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089-2007 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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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距爆源相同的径向距离上,产生相同爆炸参数时的梯恩 装药质量与被测试装药质景之比。

    整个危险品的某一部分被引爆后,导致全部危险品的瞬间爆

    生产或贮存危险品的建筑物,包括危险品生产广房和危险品 贮存库房,

    本规范未列人危险等级的建筑物

    计算机标准.0.11 生产线production li

    在危险品生产中,能确保完成连续性工序的一组生产系统、建 筑物、构筑物或相关设施等,

    指危险性建筑物之间,在规定的破坏标准下所需的最小距离 是按危险性建筑物的危险等级和计算药量确定的,

    指危险性建筑物与外部各类目标之间,在规定的破坏标准下 所需的最小距离。它是按危险性建筑物的危险等级和计算药量确 定的。

    天然或人工的挡墙,其形式、尺寸及结构均能按规定方式限带 炸冲击波、破片、火焰对附近建筑物及设施的影响。

    2.0.16轻钢刚架结构

    具有承受本室内因发生爆炸而产生破坏作用的间室。可根据 间室内生产或贮存的危险品性质、恢复生产的要求,按能承受一一次 或多次爆炸荷载进行设计。

    手院 blast resistant shield yar

    当抗爆间室内发生爆炸事故时,为阻止爆炸冲击波或爆炸 向四周扩散,而在抗爆间室外设置的屏院。

    具有承受本室内发生爆炸而产生破坏作用的间室,且可通这 控制冲击波泄出强度的墙体泄出间室之外,符合环境安全要求

    2.0.20嵌人式建筑物

    嵌入防护屏障外侧,三面墙外侧及顶盖上覆土、一面外露的 物

    泄压部分(不包括樽条、梁、屋架)由轻质材料构成,当建筑物 内部发生事故时,其有泄压效能,使建筑物体结构尽可能不遭受 破坏的屋盖。 轻质泄压部分的单位面积重量不应大于0.8kN/m

    由轻质易碎材料构成,当建筑物内部发生事故时,不仪具有泄 压效能,且破碎成小块,减轻对外部影响的屋盖。 轻质易碎部分的单位面积重量不应大于1.5kN/m

    建筑物内的作业人员能通过它直接到达室外安全处的

    2. 0.24 辅助用室

    辅助用室是指更衣室、洗、浴室、洗衣房,休息室、厕 根据生产特点、实际需要和使用方便的原则而设置。

    根据生产过程接触的药物经皮肤吸收或通过呼吸系统吸入 寸引起中毒的危害程度所进行的分级,分为1、2、3三个级别。 0.26电气危险场所electricalinstallationinhazardouslo

    燃烧爆炸性物质出现或预期可能出现的数量达到足以要求 气设备的结构、安装和使用采取预防措施的场所。

    在大气环境条件下,粉尘或纤维状的可燃性物质与空气的 物点燃后,燃烧传至全部未燃混合物的环境。

    在天气环境条件下,气体或蒸气可燃物质与空气的混合物点 燃后,燃烧将传至全部未燃烧混合物的环境。

    将金属设备或金属构件与接地系统直接用导体进行可靠连 接

    将人体、金属设备等通过防静电材料或防静电制品与接地系 统进行可靠连接。

    通过在聚合物内添加导电性物质(炭黑、金属粉等)、抗静电剂 等,以降低电阻率,增加电荷泄漏能力的材料的统称。

    由防静电材料制成,具有固定形状:电阻值在5× 1×10°0范围内的物品。

    2.0. 33 独立变电所

    2.0.35防静电地面

    2.0.37无线电通信

    利用无线电波的通信。

    用于移动业务,是指在运动状态使用移动设备或在非明确 香停使用的站点。

    于陆地移动业务或陆地的电台。

    使用固定设备的站点。

    2.0.41无线电定位

    用于无线电定位业务,在固定点使用(不在移动时使用 台。

    用于个人或商用无线电通信,无线电信号,远程自标设备报 的固定站、地面站、移动站的无线电通信设备,

    一种将信号源射频功率发射到空间或藏获空间电磁场转变 信号的转换器。

    3.1危险品的危险等级

    11.1级:危险品具有整体爆炸危险性。 21.2级:危险品具有进射破片的危险性,但无整体爆炸危险性。 31.3级:危险品真有燃烧危险和较小爆炸或较小进射危 险,或两者兼有,但无整体爆炸危险性。 41.4级:危险品无重大危险性,但不排除某些危险品在外 界强力引燃,引爆条件下的燃烧爆炸危险作用。

    3.2建筑物的危险等级

    3.2.1建筑物危险等级主要指建筑物内所含有的危险品

    注:1民用爆破器材尚无1.3级抢险品,小设对应的1.3级建斌物抢险等级。 21.1“是特指生产无留管感度炸药、硝铵膨化工序及在抗爆间室中进行的 药准备、药柱压制导好索制密等建筑物危险等级

    制造中所用药剂(单组分或多组分药剂),其作用和起爆药类似者,此类药 危险等级应按裹内二硝基过氢酚确定

    3.2.3同一建筑物内存在不同的危险品或生产工序时,该建筑物 的危险等级应按其中最高的危险等级确定。

    3.3.1建筑物内的成品、半成品、在制品等及生产设备、运输器具 或设备里,能引起同时爆炸或燃烧的危险品最大药量为该建筑物 内的计算药量。

    的计昇约 位了防护屏障外车辆中的约与房内的存约 时爆炸可能时,其药直亦应计入厂房的计算药量。 3.3.3当1.1级危险品与1.2级危险品同时存在时,应将1.1级 危险品的计算药与1.2级危险品中属于1.1级危险品的计算药 量合并计算。 3.3.4建筑物中抗爆间室、防爆装置内危险品的药量可不计入该 建筑物的计算药量。 3.3.5炸药生产广房外废水沉淀池中的药量,可不计入该厂房的 计算药量。

    3.3.5炸药生产广房外废水沉淀池中的药量,可不计入该厂房的 计算药址,

    3,.0当炸药生产厂房内的确酸铵与炸药在向一一工作间内存放 时,应将硝酸铵存直的一半计入该厂房的计算药直。当硝酸铵为 水溶液时,可不计入该厂房的计算药,该工位应有实心砌体隔 墙。当炸药生产厂房内的硝酸铵与炸药不在同一一工作间内存放 且有符合表3.3.6间隔距离和隔墙厚度的要求时,可不将硝酸铵 存量计入该厂房的计算药量。

    药生产厂房内硝酸铵存放间与炸药

    注:1 中硝酸铵存放间与炸药的间隔距离为硝酸矮存放间的隔均至炸药工作 间内景近的炸药存放点的距离。 2 表中隔墙为实心瑚体墙。 3 硝酸铵存放间与炸药工作间之间不宜有门相通。当生产必需有门相通时, 不应在门相通处存放硝酸铵或炸药。

    注:1 中硝龄铵存放间与炸药的间隔距离为硝敌铵存放间的隔墙至炸芮工什 间内量近的炸药存放点的距离。 2 表中隔墙为实心瑚体墙。 3 硝酸铵存放间与炸药工作间之间不宜有门相通。当生产必需有门相时 不应在门相通处存放硝酸铵或炸药,

    4.1.1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企业厂(库)址选择应符合现行国 家标推《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的相应规定。 4.1.2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应根据生产品种、生产特性、危险 程度等因素进行分区规划。企业宜设危险品生产区(包括辅助生 产部分)危险品总仓库区、性能试验场、销毁场及生活区。

    4.1.3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各区的规划,应符合下列要

    1根据企业生产、生活、运输和管理等因素确定各区互位 置。危险品生产区宜设置在适中位置,危险品总仓库区、性能试验 场、销毁场宜设置在偏解地带或边缘地带。 2企业各区不应分设在国家铁路线、一级公路的两侧,宜规 划在运输线路的一侧。 3当企业位于山区时,不应将危险品生产区布置在山玻陡峻 的狭窄沟谷中。 4辅助生产部分宜靠近生活区的方向布置。 5无关的人流和物流不应通过危险品生产区和危险品总仓 车区。危险品的运输不应通过生活区。 4.1.4民用爆破器材流通企业设置危险品仓库区时,库址应选择 在远离居住区的地带,且应符合本规范第43节危险品总仓库区

    4.2危险品生产区外部距离

    4.2.1危险品生产区内的危险性建筑物与其周围居住区、公路

    4.2.1危险品生产区内的危险性建筑物与其周围居住区、公路、 铁路、城镇规划边缘等的外部距离,应根据建筑物的危险等级和计 算药量计算确定。 外部距离应自危险性建筑物的外墙面算起。

    爱4.2.2危险品生产区1.1级

    爱4.2.2危险品生产区1.1级

    注:1计算药为中间值时,外部距离来用线性插入法确定。 表中二级以上公路系指年平均双向昼夜行车量大于等于2000辆:三级 3 新建危险品工广的外部距离应满足表中序号1~8的规定。现有工广如在 表中外部距离适用于平坦地形,退有利地形可适当折减,退不利地形宜适

    表中二级以上公路系指年平均双向夜行车量大于等于2000辆者:三级 新建危险品工广的外部距离应满足表中序号1~8的规定。现有工广如在 4 表中外部距离适用于平坦地形,退有利地形可适当折减,遇不利地形宜适

    建筑物的外部距离(m)

    建筑物的外部距离(m)

    公路系指年平均双向星夜行车量小于2000辆且大于等于200辆者。 市区或城镇规划范围内,其外部距离应满足衰中除序号5、6外的规定。 当增加。有关地形利用的条件及增减值见本规范附录 A。

    路系指年平均双向星夜行车量小于2000辆且大于等于200辆者。 区或城镇规划范围内,其外部距离应满足衰中除序号5、6外的规定。 增加。有关地形利用的条件及增减值见本规范附录 A。

    表4.3.2危险品总仓库区1.1级

    表4.3.2危险品总仓库区1.1级

    注计药为中间值时外部距采用线性插入法育定。

    公热年平部效司 3新量意险品工厂的外部距 ,现有工广如在市区或城镇规场范,内,其 4 囊中外距高适用于平坦地形,遗有利地形可适当折减,遇不利地形宜适当增加。有关地形利用的血

    建筑物的外部距离(m)计算药量(kg)350003000025000200001800016000140001200010000900080007000600020001000501004003803603403303103002802702602502402302202001801601401306205905.50520500480460430410400380360350330250200170160140700670630580560540520490460450430410390370270220170160820780740050660630610580540520500480460430320250220190170112010009909409008608307707407206806506305904303803102902802170112070193018201750168016101510144014001330126012301160830700600500350470440410390380360350320310300290270260250190160140110280270250230220210200190180170160150140110240807060车量小于2000辆且大于等于200辆者。外部距离应满足表中除序号5.6外的规定。件及增减值见本规范附录A。:17:

    4.2.2危险品生产区内,1.1级或1.1*级建筑物的外部距离不 应小于表4.2.2的规定。 4.2.3危险品生产区内,1.2级建筑物的外部距离不应小于表 4. 2. 2的规定。

    4.2.4危险品生产区内,1.4级建筑物的外部距离

    50m。硝酸铵仓库的外部距离不应小于200m。

    4.3危险品总仓库区外部距离

    4.3.1危险品总仓库区内的危险性建筑物与其周围居住区、公 路、铁路、城镇规划边缘等的外部距离,应根据建筑物的危险等级 和计算药量计算确定。 外部距离应自危险性建筑物的外墙面算起。 4.3.2危险品总仓库区内,1.1级建筑物的外部距离不应小于表 4.3.2的规定。

    4.3.3危险品总仓库区内1.4级建筑物的外部距离不应小于

    100m硝酸铵仓库的外部距离不应小于200m。

    5总平面布置和内部最小充许距离

    5.1.1危险品生产区和总仓库区的总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要 求: 1总平面布置应将危险性建筑物与非危险性建筑物分开布 置。 2危险品生产区总平面布置应符合生产工艺流程,避免危险 品的往返或交叉运输。 3危险性建筑物之间、危险性建筑物与其他建筑物之间的距 离应符合最小充许距离的要求。因地形条件对最小充许距离造成 的影响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4同一类的危险性建筑物和库房宜集中布置。 5危险性或计算药量较大的建筑物,宜布置在边缘地带或有 利于安全的地带,不宜布置在出人口附近。 6两个危险性建筑物之间不宜长面相对布置。 7危险性生产建筑物靠山布置时,距山坡脚不宜太近。 8运输道路不应在其他危险性建筑物的防护屏障内穿行通 过。非危险性生产部分的人流,物流不宜通过危险品生产地段。 9未经铺砌的场地,均宜进行绿化,并以种植阔叶树为主。 在危险性建筑物周围25m范围内,不应种植针树或竹子。危险 性建筑物周围8m范围内,宜设防火隔离带。 10危险品生产区和总仓库区应分别设置围墙。围墙高度不 应低于2m,围墙与危险性建筑物的距离不宜小于15m。 5.1.2危险性生产建筑物抗爆间室的轻型面,不宜面向主干道和 主要厂房。

    危险品生产区内布置有不同性质产品的生产线时,生产线 危险性建筑物的最小允许距离,应分别按各自的危险等级和 药量计算确定后再增加50%。雷管生产线宜独立成区布置。

    危险品生产区内最小允许距

    5.2.1危险品生产区内各建筑物之间的最小允许距离,应分别根 据建筑物的危险等级及计算药量所计算的距离和本节有关条款所 规定的距离,取其最大值确定。 最小允许距离应自危险性建筑物的外墙轴线算起。

    11.1级建筑物与其邻近生产性建筑物的最小充许距离,应 根据设置防护屏障的情况,不小于表5.2.2的规定,三不应小手 30m;当相邻生产性建筑物采用轻钢刚架结构时,其最小允许距离 应按表5.2.2的规定数值再增加50%,且不应小于30m。

    表5.2.21.1级建筑物距其他建构筑物的最小允许距离

    注:1R1指单方有防护屏障、不同计算药量的1.1级建筑物与相邻无防护屏 障的筑物所需的最小允许距离值。R1..值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 2衰中指标按梯恩梯当量等于1时确定:当1.1级建筑物内危险品梯恩梯当 量大于1时,应按本表所计算的距离再增加20%;当1.1级建筑物内危险 品梯恩梯当量小于1时,应按本表所计算的距离再减少10%。带用火药、 炸药的梯恩梯当量系数应符合本规范附录C的规定。 3当厂房的防护屏障高出爆炸物顶面1m,低于屋檐高度时,在计算该厂房与 邻近建筑物的距离时,该厂房应按有防护屏障计算:在计算邻近建筑物与 该厂房的距离时,该厂房应按无防护屏障计算。 2仅为1.1级装药包装建筑物服务的包装箱中转库与该厂 房的最小允许距离,可不按本规范第5.2.2条第1款确定,但不应

    注:1R,1处指单方有防护屏障、不同计算药量的1.1级建筑物与相邻无防护屏 障的筑物所需的最小允许距离值。R1..值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 2衰中指标按梯恩梯当量等于1时确定:当1.1级建筑物内危险品梯恩梯当 量大于1时,应按本表所计算的距离再增加20%;当1.1级建筑物内危险 品梯恩梯当量小于1时,应按本表所计算的距离再减少10%。带用火药、 炸药的梯恩梯当量系数应符合本规范附录C的规定。 3当厂房的防护屏障高出爆炸物顶面1m,低于屋檐高度时,在计算该厂房与 邻近建筑物的距离时,该厂房应按有防护屏障计算:在计算邻近建筑物与 该厂房的距离时,该厂房应按无防护屏障计算。 2仅为1.1级装药包装建筑物服务的包装箱中转库与该厂 内最小允许距离,可不按本规范第5.2.2条第1款确定,但不应

    小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中防火间距的 规定。 3嵌入在1.1级建筑物防护屏障外侧的非危险性建筑物,与 其邻近各危险性建筑物的距离,应分别按其邻近各危险性建筑物 的要求确定。 41.1级建筑物采用抑爆间室等特殊结构建筑物时,与其邻 匠建筑物的最小允许距离,可由抗爆计算确定。 5无雷管感度炸药生产、硝铵膨化工序等1.1·级建筑物不 设置防护屏障时,与其邻近建筑物的最小允许距离应为50m。 6梯恩梯药柱(压制)、继爆管、导爆索生产等1.1*级建筑物 不设置防护屏障时,与其邻近建筑物的最小充许距离应为35m。 71.1级建筑物与公用建筑物、构筑物的最小充许距离应按 表5.2.2的要求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1与烟窗不产生火星的锅炉房的距离,应按表5.2.2要求 的计算值再增加50%,且不应小于50m;与烟图产生火 星的锅炉房的距离,应按表5.2.2要求的计算值再增加 50%,且不应小于100m。 21与35kV总降压变电所、总配电所的距离,应按表5.2.2 要求的计算值再增加1倍,且不应小于100m。 3)与10kV及以下的总变电所、总配电所的距离,应按表 5.2.2要求进行计算,直不应小于50m;仅为一个1.1级 建筑物服务的无固定值班人员单建的独立变电所,与该 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 范》GB50016中防火间距的规定。 41与钢筋混凝土结构水塔的距离,应按表5.2.2要求的计 算值再增加50%,且不应小于100m。 5)与地下或半地下高位水池的距离,不应小于50m。 61与有明火或散发火星的建筑物的距离,应按表5.2.2的 要求计算,且不应小于50m

    7)与车间办公室、车间食堂(无明火)、辅助生产部分建筑物 的距离,应按表5.2.2要求的计算值再增加50%,且不 应小于50m。 8)与广部办公室、食堂、汽车库、消防车库的距离,应按表 5.2.2要求的计算值再增加50%,耳不应小于150m。 81.1*级建筑物与公用建筑物、构筑物的最小允许距离应 安第5.2.3条第3款的要求确定。

    11,2级建筑物与其邻近建筑物的最小允许距离,不应小于 表 5. 2. 3 的规定,

    表5.2.31.2级建筑物距其他建构筑物的小充许距离

    注:表中序号1和2中的建筑物根据其贮存或使用的危险品性质和计算药量,按 1.1级计算出的最小允许距离如小于表列距离,则可采用计算所得的距离,但 不得小30m,

    2仅为1.2级装药包装建筑物服务的包装箱中转库与该 厂房的最小允许距离,可不按第5.2,3条第1款确定,但不应 小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中防火间距 的规定。 31.2级建筑物与公用建筑物、构筑物的最小允许距离应按 表5.2.3的要求确定铁路标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与锅炉房的距离,不应小于50m。 2)与35kV总降压变电所、总配电所的距离,不应小于 s0m

    3)与钢筋混凝土结构水塔、地下或半地下高位水池的距离, 不应小于50m。 4)与厂部办公室、食堂、汽车库、消防车库、车间办公室、车 间食堂、有明火或散发火星的建筑物、辅助生产部分建筑 物的距离,不应小于50m。 5.2.4危险品生产区,不设置防护屏障的1.4级建筑物,与其邻 近建筑物的最小充许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1.4级建筑物与其邻近建筑物的最小充许距离,不应小于 25m。硝酸铵仓库与任何建筑物的最小允许距离,不应小于50m。 21.4级建筑物与公用建筑物、构筑物的最小允许距离,应 符合下列规定: 1与锅炉房、厂部办公室、食堂、汽车库、消防车库、有明火 或散发火星的建筑物及场所的距离,不应小于50m。 2)与35kV总降压变电所、总配电所、钢筋混凝土结构水 塔、地下或半地下高位水池的距离,不宜小于50m。 3)与车间办公室、车间食堂(无明火)辅助生产部分建筑物 的距离,不应小于30m。

    5.3.1危险品总仓库区内各建筑物之间的最小允许距离,应分别 根据建筑物的危险等级及计算药量所计算的距离和本节有关条款 所规定的距离,取其最大值确定。 最小允许距离应自危险性建筑物的外墙轴线算起。 5.3.2危险品总仓库区,1.1级建筑物应设置防护屏障。与其邻

    5.3.1危险品总仓库区内各建筑物之间的最小允许距离,应分别

    5.3.2危险品总仓库区,1.1级建筑物应设置防护屏障。与其邻

    各级仓库的域小允许距离(m

    注:对单库计算药量小于等于1000kg,在两仓库间各自设置防护屏障的部位难 满足构造要求时,该部位处应设量一道防护屏障。

    民用航空标准的最小允许距离【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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