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SC 17-2021 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系统设计标准(附条文说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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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SC 17-2021  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系统设计标准(附条文说明)

    将充电设备、配电设备、监控设备、电池存放架、值班室等安装于封闭箱体 内的电池更换站

    2.1.17公用充电设备publicchargingequipmer

    对社会开放,可对各种社会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备。

    高层标准规范范本2.1.18专用充电设备 special charging equ

    专为某个法人单位及其职工的电动汽车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备,以及在住 宅小区内为全体业主电动汽车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备

    2.1.19自用充电设备privatechargingequipment

    专为某个私人用户的电动汽车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备。

    专为某个私人用户的电动汽车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备。

    2.1.20监控系统monitoringsystem

    对充电设施的供电设备、充电设备及相关辅助设备的运行状态、环境监测及 报警等信息进行采集,应用计算机及网络通信技术,实现监视、控制和管理的系 统

    2.1.21 计量计费系统 metering and billing system

    用于实现充电设施与电网之间及与电动汽车用户之间的电能结算的全套计 量和计费装置

    2.1.22需要系数demandfactor

    在规定期间内一个或一组回路最大需求容量与其对应的总安装容量之比,用 数值或百分比表示的。

    在规定期间 , 数值或百分比表示的。 2.1.23防火单元fireunit 在建筑内部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2h的防火隔墙或防火卷帘、防火分隔水幕, 耐火极限不小于2h的楼板及其他防火分隔设施分隔而成,能在一定时间内延缓火 灾向同一建筑的其余部分蔓延的局部空间。

    2.1.23 防火单元 fire unit

    在建筑内部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2h的防火隔墙或防火卷帘、防火分隔水幕, 耐火极限不小于2h的楼板及其他防火分隔设施分隔而成,能在一定时间内延缓火 灾向同一建筑的其余部分蔓延的局部空间

    3.0.1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设置宜以驻地停车场(库)为电动汽车充电的主要场 所,公共充电站、电池更换站、有人管理的公共停车场(楼)为辅助充电场所 3.0.2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系统设计应选用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合格产品,严禁 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3.0.3充电设备不应设置在汽车库(场)通道出入口两侧,且不应设置在走廊或 疏散通道上,不应影响车辆和人员正常通行。 3.0.4公共充电站、电池更换站距其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满足现行国家 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并应满足环境保护的要求

    4.1.1公共充电站、电池更换站应根据电动汽车用户需要,确定其规模、数量和 服务半径。公用充电设备和专用充电设备宜集中布置、统一管理。 4.1.2电动汽车充电车位在各类建筑物停车场(库)的配置比例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新建住宅应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充电设施建设安装条件; 2新建的大于20000m的商场、宾馆、医院、办公楼等大型公共建筑配建停车 场(库)充电停车位配置比例应不少于10%: 3既有建筑配建停车场(库)的充电车位配置比例应按电动汽车保有量、电 力系统配置情况、使用需求、建筑和场地条件等确定。 4.1.3充电设施系统规划应预留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供配电装置的位置、空间、进 出线路由,预留消防改造条件,满足未来安装充电设施的需要。 4.1.4交流充电桩与非车载充电机的配置比例宜按本标准附录D取值。 4.1.5电动汽车电池更换站的规划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动汽车电池更换站设 计规范》GB/T51077的有关规定。有条件时,电池更换站可作为储能站,

    4.2.1充换电设施的选址应满足电源接入的要求,宜利用就近的供电、消防、通 风及防洪、排水等公用设施。

    风及防洪、排水等公用设施。 4.2.2公共充电站、电池更换站的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应靠近有潜在火灾或爆炸危险的场所; 2应满足环境保护和消防安全的要求,并应符合本标准第8章的规定; 3充换电设施不宜设在多尘或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当无法远离时,不应设 在污染源主导风向的下风侧 4不应设在低洼和有可能积水的场所; 5不应设在有剧烈振动或高温的场所; 6充换电设施的选址应满足通信要求,宜选在有公用通信网络覆盖的区域 7应靠近道路,并考虑对公共交通秩序的影响; 8不应附设于民用建筑内

    风及防洪、排水等公用设施。 4.2.2公共充电站、电池更换站的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应靠近有潜在火灾或爆炸危险的场所; 2应满足环境保护和消防安全的要求,并应符合本标准第8章的规定; 3充换电设施不宜设在多尘或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当无法远离时,不应设 在污染源主导风向的下风侧 4不应设在低洼和有可能积水的场所; 5不应设在有剧烈振动或高温的场所; 6充换电设施的选址应满足通信要求,宜选在有公用通信网络覆盖的区域; 7应靠近道路,并考虑对公共交通秩序的影响; 8不应附设于民用建筑内。

    4.2.3电动汽车电池更换站应在地面上独立设置。

    4.2.3电动汽车电池更换站应在地面上独立设置,

    5充换电设施5.1 一般规定5.1.1充换电设施应结合停车位合理布局,便于车辆充电,且不应妨碍车辆和行人的正常通行。5.1.2充换电设施应根据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结合工程特点合理选择充换电设备。5.1.3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的标识与标志应符合下列规定:1充换电区域应设置充换电设施标志和标识,表示充换电设施的位置、方向及功能等;2设置的标识、标志包括导向、功能识别、禁止、警告、指令等类别;3导向标识宜包括入口指示标识、引导标识和充换电专用车位标识等;4充换电设施应在醒目位置特别标识警示牌及安全注意事项;5充换电设施的标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图形标志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标志》GB/T31525的有关规定。5.2设施选择5.2.1充换电设施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1常驻地的充电设施应以慢充为主;2对需要快充的场所,可选择三相交流充电桩、非车载充电机、交/直流一体充电机、充电主机系统;3重量较重、体积较大的充电设备应选择落地式,重量较轻、体积较小的充电设备宜选择壁挂式或立柱式;4室外安装的交流充电设备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65,室内安装的充电设备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32,沿海等盐碱地区室外安装的充电设备还应具有防盐雾腐蚀能力,海拔高度在2000m以上地区应选用高原型充电设备;5充电终端较多、且有快充需求的场所可采用充电主机系统;6对恢复行驶时间要求短的电动汽车可设置电池更换站;7自用充电设备的功率宜与电动汽车相匹配。8

    5.2.2单相交流充电桩宜用于下列场所:

    1住宅私家车库或车位、住宅小区公共停车场(库); 2公共建筑附建的车库、公共停车场(库)、停车楼; 3园区、校园停车场(库); 4小区、园区内路边停车位。 5.2.3三相交流充电桩宜用于下列场所: 1出租车企业; 2公共充电站。 5.2.4非车载充电机宜用于下列场所和单位: 1公共充电站、公共建筑的地面停车位、地面公共停车场; 2出租车、公交等运营单位; 3公安巡逻等需要快速出警、出车单位; 4其他需要快充的场所, 5.2.5同时具有快充、慢充需求的场所或单位可选择交/直流一体 5.2.6对于本标准第5.2.4条所规定的场所和单位,当充电终端较 主机系统。

    5.2.7电池更换站可用于下列场所:

    1出租车、公交等运营单位或场所; 2电动汽车公共充/换电场所。 5.2.8太阳能资源三类及以上地区可采用光伏、储能和充电相结合的充换电设施

    1出租车、公交等运营单位或场所; 2电动汽车公共充/换电场所。

    5.4.1充电设备与充电车位、建(构)筑物的最小间距应满足操作及维修的要求, 充电设备宜设置在两个车位之间的后方。当充电设备安装在车位正后方时,设备 外廓距充电车位边缘的净距不宜小于0.4m 5.4.2交流充电桩可采用壁挂式、立柱式或落地式安装;大、中容量的非车载充 电机应采用落地式安装,小容量的非车载充电机也可采用壁挂式安装;充电主机 系统的充电主机宜布置在单独房间里,或采用箱式安装。 5.4.3壁挂式安装的充电设备,设备操作界面中心线距地面宜为1.5m; 落地式充 电设备应设有基础,基础高出地面不应小于0.2m;充电主机宜下设电缆沟。 5.4.4充电设施应设置在避免撞击的位置,或安装防撞设施,保护充电设备及操 作人员安全

    5.4.1充电设备与充电车位、建(构)筑物的最小间距应满足操作及维修的要求, 充电设备宜设置在两个车位之间的后方。当充电设备安装在车位正后方时,设备 外郭距充电车位边缘的净距不宜小于0.4m 5.4.2交流充电桩可采用壁挂式、立柱式或落地式安装;大、中容量的非车载充 电机应采用落地式安装,小容量的非车载充电机也可采用壁挂式安装;充电主机 系统的充电主机宜布置在单独房间里,或采用箱式安装。 5.4.3壁挂式安装的充电设备,设备操作界面中心线距地面宜为1.5m;落地式充 电设备应设有基础,基础高出地面不应小于0.2m;充电主机宜下设电缆沟。 5.4.4充电设施应设置在避免撞击的位置,或安装防撞设施,保护充电设备及操 作人员安全。

    5.4.5电池更换站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电池更换站的站区场地设计标高应高于重现期频率为2%的历史最高内涝 水位和洪水水位,或与地区防洪、防涝标准一致: 2站内单行车道宽度应不小于3.5m,双行车道宽度应不小于6m

    6.1.1充换电设施供配电系统应统一规划设计、分期实施,并应根据充换电设施 的规模、容量选择电源电压等级和供电方式。 6.1.2充换电设施的供配电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50052和《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的有关规定

    6.2.1充换电设施的负荷分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中断供电在公共安全方面造成较大损失,或对公共交通、社会秩序造成较 大影响的快充充电设施及电池更换站,不宜低于二级负荷; 2本条第1款之外的充换电设施,其负荷等级应为三级负荷。 6.2.2电动汽车充电设备的负荷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按非车载充电机、三相交流充电桩和单相交流充电桩进行负荷分组,分 别进行负荷计算; 2计算方法宜采用需要系数法; 3充电设备的设备功率应为设备的额定交流输入功率; 4充电设备功率因数取值不应小于0.9,效率不应低于90%。 6.2.3电动汽车充电设备的需要系数宜按表6.2.3取值。在变压器选择时,同时系 数可根据充电设备的数量取0.7~1.0

    表6.2.3电动汽车充电设备的需要系数

    社会公共停车场(库) 0.45~0.65 充电终端数量越多,取值越小 运营单位专用 ≥0.9 包括电动公共汽车、电动出租车企业

    6.2.4新建建筑物配建停车位、 公共停车场(库)应结合预留充电设施建设比例 进行负荷计算,并预留供配电设备的安装条件

    6.3.1充换电设备的供电电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的相关规定。 6.3.2既有建筑的停车位配建充电设施应综合考虑现有配电容量、配电设施、消 防要求等因素。

    6.3.1充换电设备的供电电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的相关规定。 6.3.2既有建筑的停车位配建充电设施应综合考虑现有配电容量、配电设施、消 防要求等因素。 6.3.3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宜设置专用变压器: 1对于新建建筑,当充电设备总安装容量较大,且充电设备布置相对集中时; 2大容量的充电主机系统,或大容量的非车载充电机; 3电池更换站; 4既有建筑停车位增设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时,如果计入充电设备后的预期变 压器最大负载率超过85%时。

    4既有建筑停车位增设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时,如果计入充电设备后的预期变 玉器最大负载率超过85%时。 6.3.4除本标准6.3.3条规定的情况外,电动汽车充电设备宜与建筑物中其他用电

    负荷共用变压器,但应设置充电设备专用配电回路。

    6.4.1充电设施低压配电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和《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的有关规定, 6.4.2当充电设施设有多台专用变压器,且充电设备为三级负荷时,其低压配电 系统可不设联络开关。

    6.4.1充电设施低压配电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和《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的有关规定, 6.4.2当充电设施设有多台专用变压器,且充电设备为三级负荷时,其低压配电 系统可不设联络开关。 6.4.3电动汽车充电设备的配电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非车载充电机、三相交流充电桩宜设置单独回路供电; 2住宅家用充电设备应设单独回路供电 3单相交流充电桩可采用放射式、树干式或其组合的供电方式;三相树干式 u

    4.3电动汽车充电设备的配电系统应符合下

    2住宅家用充电设备应设单独回路供电: 3单相交流充电桩可采用放射式、树干式或其组合的供电方式;三相树干式 供电的单相充电桩数量不宜超过6个,并均勾分接到三相上,中性线截面积应符

    4电池更换站的充电设备和电池箱更换设备宜采用单独回路供电。 6.4.4充电设备供电回路的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末端配电回路应设过载、短路和故障保护, 2末端配电回路每个充电设备应单独设置A型或B型的RCD保护,其额定剩余 动作电流不超过30mA,且RCD应切断包括中性导体在内的所有带电导体; 3多台充电设备不应共用一个RCD保护; 4不应采用一个三相保护电器对单相分支回路进行保护。 6.4.5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低压线路供电半径应满足末端充电设备的电压质量要 求,低压供电距离不宜超过250m。 6.4.6供电线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动汽车充换电设备配电线路宜采用铜芯线缆: 2电动汽车充换电设备配电系统主干线截面应根据充换电设备负荷容量、线 路长度、供电系统容量等因素计算确定,其载流量与保护电器的整定值相匹配; 3户内电缆线路宜采用桥架或穿管方式敷设;户外既有停车位的电缆线路宜 采用穿保护管埋地、架设槽盒等方式敷设;户外新建停车位的电缆线路应充分考 虑经济性,采用电缆桥架、电缆沟、或排管敷设,局部可穿保护管敷设;充电设 施通讯线缆应单独穿金属管或金属槽盒敷设: 4低压供配电回路的电缆中性线截面积不应小于相线截面积; 5线缆防火应符合本标准第8.2.2条第6款的规定。

    6.4.6供电线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动汽车充换电设备配电线路宜采用铜芯线缆; 2电动汽车充换电设备配电系统主干线截面应根据充换电设备负荷容量、线 路长度、供电系统容量等因素计算确定,其载流量与保护电器的整定值相匹配: 3户内电缆线路宜采用桥架或穿管方式敷设;户外既有停车位的电缆线路宜 采用穿保护管埋地、架设槽盒等方式敷设;户外新建停车位的电缆线路应充分考 虑经济性,采用电缆桥架、电缆沟、或排管敷设,局部可穿保护管敷设:充电设 施通讯线缆应单独穿金属管或金属槽盒敷设; 4低压供配电回路的电缆中性线截面积不应小于相线截面积; 5线缆防火应符合本标准第8.2.2条第6款的规定,

    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其报警阈值宜为300mA~500mA。

    6.5.1充换电设施系统的功率因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50052的规定。充换电设施接入点的功率因数不宜小于0.9,当不满足要求时 应采取无功补偿措施。

    电设备供配电系统的供电电压偏差限值应

    7.1.1按充电设备数量,监控系统可分为三类 1A类为充电设备数量大于30个的监控系统; 2B类为充电设备数量大于3个,且不大于30个的监控系统 3C类为充电设备数量不大于3个的监控系统

    7.1.2监控系统的结构应符合下列要求

    监控系统与计量计费系统

    1监控系统应由控制层、网络设备及间隔层构成; 2控制层应能提供充换电设施内各运行系统的人机交互界面,实现相关信息 的收集和实时显示、设备的远方控制以及数据的存储、查询和统计等,并可与相 关系统通信; 3间隔层应能采集设备运行状态及运行数据,通过网络设备上传至控制层 并接收和执行控制层的控制命令。

    1间隔层网络通信可采用4G/5G、WIFI等无线通信,也可采用以太网、CAN 总线、RS485等网络结构连接; 2控制层和间隔层之间及控制层各主机之间网络通信结构应采用以太网连 接,也可采用4G/5G等无线传输; 3网络设备包括网络交换设备、通信网关、光电转换设备、网络连线、电缆 和光缆等; 4监控系统应预留以太网或无线公网接口,实现与各类上级监控系统交换数 据

    7.1.4监控系统的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监控系统应包括充电监控、供电监控及安防监控等功能,室外场所宜设置 环境监测系统; 2电池更换站监控系统尚应设置电池箱更换监控系统; 3充电监控系统应符合本标准附录E.0.2的规定; 4供电监控系统应符合本标准附录E.0.3的规定,并应留有开放的通信接口; 5建筑物内的充电设施宜利用建筑物的安防监控系统

    7.1.5电池箱更换监控系统应具备对电池箱充电状态、电池箱更换设备运行状态、 电池箱更换过程进行监测和控制的功能。 7.1.6重要的A类和B类监控系统宜设置双网结构,其它系统可采用单网结构。 7.1.7专用充电设备、公用充电设备宜设监控系统,居住小区自用充电设备可不 设监控系统。 7.1.8充电主机系统、充电站、电池更换站应设置监控系统。 7.1.9监控系统宜设监控室,并宜靠近充电区域布置。监控室可独立设置,也可 与其它控制室、值班室合用。 7.1.10监控系统应预留与建筑设备管理系统、智能化集成系统的接口

    7.2.1充电系统的电能计量应包括充电设施系统和电力部门之间的电能结算计量 充电设备和电动汽车之间的电能和服务费用结算计量。 7.2.2充电设施业主与电力部门之间的电能计量由供电单位按照国家标准实施: 充电设备和电动汽车之间的计量应选用符合国家计量标准的电能计量装置,安装 在充电设备和电动汽车之间;末端充电设备应具有多种结算方式的功能。 7.2.3新建住宅自用的交流充电桩计量应符合当地供电部门的规定,可与住户其 它用电负荷共用电能计量装置,也可单独设置计量装置。 7.2.4非车载充电机电能计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动汽车非车载充电机电能 计量》GB/T29318的有关规定,并宜采用直流计量。具有多个可同时充电接口的 充电设备,其每个接口应单独配置直流电能表, 7.2.5交流充电桩电能计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电能计量》 GB/T28569的有关规定。交流充电桩具备多个可同时充电接口时,每个接口应 单独配备交流电能表。

    7.2.6充电主机系统电能计量除应符合本标准第7.2.4条外,尚应符合

    1应在供用电设施产权分界处设置交流电能计量装置; 2每个充电终端应装配直流电能表; 3电能计量表计应具有将数据实时上传至监控系统的通信接口,且通信协议应 符合本标准7.1.3条的要求。

    7.2.7电池更换站电能计量除应符合本标准第7.2.4、7.2.5条外,尚应符合下列规 定: 1电池更换站和电网之间的电能计量点应设置在供用电设施产权分界处; 2电能计量表计应具有将数据实时上传至监控系统的通信接口,且通信协议应 符合本标准7.1.3条的要求, 7.2.8当工程设有建筑能效管理系统时,充换电设施系统的计量宜预留与该系统 接驳的接口

    7.2.7电池更换站电能计量除应符合本标准第7.2.4、7.2.5条外,尚应符合下列规 定: 1电池更换站和电网之间的电能计量点应设置在供用电设施产权分界处: 2电能计量表计应具有将数据实时上传至监控系统的通信接口,且通信协议应 符合本标准7.1.3条的要求, 7.2.8当工程设有建筑能效管理系统时,充换电设施系统的计量宜预留与该系统 接驳的接口

    8.1.1配建充电设施的汽车库、停车场,其分类、耐火等级和消防设施设置要求 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汽车库、修车库、 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等 的规定。 8.1.2建筑物内的充电设施应与建筑物统一进行消防设计。建筑红线内的室外充 电设施宜与就近建筑物共用消防设施;当无法共用时,应单独设消防设施。电池 更换站应独立设置消防设施

    8.2.1除充电站、电池更换站及独立建造的停车库外,额定功率大于7kW的

    8.2.2额定功率不大于7kW的电动汽

    层及外墙散开式多层停车库首层,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物地下汽车库应设置防火单元,防火单元宜集中设置,每个防火单元 内充电车位数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防火单元出入口不应正对车辆

    3防火单元内每个充电车位顶部应至少设置1只感烟火灾探测器。

    4防火单元内行车通道上的防火卷帘应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控制,并应 存合下列规定: 1)当火灾发生时,防火单元内任两只独立的感烟火灾探测器或任一只防火卷 帘专用感烟火灾探测器的报警信号应联动控制防火卷帘下降至距地面1.8m 处;任一只防火卷帘专用感温火灾探测器的报警信号应联动控制防火卷帘 下降到地面; 2)在防火卷帘两侧应设置手动控制装置控制其升降。 5末端配电回路应设置限流式电气防火保护器

    级、产烟毒性不低于tl级

    8.2.3额定功率不大于7kw的电动汽车充电设备可设置在别墅车库内,但应在车

    8.2.4电动汽车充电车位所在区域严禁通过燃油、燃气、蒸汽压力管道。 8.2.5电动汽车充电车位所在区域应便于消防救援人员开展消防救援工作 8.2.6建筑物内的电动汽车充电设备,其末端配电箱内接线端子处应设置测温式 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8.2.7建筑物内的电动汽车充电设备,其配电保护电器应设置分励脱扣,火灾时 应联动切除电源

    8.3电池更换站充电间防火

    8.3.1室内地面和电池存放架应做防静电处理, 8.3.2应设置吸气式高灵敏度感烟火灾探测器,其火灾报警信号应传至有人值班 的值班室或控制室。 8.3.3室内应具有环境温度监控设施。 8.3.4室内照明不应使用热辐射光源。 8.3.5电池组应分组存放,每组电池之间应有防火分隔措施。 8.3.6充电设备的配电回路宜设置限流式电气防火保护器,

    8.3.7充电设备应有充电电流、充电电压、电池温度监控,当参数异常时,应发 出报警信号,且报警信号应传至控制室或值班室,并应符合本标准附录E的规 定。 8.3.8充电间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及其联动的机械通风系统, 8.3.9电池更换站应配备消防沙箱或沙坑,其内存储的沙子应能掩埋整块电池

    9.1.1充换电设施的防雷与接地、设备配电装置的电涌保护器设置应符合现行国 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的规定。 9.1.2充电设施的防雷宜利用建筑物的防雷措施。对于安装在室外的充换电设施 应根据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确定防雷等级和措施。 9.1.3当充电设备总配电箱(柜)的供配电线路直接穿过LPZ0区和LPZ1区界面时: 总配电箱(柜)处应装设I级试验的电涌保护器SPD;直接穿过LPZ1区和LPZ2区 界面时应装设I级试验的电涌保护器SPD

    9.1.1充换电设施的防雷与接地、设备配电装置的电涌保护器设置应符合现行国 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的规定。 9.1.2充电设施的防雷宜利用建筑物的防雷措施。对于安装在室外的充换电设施 应根据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确定防雷等级和措施。 9.1.3当充电设备总配电箱(柜)的供配电线路直接穿过LPZ0区和LPZ1区界面时: 总配电箱(柜)处应装设I级试验的电涌保护器SPD;直接穿过LPZ1区和LPZ2区 界面时应装设II级试验的电通保护器SPD。

    9.2.4预装式换电站的金属构架、电池存放架、金属外壳等应可靠连接并接地。

    10.1.1充换电设施系统设计应在满足功能要求的前提下,通过合理的选址、系统 设计和设备配置,减少能源浪费和资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率。 10.1.2除别墅外,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应与其他用电负荷分开计量。 10.1.3电气设备宜选用符合国家现行能效标准规定的节能型电气产品

    10.2.1充电设施专用变电所宜设在充电设施的负荷中心,充电站、电池更换站、 充电主机系统的专用变压器应就近安装。 10.2.2充换电设施系统设计应使变压器工作在经济运行范围内,并为未来发展预 留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安装条件。预留安装条件的充电设施不宜提前安装变压器 高低压配电装置。 10.2.3自用交流充电桩、电池更换站宜利用夜间低谷电预约充电或定时充电, 10.2.4单相交流充电桩应均匀分布到三相系统上,三相负荷的不平衡度宜小于 15%。 10.2.5单相交流充电桩数量较多时,其变电所集中设置的无功补偿装置宜采用部 分分相无功自动补偿装置。 10.2.6电缆的选择除应符合相关标准规定外,尚宜根据电缆寿命周期内的损耗成 本和电缆的初投资成本综合确定电缆的规格。预留安装条件的电动汽车充电设施 系统不宜提前安装电缆。 10.2.7布置有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区域宜采用LED灯、三基色直管荧光灯等节能 型光源,选用高效灯具和节能型的附件,照明功率密度值(LPD)应满足本标准 表11.5.1的要求,

    10.3.1充换电设施的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 准》GB3096的有关规定。 10.3.2电池更换站宜采用预装式换电站

    10.3.1充换电设施的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 准》GB3096的有关规定。 10.3.2电池更换站宜采用预装式换电站

    10.3.3充换电设施的电磁兼容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电磁兼容技术 规范》GB51204的有关规定

    11.1.1充电设施系统应根据其规模设置充电区、监控室、供配电用房、行车道、 停车位等。 11.1.2电池更换站宜设有供配电用房、充电间、换电间、换电区、电池检测与维 护室、监控室、值班室、行车道、停车位等。根据实际情况,功能相近的用房可 合并使用。 11.1.3变压器室、配电室等的建筑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20kV及以下变电 所设计规范》GB50053的有关规定

    11.1.4监控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监控室不宜与高压配电室和变压器室毗邻布置: 2监控室的面积应根据设备布置、操作、维护等因素确定,监控室净高不小 于2.5m; 3监控室地面宜采用不产生静电或尘埃的材料,也可采用抗静电阻燃材料活 动地板或水磨石地面: 4监控室的顶棚、墙面宜采用不反光、不起灰的浅色装饰材料。 11.1.5电池更换站的建筑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动汽车电池更换站设计规 范》GB/T51077的有关规定。 11.1.6室外充电区域宜采取防雨雪措施。 11.1.7电池更换站宜设置公共卫生间

    11.2.1充电设备基础应根据其土建要求进行设计,并满足结构相关标

    11.2.1充电设备基础应根据其土建要求进行设计,并满足结构相关标准的要求。 11.2.2充电设备与支撑构件之间应可靠连接、安装牢固。 11.2.3当充电设备采用立柱式或落地式安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1.2.1充电设备基础应根据其土建要求进行设计,并满足结构相关标准的要求。 11.2.2充电设备与支撑构件之间应可靠连接、安装牢固。 11.2.3当充电设备采用立柱式或落地式安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充电设备基础应抬高,并应符合本标准第5.4.3条的规定; 2底座基础宜大于充电设备长宽外廓尺寸各不小于50mm;

    1.2.2充电设备与支撑构件之间应可靠连接、安装牢固。 1.2.3当充电设备采用立柱式或落地式安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充电设备基础应抬高,并应符合本标准第5.4.3条的规定; 2底座基础宜大于充电设备长宽外廓尺寸各不小于50mm; 3可采用钢结构或钢筋混凝土基础,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及变形应满足充电设 备的安装要求:

    4充电设备底座应采取封闭措施,防止小动物从底部侵入箱体: 5基础应预埋满足电缆直径要求的套管。 11.2.4充电设备采用壁挂式安装时,宜安装在钢筋混凝土或实心砖墙体,墙厚不 宜小于200mm。 11.2.5充电主机系统的充电主机应采用钢筋混凝土基础,并根据主机容量及通风 方式确定基础高度,且应符合本标准第5.4.3条的规定。 11.2.6监控室的地面等效均布活荷载应满足最终设备的承载要求。当没有具体设 备荷载数据时,监控室的地面等效均布活荷载可取4.5kN/m。 11.2.7电池更换站的结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动汽车电池更换站设计规 范》》GB/T51077的有关规定。预装式换电站构造材料的耐久性应满足其设计使 用年限的要求,其充电间、换电间、换电区、电池检测与维护室、监控室、值班 室、供配电用房等的室内地面应至少高出电池更换站周围地坪0.2m。

    表11.3.1充换电设施系统各区域室内温度设计参数

    注:电池更换站的监控室夏季室内温度宜为26°C~28℃,相对湿度不宜高于70%。 11.3.2监控室温度变化不宜超过±5C/h;相对湿度宜为45%~75%,且在任何情况 下应无凝露产生。 11.3.3充电终端区域、充电主机系统的主机室等宜采用自然通风。夏季的排风温 度不宜高于40℃C,进风和排风的温度差不宜大于15℃C。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 时,应采用机械通风,或自然通风和机械通风相结合的通风方式。 11.3.4当通风无法满足设备工作环境要求时,宜设置空调系统。 11.3.5电池更换站的充电间、电池检测与维护室宜设专用空调机,室内温度应满 足电池工作环境温度的要求,并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11.3.6变压器室、配电室、控制室等应根据设备要求和环境要求设置必要的采暖 和进排风装置,并符合现行国家标准《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

    11.4.1充换电设施区域生活给水和排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排水设计规 范》GB50015、《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规范》GB50966和《电动汽车电池更换 站设计规范》GB/T51077的有关规定。 11.4.2电池充换电场所的公共卫生间应设给水排水设施

    11.5.1电动汽车充电区域照明标准值宜符合表11.5.1的规定,其它区域应符合现 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的相关规定

    表11.5.1电动汽车充电区域照明标准值

    注:交流充电桩、非车载充电机等充电设备的操作面宜增加局部照明,使用照度不低于

    11.5.2配电室、监控室、室内充电区应设置备用照明;室内充换电区和疏散通道 应设置蔬散照明,照度值及应急供电时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 范》GB50016和《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的相关规 定。 11.5.3公共充电设备的充电区域,其照明应采用集中控制或自动控制方式;专用 充电设备、住宅小区自用充电设备区域的照明宜采用集中控制或自动控制的方式

    民用航空标准附录A电动汽车充电设备常用图形符号

    录A电动汽车充电设备常用图形符号

    表A电动汽车充电设备常用图形符号

    图B单相交流7kW充电桩需要系数曲线 注:图中中间实线为平均值,上下虚线分别为上下限值

    图B单相交流7kW充电桩需要系数曲线

    (注:图中中间实线为平均值ppp,上下虚线分别为上下限

    置为电动汽车充电设备布置在停车位后面的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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