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凝土用水标准》JGJ63-200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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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1.1混凝土拌合用水水质要求应符合表3.1.1的

    3.1.1混凝土拌合用水水质要求应符合表3.1.1的规定。对于 设计使用年限为100年的结构混凝土,氯离子含量不得超过 500mg/L;对使用钢丝或经热处理钢筋的预应力混凝土,氯离子 含量不得超过350mg/L。

    精装修标准规范范本表3.1.1混凝土拌合用水水质要

    主:碱含量按Na20十0.658K20计算值来表示。采用非碱活性骨料时,可不检 碱含量,

    3.1.2地表水、地下水、再生水的放射性应符合现行国家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规定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规定 3.1.3被检验水样应与饮用水样进行水泥凝结时间对比试验。 对比试验的水泥初凝时间差及终凝时间差均不应大于30min;同 时,初凝和终凝时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硅酸盐水泥、普通硅 酸盐水泥》GB 175的规定。

    对比试验的水泥初凝时间差及终凝时间差均不应大于30m 时,初凝和终凝时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硅酸盐水泥、 酸盐水泥》GB175的规定,

    3.1.4被检验水样应与饮用水样进行水泥胶砂强度对比试

    被检验水样配制的水泥胶砂3d和28d强度不应低于饮用木 的水泥胶砂3d和28d强度的90%。

    3.1.8在无法获得水源的情况下,海水可用于素混凝土,但不 宜用于装饰混凝土。

    3.1.8在无法获得水源的情况下,海水可用于素混凝土

    混凝土养护用水可不检验不溶物和可溶物,其他检验项 合本标准3.1.1条和3.1.2条的规定。 混凝土养护用水可不检验水泥凝结时间和水泥胶砂强度

    3.2.1混凝土养护用水可不检验不溶物和可溶物,

    4.0.1pH值的检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质pH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GB/T6920的要求,并宜在现场测定。 4.0.2不溶物的检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质悬浮物的测 定重量法》GB/T11901的要求。 4.0.3可溶物的检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标准检 验法》GB5750中溶解性总固体检验法的要求。 4.0.4氯化物的检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质氯化物的测 定硝酸银滴定法》GB/T11896的要求。 4.0.5硫酸盐的检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质硫酸盐的测 定重量法》GB/T11899的要求。 4.0.6碱含量的检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泥化学分析方法》 GB/T176中关于氧化钟、氧化钠测定的火焰光度计法的要求。 4.0.7水泥凝结时间试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泥标准稠度 用水量、凝结时间、安定性检验方法》GB/T1346的要求。试 验应采用42.5级硅酸盐水泥,也可采用42.5级普通硅酸盐水 泥:出现争议时,应以42.5级硅酸盐水泥为准。 4.0.8水泥胶砂强度试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泥胶砂强度 检验方法(ISO法)》GB/T17671的要求。试验应采用42.5级 硅酸盐水泥,也可采用42.5级普通硅酸盐水泥;出现争议时, 应以42.5级硅酸盐水泥为。

    5.1.1水质检验水样不应少于5L;用于测定水泥凝结时间和胶 砂强度的水样不应少于3L。 5.1.2采集水样的容器应无污染;容器应用待采集水样冲洗三 次再灌装,并应密封待用。 5.1.3地表水宜在水域中心部位、距水面100mm以下采集 并应记载季节、气候、雨量和周边环境的情况。 5.1.4地下水应在放水冲洗管道后接取,或直接用容器采集 不得将地下水积存于地表后再从中采集。

    5.1.6混凝土企业设备洗刷水应沉淀后,在池中距水面100mm

    5.1.6混凝土企业设备洗刷水应沉淀后,在池中距水面100mm 以下采集。

    2.1水样检验期限应符合下列

    5.2.1水样检验期限应符合下列要求: 1水质全部项目检验宜在取样后7d内完成; 2放射性检验、水泥凝结时间检验和水泥胶砂强度成型宜 在取样后10d内完成。 5.2.2地表水、地下水和再生水的放射性应在使用前检验;当 有可靠资料证明无放射性污染时,可不检验。 5.2.3地表水、地下水、再生水和混凝土企业设备洗刷水在使 用前应进行检验;在使用期间,检验频率宜符合下列要求: 1地表水每6个月检验一次 2地下水每年检验一次; 3再生水每3个月检验一次;在质量稳定一年后,可每6

    个月检验一次; 4混凝土企业设备洗刷水每3个月检验一次;在质量稳定 一年后,可一年检验一次: 5当发现水受到污染和对混凝土性能有影响时,应立即检 验。

    6.0.1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要 求的饮用水,可不经检验作为混凝土用水。 6.0.2符合本标准3.1节要求的水,可作为混凝土用水;符合 本标准3.2节要求的水,可作为混凝土养护用水。 6.0.3当水泥凝结时间和水泥胶砂强度的检验不满足要求时 应重新加倍抽样复检一次

    1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 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来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 …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总则· 术语 15 技术要求 16 3.1混凝土拌合用水· 16 3.2混凝土养护用水· 17 检验方法 18 检验规则· 19 5.1取样 19 5.2检验期限和频率 19 结果评定…· 20

    5.1取样 19 5.2检验期限和频率 19 结果评定.· 20

    1.0.1水是混凝土不可缺少、不可替代的主要组分之一,直接 影响混凝拌合物的性能,如力学性能、长期性能和耐久性能 应制定技术标准进行规范,保证混凝土质量,满足建设工程的要 求。本标准规定的混凝土用水包括了混凝土拌合用水和养护用 水,与原标准相比,增加了养护用水的内容。

    2.0.1定义混凝土用水及其土要内谷。 2.0.2定义地表水。在我国,通常所说的地表水并不包括海洋 水,属于狭义的地表水的概念。主要包括河流水、湖泊水、冰川 水和沼泽水,并把大气降水视为地表水体的主要补给源。把分别 存在于河流、湖库、沼泽、冰川和冰盖等水体中水分的总称定义 为地表水。

    3. 1 混凝土拌合用水

    3.1.1规定混凝土拌合用水中影响混凝土性能的物

    3.1.2放射性要求按饮用水标准从严控制,超标者不能使用

    检验的水中物质含量也是间接的控制

    3.1.4强度是混凝土的主控项目,对比试验也反映水的质量。

    水泥胶砂试验使用材料一致,试验控制标准化水平高, 强,误差小。

    3.1.5采用油污染的水和泡沫明显的水会影响混凝十性 用明显颜色的水会影响混凝土质量;采用异味的水会影响

    站)设备洗刷水含Ca(OH)2,pH值可达12左右;若沉 会含有细颗粒;水中含有一些有害物质,如碱含量较高等 这些情况的影响,作出相应的规定,

    3.1.7未经处理的海水不能满足混凝土用水的技术

    含盐量较高,可超过30000mg/L,尤其是氯离子含量高, 过15000mg/L。高含盐量会影响混凝土性能,无其会严重 混凝土耐久性,例如,高氯离子含量会导致混凝土中钢筋 使结构物破坏。因此,海水严禁用于钢筋混凝土和预应力 ?

    3.1.8即使将海水用于素混凝士,也是在无法获得其

    下的不得已的做法。海水会引起混凝土表面潮湿和泛霜水利标准,影 凝土表面质量。

    3.2.1、3.2.2对硬化混凝土的养护用水,重点控制pH值、氯 离子含量、硫酸根离子含量和放射性指标等。对混凝土养护用水 的要求,可较拌合用水适当放宽,检测项目可适当减少。

    4.0.1~4.0.8全部检验方法都采用国家标准规定的方法。 4.0.7、4.0.842.5级普通硅酸盐水泥受矿物掺合料影响较小 使用最普遍;42.5级硅酸盐水泥受矿物掺合料影响更小

    4.0.1~4.0.8全部检验方法都采用国家标准规定的方法。 4.0.7、4.0.842.5级普通硅酸盐水泥受矿物掺合料影响较小 使用最普遍;42.5级硅酸盐水泥受矿物掺合料影响更小

    5.1.1 规定检验水样的最小用量。 5.1.2 避免其他物质沾染容器,影响水样检验的准确性。 5.1.3 地表水取样应有代表性,并注意环境等影响因素。 5.1.4 地下水取样应避免管道中或地表附近物质的影响。 5.1.5 规定再生水取样位置。 5.1.6 混凝土生产企业设备洗刷用水在使用前应充分沉淀,取 样情况也应相同。

    5.2.3规定的检验频率可以满足监控混凝土用水质量稳定性的 要求,便于及时解决发现的问题,

    6.0.1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饮用水完全可 以满足本标准要求,可以不经检验,直接用于混凝土生产。 5.0.2满足混凝土拌合用水要求即可满足混凝土养护用水要求 混凝士养护用水要求可略低于混凝士拌合用水要求。 6.0.3水泥凝结时间检验和水泥胶砂强度不符合要求,有可能 是材料(如水泥)或操作等因素的影响,可对这两项进行复检。

    暖通空调管理统一书号:1511214406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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