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能耗数据采集标准 JGJT154-200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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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1民用建筑能耗数据报表生成方法

    6.1.1基层单位应按本标准附录C规定的数据处理方法,对采 集的建筑能耗数据进行处理,生成辖区内的建筑能耗数据报表。 6.1.2国家、省、市三级建筑能耗数据采集部门,应按本标准 附录C规定的数据处理方法,对下一级的建筑能耗报表数据进 行处理,生成本级建筑能耗数据报表。 6.1.3建筑能耗数据报表应按规定的格式生成,并应按本标准 附录D的格式填报。 6.2民用建筑能耗数据报表报送方法 6.2.1基层单位应向市级建筑能耗数据采集部门报送以下材料: 1 基层单位城镇民用建筑能耗数据报表; 2基层单位城镇民用建筑基本信息总表; 3基层单位辖区内所有的样本建筑能耗数据采集表。 6.2.2市级和省级建筑能耗数据采集部门除应向上一级建筑能 耗数据采集部门报送本级建筑能耗数据报表外,还应同时报送下 级上报的所有材料。

    7.0.1民用建筑能耗数据宜分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和基层单 位四级发布。 7.0.2民用建筑能耗数据应按本标准附录E中表E的格式进行 发布。

    钢结构施工组织设计附录C建筑能耗数据处理方法

    样本建筑各类能源的年累计消耗量应按下式计

    1全年单位建筑面积能耗量

    C.1.3居住建筑和中小型公共建筑的各分类建筑各类能源的全 年总能耗量和方差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C.1.4大型公共建筑的各分类建筑各类能源的全年总能耗量和 方差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C.1.5大型公共建筑的各分类建筑各类能源的全年单位建筑面

    .1.5大型公共建筑的各分类建筑各类能源的全年单位建筑面

    积能耗量和方差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1全年单位建筑面积能耗量

    基层单位大型公共建筑的各分类建筑第i类 违源的全年单位建筑面积能耗量; 基层单位大型公共建筑的各分类建筑的总建 宽面积。

    1.6 基层 位辖区内居住建筑 中小型公共建筑和大型公共 建筑各类能源的全年总能耗和方差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全年单位建筑面积能耗量

    .1.8基层单位辖区内民用建筑各类能源的全年总能耗量和方 差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1全年总能耗量

    基层单位民用建筑第i类能源的全年总能耗量 方差,

    基层单位辖区内民用建筑各类能源的全年单位 和方差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1全年单位建筑面积能耗量

    基层单位民用建筑第i类能源的全年 面积能耗量方差

    C.2市级、省级和国家级建筑

    C.2.1市级、省级和国家级居住建筑、中小型公共建筑和大型 公共建筑各类能源的全年总能耗量和方差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C.2.2市级、省级和国家级居住建筑、中小型公共建筑和大型 公共建筑各类能源的全年单位建筑面积能耗量和方差应按下列公 式计算: 1金年单位建筑而和能耗母

    1全年单位建筑面积能耗量

    C.2.3市级、省级和国家级民用建筑各类能源的全年总能耗量 和方差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附录D城镇民用建筑能耗数据报表

    附录D城镇民用建筑能耗数据报

    D.0.1 基层单位应按表D.0.1的格式生成基层单位建筑能耗数 据报表,

    表D.0.1基层单位城镇民用建筑能耗数据报表

    二)分类建筑能耗数据报表

    表D.0.2市级(或省级,或国家级)城镇民用建筑能

    “数据采集部门所属行政区域名称”应按下列规定填写: 1)对市级数据采集部门应填写地级市、地级区、州、盟的名称; 2)对省级数据采集部门应填写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 3)对国家级数据采集部门此栏不填写。 “数据采集部门所属行政区域代码”对市级和省级数据采集部门应为现行 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分别对地级市、地 级区、州、盟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规定的数字代码;对国家级数据采 集部门此栏不填写。 3 “数据采集部门所属上一级行政区域名称”和“数据采集部门所属上一级 行政区域代码”对市级数据采集部门应填写本级数据采集部门所属的省、 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和现行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GB/T2260对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规定的数字代码,对省级和国家级数 据采集部门此两栏不填写

    “数据采集部门所属行政区域名称”应按下列规定填写: 1)对市级数据采集部门应填写地级市、地级区、州、盟的名称; 2)对省级数据采集部门应填写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 3)对国家级数据采集部门此栏不填写。 “数据采集部门所属行政区域代码”对市级和省级数据采集部门应为现行 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分别对地级市、地 级区、州、盟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规定的数字代码;对国家级数据采 集部门此栏不填写。 “数据果集部门所属上一级行政区域名称”和“数据采集部门所属上一级 行政区域代码”对市级数据采集部门应填写本级数据采集部门所属的省、 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和现行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GB/T2260对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规定的数字代码,对省级和国家级数 据采集部门此两栏不填写

    附录E城镇民用建筑能耗数据发布表

    表E国家级(或省级,或市级,或基层单位)城镇民用 建筑能耗数据发布表( 年

    注:表头中的“国家级(或省级,或市级,或基层单位)”应按以下格式表述: 1国家级:全国: 2省级: (省,自治区、直辖市名称): 3市级: (省、自治区、直辖市名称) (地级市、地级区) 州、盟名称); 基层单位: (省、自治区、直辖市名称) (地级市、地级 区、州、照名称) (县、县级市、县级区、旗名称)。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 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 采用“可”。 标准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 …的规定(或要求)”或“应按…·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民用建筑能耗数据采集标准》JGJ/T154-2007经建设部 2007年7月23日以第676号公告批准发布。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 本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民用建筑能耗数据采集 标准》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写了本标准的条文说明,供使 用者参考。在使用中如发现本条文说明有不妥之处,请将意见函 寄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振华路8号设计 大厦5楼:邮政编码:518031)。

    总则 术语: 46 民用建筑能耗数据采集对象与指标. 47 3.1民用建筑能耗数据采集对象与分类 + 3.2民用建筑能耗数据采集指标 48 民用建筑能耗数据采集样本量和样本的确定方法 50 4.1一般规定 50 4.2居住建筑能耗数据采集样本盘和样本的确定方法 · 52 4.3公共建筑能耗数据采集样本盘和样本的确定方法 53 样本建筑的能耗数据采集方法 5.1一般规定** 4 5.2居住建筑的样本建筑能耗数据采集方法 54 5.3公共建筑的样本建筑能耗数据采集方法: 55 6 民用建筑能耗数据报表生成与报送方法 56 6.1民用建筑能耗数据报表生成方法 56 6.2民用建筑能耗数据报表报送方法 58 民用建筑能耗数据发布 59

    1.0.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规定:用能单位应当加强 能源计量管理,健全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重 点用能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 能源利用状况包括能源消费情况、用能效率和节能效益分析、节 能措施等内容。 在我国建国初期,工业统计中就建立了原煤、原油、电力、 天然气的产量统计;随后,又在物资统计里建立了以反映各种能 源在生产、销售平衡和能源收入、拨出、消费为主要内容的以实 物为主的单项能源统计。20世纪80年代以来,由于能源在国民 经济建设中的战略地位日益突出,在工业统计和物资统计的基础 上分离出能源统计。但目前我国的能源统计主要是工业能源的统 计,建筑能耗长期被分割混杂在能源消耗的各个领域,比如住宅 的能耗归入城乡人民生活能源消费防水标准规范范本,而其他各类建筑能耗归人非 物质生产部门的能源消费。 我国目前建筑能耗数据采集体系尚不完善,尚未形成一套成 熟的建筑能耗数据采集、处理与分析方法。因此,建立建筑能耗 数据采集制度,有利于全面了解我国的建筑能耗水平、建筑终端 商品能耗结构和建筑用能模式,积累建筑能耗基础数据,为国家 制定节能降耗政策提供数据支持。 1.0.2本标准规定的建筑能耗数据采集范围是城镇民用建筑, 数据采集对象是建筑在使用过程中所消耗的各类能源。工业建筑 的能耗主要取决于工业建筑内部生产过程中设备的能耗,因此工 业建筑的能耗应计入能源消费端的工业能耗统计;由于在农村秸 秆、薪柴的用量比较大,煤炭、电力等常规商品能源使用量较 小,因此本标准暂不采集农村建筑能耗。

    1.0.3本标准旨在掌握我国城镇民用建筑能耗的具体数据,对 与建筑节能相关的内容,如建筑围护结构的性能、建筑内部设备 的使用情况和耗能特点等没有作详细的信息采集,如果国家有这 方面的标准,尚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2.0.1~2.0.5建筑划分为民用建筑和工业建筑。民用建筑又分 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本标准将公共建筑又进一步分为中小型 公共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单栋建筑面积大于2万m的公共建 筑)。对这两类公共建筑分开进行能耗数据采集,是因为:据统计, 我国目前有5亿m左右的大型公共建筑,这些大型公共建筑的用 能设备包括空调、照明、办公设备、电梯等多个系统,其每年单位建 筑面积耗电量为70~300kWh/m,是住宅的10~20倍。大型公共 建筑成为建筑能源消耗的高密度领域,具有巨大的节能潜力。 2.0.6本标准在采集建筑能耗数据时,是以整栋建筑为对象, 采集进人整栋建筑的各类能源,并人电网中的可再生能源由于无 法拆分,因此把并人电网中的水力发电、太阳能发电等可再生能 源称为建筑间接使用的可再生能源,对这部分可再生能源直接并 人电的采集;而将由建筑或建筑群独立产生并使用的可再生能源 称为建筑直接使用的可再生能源,本标准把这部分可再生能源单 独作为一种能源形式进行能耗数据采集, 2.0.7统计学术语。本标准对居住建筑和中小型公共建筑采用 了分类随机抽样。

    道为建筑提供热量的供热形式单独进行能耗数据采集,并把这种能 源形式称为集中供热。集中供热包括:区域集中供热(为整个城市 或城区进行供热)和局部集中供热(为小区或几栋建筑供热)。 2.0.9以供冷输配管道为建筑提供冷量的供冷形式称为集中供 冷,对这种能源形式也单独进行能耗数据采集。冷源设于建筑内 部,并为建筑提供冷量的供冷形式不属于本标准所规定的集中供 冷形式。

    3民用建筑能耗数据采集对象与指标

    工程技术3.1民用建筑能耗数据采集对象与分类

    3.1.1居住建筑主要包括住宅、集体宿舍、公寓、招待所、养 老院、托幼建筑等。公共建筑主要包括办公建筑(包括写字楼、 政府部门办公楼等)、商场建筑、宾馆饭店建筑、文化场馆(包 括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等)、影剧院建筑、科研教育建筑、 医疗卫生建筑、体育建筑、通信建筑(如邮电、通信、广播用房 等)以及交通建筑(如机场、车站建筑等)。本标准对居住建筑 和公共建筑分别进行能耗数据采集,而对于综合性的建筑,如商 住楼,即建筑的下部为商场或办公区域,上部为商品房的建筑, 由于其具有不同的能源消费特点,应将它们分开进行能耗数据采 集,居住建筑部分应纳入居住建筑的能耗数据采集体系,公共建 筑部分应纳人公共建筑的能耗数据采集体系。 3.1.2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大型公共建筑的平均能耗值高于 欧洲水平,与美国、日本的平均值大体接近。由于不同气候条件 和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我国不同城市和地区的建筑能耗特点各 不相同,但存在相同的规律,即在能耗水平上,大型公共建筑、 中小型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之间存在相对清晰的分界线,并且大 型公共建筑的能耗都远高于中小型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虽然大 型公共建筑的数量不多,但由于电耗指标高,大型公共建筑在民 用建筑总能耗中占有很大比重。由于能耗指标高,改造1m的 大型公共建筑所能取得的节能效果相当于改造10~15m的居住 建筑,同时对大型公共建筑进行节能改造远比对涉及居民在内的 居住建筑进行节能改造要容易得多。特别是实施政府机构办公建 筑节能改造,不仅可以减少公共财政支出,同时可通过政府机构 率先垂范,起到示范作用。本标准分别对中小型公共建筑和大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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