3.3当混凝土未达到设计规定强度时,拆除模板应经过计算确认其强度能够承受施工及使用荷载 后,方可拆除 7.5.3.4当混凝土强度能保证其表面及棱角不受损伤时,方可拆除侧模。 7.5.3.5大体积混凝土的拆模时间除应满足国家现行标准对混凝土的强度要求外,还应使混凝土表面温 度与环境温度的最大温差小于20℃方可拆模,否则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产生温度裂缝。 7.5.3.6模板拆除时,不应对楼层形成冲击荷载。拆除的模板和支架宜分散堆放并及时清运。 7.5.3.7模板拆除后应将其表面清理干净,对变形和损伤部位应进行修复

    建筑施工图集7.5.4永久性钢模板安装要求

    7.5.4.1永久性钢模板应米用镀锌或经防腐处理的压型钢板。 7.5.4.2压型钢板模板的型号、规格和数量应满足设计要求,压型钢板的技术参数、允许偏差应符合 GB/T12755的要求

    a) 应在施工前绘制压型钢板模板平面布置图,并按照平面布置图在钢梁或其他支承结构上标注出 安装位置和模板型号。例如,在梁、柱交接处及预留孔洞处的异形模板,应事先放出大样,按 大样进行切割。 6) 压型钢板安装时要求波纹对直,所有的开孔、节点裁切不应用氧气乙炔焰施工,避免烧掉 镀锌层。 板缝咬口点间距不应大于板宽度的1/2且不应大于400mm,整条缝咬合的应确保咬口平整,咬 口深度一致。

    NB/T25043.12014

    d)所有的板与板、板与构件之间的缝隙不能直接透光,宽度大于5mm的缝应用砂浆、胶带等密 封,避免漏浆。 e)压型钢板铺设时,相邻跨模板端头的槽口应对齐贯通。模板应随铺设、随校正、随点焊,以防 止模板松动、滑脱。模板与钢梁的搭接支承长度不应少于50mm,当设计无要求时,焊点直径 一般为12mm,焊点间距宜为200mm~300mm。 f)连续板支座处两模板板端搭接长度均不少于50mm,先点焊成整体,再与钢梁进行栓钉锚固。 g) 模板与钢梁栓钉焊接时,栓钉的规格、型号和焊接位置应按设计要求确定。穿透模板焊接在钢 梁上的栓钉,焊前应先弹出栓钉位置线,并将模板和钢梁焊点处的表面用砂轮进行打磨处理, 清除油污、锈蚀和镀锌层。 h) 施焊前,应进行焊接试验,即按预定的参数在试件钢板上焊5个栓钉;现场弯曲试验应采 用锤击方法在焊缝不完整或焊缝尺寸较小的方向沿原轴线弯曲30°,当焊接部位无裂缝时 为合格。

    7.6.1.1钢筋材料及抽检应符合GB1499.1、GB1499.2与GB13014、GB50204的有关规定。 7.6.1.2对有抗震设防要求的结构,其纵向受力钢筋的性能应满足设计要求;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对 按一、二、三级抗震等级设计的框架和斜撑构件(含梯段)中的纵向受力钢筋应采用HRB335E、HRB400E、 HRB500E、HRBF335E、HRBF400E或HRBF500E钢筋技术交底,其强度和最大拉力下总伸长率的实测值应符 合下列规定: a)钢筋的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1.25。 b)钢筋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标准值的比值不应大于1.3。 c)钢筋在最大拉力下的总伸长率实测值不应小于9%。 7.6.1.3钢筋在运输和存放时,不应损坏包装和标志,并应按牌号、规格、炉批分别堆放,室外堆放时, 应采取避免钢筋锈蚀的措施。 7.6.1.4当发现钢筋脆断、焊接性能不良或力学性能显著不正常等现象时,应对该批钢筋进行化学成分 检验或其他专项检验。 7.6.1.5成型钢筋及采用的原材料应无损伤,表面不应有裂纹、结疤、油污、颗粒状或片状铁锈。 7.6.1.6钢筋代换时,应征得设计方的同意。代换后的钢筋间距、锚固长度、最小钢筋直径、数量等构 造要求和受力、变形情况均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要求。 7.6.1.7成型钢筋加工前,应对钢筋的牌号、规格、下料长度、数量等进行核对。钢筋加工后的形状、 尺寸应满足设计要求,其偏差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7.6.2.1钢筋配料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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