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GJ91-1993 科学实验建筑设计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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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2.4各类用房宜集中布置,做到功能分区明确、布局合

    3.2.5住宅不宜建在科学实验区内。当建在同

    3.2.6使用有放射性、爆炸性、毒害性和污染性物质的独立建筑

    物或构筑物防火标准规范范本,在总平面中的位置应符合有关安全、防护、疏背 保护等规定。

    3.2.7公用设施用房在总平面中的位置应符合节能和环

    等要求。变配电室、冷冻站等宜设置在对周围环境干扰最少且靠近 更用负荷中心处。当科学实验工作有隔振要求时,应根据其防振距 离要求进行布置,在无法保证防振距离时,应采取必要的隔振措 施。

    3.2.8各类公用设施管网应综合布置,并与室外环境设

    3.2.9环境设计应符合当地主管部门的绿化要求,且宜适当

    4.1.1科学实验建筑应由实验用房、辅助用房、公用设施用房等

    4.1.1科学实验建筑应由实验用房、辅助用房、公用设施 组成。其设计应合理安排各类用房,做到功能分区明确、联 互不干扰。

    4.1.2通用实验室、专用实验室及研究工作室宜采用标准单元

    4.1. 3.11 设置采暖及空气调节的科学实验建筑,在满足采光要 求的前提下,应减少外窗面积。设置空气调节的实验室外窗应具有 良好的密闭性及隔热性,且宜设不少于窗面积1/3的可开启窗扇。 4。1.3.2底层、半地下室及地下室的外窗应采取防虫及防啮齿 动物的措施。

    4.1.4.1由1/2个标准单元组成的实验室的门洞宽度不应小 1m,高度不应小于2.10m。由一个及以上标准单元组成的实验 的门洞宽度不应小于1.20m,高度不应小于2.10m。 4.1.4.2有特殊要求的房间的门洞尺寸应按具体情况确定。 4.1.4.3实验室的门扇应设观察窗。 4.1.4.4 外门应采取防虫及防啮齿动物的措施

    4.1.4.2有特殊要求的房间的门洞尺寸应按具体情况确定。 4.1. 4.3 实验室的门扇应设观察窗。 4. 1. 4. 4 外门应采取防虫及防啮齿动物的措施

    4. 1. 5. 1元

    表 4. 1. 5. 1

    。1.5。2走道地面有高差时,当高差不足一级踏步时,不得 台阶,应设坡道,其坡度不宜大于1:8。

    置台阶,应设坡道,其坡度不宜大于1:8。

    阶,应设坡道,其坡度不宜大子

    1.6.1 楼梯设计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定。

    4。1.6.2科研实验人员经常通行的楼梯,其踏步宽度不 0.28m,高度不应大于0.17m。

    4. 1. 8. 1 厕所距最远作点不应大于50m。 4. 1. 8. 2 厕所应设前室,并配备洗手盆及镜箱。

    (小便槽按每0.60m长度相当一具小便器计算),且大便器和小便 器各不宜少于两具。女厕所每15人设大便器一具,且不宜少于两 具。

    4.1.9科学实验建筑内应设卫生用具间,可独立设置

    4. 1. 10. 1 科学实验建筑宜设更衣间,每人使用面积不宜小于 0.60m,且应设更衣柜及换鞋柜,

    1。10.2更衣间可采用集中式、分散式或两者结合的布置

    4.1.10.2更衣间可采用集中式、分散式或两者结合的

    4.1. 11.1 通用实验室、研究工作室宜利用大然采光·房 面积比不应小于1:6。

    面积比不应小于1:6。

    4。1.11.2利用天然采光的阅览室窗地面积比不应小于

    4.1.12·:1通用实验室、学术活动室充许噪声级不宜大于 55dB(A声级):研究工作室、阅览室允许噪声级不应大于50dB(A 声级)。 4.1.12.2产生噪声的公用设施等用房不宜与实验室、研究工

    窟、学术活动室及阅览室贴邻,否则应采取隔声及消声措施。

    4.1.13.1产生振动的公用设施等用房不宜与实验室、研究工 作室、学术活动室及阅览室贴邻,且宜设在底层或地下室内,其设 备基础等应采取隔振措施。

    4.1.13.2设在楼层或顶层的空调机房、排风机房等,其

    。1.13.2设在楼层或顶层的空调机房、排风机房等,其设备 应采取隔振措施。

    础等应采取隔振措施。

    4.1.14.1通用实验室和研究工作室的室内净高:当不设置空 气调节时,不宜低于2.80m;设置空气调节时,不应低于2.40m。 4.1.14.2专用实验室的室内净高应按实验仪器设备尺寸、安 装及检修的要求确定。

    4.1.14.3走道净高不应低于2.20m

    4.1.151实验用房、走道的地面及楼梯面层,应坚实耐磨、防 水防滑、不起尘、不积尘:墙面应光洁、无光、防潮、不起尘、不 尘;顶棚应光洁、无眩光、不起尘、不积尘。 4。1.15.2使用强酸、强碱的实验室地面应具有耐酸、碱腐蚀的 生能:用水量较多的实验室地面应设地漏。 4。1.15.3需要定期清洗、消毒或防尘要求高的实验室,其地 面、墙面和贞棚应做整体式防水饰面。墙面与墙面之间,墙面与地 面之间、墙面与顶棚之间宜做成半径不小于0.05m的半圆角。室 内应减少突出的建筑构配件及明露管道,

    4. 1. 15. 1

    面、墙面和顶棚应做整体式防水饰面。墙面与墙面之间,墙 面之间、墙面与顶棚之间宜做成半径不小于0.05m的半圆 内应减少突出的建筑构配件及明露管道

    4.1.15.4通用实验室不宜设吊顶。

    4.1.15.5需设吊顶且无严格密封要求的空间,宜采用

    4。1.15.5需设吊顶且无严格密封要求的空间,宜采用活动板 快式吊顶。

    4.2.1通用实验室标准单元组合设计应满足使用要求,并与通风 柜、实验台及实验仪器设备的布置、结构选型以及管道空间布置紧 密结合。

    距决定。实验台平行布置的标准单元,其开间不宜小于6.60m。 4.2.3通用实验室标准单元进深应由实验台长度、通风柜及实验

    仪器设备布置决定,且不宜小于6.60m;无通风柜时,不宜小于 5.70m。

    4.2.4由1/2个标准单元组成的通用实验室,靠两侧墙布

    实验台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60m。当靠一侧墙改为布置通风柜 或实验仪器设备时,其与另一侧实验台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 1.50m。

    4.2.5由一个标准单元组成的通用实验室,靠两侧墙

    验台与房间中间布置的岛式或半岛式中央实验台之间的净距不应 小于1.60m。当靠侧墙或房间中间改为布置通风柜或实验仪器设

    备时,其与实验台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50m。岛式实验台端部与 外墙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6.60m。 4.2.6按第4.2.4条和第4.2.5条规定布置的通用实验室,如 侧则墙或两侧墙靠近外墙部位开设通向其它空间的门时,其相应的 净距应增加0.10m。 4。2.7由一个以上标准单元组成的通用实验室,实验台之间或实 验台与实验仪器设备之间的净距应符合第4.2.4条、第4.2.5条 和第4.2.6条的规定。当连续布置两台及以上岛式实验台时。其端 部与外墙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m。 4.2。8岛式或半岛式中央实验台不宜与外窗平行布置。必须与列 窗平行布置时,其与外墙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30m。 4.2.9不宜贴靠有窗外墙布置边实验台,不应贴靠有窗外墙布置 需要公用设施供应的边实验台。 4.2。10靠侧墙布置的边实验台的端部与走道墙之间的净距不宜 小于1.20m。中央实验台的端部与走道墙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 1.20m。当实验室设置向室内退进的门斗时,则实验台端部与退进 门斗的墙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20m。 4.2。11当通风柜的操作面与实验台端部租对布置时。其间的痒 距不应小于1.20m。 4.2.12通用实验室宜由一个或一个以上标准单元组成。 4.2.13通用实验室宜集中靠建筑物外墙布置。设置空气调节的 通用实验室宜布置在北向。 3主用实验宝

    备时,其与实验台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50m。岛式实验台端部与 外墙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6.60m。

    侧墙或两侧墙靠近外墙部位开设通向其它空间的门时,其相应的 净距应增加0.10m。

    4.2.7由一个以上标准单元组成的通用实验室,实验台之

    验台与实验仪器设备之间的净距应符合第4.2.4条、第4 和第4.2.6条的规定。当连续布置两台及以上岛式实验台日 部与外墙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m。

    4.2.8岛式或半岛式中央实验台不宜与外窗平行布置。必

    4.3.1由标准单元组成的专用实验室,其开间和进深应按实验仪 器设备尺寸、安装及维护检修的要求确定。布置通风柜和实验台 时,应符合本规范第4.2.4条~第4.2.11条的相应规定。 4.3.2对有温湿度控制要求的专用实验室,建筑设计应采取相应

    4.3.2对有温湿度控制要求的专用实验室,建筑设计应采取相应 的技术措施。

    4.3.3.1生物培养室由前室、准备间、生物培养间、器械消毒及

    清洗间组成。前室使用面积不应小于8m,前室内应设家庭服和工 作服分开的更衣柜和换鞋柜

    4. 3. 3. 2E

    设置集中式更衣换鞋柜。

    .3.3.3生物培养室应防止人流交又感染。宜布置在建筑物

    4.3.3.4生物培养室或生物培养区与非生物培养区之间,应设

    置实体砖墙。生物培养室各功能房间之间,宜采用密封的玻 墙分隔。玻璃隔断墙的骨架宜采用不易变形及耐清洗的材米

    。3.3.5生物培养室与各功能房间玻璃隔断墙上的门,宜采

    4.3.3.6生物培养室宜留有设置灭菌器的位置。

    4.3.4.1天平室应设置面积不小于6m的前室,并可兼作更 衣换鞋间。天平室宜布置在北向,外窗宜做双层密闭窗并设窗帘。 4。3.4.2天平室与前室之间应采用密封的玻璃隔断墙分隔,并 宜采用推拉门

    应与墙脱开,台面宜采用平整、光洁、有足够刚度的台板,并 长用木制工作台。设在楼层上的天平台基座,应设在靠墙及梁 利度大的区域

    实验楼底层北向,大平台基应设独立基座(不宜设在地下室楼板上 面)。外窗应做双层密闭窗。

    按制造部门提供的数据选用,无资料时应符合现行的《机器动荷载 作用下建筑物承重结构的振动计算和隔振设计规程》的规定。

    4。3。5。1电子显微镜室应按所用设备的允许振动速度 要求,远离振动源及磁场干扰源布置,且宜布置在建筑物的

    4.3.5.1电子显微镜室应按所用设备的允许振动速度和防磁

    必须设更衣柜及换鞋柜。

    4。3.6.1谱仪分析室应远离振动源布置,且宜布置在建筑物的 底层。必须布置在楼层时,应采取相应的隔振措施

    暗室、数据处理间及工作间组成。过渡间面积不应小于6m 设更衣柜及换鞋柜。

    4。3.7。1本节规定适用于科研用第三类开放型放射工作单位 及属于第二类放射医疗单位的乙、丙级开放型放射性同位素实验 室和密封型放射源辐照实验室的建筑设计。

    4.3.7.2开放型放射性同位素实验室

    (1)升放型放射工作单位按其所使用放射性核素的等效年用 量分为三类,即第一类、第二类和第三类。各类工作单位的等效年 用量应符合现行的《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的规定。

    (2)开放型放射性同位素实验室(或工作场所)按其所使用放 射性核素的最大等效日操作量分为二级,即甲、乙和内级。各级实 验室(或工作场所)的最大等效日操作量应符合现行的《辐射防护 规定》的规定。 (3)开放型放射工作单位按其所属类别,在其周围应划出防护 监测区。防护监测区的范围应符合现行的《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 准》的规定。 (4)第三类开放型放射工作单位及属于第二类的放射医疗单 位,可设在市区内。 (5)第三类开放型放射工作单位及属于第二类的放射医疗单 立的乙、内级放射性同位素实验室(或工作场所)可设在一般建筑 物内,但应集中在同一层或一端,与非放射工作场所隔开。 (6)布置放射性同位素实验室(或工作场所)时,应根据污染情 兄,可将其分成若十区域: 乙级放射性同位素实验室(或工作场所)可分为三区·即设白 区、绿区和红区。 内级放射性同位素实验室(或工作场所)可分为二区,即设白 区和绿区。 最大等效日操作量小于丙级实验室(或工作场所)规定的下限 值时,可不分区。 白区、绿区和红区的标准应符合现行的《开放型放射性物质实 验室辐射防护设计规范》的规定。 (7)乙级放射性同位素实验室(或工作场所)各区的布置,应按 白区一绿区一红区布置。内级放射性同位素实验室(或工作场所 应按白区一绿区布置。乙级实验室(或工作场所)的白区与绿区之 旬应设卫生出入口。卫生出入口内应设家庭服衣柜、专用工作服衣 柜和淋浴设备,并配以表面污染监测仪器。内级实验室(或工作场 听)的白区与绿区之间,应设换鞋、更衣、洗丰和表面污染蓝测用的 过渡间,过渡间面积不应小于6m

    已生出入口的规模,应根据进入绿区的总人数确定。琳浴器按 最大班人数每58人设一具。 (8)放射性同司位素实验室的布置,白区与白区、绿区与绿区应 相对集中,避免相互穿插。放射性同位素实验室的排列,原则上以 放射性活度的低、中、高依次排列。 (9)放射性同位素实验室的绿区应设放射性固体废物暂存间。 哲存间的室内装修标准不应低于放射性同位素实验室。 (10放射性同位素实验室(或工作场所)的室内装修力求简 洁,应防止积尘和积聚放射性物质。各种管线宜暗敷,灯具宜采用 嵌入式。地面、墙面、棚的阴角应做成半径不小于0.05m的半 角。 (11)放射性同位素实验室(或工作场所)的门、窗应便于清洗 和去污。绿区应设密闭窗,少设开启窗扇。 (12)乙级放射性同位素实验室(或工作场所)的室内装修材料 表面光滑,对放射性物质吸附性差,易于去污,并具有良好的而 酸、碱腐蚀和耐辐照性能。宜采用聚氯乙烯塑料卷材整体式地面及 踢脚板,其接缝应采用热焊,踢脚板高度不应低于0.25m。墙面和 顶棚应涂以油漆。 (13)内级放射性同位素实验室(或工作场所)的室内装修标准 可适当降低。可采用现制水磨石地面,但必须打蜡,局部加塑料覆 面。并可采用油漆墙面及不起尘的涂料顶棚。 (14)有关开放型放射性同位素实验室的工艺设计、通风设计 给排水设计、辐射屏蔽设计、辐射监测设计及放射性三废处理等应 符合现行的《开放型放射性物质实验室辐射防护设计规范》的规 定。

    (1)有关密封型放射源辐照实验室的设计要求,可参照现行的 《6°℃o辐照站的辐射安全防护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 (2)密封型放射源辐照实验室可设于市区。实验室的辐照装置

    应采取有效的屏蔽措施,并应使周围公众所受的照射不超过现行的《辐射防护规定》的相应剂量当量限值。(3)密封型放射源辐照实验室的围护墙、顶棚和门、观察窗洞口等均应符合防护要求。有关Co辐照站的辐射安全防护设计应符合现行的《60Co辐照站的辐射安全防护设计规范》的规定。(4)密封型放射源的贮存室必须符合防护要求,确保周围环境的安全。贮存放射源容器的源坑应防止地下水渗入,并应保持十燥。贮存室应设有防火、防盗及报警装置等设施。4.4研究工作室、学术活动室、图书资料室4.4.1研究工作室4.4.1.11研究工作室设置数量应按使用要求确定,每人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m。4.4.1.2研究工作室应靠近实验室或与实验室结合布置。4.4.2学术活动室4.4.2.1学术交流展示厅的使用面积应按使用要求确定。该场所宜与公共交通空间连通,并应留有布置坐椅或沙发的空间。4.4.2.2小型学未活动室的使用面积不宜小于40m:中型学术活动室的使用面积不宜小于60m。中、小型学术活动室每人使用面积:有会议桌的不应小于1.80m;无会议桌的不应小于0.80m。4.4.2.3学术报告厅的规模应按使用要求确定,并宜设讲台、书写板、幕布,并留有放置放映设备的空间。容纳人数超过180人时,宜采用台阶式地面,台阶高度应按不遮挡视线的要求确定。宜设固定座椅及记录台板。当座椅自带记录台板时,排距不应小于0.95m;当设独立式记录台板时,排距不应小于1m。4.4.3图书资料室4.4.3.1图书资料室应由藏书部分、采编部分、阅览部分、出纳及目录部分等组成。

    4.5.1公用设施用房

    图书资料室应布置在环境安静并与实验用房联系方 图书资料室宜采用开架阅览室,

    4.5公用设施用房及管道空间

    4.5.1.1公用设施用房包括制冷机房、空调机房、排风机房、给 排水及水处理用房、变配电室、电讯室、气体供应室等。 4. 5. 1. 2 公用设施用房宜靠近相应的使用负荷中心布置。 4.5.1.3 公用设施用房布置于地下室时,应采取防潮、防水及 通风等措施

    其尺寸及位置应按建筑标准单元组合设计、公用设施系统设计、安 装及维护检修的要求确定。

    应设检修门;分散式管道井设检修门有困难时,应在管道阀 设检修口。

    4.6. 1. 1 通风柜宜采用标准设计产品。 4. 6. 1. 2 设置空气调节的实验室宜采用节能型通风柜。 4.6. 1.3 通风柜内衬板及工作台面,按使用性质不同应具有相 的耐腐、耐火、耐高温及防水等性能。应采用盘式工作台面并应

    。6.1.6通风柜的选择及布置应与建筑标准单元组合设计 吉合。

    开主要人流及主要出入口。不设置空气调节的实验室,通风柜应远 离外窗布置;设置空气调节的实验室,通风柜应远离室内送风口布 置。当两者矛盾时,应调整室内送风口的位置。

    4.6.2.1实验台宜采用标准设计产品。 4.6.2.2实验台台面按使用性质不同应具有相应的耐磨、而 芮、耐火、耐高温、防水及易清洗等性能。

    宜与实验台体的公用设施支架或与实验台体靠近的独立公用设施 支架或管槽结合在一起。实验用水盆亦宜与实验台体结合在一起。

    4.6.2.4实验台的选择及布置应与建筑标准单元组合设计紧 密结合。

    。6.2.4实验台的选择及布置应与建筑标准单元组合设计

    4.6.3.1通用实验室的内墙上宜设置嵌墙式或挂墙式物品柜 架)。物品柜(架)底距地面不应小于1.20m。

    牢固连接,物品柜(架)横隔板应上下位置可移动。

    5.1.1科学实验建筑设计必须执行国家现行有关安全、卫生、辐 射防护、环境保护法规和规定。 5.1.2 科学实验建筑底层的门、窗宜采取安全防盗措施。 5.1.3 放射物质存场所,应设置防盗、防盗窗及报警装置 等设施

    5.1.1科学实验建筑设计必须执行国家现行有关安全、卫生、辐

    射防护、环境保护法规和规定。

    5.1。4对限制人员进入的实验区可

    置警告装置或标志。对放射源的贮存室除应设置警告装置 外,还应设有防火、防盗及报警装置等设施。

    5.2.1科学实验建筑的防火设计除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建筑设

    5.2.1.1有贵重仪器设备的实验室的隔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 低于1h的非燃烧体。 5.2.1.2由一个以上标准单元组成的通用实验室的安全出口 不宜少于两个。

    凡进行对人体有害气体、蒸汽、气味、烟雾、挥发物质等实

    5.3.3含汞的实验室应设置特制的通风柜。该类实验室的地面、

    楼面、墙面、顶棚、实验台、门、窗等均应采用不开裂、不吸附、不渗 漏的材料,并应设有集槽、沟、瓶等设施。地面、楼面应有不小于 1%的坡度,地沟、地漏应具有收集散失汞的功能,室内下部应设排 风口。

    5.3.5必须存放少量日常使用的化学危险品的实验室,

    置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范的规定

    5.4.1按现行有害微生物及病毒的4等分类(见附录A),防生物 危害实验室相应分为生物安全4级实验室、生物安全3级实验室, 生物安全2级实验室及生物安全1级实验室。

    5.4.2.14级实验室用于从事高度危害性微生物及病毒实验, 宜设计成独立建筑物。需与其它实验用房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时。 必须有明确分区及隔离

    5.4.2.2实验室内必须维持负压,向室外排风必须经特殊过

    5.4.2.3必须为工作人员出入提供以下流程的房间:过渡间一

    服室一淋浴间一实验服室一实验室。从过渡间至实验室应 衣次递降20~30Pa的压差。

    5.4.2.11实验区入口处必须设置危害性标志、安全告 作状况标志灯。

    5.4.3生物安全3级实验室

    可与其它科研用房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但其与公共区或其它用 房之间必须设过渡间。

    5.4.3.2实验室内必须维持负压。丛公共区或其它用房

    室应维持依次递降10~20Pa的压差,向室外排风必须经 滤

    5.4.3.3 应为实验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出入提供消毒设施。 5.4.3.4 实验室内必须配备Ⅱ级生物安全柜及双门高压蒸汽 消毒锅。 5. 4. 3. 5 实验室内应减少突出的建筑构配件及明露管线 5.4.3.6 实验室的地面、墙面、顶棚、窗及管道穿洞必须严格密 封。 5. 4. 3. 7 实验室内不应采用固定式实验台及其它固定设施 5.4.3.8 实验室出入口处必须设置洗手盆并应采用光电式龙 头开关。

    5.4.4生物安全2级实验室

    5.4.4.12级实验室用于从事低度危害性微生物及病毒实验。 验室区内宜配备I级或Ⅱ级生物安全柜及消毒锅。 5.4.4.2 实验室的地面、墙面应便于清洗。 5.4. 4.3 实验室内不宜采用固定式实验台及其他固定设施, 5.4.4.4 实验室内应设洗手盆。 4。5生物安全I级实验室用于从事微度危害性微生物及病毒 验,其设计要求与生物安全2级实验室基本相同,但可不配备生

    5.4.5生物安全I级实验室用于从事微度危害性微生物及病毒 实验,其设计要求与生物安全2级实验室基本相同,但可不配备生 物安全柜及消毒锅,

    6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制冷

    6.1.1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制冷设计除应按现行的《采 和空气调节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外,尚应符合本规范的规

    6.1.1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制冷设计除应按现行的《采暖通风

    园林造价6.1.2防火、防烟和排烟设计除应按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

    6.1.3空气净化设计应符合现行的《洁净厂房设计规范》的规定

    6.2.1 采暖地区通用实验室的冬季采暖室内计算温度应为18~ 20℃。 6.2.2 采暖系统宜按南北朝向分开环路设置。 6.2.3 采暖系统的散热器宜按每个自然开间的采暖热负荷进行 设置。

    6.2.5采暖系统应在每个环路回水干管末端和每根立管上设带

    短管的阀门。立管的阀门和泄水用的带短管阀门不宜安装在地沟 内。

    6.3.1按标准单元组合设计的通用实验室,其送排风

    按标准单元组合设计的通用实验室,其送排风系统也应按

    6.3.2每个排风装置宜设独立的排风系统。同一个实验室内的所

    管接头标准6.3.3通风柜柜口面风速值宜按表6.3.3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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