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5024-2022 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及起草说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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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GB55024-2022 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及起草说明

    3.1.2一级用电负荷应由两个电源供电,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一个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个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2每个电源的容量应满足全部一级、特级用电负荷的供申 要求。 3.1.3特级用电负荷应由3个电源供电,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3个电源应由满足一级负荷要求的两个电源和一个应急 电源组成; 2应急电源的容量应满足同时工作最大特级用电负荷的供 电要求; 3应急电源的切换时间,应满足特级用电负荷允许最短中 断供电时间的要求; 4应急电源的供电时间,应满足特级用电负荷最长持续运 行时间的要求。 3.1.4应急电源应由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电源组成: 1 独立于正常工作电源的,由专用馈电线路输送的城市电 网电源; 2 独立于正常工作电源的发电机组; 3蓄电池组。 3.1.5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用电单位应设置自备电源: 1 特级负荷的应急电源不能满足本规范第3.1.4条第1款 的规定; 2提供的第二电源不能满足一级负荷要求; 3 两个电源切换时间不能满足用电设备充许中断供电时间 要求。 3.1.6 建筑高度150m及以上的建筑应设置自备柴油发电机组。 3.1.7用于应急供电的发电机组应处于自启动状态。当城市电 网电源中断时,发电机组应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启动。 3.1.8与电网并网的光伏发电系统应具有相应的并网保护及隔 离功能。

    3.1.3特级用电负何应由3个电源供电,开应符合下列规定: 13个电源应由满足一级负荷要求的两个电源和一个应急 电源组成; 2应急电源的容量应满足同时工作最大特级用电负荷的供 电要求; 3应急电源的切换时间,应满足特级用电负荷允许最短中 断供电时间的要求; 4应急电源的供电时间,应满足特级用电负荷最长持续运 行时间的要求。

    3.1.4应急电源应由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电源组成:

    3.1.9光伏发电系统在并网处应设置并网控制装置,并

    电力弱电技术、方案专用标识和提示性文字符号。 3.1.10人员可触及的可导电的光伏组件部位应采取电击安全防 护措施并设警示标识。

    3.2.1变电所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配电室、电容器室长度大于7m时,应至少设置两个出 入口。 2当成排布置的电气装置长度大于6m时,电气装置后面 的通道应至少设置两个出口;当低压电气装置后面通道的两个出 口之间距离大于15m时,尚应增加出口。 3变电所直接通向建筑物内非变电所区域的出入口门,应 为甲级防火门并应向外开启。 4相邻高压电气装置室之间设置门时,应能双向开启。 5相邻电气装置带电部分的额定电压不同时,应按较高的 额定电压确定其安全净距;电气装置间距及通道宽度应满足安全 争距的要求。 6变电所的电缆夹层、电缆沟和电缆室应采取防水、排水 措施。 3.2.2民用建筑内设置的变电所,除应满足本规范第3.2.1条 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应设置裸露带电导体或装置; 2不应设置带可燃性油的变压器和电气设备。 3.2.3变电所设有裸露带电导体时,除应满足本规范第3.2.1 条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低压裸露带电导体距地面的高度不应低于2.5m; 23kV~35kV电气装置间距及通道宽度应满足安全净距的 要求; 3裸露带电导体上方不应装有用电设备、明敷的照明线路 和由五线成倍线跨越

    1柴油发电机房内,机组之间、机组外廊至墙的距离应满 足设备运输、就地操作、维护维修及布置辅助设备的需要; 2柴油发电机间、控制室长度大于7m时,应至少设两个 出人口。

    2柴油发电机间、控制室长度大于7m时,应至少设两个 出入口。 3.2.5专用蓄电池室应采用防爆型灯具,室内不得装设普通型 开关和电源插座。

    3.2.5专用蓄电池室应采用防爆型灯具,室内不得装设普通型 开关和电源插座。

    4.1.4备用电源和应急电源共用柴油发电机组时,应符合下列

    1备用电源和应急电源应有各自的供电母线段及回路: 2备用电源的用电负荷不应接入应急电源供电回路。 4.1.5当民用建筑的消防负荷和非消防负荷共用柴油发电机组 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消防负荷应设置专用的回路: 2应具备火灾时切除非消防负荷的功能; 3 应具备储油量低位报警或显示的功能

    4.2.1继电保护装置应满足可靠性、灵敏性、速动性和选择性 的要求。 4.2.2高压配电系统的短路故障保护应具备可靠、快速且有选 择地切除被保护设备和线路的短路故障的功能。 4.2.3进户断路器应具有过负荷和短路电流延时速断保护功能, 4.2.4 配电断路器应具有过负荷和短路电流速断保护功能。 4.2.5F 隔离开关与相应的断路器、接地开关之间应采取闭锁 措施,

    4.4特低电压配电系统

    4.4.1特低电压配电系统的电压不应超过交流50V或

    4.4.2特低电压配电回路的布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特低电压配电回路的线缆应选用铜芯导体; 2 铜芯导体应满足最小截面面积和机械强度的要求; 3当特低电压配电回路与低压配电回路敷设在同一金属槽 盒内时,应采用带接地的金属隔离措施,

    4.5.1建筑物应设置照明供配电系统。照明配电终端回路应设 短路保护、过负荷保护和接地故障保护,室外照明配电终端回路 还应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作为附加防护。 4.5.2充许人员进入的水池,安装在水下的灯具应选用防触电 等级为Ⅲ类的灯具,供电电源应符合本规范第4.6.7条的规定。 4.5.3室外灯具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54,理地灯具防护等级不 应低于IP67,水下灯具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68。 4.5.4当正常照明灯具安装高度在2.5m及以下,且灯具采用 交流低压供电时,应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作为附加防护。 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灯安装高度在2.5m及以下时,应采用 安全特低电压供电

    1灯具应由主电源和蓄电池电源供电。蓄电池组正常情况 下应保持充电状态,火灾情况下应保证蓄电池组的供电时间满足 安全疏散要求。 2集中控制型系统,其主电源应由消防电源供电。 4.5.6消防应急照明回路严禁接入消防应急照明系统以外的开 关装置、电源插座及其他负载

    系统应能在消防控制室集中控制和状态监视。 4.5.8人员密集场所的公共大厅和主要走道的一般照明应采取 下列措施之一: 1感应控制; 2集中或区域集中控制,当集中或区域集中采用自动控制 时,应具备手动控制功能,

    璃破碎向下溅落的措施。

    4.6.1电气设备应按外界影响条件分别采用以下一种或多种低 压电击故障防护措施: 1自动切断电源; 2 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 3电气分隔; 4特低电压。 4.6.2当电气设备采用保护电器自动切断电源作为低压电击故 障防护措施时,对于线对地标称电压为交流220V的TN系统和 TT系统,额定电流不超过63A的电源插座回路及额定电流不超 过32A固定连接的电气设备的终端回路,切断电源的最长时间 应符合下列规定: 1TN系统切断电源的最长时间应为0.4s。 2TT系统切断电源的最长时间应为0.2s;当TT系统采 用过电流保护电器切断电源,且采取保护等电位联结措施时,其 切断电源的最长时间应为0.4s。 4.6.3当电气设备采用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作为低压电击故障 防护措施时,其绝缘外护物里的可导电部分严禁接地,且应有双 重绝缘/加强绝缘的标识。 4.6.4当电气分隔采用一台隔离变压器为一台用电设备供电时, 应符合下列规定: 1隔离变压器不应功能接地; 2用电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严禁接地; 3被分隔回路不应与地或其他回路保护导体及外露可导电 部分连接。

    4.6.5当采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作为电击防护险

    2额定电流不超过32A的下列回路应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 护电器: 1)供一般人员使用的电源插座回路; 2)室内移动电气设备; 3)人员可触及的室外电气设备。 3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不应作为唯一的保护措施, 4采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时应装设保护接地导体 (PE)。 4.6.6装有固定浴盆或淋浴场所的电击防护措施应符合下列 规定: 10区内电气设备应采用额定电压不超过交流12V或直流 30V的安全特低电压(SELV)防护,供电电源装置应安装在 0区和1区之外; 20区和1区内安装的电气设备应采用固定的永久性连接 方式; 30区内不应装设开关设备、控制设备、电源插座和接 线盒; 4在装有浴盆和/或淋浴器的房间内部,应设置辅助等电位 联结作为附加防护。 4.6.7游泳池、戏水池及供人员游泳、戏水或其他类似活动场 所的电击防护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0区和1区内电气设备应采用额定电压不超过交流12V 或直流30V的安全特低电压(SELV)供电,供电电源装置应安 装在0区和1区之外; 20区和1区内电气设备应安装游泳池专用的固定式电气 设备; 30区内不应安装开关设备、控制设备、电源插座和接 线盒; 40区、1区和2区内,应设置辅助等电位联结作为附加 防护。

    4.6.8充许人员进入的喷泉水池和积水处,应按游泳池的0区

    和1区的规定和要求执行。不充许人员进入的喷泉场所,其电击 防护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0区和1区的电击防护措施应采取下列一种或多种保护 措施: 1)采用安全特低电压(SELV)防护,且供电电源装置 安装在0区和1区之外; 2)采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作为附加防护; 3)采用符合本规范第4.6.4条的电气分隔措施,且供电 电源装置安装在0区和1区之外。 20区和1区内的电气设备应采取防止人员可触及的措施。 3应采取符合本规范第4.6.7条第3款和第4款规定的 措施。 4.6.9 装有案拿浴加热器场所的电击防护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区域1内应只能安装桑拿浴加热器及其附件; 2 不应设置电源插座; 3除桑拿浴加热器外,场所内配电回路均应采用额定剩余 电流动作值不大于30mA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作为附加 防护。 4.6.10加热电缆辐射供暖设备、公共厨房用电设备、电辅助加 热的太阳能热水器、升降停车设备、人员可触及的室外金属电动 门等用电设备的电击防护应设置附加防护,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采用额定剩余电流动作值不大于30mA的剩余电流动 作保护电器; 2应设置辅助等电位联结。

    5.1.1信息接入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信息接入系统应具有将建筑物内所需的公共信息及专用 信息接入的功能,通信网、有线电视网应接入有需求的建筑物 内,并合理配置信息接入系统设施用房。 2在公共信息网络已实现光纤传输的地区,信息设施工程 必须采用光纤到用户或光纤到用户单元的方式建设。 5.1.2建筑物应设置信息网络系统。信息网络系统应满足建筑 使用功能、业务需求及信息传输的要求,并应配置信息安全保障 设备及网络安全管理系统。

    5.1.3通信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5.1.3通信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公共建筑应配套建设与通信规划相适宜的公共通信设施; 2公共移动通信信号应覆盖至建筑物的地下公共空间、客 梯轿厢内。 5.1.4有线电视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公共建筑应配套建设与通信规划相适宜的公共通信1 2公共移动通信信号应覆盖至建筑物的地下公共空间 梯轿厢内。

    1目设前端的用户应设置节目源监控设施; 2有线电视系统终端输出电平应满足用户接收设备对 电平的要求。

    3公共广播系统应能在手动或警报信号触发的10s内,向 相关广播区播放警示信号(含警笛)、警报语音或实时指挥语音。 4以现场环境噪声为基准,紧急广播的信噪比应等于或大 于 12dB。

    1厅堂扩声系统对服务区以外人员活动区域不应造成环境 噪声污染; 2扬声器系统,必须有可靠的安全保障措施,且不应产生 机械噪声。 5.1.7会议系统和会议同声传译系统应具备与火灾自动报警系 统联动的功能,

    5.2建筑设备管理系统

    5.2.1建筑设备管理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支持开放式系统技术; 2应具备系统自诊断和故障部件自动隔离、自动唤醒、故 障报警及自动监控功能; 3应具备参数超限报警和执行保护动作的功能,并反馈其 动作信号; 4建筑设备管理系统与其他建筑智能化系统关联时,应配 置与其他建筑智能化系统的通信接口。 5.2.2设有建筑设备管理系统的地下机动车库应设置与排风设 备联动的一氧化碳浓度监测装置。 5.2.3当通风空调系统采用电加热器时,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应 具有电加热器与送风机连锁、电加热器无风断电、超温断电保护 及报警装置的监控功能,并具有对相应风机系统延时运行后再停 机的监控功能。 讲饰能新

    5.2.4建筑能效监管系统的设置不应影响用能系统与

    要形成运行记录的功能。

    5.3.1消防水泵、防烟和排烟风机应采用联动/连锁控制方式, 还应在消防控制室设置手动控制消防水泵启动装置。 5.3.2消防控制室应预留向上级消防监控中心报警的通信接口。 5.3.3安防监控中心应具有防止非正常进入的安全防护措施及 对外的通信功能,且应预留向上级接处警中心报警的通信接口。 5.3.4安防监控中心应采用专用回路供电,安全防范系统应按 其负荷等级供电。 5.3.5安全防范系统应具有防破坏的报警功能;安全防范系统 的线缆应敷设在导管或电缆槽盒内。 5.3.6出入口控制系统、停车库(场)管理系统应能接收消防 联动控制信号,并应具有解除门禁控制的功能, 5.3.7视频监控摄像机的探测灵敏度应与监控区域的环境最低 照度相适应。

    6.1.1电力线缆、控制线缆和智能化线缆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同电压等级的电力线缆不应共用同一导管或电缆桥架 布线; 2电力线缆和智能化线缆不应共用同一导管或电缆桥架 布线; 3在有可燃物闷顶和吊顶内敷设电力线缆时,应采用不燃 材料的导管或电缆槽盒保护。 6.1.2导管和电缆槽盒内配电电线的总截面面积不应超过导管 或电缆槽盒内截面面积的40%;电缆槽盒内控制线缆的总截面 面积不应超过电缆槽盒内截面面积的50%。 6.1.3民用建筑红线内的室外供配电线路不应采用架空线敷设 方式。 6.1.4在隧道、管廊、竖井、夹层等封闭式电缆通道中,不得 布置热力管道和输送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管道

    6.2.1室内干燥场所的线缆采用导管布线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金属导管布线时,其壁厚不应小于1.5mm; 2采用塑料导管暗敷布线时,应选用不低于中型的导管。 6.2.2室内潮湿场所的线缆明敷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采用防潮防腐材料制造的导管或电缆桥架; 2当采取金属导管或电缆桥架时,应采取防潮防腐措施 且金属导管壁厚不应小于2.0mm; 3当采用可弯曲金属导管时,应选用防水重型的导管。

    议 线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金属导管布线时,其壁厚不应小于2.0mm; 2采用可弯曲金属导管布线时,应选用防水重型的导管; 3采用塑料导管布线时,应选用重型的导管。 6.2.4纟 线缆采用导管暗敷布线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穿过设备基础; 2 当穿过建筑物外墙时,应采取止水措施。 6.2.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电源和联动线路应采用金属导管或 金属槽盒保护。 6.2.6民用建筑内电力线缆、控制线缆和智能化线缆敷设应符 合下列规定: 1不应采用裸露带电导体布线: 2除塑料护套电线外,其他电线不应采用直敷布线方式; 3明敷的导管、电缆桥架,应选择燃烧性能不低于B1级的 难燃材料制品或不燃材料制品。 6.2.7除民用建筑和变电所外,其他建筑内低压裸露带电导体 距地面的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无遮护的裸露带电导体至地面的距离不应小于3.5m; 2采用防护等级不低于IP2X的网孔遮护时,裸露带电导 体至地面的距离不应小于2.5m; 3网状遮护与裸露带电导体的间距,不应小于100mm。 6.2.8电气及智能化竖井的位置和数量应根据建筑物高度、建 筑物变形缝位置、防火分区、系统要求、供电回路半径等因素确 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应与电梯井、其他专业管道井共用同一竖并; 2不应贴邻热烟道、热力管道及其他散热量大的场所。

    .3.1电力线缆、控制线缆和智能化线缆室外布线应符合下列

    5.3.1电力线缆、控制线缆和智能化线缆室外布线应符合下列

    规定: 1除安全特低电压外,室外埋地敷设的电力线缆、控制线 缆和智能化线缆应采用护套线、电缆或光缆,并应采取相应的保 护措施。 2室外埋地敷设的电力线缆、控制线缆和智能化线缆不应 平行布置在地下管道的正上方或正下方。 5.3.2当采用电缆排管布线时,在线路转角、分支处以及变更 敷设方式处,应设电缆人(手)孔井。电缆人(手)孔井不应设 置在建筑物散水内。

    7.1.1各类防雷建筑物应设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并应 采取防闪电电涌侵入的措施。建筑物的雷电防护分类应符合下列 规定: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筑物应划为第三类防雷建筑物: 1)高度超过20m,且不高于100m的建筑物: 2)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5次/a,且小于或等于 0.25次/a的建筑物; 3)在平均雷暴日大于15d/a的地区,高度在15m及以上 的烟因、水塔等孤立的高建筑物;在平均雷暴日小 于或等于15d/a的地区,高度在20m及以上的烟窗、 水塔等孤立的高算建筑物。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筑物应划为第二类防雷建筑物: 1)高度超过100m的建筑物; 2)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25次/a的建筑物。 7.1.2第三类防雷建筑物的雷电防护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采用接闪网格法保护时,接闪网格不应大于20m× 20m或24m×16m;当采用滚球法保护时,滚球法保护半径不应 大于60m。 2专用引下线和专设引下线的平均间距不应大于25m。 3建筑物外墙内侧和外侧垂直敷设的金属管道及类似金属 物应在顶端和底端与防雷装置连接。 4建筑物地下一层或地面层、项层的结构圈梁钢筋应连成 闭合环路,中间层应在每间隔不超过20m的楼层连成闭合环路。 闭合环路应与本楼层结构钢筋和所有专用引下线连接

    1当采用接闪网格法保护时,接闪网格不应大于20m× 20m或24m×16m:当采用滚球法保护时,滚球法保护半径不应 大于60m。 2专用引下线和专设引下线的平均间距不应大于25m。 3建筑物外墙内侧和外侧垂直敷设的金属管道及类似金属 物应在顶端和底端与防雷装置连接。 4建筑物地下一层或地面层、顶层的结构圈梁钢筋应连成 闭合环路,中间层应在每间隔不超过20m的楼层连成闭合环路。 闭合环路应与本楼层结构钢筋和所有专用引下线连接

    5应将高度60m及以上外墙上的栏杆、门窗等较大金 直接或通过预埋件与防雷装置相连,高度60m及以上水平 的墙体应设置接闪器并与防雷装置相连

    7.1.3第二类防雷建筑物的雷电防护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采用接闪网格法保护时,接闪网格不应大于10m× 10m或12mX8m;当采用滚球法保护时,滚球法保护半径不应 大于45m。 2专用引下线的平均间距不应大于18m。 3建筑物外墙内侧和外侧垂直敷设的金属管道及类似金属 物应在顶端和底端与防雷装置连接,并应在高度100m~250m 区域内每间隔不超过50m与防雷装置连接一处,高度0~100m 区域内在100m附近楼层与防雷装置连接。 4应符合本规范第7.1.2条第4款的规定。 5应将高度45m及以上外墙上的栏杆、门窗等较大金属物 直接或通过预理件与防雷装置相连,高度45m及以上水平突出 的墙体应设置接闪器并与防雷装置相连。 7.1.4高度超过250m或雷击次数大于0.42次/a的第二类防雷 建筑物的雷电防护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采用接闪网格法保护时,接闪网格不应大于5m×5m 或6m×4m;当采用滚球法保护时,滚球法保护半径不应大 于30m。 2专用引下线的间距不应大于12m。 3建筑物外墙内侧和外侧垂直敷设的金属管道及类似金属 物应在顶端和底端与防雷装置连接,并应在高度250m以上区域 每间隔不超过20m与防雷装置连接一处,在高度100m~250m 区域内每间隔不超过50m连接一处,高度0~100m区域内在 100m附近楼层与防雷装置连接。 4在高度250m及以上区域应每层连成闭合环路,闭合环 路应与本楼层结构钢筋和所有专用引下线连接;高度250m以下 区域应按本规范第7.1.2条第4款的规定执行。

    5应将高度30m及以上外墙上的栏杆、门窗等较大金属物 直接或通过预埋件与防雷装置相连,高度30m及以上水平突出 的墙体应设置接闪器并与防雷装置相连, 7.1.5各类防雷建筑物除应符合本规范第7.1.2条~第7.1.4 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建筑物的地下一层或地面层处,下列物体应与防雷装 置做防雷等电位连接: 1)建筑物结构钢筋及金属构件; 2)进出建筑物处的金属管道和线路。 2当建筑物的电气与智能化系统需要做防雷击电磁脉冲时, 应在设计时将建筑物的金属支撑物、金属框架或结构钢筋等自然 构件、金属管道、配电的保护接地系统等与防雷装置组成一个接 地系统。 7.1.6进出防雷建筑物的线路应采取防雷电波侵入措施。进出 防雷建筑物的低压电气系统和智能化系统应装设电涌保护器,并 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闪电直接闪击引入防雷建筑物的架空或室外明敷设的 线路上时,应选择I级试验的电涌保护器; 2电涌保护器严禁并联后作为大通流容量的电涌保护器 使用。 7.1.7 防雷建筑物设置的接闪器应符合以下规定: 1当建筑物采用接闪带保护时,接闪带应装设在建筑物易 受雷击的屋角、屋脊、女儿墙及屋檐等部位 2当接闪带采用热镀锌圆钢或扁钢制成时,其截面面积不 应小于50mm。 3当接闪杆采用热镀锌圆钢或钢管制成时,热镀锌圆钢的 直径不应小于20mm,热镀锌钢管的直径不应小于40mm。 4当采用金属屋面作为接闪器时,金属板应无绝缘层覆盖 5当双层彩钢板屋面作为接闪器时,其夹层中的保温材料 必须为不燃或难燃材料。

    防雷建筑物的低压电气系统和智能化系统应装设电涌保护器

    6易燃材料构成的屋顶上不得直接安装接闪器。可燃材料 构成的屋顶上安装接闪器时,接闪器的支撑架应采用隔热层与可 燃材料之间隔离。 7接闪杆、接闪线或接闪网的支柱、接闪带、接闪网上, 严禁悬挂电源线、通信线、广播线、电视接收天线等

    7.1.8防雷建筑物的防雷引下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且不应少于2根。专用引下线或专设引下线应沿建筑物外轮廓均 匀设置。 2建筑物应利用其结构钢筋或钢结构柱作为专用引下线, 当无结构钢筋或钢结构柱可利用时,应设置专设引下线。 3单根钢筋或圆钢作专用引下线或专设引下线时,其直径 不应小于10mm。 4专用引下线和专设引下线上端应与接闪器可靠连接,下 瑞应与防雷接地装置可靠连接。 5建筑物外的引下线敷设在人员可停留或经过的区域时, 应采用下列一种或两种方法,防止跨步电压、接触电压和旁侧闪 络电压对人员造成伤害: 1)外露引下线在高2.7m以下部分应穿能耐受100kV冲 击电压(1.2/50us波形)的绝缘保护管; 2)应设立阻止人员进入的带警示牌的护栏,护栏与引下 线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m。 7.1.9防雷建筑物防雷的接地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利用敷设在混凝土中的单根钢筋或圆钢作为防雷接地 装置时,钢筋或圆钢的直径不应小于10mm; 2当基础材料及周围土壤达到泄放雷电流要求时,应利用 基础内钢筋网作为防雷接地装置

    7.2.8接地装置应符合下列规

    1当利用混凝土中的单根钢筋或圆钢作为接地装置时,销 或圆钢的直径不应小于10mm; 2总接地端子连接接地极或接地网的接地导体,不应少子

    2根且分别连接在接地极或接地网的不同点上; 3不得利用输送可燃液体、可燃气体或爆炸性气体的金属 管道作为电气设备的保护接地导体(PE)和接地极; 4接地装置采用不同材料时,应考虑电化学腐蚀的影响; 5铝导体不应作为埋设于土壤中的接地极、接地导体和连 接导体。

    管道作为电气设备的保护接地导体(PE)和接地极; 4接地装置采用不同材料时,应考虑电化学腐蚀的影响; 5铝导体不应作为埋设于土壤中的接地极、接地导体和连 接导体。 7.2.9保护导体应符合下列规定: 1除测试以外,保护接地导体(PE)、接地导体和保护联结 导体应确保自身可靠连接; 2民用建筑中电气设备的外界可导电部分不得用作保护接 地导体(PE);除国家现行产品标准充许外,电气设备的外露可 导电部分不得用作保护接地导体(PE)。 7.2.10单独敷设的保护接地导体(PE)最小截面面积应符合下 列规定: 1在有机械损伤防护时,铜导体不应小于2.5mm; 2无机械损伤防护时,铜导体不应小于4mm,铝导体不 应小于16mm。 7.2.11变电所接地装置的接触电压和跨步电压不应超过允 许值。 7.2.12各种输送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金属工艺设备、容器和 管道,以及安装在易燃、易爆环境的风管必须设置静电防护 措施。

    7.2.9保护导体应符合下列规

    7.2.9保护导体应符合下列规定:

    .2.12各种输送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金属工艺设备、容器 管道,以及安装在易燃、易爆环境的风管必须设置静电防 昔施。

    7.3.1建筑物内的接地导体、总接地端子和下列可导电部分应 实施保护等电位联结: 1进出建筑物外墙处的金属管线; 2 便于利用的钢结构中的钢构件及钢筋混凝土结构中的 钢筋。 7.3.2 接到总接地端子的保护联结导体的截面面积,其最小值

    应符合表7.3.2的规定;由等电位箱接至电气装置单独敷设的保 护联结导体最小截面面积应符合本规范第7.2.10条的规定。

    3.2保护联结导体截面面积的最小

    7.3.3辅助等电位的联结导体应与区域内的下列可导电部分相 连接: 1人员能同时触及的固定电气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和外 界可导电部分; 2保护接地导体; 3安装非安全特低电压供电的电动阀门的金属管道。

    8.1.1对预充氮气的气体绝缘组合电气设备(GIS)箱体,其 组件安装前应经过排氮处理,并应对箱体内充干燥空气至氧气含 量达到18%以上时,安装人员方可进入GIS箱体内部进行检查 或安装。 8.1.2六氟化硫断路器或GIS投运前应进行检查,并应符合下 列规定: 1断路器、隔离开关、接地开关及其操动机构的联动应正 常,分、合闸指示应正确,辅助开关动作应准确; 2密度继电器的报警、闭锁值应正确,电气回路传动应 准确; 3六氟化硫气体压力、泄漏率和含水量应符合使用说明书 的要求。 8.1.3真空断路器和高压开关柜投运前应进行检查,并应符合 下列规定: 1真空断路器与操动机构联动应正常,分、合闸指示应正 确,辅助开关动作应准确; 2高压开关柜应具备防止电气误操作的防护功能。

    8.2变压器、互感器安装

    8.2.1充十燥气体运输的变压器油箱内的气体压力应保持在 0.01MPa~0.03MPa;干燥气体露点必须低于一40℃;每台变压 器必须配有可以随时补气的纯净、干燥气体瓶,始终保持变压器 内为正压力,并设有压力表进行监视。

    8.2.2充氮的变压器需吊罩检查时,器身必须在空气中暴露

    8.2.2充氮的变压器需吊罩检查时,器身必须在空气中暴露

    15min 以上,待氮气充分扩散后进行

    8.2.3油浸变压器在装卸和运输过程中,不应有严重冲击 动,当出现异常情况时,应进行现场器身检查或返厂进行检 处理

    处理。 8.2.4油浸变压器进行器身检查时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1凡雨、雪天,风力达4级以上,相对湿度75%以上的天 气,不得进行器身检查; 2在没有排氮前,任何人员不得进入油箱;当油箱内的含 氧量达到18%以上时,人员方可进入; 3在内检过程中,必须向箱体内持续补充露点低于一40℃的十 燥空气,应保持含氧量不低于18%,相对湿度不大于20%。 8.2.5绝缘油必须试验合格后,方可注入变压器内。不同牌号 的绝缘油或同牌号的新油与运行过的油混合使用前,必须做混油 试验

    8.2.4油浸变压器进行器身检查时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1事故排油设施应完好,消防设施应齐全; 2铁芯和夹件的接地引出套管、套管的末屏接地、套管顶 部结构的接触及密封应完好。 8.2.7中性点接地的变压器,在进行冲击合闸前,中性点必须 接地并应检查合格。 8.2.8互感器的接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结构的接触及密封应完好。 2.7中性点接地的变压器,在进行冲击合闸前,中性点必须 地并应检查合格。

    8.2.8互感器的接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分级绝缘的电压互感器,其一次绕组的接地引出端子应 接地可靠;电容式电压互感器的接地应合格; 2互感器的外壳应接地可靠; 3电流互感器的备用二次绕组端子应先短路后接地; 4倒装式电流互感器二次绕组的金属导管应接地可靠

    .3.1柴油发电机馈电线路连接后,相序应与原供电系统的相

    8.3.2当柴油发电机组为消防负荷和非消防负荷同时供

    8.3.2当柴油发电机组为消防负荷和非消防负荷同时供

    自柔油友电机组, 应验证消防负荷设有专用的回路,当火灾条件时应具备能自动切 除该发电机组所带的非消防负荷的功能

    3.3 EPS/UPS 应进行下列技术参数检查:

    1初装容量; 2输入回路断路器的过载和短路电流整定值; 3蓄电池备用时间及应急电源装置的充许过载能力; 4对控制回路进行动作试验,检验EPS/UPS的电源切换 时间; 5投运前,应核对EPS/UPS各输出回路的负荷量,且不 应超过EPS/UPS的额定最大输出容量。

    8.4配电箱(柜)安装

    8.4.2变电所低压配电柜的保护接地导体与接地干线应采用螺 栓连接,防松零件应齐全。 8.4.3配电箱(柜)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室外落地式配电箱(柜)应安装在高出地坪不小于 200mm的底座上,底座周围应采取封闭措施; 2配电箱(柜)不应设置在水管接头的下方。 8.4.4当配电箱(柜)内设有中性导体(N)和保护接地导体 (PE)母排或端子板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N母排或N端子板必须与金属电器安装板做绝缘隔离 PE母排或PE端子板必须与金属电器安装板做电气连接: 2PE线必须通过PE母排或PE端子板连接; 3不同回路的N线或PE线不应连接在母排同一孔上或端 子上。 8.4.5电气设备安装应牢固可靠,且锁紧零件齐全。落地安装

    的电气设备应安装在基础上或支座上。

    .5.1用电设备安装在室外或潮湿场所时,其接线口或接线

    8.5.1用电设备安装在室外或潮湿场所时,其接线口或接线盒 应采取防水防潮措施。

    5.2电动机接线应符合下列规

    1电动机接线盒内各线缆之间均应有电气间隙,并采取绝 缘防护措施; 2电动机电源线与接线端子紧固时不应损伤电动机引出线 套管。

    8.5.3灯具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灯其的回定应牛回可靠,在砌体和混王结构工产禁使 用木楔、尼龙塞和塑料塞固定; 2I类灯具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必须与保护接地导体可靠连 接,连接处应设置接地标识; 3接线盒引至嵌入式灯具或槽灯的电线应采用金属柔性导 管保护,不得裸露;柔性导管与灯具壳体应采用专用接头连接; 4从接线盒引至灯具的电线截面面积应与灯具要求相匹配 且不应小于1mm; 5埋地灯具、水下灯具及室外灯具的接线盒,其防护等级 应与灯具的防护等级相同,且盒内导线接头应做防水绝缘处理; 6安装在人员密集场所的灯具玻璃罩,应有防止其向下溅 落的措施; 7在人行道等人员来往密集场所安装的落地式景观照明灯, 当采用表面温度大于60℃的灯具且无围栏防护时,灯具距地面 高度应大于2.5m,灯具的金属构架及金属保护管应分别与保护 导体采用焊接或螺栓连接,连接处应设置接地标识; 8灯具表面及其附件的高温部位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 热、散热防火保护措施。

    1标志灯管线的连接处应密封; 2标志灯表面应与地面平顺,且不应高于地面3mm。 8.5.51 电源插座及开关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源插座接线应正确; 2同一场所的三相电源插座,其接线的相序应一致; 3保护接地导体(PE)在电源插座之间不应串联连接; 4相线与中性导体(N)不得利用电源插座本体的接线端 子转接供电; 5暗装的电源插座面板或开关面板应紧贴墙面或装饰面, 导线不得裸露在装饰层内

    8.6.1智能化设备的安装应牢固、可靠,安装件必须能承受设 备的重量及使用、维修时附加的外力。吊装或壁装设备应采取防 坠落措施。 8.6.2在搬动、架设显示屏单元过程中应断开电源和信号连接 线缆,严禁带电操作。 8.6.3大型扬声器系统应单独固定,并应避免扬声器系统工作

    8.6.1智能化设备的安装应牢固、可靠,安装件必须能承受设 备的重量及使用、维修时附加的外力。吊装或壁装设备应采取防 坠落措施。

    8.7.1电缆桥架本体之间的连接应牢固可靠,金属电缆桥架与 呆护导体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缆桥架全长不大于30m时,不应少于2处与保护导体 可靠连接;全长大于30m时,每隔20m~30m应增加一个连接 点,起始端和终点端均应可靠接地; 2非镀锌电缆桥架本体之间连接板的两端应跨接保护联结 导体,保护联结导体的截面面积应符合设计要求;

    3镀锌电缆桥架本体之间不跨接保护联结导体时,连接板 每端不应少于2个有防松螺帽或防松垫圈的连接固定螺栓, 8.7.2室外的电缆桥架进入室内或配电箱(柜)时应有防雨水 进入的措施,电缆槽盒底部应有泄水孔。 8.7.3母线槽的金属外壳等外露可导电部分应与保护导体可靠 连接灌注桩标准规范范本,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段母线槽的金属外壳间应连接可靠,母线槽全长应有 不少于2处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 2母线槽的金属外壳末端应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 3连接导体的材质、截面面积应符合设计要求。 8.7.4当母线与母线、母线与电器或设备接线端子采用多个螺 栓搭接时,各螺栓的受力应均匀,不应使电器或设备的接线端子 受额外的应力。

    8.7.5导管敷设应符合下列规

    1暗敷于建筑物、构筑物内的导管,不应在截面长边小于 500mm的承重墙体内剔槽理设。 2钢导管不得采用对口熔焊连接;镀锌钢导管或壁厚小于 或等于2mm的钢导管,不得采用套管熔焊连接。 3敷设于室外的导管管口不应敲口垂直向上,导管管口应 在盒、箱内或导管端部设置防水弯。 4严禁将柔性导管直埋于墙体内或楼(地)面内。 8.7.6电缆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并联使用的电力电缆,敷设前应确保其型号、规格、长 度相同; 2电缆在电气竖井内垂直敷设及电缆在大于45°倾斜的支 架上或电缆桥架内敷设时,应在每个支架上固定; 3电缆出入电缆桥架及配电箱(柜)应固定可靠,其出入 口应采取防止电缆损伤的措施; 4电缆头应可靠固定,不应使电器元器件或设备端子承受 额外应力;

    5耐火电缆连接附件的耐火性能不应低于耐火电缆本体的 耐火性能。 8.7.7交流单芯电缆或分相后的每相电缆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应单独穿钢导管、钢筋混凝土楼板或墙体; 2不应单独进出导磁材料制成的配电箱(柜)、电缆桥 架等; 3不应单独用铁磁夹具与金属支架固定。 8.7.8电线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同一交流回路的电线应敷设于同一金属电缆槽盒或金属 导管内; 2电线在电缆槽盒内应按回路分段绑扎,电线出入电缆槽 盒及配电箱(柜)应采取防止电线损伤的措施; 3塑料护套线严禁直接敷设在建筑物顶棚内、墙体内、抹 灰层内、保温层内、装饰面内或可燃物表面。 8.7.9导线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导线的接头不应裸露,不同电压等级的导线接头应分别 经绝缘处理后设置在各自的专用接线盒(箱)或器具内; 2截面面积6mm及以下铜芯导线间的连接应采用导线连 接器或缠绕糖锡连接; 3截面面积大于2.5mm的多股铜芯导线与设备、器具、 母排的连接,除设备、器具自带插接式端子外,应加装接线 端子; 4导线接线端子与电气器具连接不得采取降容连接。 8.7.10电线或电缆敷设应有标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压线路应设有明显的警示标识; 2电缆首端、末端、检修孔和分支处应设置永久性标识, 直埋电缆应设置标示桩; 3电力线缆接线端在配电箱(柜)内,应按回路用途做好 标识。

    于0.1m。 8.8.3防雷引下线、接地干线、接地装置的连接应符合下列 规定: 1专设引下线之间应采用焊接或螺栓连接,专设引下线与 接地装置应采用焊接或螺栓连接; 2接地装置引出的接地线与接地装置应采用焊接连接,接 地装置引出的接地线与接地十线、接地十线与接地十线应采用焊 接或螺栓连接; 3当连接点埋设于地下、墙体内或楼板内时不应采用螺栓 连接。 8.8.4接地干线穿过墙体、基础、楼板等处时应采用金属导管 保护。 8.8.5接地体(线)采用搭接焊时,其搭接长度必须符合下列 规定: 1 扁钢不应小于其宽度的2倍,且应至少三面施焊; 2 圆钢不应小于其直径的6倍,且应两面施焊: 3圆钢与扁钢连接时,其长度不应小于圆钢直径的6倍 且应两面施焊; 4扁钢与钢管应紧贴3/4钢管表面上下两侧施焊,扁钢与 角钢应紧贴角钢外侧两面施焊。 8.8.6电气设备或电气线路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与保护导体直 接连接,不应串联连接。

    8.8.3防雷引下线、接地干线、接地装置的连接应符合下列

    8.8.7金属电缆支架与保护导体应可靠连接

    8.8.8严禁利用金属软管、管道保温层的金属外皮

    无缝钢管标准线电缆金属护层作为保护导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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