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生产二类障碍认定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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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鲁能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电力生产二类障碍认定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1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对电力生产过程中出现的不安全事件,虽未构成事故或一类障碍,但已对安全生产构成了威胁,应认定为二类障碍。为统一对二类障碍的认定标准,制定本细则。
第2 本细则适用于山东鲁能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鲁能发展公司)系统直属、全资、控股或代管的各电力企业(包括上述企业领导的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多种经营企业)。
第3 构不成二类障碍的其它不安全事件列为异常或未遂,异常和未遂认定细则由各电力企业自行制定。
第二章 二类障碍的认定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虽未构成事故或一类障碍,应认定为二类障碍。
第4 发电设备被迫停止运行或停止备用:
(一)发电厂公用系统被迫停止运行或备用,时间超过24小时。
(二)发电主要辅助设备异常停运或被迫停止备用,时间超过8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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