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50378-2019〗绿色建筑评价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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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巡检对象应包括管廊本体、附属设施、入廊管线及综合 管廊内外环境等; 2巡检人员应携带专业巡检设备,并采取防护措施; 3 巡检范围应覆盖安全保护范围和安全控制区: 4巡检方式应采用人工、信息化技术或两者相结合的方式; 5遇紧急情况,应按国家相关规定采取应急措施。 3.1.6日常监测对象应包含管廊本体、附属设施、廊内环境及 入廊管线。 3.1.7应对出入管廊的人员、设备、工具、材料及携带物品进 仁然按和必

    3.1.8巡检、检测、维护、施工等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综合管廊内动火、用电、临时拆卸设 料涂料标准规范范本,应办理相关手续; 2应在允许的时间、范围内作业; 3作业中打开的管线分支口应及时封堵; 4作业现场应及时清理干净:

    作业完毕后应及时进行验收; 6未经允许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及危险化学品入廊

    3.2.1综合管廊的维护管理应包括设施维护、检测、大中修及 更新改造、备品备件管理等。 3.2.2设施维护应编制维护计划,并应对维护工作的发起时间 发起原因、作业过程、质量验收等进行全过程的跟踪管理 3.2.3设施维护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设施主要性能的定期测试或试验: 2 周期性的润滑、防腐、紧固、疏通和耗材更换等保养 工作; 3 设施缺陷的维修,不达标设备及其元器件的修理或更换 4 内外环境及设施设备的清洁、清理、除尘等保洁工作。 3.2.4 管廊本体、附属设施及人廊管线应按本标准的规定定期 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应及时处理。 3.2.5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及时进行检测: 1 达到设施设计使用年限; 2经多次小规模维修,同一病害或故障反复出现,且影响 范围或程度逐步增大; 3因自然灾害、环境影响或管线事故、设备事故等,造成 设施较大程度损害:

    1达到设施设计使用年限; 2经多次小规模维修,同一病害或故障反复出现,且影响 范围或程度逐步增大; 3因自然灾害、环境影响或管线事故、设备事故等,造成 设施较大程度损害; 4其他需要进行及时检测的情况。 3.2.6当发生下列情形时,应进行大中修及更新改造: 1 管廊本体存在重大病害,经检测或鉴定,建议进行大 中修; 2附属设施及入廊管线设施存在重大病害或系统性故障, 经检测或鉴定,确定其运行质量或功能不能满足设计标准或安全 运行要求,应实施更新; 3附属设施及入廊管线设施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或使用寿命:

    经评估后不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4综合管廊附属设施及入廊管线设施因技术升级等原因 需改变、增加原有功能或提升主要性能; 5其他应进行大中修及更新改造的情况。 3.2.7大中修及更新改造应按工程项目组织实施,包括计划决 策、勘察设计、组织施工、验收等工作内容。 3.2.8综合管廊维护过程中,应对维护所需备品备件的存储 维护和使用进行管理、并应建立管理台账

    3.3.1综合管廊安全管理应包括出入安全、作业安全、信息安 全、环境安全、安全保护、应急管理等。 3.3.2从事综合管廊本体、附属设施及人廊管线运行维护的单 位应建立安全管理体系。

    1未经允许不得进入; 2 严禁单独一人进人综合管廊; 3 应经过人廊安全培训: 4 应先检测,再通风,确认环境参数符合安全要求后方可 进入; 5 人廊人员应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具、检测仪器和应急装备; 6 严禁在综合管廊内吸烟, 3.3.4 作业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管廊内部应具备作业所需的通风、照明等条件,并应持 续保持作业环境安全; 2作业现场应有专人监护,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并应保 持与监控中心的联络畅通:

    1管廊内部应具备作业所需的通风、照明等条件,并应持 续保持作业环境安全; 2作业现场应有专人监护,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并应保 持与监控中心的联络畅通;

    3特种作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安全管理的人员、设备、仪器及操作程序等应符合相应的防爆安

    全规定。3.3.6信息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1涉密图纸、资料、文件、数据等,应按国家保密工作相关规定进行管理;2信息系统及其设备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GB/T22239的有关规定;3信息系统及其设备应具备防病毒和防网络入侵措施,其内容及要求应符合表3.3.6的规定;信息系统中涉及的安全路由器、防火墙等应通过国家信息安全测评认证机构的认证;4人廊管线信息安全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综合地下管线信息系统技术规范》CJJ/T269的有关规定。表3.3.6信息系统及其设备防病毒和防网络入侵措施内容及要求内容要求定期对计算机网络进行安全检查,并对检查结果分析、统计制定网络安全管理预案和病毒入侵处理预案并及时完善安全策略定期修改用户账号、密码、服务端口等默认设置软件升级或更新时,相应调整系统安全策略安装经国家认可的病毒防治软件并及时进行升级病毒防范有齐全的控制移动介质、网络接口等病毒侵入途径的制度措施软件或来自移动存储设备传输的数据使用前均应进行病毒的检测用户权限应实行分级管理3.3.7应根据综合管廊所属区域、结构形式、入廊管线情况、内外部工程建设影响等,对可能影响综合管廊运行安全的危险源进行辨识和风险评估工作。3.3.8运营管理单位与入廊管线单位应根据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制定专项应急预案。3.3.9综合管廊应急管理宜建立基于信息技术和人工智能的预警、响应、预案管理等智能化应急管理系统。7

    3.3.10应定期组织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演练,每年不应少于1 次;应定期开展应急预案的评估和修订,宜每年修订1次,并应 根据管线入廊情况和周边环境变化等及时进行修订、完善。

    3.3.10应定期组织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演练,每年不应少

    3.3.11综合管廊应急管理应建立完善的应急保障机制,应急保

    3.3.11综合管廊应急管理应建立完善的应急保障机制,应急保 障应包括通信与信息保障、应急队伍保障、物资装备保障、资金 保障及其他各项保障

    3.3.12综合管廊运行维护及安全管理过程中遇到火灾、地

    郎内天然气泄漏、廊内热力管道泄漏等紧急情况时,应立即启动 应急响应程序,及时处置;应急处置结束后,应按应急预案要求 进行秩序恢复、损害评估。

    3.4.1综合管廊运行维护及安全管理应采用信息化管理手段, 并应建立相应的信自管理系统

    3.4.2运营管理单位和入廊管线单位应能共享安全运行、应急

    3.4.3综合管廊信息管理宜对运行维护及安全管理的全过 息进行采集、整理、统计、分析和应用

    管廊本体及附属设施设备台账; 2 管廊本体、附属设施和人廊管线的工资料: 3 运行维护及安全管理数据、记录、应急处置及分析报告; 4 定期检测与监测、特殊检测与监测等报告; 5 其他有关入廊管线入廊要求的规划、设计资料等。 3.4.7人廊管线的技术档案应在管线敷设、迁移、变更、废弃 完成后3个月内,向运营管理单位归档

    .4.8电子技术档案管理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设电子文件

    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CJJ/T117和《建设电子档案元数据标 准》CJJ/T187的有关规定。 3.4.9综合管廊数据应包含地理信息数据、管线数据、运行数 据、维护数据等信息。 3.4.10综合管廊宜建立运行数据库,运行数据库应具备扩展和 异构数据兼容功能。运行数据库内容应完整、准确、规范,并应 建立统一的命名规则、分类编码和标识编码体系。 3.4.11综合管廊数据管理应建立有效的数据备份和恢复机制 3.4.12视频监控数据存储时间不宜少于30d,其他数据应长期 保存并备份

    4.1.1管廊本体运行维护及安全管理对象应包括综合管廊的主

    4.1.1管廊本体运行维护及安全管理对象应包括综合管廊的主 本结构及人员出入口、吊装口、逃生口、通风口、管线分支口、 支吊架、防排水设施、检修通道及风道等构筑物。

    体结构及人员出入口、吊装口、逃生口、通风口、管线分支口、 支吊架、防排水设施、检修通道及风道等构筑物。 4.1.2管廊本体运行维护及安全管理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对管廊 本体的巡检、检测与监测、管廊本体维护等。

    4.1.2管廊本体运行维护及安全管理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对管廊

    4.2.1管廊本体主体结构安全保护范围外边线距主体结构外边 线不宜小于31m。

    4.2.2安全保护范围内不应从事下列影响综合管廊安全运行的

    4.2.3综合管廊应设置安全控制区,安全控制区外边

    结构外边线不宜小于15m,采用盾构法施工的综合管廊安全控制 区外边线距主体结构外边线不宜小于50m。安全控制区范围内拟 从事的工程勘察、设计及施工对主体结构的影响应满足综合管廊 结构安全控制指标的要求。

    工、地下挖掘、顶进及灌浆作业等可能影响综合管廊安全运行的 限制行为,应进行事前安全评估,对涉及的管廊本体及可能影响 的管线应进行监测,并采取安全保护控制措施。

    4.2.5当综合管廊穿越水体时,船舶的抛锚、拖锚作业净距控 生篮珊估应工100 平进得河道涛淤治作业时缩合篮廊

    4.2.5当综合管廊穿越水体时,船舶的抛锚、拖锚作业净距控

    .2.5当综合管廊穿越水体时,船舶的抛锚、拖锚作业净距控 制管理值应大于100m;当进行河道清淤疏浚作业时,综合管廊 结构上方覆土不应小于设计厚度

    4.3.1管廊本体巡检的项且和内容应符合表4.3.1的

    4.3.1管廊本体巡检的项且和内容应符合表4.3.1的规定

    表4.3.1管廊本体巡检项目和内容

    4.3.2管廊本体巡检应结合运行情况、外部环境等因

    4.3.2管廊本体巡检应结合运行情况、外部环境等因素合理确

    4.3.2管廊本体巡检应结合运行情况、外部环境等因素合理确 定巡检方案,综合管廊内部主体结构巡检频次每周不应少于 次,综合管廊外各类口部巡检频次每天不宜少于1次,安全控制

    区巡检频次每天不宜少于1次。在极端异常气候、周边环境复 杂、灾害预警等特殊情况下,应增加巡检频次。

    4.3.3管廊本体巡检记录应包含巡检时间、巡检范

    人员和巡检中发现的病害类型、病害程度、病害位置等 内容。

    4.4.1管廊本体检测计划应根据建成年限、运行情况、已 测与监测数据、已有技术评定、周边环境等制定。

    4.4.2管廊本体检测应定期进行,并应行

    4.4.3管廊本体定期检测主要内容和周期应符合表4.4.3的规 定,并应包括下列内容: 1对照技术档案资料现场校核管廊本体的基本数据: 2记录病害、损坏状况,实地判断病害、损坏原因,确定 维修范围和方案; 3对难以判断的病害和损坏部位提出进一步检测建议; 4对病害或损坏严重的综合管廊提出维护建议; 5根据技术状况确定下次检测时间; 6出具检测报告,包括电子文档和书面报告。

    表4.4.3管廊本体定期检测主要内容和周期

    续表 4. 4. 3

    4.4.4当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及时对相关内容进行检测:

    4.4.4发生以下情形之 文拍天智升购 1经多次小规模维修,结构劣损或渗漏水等情况反复出现: 且影响范围或影响程度逐步增大; 2遭受地震、火灾、爆炸等灾害或事故后; 3受周边环境影响,结构变形监测超出预警值或显示位移 速率异常增加; 4巡检中发现需要进行检测的项目或内容; 5结构改造、用途改变等需要进行检测的其他情况。 4.4.5当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对管廊木体主体结构相关区域 或局部进行特殊监测: 1地质条件复杂,人工地基与天然地基接壤处或不同结构 分界处,结构可能变形; 2水文地质发生较大变化,可能影响结构安全稳定; 3 裂缝、渗漏水等病害情况异常或变化速率较大; 4 安全保护范围和安全控制区内存在影响结构安全的因素。 4.4.6管廊本体的特殊监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根据综合管廊地质条件、施工工艺、结构形式、外部 作业影响特征或安全评估成果等因素制定监测方案; 2应以结构变形监测为主,垂直位移监测应反映结构不均 习沉降; 3结构变形监测精度等级不宜低于三等,干线、支线综合 管廊变形监测精度等级宜采用二等;

    置或监测断面上,矩形或圆形断面结构变形监测测点布设应符合 表4. 4.7的规定

    表4.4.7矩形或圆形断面结构变形监测测点布设

    4.4.8综合管廊结构变形检测与监测报警值应符合表4.4.8的 规定。

    4.4.8综合管廊结构变形检测与监测报警值应符合表4.4.

    4.4.9综合管廊结构变形监测时间和周期应根据埋深、结构形 式、施工方法、变形特征、变形速率、观测精度和工程地质条件 等因素综合确定;监测期间,可根据变形量的变化情况适当调 整。在综合管廊运营初期,第1年宜每李度监测1次,第2年宜 每半年监测1次,当发现变形显著或变形速率明显增大时,应增 加观测次数或持续观测。 4.4.10因周边施工作业影响对综合管廊进行的结构变形监测 应在施工作业前开始,作业完成并在变形稳定后方可停止。 4.4.11检测或监测过程中,应及时进行数据处理。当数据处理 结果出现下列情形时,必须即刻通知运营管理单位采取相应 措施。 1 变形量达到预警值; 2变形量出现异常变化;

    4.4.12管廊本体检测内容及方法应符合表4.4.12的规定。

    4.4.12管廊本体检测内容及方法应符合表4.4.12的规定

    表4.4.12管廊本体检测内容和方

    4.4.13管廊本体的检测与监测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工程测 量规范》GB50026、《国家一、二等水准测量规范》GB/T12897 及《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8的有关规定

    4.5.1管廊本体维护的内容应包括对管廊本体的维修、保养 保洁等。

    4.5.2管廊本体维护内容与方法应符合表4.5.2的规定

    4.5.2管廊本体维护内容与方法应符合表 4.5.2 的规定。

    表4.5.2管廊本体维护内容与方法内容方法龟裂、起皮、蜂窝修补砂浆抹平麻面缺棱掉角、混凝土修补砂浆修补,出现露筋时进行除锈处理剥落后再修补封闭或注浆加固处理,大于0.5mm的裂缝钢筋混凝裂缝经检测后处理土或砌体结构嵌缝法、堵塞法或注浆法,需止水后封闭已渗水的裂缝处理注浆或止水带修复,特殊情况可安装外加变形缝渗漏导流槽堵塞法或注浆法,可采用预制封堵件或快穿线(管)孔渗漏干水泥封堵紧固、补焊、防腐、维修、更换、化学锚支架、桥架栓松动时另行补种明沟、集水坑清理、清淤、疏通集水坑盖板、沟道盖板更换人员出人口、逃生口、吊装口、清洁、维修、更换通风口管线分支口疏通、维修、更换井盖、盖板维修、更换、补装工井结构及井内配件维修、更换装饰层清洁、维修、更换爬梯、栏杆清洁、维修、防腐、更换4.5.3管廊本体其他外露金属构件应及时进行紧固、补焊、防腐及更换等。4.5.4结构地面、墙体、支架等部位应定期进行清洁。4.5.5预埋件和后锚固锚栓出现影响承载力的破坏现象应及时16

    4.5.6集水坑、排水沟应定期清淤;汛期前和汛期后应进行专 项清淤。

    4.5.7管廊本体的钢筋混凝士

    现行标准《涂覆涂料前钢材表面处理表面清洁度的自视评定 第1部分:未涂覆过的钢材表面和全面清除原有涂层后的钢材表 面的锈蚀等级和处理等级》GB/T8923.1、《钢结构工程施工质 量验收标准》GB50205和《混凝土结构耐久性修复与防护技术 规程》JGJ/1T259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结构设计要求。 4.5.8管廊本体渗漏治理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地下工程防 水技术规范》GB50108和《地下工程渗漏治理技术规程》JGJ T212 的右羊机宗

    4.5.8管廊本体渗漏治理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地下工程防

    5.1.1综合管廊附属设施运行维护及安全管理对象应包括消防、 通风、供电、照明、监控与报警、给水排水及标识等系统。 5.1.2综合管廊附属设施维护应按产品说明书、系统维护手册 以及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实施。

    5.1.3综合管廊附属设施检测及维护宜以不同附属设施系统为 单位进行。

    5.1.3综合管廊附属设施检测及维护宜以不同附属设

    5.1.4台风预警、雷电预警、高温预警、强冷气候等极端天气

    和运行环境变化有可能威胁综合管廊安全运行时,应加强供电系 统、排水系统及监控与报警系统的巡检频次。

    5.2.1综合管廊消防系统运行维护及安全管理对象应包括防火 分隔、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灭火系统、排烟系统、消防指示标志 及灭火器材等设施设备。

    5.2.2综合管廊消防系统的巡检、维修、保养等运行维护工作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25201的 有关规定;消防系统的巡检应以对消防设施的巡查为主,巡检每 周不应少于1次,

    5.2.3 综合管廊消防系统的检测每年不应少于 1 次,

    应包括全部系统设备、组件等;检测技术要求和方法应符合 行业标准《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GA503的有关规

    5.2.4综合管廊消防控制室的运行维护应符合现行国家

    除的防火墙、防火门、防火封堵等应及时恢复。

    5.2.6综合管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维护与报废尚应符合

    5.2.9 消防指示标志应完好、清晰,无脱落。

    5.3.1综合管廊通风系统运行维护及安全管理对象应包括通风

    1系统运行状态、故障信号监测及显示应正常; 2各工况运行模式应满足设计和节能运行要求: 3综合管廊内环境温度、湿度、氧气浓度等应满足设备 管线运行安全及人员活动的要求; 4应根据外部环境温度、湿度等因素制定通风系统运行方案: 5与其他附属设施系统联动控制应正常,事故通风应正常 5.3.3通风系统巡检每月不应少于1次,巡检内容应包括系统 主要设备及组件的外观、连接、运转状况及通风换气次数测试

    5.3.4通风系统的维护项目和内容应符合表5. 3. 4 的夫

    表5.3.4通风系统维护项且和内容

    续表 5. 3. 4

    5.3.5事故排烟风机及排烟防火阀等的维护、检测应符合国家 现行标准《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25201和《建筑消防 设施检测技术规程》GA503的有关规定,维护检测后应恢复 正常。

    5.4.1综合管廊内供电系统运行维护及安全管理对象应包括变 电站、低压配电系统、电力电缆线路和防雷与接地系统等。 5.4.2供电系统作业每班不应少于2人,高压作业时应设置监 人

    5.4.3供电系统的日常监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对变压器、高压开关柜、主要低压进线柜等供配电设 备运行状态及负荷情况进行监测; 2应对不间断电源(UPS)、应急电源(EPS)运行状态及 故障信号进行监测: 3可对供电系统漏电、过载等情况进行监测。 5.4.4供电系统的巡检项目和内容应符合表5.4.4 的规定

    2应对不同电源(OPS)、急电源

    表5.4.4供电系统巡检项且和内容

    5.4.5供电系统的检频次应符合表5.4.5的规定,遇负荷较 高、外部环境复杂、极端天气情况时,应增加巡检频次。

    高、外部环境复杂、极端天气情况时,应增加巡检频次

    表5.4.5供电系统巡检频次要求

    5.4.6供电系统应定期维护,其设备设施维护内容及要求应符 合表 5. 4. 6 的规定

    表5.4.6供电系统设备设施维护内容及要求

    5.4.7防雷及接地装置检测及试验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

    物防雷装置检测技术规范》GB/T21431和《电力设备预防性试 验规程》DL/T596的有关规定。 5.4.8变压器、互感器等设备的定期试验应按现行行业标准 《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DL/T596和《输变电设备状态检 修试验规程》DL/T393的规定进行。 5.4.9综合管廊供电系统运行维护及安全管理应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GB26859和《电力 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站电气部分》GB26860的有关 城宝

    标准《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GB26859和《电力 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站电气部分》GB26860的有关 规定。

    5.5.1综合管廊内照明系统运行维护对象应包括正常照明 急照明、线路等。

    5.5.2照明系统的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

    1照明的控制功能应完好,亮灯率不应小于95%; 2照明系统的照度及应急照明电源持续供电时间应符合现 行国家标准《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的有关规 定,并应满足巡检、廊内作业及应急处置的需求: 3应急照明设备应工作正常,备用电池应及时更换: 4照明灯具接地应可靠,接地电阻应符合设计要求 5.5.3照明系统的检每月不应少于1次,巡检内容及要求应 符合表5.5.3的规定

    表5.5.3照明系统巡检内容及要求

    5.5.4照明系统的照度测试每年不应少于1次。应急照明系统

    5.5.4照明系统的照度测试每年不应少于1次。应急照明系统 的功能试验每季度不应少于1次。

    5.6.1综合管廊监控与报警系统的运行维护及安全管理对象应 包括监控中心机房、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安全防范系统、通信 系统、预警与报警系统和统一管理平台等。 5.6.2监控与报警系统的运行功能应满足设计要求,并应符合 下列规定: 1对管廊本体及相关附属设施进行集中监控的功能应正常 2对设备集中安装地点、管廊交叉节点、人员出入口、变 配电间和监控中心等场所进行图像信息的实时采集和存储功能应 正常; 3对入侵、出入口非正常开启、信号中断等情况进行报警 的功能应正常; 4显示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工作状态、运行故障状态等相 关信息的功能应正常; 5接收可燃气体探测报警信号、环境与设备监控报警信号 并显示相关联动信息的功能应正常; 6接收入廊管线可能影响人身安全、结构本体安全、其他 入廊管线安全信息的功能应正常; 7固定语音通信系统、无线通信系统和远程通信系统功能 应正常; 8各子系统之间以及与其他附属设施系统、入廊管线之间 的联动控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综合管廊监控与报警系统 工程技术标准》GB/151274的有关规定,控制功能应止常。 5.6.3统一管理平台运行功能应满足设计要求,并应符合下列 规定:

    5.6.3统一管理平台运行功能应满足设计要求,并应符合下列

    2对相关设备联动执行情况进行准确反馈的功能应正常; 3对运行数据进行统计分析的功能应正常; 4处理报警事件并记录报警处理过程的功能应正常。 5.6.4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环境参数检测内容、报警设定值应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综合管廊监控与报警系统工程技术标 准》GB/T51274和《密闭空间作业职业危害防护规范》GBZ/T 205的规定。主要环境参数报警设定值应符合表5.6.4的规定。

    表5.6.4主要环境参数报警设定值

    监控与报警系统的巡检应符合下

    1应检查传感设备、执行设备、控制设备、显示设备 传输线路及设备等的外观、连接状态、供电状况及相应功 能等; 2应检查软件、数据库的运行状态或运行日志等; 3应检查监控中心室内温湿度、清洁度等环境状况: 4巡检工作应定期进行,传感设备、控制设备、执行设备 检查每月不应少于1次,系统联动检查每季度不应少于1次; 5巡检内容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 5.6.6监控与报警系统的检测方法与要求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工程技术规范》JGJ/T334的有关规定。 5.6.7监控与报警系统的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5.6.7监控与报警系统的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应定期进行设备及敏感元件清洁、除尘: 应定期进行传感设备的连接紧固、位置校正、检定; 应及时维修和更换损坏的设备和元器件: 应及时对耗材进行更换、补充; 应定期进行相关设备的机械润滑及防腐处理; 应定期进行软件升级、数据备份等操作; 主要维护内容应符合本标准附录B的规定 综合管廊监控与报警系统的运行维护尚应符合现行国

    标准《城镇综合管廊监控与报警系统工程技术标准》GB/1 51274的规定。

    5. 7 给水排水系统

    5.7.1综合管廊内给水排水系统运行维护及安全管理

    括给水排水管道及其附属阀件、水泵和仪表等。

    5.7.2排水系统的日常运行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综合管廊内集水坑中水泵的启停水位、报警水位的监测 功能应正常; 2综合管廊内水泵手动或自动状态监视、启停控制、运行 状态显示、故障报警等功能应正常。 5.7.3给水排水系统巡检每月不应少于1次,汛期、供热期应 增加巡检频次。 5.7.4给水排水系统巡检内容及要求应符合表5.7.4的规定

    5.7.4给水排水系统巡检内容及要求应符合表5.7.4

    表 5.7.4给水排水系统巡检内容及要求

    续表 5. 7. 4

    5.7.5给水排水系统维护内容及要求应符合表5.7.5的规定

    表5.7.5给水排水系统维护内容及要

    续表 5. 7. 5

    5.8.1综合管廊标识系统运行维护及安全管理对象应包括综合 管廊介绍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永久性标牌、管线标识、设备铭 牌、警示警告标识、里程标识、方向标识、节点标识和其他 标识。

    不锈钢板标准5.8.2综合管廊运行过程中对标识

    合原标识系统设计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 规范》GB 50838 的规定。

    5.8.4标识系统巡检每月不应少于1次,巡检内容应包括

    位置准确情况、表面清洁情况、安装宰固情况、安装端正情况 损坏或灭失情况等

    管件标准5.8.5标积系统应的发现标识损环、次关等情况应及 恢复处理;需增加标识的应及时设置。

    对标识进行维护时应保证标识运行功能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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