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JJ145-2010 燃气冷热电三联供工程技术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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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燃气冷热电三联供系统,发电机独立运行的方式。

    燃气冷热电三联供系统,发电机与公共电网并列运行 公共电网输送电能的方式。

    2.0.4 上网运行 operating in grid connected mode

    燃气冷热电三联供系统,发电机与公共电网并列运行发电机标准规范范本,可 公共电网输送电能的方式。

    由原动机、发电机、启动装置、控制装置等组成的发 设备。

    原动机冷却水热能及原动机排烟

    2.0.9补燃型余热锅炉

    除利用余热外,还带有燃烧器,可通过直接燃烧燃气产生 汽或热水的余热锅炉

    2.0.10余热吸收式冷(温)水机组exhaustheatabsorption chillers (heater) 直接利用原动机冷却水和排烟进行制冷、热的机组。可分为 烟气型及烟气热水型冷(温)水机组。 2.0.11补燃型余热吸收式冷(温)水机组 supplementary ired exhaust heat absorption chillers (heater) 除利用余热外,还带有燃烧器,可通过直接燃烧燃气制冷 热的余热吸收式冷(温)水机组。

    2.0.10余热吸收式冷(温)水机组exhaustheatabsorption chillers(heater) 直接利用原动机冷却水和排烟进行制冷、热的机组。可分为 烟气型及烟气热水型冷(温)水机组。 2.0.11补燃型余热吸收式冷(温)水机组 supplementary ired exhaust heat absorption chillers (heater) 除利用余热外,还带有燃烧器,可通过直接燃烧燃气制冷、 热的余热吸收式冷(温)水机组。

    能源站中布置燃气燃烧设备的房间

    3.1.1联供系统应由动力系统、供配电系统、余热利月 燃气供应系统、监控系统组成。

    3.1.1联供系统应由动力系统、供配电系统、余热利用系统、 燃气供应系统、监控系统组成。 3.1.2当热负荷主要为空调制冷、供热负荷时,联供系统余热 利用设备宜采用吸收式冷(温)水机组;当热负荷主要为蒸汽或 热水负荷时,联供系统余热利用设备宜采用余热锅炉。 3.1.3当没有公共电网或公共电网接入困难,且联供系统所带

    热货生安为空调制冷、供热货饲的,联供系犹东热 利用设备宜采用吸收式冷(温)水机组:当热负荷主要为蒸汽或 热水负荷时,联供系统余热利用设备宜采用余热锅炉。 3.1.3当没有公共电网或公共电网接入困难,且联供系统所带 电负荷比较稳定时,发电机可采用孤网运行方式,否则应采用并 网运行方式。

    电负荷比较稳定时,发电机可采用孤网运行方式,否则应采用并 网运行方式。

    3.1.4 孤网运行的联供系统,发电机组应自动跟踪用户的用电 负荷。

    3.1.5并网运行的联供系统,发电机组应与公共电网自动同步。 3.1.6上网运行的联供系统,其电气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 和运行管理除执行本规程外,还应执行电力行业的相关标准。 3.1.7发电机应在联供系统供应冷、热负荷时运行,供冷、供 热系统应优先利用发电余热制冷、供热。 3.1.8联供系统的组成形式、设备容量、工艺流程及运行方式, 应根据燃气供应条件和冷、热、电、气的价格,经技术经济比较 确宝

    3.1.8联供系统的组成形式、设备容量、工艺流程及运行方式, 应根据燃气供应条件和冷、热、电、气的价格,经技术经济比较 确定。

    应根据燃气供应条件和冷、热、电、气的价格,经技术经济比 角定。

    3. 2 冷、热、电负荷

    3.2.1对既有建筑进行联供系统设计时,应调查实际冷、热、 电负荷数据,并应根据实测运行数据绘制不同季节典型日逐时负 荷曲线和年负荷曲线。

    3.2.2对新建建筑或不能获得实测运行数据的既有建筑

    供系统设计时,应根据本建筑设计负荷资料,参考相似建筑实测 负荷数据进行估算,并应绘制不同季节典型日逐时负荷曲线和年 负荷曲线

    3.2.3绘制不同李节典型日逐时负荷曲线时,应根据各项 的种类、性质以及蓄热(冷)容量分别逐时叠加

    的种类、性质以及蓄热(冷)容量分别逐时叠加。 3.2.4进行联供系统技术经济分析时,应根据逐时负荷曲线计 算联供系统全年供冷量、供热量、供电量。

    算联供系统全年供冷量、供热量、供电量。

    3.3.1联供系统发电机组应针对不同运行方式确定设备容量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采用并网运行方式时,发电机组容量应根据基本电负 荷曲线确定,单台发电机组容量应满足低负荷运行要求; 2当采用孤网运行方式时,发电机组容量应满足所带电负 荷的峰值需求。

    3. 3. 2当用户的供电可靠性要求高时,发电机组不宜少于 2 台

    3.3.2当用户的供电可靠性要求高时,发电机组不宜少于2

    3.3.3余热利用设备应根据发电机余热参数确定。

    3.3.3余热利用设备应根据发电机余热参数确定。温度高于 120℃的烟气热量和温度高于85℃的冷却水热量应利用,温度高 于65℃的冷却水热量宜利用

    3.3.4确定联供系统设备容量时,应计算年平均能源综合利用 率,且应符合本规程第1.0.5条的规定。 3.3.5联供系统的年平均能源综合利用率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U 年平均能源综合利用率(%); W 年净输出电量(kWh); Q1 年有效余热供热总量(MJ); Q2 年有效余热供冷总量(MJ): B 年燃气总耗量(m3); Q 燃气低位发热量(MJ/m)

    3. 6W +Q+Q2 × 100% B X Q

    3.3.6能源站的供冷热设备总容量应根据用户设计冷热负荷确 定。当发电余热不能满足设计冷热负荷时,应设置补充冷热能供 应设备。补充冷热能供应设备可采用吸收式冷(温)水机组、压 缩式冷水机组、热泵、锅炉等,且可采用蓄冷、蓄热装置。

    4.1.1能源站宜靠近供电区域的主配电

    4.1.2能源站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 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能源站主机间应为丁类厂房,燃 气增压间、调压间应为甲类厂房。 4.1.3能源站宜独立设置或室外布置;当确有困难时可贴邻民 用建筑布置,但应采用防火墙隔开,且不应贴邻人员密集场所。 4.1.4当主机间受条件限制布置在民用建筑内时,应布置在建 筑物的地下一层、首层或屋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相对密度(与空气密度比值)大于或等于0.75的燃 气作燃料时,不得布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内; 2建筑物内地下室、半地下室及首层的主机间应靠外墙布 置,且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 3能源站布置在建筑物地下一层或首层时,单台发电机容 量不应大于3MW; 4能源站布置在建筑物屋顶时,单台发电机容量不应大于 2MW,且应对建筑结构进行验算; 5能源站设置在屋顶上时,主机间距屋顶安全出口的距离 应大于6.0m。 4.1.5能源站冷(温)水机组及常(负)压燃气锅炉可设置在 建筑物地下二层。 4.1.6能源站变配电室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10kV及 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的有关规定。 4.1.7能源站布置在室外时,燃气设备边缘与相邻建筑外墙面

    4.1.6能源站变配电室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10

    表4.1.7室外布置能源站燃气设备边缘与相邻 建筑外墙面的最小水平净距

    、1.8冷却塔、风冷散热器和室外布置的能源站等,应与周 筑布局相协调。

    4.2.1能源站宜设置主机间、辅机间、变配电室、控制室、燃 气计量间等。

    4.2.2控制室布置应符合下列

    1 控制室的门、窗宜采用隔声门窗: 2控制室室内环境设计应符合隔声、室温、新风等劳动保 护要求,

    1 应设有设备安装、检修、运输的空间及场地; 2 设备与墙之间的净距不宜小于1.0m; 3设备之间的净距应满足操作和设备维修要求。主机间内 设备的净距不宜小于1.2m。

    4.2.4汽水系统应装设安全设施

    声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和《工

    企业广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的有关规定,当不能满 足要求时,应采取隔声、隔振措施

    4.3.1能源站采用独立建筑时,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得低于现行 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中规定的二级。 4.3.2设置于建筑物内的能源站与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 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 烧体楼板隔开。在隔墙和楼板上不应开设洞口,当必须在隔墙上 开设门窗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窗。 4.3.3设置于建筑物内的能源站,其外墙上的门、窗等开口部 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的不燃烧体防火挑檐或高度不 小于1.2m的窗槛墙。 4.3.4当燃气增压间、调压间设置在能源站内时,应采用防火 墙与主机间、变配电室隔开,且隔墙上不得开设门窗及洞口。 4.3.5燃气增压间应布置在主机间附近。 4.3.6主机间和燃气增压间、调压间、计量间应设置泄压设施 泄压口应避开人员密集场所和安全出口。 4.3.7主机间的泄压面积不应小于主机间占地面积的10%。 4.3.8燃气增压间、调压间、计量间的泄压面积宜按下式计算, 但当厂房的长径比大于3时,宜将该厂房划分为长径比小于或等 于3的多个计算段,各计算段中的公共截面不得作为泄压面积: 4一111号 (428)

    4.3.8燃气增压间、调压间、计量间的泄压面积宜按下式计算, 但当厂房的长径比大于3时,宜将该厂房划分为长径比小于或等 于3的多个计算段,各计算段中的公共截面不得作为泄压面积:

    式中:A一一泄压面积(m); V厂房的容积(m)。

    4.3.9独立设置的能源站,主机间必须设置1个直通室外

    入口;当主机间的面积大于或等于200m时,其出入口不应少于 2个,且应分别设在主机间两侧。

    4.3.11燃气增压间、调压间、计量间直通室外或通向安全出口 的出入口不应少于1个。变配电室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且直通 室外或通向安全出口的出入口不应少于1个。

    4.3.12主机间和燃气增压间、调压间、计量间的地面应采用撞

    盖板。需登高检查和维修设备处应设置钢平台或扶梯,且上 夫梯不宜采用直爬梯。

    .3.16能源站内的疏散楼梯、走道、门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

    4.3.18能源站的防雷接地、防静电接地、电气设备(不含发电 机组)的工作接地、保护接地及信息系统的接地等,宜设置公用 接地装置,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2

    4.4.1能源站应设置消火栓,并配置固定式灭火器。

    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对中危险级场所的规定。 4.4.4能源站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装置。火灾检测和自动报警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 的有关规定。

    空制器应能显示、储存、打印出相关报警及动作信号,同时发

    声光报警信号,并应具有远程自动控制和就地手动操作灭火系统 的功能。

    体探测自动报警、控制装置,除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有关规定 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可燃气体浓度达到爆炸下限的25%时,必须报警并联 动启动事故排风机; 2当可燃气体浓度达到爆炸下限的50%时,必须连锁关闭 燃然气紧急自动切断阀; 3自动报警应包括就地和主控制器处的声光提示。 4.4.7建筑物内的能源站的主机间应设置自动火火系统;发电 机组宜采用自动气体灭火系统,其他可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4.8建筑物内的能源站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接人所在建筑物 消防控制室。

    4.4.9消防控制室或集中控制室应有显示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

    1火灾自动检测、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 2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及自动连锁系统, 4.4.11主机间、燃气增压间、调压间、计量间及燃气管道穿过 的房间应采用防爆灯具、防爆电机及防爆开关,并应符合现行国 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 有关规定。

    4.4.12能源站必须设置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和

    4.5.1主机间、燃气增压间、调压间、计量间应设置独立 械通风系统。

    5.2敷设燃气管道的地下室、设备层和地上密闭房间应设机

    4.5.2敷设燃气管道的地下室、设备层和地上密闭房

    4.5.3 主机间的通风量应包括下列部分: 1 燃烧设备所需要的助燃空气量: 2 消除设备散热所需要的空气量: 人体环境卫生所需要的新鲜空气量。 4.5.4 主机间、燃气增压间、调压间、计量间、敷设燃气管道 房间的通风量,应根据工艺设计要求通过计算确定,且通风换气 次数不应小于表4.5.4的规定

    4.5.3主机间的通风量应包括下列部分:

    表4.5.4通风换气次数

    4.5.5事故通风的通风机,应分别在室内、外便于操作的地点 设置开关。 4.5.6原动机直排烟道应安装消声设施,通风系统宜安装消声 装置。 4.5.7 通风系统的设计及进、排风口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组进风口宜布置在靠近发电机的位置。

    且进风口宜布置在靠近发电机的

    4.5.9发电机组应采用单独烟道,其他用气设备宜采用单独烟

    道。当多台设备合用一个总烟道时,各设备的排烟不得相 响,且烟气不得流向停止运行的设备。

    4.5.10每台用气设备和余热利用设备的烟道上以及容易集聚烟

    4.5.10每台用气设备和余热利用设备的烟道上以及容易集 气的地方,均应安装泄爆装置。泄爆装置的泄压口应设 全处。

    4.5.11烟道、烟的低点处应装设排水设施

    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的有关规定。

    4.6.1能源站的照明应设正常照明、备用照明和应急照明。照 明电压宜为220V。

    4.6.4 220V电压时,应采取防止触电的安全措施,并应敷设灯具外壳 专用接地线。

    4.6.5检修用的移动式灯具的电压不应大于36V,燃气发

    5.1.1 燃气成分、流量、压力等应满足所有

    5.1.2燃气供应系统应由调压装置、过滤器、计量装置、紧急 断阀、放散、检测保护系统、温度压力测量仪表等组成。需要 增压的燃气供应系统还应设置缓冲装置和增压机,并应设置进口 压力过低保护装置。

    ,1.3燃气引入管处应设置紧急自动切断阀和手动快速切断

    紧急自动切断阀应与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联动。备用电源发电 机组的燃气管道的紧急自动切断阀应设置不间断电源。

    5.1.6能源站所有燃气设备的计量装置应独立设置,且

    5.1.7独立设置的能源站,当室内燃气管道设计压力小于或等

    于0.8MPa,以及建筑物内的能源站,当室内燃气管道设计压力 小于或等于0.4MPa时,燃气供应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 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有关规定。

    0.8MPa且小于或等于2.5MPa时,以及建筑物内的能源站,当 室内燃气管道设计压力大于0.4MPa且小于或等于1.6MPa时, 应符合下列规定: 1燃气管道应采用无缝钢管和无缝钢制管件。 2燃气管道应采用焊接连接,管道与设备、阀门的连接应 采用法兰连接或焊接连接。 3管道上严禁采用铸铁阀门及附件。

    4焊接接头应进行100%射线检测和超声波检测。不适用 上述检测方法的焊接接头,应进行磁粉或液体渗透检测。焊接质 量不得低子现行国家标准《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 验收规范》GB50236中I级的要求。 5主机间、燃气增压间、调压间、计量间的通风量应符合 下列规定: 1)燃气系统正常工作时,通风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2次/h; 2)事故通风时,通风换气次数不应小于20次/h; 3)燃气系统不工作且关闭燃气总阀门时,通风换气次数 不应小于3次/h。 5.1.9屋顶设置的能源站,其燃气管道可敷设于管道井内或沿 有检修条件的建筑物外墙、柱敷设,管道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 规定: 1室外敷设的燃气管道应计算热位移,并应采取热补偿 措施; 2燃气立管应安装承受自重和热伸缩推力的固定支架和活 动支架; 3管道竖井应靠建筑物外墙设置,管道竖井的墙体应为耐 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4管道竖井的外墙上,每楼层均应设置通向室外的白叶窗; 5管道竖井内的燃气立管上不应设置阀门。 5.1.10燃气管道应直接引入燃气增压间、调压间或计量间,不 得穿过易燃易爆品仓库、变配电室、电缆沟、烟道和进风道。 5.1.11燃气管道穿过楼板、楼梯平台、隔墙时,必须安装在套 管中

    2.1调压装置的压力波动范围应满足用气设备的要求。计量 置应设置温度、压力修正装置。

    装置应设置温度、压力修正装置。

    5.2.2燃气增压机和缓冲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燃气增压机前后应设缓冲装置,缓冲装置后的燃气压力 波动范围应满足用气设备的要求; 2燃气增压机和缓冲装置宜与原动机一一对应; 3燃气增压机的吸气、排气和泄气管道应设减振装置; 4燃气增压机应设置就地控制装置,并宜设置远程控制装 置。 5.2.3燃气增压机运行的安全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燃气增压机应设置空转防护装置; 2当燃气增压机设有中间冷却器和后冷却器时,应加设介 质冷却异常的报警装置; 3 驱动用的电动机应为防爆型结构; 4 润滑系统应设低压报警及停机装置: 5 燃气增压机应设置与发电机组紧急停车的连锁装置; 6 燃气增压机排出的冷凝水应集中处理。 5.2.4 增压间的工艺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 规范》GB50028的有关规定。

    5.3.1燃气管道应装设放散管、取样口和吹扫口。 5.3.2燃气管道吹扫口的位置应能满足将管道内燃气吹扫干净 的要求。

    上,且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4m,并应采取防止雨雪进入管道 和放散物进入房间的措施

    6.1.2发电机组的输出电压等级,应根据发电机组容量、 负荷要求、供电距离,经技术经济比较后选择400V、6 或 10. 5kV。

    5.1.3并网运行时,单机功率小于2000kW的发电机组,机端

    1.3并网运行时,单机功率小于2000kW的发电机组,机端 输出电压宜采用400V;单机功率大于或等于2000kW的发电 组,机端的输出电压宜采用10.5kV。

    6.1.4联供系统采用并网运行时,应采取下列控制和保护措施

    6.1.7联供系统供电的低压配电系统,宜采取下列措施降低三 相不对称度: 1220V或380V单相用电设备接人220/380V三相系统时, 宜使三相平衡。 2220V照明线路电流小于或等于30A时,可采用220V单 相供电;大于30A时,宜采用220/380V三相四线制供电。

    6.2.1联供系统发电设备可采用小型燃气轮机、燃气内燃机、微燃机 等,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轻型燃气轮机通用技术要求》 GB/T10489、《轻型燃气轮机辅助设备通用技术条件》GB/T13673、 《轻型燃气轮机电气设备通用技术要求》GB/T16637、《轻型燃气轮机 控制和保护系统》GB/T14411和《中小功率内燃机》GB/T1147 的有关规定。

    的有关规定。 6.2.2联供系统应根据冷热电负荷情况、运行方式、安装环境、 燃气供应条件以及发电装置的特性等选用适合的发电机组。 6.2.3在选择发电机组台数和单机容量时,应保证发电机工作 时有较高的负载率,并应保证余热能充分利用。 6.2.4当孤网运行或发电机组兼作备用电源时,发电机组数量 不宜少于2台。孤网运行时应考虑备用措施。 6.2.5当发电机组兼作备用电源时,发电机组应能在公共电网 故障时自动启动、运行。当用户有不间断供电要求时,可设置负 荷自动管理装置。

    6.2.2联供系统应根据冷热电负荷情况、运行方式、安装环境、

    .2.6联供系统使用的发电机组的技术指标应满足下列使

    满足联供系统对发电效率的要求; 2 发电机组应适应用户的负荷变化; 3 余热介质参数与余热利用设备应匹配: 发电机组应具有完善的控制系统、保护系统

    2.7联供系统使用的发电机组的电能质量应符合表6.2.7的

    表6.2.7电能质量标准

    6.2.8联供系统宜选用有降低氮氧化物排放措施的发电机组。 当采用燃气内燃发电机组时,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应小于或等于 500mg/Nm3(含氧量为5%时)。

    1能源站自用电源宜从发电机出口连接的低压母线取得。 自用电电源的引接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火力发电厂厂用电设计 技术规定》DL/T5153的有关规定; 2高压启动的发电机组自用电源的引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准《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50049的有关规定; 3当发电机组兼作备用电源时,应设置不间断交流电源 装置; 4可燃气体报警系统及各种控制装置应设不间断电源装置 6.3.2联供系统的控制、操作、保护、自动装置、事故照明等 应采用直流电源,直流电源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小 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50049的有关规定。 6.3.3当联供系统采用提高功率因数措施后,仍达不到电网合

    补偿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并联电容器装置设计规范》 GB 50227的有关规定

    6.4.1联供系统的电气主接线方案应从供电的可靠性、运行的 安全性和维护的方便性等方面,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对确定 的接线方案,应按正常运行(包括最大和最小运行方式)和短路 故障电流,计算、选择、校验主要设备及继电保护和自动化 装置。

    6.4.2联供系统的电气主接线宜采

    方式。当采用单母线分段接线方式时,应采用分段断路器

    电系统的主接线形式设计接入系统。对机端输出电压为400V的 发电机组,宜在用户变配电系统低压侧并网;对机端输出电压 10.5kV的发电机组,应在用户变配电系统高压侧或在地区变电 站的10.5kV侧并网。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 B50053、《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50060、《 已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的有关规定

    6.5.1联供系统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的设计,应符合

    ,5.1联供系统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的设计,应符合现行 标准《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GB50062的 规定,

    联供系统应根据发电容量、运行方式、接入系统电压等 因素,配置发电机本体及配电系统的继电保护装置。

    6.5.2联供系统应根据发电容量、运行方式、接人系统

    6.5. 4 当联供系统采用并网时,公共电网提供的容量应根据用

    5.4当联供系统采用并网时,公共电网提供的容量应根据 负荷和联供系统的运行曲线确定

    6.5.5当联供系统与配电系统因故障解列后,控制系统应

    测配电系统并网点的电压和频率,当电压和频率均保持在充许偏 差范围内2min后,发电机才应能重新并网

    6.5.6联供系统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有停止发电机运行的

    6.5.6联供系统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有停止发电机运行的 保护:

    1原动机事故停机; 2通风系统事故停机; 3燃气系统事故报警。 6.5.7发电机和公共电网的电量应分别计量。

    6.1联供系统的接地装置宜利用自然接地体接地,并应校马 然接地体的热稳定。

    控制系统的接地宜共用接地装置,接地电阻应符合其中最/ 要求。

    6.6.3设计接地装置时,应考虑土壤干燥或冻结等季节型

    6.6.4接地装置的选择和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接地电阻值应符合电气装置保护和功能的要求,且应长 期有效; 2接地装置应能承受接地故障电流和对地泄漏电流消防安全,并应 能承受热的机械应力和电的机械应力; 3接地装置必须采取防止电蚀的保护措施。

    7.1能源站的电缆选择与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 电缆设计规范》GB50217的有关规定。

    6.7.2电缆的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

    6.7.2电缆的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

    电所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的有关规定。

    GB50054的有关规定。

    市政工艺、技术GB50054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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