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3(J)/T 276-2018 钢结构围护结构技术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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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0.1钢结构围护结构应根据建筑结构的类型合理选择围护结构 材料,宜优先选用轻质、高强、保温、防火与建筑同寿命的多功 能一体化装配式墙材及其围护结构体系。 3.0.2钢结构围护结构应根据建筑所在地区的气候条件、使用功 能等综合确定抗风性能、抗震性能、耐撞击性能、防火性能、水 密性能、气密性能、隔声性能、热工性能、耐久性能以及装饰性 能等要求,屋面板还应满足结构性能要求。 3.0.3钢结构建筑应合理确定外围护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住宅 建筑的外围护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应与主体结构相协调。 3.0.4钢结构围护结构的设计应符合模数协调和标准化要求,并 应满足建筑立面效果、制作工艺、运输及施工安装的条件,实现 通用性及互换性。

    3.0.5钢结构围护结构预制加工设计等宜采用建筑信息模

    4.1.1钢结构围护结构材料应采用节地、节能、利废、环保的原 材料,不得使用国家及河北省明令淘汰、禁止或限制使用的材料 4.1.2钢结构围护结构材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 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和《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 GB6566的规定,并应符合室内建筑装饰材料有害物质限量的颊 定。 4.1.3钢结构围护结构的新材料及其应用技术,在使用前必须经 相关程序核准,使用单位应对材料进行复检和技术资料审核。 4.1.44 钢结构围护结构轻质墙体材料产品的十密度不宜超过 800kg/m3。 4.1.5钢结构围护结构不应采用非蒸压硅酸盐砖(砌块)及非蒸 压加气混凝土制品

    1预制混凝土外墙板用材料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装配式混 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1的规定; 2拼装大板用材料包括龙骨、基板、面板、保温材料、密封 材料、连接固定材料等,各类材料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 定;

    生产标准3整体预制条板和复合夹芯条板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 的规定。

    1墙板弯曲产生的横向最大挠度应小于充许挠度,且板表面 不应开裂;允许挠度应为受弯试件支座间距离的1/250; 2 墙板抗冲击次数不应少于5次; 3 墙板单点吊挂力不应小于1.0kN; 外墙板的软化系数不应小于0.85。 4.2.3 预制墙板的物理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墙板应满足相应的建筑热工、隔声、防水及防火要求: 2 湿度变形不应大于0.07%: 3抗冻性能应符合表4.2.3的规定。

    表4.2.3预制墙板抗冻性能

    4.2.4预制墙板的防火性能应按非承重墙的要求执行,当夹芯保 温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为B1或B2级时,内外叶墙板应采用不燃 材料且厚度均不应小于50mm。 4.2.5骨架隔墙覆面平板的断裂荷载(抗折强度)应在国家现行 有关标准规定的基础上提高20%。 4.2.6预制墙板的表面平整度除应满足其产品标准外,尚不应大 于2.0mm,厚度偏差不应超过土1.0mm。 米具加

    力应有企口;用于楼梯间和人流通道的水泥基板材或水泥加气发 饱类板材应配置钢筋网或钢丝网

    4.3.1块体材料所用的原材料及配合比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 的规定。

    表4.3.2块体材料抗冻性能

    4.3.3砌筑砂加气混凝土砌块、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自保温码 块、石膏砌块等墙体时,应采用配套的专用砌筑砂浆 4.3.4块体材料应有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性能型式检验报告,各 项物理力学性能指标除满足本规程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 关标准的规定。

    可采用不锈钢材料,如用低碳钢或低合金高强度钢材应做有效的 防腐蚀处理。

    4.4.2钢结构围护结构 低于墙板基材的抗拉强度,其性能应可靠。 4.4.3当围护结构墙板拼缝采用与墙板基材等强连接时,嵌缝材 料除进行基本性能检验鉴定外,尚应进行长期使用性能检验鉴定 4.4.4钢结构围护结构中的保温材料可采用模塑聚苯乙烯泡沫板 (EPS板)、挤塑聚苯乙烯泡沫板(XPS板)、硬质聚氨酯板(PU 板)、岩棉、玻璃棉等。保温材料的表观密度应符合表4.4.4的规 定一其他性能应符合国家和河北省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EPS板)、挤塑聚苯乙烯泡沫板(XPS板)、硬质聚氨酯板(PU 板)、岩棉、玻璃棉等。保温材料的表观密度应符合表4.4.4的规 定,其他性能应符合国家和河北省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表 4.4.4 保温材料表观密度

    4.4.5其他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嵌缝腻子、硅酮密封胶及防水材料的产品说明书中应有耐 候性指标; 2玻璃纤维网格布应具有耐碱性能,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 《耐碱玻璃纤维网布》JC/T841的要求; 3外保温墙体所采用的饰面涂料应具有防水透气性。 4.4.6建筑屋面防水材料、外墙饰面材料与基底材料应相容,粘 结应可靠,性能应稳定,并满足防水抗渗要求,在材料规定的正 常使用年限内,不得因外界湿度或温度变化而发生开裂、脱落等 印色

    5.1.1建筑设计应根据建筑结构的类型、当地气候特征

    5.1.1建筑设计应根据建筑结构的类型、当地气候特征、外围护 材料的种类及质量状况合理选择技术成熟、品质可靠、经济合理 的材料,并应有与之配套的应用技术

    5.1.2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应

    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13(J)81和《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OB13(J)185 的相关规定。

    5.1.3围护结构应采用措施减少热桥,并应对可能产生热桥

    位进行表面结露验算,确保热桥内表面温度高于房间空气露 度。

    5.1.4建筑及建筑构件应采取密闭措施,外墙保温层宜设置

    5.1.4建筑及建筑构件应采取密团措施,外墙保温层宜设置在钢 沟件外侧,当钢构件外窗保温材料厚度受限制时,应进行露点验 算。以保证建筑气密性要求。

    性核素限量》GB6566的有关规定。

    5.1.7建筑设计不得采用含有石棉纤维、未经防腐和防虫蛀

    5.1.8建筑设计文件应注明外保温体系中保温材料的设计使

    限。保温复合墙体设计的技术文件应注明保温系统使用期间 护及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后的更换措施。

    5.1.9设计时应根据所用隔墙板的具体性能指标,沿墙长方向每

    隔一定距离设置竖向分隔缝,并应用柔性嵌缝材料填实并作好建 筑盖缝处理。隔墙板拼装墙体的饰面层宜采用双层玻璃纤维网格 布,两层网格布的纬向应相互垂直。 5.1.10安装墙板时,板与板之间仅做粘结,接缝处理必须待安装 14d后,再填缝、粘贴玻璃纤维网格布增强带,找平。 5.1.11复合墙板、轻质条板的门(窗)洞口角部应加强处理,如 图 5.1.11 所示,

    图5.1.11 门(窗)洞口角部加强处理示意图

    5.1.12 下列部位抹灰时应增设玻璃纤维网格布或其他加强网: 1 不同材料结合处在基体处增设: 2 暗埋管线的孔槽处在基体上增设; 3 当抹灰总厚度大于等于35mm时,在抹灰层中应增设 层; 4复合墙体外侧防护层中应设置一层:

    5高于24m以上的外墙,找平抹灰时基体上应满铺一层。 5.1.13 墙板升设管线沟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理管线的沟槽应尽可能减少尺寸,尽量利用已有的孔洞: 2埋管线的沟槽应采用专用机械切割,避免敲击打凿弓起条 板损伤,留下开裂隐惠; 3理的管线应牢固,不能松动,防止水管发生水流振动或共 振,引起墙板的振动,管在板内跳动会对槽壁产生冲击力: 4沟槽回填应密实,空心条板要防止回填物坠入空洞。回填 采用收缩小,与板和管线表面有足够粘结力的材料,并留加玻瑙 纤维网格布防裂处理的深度约3~5mm左右; 5在埋管线槽回填物硬化后,其上可做耐碱玻纤网防裂处 理,网布略宽于槽口。

    5.2.1外墙应轻质、高强、防火,并应根据钢结构建筑的特点选 用标准化、产业化的墙体材料。 5.2.2外墙宜优先采用轻型、复合保温的墙板材料,可采用轻质 砌块、幕墙等材料。 外墙及其与钢结构的连接节点应牢固,并应符合现行国家 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要求。 5.2.3外墙应满足结构安全、防火、耐久、保温、隔热、防水防 渗和隔声等性能要求。防水抗渗、防火、防盗、构造及节点和板 缝设计,除应满足功能要求外,还应满足坚固耐久、适用美观等 要求。

    5.2.4外墙保温材料上粘贴面砖时,应有材料要求、构造措施、

    5.2.4外墙保温材料上粘贴面砖时,

    5.2.5如采用夹芯保温复合墙作为外墙系统,墙体的外叶墙上不 得直接吊挂重物及承托悬挑构件。

    5.2.5如采用夹芯保温复合墙作为外墙系统,墙体的外叶墙上不

    5.2.6外保温复合墙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外保温复合墙体设计应符合下列

    3外墙体内表面温度不应低于室内空气露点温度。 5.2.7夹心保温复合墙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根据不同气候分区、材料供应及施工条件选择夹心墙的 保温材料,并确定其构造和厚度; 2夹心保温材料应为低吸水率材料; 3 外叶墙及饰面应具有防水透气性; 4 当在保温层与外叶墙间应设置空气间层时,其间距宜为 20mm,且应在楼层处采取排湿构造措施: 5多层及高层建筑的夹心墙,其外叶墙应由每层楼板托挑, 外露托挑构件应采取外保温措施

    5.2.8单一材料保温墙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墙体设计应满足结构功能的要求; 2 外墙饰面应采用防水透气性材料; 3应对梁、柱等热桥部位进行保温处理。 5.2.9预制外墙板的防雷设计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 雷设计规范》GB50057的有关的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有钢筋网(钢框架)的外墙板,钢筋网(钢框架)与连 接件应采用焊接连接,并与钢结构相连接:

    雷设计规范》GB50057的有关的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有钢筋网(钢框架)的外墙板,钢筋网(钢框架)与连 接件应采用焊接连接,并与钢结构相连接:

    2外墙板内含有不小于0.5mm厚的钢板时,金属窗框、钢 板、连接件(紧固件)、钢结构之间应形成通路: 3外墙板内含有密肋金属龙骨时,龙骨与钢结构之间应形成 通路。 5.2.10当外墙采用砌体构造时,外围护墙体与主体结构的连接应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中的有关规定 并应设置混凝土配筋带、圈梁、构造柱,同时应满足抗风、防水 防裂的计算及构造要求。 5.2.11外保温底层外墙、阳角、门窗洞口等易受碰撞的墙体部位 应采取加强措施。 5212外墙与楼板端面间的缝隙应以防、防水、保温、隔声材

    5.2.12外墙与楼板端面间的缝隙应以防火、防水、保温、隔声材 料填实。

    2.13外墙板接缝应符合下列规

    1接缝处应根据当地气候条件合理选用构造防水、材料防水 相结合的防排水措施,当板缝空腔需设置导水管排水时,板缝内 侧应增设密封构造: 2接缝宽度及接缝材料应根据外墙板材料、立面分格、结构 县间位移、温度变形等综合因素确定:所选用的接缝材料及构造 应满足防水、防渗、抗裂、耐久等要求:接缝材料应与外墙板具 有相容性;外墙板在正常使用状况下,接缝处的弹性密封材料不 应破坏; 3与主体结构的连接处应设置防止形成热桥的构造措施 4接缝应避免接缝跨越防火分区,当不得不跨越防火分区 时,接缝室内侧应采用耐火材料封堵,

    5.2.14外围护墙体设置于外墙

    计与计算分析。建筑遮阳挡雨构件、雨水管、空调构件

    兰杆等应与主体结构或围护结构可靠连接,并应按有关要求加强 车接部位的保温防水构造,

    5.4.1门窗设计应满足模数化、标准化及通用性的原则,做到使 用合理、安装简易、加工方便、安全耐久。 5.4.2门窗的设计应符合国家及河北省有关防水、防火、节能及 隔声、安全等有关规范中的各项性能的要求,宜采用带有批水板 等的集成化门窗配套系列部品。

    4.3门窗应与外墙可靠连接,门窗洞口与外门窗框接缝处的气 性能、水密性能和保温性能不应低于外门窗的相关性能要求。

    5.5.1幕墙的性能设计应根据当地的地理、气候、环境,建筑类 别、使用要求、建筑造型,合理选择幕墙形式,宜采用单元式幕 墙系统。

    5.5.2除混凝土板幕墙、粘贴外墙板装

    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幕墙》GB/T21086的要求,同 时幕墙的设置应符合河北省对幕墙设计的相关要求。

    5.5.3幕墙系统应具有适应主体结构层间变形的能力;主体

    构中连接幕墙的预理件、锚固件应能承受幕墙传递的荷载和作用: 连接件与主体结构的锚固极限承载力应大于连接件本身的全塑性 承载力。

    5.5.4幕墙开启窗的大小、数量、位置及外观应满足立面效果和 使用功能要求。

    5.5.4幕墙开后窗的大小、数量、位置及外观应满足立面效

    5.5.6高层建筑的幕墙宜设

    5.6.1楼板采用组合楼盖,设计应符合国家和河北省现行有关标 准的规定。

    计防火规范》GB50016、《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的要求。 5.6.37 楼板的隔声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 规范》GB 50118、 《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的要求

    5.7.1隔墙应具有良好的隔声、耐火性能和足够强度,宜优 用轻质的墙板材料。

    5.7.2隔墙应便于埋设各种管

    ./.3 隔碱与钢结构士 5.7.4墙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 防火规范》GB50016、《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的要求;隔声 性能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 《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的设计要求。 5.7.5轻质条板隔墙可用作分户隔墙、分室隔墙、走道隔墙、楼 梯间隔墙等,并根据需要采用单层或双层轻质条板隔墙。轻质条 板隔墙的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轻质条板隔墙技术规程 JGJ/T 157 的规定。

    7.4墙的燃烧性能 防火规范》GB50016、《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的要求;隔声 生能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 《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的设计要求。

    回 阀、楼 弟间隔墙等,并根据需要采用单层或双层轻质条板隔墙。轻质条 隔墙的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轻质条板隔墙技术规程 IGJ/T 157 的规定。

    5.7.6轻质条板安装时采用的配套材料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

    的规定。用于轻质条板隔墙的板间接缝的密封、嵌缝、粘结 裂增强材料的性能应与轻质条板材料性能相适应

    的规定。用于轻质茶极隔墙的极间按键的密到、键、柏结及防 裂增强材料的性能应与轻质条板材料性能相适应。 5.7.7内隔墙采用轻质块体材料砌筑时,管线的剔槽深度不应大 于墙体厚度的1/3。

    墙体厚度的 1/3。

    护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应与主体结构相协调。 6.1.2钢结构外围护结构应进行抗风和抗震设计,隔墙系统应进 行抗震设计。

    有抗震设防要求时,围护结构及其与主体结构的连接节点,应进 行抗震设计。

    6.1.5对围护结构和连接节点进行承载力计算时,其结构重

    系数应取不小于1.0;外墙板与主体结构连接件承载力设计的安 全等级应提高一级,连接节点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应取1.0。

    6.1.7钢结构的围护宜优先采用板材,板材宜采用板块规格较大

    5.1.7钢结构的围护宜优先采用板材,板材宜采用板块规格较大 的产品,以减少拼缝数量。

    6.1.8支承围护结构的结构构件应具有的足够的承载力和刚

    6.1.9在100年重现期的风荷载或多遇地震作用下,围

    脱落等损坏;当主体结构的层间位移角达到1/100时,外墙板不 得掉落。

    1连接节点在保证主体结构整体受力的前提下,应牢固可 靠、受力明确、传力简捷、构造合理: 2连接节点应具有足够的承载力。承载能力极限状态下, 连接节点不应发生破坏:当单个连接节点失效时,外墙板不应撑 落; 3连接部位应采用柔性连接方式,连接节点应具有适应主 体结构变形的能力; 4节点设计应便于工厂加工、现场安装就位和调整; 5连接件的耐久性应满足设计使用年限的要求。 6.1.11 围护结构拼缝位置宜布置在围护结构与主体构件连接处 拼缝处应采取避免产生墙体通缝的产品构造或技术措施。 6.1.12 墙体设计时,宜选用有利于裂缝控制的墙体材料。 6.1.13 7度以上抗震设防地区,镶嵌在框架平面内的墙体与主体 结构间应设置变形空间,并用弹性防火材料填充,并满足耐久性 要求。 6.1.14 外保温复合墙的饰面层选用非薄抹灰时,应对由饰面层自

    6.1.14外保温复合墙的饰面层选用非薄抹灰时,应对由饰面

    6.2.1围护结构设计时,荷载分项系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 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的规定采用。 622作用在钢结构外围护结构表面的风益裁标准值应按现行国

    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有关围护结构的要求确定, 且不得小于1.0kN/m。 基本风压应按《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给出的100年 重现期的风压采用。 6.2.3钢结构围护结构自重产生的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应按现行 行业标准《非结构构件抗震设计规范》JGJ339的要求确定。 围护结构的类别系数和功能级别可按表6.2.3采用。对于下述 情况,其功能级别应按下列规定调整: 1闹市区丙类建筑临街面的围护墙等,应提高一级,一级时 不再提高; 2平时无人地段乙、内类建筑的外墙及其莲接件,可降低 级,三级时不再降低; 3房屋总高度超过12m的乙类框架结构的楼电梯间隔墙、 天井隔墙和有防火要求的顶棚,应提高一级,一级时不再提高; 4丙类建筑内有易燃气体时,其天井隔墙宜提高一级; 5避难场所、人流密集处商场和门厅的顶棚,应提高一级

    2.3建筑非结构构件的类别系数和功

    6.2.4竖向地震作用标准值可取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的0.65倍。 6.2.5在外围护墙体及其连接件的承载力极限状态计算中,应计 算地震作用效应与风荷载效应的组合,组合系数应分别轮换取0.6 与1.0。

    应当满足与主体结构连接的可靠性。

    内应具有不小于主体结构在设防烈度地震作用下弹性层间位移角 3倍的变形能力

    6.2.9块体材料应用技术标准应根据不同作用效应及块体材

    6.2.10 围护结构体系除应按承载力极限状态进行设计

    6.2.11围护结构及其连接件的耐久性应满足设计使用年限的要 求。

    6.3.1建筑遮阳挡雨构件、雨水管、空调构件、装饰件、栏杆等 应与主体结构或围护结构可靠连接,并应按有关要求加强连接部 位的保温防水构造。 6.3.2当外墙采用预制条板时,条板与主体结构之间宜采用内嵌 构造,沿墙体厚度方向可部分外凸于边柱、边梁和混凝土墙,并 应设置柔性接缝。

    入 导轨的壁厚不宜小于1.0mm; 导轨与主体结构连接的自钻自攻螺钉规格不宜小于 ST5.5,自钻自攻螺钉宜双排布置且间距不宜超过600mm 3钢龙骨的大小、排列间距、龙骨壁厚、与导轨的连接方式 应定型。

    6.3.5采用轻质砌块作围护墙体时应符合

    1对外包钢结构砌筑的砌块应有可靠连接和咬槎: 2轻质砌块墙体与钢柱相接处,每0.6m高度应采用拉结钢 筋或拉结件拉结,拉结长度不宜小于1.0m; 3当砌块墙体长度大于4m时,应设置构造柱; 4砌筑外墙时,应在墙顶每1.5m采用拉结件与梁底拉结。

    7.1.1施工现场应建立工程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控制和检验 制度,在施工前应对安装人员进行上岗前安全、技术培训,经考 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7.1.2墙体材料应提供符合设计要求的质量证明文件,性能指标

    7.1.2墙体材料应提供符合设计要求的质量证明文件,性能指标 应核对和复检,除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外,尚应经监理(建设) 单位检查认可。

    7.1.2墙体材料应提供符合设计要求的质量证明文件,性能指标

    7.1.3墙体材料及其配套材料进场后应标识清楚、按要求分

    7.1.4根据施工图纸编写专项施工方案,并经监理(建设)单位 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

    7.1.5在施工现场采用相同的材料和工艺制作样板,经建设

    计、施工、监理各方确认后,方可进行大面积施工。 7.1.6各施工工序应按相关标准要求进行质量控制,每道施工工 予完成并自检达标后,才能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各专业工种之间 的相关工序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应记录:监理机构提出检查要求 的重要工序,应经监理(建设)单位检查认可,才能进行下道工 序施工。

    1玻璃幕墙施工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 范》 JGJ 102 的规定;

    2金属与石材幕墙施工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金属与石材幕 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33的规定: 3人造板材幕墙施工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人造板材幕墙工 程技术规范》JGJ336的规定。

    7.2.1板材墙体施工前,应根据设计要求进行二次深化设计,选 择合理的安装方式并按计算确定安装设施。 7.2.2板材墙体单元的划分应在满足功能、结构、经济性和立面 形式等要求,并应便于组装、运输和安装施工。 7.2.3安装节点应保证位置正确、强度可靠、构造合理、满足设

    7.2.4块材墙体构造措施应满足本规程要求。

    关规范要求做好防腐、防火处理,其耐久性应满足工程设计 年限要求。

    7.2.6 板材墙体的包装和发运,应按吊装顺序配套进行。 7.2.7 板材墙体的包装方式应防止构件变形,避免面层损伤 7.2.8 板材墙体的运输应根据构件规格、尺寸及重量,选择 的方式和路线。

    7.2.9板材墙体应按品种、规格、批号分类堆放,构件堆放

    7.2.10安装前应复核吊装设备及吊具处于安全操作状态。

    7.2.11板材墙体安装顺序宜分层按顺序吊装,先下后上

    7.2.11板材墙体安装顺序宜分层按顺序吊装,先下后上、逐层逐

    7.2.12板材墙体安装后,应对板缝进行修补、密封、防裂、防水 处理。

    7.2.13涂料或其它饰面层应按照各种板材的规定及现

    .3.1联材墙体本施工前,应按设计要求针 块排列安装组合图。 7.3.2各种类型砌块安装组合出现非整块时,应使用切割器按所 需要的形状和规格现场加工,确保截面尺寸。 7.3.3块材墙体构造措施应满足本规程要求。 7.3.4 块材墙体施工第一皮砌块时,宜用1:3水泥砂浆铺底座浆 7.3.5墙体两端和顶面与柱、梁相接处应留10~15mm宽缝隙 内填发泡剂。

    7.3.4 块材墙体施工第一皮砌块时,宜用1:3水泥砂浆铺底座浆 7.3.5墙体两端和顶面与柱、梁相接处应留10~15mm宽缝隙民用航空标准, 内填发泡剂。

    7.3.6墙体两端与柱相接处,按设计要求,如无设计要求

    600mm高度以内,用专用拉结件拉结,当墙体长度大于5m时, 墙顶每12mm应用专用拉结件与梁板底连接。 7.3.7连结件应按设计要求和钢结构有关规范要求做好防腐、防 火处理,其耐久性应满足工程设计使用年限要求。 7.3.8车 转角墙或丁字墙处应同时砌筑,不能同时砌筑应留斜槎 7.3.9门窗洞口过梁宜选用与砌块同材质的配筋过梁,也可用钢 筋混凝土过梁或钢过梁,

    7.3.10多水环境房间采用块材墙体时,墙底部宜浇筑混凝土导

    墙,并按设计要求进行防水处理。

    7.4.1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设工程施工现 汤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 规范》JGJ46等的规定的规定。 7.4.2墙体原材堆放场地应远离明火作业区,应垫平分类摆放, 不应将其随意堆放到室外;避免受压与化学品接触及机械损伤。 7.4.3当不可避免有明火作业与墙体安装在同一作业面内交又施 工时,应专门制定安全施工方案,并在监管下施工。 7.4.4对从事墙体运输和吊装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公示墙体 进场、运输、装卸、存放、吊装、就位等环节的危险源,并按安 全方案操作施工。 7.4.5墙体施工完成后,后续工序应注意成品保护,禁止在墙面 上随音剔凿避色尘锐对象撞主成品墙体

    上随意剔凿装修软件,避免尖锐对象撞击成品墙体。

    8.1.1围护墙体的质量验收,其内容、程序、组织、记录、检验 批划分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 准》GB50300、《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砌体结构工 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 规范》GB50210等的有关规定。 8.1.2幕墙工程质量验收应按现行行业标准《玻璃幕墙工程技术 规范》JGJ102、《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33、《人 造板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336的规定执行。 8.1.3材料生产企业对其产品应提供产品合格证和型式检验报 告,产品或包装上应铸印或标注生产企业的商标标识 8.1.4屋面工程质量验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屋面工程质量验收 规范》GB50207的规定执行。 8.1.5材料进场时,应对性能指标进行取样复验,复验应是见证 取样检验,同时应将取样时的影像资料同复验报告、设计文件、 执行标准、图纸会审记录和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等一并纳入竣工技 术档案。 8.1.6当下列部位或内容进行隐蔽工程验收时,应保存文字资料 和影像资料。 1预理件安装: 2墙体与主体结构的连接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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