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L/T 547-2020 电力系统光纤通信运行管理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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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L/T 547-2020  电力系统光纤通信运行管理规程

    线路运行维护部门光纤通信职责应包括下列内容: a)根据分工界面和维护协议负责所辖范围内光缆的巡视、检修等工作,建立与通信机构的沟通协 调机制,并将巡视中发现的问题通知通信机构; b)对于一次线路已停运、光缆仍在运的线路,由线路运维部门按在运线路运行维护要求开展光缆 日常巡视、检修等工作; c)配合所辖范围内通信光缆运行情况的统计分析工作。

    并入电网的发电企业和主网直供用户等单位,接入电力光纤通信网时,职责应包括下列内容: a)贯彻执行国家及行业的有关规程和规范,执行所接入电网企业的有关规定; b)执行所并网企业通信机构下达的通信运行方式和通信调度指令; c)根据电网通信发展总体规划和技术要求,配置涉网部分光纤通信主、辅设备及设施; d)负责涉网光纤通信主、辅设备及设施的运行维护工作; e) 协助所并网企业通信机构开展并网通信设备运行情况的统计、分析,协助反事故演习利 故调查。

    50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线路应采用OPGW光缆精装修标准规范范本,500kV电压等级以下线路宜采用OPGW和ADSS光 缆等电力特种光缆。 5.2电力光纤通信网的网络拓扑应以网状网和环形网或网状网与环形网构成的混合网为主。 5.3电力光纤通信网的设备应采用先进、实用、成熟、稳定、可靠的通信技术。 5.4光纤通信系统中SDH设备的技术指标应符合DL/T5404的有关规定。 5.5光纤通信系统中ASON设备的技术指标应符合DL/T1291的有关规定。 5.6光纤通信系统中OTN设备的技术指标应符合DL/T1509的有关规定。 5.7光纤通信系统中PTN设备的技术指标应符合YD/T2397的有关规定。 5.8光纤通信系统中电力通信超长站距光传输系统技术指标应符合DL/T5734的有关规定。 5.9光纤通信系统中光缆的技术指标应符合DL/T5344的有关规定。 5.10电力特种光缆的运行维护应符合DL/T307、DL/T741的有关规定。 5.11光纤通信工程建设应符合DL/T544的有关规定。 5.12光纤通信工程验收应按DL/T5344的有关规定执行

    DL/T547=2020

    光纤通信电路应根据用户业务的接口、带宽、时延、收发路径、保护方式确定。 光纤通信设备软硬件及网管系统的版本应具备相应管理办法,确保运行设备、新投运设备、备 网管系统之间的兼容性

    6.1.1电力特种光缆维护界面划分

    6.1.1.1随一次线路架设的OPGW、ADSS、OPPC、OPLC光缆(包括线路、预绞丝、耐张线夹、悬垂 线夹、防振锤等线路金具,线路中的光缆接续盒)与电缆同沟道敷设的管道或隧道光缆(包括线路中 的路面、电力管井、光缆接续盒等)的巡视、维护、检修等工作,由线路运行维护部门负责;通信机 构负责协调进行纤芯接续、性能检测等工作。 6.1.1.2连接到发电厂、变电站内的OPGW、ADSS、OPPC光缆,在发电厂、变电站内分界点宜采用 门型构架光缆接续盒,如图1所示。分界点向线路方向侧由线路运行维护部门负责,分界点向通信机 房方向侧由通信机构负责;进入中继站时,分界点为中继站光缆接续盒,分界点向线路方向侧由线路 运行维护部门负责,分界点向通信机房方向侧由通信机构负责。运行维护分界点的光缆接续盒由线路 运行维护部门负责,引入机房光缆等由通信机构负责。光缆接续盒的巡视,光缆接续盒的拆、挂、接 地等可能的带电作业原则上由线路运行维护部门负责,光缆接续盒的光通信性能测试和光纤熔接由通 信机构负责。

    6.1.2与二次系统其他专业界面划分

    图1电力特种光缆维护界面

    与二次系统其他相关专业界面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维护分界点如图2所示。 a)通过音频配线架连接的业务电路,分界点为音频配线架(VDF)与其他专业设备相连的物理出 线端口; b)通过数字配线架连接的业务电路,分界点为数字配线架(DDF)与其他专业设备相连的物理出 线端口; c)通过光纤配线架连接的业务电路,分界点为光纤配线架(ODF)与其他专业设备相连的物理出 线端口; d)通过网络配线架连接的业务电路,分界点为网络配线架(NDF)与其他专业设备相连的物理出 线端口;

    e)通过门型构架光缆接续盒直接连接至二次系统其他专业设备的分界点为门型构架光缆接续 f)不通过通信配线架,直接由通信设备连接至二次系统其他专业设备的分界点为通信设备的 出线端口。

    图2通信专业与二次系统其他专业的维护界面

    6.2.1光纤通信机房的运行环境条件应符合DL/T544有关规定。 6.2.2光纤通信机房的防过电压要求应符合DL/T548有关规定。 6.2.3无人值守的光纤通信站应符合DL/T544有关规定。 6.2.4光纤通信机房应具备设备、动力环境监视系统,并应将主告警信息送至通信调度或其他24h有 人值守处。 6.2.5光纤通信设备和光缆应做好标识,标识应准确、牢固、清晰、规范。承载复用继电保护和安全 自动装置通信业务的通信线缆或标识应明显区别于承载其他业务的通信线缆或标识。 6.2.6光纤通信运行维护应配备光源、光功率计、可变光衰耗器、OTDR、误码仪、光纤熔接机、尾纤 清洁工具等相应的仪器、仪表、工具。 6.2.7光纤通信运行维护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并可通过信息化手段查询调用: a)机房内设备供电接线图; b)与光纤通信有关的通信系统结构图; c)光缆路由资料、业务电路及配线资料; d 设备说明书、原理图及安装图; e)工程设计、竣工和验收测试资料; f 设备测试记录; g)使用的仪表、仪器说明书; h)光纤通信设备及光缆线路的检修、维护记录; i 光纤通信设备及纤芯的定期测试记录; 设备缺陷及处理分析记录; k)备品备件、工具材料消耗记录,

    各级通信网络方式资源应服从通信调度的统一调配。 光纤通信电路网络结构、保护方式、带宽分配和业务电路组织方式由各级通信机构根据

    确定。 6.3.3业务电路的开通、调整、停运、退役应履行申请、审批程序,并做好相关记录。 6.3.4业务电路的开通,应根据各级通信机构下达的通信电路方式单执行。 6.3.5传输电流差动保护的通信电路不应采用自愈环保护方式。

    6.4.1.1光缆投入运行前,应通过相关主管部门的工程验收,并将光缆验收资料及测试参数报相关通信 机构。 6.4.1.2 负责电力特种光缆运行维护的线路运行维护部门应根据与通信机构或电网使用者签订的运行维 护协议,落实光缆运行维护管理工作。 6.4.1.3各级通信机构应明确普通架空光缆、管道光缆、隧道光缆及地埋光缆的运行维护管理责任单 位,并签订运行维护协议,落实运行维护管理工作。 6.4.1.4光缆线路应定期巡视,电力特种光缆与管道光缆、隧道光缆的巡视周期应按线路巡视规定执 行,其他光缆应至少每月巡视一次,重要入城光缆应加大巡视频率,重大活动保障、市政施工、防火 防汛、雨雪冰冻等期间,应加强光缆线路巡视工作。巡视中发现异常,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6.4.1.5各级通信机构应与线路运行维护部门和光缆运维责任单位建立沟通联络机制和光缆故障处理快 速响应机制。

    6.4.2.1基本要求

    光缆巡视应合下列要求: a)应对光缆日常运行状态开展巡视、观测、检查、记录,及时掌握光缆线路及运行环境的变化情 况,为光缆线路检修、维护等提供依据; b)发现影响安全的重大缺陷或隐患,巡视人员应立即上报并根据现场情况进行值守,等待光缆运 维责任单位到现场处理,一般缺陷或隐患应及时通知光缆运维责任单位处理; c)所有缺陷或隐患处理应跟进处理结果,实现闭环管理; d)光缆安全警示标志和光缆标识应醒目,如有破损、丢失应及时修补完善: e)光缆接续盒应密封、无受损,且应与光缆结合良好,必要时,应对安装光缆接续盒的杆塔登塔 检查; f)电缆沟、电缆室出入处,机房出入处,机柜底座的孔、洞应做好防小动物的封堵措施。

    6.4.2.2OPGW光缆

    OPGW光缆巡视可参照DL/T741、DL/T307执行,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a)光缆线路金具应完整,不应有变形、锈蚀、烧伤、裂纹、螺栓脱落、金属预绞丝断股或松股等 现象,金具与光缆之间不应有相对位移; b)光缆外层金属绞线不应有单丝损伤、扭曲、折弯、挤压、松股等问题; c)光缆的引下部分及盘留部分不应松散,余缆及余缆架应固定可靠; d)引下光缆应可靠接地,接地线不应有硬弯或扭曲,连接部位应接触良好; e)光缆垂度不应超过正常范围; f)防振锤应无移位、脱落、偏斜、扭转、钢丝断股等现象,并应与地面垂直;

    DL/T5472020

    g)阻尼线应无移位、变形、烧伤、扭转、绑线松动等现象,并应与地面垂直; h)耐张线夹预绞丝缠绕间隙应均匀,预绞丝末端应与光缆相吻合并且排列整齐,预绞丝不应 受损; 悬垂线夹预绞丝间隙应均匀、不交叉,金具串应与地面垂直,相关技术指标应符合工程设 计要求; j)引下光缆应顺直美观、固定牢固,不应与杆塔碰擦,弯曲半径应符合设计要求; k)接续盒安装牢固、无破损。

    6.4.2.3ADSS光缆

    ADSS光缆巡视可参照DL/T741执行,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a)光缆线路金具应完整,不应有变形、锈蚀、烧伤、裂纹、螺栓脱落、金属预绞丝断股或松股等 现象,金具与光缆之间不应有相对位移; b)光缆外层不应有损伤,表面不应有电腐蚀现象,增水性能不应被破坏; c)光缆的引下部分及盘留部分不应松散,余缆及余缆架应固定可靠; d)光缆垂度不应超过正常范围: e)应及时剪除可能影响光缆运行的树枝,清除光缆上的杂物; f)光缆与其他设施、树木、建筑物等的最小净距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符合表1、表2的 规定。

    6.4.2.4OPPC光缆

    OPPC光缆巡视可参照DL/T741执行,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a)光缆线路金具应完整,不应有变形、锈蚀、烧伤、裂纹、螺栓脱落、金属预绞丝断股或松股等 现象,金具与光缆之间不应有相对位移; b)光缆应无散股、断股、损伤、断线、放电烧伤、严重锈蚀等现象; c)光缆的接头盒部分应做好固定并有效绝缘,不应悬垂、脱落; d)导引光缆长短适中,不应与杆塔碰擦,弯曲半径应符合设计要求。

    6.4.2.5OPLC光缆

    OPLC光缆巡视应符合下列要求: a)光缆槽道、盖板应保持完好; b)光缆敷设路由不应有易燃物品堆放,穿线孔洞应使用防火泥密封; C)光缆外护层不应有腐蚀、损坏

    6.4.2.6普通架空光缆

    普通架空光缆杆路可参照DL/T741执行,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a)光缆外护套不应有损伤; b)光缆的引下部分及盘留部分不应松散,余缆及余缆架应固定可靠; 吊线和光缆垂度不应超过正常范围,应及时添补或更换缺损的挂钩; d)吊线不应发生断股或松股,应定期检查吊线终结、吊线保护装置及吊线的锈蚀情况: e)与电力线同杆加挂的普通光缆应满足安全距离要求; f)应及时剪除可能影响光缆正常运行的树枝,清除光缆及吊线上的杂物; 规定。

    表1架空光缆与其他设施、树木最小水平净距表

    表2架空光缆与其他建筑物、树木的最小垂直净距表

    6.4.2.7直埋光缆

    直埋光缆巡视应符合下列要求: a)路由覆盖土不应出现明显异常; b)是否有新的建筑物覆盖; c)光缆与其他建筑物间的最小净距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直埋光缆与其他建筑物间最小净距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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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4.3.1光缆备用纤芯原则上每年应至少测试一次,测试时应双向测量,测试值应取双向测量平均值。 测试内容应包括线路全程衰耗值、熔接点损耗值、光纤长度等。光纤线路全程衰耗、熔接点损耗的测 式值应在设计允许范围内。发现异常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6.4.3.2光缆纤芯测试应记录,并与以往测试结果对比分析,测试分析结果应报至通信机构。 6.4.3.3光缆线路的运行环境及运行状态发生改变后,应及时组织测试,测试数据应报至相关通信 机构。 6.4.3.4使用OTDR对在用光缆纤芯测试时,应将光缆两端光纤通信设备光接口与纤芯断开后方可测 试,以避免测试时对光器件造成损坏,

    6.5.1.1光纤通信设备投入运行前,应通过相关主管部门的工程验收,未通过验收的设备,不应投 入运行。 6.5.1.2运行中增加的尾纤应穿管或在专用的线槽内进行敷设,光纤配线架及光纤通信设备侧的尾纤应 布放美观,以机打标签标明相关业务信息,弯曲半径应符合DL/T5344的要求。退役设备的尾纤等线 览应及时拆除。 6.5.1.3对拉曼放大器等特种光放设备应按设备维护规程操作。 6.5.1.4对于光纤通信系统软硬件版本的升级,应分析研究其对运行可能造成的影响,制定实施方案, 并报上级通信机构批准。 6.5.15OTN系统各波道应平坦均衡,单波光功率差值应符合设计要求。

    2.1运行维护单位应定期对管辖范围内的光纤通信设备运行情况进行巡视,发现异常应及时汇报, 北准后进行处理。 2.2设备巡视可分为现场巡视和网管巡视,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a)现场巡视应检查设备的告警灯状态、散热情况、运行环境等,并定期清洗光纤通信设备滤网, 检查设备风扇运行是否正常。 b)网管巡视应检查设备的光接口收发光功率、误码性能、告警状态、保护倒换、同步时钟信号设 置、OTN波道平坦度等。

    6.5.3.1光纤通信设备运行信息应送至通信调度或其他24h有人值守处。 6.5.3.2光纤通信设备监视应包括设备运行状态、告警情况、异常事件等内容。 6.5.3.3各级通信调度应通过通信管理系统、设备专业网管对设备进行监视工作

    6.5.4.1对具备在线测试功能的光纤通信系统应定期测试,内容应包括误码性能、光功率、设 境温度、工作电压等,测试值应在设计的允许范围内。发现异常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6.5.4.2光纤通信系统应定期测试并记录,并应与以往测试结果对比分析。 6.5.4.3对可能影响通信业务运行的测试项目,宜结合设备检修工作进行。

    .1对具备在线测试功能的光纤通信系统应定期测试,内容应包括误码性能、光功率、设备工作 度、工作电压等,测试值应在设计的允许范围内。发现异常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2光纤通信系统应定期测试并记录,并应与以往测试结果对比分析。 3对可能影响通信业务运行的测试项目,宜结合设备检修工作进行。

    6.5.4.4光纤电路测试宜在光纤配线架侧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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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6.1与光纤通信网无关的设备不应接入网管系统。网管系统安全防护措施应符合电力监控系统安全 防护的规定。 6.6.2各级通信机构应制定网管系统运行管理规定,内容应包括日常运行管理及巡视、系统软硬件维 护、数据备份及恢复、系统管理员职责等。 6.6.3网管系统的计算机和维护终端为专用设备,不应挪作他用,不应在网管终端上从事与设备运行 维护无关的活动。超期服役的维护终端设备应及时更换。 6.6.4网管系统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并分级设置密码和权限,严禁无关人员登录网管系统。 6.6.5网管系统管理人员在使用网管终端对光纤通信设备进行电路配置和数据修改时,应按照通信电 路方式单或通信检修单的内容进行,并按要求办理相关手续。操作时应有人监护,并做好操作记录。 重要操作和复杂操作应事先做好工作方案。 6.6.6光纤通信系统发生故障时,网管系统管理人员应根据相关部门的要求提供各种告警信息,配合 事故调查,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更改和删除网管告警信息。 6.6.7网管系统数据应定期备份,在系统有较大改动和升级前应及时做好数据备份。网管数据外存储 设备应专用,其他外存储设备不得接入网管系统。 6.6.8网管系统应定期开展等级保护测评工作及备案工作,并对测评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7.1光纤通信设备、光缆的检修工作应按照DL/T544规定执行。 7.2涉及光纤通信系统的电网检修应纳入光纤通信检修管理范围,影响通信光缆的电网一次检修应经 通信机构会签后方可执行。 7.3光缆改线、更换类型的检修完工后,应对光缆技术指标重新测试,并报通信机构备案。 7.4光纤通信设备、光缆检修工作应得到相关通信调度的许可后方可开工,工作结策后应向相关通信 调度汇报,通过网管系统进行确认,得到许可后,方能撤离现场。 7.5对于影响电网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等业务的检修工作,应在得到检修现场电网运行负责人的 许可后方可开工。 7.6对光纤通信设备、光缆检修时,应符合GB26860及相关安全规定

    8.1.1故障处置应按先抢通后抢修,先干线后支线,先高级别故障后低级别故障,先生产业务后其他 业务,先上级业务后下级业务的原则进行处置。 8.1.2各级通信机构应组织编制本级光纤通信应急处置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定期演练稀土标准,并及时修订。

    8.2.1发生故障时,应根据故障影响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并向通信机构报告故障处理情况。 8.2.2故障处理完毕后,应按照永久运行方式及时开展相应调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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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3.2故障处理完毕后应及时收集并保存现场原始资料,为故障分析、溯源整改等工作提供依据。

    3.4.1通信机构应按照相关程序开展 售件调查工作,并监督落实整改措施。 3.4.2通信机构应建立故障案例库, 定期开展典型案例共享、交流等工作。

    9.1光纤通信系统应配备满足系统故障处理、检修的备品备件,应以协议库存、运维服务合同或自行 储备等方式在一定区域范围内建立备品备件库。 9.2备品备件应定期检测,备件测试工作应在非生产环境中开展,不得使用现网运行设备开展测试。 9.3光纤通信系统运行应配备并定期采购补充备品备件,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a)光缆线路备品备件应包括相应规格的光缆、金具、光缆接续盒等; b)光纤通信设备备品备件应按照设备构成单元配备,根据网络规模和运行状态配置相应的模块、 板卡或子框; c)应配置足够数量的常用耗材,包括尾纤、光衰耗器、光转接器等

    光纤通信系统应配备满足系统故障处理、检修的备品备件,应以协议库存、运维服务合同或目自行 备等方式在一定区域范围内建立备品备件库。 备品备件应定期检测,备件测试工作应在非生产环境中开展,不得使用现网运行设备开展测试。 光纤通信系统运行应配备并定期采购补充备品备件,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a)光缆线路备品备件应包括相应规格的光缆、金具、光缆接续盒等; b)光纤通信设备备品备件应按照设备构成单元配备,根据网络规模和运行状态配置相应的模块 板卡或子框; C)应配置足够数量的常用耗材,包括尾纤、光衰耗器、光转接器等

    10.1光纤通信设备、光缆统计分析和报表制度应符合DL/T544的相关规定。 10.2各级通信机构应采用统一的统计标准与规范,统计数据应真实、准确、齐全。 10.3光纤通信设备、光缆统计应采用统一口径高层标准规范范本,确保数据具有可比性。 10.4设备统计应包括光纤通信站和光纤通信设备的数量、光缆类型及长度;光纤通信设备和光缆生产 厂家、型号、投运时间等。 10.5运行统计应包括光纤通信设备、光缆的故障次数、故障时间、故障原因、责任单位等。 10.6光纤通信系统建设规模、发展趋势、运行质量等分析评价,应根据设备统计和运行统计结果分析 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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