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GJ39-2016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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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1.1托儿所、幼儿园建设基地的选择应符合当地总 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

    3.1.2托儿所、幼儿园的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建设在日照充足、交通方便、场地平整、干燥、排水 通畅、环境优美、基础设施完善的地段; 2不应置于易发生自然地质灾害的地段; 3与易发生危险的建筑物、仓库、储罐、可燃物品和材料 堆场等之间的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4不应与大型公共娱乐场所、商场、批发市场等人流密集 的场所相毗邻; 5应远离各种污染源,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卫生、防护 标准的要求: 6园内不应有高压输电线、燃气、输油管道主干道等 穿过。

    3.1.3托儿所、幼儿园的服务半径宜为300m~500m。

    3.2.1托儿所、幼儿园的总平面设计应包括总平面布置、竖向 设计和管网综合等设计。总平面布置应包括建筑物、室外活动场 地、绿化、道路布置等内容,设计应功能分区合理、方便管理、 朝向适宜、日照充足酒店标准规范范本,创造符合幼儿生理、心理特点的环境 空间。

    3.2.2三个班及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独立设置。两个 班及以下时,可与居住建筑合建,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班及以下时,可与居住建筑合建,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幼儿生活用房应设在居住建筑的底层; 应设独立出入口,并应与其他建筑部分采取隔离措施; 3 出入口处应设置人员安全集散和车辆停靠的空间: 4 应设独立的室外活动场地,场地周围应采取隔离措施; 室外活动场地范围内应采取防止物体坠落措施, 3.2.3 托儿所、幼儿园应设室外活动场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班应设专用室外活动场地,面积不宜小于60m,各班 活动场地之间宜采取分隔措施; 2应设全园共用活动场地,人均面积不应小于2m?; 3地面应平整、防滑、无障碍、无尖锐突出物,并宜采用 软质地坪; 4共用活动场地应设置游戏器具、沙坑、30m跑道、洗手 池等,宜设戏水池,储水深度不应超过0.30m;游戏器具下面及 周围应设软质铺装; 5室外活动场地应有1/2以上的面积在标准建筑日照阴影 线之外。 3.2.4托儿所、幼儿园场地内绿地率不应小于30%,宜设置集 中绿化用地。绿地内不应种植有毒、带刺、有飞絮、病虫害多、 有刺激性的植物。 3.2.5托儿所、幼儿园在供应区内宜设杂物院,并应与其他部 分相隔离。杂物院应有单独的对外出人口。 3.2.6托儿所、幼儿园基地周围应设围护设施,围护设施应安 全、美观,并应防止幼儿穿过和攀爬。在出人口处应设大门和警 卫室,警卫室对外应有良好的视野。 3.2.7托儿所、幼儿园出人口不应直接设置在城市干道一侧;其 出入口应设置供车辆和人员停留的场地,且不应影响城市道路交通。 3.2.8托儿所、幼儿园的幼儿生活用房应布置在当地最好朝向

    3.2.8托儿所、幼儿园的幼儿生活用房应布置在当地最好朝向,

    冬至日底层满窗白照不应小于3h。

    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应小于3

    3.2.9夏热冬冷、夏热冬暖地区的幼儿生活用房不宜朝西 当不可避免时,应采取遮阳措施。

    当不可避免时,应采取遮阳措施

    4.1.5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窗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活动室、多功能活动室的窗台面距地面高度不宜大 于0.60m; 2当窗台面距楼地面高度低于0.90m时,应采取防护措 施,防护高度应由楼地面起计算,不应低于0.90m; 3窗距离楼地面的高度小于或等于1.80m的部分,不应设 内悬窗和内平开窗扇; 4外窗开启扇均应设纱窗。 4.1.6活动室、寝室、多功能活动室等幼儿使用的房间应设双 扇平开门,门净宽不应小于1.20m。

    4.1.8幼儿出入的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距离地面1.20m以下部分,当使用玻璃材料时,应采用 安全玻璃; 2距离地面0.60m处宜加设幼儿专用拉手;

    3门的双面均应平滑、无棱角; 4门下不应设门槛; 5不应设置旋转门、弹簧门、推拉门,不宜设金属门; 6活动室、寝室、多功能活动室的门均应向人员疏散方向 开启,开后的门扇不应妨碍走道疏散通行; 7「门上应设观察窗,观察窗应安装安全玻璃。 4.1.9托儿所、幼儿园的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阳台、上 人屋面、平台、看台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栏杆 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防护栏杆水平承载能力应符合《建 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的规定。防护栏杆的高度应从地面 计算,且净高不应小于1.10m。防护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幼儿攀登 和穿过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离不应大 于0.11m 4.1.10距离地面高度1.30m以下,幼儿经常接触的室内外墙 面,宜采用光滑易清洁的材料;墙角、窗台、暖气罩、窗口竖边 等阳角处应做成圆角。 4.1.11楼梯、扶手和踏步等应符合下列规定: 1楼梯间应有直接的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 2楼梯除设成人扶手外,应在梯段两侧设幼儿扶手,其高 度宜为0.60m; 3供幼儿使用的楼梯踏步高度宜为0.13m,宽度宜为 0.26m; 4严寒地区不应设置室外楼梯; 5幼儿使用的楼梯不应采用扇形、螺旋形踏步; 6楼梯踏步面应采用防滑材料; 7楼梯间在首层应直通室外。 4.1.12幼儿使用的楼梯,当楼梯井净宽度天于0.11m时,必

    4.1.12幼儿使用的楼梯,当楼梯井净宽度大于0.11m时,必

    差时,应设置防滑坡道,其坡度不应大于1:12。疏散走道 面距地面2m以下不应设有壁柱、管道、消火栓箱、灭火器 告牌等突出物。

    4.1.14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走廊最小净宽不应小于表4. 的规定。

    表4.1.14走廊最小净宽度(m

    4.1.15建筑室外出人口应设雨篷,雨篷挑出长度宜超过首级踏 步0.50m以上。 4.1.16出入口台阶高度超过0.30m,并侧面临空时,应设置防 护设施,防护设施净高不应低于1.05m。 4.1.17活动室、寝室、乳儿室、多功能活动室的室内最小净高 不应低于表4.1.17的规定。

    表 4.1.17室内最小净高(m)

    4.1.18托儿所、幼儿园建筑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 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

    4.2.1托儿所应包括托儿班和乳儿班,托儿班宜接纳2周岁~3 周岁的幼儿,乳儿班宜接纳2周岁以下幼儿。

    4.2.2托儿班生活用房的使用面积及要求应与幼儿园

    4.2.3乳儿班房间的设置和最小使用面积应符合表4

    3乳儿班房间的设置和最小使用面积应符合表4.2.3的

    2.3乳儿班每班房间最小使用面积

    4.2.4每个托儿班和乳儿班的生活用房均应为每班独立使用的

    4.2.4每个托儿班和乳儿班的生活用房均应为每班独立使用的 生活单元。当托儿所和幼儿园合建时,托儿所生活部分应单独分 区,并应设单独出入口。

    4.2.5喂奶室、配乳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1喂奶室、配乳室应临近乳儿室,喂奶室应靠近对外出 入口; 2喂奶室、配乳室应设洗涤盆,配乳室应有加热设施,当 使用有污染性燃料时,应有独立的通风、排烟系统。 4.2.6乳儿班卫生间至少应设洗涤池2个、污水池1个、保育 人员厕位1个。

    4.3.1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应由幼儿生活单元和公共活动用房 组成。

    4.3.1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应由幼儿生活单元和公共活动用房 组成。 4.3.2 幼儿生活单元应设置活动室、寝室、卫生间、衣帽储藏 间等基本空间。 4.3.3幼儿园生活单元房间的最小使用面积不应小于表4.3.3

    间等基本空间。 4.3.3幼儿园生活单元房间的最小使用面积不应小于表4.3.3 的规定,当活动室与寝室合用时,其房间最小使用面积不应小 于120m

    的规定,当活动室与寝室合用时,其房间最小使用面积不应 于120m。

    3.3幼儿生活单元房间的最小使用

    4.3.4单侧采光的活动室进深不宜大于6.60m。

    4.估切至耳 用房的日照。 4.3.6同一个班的活动室与寝室应设置在同一楼层内。 4.3.7活动室、寝室、多功能活动室等幼儿使用的房间应做暖 性、有弹性的地面,儿童使用的通道地面应采用防滑材料。 4.3.8活动室、多功能活动室等室内墙面应具有展示教材、作 品和空间布置的条件。 4.3.9寝室应保证每一幼儿设置一张床铺的空间,不应布置双 层床。床位侧面或端部距外墙距离不应小于0.60m。 4.3.10卫生间应由厕所、洗室组成,并宜分间或分隔设置。 无外窗的卫生间,应设置防止回流的机械通风设施。 4.3.11每班卫生间的卫生设备数量不应少于表4.3.11的规定 且女厕天便器不应少于4个,男厕大便器不应少于2个。

    表4.3.11每班卫生间卫生设备的最少数量

    卫生间应临近活动室或寝室,且开门不宜直对寝室或活 洗室与厕所之间应有良好的视线贯通。 卫生间所有设施的配置、形式、尺寸均应符合幼儿人体

    卫生间所有设施的配置、形式、尺寸均应符合幼儿人体

    尺度和卫生防疫的要求。卫生洁具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盟洗池距地面的高度宜为0.50m~0.55m,宽度宜为 0.40m~0.45m,水龙头的间距宜为0.55m~0.60m; 2大便器宜采用跨式便器,大便器或小便槽均应设隔板 隔板处应加设幼儿扶手。厕位的平面尺寸不应小于0.70m× 0.80m(宽×深),沟槽式的宽度宜为0.16m~0.18m,坐式便 器的高度宜为0.25m~0.30m。 4.3.14厕所、洗室、淋浴室地面不应设台阶,地面应防滑和 易于清洗

    4.3.15夏热冬冷和夏热冬暖地区,托儿所、幼儿园建筑

    生活单元内宜设淋浴室;寄宿制幼儿生活单元内应设置淋浴室 并应独立设置。

    4.3.16封闭的衣帽储藏室宜设通风设施

    宜与主体建筑用连廊连通,连廊应做雨篷,严寒和寒冷地区应做 封闭连廊。

    4.4.1服务管理用房应包括晨检室(厅)、保健观察室、教师值 班室、警卫室、储藏室、园长室、财务室、教师办公室、会议 室、教具制作室等房间,最小使用面积应符合表4.4.1的规定。

    注:1晨检室(厅)可设置在门厅内;

    住:1晨检室(厅)可设置在门厅内; 2教师值班室仅全日制幼儿园设置

    2 教师值班室仅全日制幼儿园设置。

    4.4.2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设门厅,门厅内宜附设收发、晨 检、展示等功能空间。 4.4.3晨检室(厅)应设在建筑物的主入口处,并应靠近保健 观察室。

    1 应设有一张幼儿床的空间; 2 应与幼儿生活用房有适当的距离,并应与幼儿活动路线 分开; 3 宜设单独出人口: 4 应设给水、排水设施; 5 应设独立的厕所,厕所内应设幼儿专用位和洗手盆。 4.4.5 教职工的卫生间、淋浴室应单独设置,不应与幼儿合用

    4.5.1供应用房应包括厨房、消毒室、洗衣间、开水间、车库 等房间,厨房应自成一区,并与幼儿活动用房应有一定距离。 4.5.2 厨房应按工艺流程合理布局,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卫

    4.5.3厨房加工间室内净高不应低于3.0m

    4.5.4厨房室内墙面、隔断及各种工作台、水池等设施的表面

    4.5.4厨房室内墙面、隔断及各种工作台、水池等设施的表面 应采用无毒、无污染、光滑和易清洁的材料;墙面阴角宜做弧 形;地面应防滑,并应设排水设施。 4.5.5当托儿所、幼儿园建筑为二层及以上时,应设提升食梯 食梯呼叫按钮距地面高度应大于1.70m。 4.5.6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设置集中洗衣房。 4.5.7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设玩具、图书、衣被等物品专用 消毒间。

    4.5.8当托儿所、幼儿园场地内设汽车库时,汽车库应

    活动区域分开,应设置单独的车道和出入口,并应符合现行行 示准《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和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屋 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的规定。

    5.1.1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服务管理用房和

    。1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服务管理用房和供应用房 的各类房间均应有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其采光系数最低 及窗地面积比应符合表5.1.1的规定

    5.1.1采光系数最低值和窗地面积

    5.1.2托儿所、幼儿园建筑采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 光设计标准》GB50033的有关规定。

    .1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室内充许噪声级应符合表5.2.1的 定。

    表5.2.1室内允许噪声级

    5.2.2托儿所、幼儿园建筑主要房间的空气声隔声标准应符合 表 5. 2. 2 的规定。

    表5.2.2空气声隔声标准

    5.2.3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的环境噪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的有关规定。

    5.3.1托儿所、幼儿园的室内空气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的有关规定。 5.3.2托儿所、幼儿园的幼儿用房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其通 风口面积不应小于房间地板面积的1/20。夏热冬冷、严寒和寒 令地区的幼儿用房应采取有效的通风设施, 5.3.3托儿所、幼儿园建筑使用的建筑材料、装修材料和室内 设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 范》GB50325的有关规定

    6.1.1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设置给水排水系统,且设备选型 和系统配置应适合幼儿需要。用水量标准、系统选择和水质应符 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生活饮 用水卫生标准》GB5749、《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J94和《建筑 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的规定。

    和系统配置应适合幼儿需要。用水量标准、系统选择和水质应符 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生活饮 用水卫生标准》GB5749、《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I94和《建筑 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的规定。 6.1.2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给水系统的引入管上应设置水表, 水表宜设置在室内便于抄表位置;在夏热冬冷地区及严寒地区: 当水表设置于室外时,应采取可靠的防冻胀破坏措施 6.1.3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给水系统的压力应满足给水用水点 配水器具的最低工作压力要求。当压力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 系统增压给水设备,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设有二次供水设施时,供水设施不应对水质产生污染; 2当设置水箱时,应设置消毒设备,并宜采用紫外线消毒 方式; 3加压水泵应选用低噪声节能型产品,加压泵组及泵房应 采取减振防噪措施。 6.1.4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给水系统人户管的给水压力不应大 于0.35MPa;当水压大于0.35MPa时,应设置减压设施。 6.1.5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宜设置集中热水供应系统,也可采 用分散制备热水或预留安装热水供应设施的条件。当设置集中热 水供应系统时,应采用混合水箱单管供应定温热水系统。 6.1.6洗室、淋浴室、厕所、公共洗衣房应设置地漏,其水 封深度不得小于50mm,洗衣机排水应设置专用地漏或洗衣机排 水存水弯。

    6. 1. 2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给水

    6.1.7便池宜设置感应冲洗装

    6.1.7便池宜设置感应冲洗装置。 6.1.8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内单独设置的清扫间、消毒间应配 备给水和排水设施。 6.1.9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厨房的含油污水,应经除油装置处 理后再排人户外污水管道。 6.1.10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及气体系统灭火设计 等,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防火标准的规定。当设置消火栓灭火设 施时,消防立管阀门布置应避免幼儿碰撞,并应将消火栓箱暗装 设置。单独配置的灭火器箱应设置在不妨碍通行处。 6.1.11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设置饮用水开水炉,宜采用电开 水炉。开水炉应设置在专用房间内,并应设置防止幼儿接触的保 护措施。

    6.1.12绿地可设置洒水栓,运动场地应设置排水设施。

    6.2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6.2.1具备条件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的供暖系统宜纳入区域 集中供热管网,具备利用可再生能源条件且经技术经济合理时, 应优先利用可再生能源为供暖热源。当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 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的规定时,可采 用电供暖方式。

    6.2.2采用低温地面辐射供暖方式时,地面表面温度不应超过

    .2.3严寒与寒冷地区应设置集中供暖设施,并宜采用热水 中供暖系统;夏热冬冷地区宜设置集中供暖设施;对于其他 或,冬季有较高室温要求的房间宜设置单元式供暖装置。

    6.2.4用于供暖系统总体调节和检修的设施,应设置于幼儿活 动室和寝室之外

    6.2.7供暖系统应设置热计量装置,并应实现分室控温

    6.2.7供暖系统应设置热计量装置,并应实现分室控温。

    .8乡村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宜就地取材,采用可靠的能源 代供暖,并应保障环境安全。 .9托儿所、幼儿园房间的供暖设计温度宜符合表6.2.9的

    6.2.9托儿所、幼儿园房间的供暖设计温度宜符合表6.2.9的 规定。

    .2.9托儿所、幼儿园房间的供暖

    6.2.12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的公共厨房、公共淋浴室、无外窗 卫生间等,宜设置有防回流构造的排气通风竖井,并应安装机械 排风装置。 6.2.13夏热冬暖地区、夏热冬冷地区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 当夏季依靠开窗不能实现基本热舒适要求,且幼儿活动室、寝室 等房间不设置空调设施时,幼儿活动室、寝室等房间宜安装具有 防护网且可变风向的吸顶式电风扇。 6.2.14最热月平均室外气温天于和等于25℃地区的托儿所 幼儿园建筑,宜设置空调设备或预留安装空调设备的条件,并应 符合下列规定:

    6.2.12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的公共厨房、公共淋浴室、无外窗 卫生间等,宜设置有防回流构造的排气通风竖井,并应安装机械 排风装置。

    6.2.13夏热冬暖地区、夏热冬冷地区的托儿所、幼儿园 当夏季依靠开窗不能实现基本热舒适要求,且幼儿活动室 等房间不设置空调设施时,幼儿活动室、寝室等房间宜安 防护网且可变风向的吸顶式电风扇,

    防护网且可变风向的吸顶式电风扇, 6.2.14最热月平均室外气温大于和等于25℃地区的托儿所、 幼儿园建筑,宜设置空调设备或预留安装空调设备的条件,并应 符合下列规定: 1空调房间室内设计参数应符合表6.2.14 的规定;

    表6.2.14空调房间室内设计参数

    2当采用集中空调系统或集中新风系统时,应设置空气净 化消毒装置和供风管系统清洗、消毒用的可开闭窗口; 3当采用分散空调方式时,应设置保证室内新风量满足国

    家现行卫生标准的装置

    室外机的位置统一设计。空调设备的冷凝水应有组织排放。空调 室外机应安装在室外地面或通道地面2.0m以上,且幼儿无法接 触的位置。

    6.2.16防排烟系统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防火标准的规定,

    6.2.16防排烟系统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防火标准的 当需要设置送风口、排风口时,风口底边距地面应大于1.51

    6.3.1活动室、寝室、图书室、美工室等幼儿用房宜采用细管 径直管形三基色荧光灯,配用电子镇流器,也可采用防频闪性能 好的其他节能光源,不宜采用裸管荧光灯灯具;保健观察室、办 公室等可采用细管径直管形三基色荧光灯,配用电子镇流器或节 能型电感镇流器,或采用其他节能光源。寄宿制幼儿园的寝室宜 设置夜间巡视照明设施。 65.3.2活动室、寝室、幼儿卫生间等幼儿用房宜设置紫外线杀

    6.3.3托儿所、幼儿园的紫外线杀菌灯的控制装置应单独设置,

    6.3.4托儿所、幼儿园的房间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6.3.4的

    表6.3.4房间照明标准值

    6.3.5托儿所、幼儿园的房间内应设置插座,且位置和数量根 据需要确定。活动室插座不应少于四组,寝室、图书室、美工室 插座不应少于两组。插座应采用安全型,安装高度不应低于 1.8m。插座回路与照明回路应分开设置,插座回路应设置剩余 电流动作保护。

    6.3.6幼儿活动场所不宜安装配电箱、控制箱等电气装 不能避免时,应采取安全措施,装置底部距地面高度 于1.8m

    6.3.7托儿所、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置应符

    .3.9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的应急照明设计、火灾自动报警 统设计、防雷与接地设计、供配电系统设计、安防设计等,应 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 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 “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 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1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 2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 3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4 《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50033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 6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 7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 10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 11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 12 《饮食建筑设计规范》JGJ64 13 《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 《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J94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 2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 3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4 《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50033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 6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 ? 8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 9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 10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 11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 12 《饮食建筑设计规范》JGJ64 13 《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 14 《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J9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信息安全技术标准规范范本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总则 28 2 术语 30 3 基地和总平面· 31 3.1基地 31 3. 2 总平面 31 建筑设计 34 4. 1 一般规定 34 4.2 托儿所生活用房 37 : 4.3 幼儿园生活用房 38 4.4服务管理用房 41 4.5 供应用房 41 室内环境 43 5. 1 采光 43 5. 2 隔声、噪声控制· 43 5.3 空气质量 43 建筑设备 6 45 6.1 给水排水 45 6.21 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6.3 建筑电气 47

    1.0.1对于托儿所、幼儿园建设,国家有相应建设标准和严格 的准入制度。根据有关规定,需要合理选择托儿所、幼儿园建设 地址和建设标准,为托儿所、幼儿园提供安全、健康、卫生的活 动场所。据此在对1987年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以下简称“原规范”)修订工作中,对原规范一些条文进行了修 改,增添了一些技术内容,作为今后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的 依据。 1.0.2原规范适用范围包括城镇及工矿区新建、改建和扩建的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不包括农村托儿所、幼儿园,本次修 订将规范的适用范围不仅限于城市,还应包括广大农村。这是由 于自前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托儿所、幼儿园建设有所增 加。为保证农村托儿所、幼儿园的建设符合有关标准要求,将农 村托儿所、幼儿园建筑也应纳入国家标准,以保证农村幼儿与城 市幼儿同样拥有安全、健康的生活场所。 1.0.3据调查,目前托儿所、幼儿园规模有扩大的趋势,有些 托儿所、幼儿园班数多达(20~30)班,规模过大,对于托儿 所、幼儿园的管理、安全、服务质量不利。因此,建议托儿所、 幼儿园的规模不要过大。根据调查结果,本条对托儿所、幼儿园 的规范及班人数作了规定。规范中提出的托儿所、幼儿园建设规 模和每班人数对托儿所、幼儿园管理是合适的。 1.0.4本条文强调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应遵循的原则,其 中保证托儿所、幼儿园的安全,是最重要的原则。建筑设计中还 应满足使用功能、节约土地和能源、保护环境等条件。目前我国 托儿所、幼儿园数量短缺,幼儿人园难的情况较普遍,各地建设 托儿所、幼儿园数量比较大,因此在托儿所、幼儿园建设中遵守

    1.0.1对于托儿所、幼儿园建设,国家有相应建设标准和严格 的准人制度。根据有关规定,需要合理选择托儿所、幼儿园建设 地址和建设标准,为托儿所、幼儿园提供安全、健康、卫生的活 动场所。据此在对1987年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以下简称“原规范”)修订工作中,对原规范一些条文进行了修 改,增添了一些技术内容,作为今后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的 依据。

    0.4本条文强调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应遵循的原则, 保证托儿所、幼儿园的安全,是最重要的原则。建筑设计中 满足使用功能、节约土地和能源、保护环境等条件。自前我 儿所、幼儿园数量短缺,幼儿入园难的情况较普遍机械标准,各地建 正儿所、幼儿园数量比较大,因此在托儿所、幼儿园建设中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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