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7/T 3364-2018 装配式钢结构住宅-钢支撑通用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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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37/T 33642018

    6.5.1焊缝外观尺寸、质量等级要求应符合GB50661的规定。 6.5.2箱形支撑壁厚小于16mm时,不宜采用电渣焊。 6.5.3焊接钢支撑应在工厂采用埋弧自动焊焊接成型,施焊前应进行工艺评定,证明施焊工艺符合 GB/T 985.2 的有关规定。

    6.1防腐、防火涂层应满足GB14907、GB50016、JGJ/T251等相关标准的要求。 6.2钢支撑的表面清理宜采用抛丸除锈,除锈等级应达到Sa2三要求。抛丸后4小时内必须喷涂 料。当无法进行喷射清理时可采用手动或动力工具除锈,除锈等级应达到St3要求。 6.3当设计对防腐涂层厚度无要求时,涂层干漆膜总厚度室外不应小于150μm,室内不应小于 m。 6.4涂漆时温度不应低于5℃,湿度不应大于85%。

    材料。当无法进行喷射清理时可采用手动或动力工具除锈,除锈等级应达到St3要求。 6.6.3当设计对防腐涂层厚度无要求时,涂层干漆膜总厚度室外不应小于150μm,室内不应小于125 um

    7.1钢材切割面或剪切面应无裂痕、夹渣、分层和大于1mm的缺棱。 7.2气割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3的规定。

    6.7.2气割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气割的允许偏差(mm)

    6.7.3机械剪切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4机械剪切的允许偏差(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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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8.1A、B级螺栓孔(I类孔)应具有H12的精度,孔壁表面粗糙度不应大于12.5μm,其允许偏差 应符合GB502057.6的规定。 6.8.2C级螺栓孔(II类孔),孔壁表面粗糙度不应大于25μum,其允许偏差应符合GB502057.6的 规定。

    试验用仪器仪表型式及准确度等级应符合相关检测标准的规定,经法定计量检验部门检定合格,并 在有效期内。

    钢支撑采用原材料进行力学性能试验,取样数量、取样来源、试验方法应符合表5规定。当设计有 要求时,对乙向性能进行试验。

    钢支撑外观检验宜采用目视检查、游标卡尺检验、三维扫描。

    钢支撑几何尺寸及形位偏差,采用钢卷尺、钢板尺、游标卡尺、套模和形位工差测量仪等检

    5.1 焊缝外观质量检验采用下列检验方法: a) 常规检验采用放大镜、焊缝量规、游标卡尺和钢尺等检验; b) 常规检验发现表面裂纹时,应对裂纹部位进行磁粉检测。不能使用磁粉检测时,应采用渗透检 测。磁粉检测按GB/T26951、GB/T26952的有关规定进行;渗透检测按GB/T26953的有关规 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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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5.3全焊透的一、 陷的检验,超声波探伤不能对缺陷作出判 断时,应采用RT射线拍片,其内部缺陷分级及探伤方法应符合GB/T11345或GB/T3323的有关规定: 二、二级焊缝的质量等级及探伤比 50205的相关规定进行

    7.6.1涂层的外观检测应采用目视检查

    7.7.1钢材切割面或剪切面观察或用放大镜及百分尺检查,有疑义时作渗透磁粉或超声波探伤检查。 7.7.2气割用观察检查或用钢尺、塞尺检查 7.7.3机械切割观察检查或用钢尺、塞尺检查。 7.8制孔 7.8.1螺栓孔孔径的允许偏差用游标卡尺或孔径量规检查。 7.8.2螺栓孔孔距的允许偏差用钢尺检查,

    8.1.1钢支撑应经制造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8.1.1钢支撑应经制造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8.2.1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8.2.1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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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新产品试制定型鉴定时; b)产品的材料、工艺有重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产品停产一年以上再投入生产时; d)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或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3.3.1以原材料、生产工艺、生产线均相同的200件为一批,不足200件视为一批。 8.3.2出厂检验的样本从每检验批产品随机抽样,抽样比例不少于3%,且应不少于3件。 8.3.3型式检验的样本应从批量产品中随机抽取,尚未形成批量产品时,在试生产过程中随机抽样 样本量为3件

    8.4.2如第一次抽样检验时,有一项为不合格,则对同批产品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若 复检符合标准要求,则判该批产品合格;若复检仍有不合格项目,则对该批产品逐个检验,检验合格者 可判定为合格:检验不合格的,整改至复检合格,可判定为合格。

    9标识、出厂文件、防护、堆放和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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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防止油漆脱落、构件变形、倾覆等。

    油漆脱落、构件变形、倾

    9.4.1堆放和运输时,应放置平整,并有防水、防潮、防尘、防损伤、防腐蚀、防变形、防倾覆等措 施。 9.4.2 堆放场地平整压实,不应出现倾斜和下沉现象, 9.4.3钢支撑放置于离地面200mm以上,总高度不宜超过2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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