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GJ392-2016 商店建筑电气设计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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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应对自然或人为紧急情况而提供的特殊通信机制。

    2.0.8集合点(CP)

    consolidationpoint

    建筑节能楼层配线设备与工作区信息点之间水平缆线路由中的连 接点。

    采用主动或被动感应方式,基于无线信号对人员或物品进行 定位的系统。

    3.1.1商店建筑应根据其负荷性质、用电容量以及当地供电条 件等,确定供配电系统设计方案,并应具备可扩充性。 3.1.2商店建筑内开关(变电)站、配变电所、柴油发电机房 和电力线路等电力设施的位置布置和用地预留,应贯彻合理用 地、节约用地的原则

    3.1.3商店建筑的供配电系统应简洁可靠,保证电源质量, 少电能损失,便于管理和维护

    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GB50053、《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T50293和《民用建筑电 气设计规范》JGJ16的有关规定

    3.2.1商店建筑的供电规划应符合当地城市建设规划和供电规 划的要求。

    同步规划开关(变电)站线路进出通道,并预留开关(变电) 建设用房

    3.2.3大、中型商店建筑宜独立设置

    3.2.4商店建筑应根据建筑功能和零售业态布局设置配变电

    应深人或接近负荷中心,并宜考虑电动汽车充电桩、分布式能源 等规划和接入的需要。

    应深入或接近负荷中心,并宜考虑电动汽车充电桩、分有

    3.2.6商店建筑供配电系统应简化电压等级、减少变压层

    3.3.1商店建筑用电负荷的分级可根据商店建筑及配套设施的 性质、电气负荷重要性和中断供电所造成的损失程度进行划分 3.3.2商店建筑主要用电负荷的分级应符合表3.3.2的规定。

    3.3.2商店建筑主要用电负荷的分级应符合表3.3.2的规定

    表3.3.2商店建筑主要用电负荷分级

    3.3.3商店建筑中消防用电的负荷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的有关规定。 3.3.4位于高层建筑内的商店,用电负荷级别应按其中高者确定

    3.4.1方案设计阶段,商店建筑的设计负荷可采用单位指标法 计算。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阶段,商店建筑的设计负荷宜采用 需要系数法计算。 3.4.2商店建筑和零售业态的单位建筑面积用电指标可按表 3.4.2取值。

    3.4.2商店建筑和零售业态的单位建筑面积用电指标可按表 3. 4. 2 取值。

    3.4.2商店建筑和零售业态的单位建筑面积用电指

    表3.4.2商店建筑的单位建筑面积用电指标

    注:1表中所列用电指标中的上限值是按空调冷水机组采用电动压缩式机组时的 数值,当空调冷水机组选用吸收式制冷设备(或直燃机)时,用电指标可 降低25VA~35VA。 2商业服务网点中,每个银行网点容量不应小于10kW(含空调负荷)

    表中所列用电指标中的上限值是按空调冷水机组采用电动压缩式机组时的 数值,当空调冷水机组选用吸收式制冷设备(或直燃机)时,用电指标可 降低25VA~35VA。 2商业服务网点中,每个银行网点容量不应小于10kW(含空调负荷)

    3.4.3商店建筑中对供电指标有特定要求的零售业态,可按实 际需求确定

    3.4.4商店建筑在用电设备数量及容量未确定的情况下,在方 案设计阶段,其总用电负荷的需要系数可按0.75~0.85取值

    3.4.4商店建筑在用电设备数量及容量未确定的情况下,在方

    3.5电源及供配电系统

    3.5.1商店建筑的供配电系统应根据商店建筑规模、

    3.5.2当商店建筑的配变电所采用10kV电压等级供电时,宜

    符合下列规定: 1用电容量超出4000kVA的配变电所,宜采用双回路 10kV电源供电,主用电源进线宜采用专用线路,接线方式宜采 用单母线分段接线方式,同时,每段母线宜预留备用开关, 2用电容量超出2000kVA,且在4000kVA及以下的配变 电所,宜采用双回路10kV电源供电,接线方式宜采用单母线分 段或两个独立单母线的接线方式。 3用电容量在2000kVA及以下的配变电所,且无一、二 级负荷或一、二级负荷容量较小时,主接线方式可采用单母线接 线方式。

    3.5.3用电设备总容量在100kW及以下的小型商店(商铺)建 筑供电可直接接入220/380V低压电网

    3.5.4大型超级市场应设置自备电源。

    3.5.5当商店建筑内设有太阳能光伏电源供电系统时,宜将建 筑公共区域、停车库和室外等场所的正常照明用电接入,并宜与 市电并网运行。

    3.5.6商店建筑内具备两台及以上变压器的配变电所,其低压

    侧应设置母线联络开关,邻近配变电所变压器的低压侧可根据实 际用电要求相互联络。

    3.6.1地震设防烈度为6度及以上的地区,商店建筑内配变电 所的电气设施应进行抗震设计。

    所的电气设施应进行抗震设计。 3.6.2商店建筑配变电所宜设在地面一层。当地面无法建设配 变电所或建设配变电所较困难时,可设置在建筑物地下层,并应 符合下列规定: 1应满足电气设施运输、运行及维护要求。 2当地下有多层时,不应设置在地下层的最底层。当地下 只有一层时,应采取预防洪水、消防水或积水等措施,防止对配 变电所浸渍。 3不应设置在顾客可以接触到的区域,且不应靠近商店建 筑主出入口等人流密集场所。 4不应贴邻水产品或位于其正下方,且不应贴邻易燃、易 爆商品存放区域或位于其正上方、正下方。 5不宜贴邻智能化系统机房。 3.6.3当变压器低压侧电压为380V时,最大单台容量不宜大 于2000kVA,并应符合当地供电部门的要求

    3.6.2商店建筑配变电所宜设在地面一层。当地面无法建设配

    4.1.1 商店建筑低压配电系统的设计应根据下列因素综合确定: 1 建筑的规模。 2 建筑的功能分区和防火分区。 3 建筑的零售业态。 4 建筑用电设备的容量。 5 可能的发展因素。 4.1.2 商店建筑接入低压配电系统的单个单相用电负荷,线路 供电电流不应超出40A。 4.1.3商店建筑低压配电及配电线路布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4.1.3商店建筑低压配电及配电线路布线应符合现行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和《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的有关规定

    4.2.1商店建筑低压配电系统宜按防火分区、功能分区及零售 业态实现分区域配电。 4.2.2商店建筑中不同等级和不同业态的用电负荷,其配电系 统应相对独立。 4.2.3商店建筑中重要负荷、用电容量较大负荷宜采用从配变 电所放射式配电方式。 4.2.4大、中型商店建筑的大空间营业厅的正常照明宜采用双 回路电源交叉供电。

    4.2.6配电十线(管)应设置在建筑的公共空间内,不应穿越 不同商铺。

    4.2.7安装容量大于200kW的营业区配电宜设置配电间。

    4.2.7安装容量大于200kW的营业区配电宜设置配电间。 4.2.8低压配电级数不宜超过三级。当终端用户为同一经营体 时,其非重要用再负益的配级数不超过四级

    4.3.1商店建筑除消防负荷外的配电于线,可采用铜、铝或铝 合金材质的导体。

    4.3.2商店建筑内营业区的配电分支线路应选用铜芯导线。

    4.4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4.4.1大、中型商店建筑应设置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小型商店建筑宜设置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4.4.2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 的商店建筑及总建筑面积大于500m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建筑的 营业区、存放具有火灾或爆炸危险性大的商品的商店建筑仓储 区,其非消防用电负荷配电十线应设置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 探测器

    4.4.3商店建筑内单个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保护 范围不应跨越不同防火分区

    4.4.4仓储、营业区配电回路的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剩余电流报 警值不宜大于300mA,其他区域的剩余电流报警值不宜大 于500mA。

    4.4.5设置在服装、图书等可燃物较多及

    4.5常用设备电气装置

    4.5.1商店建筑的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配电应符合 下列规定:

    1客梯应由专用回路供电。当同一一电梯机房内有多部客梯 时,可由一个机房的总配电箱采用放射式配电,且各台客梯主开 关的操作机构应装设识别标志。 2电梯机房内地面平均照度不应低于2001x,机房照明电 源应与电梯电源分开,照明开关应设置在机房靠近入口处。 3电梯机房内应设置不少于一组单相二孔和三孔组合电源 插座。 4当电梯机房自然通风不能满足电梯正常工作要求时,应 采取机械通风。 5电梯井道照明宜由电梯机房配电箱供电。 6电梯应具有自动平层功能。 7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两端应设紧急停止按钮,且应具 备防止逆向运转功能。 8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在全线各段均空载时,应具备暂 停或低速运行功能

    4.5.2商店建筑的自动门和电动卷帘门的配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1自动门及非用于防火分区分隔的电动卷帘门应由邻近配 电箱(柜)专用回路供电,供电回路应装设短路、过载保护装 置,并应在附近装设隔离电器和手动控制开关或按钮。 2在疏散通道上安装的自动门及非用于防火分区分隔的电 动卷帘门,应能在发生火灾时自动开启。 3自动门和电动卷帘门的所有金属构件及附属电气设备的 外露可导电部分,均应做等电位联结。 4.5.3商店建筑的配电箱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配电箱位置不宜影响通行,周围应无障碍物品堆放,宜 应便于管理和维护。 2配电箱不应直接安装在可燃材料上,且不应设置于母婴 室、卫生间和试衣间等私密场所。 3营业区照明配电箱内除正常设备配电回路外,尚应留有 不低于20%的备用回路

    4用于空调机组、风机和水泵的配电(控制)箱宜设于其 机房内,并宜设置在便于观察、操作和维护处。当无机房时,应 有防止接触带电体的措施

    1电器设备的配电以具备对载和短路保护功能:营业区有 接触电击危险的电器设备尚应设置剩余电流保护或采用安全特低 电压供电方式。 2营业区内应选用安全型插座,不同电压等级的插座,应 采用相应电压等级的插头。 3营业区内接插电源有电击危险或需频繁开关的电器设备: 其插座应具备断开电源功能。 4单台设备功率较大的电器设备,应选择满足其额定电流 要求的插座。当插座不能满足其额定电流要求时,宜就近设置配 电箱或采用工业接插件,不宜使用电源转换器。 5儿童活动区不宜设置电源插座。当有设置要求时,插座 距地安装高度不应低于1.8m,且应选用安全型插座。 6商店建筑的收银台使用的插座应采用专用配电回路。 7营业区内用电设备数量多且集中的区域,宜分类或分区 设置电源插座箱

    4.5.6当商店建筑营业区无具体工艺设计且有使用灵

    时,应在适当位置预留插座,每组插座容量可按货柜、货势

    4.5.7商店建筑仓储区应按需求预留装卸电源和堆高机械电

    5.1.1商店建筑的照明设计应合理选用节能光源、灯具及附件、 照明方式、控制方式及限制眩光。 5.1.2商店建筑照明设计应根据建筑功能、零售业态和环境条 件等确定照度值、显色性和均匀度。 5.1.3商店建筑电气照明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安全 标志第1部分:标志》GB13495.1、《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 示系统》GB1794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建筑照 明设计标准》GB50034和《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16的 有关规定。

    5.2.1商店建筑的照明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照明设计应满足工艺设计要求,并应与装饰设计协调 一致。 2营业区应根据商品对特定光色、气氛、色彩、立体感和 质感的要求,选择光色比例、色温和照度。 3在需要提高亮度对比或增加阴影的位置宜装设重点照明 5.2.2商店建筑营业区照明光源的色温和显色性应符合下列 规定: 1 高照度处宜采用高色温光源,低照度处宜采用低色温 光源。 2主要光源的显色性应满足反映商品颜色的真实性的要求 营业厅的显色指数(Ra)不应小于80,反映商品本色的区域显 色指数(Ra)宜大于85。

    3当一种光源不能满足光色要求时,可采用两种及两种以 上光源的混光复合色。 4丝绸、字画等变、褪色要求较高的商品,应采用截阻红 外线和紫外线的光源。

    上光源的混光复合色。 4丝绸、字画等变、褪色要求较高的商品,应采用截阻红 外线和紫外线的光源。 5.2.3商店建筑营业区的照度和亮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般区域的垂直照度不宜低于501x;柜台区的垂直照度 宜为100lx~1501x;有商品展示区域的垂直照度不宜低于150lx。 2正常照明的照明均匀度不应低于0.6。 3顶棚的照度应为水平照度的0.3~0.9。 4墙面的亮度不应大于工作区的亮度。 5当视觉作业亮度与其相环境的亮度需要有差别时,亮 度比宜为3:1。 6室内菜市场中肉类分割操作台面照度不应低于2001x; 其他操作台(柜台)台面照度不应低于1001x;通道地面照度宜 为751x。 7试衣间(处)试衣位置的1.5m高处垂直面照度宜为 1501x~3001x,服装修改间工作台面照度不宜低于5001x。 8收银台的台面照度不宜低于3001x。 9设在地下、半地下或远离建筑物外窗的商店营业区,当 无天然采光或天然光不足时,应将设计照度至少提高一级。 10老人用品专卖店的照度应高于同类用品商店营业区的照 度水平,照度标准宜至少提高一级。 5.2.4商店建筑营业区的备用照明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大、中型商店建筑的营业区应设置备用照明,照度不应 低于正常照明的1/10。 2小型商店建筑的营业厅宜设置备用照明,水平照度不应 低于301x。 3一般经营场所备用照明的启动时间不应大于5s,贵重物 品区域及柜台、收银台的备用照明应单独设置,启动时间不应大 于1.5s.

    5.2.3商店建筑营业区的照度和亮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4当商店正常照明采用双电源(回路)交叉供电时,正常 照明可兼做备用照明。 5.2.5大、中型百货商店宜根据商店工艺需要设重点照明、局 部照明和分区一般照明,各类商店、商场的修理台、货架柜等宜 设局部照明。

    5.2.6商店建筑仓储区的照明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大件商品仓储区水平照度标准最低值宜为501x;一般件 商品仓储区宜为1001x;精细商品仓储区宜为3001x;卸货区宜 为2001x。 2大件商品仓储区垂直照度标准最低值宜为301x;一般件 商品仓储区宜为30lx;精细商品仓储区宜为501x。 3库房灯具宜布置在货架间,应按需要设局部照明,并应 选择重量较轻且带防撞罩的I类及以上防护级别的灯具。 4库房照明宜在配电箱内集中控制,配电箱应具备电源指 示功能,且宜设置在库房出入口外门的外侧

    为2001x。 2大件商品仓储区垂直照度标准最低值宜为301x;一般件 商品仓储区宜为301x;精细商品仓储区宜为501x。 3库房灯具宜布置在货架间,应按需要设局部照明,并应 选择重量较轻且带防撞罩的I类及以上防护级别的灯具。 4库房照明宜在配电箱内集中控制,配电箱应具备电源指 示功能,且宜设置在库房出入口处门的外侧。 5.2.7商店建筑辅助区的照明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商店内的修理台应设局部照明 2高档商品专业店临街向外橱窗照明的重点照明系数夜间 宜为15:1~30:1,白天宜为10:1~20:1。中档商品专业店、 百货商场及购物中心临街向外橱窗照明的重点照明系数夜间宜为 10:1~20:1,白天宜为5:1~15:1。 5.2.8大、中型商店建筑应设置值班照明,大型商店建筑的值 班照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201x;中型商店建筑的值班照明照度 不应低于101x;小型商店建筑宜设置值班照明,其照度不应低 于51x。值班照明可利用正常照明中能单独控制的一部分,也可 利用备用照明的一部分或全部

    5.3消防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标志

    3.1商店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疏散照明: 1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的前室

    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避难层(间)、疏散走道。 2建筑面积大于200m的营业区域。 3建筑面积大于100m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 5.3.2商店建筑内蔬散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应符合下列 规定: 1地面商店建筑蔬散走道不应低于1.01x。地下或半地下 商店建筑蔬散走道不应低于5.01x。 2中、小型商店建筑营业区等人员密集场所不应低于 3.01x。大型、地下或半地下商店建筑营业区等人员密集场所不 应低于5.01x。 3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不应低于5.01x。 5.3.3商店建筑中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发电机房、智能 化系统机房、配变电所、防排烟机房、电梯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 仍需正常工作的其他场所应设置备用照明,其作业面的最低照度 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的照度。

    蚁合用前至 2建筑面积大于200m的营业区域。 3建筑面积大于100m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 5.3.2商店建筑内疏散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应符合下列 规定: 1地面商店建筑蔬散走道不应低于1.0lx。地下或半地下 商店建筑蔬散走道不应低于5.01x。 2中、小型商店建筑营业区等人员密集场所不应低于 3.01x。大型、地下或半地下商店建筑营业区等人员密集场所不 应低于5.01x。 3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不应低于5.01x。 5.3.3商店建筑中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发电机房、智能 化系统机房、配变电所、防排烟机房、电梯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 仍需正常工作的其他场所应设置备用照明,其作业面的最低照度 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的照度。 5.3.4商店建筑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置在安全出口和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门正上方。 2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0m以下的 墙面或地面上。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20m;地下或 半地下商店不应大于15m;袋形走道不应大于10m;走道转角区 不应大于1.0m。 5.3.5大型商店建筑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营业厅应设置自 带电源集中控制型系统或集中电源集中控制型系统,中型商店建 筑的蔬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宜设置自带电源集中控制型系统或集中 电源集中控制型系统。 5.3.6大(中)型商店建筑、总建筑面积大于500m的地下和 半地下商店应在通往安全出口的疏散走道地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 连续的灯光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 5.3.7大型商店、地下或半地下商店建筑内应急照明及疏散指

    5.3.4商店建筑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置在安全出口和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门正上方。 2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0m以下的 墙面或地面上。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20m;地下或 半地下商店不应大于15m;袋形走道不应大于10m;走道转角区 不应大于1.0m。 5.3.5大型商店建筑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营业厅应设置自 带电源集中控制型系统或集中电源集中控制型系统,中型商店建 筑的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宜设置自带电源集中控制型系统或集中 电源集中控制型系统。 5.3.6大(中)型商店建筑、总建筑面积大于500m的地下和 半地下商店应在通往安全出口的疏散走道地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 连续的灯光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

    1应设置在安全出口和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门正上方。 2应设置在疏蔬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0m以下的 墙面或地面上。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20m;地下或 半地下商店不应大于15m;袋形走道不应大于10m;走道转角区 不应大于1. 0m。

    带电源集中控制型系统或集中电源集中控制型系统,中型商店建 筑的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宜设置自带电源集中控制型系统或集中 电源集中控制型系统。 5.3.6大(中)型商店建筑、总建筑面积大于500m的地下和 半地下商店应在通往安全出口的疏散走道地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 连续的灯光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

    5.3.7大型商店、地下或半地下商店建筑内应急照明及疏散指

    6.1.1商店建筑存在爆炸危险环境场所的电气线路的安装敷设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50058的有关规定。

    6.1.2商店建筑电线电缆的选择和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 GB50217和《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的有关规定。

    6.2.1大、中型商店建筑营业区内敷设的线缆应选用低烟低毒 阻燃型线缆,

    6.2.3商店建筑物内配变电所之间的电力电缆联络线应采用耐

    6.3.1商店建筑内敷设于潮湿、腐蚀性气体、蒸汽等环境的线 缆应采取防护措施

    6.3.3矿物绝缘电缆可采用支架吊装或沿墙明敷,柔性矿物绝

    6.3.4大、中型商店建筑的强电和弱电线缆竖井应分别设置

    小型商店建筑的强电和弱电线缆竖井宜分别设置。 6.3.5电气竖并的位置和数量应根据零售业态的用电负荷及供 电距离、建筑物的沉降缝设置和防火分区等因素确定,电气竖井 应避免邻近烟道、热力管道和其他散热量大或潮湿的区域, 6.3.6商店建筑内的电气竖井门应有警示标识并加装门禁装置 检修门应向外开启。 6.3.7电气竖井内应采取与建筑物同等防火等级的防火密封隔 离和防火封堵措施。

    6.3.7电气竖井内应采取与建筑物同等防火等级的防火 离和防火封堵措施。

    7.1.1商店建筑各电气系统的接地宜采用共用接地网,接地网 的接地电阻应按其中电气系统最小值确定,建筑物内应设总等电 位联结。

    7.1.2商店建筑防雷与接地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全

    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 范》GB50343和《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的有关规定

    7.2.1除出售爆炸危险品的商店建筑和储藏爆炸危险品的商店 仓储库房外,商店建筑应划分为第二类或第三类防雷建筑。 7.2.2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商店建筑,应划为第二类防雷建 饰物

    7.2.1除出售爆炸危险品的商店建筑和储藏爆炸危险品的商店

    1大型商店建筑。 2年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05次/a的购物中心、百货商场、 超级市场等商店建筑。 3年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25次/a的菜市场、商品仓储库 房等商店建筑。 .2.3不属于第二类防雷建筑物,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商店 筑,应划为第三类防雷建筑物: 1中型商店建筑。 2年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1次/a,且小于或等于 .05次/a的购物中心、百货商场、超级市场等商店建筑。 3年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5次/a,且小于或等于

    1大型商店建筑, 2年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05次/a的购物中心、百货商场 超级市场等商店建筑。 3年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25次/a的菜市场、商品仓储库 房等商店建筑。

    7.2.3不属于第二类防雷建筑物,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

    1中型商店建筑。 2年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1次/a,且小于或等于 0.05次/a的购物中心、百货商场、超级市场等商店建筑 3年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5次/a,且小于或等于 0.25次/a的菜市场、商品仓储库房等商店建筑

    根据电子信息系统的重要性、使用性质和价值,按表7.2.4确定 雷电防护等级采取相应的防雷措施

    2.4商店建筑电子信息系统雷电防护

    7.3.1商店建筑的电源进线处、防雷区界面处应设总等电位联

    7.3.1商店建筑的电源进线处、防雷区界面处应设总等电位联 结端子板,建筑物内各总等电位联结端子板之间应相互连接或与 建筑物的基础钢筋网连接

    7.3.2下列情况和场所应设局部或辅助等电位联结:

    1电源网络阻抗过大,不能在规定时间内自动切断电源, 不能满足防电击要求时。 2商店建筑设有洗浴设备的卫生间、超级市场和菜市场内 水产售卖区等潮湿场所。 3存放危险品的仓储库房、销售危险品的商铺等场所

    8.1.1 商店建筑应选用高效节能的电气设备,提高用电效率。 8.1.2 商店建筑电气节能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 规定。

    8.2.1商店建筑的供电系统应选择合理的供电方案,使变压器 的长期工作负载率处于最优值。 8.2.2商店建筑内运行时间差异较大的负荷,设计时应采取错 峰运行措施,降低供电系统容量。 8.2.3商店建筑内季节性影响较大的用电负荷,其配电变压器 宜单独设置。

    8.2.4供配电系统应采用节能型设备。

    8.2.5高压侧或变压器低压侧,应集中设置无功功率补

    集中补偿后,供电系统功率因数高压侧不应低于0.90,低压侧 不应低于0.95。容量较大、负荷平稳且经常使用的用电设备宜 采用就地补偿方式。

    8.2.6商店建筑内除消防用途外的常用动力设备宜采用变频控 制方式。

    8.2.7商店建筑照明宜选用初始光效符合现行国家能效

    定的节能评价值的高效节能光源。

    定的节能评价值的高效节能光源

    门厅等大面积照明场所宜设置智能照明系统;公共走道、停车 库、疏散楼梯间和前室等区域应采用定时开关、光电自动控制器 或间歇式照明等控制措施

    8.2.9商店建筑的室外广告照明灯具及节日彩灯、商业街道照 明、橱窗照明、营业厅内的重点照明和室内公共部位照明的灯具 宜选用LED等节能光源。

    医疗器械标准8.2.10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9.6节白

    9.1.1商店建筑智能化系统的设计应满足业态经营、建筑功能 和物业管理的需求,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设计标准》 GB50314有关商店建筑智能化系统的要求进行配置。 9.1.2商店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宜包括信息化应用系统、智能 化集成系统、信息设施系统、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公共建筑能耗 监测系统、公共安全系统和机房工程等系统。

    9.2.1商店建筑信息化应用系统的配置应满足商店建筑业务运 行和物业管理的信息化应用需求,并宜包括公共服务、智能卡应 用、物业管理、信息设施运行管理、信息安全管理、商店综合业 务等系统。 9.2.2公共服务系统应具有顾客接待管理和公共服务信息发布 等功能,并宜具有对各类公共服务事务进行管理的功能。 9.2.3智能卡应用系统应根据用户类型设置不同的应用功能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顾客所持智能卡宜具有会员、充值、消费、积分和停车 等功能,员工所持智能卡宜具有人员管理、考勤和出人口控制等 功能。 2大型超级市场入口处宜设置智能储物柜系统,并可实现 与智能卡的数据对接。 3智能卡的数据应与停车场管理系统对接。 9.2.4物业管理系统应具有信息采集、存储及综合处理的功能,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顾客所持智能卡宜具有会员、充值、消费、积分和停车 等功能,员工所持智能卡宜具有人员管理、考勤和出人口控制等 功能。 2大型超级市场人口处宜设置智能储物柜系统,并可实现 与智能卡的数据对接。 3智能卡的数据应与停车场管理系统对接。

    9.2.4物业管理系统应具有信息采集、存储及综合处理

    应设有与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对接的通信协议和接口,并应符合下

    列规定: 1大、中型商店建筑应设置物业信息管理系统,小型商店 建筑宜设置物业信息管理系统。 2物业管理系统宜对独立营业区的水、电、气和通信等相 关设施的运行和维护进行管理,并应提供通知、缴费和查询等 功能。 9.2.5信息设施运行管理系统应具有对商店建筑各类信息设施 的运行状态、资源配置、技术性能等进行监测、分析、处理和维 护的功能。

    9.2.6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的级别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大、中型商店建筑业务系统的信息安全管理宜按照《计 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划分准则》GB17859中的二级标 准进行建设,并具备网络访问控制、网络安全审计、边界完整性 检查、数据完整性和网络入侵防范等功能。 2小型商店建筑的信息安全管理系统中涉及会员相关的业 务系统宜按照《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划分准则》GB 17859二级标准进行建设。 9.2.7大、中型商店建筑宜设置商店综合业务系统,应根据商 店规模和管理模式设置前台、后台系统管理软件钢筋标准规范范本,并符合下列 规定: 1跨地区经营的零售业态应具备数据互联和共享功能。 2大、中型商店建筑宜设置客流统计系统。 3大、中型商店建筑宜设置实时定位系统(RTLS),实现 顾客的移动数据接入;可配置室内移动导航功能和顾客信息分析 功能;可根据业态经营的需要,实现对特定营业区域的导航与 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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