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GJT41-2014 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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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朝向较好; 2应预留布置活动舞台的位置,并应为活动舞台及其设施 设备预留必要的条件。 3.2.4文化馆的庭院设计,应结合地形、地貌、场区布置及建 筑功能分区的关系,布置室外休息活动场所、绿化及环境景观 等,并宜在人流集的路边设置宣传栏、画廊、报刊橱窗等宣传 设施

    功能分区的关系,布置室外休息活动场所、绿化及环境景观 ,并宜在人流集的路边设置宣传栏、画廊、报升橱窗等传 设施。

    .2.5基地内应设置机动车及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精装修标准规范范本,且停车数

    3.2.5基地内应设置机动车及非机动车停车场(库),

    量应符合城乡规划的规定。停车场地不得占用室外活动场地

    量应符合城乡规划的规定。停车场地不得占用室外活动场地,

    时,室外活动场地及建筑内噪声较大的功能用房应布置在医院、 学校、幼儿园、住宅等建筑的远端,并应采取防干扰措施。

    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和城乡规划的要求

    4.1.1文化馆建筑的规模划分应符合表4.1.1的规定,

    4.1.1文化馆建筑的规模划分应符合表4.1.1的规定。

    4.1.2文化馆建筑宜由群众活动用房、业务用房和管理及辅助 用房组成,且备类用房可根据文化馆的规模和使用要求进行增减 或合并。

    +.1.3文化馆各类用房在使用上应具有可调性和灵活

    便于分区使用和统一管理

    及三层以下,且朝良好和出入安全、方便的位置。 4.1.6群众活动用房应采用易清洁、耐磨的地面;严寒地区的 儿童和老年人的活动室宜做暖性地面。 4.1.7排演用房、报告厅、展览陈列用房、图书阅览室、教学 H房、音乐、美术工作室等应按不同功能要求设置相应的外窗遮 光设施。

    +.1.8文化馆各类用房的采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

    表 4. 1. 9 文化馆用房的室内允许噪声级(dB)

    续表 4. 1. 9

    4.1.10文化馆内的标志标识系统设计应满足使用功能需要,并 应合理设置位置,字迹应清晰醒自

    4.2.1群众活动用房宜包括门厅、展览陈列用房、报告厅、排 演厅、文化教室、计算机与网络教室、多媒体视听教室、舞蹈抖 练室、琴房、美术书法教室、图书阅览室、游艺用房等。 4.2.2门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位置应明显,方便人流疏散,并具有明确的导向性;

    4.2.3展览陈列用房应符合下列

    1应展览厅、陈列室、周转房及库房等组成,且每个展 览厅的使用面积不官小于65m;小型馆的展览厅、陈列室宜与 门厅合并布置:天型馆的陈列室宣与门厅或走廊合并布置: 2展览厅内的参观路线应顺畅,并应设置可灵活布置的展 板和照明设施; 3宣以自然采光为主,并应避免眩光及直射光; ←展览厅、陈列室的出人口的宽度和高度应满足安全疏散 和搬运展品及大型版面的要求: 5展墙、展柜应满足展物保护、环保、防潮、防淋及防盗 的要求,并应保证展物的安全; 6展墙、展柜应符合展览陈列品的规格要求,并应结构牢 固耐用,材质和色彩应符合展览陈列品的特点;独立展柜、展台 不应与地面固定;展柜的开启应方便、安全、可靠: 7展览陈列厅宜预留多媒体及数字放映设备的安装条件:

    8展览陈列厅应满足展览陈列品的防霉、防蛙要求,并宜 设置温度、湿度监测设施及防止虫菌害的措施; 9展览厅、陈列室可按现行行业标准《博物馆建筑设计规 范》JGJ66执行。 4.2.4报告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具有会议、讲演、讲座、报告、学术交流等功能,也 可用于娱乐活动和教学; 2规模宜控制在300座以下,并应设置活动座椅,且每座 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0m?; 3应设置讲台、活动黑板、投影幕等,并宜配备标准主席 台和贵宾休息室; +应预留投影机、幻灯机、扩声系统等设备的安装条件, 并应满足投影、扩声等使用功能要求;声学环境宜以建筑声学为 主,且扩声指标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厅堂扩声系统设计规 范》GB50371中会议类二级标准的要求; 5当规模较小或条件不具备时,报告厅宜与小型排演厅合 并为多功能厅。 4.2.5排演厅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排演厅宜包括观众厅、舞台、控制室、放映室、化妆间、 厕所、淋浴更衣间等功能用房。 2观众厅的规模不宜大于600座,观众厅的座椅排列和每 座使用面积指标可按现行行业标准《剧场建筑设计规范》JG汀J57 热行。当观众厅为300座以下时,可将观众厅做成水平地面、仲 宿活动座椅。 3当观众厅规模超过300座时,观众厅的座位排列、走道 苋度、视线及声学设计、放映室及舞台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 准《剧场建筑设计规范》JG厂57、《剧场、电影院和多用途厅堂 建筑声学设计规范》GB/T50356的有关规定。 +排演厅应配置电动升降吊杆、舞台灯光及音响等舞台设 施。排演厅舞台高度应满足排练演出和舞台机械设备的安装尺度

    4.2.7计算机与网络教室应符合

    1平面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小学校设计规范》GB 50099对计算机教室的规定,且计算机桌应采用全封闭双人单 桌,操作台的布置应方便教学; 250座的教室使用面积不应小于73m,25座的教室使用 面积不应小于54m; 3室内净高不应小于3.0m; + 不应采用易产生粉尘的黑板; 5 各种管线宜暗敷设,竖向走线宜设管并; 6 宜北向开窗; 7 宜配置相应的管理用房; 8宜与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服务点、电子图书阅览室合 并设置,且合并设置时,应设置国家共享资源接收终端,并应设 置统一标识牌。

    1.2.8多媒体视听教室宜具备多媒体视听、数字电

    息资源共享丁程服务等功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可按文化馆的规模和需求,分别设置或合并设置不同功 能空间; 2规模宜控制在每间100人~200人,且当规模较小时, 宜与报告厅等功能相近的空间合并设置; 3应预留投影机、投影幕、扩声系统、播放机的安装条件; +室内装修应满足声学要求:且房间门应采用隔声门。 4.2.9 舞蹈排练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靠近排演厅后台布置,并应设置库房、器材储藏室等 附属用房; 2每间的使用面积宜控制在80m~200m;用于综合排练 室使川时,每间的使用面积宜控制在200m~400m;每间人均 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m?; 3室内净高不应低于4.5m; 4地面应平整,且宜做有木龙骨的双层木地板; 5室内与采光窗相垂直的一面墙上:应设置高度不小于 2.10m(包括镜座)的通长照身镜,且镜座下方应设置不超过 0.30m高的通长储物箱:其余三面墙上应设置高度不低于 0.90m的可升降把杆,把杆距墙不宜小于0.40m; 6舞蹈排练室的墙面应平直:室内不得设有独立柱及墙壁 柱,墙面及顶棚不得有妨碍活动安全的突出物、采暖设施应 暗装;

    4.2.10琴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2.1琴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琴房的数量可根据文化馆的规模进行确定,且使用面积 不应小于6m/人: 2琴房墙面不应相互平行,墙体、地面及顶棚应采用隔声 材料或做隔声处理,且房间门应为隔声门,内墙面及顶棚表面应 故吸声处理; 3琴房内不宜有通风管道等穿过;当需要穿过时,管道及

    穿墙洞口处应做隔声处理; 不宜设在温度、湿度常变的位置,且宜避开直射阳光, 并应设具有吸声效果的窗帘。

    1美术教室应为北向或顶部采光,开应避免直射阳光;人 本写生的美术教室,应采取遮挡外界视线的措施; 2教室墙面应设挂镜线,且墙面宜设置悬挂投影幕的设施。 室内应设洗涤池; 3教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2.8m/人,教室容纳人数不宜 超过30人,准备室的面积宜为25m; 4书法学习桌应采用单桌排列,其排距不宜小于1.20m, 且教室内的纵向走道宽度不应小于0.70m; 5有条件时,美术教室、书法教室宜单独设置,且美术教 室宜配备教具储存室、陈列室等附属房间,教具储存室宜与美术 教室相通。

    4.2.12图书阅览室宜包括开架书库、阅览室、资料室、书报

    藏间等,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于文化馆内静态功能区: 说览室应光线充足,照度均匀,并应避免光及直射光: 3 宜设儿童阅览室,并宜临近室外活动场地: 4阅览桌椅的排列间隔尺寸及每座使用面积,可按现行行 业标准《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JGI38执行:阅览室使用面积 可根据服务人群的实际数量确定,也可多点设置阅览角; 5室内应预留布置书刊架、条形码管理系统、复印机等的 空间。

    1文化馆应根据活动内容和实际需要设置大、中、小游艺 室,并应附设管理及储藏空间,大游艺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 100m,中游艺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0m,小游艺室的使用 面积不应小于30m:

    2大型馆的游艺室宜分别设置综合活动室、儿童活动室、 老人活动室及特色文化活动室,且儿童活动室室外宜附设儿童活 动场地。

    4.3.1文化馆的业务用房应包括录音录像室、文艺创作室、研 究整理室、计算机机房等。

    3.2录音录像室应符合下列

    1录音录像室应包括录音室和录像室,且录音室应由演唱 演奏室和录音控制室组成;录像室宜由表演空间、控制室、编辑 室组成,编辑室可兼作控制室;小型录像室的使用面积宜为 830m~130m,室内净高宜为5.5m,单独设置的录音室使用面 积可取下限。常用录音室、录像室的适宜尺寸应符合表4.3.2的 规定。

    表 1.3.2常用录音室、录像室的适宜尺寸

    2大型馆可分设专用的录音室和录像室,中型馆可分设也 订合设录音室和录像室,小型馆宜合设为录音室和录像室。 3录音录像室应布置在静态功能区内最为安静的部位,且 不得邻近变电室、空调机房、锅炉房、厕所等易产生噪声的地 方,其功能分区宜自成一区。 →录音录像室的室内应进行声学设计,地面宜铺设木地板 并应采用密闭隔声门;不宜设外窗,并应设置空调设施。 5演唱演奏室和表演空间与控制室之间的隔墙应设观察窗。 6录音录像室不应有与其无关的管道穿越。

    .3文艺创作室应符合下列规

    文艺创作室宜由若干文学艺术创作工作间组成,且每个

    工作间的使用面积宜为12m?; 2应设在静区,并宜与图书阅览室邻近; 3 应设在适合自然采光的朝向,且外窗应设有遮光设施。 4.3.4 研究整理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研究整理室应调查研究室、文化遗产整理室和档案室 等组成;有条件时,各部分宜单独设置; 2应具备对当地地域文化、群众文化、群众艺术和馆藏文 物、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展调查、研究的功能,并应具备鉴定编 的功能,地可兼作本馆出版物编辑室,使用面积不宜小于24m? 3应设在静态功能区,并宜近图书阅览室集中布置; +文化遗产整理室应设置试验平台及临时档案资料存放 空间; 5档案室应设在干燥、通风的位置;不宜设在建筑的顶层 和底层。资料储藏用房的外墙不得采用跨层或跨间的通长窗,其 外墙的窗墙比不应大于1:10: 6档案室应采取防潮、防蛀、防鼠措施,并应设置防火和 安全防范设施;门窗应为密闭的,外窗应设纱窗;房间门应设防 盗门和甲级防火门; 7对于档案室的门,高度宜为2.1m,宽度宜为1.0m,室 内地面、墙面及顶棚的装修材料应易于清扫、不易起尘; 8档案室内的资料储藏宜设置密集架、档案柜等装具,且 装具排列的主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20m,两行装具间净宽不应小 于0.80m,装具端部与墙的净距离不应小于0.60m; 9档案室应防止日光直射,并应避免紫外线对档案、资料 的危害; 10档案资料储藏用房的楼面荷载取值可按现行行业标准 (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JGJ25执行。 4.3.5计算机机房应包括计算机网络管理、文献数字化、网站 管理等用房,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 范》GB50174的有关规定

    4. 4管理、辅助用房

    4.4.1文化馆的管理用房应由行政办公室、接待室、会计室、 文印打字室及值班室等组成,且应设于对外联系方便、对内管理 便捷的部位,并宜自成一一这。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可按现行行业 标准《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67的有关规定执行。铺助用房 应包括休室,卫生、洗浴用房,服装、道具、物品仓库,案 室、资料室,车库及设备用房等。

    室使用面积不宜小于10m。档案室、资料室、会计室应设置防 火、防盗设施。接待室、文印打字室、党政办公室宜设置防火、 防盗设施

    4.4.3卫生、洗浴用房应符合

    1文化馆建筑内应分层设置卫生间; 2公用卫生间应设室内水冲式便器,并应设置前室;公用 卫生间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m,卫生设施的数量应按男每40人 没个跨位、一个小便器或1m小便池,女每13人设一个谭位 3洗浴用房应按男女分设,且洗浴间、更衣间应分别设置 更衣间前应设前室或门斗; +洗浴间应采用防滑地面,墙面应采用易清洗的饰面材料: 5洗浴间对外的门窗应有阻挡视线的功能。 4.4.4服装、道具、物品仓库应布置在相应使用场所及通道附 近,并应防潮、通风,必要时可设置机械排风。 4.+.5设备用房应包括锅炉房、水泵房、空调机房、变配电间 电信设备间、维修间等。设备用房应采取措施,避免粉尘、潮 气、废水、废渣、噪声、振动等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

    电信设备间、维修间等。设备用房应采取措施,避免粉尘、 气、废水、废渣、噪声、振动等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

    5.1.1文化馆建筑应设有室内给水排水系统

    5.1.2给水排水及消防的管道不应穿越变配电间、计算机机房、 控制室、档案室的藏品区等房间,且不应在遇水可能发生事故或 造成严重损失的设备或物品上方通过。 5.1.3排水管道不宜穿越排演厅、文化教室、计算机与网络教 室、舞蹈排练室、琴房、图书阅览室、录音录像室、文艺创作室 等房间。

    控制室、档案室的藏品区等房间,且不应在遇水可能发生事故或 造成严重损失的设备或物品上方通过。

    室、舞蹈排练室、琴房、图书阅览室、录音录像室、文艺创 等房间。

    5.1.+当文化馆内设有生活热水系统时,应根据当地气候条

    优先选用太阳能热水系统。

    5.1.5绿化、冲测以及洗车等非饮用水,宜采用再生水、 等非传统水源

    5.1.6群众活动用房应设置饮用水设施

    5.2.1设置集中采暖系统的文化馆应采用热水为热媒。设置在 舞蹈排练室、儿童活动房间的散热器应采取防护措施。 5.2.2文化馆各类房间的采暖室内计算温度应符合表5.2.2的 规定。

    5.2.2文化馆各类房间的采暖室内计算温度应符合表5.2. 规定。

    表5.2.2采暖室内计算温度

    5.2.3设置采暖设施的房间的通风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条件,当不能满足卫生要求时。 设机械通风系统,且送风量可按排风量的80%~90%计算; 2观演厅、文化教室等宜按2次/h~3次/h排风量计 图书阅览室、办公室等房间宜按1次/h~2次/h计算,并应 时满足人员最小新风量需求。

    5.2.+当设置空调系统时,一般房间及门厅、走廊等的室内设

    计参数及新风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 (GB50189的规定;舞蹈排练室、排演厅、多媒体视听教室、 算机与网络教室、档案室等对温、湿度有特殊要求的房间,应 置通风、除湿或空调设施。

    5.2.6采暖、空调水系统管道不应穿越变配电间、计算机机 控制室、档案室的藏品区等。当房间内需设置散热器时,应采 防止渗漏措施。

    5.3.1报告厅、计算机与网络教室、计算机机房、多媒体视听 教室、录音录像室、电子图书阅览室、维修间等场所宜设置专用 配电箱,且设备用电宜采用单独回路供电。

    5.3.2排演厅与室外活动场地的舞台灯光与音响设备电源应

    1排演厅应预留舞台灯光、音响设备电源,且观众厅规模 在300座及以上时,其舞台灯光与音响设计的电源配置应按照小 型剧场的要求设置;观众厅规模小于300座时,可简化,并宜预 留备用配电回路与电气容量; 2排演厅的舞台灯光应配置电动升降吊杆; 3室外活动场地应预留舞台灯光与音响设备电源,且电源 位置可选在相邻的建筑物处,其配电箱或柜的外壳防护等级不应

    低于IP54,其低压配电系统接地形式应采用TT系统:

    低于1P54,具低压配电系统接地形式应采用11系统: +舞台灯光与音响设备电源应分别采用专用干线供电

    5.3.3展览陈列厅照明应符合下列规定:

    2展览陈列位置应预留备用配电回路与电气容量; 3展品在灯光作用下易褪色或变质且较为贵重时,应选用 紫外线少的光源或灯具,也可采取临时措施减少电光源对展品的 损伤: 4照明线路宜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或插接式照明母线方式 配线,重要展品方的灯具及明敷管线宜采取防坠落保护措施; 5每个展位均应设置电源插座,展位不能确定时应在适当 位置预留墙壁或地面插座,并应预留多媒体及数学放映设备电源 插座。 5.3.4报告厅、多媒体视听教室等场所,应设置扩声系统电源 并应预留投影仪、计算机等设备的电源座。 5.3.5展览陈列厅、琴房、教室、文艺创作室、录音录像室等 场所,应设置电源插座,且插座数量应满足需求;电子图书阅览 室应设置电子阅览设备、打印机等电源捕座。 5.3.6 设有黑板的教室应设置黑板照明。 5.3.7 舞蹈排练室宜采用嵌入式或吸顶式照明灯具。 5.3.8 美术书法教室应采用显色指数(Rα)不低于90的照明 光源。 5.3.9 无特殊照明要求的场所应选用高效节能的光源、灯具及 其附件。 5.3.10指示灯、标志灯应选用ED、直管形荧光灯或紧凑型 荧光灯等瞬时启动光源。 5. 3. 11 照明控制应有利于节能和管理,并应优先利用大然光。 5.3.12设有中央空调系统或变冷媒流量多联空调系统的场所 应设置节能控制装置

    5.3.13各类用房室内线路宜采用暗敷设方式。多媒体视听孝

    掂、设备电源等线路用采用地面线槽准静电地板下布线。 5.3.14演唱演奏室和表演空间与控制室之间应预留信号、视频 与童频管路

    应设置有线电视接口。

    5.3.18排演厅、报告厅应设置音响扩声系统。

    5.3.19文化馆的电气设计应满足房间互换和增加设备的需要,

    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 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米用“应”,反面词米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充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用词: 正面词米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 “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 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 2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3 《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50033 + 《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99 5 《电子信息系统机L房设计规范》GB50174 6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 7 《剧场、电影院和多用途厅堂建筑声学设计规范》GB, T 50356 8 《厅堂扩声系统设计规范》GB50371 9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 10 《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 11 《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JGJ25 12 《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JG38 13 《剧场建筑设计规范》JGJ57 14 《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JGJ66 15 《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67

    《厅堂扩声系统设计规范》GB50371 9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 10 《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 11 《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JGJ25 12 《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JGJ38 13 《剧场建筑设计规范》JGI57 14 《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JGJ66 15 《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67

    总则· 24 基本规定· 26 选址和总平面· 27 3.1 选址 27 3. 2 总平面 27 建筑设计.· 30 4.1 一般规定 30 4. 2 群众活动用房· 32 4.3 业务用房 40 4.4 管理、辅助用房 41 建筑设备· 44 5. 1 给水排水 44 5. 2 采暖通风空调· 44 5.3 建筑电气 45

    总则· 24 基本规定· 26 选址和总平面· 27 3.1 选址 27 3. 2 总平面 27 建筑设计.· 30 4.1 一般规定 30 4. 2 群众活动用房· 32 4.3 业务用房 40 4.4 管理、辅助用房 41 建筑设备· 44 5. 1 给水排水 44 5. 2 采暖通风空调· 44 5.3 建筑电气 45

    1.0.2本条规定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即文化馆(含群众艺术 馆)的建筑设计。文化馆(群众艺术馆)指具有组织群众文化活 动、普及文化艺术知识、辅导基层文化骨十、开展社会教育工作 等功能并提供与功能相适应的专业活动设施的公共文化服务场 所,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区(市、自治 州、盟)、县(市、区)的各级文化馆和群众艺术馆。 1.0.3本条在原《规范》“第1.0.3条”基础1,根据《文化馆 管理办法》提出的要求,增加了“服务人口数量。根据原建设 部《关于加强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建设管理的若王意见》(建质 20071号)的要求。增加厂“地方特色”。 1..+本条规定的是本规范与国家现行有关标准之间的关系

    1.0.+本条规定的是本规范与国家现行有关标准之间

    2..1 节能、坏保是当前建筑领域倡导的重天事项,本条强调 了文化馆建筑设计应当遵循我国“绿色建筑”方面的相关规定和 要求。

    2.0.2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加强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建设

    若干意见》(建质[20071号),强调文化馆设计从整体上应符 合当地文化,避免出现破坏文化遗址、破坏城市风貌等问题。 2..3文化馆作为公共活动场所,本条规定安全方面应当考 虑的范围

    2.(.→文化馆作为公共文化设施,无论是从人身安全还是从国 家财产安全出发,均需要满足抗震的要求。 2.0.5文化馆作为公共建筑,无障碍设计是体现人文关怀的重 要环节,在设计巾应当作为重要方面考虑。

    3.1.1本条在原《规范》“第2.0.1条”基础上,把“新建文化 馆宜有独立的建筑基地移至3.1.2条。 依据《文化馆管理办法》和《文化馆建设标准》(建标136 2010),“符合文化事业”发展要求,强调一次性建设时,应适当 预留发展用地;分期建设时,宜一次规划、分期建设。 3.1.2本条在原《规范》“第2.0.1条”基础上,不仅要求“新 建文化馆宜有独立的建筑基地”,而且根据当前合建的现实情况 增加了“与其他建筑合建时,应满足自成一区和使用功能的要 求”的内容。 3. 1. 3本条在原《规范》“第 2. 0.2 条”基础上,增加了“工程

    2010),“符合文化事业”发展要求,强调一次性建设时,应适当 预留发展用地;分期建设时,宜一次规划、分期建设。 3.1.2本条在原《规范》“第2.0.1条”基础上,不仅要求“新 建文化馆宜有独立的建筑基地”,而且根据当前合建的现实情况, 增加了“与其他建筑合建时,应满足自成一区和使用功能的要 求”的内容。 3.1.3本条在原《规范》“第2.0.2条”基础上,增加了*工程 地质及水文地质”的要求。同时,在原条文“环境优美、远离污 染源”的要求中,增加了“宜结合城镇广场、公园绿地等公共活 动空间综合布置”和“与各种污染源及易燃易爆场所的控制距离 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等内容。强调文化馆作为公共文化场 所,其选址不仅应避开污染源,而且应避开危险源。

    3. 1.3本条在原《规范》第2. 0.2 条”基础上,增加了“工程

    地质及水文地质”的要求。同时,在原条文“环境优美、远离污 染源”的要求中,增加了“宜结合城镇广场、公园绿地等公共活 动空间综合布置”和“与各种污染源及易燃易爆场所的控制距离 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等内容。强调文化馆作为公共文化场 所,其选址不仅应避开污染源,而且应避开危险源

    3.2.1本条在原《规范》第2.0.3条”的基础上,将原条文 功能分区明确,对喧闹与安静的用房应有合理的分区与适当的 分隔”作为一个方面单独提出,强调其建筑功能分区的设计要 求;将“合理组织人流和车辆交通路线”与“货物流通”合并。 集中提出“人流、车流、物流”的设计要求。司时,将原条文 “自行车和机动车停放场地,并考虑设置画廊、橱窗等宣传设施 分别移至室外活动场地、庭院、停车场设计要求的内容中。

    500m下限值是按室外活动场地在举办大型室外活动时搭设 舞台并容纳不超过100名观众所占用场地面积考虑的。同时本条 提H了应参照执行《文化馆建设用地指标》第十六条中表1分别 对大型馆、中型馆和小型馆“建设用地中的室外活动场地”的各 更用面积指标,因为此面积指标的概念与室外活动场地面积的概 念不尽相同,故使用了参照的字样;但考虑文化馆的建设用地不 是很宽松:所以我们提出广可将文化馆的室外活动场地、集散用 地、停车场综合考虑,以缓解文化馆的用地紧张问题。上述问题 与《文化馆建设用地指标》的要求是不矛盾的。 室外活动场地设计需突出公益性、开放性和永久性特征,并 与当地文化相融合,展示区域文化,形成独特的风格和特色。 室外活动场地在风格、色调、材料选择、灯光使用等方面要 充分考其地域性、安全性、便利性;室外活动场地应与周边的 自然环境、人工环境相协调、体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 益并重的原则,展示城市和谐发展的形象。 室外活动场地为了适应群众文化活动,应做地面铺装、环境 绿化及座椅等休息设施。

    3.2.+本条基本遵循原《规范》“第2.0.4条”内容,概

    室外空间的布局要求和设施建设要求,应《文化馆管理办法 要求,增加了“在人流集中的路边设置宣传栏、画廊、报刊橱 摩宣传设施”。

    2.5本条在原《规范》“第2.0.3条”的基础上,增加了 数量应符合城乡规划的规定”和“停车场地不得占用室外活 扬地。

    3.2.6本条基本遵循原《规范》“第2.0.5条”内容。

    加了“场区绿地率”。并把“建筑覆盖率”修改为“建筑密度”。

    4.1.1本条是增加条文。根据我国当前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 的要求,本规范依据《文化馆建设标准》(建标136-2010)规 定的“建筑面积规模划分”标准及文化馆等级评定中关于建筑面 积的要求,对文化馆做了同样的三个等级类型划分,以保持建筑 设计规范的建筑功能与相关标准对应。

    4.1.2本条对原《规范》第3.1.1条”作了较大调枣

    媒体以及各种戏用、曲艺、乐器的排练用房等为主的文化馆建 筑。因此,将“专业用房”调整为“业务用房”,突出了文化馆 为群众文化提供公益性服务的职能。但并不排除文化馆业务用房 的专业性,业务用房是文化馆的专业工作人员为开展日常工作 进行活动的场所,同时也是为了辅导基层工作人员的专业技术知 只、提高创作水平的工作室。 各类用房是原则性划分,应根据文化馆的规模和便用要求不 司增减或合并。当文化馆规模小、条件不具备时,大空间功能场 所均可合并为“多功能厅”,包括小型排演厅、综合排练室、报 告厅、多媒体视听教室、大教室等均可功能合并。 4.1.3本条基本遵循原《规范》“第3.1.2条”内容,“业务用 房特殊需求”指舞蹈排练室、琴房等专业排练场所的数量和技术 要求可按当地实际需要和实际投资能力调整。 4.1.+本条保留了原《规范》“第3.1.3条”关于无障碍卫生间 设计要求的内容。将“儿童、老年人专用的活动房间”设计要求 与原《规范》“第3.1.4条”内容合并。 4.1.5本条保留了原《规范》“第3.1.4条”的基本内容,并将 原《规范》“第3.1.3条”内容合并于本条。 对原条文“第3.1.3条”和“第3.1.4条”的合并调整,将 儿童、老年人专用的活动房间设计要求集中在一一起,以便使功能 设计逻辑上清晰。 4.1.6本条保留了原《规范》“第3.1.5条”内容。 本次修订取消了原《规范》“第3.1.6条”内容,关于电梯 的设置左班行国宝 503521三

    钢管标准特殊需求”指舞蹈排练室、琴房等专业排练场所的数量和技 求可按当地实际需要和实际投资能力调整

    4.1.+本条保留了原《规范》“第3.1.3条”关于无障碍

    没计要求的内容。将“儿童、老年人专用的活动房间”设计要 与原《规范》“第3.1.4条”内容合并。

    原《规范》“第3.1.3条”内容合并于本条。 对原条文“第3.1.3条”和第3.1.4条”的合并调整: 童、老年人专用的活动房间设计要求集中在一起,以便使功 设计逻辑上清晰,

    本次修订取消了原《规范》“第3.1.6条”内容,关于电 J设置园林造价,在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中 经作出相应规定

    陈列用房、阅览用房、教学用房、音乐、美术二工作室等场所对室 外光照都有共性要求,因此,提出“按不同功能设置相应的外窗 遮光设施”。

    4.2.1原《规范》将“群众活动用房”划分为“观演用房、游 艺用房、交谊用房、展览用房和阅览用房”,本次修订将“群众 活动用房”调整为“由门厅、展览陈列用房、报告厅、排演厅 文化教室、计算机与网络教室、多媒体视听教室、舞蹈排练场、 琴房、美术书法教室、图书阅览室、游艺用房等组成。” 群众活动用房的修订是为了适应国家关于文化馆公共文化服 务要求和社会需求,体现文化馆发展群众文化艺术、提供公益性 公共文化服务、加强社会宣传教育、传承和弘扬我国优秀传统文 化等职能。另一方面:保障公民基本文化权益要求“科学技术普 及和科学技术成果公平享有”,同时伴随着我国科学技术的快速 发展,数字技术、网络技术、智能技术等现代信息技术具备了向 基层普及应用的条件。因此,群众文化活动部分增添了文化艺术 和科学技术方面的内容。而原规范打的娱乐活动部分:如舞厅 茶座等功能,逐步由经营性机构替代,在这次修订中不再安排这 类活动用房。 群众活动用房是为广大群众提供的文化娱乐、文艺交流以及 文化知识学习的综合性群众文化活动场所,是文化馆的主体部 分:多种文化活动都集中在这个区域。因此,在设计上,群众活 动用房通常布置在文化馆建筑的主要位置,并相对集中。另外, 各种活动用房以其活动内容的不同,使得各类活动用房的开放时 间有所不同,设计过程中。需要结合活动内容的动静特点和人流 特点,合理布置建筑功能的分区,以便于使用,方便管理。 对于群众活动用房的功能用房配置,本次修订没有作出详 规定。这是因为我国当前各地区经济条件不同,功能需求和功能 配置有较大差别。为了保证功能用房规范化发展,本次修订对具 有专业要求的不同类别用房作出相应规定,推荐有此类功能用房 的建筑设计遵照执行。但不是要求所有的文化馆都具备这些功能 用房或功能用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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