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LT793.2-2017 发电设备可靠性评价规程 第2部分燃煤机组.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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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1发电机组的可靠性状态划分

    3.2辅助设备的状态划分见图2。

    4.1燃煤发电设备可靠性指标中、英文对照表

    房地产项目发电设备可靠性指标中、英文对照表参见附录B。

    4.2强迫停运系数(FOF)

    3强迫停运率(FOR)

    等效强迫停运率(EFO

    4.5强迫停运发生率(FOOR)

    4.6平均无故障可用小时(MTBF或MTBFA)

    4.7辅助设备故障率(2)

    4.7辅助设备故障率(2)

    图2辅助设备的状态划分

    FOR= FOH X100% FOH+SH

    EFOR= FOH+(EUDH,+EUDH,+EUDH,) SH+FOH+(ERSUDH,+ERSUDH,+ERSUDH.) X100%

    DL/T793.22017

    5.1对于机组,仅限于100MW及以上容量的燃煤发电机组,各地内部扩天填报范围不限。统计范围 包括锅炉、汽轮机、发电机和主变压器(包括高压出线套管)及其相应的附属、辅助设备,公用系统 和设施。 5.2对于辅助设备,仅限于200MW及以上容量的燃煤发电机组的辅助设备,各地内部扩大填报范围 不限。统计范围包括磨煤机、给水泵组、送风机、引风机、高压加热器、空冷系统(当燃煤发电机组 的冷却方式为空冷时)、环保系统和设施等。 5.2.1磨煤机及其电动机。磨煤机或破碎机进、出口门之间的所有部件及装置(含润滑油系统、减速 装置、监测和保护装置等)。 5.2.2给水泵组(含前置泵、液力偶合器、变频装置、电动机或辅助汽轮机)。给水入口阀至出口阀之 间的所有部件及装置;辅助汽轮机统计范围包括蒸汽进口阀到乏汽出口阀之间的部件及装置。 5.2.3送风机及其驱动装置。送风机入口挡板至出口挡板之间的部件与装置。 5.2.4引风机及其驱动装置。引风机入口挡板至出口挡板之间的部件与装置。 5.2.5 5高压加热器。给水、蒸汽入口阀至出口阀之间的部件及装置(含蒸汽冷却器、疏水器)。 5.2.6当燃煤发电机组的冷却方式为空冷时,统计范围包含整个空冷系统。 5.2.6.1直接空冷系统。汽轮机排汽口到凝结水回水之间的所有部件及装置。 5.2.6.2间接空冷系统。其包含凝汽器、循环水泵、空冷塔。 5.2.7环保系统和设施统计范围包含整个脱硝系统、脱硫系统及除尘设备。 5.2.7.1脱硝系统。催化剂与液氨(氨水、尿素)储存到喷氨(尿素)之间的所有部件。 5.2.7.2脱硫系统。引风机出口(或增压风机入口)至烟窗(烟塔)入口之间用于烟气脱硫的所有部件 与装置。 5.2.7.3除尘设备。除尘设备进、出口之间的所有部件与装置。 5.3母管制火电机组除统计汽轮发电机组外,锅炉应单独进行统计。其范围为锅炉及相应的附属、辅 助设备。锅炉的状态、术语定义和评价指标等除下列相应变动外,其余均与本规程中机组的相应规定 相同。 5.3.1将“机组”“并网”分别改为“锅炉”“并炉”,“毛最大容量”“毛实际发电量”“毛最大发电 量”分别改为“锅炉毛最大蒸发量”“锅炉实际蒸发量”“锅炉最大蒸发量”。 5.3.2由于锅炉统计范围外的设备引起锅炉“停运”,改记为“备用”。 5.3.3运行,即锅炉处于主蒸汽管道连通蒸汽母管工作的状态。 5.4当发电机组作调相机运行时,不论是单元制机组,还是母管制发电机组或供热机组,除统计汽轮 发电机组外,锅炉要按5.3规定单独进行统计

    6.1基础数据注册要求

    6.1.1机组注册内容按表1~表5要求的内容进行填报;辅助设备注册内容按表6~表19要求的内容 进行填报。

    机组注册内容按表1~表5要求的内容进行填报;辅助设备注册内容按表6~表19要求的内 真报。 所有机组和辅助设备均应按规定代码、编号进行注册。 1每台机组(含相关设备)均应由7个字符组成的一组代码表示;每台辅助设备均应由10个 成的一组代码表示(见图3和图4)。

    1每台机组(含相关设备)均应由7个字符组成的一组代码表示;每台辅助设备均应由10个 成的一组代码表示(见图 3 和图 4)。

    DL /T 793.2 2017

    DL / T 793.2 2017

    DL/T793.2—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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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L/T 793.2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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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2.2在机组、辅助设备的代码中,机组编号、辅助设备编号(除高压加热器外)均指机组、辅助设 备在现场的实际编号;高压加热器编号应遵守以下原则: a)单列,用阿拉伯数字填写,如01、02、10、11、: b)双列,第一位填英文字母,第二位填阿拉伯数字,如A1、A2、A3、,B1、B2、B3、 c)单、双列中的阿拉伯数字,按给水流动方向,从小到大顺序编号。 6.1.2.3辅助设备第一次注册记为“0”,更新时应修改注册,每更新一次,更新号顺次增加1。临时替 换也按更新处理(辅助设备更新是指辅助设备本体的更新,更换电动机和其他原动机不作更新)。 6.1.2.4辅助设备停用日期和退出统计日期的注册:当辅助设备申请报废时,在上级单位批复之前的最 后一次停用日期,记为“停用日期”,批复之日记为“退出统计日期”;若批复之日该辅助设备未停 运,则其实际停运日期同作“停用日期”和“退出统计日期”。 6.1.2.5辅助设备转速可以调节时,额定转速按最高转速填写。

    6.2状态转变时间界线的要求

    6.2.1运行转为备用或计划停运或1~4类非计划停运:以发电机与电网解列时间为界。 6.2.2 备用或1~4类非计划停运转为运行:以发电机并网时间为界。 6.2.3 计划停运或1~5类非计划停运转为备用:以报复役交付调度的时间为界。 6.2.4 计划停运或第5类非计划停运转为运行:以报复役前的最近一次并网时间为界。 6.2.5 计划停运转为第5类非计划停运:以开工前电力调度部门批准的计划检修截止日期为界。 6.2.6 备用或1~4类非计划停运转为计划停运:以电力调度部门批准的时间为界。 6.2.7 备用或计划停运或1~5类非计划停运转为第1类非计划停运:以超过运行规程规定的启动时限 或调度命令的并网时间为界,并计启动失败一次;在试运行和试验中发生影响运行的设备损坏时,以 设备损坏发生时间为界。 6.2.8 备用转为第4类非计划停运:以批准检修工作开始时间为界。 6.2.9机组非计划停运转为计划停运只限于该机组临近计划检修且距原计划开工时间一一A级检修在 60d以内,B级或C级检修在30d以内,经申请且征得上级单位主管部门同意和调度批准,方可转为 计划停运。填报按下述规定:自停运至调度批准前记作非计划停运;从调度批准时起至机组交付调度 (运行或备用)止,为计划停运。 6.2.10辅机状态的转换时间:以运行日志记录为准

    6.3.1.1启动是将一台设备从停止转为运行状态的过程。启动程序重复几次而未进行任何消除 修时,按一次启动计。

    6.3.1.2设备启动结果分为

    a)启动成功。在给定期间内,按有关规程,将一台设备从停运状态转为运行状态为一次成功的 启动。 6 启动失败。在给定期间内,未能将一台设备从停运状态转为运行状态为一次不成功的启动,并 记启动失败一次。启动延误的时间对于机组按第一类非计划停运计,对于辅助设备按非计划停 运计。

    至少应有一条事件记录。否则,此台设备该月礼

    a)机组在毛最大容量下全月运行(包括能达到毛最大容量,但调度安排调峰运行),只需填写一 条运行事件记录(FS);若当月发生任何停运或降低出力运行事件,只需如实填写停运或降低 出力事件。 b)辅助设备全月运行,须填写一条运行事件记录(S);当月若发生停运,则只需填写停运事件。 6.3.2.2机组因各种原因达不到毛最大容量而必须降低出力运行时,无论降低出力后能否满足负荷曲线 运行或调度的调峰安排,都要填写降低出力运行记录(IPD或IUD1~4)。 6.3.2.3凡计划降低出力大于或等于额定容量的2%的机组,应填写计划降低出力运行事件(IPD)。凡 机组非计划降低出力大于或等于额定容量的5%,且持续时间大于或等于1h;或非计划降低出力大于 或等于额定容量的10%,无论多长时间,均应填写非计划降低出力运行事件(IUD1~IUD4)。 6.3.2.4机组运行中因设备制造、安装质量、电厂设计或电厂公用系统等原因造成长期达不到铭牌容 量,如高压加热器长期不能投入、季节性降低出力等,主管部门在考核发电出力时已列入计划的降低 出力,记为计划降低出力运行事件(IPD)。 6.3.2.5机组运行中进行规程规定或与检修和改造有关的试验造成降低出力时,均应记为计划降低出力 运行事件(IPD)。 6.3.2.6降低出力事件与计划或非计划停运事件,在时间段上不应有重叠或交叉(重叠是指某一时间段 里包含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事件,交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事件的时间段有部分重叠)。如果在降低出力 阶段发生计划或非计划停运时,这个降低的出力量已被停运容量所覆盖,机组状态已发生变化,在此 时间段只需填写相应的计划或非计划停运事件,而不再填写降低出力运行事件。降低出力运行事件在 “补充说明”栏中注明。 6.3.2.7不同原因的降低出力运行事件(不论计划与计划、计划与非计划、非计划与非计划),在时间 段上可以重叠或交叉,但必须注意这些事件应分别填写相应的降低出力量和事件编码。 6.3.2.8若存在重叠或交叉的降低出力事件A和B,各自降低出力量分别为aMW和bMW。若在A和 B重叠的时段内,引起机组的总降出力为a十b,则A、B两事件应分别填写;若在A和B重叠的时段 内,引起机组的总降出力为α、b中的较大值,则有以下两种情况: a)在降低出力量为aMW的A事件期间内,存在另一个降低出力量为bMW的B事件。此时,若a< b,则除填写A事件的记录外,还应填写另一条时间段取B事件的起止时间,降低出力量为b一α的 降低出力记录;若α>b,则只需填写A事件的记录,并在“补充说明”栏中说明B事件。 b)在降低出力量为aMW的A事件未结束时,发生了另一个降低出力量为bMW的B事件。而 在B事件结束前,A事件已结束(即A、B两事件的时间段部分重叠)。在这种情况下,若 a>b,则A事件记录按实际填写,而B事件的起始时间为A事件的终止时间;若α

    6.3.3.1机组因电网需要由调度安排停运但能随时启动时,记为备用(RS)。 6.3.3.2机组因缺燃料(电厂管理原因除外)或缺发电用水、输电线路限制、电力系统故障、自然灾害 等外部原因造成停运,以及机组经批准进行科学试验需要停运时,机组视作备用(RS)。 6.3.3.3机组备用期间,其备用容量小于毛最大容量时,要填写降低出力备用事件(RSUND)。构成降 低出力备用事件的降低出力容量和持续时间的规定是: a)计划降低出力备用(RSPD):降低出力容量大于或等于毛最大容量的2%。 b)非计划降低出力备用(RSUD):降低出力容量大于或等于毛最大容量的5%,且持续时间大于 或等于1h;降低出力容量大于或等于毛最大容量的10%,不论时间长短。 6.3.3.4机组备用期间存在计划或非计划降低出力时,应填写计划或非计划降低出力备用事件记录 (RSPD或RSUD1~4)。

    6.3.3.1机组因电网需要由调度安排停运但能随时启动时,记为备用(RS)。 6.3.3.2机组因缺燃料(电厂管理原因除外)或缺发电用水、输电线路限制、电力系统故障、自然灾害 等外部原因造成停运,以及机组经批准进行科学试验需要停运时,机组视作备用(RS)。 6.3.3.3机组备用期间,其备用容量小于毛最大容量时,要填写降低出力备用事件(RSUND)。构成降 低出力备用事件的降低出力容量和持续时间的规定是: a)计划降低出力备用(RSPD):降低出力容量大于或等于毛最大容量的2%。 b)非计划降低出力备用(RSUD):降低出力容量大于或等于毛最大容量的5%,且持续时间大于 或等于1h;降低出力容量大于或等于毛最大容量的10%,不论时间长短。 6.3.3.4机组备用期间存在计划或非计划降低出力时,应填写计划或非计划降低出力备用事件记录 (RSPD或RSUDi),

    6.3.4.1机组计划停运分为A级、B级、C级和D级检修四类。辅助设备计划停运分为计划大修(PO,)、 计划小修(PO2)和定期维护(SM)。 6.3.4.2机组计划检修工期包含试运行及试验时间。但机组在检修后的启动次数必须如实填写;当在试 运行或试验中发生新的设备损坏或发现新的必须立即消除的缺陷,且在原批准的计划检修工期内不能 修复时,自计划检修工期终止日期起应转为第1类非计划停运事件(UO)。 6.3.4.3超出批准的计划检修工期的延长停运,为第5类非计划停运事件(UOs)。计划检修工期是指 开工前主管公司批准的工期。 6.3.4.4当公用系统检修涉及两台及以上机组停运时,陪停机组记为POD 6.3.4.5经批准进行与检修和改造有关的试验需要机组停运时,记为计划停运事件(POp);若试验中 发生设备损坏或人员过失(误操作)而造成停运,应记为第1类非计划停运事件(UO.)。

    6.3.4.1机组计划停运分为A级、B级、C级和D级检修四类。辅助设备计划停运分为计划大修(PO,)、 计划小修(PO2)和定期维护(SM)。 6.3.4.2机组计划检修工期包含试运行及试验时间。但机组在检修后的启动次数必须如实填写;当在试 运行或试验中发生新的设备损坏或发现新的必须立即消除的缺陷,且在原批准的计划检修工期内不能 修复时,自计划检修工期终止日期起应转为第1类非计划停运事件(UO)。 6.3.4.3超出批准的计划检修工期的延长停运,为第5类非计划停运事件(UOs)。计划检修工期是指 开工前主管公司批准的工期。 6.3.4.4当公用系统检修涉及两台及以上机组停运时,陪停机组记为POp 6.3.4.5经批准进行与检修和改造有关的试验需要机组停运时,记为计划停运事件(POp);若试验中 发生设备损坏或人员过失(误操作)而造成停运,应记为第1类非计划停运事件(UO.)。

    6.3.5.1机组在电网负荷低谷期间停机,进行维修或消缺,应按规定记为第14类非计划停运事件 (UO1~4)。 6.3.5.2机组可延至72h以后的非计划停运,但调度安排提前停运时,仍作为第4类非计划停运事 件(UO4)。 6.3.5.3机组在非计划停运修复期间进行的试运行及试验中,若发生设备损坏或发现新的必须消除的缺 陷,除填写原发事件记录外,尚须填写新事件记录。无论新、老事件,在原批准的检修工期内不能修 复时,则在检修期满后,应转为第1类非计划停运事件(UO1)。 6.3.5.4由于设备(或零部件)多种原因造成机组非计划停运时,对于能够区分先后的,以最先发生的 事件视作“基础事件”;对于不能区分先后的,以修复时间最长的事件作为“基础事件”。把机组此次 停运状态的时间作为基础事件的记录时间。 对于由设备多种原因造成机组非计划停运,除要填写“基础事件”外,还必须将其他所有事件, 按实际修复时间进行记录。

    6.3.6.1根据国家有关政策,长期封存的停用机组和经主管电力企业批准进行长时间重大技术改造的机 组,报电力可靠性管理中心备案;停用时间不计入统计期间小时。若结合机组大修进行上述的设备重 大技术改造,机组的停用小时为机组的停运总时间扣除机组大修标准工期。 6.3.6.2机组停用期间进行重大改造,凡造成炉型、机型、容量、燃用燃料、燃烧方式等重大变更之 者,要按新设备重新注册和统计上报。

    6.4.1机组事件数据及计划检修报告应填写表20~表23,辅机事件数据报告应填写表24。 6.4.2机组及辅助设备的非计划停运事件,机组的计划和非计划降低出力运行或备用停运事件, 有重大特殊项目的计划停运事件,都应填写相应的事件编码。填写编码时应找准设备部位,查清 技术原因,明确责任单位,十八位数码要填全,使之译成文字后成为一个完整的、符合逻辑的 语句。 6.4.3由机组统计范围以外的系统引起机组停运和降低出力事件,第1、2位码填写“98”编码,第 5~14位码填写表示“其他”的代码,第15~18位码填写相应的责任原因编码。 6.4.4因煤(油)质不良造成锅炉灭火、结焦或制粉、送粉设备、输煤机械故障时,应填写相应的 设备编码。若未造成锅炉、制粉送粉设备、输煤机械故障,但机组需要降低出力运行时,第1~4 位码填写“1000”编码,第5~14位码填写表示“其他”的代码,第1518位码填写相应的责任 原因编码。 6.4.5机组第5类非计划停运事件,若因某设备(部件)检修造成延期,应填写该设备(部件)编 码;若检修延期原因是多项设备检修未完成,可只填写影响检修进度的主要设备编码。 6.4.6机组计划检修及非计划检修事件,均应按炉、机、电分别填写检修工日和费用。 6.4.7供热机组除报送实际月度发电量外,还需要报送机组月度供热量及供热小时数。

    表20机组月度事件数据

    表22供热机组月度供热

    表23机组月度计划检修

    DL /T 793.2 2017

    基坑标准规范范本表24辅机事件数据报告

    DL / T 793.2 2017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发电设备可靠性状态中、文女对照表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发电设备可靠性状态中、

    附录A 盗料性附录)

    DL / T 793.2 2017

    附录B (资料性附录) 发电设备可靠性指标中、英文对照表

    水利工艺、技术交底DL/T793.22017

    [1]GB/T2900.99电工术语 [2]DL/T861电力可靠性基本名词术语 [3J IEEE Std 762TM IEEE Standard Definitions for Use in Reporting Electric Generating Unit Reliability, Availability,andProductiv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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