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B/T 5673-2021 高温锂原电池(组).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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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QB/T 5673-2021  高温锂原电池(组)

    电池(组)进行冲击试验后,不应泄漏、短路、破裂、着火、爆炸,开路电压、负载电压 录A中的规定。

    电池(组)的容量(最小平均放电时间)应符合附录A中的规定,放电后的电池(组)不应泄漏 外形尺寸变形量不应超过1%。

    电池(组)进行短路试验,不应着火、爆炸

    电池(组)进行过放电试验GBT标准规范范本,不应着火、爆炸

    本文件规定的检验分类为: 鉴定检验; 质量一致性检验。

    除非另有规定,容量检验应按标称的最高工作环境温度进行试验。 其他项目的检验环境条件为: 温度:(20±5)℃C。 相对湿度:20%~80%

    除非另有规定,容量检验应按标称的最高工作环境温度进行试验。 其他项目的检验环境条件为: 温度:(20±5)℃。 相对湿度:20%~80%。

    一大气压:检验现场大气压。

    6.3.1检验设备有效性

    所有检测设备应计量合格、并在有效期限内

    温度计准确度不低于0.5℃:其他自动记录装置的准确度不低于士1℃。

    负载电阻或可调电阻器(包括外电路的所有电阻)的阻1

    卡尺精度不低于0.02mm。

    卡尺精度不低于0.02mm。

    鉴定检验的项目、要求以及检验方法见表1。

    表1鉴定检验的项目、要求以及检验方法

    质量一致性检验项目、要求以及检验方法见表2。

    表2质量一致性检验项目、要求以及检验方法

    6. 6. 1 外观与标志

    目测检验,判断是否符合5.1的要求。

    6. 6. 2 外形尺寸

    使用检验仪表测试电池的尺寸,判断是否符合

    6. 6. 3开路电压

    使用电压表测试电池的开路电压,判

    按附录A中规定的负载电阻或可调电阻器接入电池放电回路,用电压表测试电池的负载 断是否复核5.4要求。

    6. 6.5.1随机振动

    在符合要求的试验环境中, 按SY/T6702中振动试验要求进 行试验,X(或X、Y)、Z每个轴向 判断是否复核5.5要求。

    6. 6. 5. 2正弦振动

    在符合要求的试验环境中,将电池用夹具年固地固定在振动台上。按表3的规定进行试验,X(或

    表3正孩振动试验条件

    在符合要求的试验环境中,将电池(组) 用夹具牢固地固定在冲击台面上。按GB8897.4一20 .4进行试验,在土X(或土X、土Y)、Z轴向各3次。判断是否符合5.6要求。

    将电池(组)置于标称的最高工作环境温度中,按附录A规定的电流进行放电,判断是否符 求。

    按GB8897.4一2008中6.5.9方法进行检验,判断是否符合5.9的要求。

    7.1.1检验时机和要求

    十定型时进行鉴定检验,鉴定检验应按本文件的

    鉴定检验的电池数量为13只,电池样品全部进行I组检验;再将通过I组检验合格的电池分配 检验。检验的项目、顺序及分组按表1规定进行。

    7.1.3检验结果判定

    7.2 质量一致性检验

    货合同应对出货的产品在交付前进行质量一致性

    生产批是按同一规范、同一图纸、主要原材料和工艺过程等生产条件基本不变的条件下连续生 池(组)组成。

    检验批是为实施抽样检验汇集起来的按照合同交验要求提交的一定数量的电池(组),它可以 一生产批组成,也可以由多个不同生产批组成的一个交货批。

    7.2. 3. 1概述

    质量一致性检验包括A、B、C组检验,其中A、B组为产品交货检验,C组检验为周期检验。在 技术设计和生产工艺无变更的前提下,周期检验项目每1年进行1次,或交货数量超过10万只电池(1 万组)时进行1次。若出现设计重大变更、生产工艺调整,应及时通知用户,并在变更后的第一次交货 检验中进行C组检验

    7. 2. 3. 2 A 组检验

    A组检验的项目和顺序按表2的规定进行。 A组检验为100%检验。A组检验中,1只电池(组)只要有1项不合格,则认为该电池(组)为 不合格品,予以剔除。本批电池(组)不合格品数超过交验电池(组)数量的5%,则判本批次电池(组) 为A组检验不合格。若A组检验不合格,按照7.2.4.1规定处理。

    7.2.3.3B组检验

    B组检验的项目和顺序按表2的规定进行。 B组检验应从通过A组检验的批中随机抽取,数量为2只。B组检验中做完振动、冲击等检验项目 后,进行容量测试。B组检验结果评定按7.2.4.2的规定处理。经B组检验的样品,不应作为合格产品 交货。

    7.2. 3. 4 C 组检验

    C组检验的项目按表2的规定进行。 C组检验应从通过A组检验的批中随机抽取5只,再经B组检验方法做完振动、冲击检验项目后, 取1只进行短路试验,其余4只进行过放电试验。检验结果评定按7.2.4.3的规定。经C组检验的样品, 不应作为合格产品交货。

    7.2.4 不合格判定

    7.2.4.1A组检验

    如果某一检验批不合格,生产方可 除有缺陷的产品,重新提交进行复 检,并清楚地标明为复检批。如果复检不合格,

    7.2.4.2B组检验

    B组检验不合格建材标准,则停止产品的验收和交付。应将检验不合格情况和订购方协商解决。

    7.2. 4. 3 C 组检验

    8包装、标志、运输和贮存

    应符合GB8897.4一2008中7.3的规定。

    包装标志应符合GB/T191的规定,每个电池(组)上均应以中文标明以下内容: a)电池(组)型号; b) 生产时间(年和月或周)和保质期,或建议的使用期的截止期限; c) 正极极端的极性(+); d) 标称电压; ? 生产商或供应商的名称; f)商标; 执行标准编号; h) 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警示说明)。

    安全网标准按GB8897.4一2008中的7.7执行。

    可选用表中所列的恒流放电或值阻放电的一种对电池进行容量测试。 表中所规定的指标,以生产6个月内的电池为准;贮存1年内的电池容量不应低于表中规定容量值的90%。 经贮存的电池在初次检测负载电压时,会有电压滞后现象,要求达到表中规定值的时间应≤20s,对达不到规 的电池,应对电池的起始电压滞后进行处理;若处理后仍达不到规定值的,则判定电池的负载电压不合格。 电池尺寸公差,直径公差为±0.2mm,高度公差为±0.5mm

    表B.1消除起始电压滞后的推荐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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