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JJ100-2004 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技术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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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城市景观的三维表达,它反映景观对象的主要特征,并包 含从各个方向观察景观对象的必要信息。城市三维模型数据主要 由三维建(构)筑模型数据、数字正射影像图数据和数字高程模 型数据等组合而成。

    三维建(构)筑模型的主体,由几何数据、纹理(材质)数 属性数据组成。

    storage unit

    以区域、图幅、专题、要素等数据存储的基本单元。

    按照城市空间基础数据的内容、性质及使用要求,将具有共 同属性或特征的数据归并到一起GB/标准规范范本,并用字符码、数字码或字符数 字混合码形成的惟一标识。

    用点、线、面符号以及由点、线、面构成的复合符号图示表 达城市空间基础数据。

    存放最新的城市空间基础数据的数据库。

    存放最新的城市空间基础数据的数据库。

    采用信息载体或计算机网络技术向社会或个人提供城市空 数据(信息)所进行的工作。

    DLG 数字线划图digital linegraphs DEM 数字高程模型digital elevation model DOM 数字正射影像图digital orthophoto map DRG 数字栅格地图digital rastergraphics GIS 地理信息系统geographic information system Web GIS 万维网地理信息系统web geographic information system

    3.1.1城市基础地理数据集应是描述城市自然地理要素和人工 结构物、设施空间及属性特征的数据集,可包括控制点数据、地 形要素数据、城市三维模型数据、综合管线数据及相关数据等子 集,其中地形要素数据可以数字线划图、数字高程模型、数字正 射影像或数学栅格图等形式来表达。各城市可根据需要对基础地 理数据集的子集进行增减。城市基础地理数据集的名称及代号应 符合表 3.1.1 的要求。

    表3.1.1城市基础地理数据集的名称及代号

    3.1.2城市各种基础地理数据集应由描述相应地理要素的儿何 数据、属性数据或描述地理覆盖的影像数据、栅格数据及相应的 元数据组成。

    性等质量元素来描述。各种基础地理数据集均应符合下列基本质 量要求: 1空间参考系应符合本规范第5.1节的规定; 2儿何数据和属性数据的内容应完整、全面,精度应符合 相应规定; 3元数据的内容应正确、完整,并应符合本规范第5.3节 的规定; 4数据文件的存储单元及命名应符合本规范第5.1节的规 定; 5数据文件的存储格式应正确,数据交换应符合本规范第 5.4节的规定; 6应按本规范第5.5节的规定对变化信息进行适时更新, 使数据能现势地反映城市的地物、地貌状况。

    3.2.1城市控制点数据应由描述城市各等级平面和高程测量控 制点的信息组成。控制点的等级及相应的精度要求应符合现行行 业标《城市测量规范》CJJ8的规定。控制点的分类编码原则 应符合本规范第5.2节的规定,分类编码方案可按附录A 1:5001:10001:2000地形要素分类与代码执行。 3.2.2城市控制点数据的几何信息应通过控制点所在位置的三 维坐标或二维坐标来表达。控制点的符号化描述应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1:500、1:1000、1:2000地形图图式》(GB/T7929)和 《1:5000、1:10000地形图图式》GB/T5791的规定。 3.2.3 城市控制点数据的属性信息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点名和点号; 2 类型与等级; 3 精确的控制数据值。对不同类型控制点分别为: 1)平面控制点的平面坐标: 2)高程控制点的高程;

    3)天文点的大文方位角等。 4控制点点之记; 5相邻控制点之间的通视和连接关系(网图)。 3.2.4 应使用元数据或其他方式完整、准确地描述城市基本控 制基准的信息,包括: 1 城市空间参考系名称(平面坐标系统名称、高程基准名 称); 2 与国家统一空间参考系的转换参数。 3.2.5 城市控制点数据的质量除应符合本规范第3.1.3条的规 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控制点的分类编码应正确; 2 控制点的点名和点号应具有惟一性:; 控制点的位置及其与相邻点位之间的关系应正确无误; 4控制数据的属性信息应完整、全面、准确。控制点的等 级和精度应相互匹配,数据精度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测量 规范》CJ8的规定,数值取位应正确。

    3.3数字线划图数据(DLG

    1 DLG数据是城市地形要素的主要表达形式。城市DLG 基本比例尺为1:500、1:1000、1:2000、1:5000和1:1000 号应符合表3.3.1的要求。

    表3.3.1城市DLG数据的基本比例尺及代号

    城市DLG数据所表达的城市地形要素应主要包括控制 垦、垣栅、工矿建(构)筑物、交通及附属设施、水系、

    境界、地貌、植被及其他等,其中控制点数据的有关要求应符合 本规范第3.2节的规定。城市地形要素的分类编码原则应符合本 规范第5.2节的规定,分类编码方案可按附录A地形要素分类与 代码执行。

    点、线及多边形数据组成。地形要素的符号化表示应符合现行国 家标准《1:500、1:1000、1:2000地形图图式》GB/T7929和《1: 5000、1:10000地形图图式》GB/T5791的规定。 3.3.4各地形要素的属性信息可分为基本属性信息和扩展属性 信息。主要地形要素的基本属性信息可按附录B城市基础地理 数据分类属性结构执行,扩展属性信息可根据需要进行设计和扩 充。

    3.3.5城市DLG数据宜以标准图幅作为存储单元,其数据文件

    命名规则应符合本规范第5.1节的规定。城市DLG数据

    3.3.6城市DLG数据的质量除应符合本规范第3.1.3条的规定

    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儿何精度应衬合下列要求: 1)城市DLG数据的平面精度、基本等高距和高程精度 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测量规范》CJJ8的相应要求; 2)相邻存储单元要素的几何位置应接边,接边误差不应 大于2倍中误差。 2图形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DLG数据的图形表示应正确并符合现行图式的规定; 2)由DLG数据生成的可视化图形应整洁、清晰、美观: 无遗漏、无明显变形。 3属性精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地形要素的分类编码应正确无误; 2)地形要素的属性信息应完整、正确; 3相邻存储单元同一要素的属性信息应一致。

    3属性精度应符合下列要习

    1)地形要素的分类编码应正确无误; 2)地形要素的属性信息应完整、正确; 3)相邻存储单元同一要素的属性信息应一致。

    4逻辑一致性应符合下列要求: 1)面状区域应闭合,属性应一致; 2)结点匹配应准确,线段相交应无悬挂点或过头现象; 3)要素应具有惟一性,几何类型和空间拓扑关系应正 确; 4)相关要素处理应正确。 5完整性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地形要素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测量规范》CJJ8 规定的取舍要求,无遗漏; 2)地形要素的几何描述应完整; 3)数据的分层与组织应正确,不得有重复或遗漏; 4)注记应完整、正确

    3.4数字高程模型数据(DF

    3.4.1城市DEM数据应由地面规则格网点、特征点数据及边界 线数据组成。对于不规则三角网点数据,应通过插值处理生成规 则的格网点数据。对于表征地面特征的关键部位应辅以特征点数 据。 3.4.2城市DEM数据的基本格网尺寸应为5m×5m。对于工程 应用,可根据需要选择2.5m×2.5m格网。格网点的高程精度可

    话 3.4.2 城市DEM数据的基本格网尺寸应为5m×5m。对于工程 应用,可根据需要选择2.5m×2.5m格网。格网点的高程精度可 分为 3 级。应按表 3.4.2. 的规定选用。

    表3.4.2城市DEM数据的规格、代号及格网点高程精度要求

    3.4.3城市DEM规则格网点的延伸范围应通过边界线限定,并 应符合下列要求: 1DEM数据应只出现在外边界线以内,外边界线的相应辨 识符应为0; 2DEM数据应在内边界线构成的区域内中断,或与该区域 外的数据不连续。内边界线的辩识符应为1。封闭的道路边界 线、水域边界线、地形突变线、断裂线等都可以作为内边界线, 它们可从 DLG数据中提取。

    1规则格网点数据的存储单元,对于5m×5m格网,宜采 用5km×5km范围;对于2.5m×2.5m格网,宜采用1km×1km范 围。存储单元的起始点宜为整公里数; 2特征点数据、边界线数据及元数据宜以区域为存储单 元; 3DEM数据文件的命名应简洁明了,格网点数据文件的名 称宜与存储单元的起始点坐标有一定的换算关系,其他数据文件 的名称可使用区域名或代号。

    3.4.5城市DEM数据文件的存储应符合下列规定:

    1规则格网点数据可使用以下2种方式存储:

    1)存储所有格网点的三维坐标(X,Y,Z); 2)只存储所有格网点的高程(Z)以及存储单元的左下 角、右上角平面坐标(X,Y)和格网尺寸等说明参数。此种方 式必须按存储规则存储单元内的所有格网点。数据文件的存储顺 序应为自下而上、自左至右。 2特征点数据应存储各点的三维坐标(X,Y,Z)。 3边界线数据文件可以包含多个边界线数据,不同边界线 数据之间以分割符分开。数据文件的首行应包含边界线总数。每 一边界线数据的首行应包含该边界线的点数及边界线辨识符,随 后按顺序存储各边界线点的平面坐标(X,Y),一个点占据文件 的一行,同一边界线的首尾点应重合。

    3.5.1城市D0M数据的基本比例尺可分为1:1000、1:2000、 1:5000和1:10000,其地面分辨率不得低于表3.5.1的规定,代 号应符合表3.5.1的要求。

    城市DOM数据的地面分辨率!

    3.5.2城市D0M数据应由影像数据、地理定位信息和相应的元 数据组成。根据需要,DOM还可套合地名、高程注记及相关信 息,并进行图幅整饰。 3.5.3影像数据作为DOM的主体数据,应以配有地理定位信息 的TIFF格式或GeoTIFF格式存储。 3.5.4城市DOM数据的地理定位信息除包括GeoTIFF格式外 也可用地理定位数据文件来描述。当采用地理定位数据文件时, 孩文件应包含以下内容: 1影像数据的地面分辨率; 2影像数据的西南角地理坐标; 3影像数据东西、南北方向的像元数。 3.5.5城市D0M图廓整饰内容宜按同比例尺现行地形图图式确 定。图整饰与图内文字注记部分应以常用的矢量数据格式存 储,并应使用与DOM一致的空间参考系。 3.5.6城市DOM数据应以图幅作为存储单元。不同比例尺 DOM数据的分幅及编号规则应符合本规范第5.1节的要求。对 于1:5000或1:10000比例尺D0M,宜采用矩形分幅。D0M数据 宜在内图廓范围基础上外扩图上5mm。 3.5.7城市D0M数据的质量除应符合本规范第3.1.3条的规定 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D0M数据的地面分辨率不得低于表3.5.1的相应规定。 2几何精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城市DOM数据中地面明显地物点的平面位置精度应 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测量规范》CJ8对相应比例尺地形图 上明显地物点平面位置精度的要求: 2)相邻DOM影像镶嵌处的接边限差不应大于2个像元。 3影像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DOM影像应清晰易读、反差适中、色调均匀; 2)DOM影像不得有重影、模糊或纹理断裂等现象,影 像应连续完整,灰度无明显不同。对于彩色影像,色彩应平衡一

    5.7城市D0M数据的质量除应符合本规范第3.1.3条的

    致; 3)DOM上的地物地貌应真实,无扭曲变形,无噪声、 云影等缺陷; 4)DOM的整体外观应整洁、美观。 4完整性应符合下列要求: 1)DOM覆盖范围内的影像应无漏洞; 2)套合地名与高程注记及进行图幅整饰时,注记与整饰 内容应完整、正确。

    3.6数字栅格图数据(DRG)

    城市DRG可由模拟地图经扫描、处理获得或由数字线 DLG)转换生成。城市DRG数据的比例尺应与DLG相对应 号应符合表3.6.1的要求。

    城市DRG数据的比例尺及代号

    3.6.2DRG数据在内容上应与同比例尺原地形图或DLG图面表 达一致。

    3.6.3 DRG数据的图像分辨率不得小于300dpi(点/英寸)。 3.6.4 DRG栅格数据可采用TIFF格式加地理定位信息文件或直 接采用GeoTIFF格式存储。 3.6.5DRG数据的存储单元应与相应比例尺原地形图或DLG数 据一致,命名规则相同。 3.6.61 DRG数据的质量除符合本规范第3.1.3条的规定外,还

    1 DRG数据的分辨率应符合本规范第3.6.3条的规定。 2精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DRG数据的儿何精度要求应与同比例尺原地形图或 DLG数据相一致: 2)相邻存储单元的地理要素应平滑衔接,关系合理。 3图像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图廓线、公里格网线图像应完整清晰; 2)图像应清晰、不粘连、无断续,无明显噪声和斑点; 3)彩色DRG应进行色彩归化: 4)DRG的整体外观质量应整洁、美观

    3.7城市三维模型数据

    3.7.1城市三维模型数据宜由三维建(构)筑模型数据、DOM 数据和DEM数据等组合而成。 3.7.2三维建(构)筑模型数据是城市三维模型数据的主体 可由儿何数据、纹理数据和属性数据组成。三维建(构)筑模型 数据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模型数据应简洁、完整地表达建筑的主要特征,使其能 容易识别; 2应便于快速重建城市三维模型; 3对模型的不同部分应能予以识别,便于细部表达。 3.7.3三维建(构)筑模型的儿何数据可包括模型的内容表达 和模型的拓扑表达两部分: 1模型的内容应由建筑的主体、顶、附属建筑与设施部分 来完整表达,其中: 1)主体部分用来表达房屋的整体空间结构,其顶部可分 为平坦或倾斜的平面,平面形状可有矩形、圆形和多边形3种方 式表达。若主体部分悬空,则应同时表达悬空部分的下底面; 2)顶面、附属建筑及设施,可由边沿线和其间的特征 点、线来完整表达:

    2建(构)筑物模型数据的拓扑关系应用来表达建(构) 筑物主体部分与地面之间以及主体各部分之间的关系: 1)当建(构)筑物为非悬空结构时,建(构)筑物底面 应由建(构)筑物顶面各顶点与地面垂线的垂足组成,建(构) 筑物侧面应由顶面与底面对应点所构成的四边形表达; 2)当建(构)筑物主体部分由多层结构组成,且上一部 分的垂向投影面完全包含于下一部分垂向投影多边形之内时,上 部分结构的底面高程应由下一部分的顶面高程决定。 3.7.4建(构)筑物可视效果应通过对模型表面赋予的材质或 纹理来表现。在三维建(构)筑模型数据中,纹理数据可分为标 维纹理与人工采集纹理两种。前者宜将纹理预先编辑与处理,存 诸于纹理库中;后者则可通过从影像或视频信息中提取具体建 (构)筑物立面或顶面影像。对具有相似结构的模型可建立标 的模型库。 3.7.5三维建(构)筑模型的属性数据应包含建(构)筑物与 具体用途相关的属性信息。 3.7.6在进行三维建(构)筑模型数据采集时,应根据需要合 理确定以下技术指标: 模型表达的尺度或分辨率要求: 2 需采集的最小尺寸,包括平面面积和高度限值; 3 区分不同建筑的最小平面间距和高差; 4 立面和顶面特征形状表达的最小尺寸; 5 纹理图像的分辨率、尺寸、颜色和匹配精度。 3.7.7 三维建(构)筑模型数据的质量除符合本规范第3.1.3 条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儿何精度:三维建(构)筑模型数据的儿何精度可按现 行行业标准《城市测量规范》CJJ8关于相应比例尺地形图精度 的规定和应用需求确定; 2完整性:应完整地采集大于一定尺度的要素,并准确表 达各要素之间的聚合关系;

    2建(构)筑物模型数据的拓扑关系应用来表达建(构) 筑物主体部分与地面之间以及主体各部分之间的关系: 1)当建(构)筑物为非悬空结构时,建(构)筑物底面 应由建(构)筑物顶面各顶点与地面垂线的垂足组成,建(构) 筑物侧面应由顶面与底面对应点所构成的四边形表达; 2)当建(构)筑物主体部分由多层结构组成,且上一部 分的垂向投影面完全包含于下一部分垂向投影多边形之内时,上 一部分结构的底面高程应由下一部分的顶面高程决定。 3.7.4建(构)筑物可视效果应通过对模型表面赋予的材质或 纹理来表现。在三维建(构)筑模型数据中,纹理数据可分为标 准纹理与人工采集纹理两种。前者宜将纹理预先编辑与处理,存 储于纹理库中;后者则可通过从影像或视频信息中提取具体建 (构)筑物立面或顶面影像。对具有相似结构的模型可建立标准 的模型库。

    模型表达的尺度或分辨率要求; 2 需采集的最小尺寸,包括平面面积和高度限值; 3 区分不同建筑的最小平面间距和高差; 4 立面和顶面特征形状表达的最小尺寸; 纹理图像的分辨率、尺寸、颜色和匹配精度。 3.7.7 三维建(构)筑模型数据的质量除符合本规范第3.1.3 条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儿何精度:三维建(构)筑模型数据的儿何精度可按现 行行业标准《城市测量规范》CJ8关于相应比例尺地形图精度 的规定和应用需求确定; 2完整性:应完整地采集大于一定尺度的要素,并准确表 达各要素之间的聚合关系:

    3遗辑一致性:空间的三维点共面、线平行、线垂直、直 角化、点同高、点共线等应正确。

    数据。城市综合管线分类编码的原则应符合本规范第5.2节的要 求。 3.8.2城市综合管线空间数据应包括各类管线、管段、管件以 及地面设施的空间位置和形状信息,可通过综合管线图、专业管 线图、局部放大示意图和断面图表达。综合管线图、专业管线图 和局部放大示意图应以彩色绘制,断面图可以单色绘制。综合管 线应按管线点投影中心(展绘管线点位置)及相应图例连线表 示,附属设施应按实际中心位置用相应符号表示。 3.8.3 城市综合管线的属性数据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管线点点号; 2 管线点平面坐标、地面及管顶或管底高程; 3 管线点类别及特征; 4 管线材质; 5 管径或横断面; 6 特殊信息。如电信电缆的孔数与实用孔数;电力线的电 缆根数、电压及截面积以及煤气的压力方式; 连接关系; 8 埋设年代、权属单位; 9 管线点所在图幅编号; 10 作业单位、作业者、作业日期。

    1000或1:2000比例尺编绘,有关要求宜按现行行业标准 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61的规定执行。综合管线数 幅与编号应与城市地形图数据的分幅与编号相一致。管线

    应使用常用的数据格式进行存储,数据交换格式应符合本规范第 5.4节的要求。

    3.8.5城市综合管线数据的质量除符合本规范第3.1

    1几何精度: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测量规范》CJ8 及《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61 的相应要求。

    2属性精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要素的分类编码应正确; 2)要素的属性项及属性值应完整、正确。 逻辑一致性应符合下列要求: 1)面状要素应闭合; 2)结点匹配应准确; 3)要素应具有惟一性,几何类型和空间关系应正确。 4 完整性应符合下列要求: 1)要素应全面完整,符合规定的取舍要求; 2)要素的儿何描述应完整; 3)数据的分层应正确,不得有重复或遗漏; 4)注记应完整、正确。

    3.9.1城市基础地理数据宜包括行政区划、地名、门牌、规划 道路、用地和建设放验线、地下空间设施以及具有强制性规定的 用地控制线等相关要素的专题数据。

    1行政区划的几何数据应为封闭的多边形,数据应按行政 区划管理单元存储; 2行政区划的属性数据应包括行政区划代码、名称、面 积、级别,还可根据需要附加人口、经济状况等相关信息; 3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代码应按现行国家标准《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执行,县级以下行政区划的代 码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制规则》CB/T 10114所确定的原则或地方颁布的规定进行编制; 4行政区划数据应得到当地行政区划主管部门的认可或批 谁,以保证行政这划信息的权威性和正确性。 3.9.3城市地名可包括各级行政区划名称、自然地理名称( 体、水系等)、道路名称、单位名称、标志性建(构)筑物名称 以及常用地名等。城市地名数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城市地名数据的儿何数据: 1)对地名所反峡的边界明确的行政区划、湖泊、占地面 积较大的单位,宜以多边形数据表达; 2)对道路、铁路、河流等线状要索,宜以线数据表送; 3)对边界不易确定或范围太小不便用面表示的,宜以点 数据表达。 2城市地名数据的属性数据主要应包括名称、类型、级别 及历史名称等。 3.9.4门牌的几何数据可以多边形形式表达,通常可从DLG数 据中提取。门牌的属性数据应包括路名(地名)、门牌号码等。 3.9.5城市规划道路的等级可分为主十道、次十道和支路三 级。城市规划道路数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城市规划道路的儿何数据应包括道路中心线和边线数 据,并应由路段、弧段和交点的信息来描述: 1)道路应以路段为基本单元: 2)弧段除曲线部分外,还应包括两曲线间的直线部分。 在数据库中,一个弧段应由弧段号、曲率半径或坐标串、起始交 点、中间交点和终点交点等信息构成: 3)描述交点应给出三维或二维坐标。 2城市规划道路的属性数据应包括代码、路名、等级、起 点、终点、规划宽度等内容。城市规划道路的编码可按现行国家

    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执行,县级以下行政区划的代 码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制规则》CB/T 10114所确定的原则或地方颁布的规定进行编制: 4行政区划数据应得到当地行政区划主管部门的认可或批 推,以保证行政区划信息的权威性和正确性。

    3.9.4门牌的几何数据可以多边形形式表达,通常可

    1城市规划道路的几何数据应包括道路中心线和边线数 据,并应由路段、弧段和交点的信息来描述: 1)道路应以路段为基本单元; 2)弧段除曲线部分外,还应包括两曲线间的直线部分。 在数据库中,一个弧段应由弧段号、曲率半径或坐标串、起始交 点、中间交点和终点交点等信息构成: 3)描述交点应给出三维或二维坐标。 2城市规划道路的属性数据应包括代码、路名、等级、起 点、终点、规划宽度等内容。城市规划道路的编码可按现行国家 标准《城市地理要素一城市道路、道路交叉口、街坊、市政工程

    码结构规则》GB/T14395编

    3..6除综合管线以外的其他人工地下空间设施(如地铁、人 防、过江隧道等)数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地下空间设施数据的几何数据应正确反映其空间位置。 应以城市大比例尺地形图为载体,使用轮廓线表示地下设施的平 面位置,对地铁和过江隧道等线状设施还应表示出平面位置的中 线:应标明地下设施的底部高程和项部高程:对于空间形态较复 杂的设施,还应提供特征部位的断面信息; 2地下空间设施数据的属性数据应包括分类编码、面积或 长度、权属单位、建造时间等。 3.9.7对于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影响较大的一些强制性用地 控制线数据,如城市绿化规划线、机场建设控制线、微波通道、 重要环境保护控制线等的数据,应符合下列规定: 1规划控制线的几何数据应以多边形数据描述,个别规划 控制线也可用线数据表示; 2规划控制线的属性数据应包括分类编码、控制线名称和 要求等。 3.9.8相关数据的质量除应符合本规范第3.1.3条的规定外 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以多边形特征表达的相关数据,几何数据应封闭,属性 数据应正确无误、符合要求: 2以线特征表达的相关数据,几何数据应连续,属性数据 应正确无误、符合要求;对于具有分区性质的线状特征,必须在 属性数据中予以正确描述;

    3.9.8相关数据的质量除应符合本规范第3.1.3条的规定外,

    1以多边形特征表达的相关数据,儿何数据应封闭,属性 数据应正确无误、符合要求; 2以线特征表达的相关数据,几何数据应连续,属性数据 应正确无误、符合要求;对于具有分区性质的线状特征,必须在 属性数据中予以正确描述; 3相关数据的儿何精度应符合有关技术规定;没有特定精 度要求的,可参照获取这些数据的相应图件的精度确定; 4所有相关数据分类编码的原则应符合本规范第5.2节的 规定。

    3.10.1城市基础地理数据生产和验收部门,应对各种基础地理 数据集的儿何数据、属性数据和元数据进行质量检查验收,并应 提供相应的验证资料以说明所提供的数据符合本规范规定的质量 要求。 3.10.2质量检查验收应覆盖基础地理数据的基本要求、儿何精 度、影像或图形质量、属性精度、逻辑一致性、完整性等质量要 求。DLG、DEM、DOM和DRG数据的质量检验方法应按现行国 家标准《数字测绘产品检查验收规定和质量评定》GB/T18316 执行,其他数据可参照执行。 3.10.3质量验证资料应包括对所生产和提供的基础地理数据各 质量元素的检查验收情况及结论,其形式应为质量检查报告、质 量验收报告和质量统计表等。质量检查报告、质量验收报告、质 量统计表的内容和形式可按现行国家标准《数字测绘产品检查验 收规定和质量评定》GB/T18316执行。

    4.1.1城市基础地质数据集可由地貌数据、地层数据、地质构 造数据、水文地质数据、地震地质数据、环境地质数据、地质资 源数据等子集组成,各城市可根据需要对基础地质数据集的子集 进行增减。

    1城市基础地质数据采用的空间参考系应符合本规范第 5.1 节的要求;

    1城市基础地质数据采用的空间参考系应符合本规

    2城市基础地质数据表现形式宜以失量图为主,以栅格图 为辅,具体表现形式可根据城市自身特点、城市规划和建设的需 求来确定; 3城市基础地质数据基本比例尺应与城市基础地理数据基 本比例尺相协调; 4基础地质数据集的存储单元及命名规则应符合本规范第 5.1节的要求,其中图层划分可按附录F城市基础地质数据图层 划分表执行; 5对于地质实体,图形表示除平面图外,宜辅以柱状图、 剖面图、三维地层模拟等专题图手段,来反映地质要素在深度方 可上和三维空间中的特性; 6城市基础地质要素分类代码可按本规范第5.2.3条的规 定及附录D城市基础地质要素分类代码执行,主要要素的属性 结构表可按附录E城市基础地质数据分类属性结构执行; 7基础地质要素色标、符号、填充花纹宜按现行国家标准 《区域地质图图例》GB985、《地质图用色标准》GB6390、《综合

    工程地质图图例及色标》GB12328、《综合水文地质图图例及色标》GB14538等标准的规定选用。4.2地貌数据4.2.1地貌单元可分为构造剥蚀地貌、山麓斜坡堆积地貌、河流湖泊地貌、大地构造一侵蚀地貌、岩溶地貌、海成地貌、风成地貌七类,地貌单元分类宜符合表4.2.1的要求。表4.2.1地貌单元分类一级地貌单元二级地貌单元三级地貌单元或微地貌单元山地高山、中山和低山丘陵构造、剥剥蚀残山蚀地貌剥蚀准平原构造剥蚀面地表夷平面、埋藏夷平面和剥蚀面构造平原洼地、平原和高原洪积扇山麓斜坡坡积裙堆积地貌山前平原山间盆地河谷河漫滩、牛轭湖、阶地等要素河床离堆山、漯布、岩槛、跌水、深槽、浅滩、壶穴冲积平原河流湖泊地貌河口三角洲湖泊平原沼泽黄土地貌黄土地貌黄土塬、黄土梁、黄土、黄土漏斗、碟形洼地溶蚀平原、溶蚀丘陵、溶蚀高原、溶蚀盆地、溶蚀地貌岩溶地貌溶蚀洼地、溶丘岩溶堆积地貌泉华、石钟乳和泉华阶地22

    续表4.2.1级地貌单元二级地貌单元三级地貌单元或微地貌单元海岸海岸线、海滩、海蚀崖、崖意海成地貌海岸阶地冯湖、砂坝、砂嘴、砂堤、海滨沼泽海岸平原戈壁风蚀崖、风蚀柱、风蚀穴沙漠沙丘风成地貌泥漠风蚀盆地注:对表中粗体字代表的微地貌单元,一般应只选用具有观赏旅游价值的和对重要工程有影响的典型要素,可适当作夸大表示。4.2.2地貌单元空间特征应由地貌分界线所构成的面状要素来表示,对具有重要工程意义或具有观赏旅游价值的微地貌单元要素,可适当放大表示。4.2.3地貌单元主要属性信息应包括图元编码和地貌单元名称。4.3地层数据4.3.1地层数据应由地层分界面、地层和特征数据点(如产状点、化石采样点、钻孔等)组成。4.3.2地层宜按三维实体进行表达,一般情况下,可简化为在平面上(如地表面)根据其交截面(露头)所定义的面状要素,深度方向,可按柱状图或地质部面图方式表达。4.3.3地层数据应划分为岩层和土层两类。4.3.4岩层应包括沉积岩地层(含非正式地层单位,如风暴岩、礁滩等)、火成岩地层(火山岩、侵入岩及脉岩)、变质岩地层,且岩层划分应符合下列要求:1沉积岩地层(含火山沉积地层)、变质岩地层应按地层年代划分,以组为基本表示单位,必要时可划分到段,或按岩性23

    组合、工程特性划分到层; 2侵入岩可按岩体和岩相划分; 3非正式地层单位按岩石成因类型划分; 4根据城市规划与城市建设应用需要,岩层属性可分为地 层基本属性、岩石组合特性和岩体物理力学特性三个方面; 5岩层产状应按有向点状要素表示。 4.3.5土层数据应按成因类型、地层年代、土层名称综合划 分,以层为基本表示单位,且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土层的分类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GB50021规定执行; 2对特殊性岩土层,如湿陷性土、红粘土、软土、混合 土、填土、多年冻土、膨胀岩土、盐渍岩土、风化岩、残积土及 污染土,还应包括反映其岩土层特殊性的扩展属性。 4.3.6城市地层剖面控制深度,应以满足实施城市规划的要求 为准,但不宜小于20m。 4.3.7进行城市基础地质信息建库之前,宜制定城市标准地层 模型,以作为数据选取、检查的依据。城市标准地层模型可作为 一特殊的元数据内容进行保存。

    4.4.13 地质构造数据可由褶皱、断层、和节理(裂隙)三部分 组成。 4.4.2 皱可分为背斜和向斜,且表示及内容应符合下列要 求: 1平面上宜按枢纽的迹线表示为线状要素;褶皱两翼产 状、枢纽倾伏宜在枢纽迹线上,按倾向方向以有向点状要素表

    状、枢纽倾伏宜在枢纽迹线上,按倾向方向以有向点状要素表 示; 2褶皱主要属性信息应包括褶皱类型、空间形态、褶皱地 层特性、构造空间组合关系内容。

    应符合下列要求: 1平面上宜按断层走向表示为线状要素,重要的断层带可 表示为面状要素。断层产状宜在断层带(线)上,按倾向方向以 有问点状要素表示; 2断层主要属性信息应包括断层类型、空间形态、切割地 特性、构造空间组合关系内容。 4.4.4节理(裂隙)应根据存储单元比例尺、建(构)筑物场 址特性等因素进行选取,只表示重要节理(裂隙),且节理的表 示及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平面上节理(裂隙)可根据走向表示为线状要素,同组 节理(裂隙)也可简化为单个线状要素表示,节理产状可按有向 点要素表示; 2节理(裂隙)主要属性信息应包括节理(裂隙)成因类 型、空间形态、构造部位、工程物理力学特性等内容。

    应符合下列要求: 1平面上宜按断层走向表示为线状要素,重要的断层带可 表示为面状要素。断层产状宜在断层带(线)上,按倾向方向以 有问点状要素表示; 2断层主要属性信息应包括断层类型、空间形态、切割地 层特性、构造空间组合关系内容。 4.4.4节理(裂隙)应根据存储单元比例尺、建(构)筑物场 址特性等因素进行选取,只表示重要节理(裂隙),且节理的表 示及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平面上节理(裂隙)可根据走向表示为线状要素,同组 节理(裂隙)也可简化为单个线状要素表示,节理产状可按有向 点要素表示; 2节理(裂隙)主要属性信息应包括节理(裂隙)成因类 型、空间形态、构造部位、工程物理力学特性等内容。 4.5水文地质数据 4.5.1水文地质数据宜由水文地质特征线、地下水源地、含水 层(带)、水文地质特征点组成。 4.5.2水文地质特征线可包括地下水源地边界线、含水层 (带)边界线、地下水位等深线、咸淡水界面各项要素。 4.5.3 地下水源地数据主要指水源地分区可按面状要素表示。 4.5.4含水层(带)在平面上可按面状要素表示,且可按下列 类型划分: 1含水层可按含水层特性细分为层状含水层、孔隙含水 层、裂隙含水层、岩溶含水层、火山岩孔洞含水层、裂隙粘土含 水层等类型; 2含水带可按含水带所处构造部位细分为断裂含水带、岩 脉含水带、接触含水带、背斜轴部含水带、背斜没端含水带 向斜含水带等类型。

    4.5.1水文地质数据宜由水文地质特征线、地下水源地、含水 层(带)、水文地质特征点组成。 4.5.2水文地质特征线可包括地下水源地边界线、含水层 (带)边界线、地下水位等深线、淡水界面各项要素。 4.5.3地下水源地数据主要指水源地分区可按面状要素表示。 4.5.4含水层(带)在平面上可按面状要素表示,且可按下列 类型划分: 1含水层可按含水层特性细分为层状含水层、孔隙含水 层、裂隙含水层、岩溶含水层、火山岩孔洞含水层、裂隙粘土含 水层等类型; 2含水带可按含水带所处构造部位细分为断裂含水带、岩 脉含水带、接触含水带、背斜轴部含水带、背斜倾没端含水带、 向斜含水带等类型。

    层(带)、水文地质特征点组成。

    1含水层可按含水层特性细分为层状含水层、孔隙含水 层、裂隙含水层、岩溶含水层、火山岩孔洞含水层、裂隙粘土含 水层等类型; 2含水带可按含水带所处构造部位细分为断裂含水带、岩 脉含水带、接触含水带、背斜轴部含水带、背斜倾没端含水带、 向斜含水带等类型。 4.5.5水文地质特征点宜包括泉点、水文地质钻孔、地下水长

    期观测点、地下水集水建筑和地下水流向,其表示及分类宜符合 下列要求: 1泉点可分为上升泉、下降泉,对重要的喷泉、间隙泉、 温泉和水下泉可专门表示; 2水文地质钻孔和地下水长期观测点可按用途和类型分 类; 3地下水集水构筑物可按建筑形式分为井、集水池、渗 渠、水平廊道和扩泉工程; 4地下水流向可按有向点状要素表示。

    4.6.1地震地质数据宜由地震监测点、古地震遗迹、历史地震 震中、地震影响小区划、对抗震有利不利或危险地段类别划分 及建筑场地类别等要素组成。要素分类宜符合表4.6.1的要求。

    表4.6.1地急地质要素分类

    地震地质要素的描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中国地 数区划图》GB18306、《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规范

    GB17741、《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岩土工程勘察规 范》GB50021等的要求。 4.6.3地震地质要素可按其空间特性和比例尺大小按点、线、 面三种类型表示。

    表4.7.1环境地质要素分类

    4.7.2 环境地质要素可按其空间特性和比例尺大小按点、线、

    环境地质要素可按其空间特性和比例尺大小按点、线 种类型表示。

    4.8.1地质资源数据可分为矿产资源、地质遗迹两类。 4.8.2 矿产资源主要指矿产地(矿床、矿点),可应用面状或 点状要素表示。 4.8.3地质遗迹可包括地质遗迹保护点、标准地层(面状要

    成市基础地质数据集的质要

    4.9.1城市基础地质数据采集精度或取舍要求可按表4.9.1的

    表4.9.1不同比例尺的地质要素取舍和精度要求

    对小于上述规模,但具有重要意义的地质体及特殊地质现象,可用相应点 状符号、花纹夸大或归并表示,

    4.9.2不同比例尺的地质要素点

    注:地质条件简单时来用小值排水标准规范范本,地质条件复杂时采用大值。

    4.9.3地质要索属性数据应符合地质体在区域上的宏观特性, 相邻存储单元的同一地质要素属性数据应一致。 4.9.4基础地质数据集的元数据应完整、全面、准确,并符合 本规范第5.3节的要求。

    1地貌单元要素应根据城市所处的地貌单元特点进行选 取,取舍标准应能反映城市总体地貌单元特征和城市规划要求; 2地貌单元划分应符合大规模城市工程活动前的地貌形 态; 3地貌单元之间应无重叠、无空白,拓扑关系应正确。

    表4.9.6可表示的士层露头最小尺寸

    4.9.7水文地质数据应符合下列质量要求:

    1选取的水文地质数据精度应符合国家现行标雅《供水水 文地质勘察规范》GB50027、《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及 《城市供水水文地质勘察规范》CJJ17相关规定的要求; 2地下水源地、含水层(带)面元之间应无重叠、无空 白,拓扑关系应正确;

    3水文地质数据更新应能正确反映地下水年度、季节和人 为因素引起的变化。 4.10城市基础地质数据的质量检查验收 4.10.1城市基础地质数据生产和验收过程中,应对各种基础地 理数据集的空间数据、属性数据和元数据进行质量检查验收,并 应提供相应的验证资料以说明所提供的数据符合本规范规定的质 量要求。 4.10.2质量检查验收应覆盖基础地质数据的基本要求、空间精 度、影像或图形质量、属性精度、逻辑一致性、完整性等质量元 素。 4.10.3质量验证资料应包括对所生产和提供的各质量元素的检 查验收情况及结论土地标准,其形式应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验收报告和 质量统计表等。

    水文地质数据更新应能正确反映地下水年度、季节和人 素引起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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