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B/T 25114-2020 核电厂厂区实验室建设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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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NB/T 25114-2020  核电厂厂区实验室建设规范

    4.3.1水分析、流出物分析和油分析检测仪器宜分开配置。 4.3.2仪器配置宜按实验室共用的机组数量统筹考虑,并结合机组的检测项目、检测频率等要求确定, 仪器配置种类和数量可参见附录A。 4.3.3实验室房间面积应满足实验室设备布置以及实验操作需要,房间面积可参见附录B。 4.3.4化学制样间应配置器血柜和通风试剂柜。存放化学危险品的房间应设置持续通风的专用化学品 储存柜或通风试剂柜。 4.3.5可能存在或产生有害气体、高温气体、烟雾、挥发性物质或蒸汽的房间,应配置通风柜、局部 排风罩或通风试剂柜。 4.3.6标定用放射源应配置保险箱或贮源柜。 4.3.7放射性样品暂存应配置辐射屏蔽设施。 4.3.8实验台和通风柜的台面材料应耐酸碱、耐溶剂腐蚀和着色试剂侵蚀,具备抗机械冲击和耐热, 防静电和易清洁性能。 4.3.9实验台和通风柜台面上水槽、洗盆宜采用耐酸碱材料,并宜嵌入在实验台内。 4.3.10处理放射性样品和有化学伤害危险的实验室均应设置安全冲淋设施。

    4.4.1控制区边界应设置实体屏障。屏蔽体设计应考虑区域剂量率限值要求。 4.4.2实体屏障不宜有直通孔道或缝隙。有缝隙时,应采取保证屏蔽效果措施。 4.4.3控制区入口处应设置更衣室。 4.4.4控制区出口应设置全身表面污染监测设备。 4.4.5实验室辐射防护设计应符合GB18871和NB/T20185、NB/T20194中的相关规定。实验室辐射 分区参见附录B

    车库设计规范和图纸4.4.1控制区边界应设置实体屏障。屏蔽体设计应考虑区域剂量率限值要求。

    5.1实验室建筑应遵循安全可靠、节约用地的设计原则。 5.2控制区边界应连续封闭,除工艺要求设置传递或观察窗外不宜开设外窗,控制区边界的墙体、门 等建筑构件应根据辐射防护要求进行设计。 5.3实验室建筑应符合GB50223的规定,抗震设防采用“标准设防”等级。 5.4实验室地面设计应易于清洁,有防腐要求房间地面应采用耐酸碱腐蚀瓷砖或整体防腐地面。控制 区房间涂层应满足耐辐照、可去污等性能要求,并应符合NB/T20133.1的规定。 5.5实验室建筑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根据GB50016规定的室内储存物的燃烧性能确定,储存易燃易爆危 险品的库房应布置在主体建筑外侧并采用防火墙与主体建筑隔离。 5.6实验室建筑室内装修材料燃烧性能应符合GB50222的规定。 57一实验宝建筑应相据工作上品数量部里之宝一卫生间筑球助用房

    5.6实验室建筑室内装修材料燃烧性能应符合GB50222的规定。 5.7实验室建筑应根据工作人员数量配置更衣室、卫生间等辅助用房,配置标准应符合GB50352的规

    5.7实验室建筑应根据工作人员数量配置更衣室、卫生间等辅助用房

    5.7实验室建筑应根据工作人员数量配置更衣室、卫生间等辅助用房,配置标准应符合GB50352的规

    NB/T25114=2020

    NB/T251142020

    5.8实验室建筑的各类用房应符合GB50033的规定,对有防阳光照射要求的实验用房应选择合适朝向 或辅助采用遮阳措施。 5.9实验室建筑节能设计应符合GB51245的规定。 5.10实验室用房室内环境设计应符合GBZ1的规定。 5.11实验室建筑屋面防水应符合GB50345规定的IⅡ级标准,外墙防水应符合JGJ/T235的规定。

    6.1存在气载或气态危害物质的实验室应采用直流通风方式,室内应维持相对负压。 6.2控制区和监督区的通风系统应独立设置。控制区的排风应经过净化处理后排放。监督区的排风净 化可经辐射计算确定。 6.3排出易燃易爆气体通风柜应单独设置排风系统,排风口应高出屋面排放。 6.4实验室空调系统采取避免噪声、振动等对实验室功能影响的措施。 6.5实验室排风含有腐蚀性气体时,排风系统的风管应采用耐腐蚀的材料。 6.6存在易燃易爆气体泄漏风险的房间应设置事故通风系统,事故风机与易燃易爆气体泄漏探测仪联 锁,应采用防爆电动机。

    7.1实验室应设置除盐水和生活水系统。 7.2进入实验室控制区和监督区的给水管道宜独立设置,进入控制区的给水管道宜设置防倒流装置。 经控制区的管道不宜再穿回到监督区。 7.3实验室排水设计应按废水性质和辐射分区进行分质、分区收集排放。 7.4实验室应设置放射性废液贮存设施,采用重力自流方式统一收集控制区内的排水,并泵送至核岛 废液处理系统,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a)废液贮存箱有效容积不宜小于2m3,贮存箱应设置液位指示,并有液位报警和排水泵联锁。 b 废液贮存箱场所应有能容纳废液贮存箱全部废液的措施。 C 废液贮存设施设备、管道材料不应低于S31603。 7.5非放射性含油、易燃液体可单独通过贮存桶收集排放。 7.6实验室内外消防设计,应符合GB50016、GB50974的规定。

    8.1电气设计应符合GB50034、GB50054、GB50058、GB50217等规定。 8.2电气设备不宜布置在控制区。 8.3消防配电线路应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的需要。 8.4各供配电系统应满足分光光度计、等离子质谱仪、原子吸收光谱仪等高精密设备的电压、频率、 容量以及接地要求。 8.5电源引自不同供配电系统电源的同一类型配电设备,宜设有明显的区分标志。 8.6实验台台面上的插座宜选用防水溅插座。

    9.1厂区实验室压缩空气宜采用核电厂全厂集中供气。其余实验用气储存可在实验室采用集中或分散 布置。 9.2气瓶间应位于实验室主体建筑物外,远离火源、热源和有腐蚀性的环境,并应有可靠地通风和防

    区实验室压缩空气宜采用核电厂全厂集中供气。其余实验用气储存可在实验室采用集中或分 气瓶间应位于实验室主体建筑物外,远离火源、热源和有腐蚀性的环境,并应有可靠地通风和

    NB/T251142020

    静电措施;气瓶在储存、使用时应直立放置,并应采取防倾倒措施。 9.3气体放空管的设计和布置应符合GB50177的相关规定。 9.4气体管道宜采用不锈钢管并用焊接方式连接,并应设置明显标记;氧气管道及其仪表、阀门、附 件应脱脂处理。 9.5乙炔管道、阀门、附件的公称压力,应符合下列规定:乙炔工作压力不高于0.02MPa(表压力) 时,宜采用0.6MPa(表压力);乙炔工作压力为0.02MPa(表压力)以上且不高于0.15MPa(表压力), 宜采用1.6MPa(表压力);乙炔工作压力为0.15MPa(表压力)以上且不高于2.5MPa(表压力),宜 采用25MPa(表压力)。 9.6气体管道穿过墙体或楼板时应符合GB50177的相关规定;可燃气体供气管线不应通过不使用该气 体的房间。 9.7可燃气体管道与其他气体管道架空敷设的最小净距宜符合GB50177的规定。 9.8可燃气体使用房间和气瓶储存间宜设置可燃气体检漏报警装置。 9.9气体净化装置的配置应根据实验室仪器用气要求和供气系统的气源品质确定,终端气体净化装置 宜设在用气点附近。

    10.1防雷接地设计应符合GB50057的规定。 10.2原子吸收间、乙炔贮存间等易燃易爆场所的接地设计应符合GB50058的规定, 10.3气体贮存间宜在入口外设置静电泄放装置设备安装规范,该装置与接地网可靠连接。

    NB/T25114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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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B/T25114=2020

    NB/T251142020

    表B.2ZH实验室房间面积及辐射分区

    子色谱仪和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配置方案是按照辐射防护控制区和监督区分别设置。若整个水分析实验室 用控制区的离子色谱间和原子吸收间方案市政工程标准规范范本,相应的仪器配置清单选用括号内数据。 射工作场所与辐射工作场所无法实现隔离,也可划为监督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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