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054-2011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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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GB 50054-2011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

    用于将绝缘导线、电缆、软电线完全包围起来且带有可转移盖子的底座组成的封闭 外壳。

    带有连续底盘和侧边岩土工程,没有盖子的电缆支撑物

    2. 0.28 电缆梯架

    带有牢固地固定在纵向主支撑组件上的一系列横向支撑构件的电缆支撑物。 2.0.29电缆支架 仅有一端固定的、间隔安置的水平电缆支撑物。

    仅有一端固定的、间隔安置的水

    运行时可移动或在与电源相连接时易于由一处移到另一处的电气设

    2.0.31 手持设备

    正常使用时握在手中的电气设备

    用于接通或分断电路中电流的电器

    在电路正常的工作条件或过载工作条件下能接通、承载和分断电流,也能在短路等 规定的非正常条件下承载电流一定时间的一种机械开关电器

    2. 0. 34 隔离开关

    在断开位置上能满足对隔离器的隔离要求

    能接通、承载和分断正常电路条件下的电流,也能在短路等规定的非正常条件下接 通、承载电流一定时间和分断电流的一种机械开关电器。

    2.0.37矿物绝缘电缆

    在同一金属护套内,由经压缩的矿物粉绝缘的一根或数根导体组成的电缆。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

    3.1.1低压配电设计所选用的电器,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产品标准,并应符合下列规

    低压配电设计所选用的电器,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产品标准,并应符合下列规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

    2SELV和PELV回路以外且不高于500V回路的测试电压应为500V,绝缘电阻整定 值应低于0.5MQ 3高于500V回路的测试电压应为1000V,绝缘电阻整定值应低于1.0MQ

    合工作电压的要求。 3.2.2选择导体截面,应符合下列要求: 1按敷设方式及环境条件确定的导体载流量,不应小于计算电流; 2导体应满足线路保护的要求: 3导体应满足动稳定与热稳定的要求: 4线路电压损伤应满足用电设备正常工作及启动时端电压的要求; 5导体最小截面应满足机械强度的要求。固定敷设的导体最小截面,应根据敷设方 式、绝缘子支持点间距和导体材料按表3.3.3的规定确定

    表 3. 2. 2 固定敷设的导体最小截面

    6用于负荷长期稳定的电缆,经技术经济比较确认合理时,可按经济电流密度选择 导体截面,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17的有关规定。 3.2.3导体的负荷电流在正常持续运行中产生的温度,不应使绝缘的温度超过表3.2.3 的规定

    表3.2.3各类绝缘最高运行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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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4绝缘导体和无铠装电缆的载流量以及载流量的校正系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 筑物电气装置第5部分:电气设备的选择和安装第523节:布线系统载流量》 GB/T16895.15的有关规定确定。铠装电缆的载流量以及载流量的校正系数,应按现行国 家标准《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17de有关规定确定。 度应按表3.2.5的规定

    3.2.5绝缘导体或电缆敷设出的环境温

    注:数量较多的电缆工作温度大于70℃的电缆敷设于未装机械通风的隧道、电气竖井时,应计

    入对环境温升的影响,不能直接采取仅加5℃ 3.2.6当电缆沿敷设路径中各场所的散热条件不相同时,电缆的散热条件应按最不利的 场所确定。 3.2.7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线路,中性导体的截面应与相导体的截面相同: 1单相两线制线路; 2铜相导体截面小于等于16mm2或铝相导体截面小于等于25mm2的三相四线线路。 3.2.8符合下列条件的线路,中性导体截面可小于相导体截面; 1铜相导体截面大于16mm2或铝相导体截面大于25mm2; 2铜中性导体截面大于等于16mm2或铝中性导体截面大于等于25mm2; 3在正常工作时,包括谐波电流在内的中性导体预期最大电流小于等于中性导体的 允许载流量; 4中性导体已进行了过电流保护。 3.2.9在三相四线制线路中存在谐波电流时,计算中性导体的电流应计入谐波电流的效 应。当中性导体电流大于相导体电流时,电缆相导体截面应按中性导体电流选择。当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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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平衡系统中存在谐波电流,4芯或5芯电缆内中性导体与相导体材料相同和截面相等 时,电缆载流量的降低系数应按表3.2.9的规定确定,

    表3.2.9电缆载流量的降低系数

    3.2.10在配电线路中固定敷设的铜保护接地中性导体的截面积不应小于10mm2,铝保护 接地中性导体的截面积不应小于16mm2。 3.2.11保护接地中性导体应按预期出现的最高电压进行绝缘。 3.2.12当从电气系统的某一点起,由保护接地中性导体改变为单独的中性导体和保护导 体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保护导体和中性导体应分别设置单独的端子或母线: 2保护接地中性导体应首先接到为保护导体设置的端子或母线上: 3中性导体不用连接到电气系统的任何其他的接地部分。 3.2.13装置外可导电部分严禁作为保护接地中性导体的一部分。 3.2.14保护导体截面积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能满足电气系统间接接触防护自动切断电源的条件,且能承受预期的故障电流

    3.2.14保护导体截面积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能满足电气系统间接接触防护自动切断电源的条件,且能承受预期的故障 或短路电流; 2保护导体的截面积应符合式(3.2.14)的要求,或按表3.2.14的规定确定

    表3.2.14保护导体的最小截面积(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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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3.2.15保护联结导体截面积的最小值和最大值(mm)

    1联结两个外露可导电部分的保护联结导体,其电导体不应小于接到外露可导电部 分的较小的保护导体的电导; 2联结外露可导电部分和装置外可导电部分的保护联结导体,其电导不应小于相应 保护导体截面积1/2的导体所具有的电导; 3单独敷设的保护联结导体,其截面积应符合本规范第3.2.14条第3款的规定。 3.2.17局部等电位联结用保护联结导体截面积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保护联结导体的电导不应小于局部场所内最大保护导体截面积1/2的导体所具有 的电导; 2保护联结导体采用铜导体时,其截面积最大值为25mm2。保护联结导体为其他金

    分的较小的保护导体的电导:

    3.2.17局部等电位联结用保护联结导体截面积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保护联结导体的电导不应小于 的电导; 2保护联结导体采用铜导体时,其截面积最大值为25mm2。保护联结导体为其他金 属导体时,其截面积最大值应按其与25mm2铜导体的载流量相同确定:

    4.1.1配电室的位置应靠近用电负荷中心,设置在尘埃少、腐蚀介质少、周围环境干燥 和无剧烈震动的场所,并宜留有发展余地。 1.1.2配电设备的布置必须遵循安全、可靠、适用和经济等原则,并应便于安装、操作 搬运、检修、试验和监测。 4.1.3配电室内除本室需用的管道外,不应有其它的管道通过。室内水、汽管道上不应 设置阀门和中间接头;水、汽管道与散热器的连接应采用焊接,并应做等电位联结。配 电屏的上、方及电缆沟内不应敷设水、汽管道。 4中设名在照中的宝合址流

    和无剧烈震动的场所,并宜留有发展余地。 4.1.2配电设备的布置必须遵循安全、可靠、适用和经济等原则,并应便于安装、操作 搬运、检修、试验和监测。 4.1.3配电室内除本室需用的管道外,不应有其它的管道通过。室内水、汽管道上不应 设置阀门和中间接头;水、汽管道与散热器的连接应采用焊接,并应做等电位联结。配 电屏的上、方及电缆沟内不应敷设水、汽管道。 4.2配电设备布置中的安全措施 4.2.1落地式配电箱的底部宜抬高,高出地面的高度室内不应低于50mm,,室外不应低于 200mm;其底座周围应采取封闭措施,并应能防止鼠、蛇类等小动物进入箱内。 4.2.2同一配电室内相邻的两段母线,当任一段母线有一级负荷时,相邻的两端母线之 间应采取防火措施 4.2.3高压及低压配电设备设在同一室内,且两者有一侧柜有裸露的母线时,两者之间 的净距不应小于2m。 4.2.4成排布置的配电屏,其长度超过6m时,屏后的通道应设2个出口,并宜布置在 通道的两端,当两出口之间的距离超过15m时,其间尚应增加出口。 4.2.5当防护等级不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4208规定的IP2X

    4.2.1落地式配电箱的底部宜抬高,高出地面的高度室内不应低于50mm,,室外不应低于 200mm;其底座周围应采取封闭措施,并应能防止鼠、蛇类等小动物进入箱内, 4.2.2同一配电室内相邻的两段母线,当任一段母线有一级负荷时,相邻的两端母线之 间应采取防火措施 4.2.3高压及低压配电设备设在同一室内,且两者有一侧柜有裸露的母线时,两者之间 的净距不应小于2m。 4.2.4成排布置的配电屏,其长度超过6m时,屏后的通道应设2个出口,并宜布置在 通道的两端,当两出口之间的距离超过15m时,其间尚应增加出口。 1.2.5当防护等级不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4208规定的IP2) 级时,成排布置的配电屏通道最小宽度应符合表4.2.5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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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4.2.5成排布置的配电屏通道最小宽度(m)

    注:1.受限制时是指受到建筑平面的限制、通道内有柱等局部突出物的限制:

    2.屏后操作通道是指需在屏后操作运行中的开关设备的通道;; 3.背靠背布置时屏前通道宽度可按本表中双排背对背布置的屏前尺寸确定; 4控制屏、控制柜、落地式动力配电箱前后的通道最小宽度可按本表确定; 5挂墙式配电箱的箱前操作通道宽度,不宜小于1m

    3.背靠背布置时屏前通道宽度可按本表中双排背对背布置的屏前尺寸确定; 4控制屏、控制柜、落地式动力配电箱前后的通道最小宽度可按本表确定; 5挂墙式配电箱的箱前操作通道宽度,不宜小于1m 4.2.6配电室通道上方裸带电体距地面的高度不应低于2.5m;当低于2.5m时,应设置 不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4208的规定的IP××B级或IP2× 级的遮拦或外护物,遮拦或外护物底部距地面的高度不应低于2.2m

    4.3.1配电室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其他部分不应低于三级。当配电 室与其他场所毗邻时,门的耐火等级应按两者中耐火等级高的确定。 4.3.2配电室长度超过7m时,应设2个出口,并宜布置在配电室两端。当配电室双层布 置时,楼上配电室的出口应至少设一个通向该层走廊或室外的安全出口。配电室的门均 应向外开启,但通向高压配电室的门应为双向开启门。 4.3.3配电室的顶棚、墙面及地面的建筑装修,应使用不易积灰和不易起灰的材料;顶 朋不应抹灰。 4.3.4配电室内的电缆沟,应采取防水盒排水措施。配电室的地面宜高出本层地面50mr 或设置防水门槛。 4.3.5当严寒地区冬季室温影响设备正常工作时,配电室应采暖。夏热地区的配电室, 还应根据地区气候情况采取隔热、通风或空调等降温措施。有人值班的配电室,宜采用 自然采光。在值班人员休息间内宜设给水、排水设施。附近无厕所时宜设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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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6位于地下室和楼层内的配电室,应设设备运输通道,并应设有通风和照明设施。 4.3.7配电室的门、窗关闭应密合;与室外相通的洞、通风孔应设防止鼠、蛇类等小动 物进入网罩,其防护等级不宜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4208规定 的IP3X级。直接与室外露天相通的通风孔尚应采取防止雨√雪飘入的措施。 4.3.8配电室不宜设在建筑物地下室最底层。设在地下室最底层时,应采取防止水进入 配电室内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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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直接接触防护措施

    (I)将带电部分绝缘 5.1.1带电部分应全部用绝缘层覆盖,其绝缘层应能长期承受在运行中遇到的机械、化 学、电气及热的各种不利影响。 (I)采用遮栏或外护物 5.1.2标称电压超过交流方均根植25V容易被触及的裸带电体,应设置遮栏或外护物。 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4208规定的IP××B 级或IP2×级。为更换灯头、插座或熔断器之类部件,或为实现设备的正常功能所需的开 孔,在采取了下列两项措施后除外: 1设置防止人、畜意外触及带电部分的防护措施; 2在可能触及带电部分的开孔处,设置“禁止触及”的标志。 5.1.3可触及的遮栏或外护物的顶面,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外壳防护等 级(IP代码)》GB4208规定的IP××D级或IP4×级。 5.1.4遮栏或外护物应稳定、耐久、可靠地固定。 5.1.5需要移动的遮栏以及需要打开或拆下部件的外护物,应采用下列防护措施之一: 1只有使用钥匙或其他工具才能移动、打开、拆下遮栏或外护物: 2将遮栏或外护物所保护的带电部分的电源切断后,只有在重新放回或重新关闭遮 栏或外护物后才能恢复供电; 3设置防护等级不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4208规定的IP XXB级或IP2X级的中间遮栏,并应能防止触及带电部分且只有石油钥匙或工具才能移 开。 5.1.6按本规范第5.1.2条设置的遮栏或外护物与裸带电体之间的净距,应符合下列规 定: 1采用网状遮栏或外护物时,不应小于100mm; 2采用板状遮栏或外护物时,不应小于50mm。 (IⅡI)采用阻挡物 5.1.7当裸带电体采用遮栏或外护物防护有困难时,在电器专用房间或区域宜采用栏杆 或网状屏障等阻挡物进行防护,阻挡物应能防止人体无意识的接近裸带电体和在操作设 备过程中人体无意识的触及裸带电体。 518阳挡物应活当固定,但可以不用组匙或工具将其移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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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9采用防护的国际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4208规定的 IP××B级或IP2×级的阻挡物时,阻挡物与裸带电体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1.25mm,阻挡 物的高度不应小于1.4m。 (IV)置于伸臂范围之外 5.1.10在电气专用房间或区域,不采用防护等级等于高于现行国家标准《外壳防护等级 (IP代码)》GB4208规定的IP××B级或IP2×级的遮栏、外护物或阻挡物时,应将人 可能无意识同时触及的不同电位的可导电部分置于伸臂范围之外。 5.1.11伸臂范围(5.1.11)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裸带电体布置在有人活动的区域上方时,其与平台或地面的垂直净距不应小于 2. 5m; 2裸带电体布置在有人活动的平台侧面时,其与平台边缘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 1.25m; 3裸带电体布置在有人活动的平台下方时,其与平台下方的垂直净距不应小于 1.25m,且与平台边缘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0.75m; 4裸带电体的水平方向的阻挡物、遮栏或外护物,其防护等级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列 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4208规定的IP×XB级或IP2×级时,伸臂范围应从阻挡物 遮栏或外护物算起; 5在有人活动区域上方的裸带电体的阻挡物、遮栏或外护物,其防护等级低于现行 国家标准《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4208规定的IP××B级或IP2×级时,伸臂范 围2.5m应从人所在地面算起: 6人手持大的或长的导电物体时,伸臂范围应计及该物体的尺寸。

    5.1.9采用防护的国际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4208规定的 IP××B级或IP2×级的阻挡物时,阻挡物与裸带电体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1.25mm,阻挡 物的高度不应小于1.4m。 (IV)置于伸臂范围之外 5.1.10在电气专用房间或区域,不采用防护等级等于高于现行国家标准《外壳防护等级 (IP代码)》GB4208规定的IP××B级或IP2×级的遮栏、外护物或阻挡物时,应将人 可能无意识同时触及的不同电位的可导电部分置于伸臂范围之外。 5.1.11伸臂范围(5.1.11)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裸带电体布置在有人活动的区域上方时,其与平台或地面的垂直净距不应小于 2. 5m; 2裸带电体布置在有人活动的平台侧面时,其与平台边缘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 1.25m; 3裸带电体布置在有人活动的平台下方时,其与平台下方的垂直净距不应小于 1.25m,且与平台边缘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0.75m; 4裸带电体的水平方向的阻挡物、遮栏或外护物,其防护等级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列 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4208规定的IP××B级或IP2×级时,伸臂范围应从阻挡物、 遮栏或外护物算起: 5在有人活动区域上方的裸带电体的阻挡物、遮栏或外护物,其防护等级低于现行 国家标准《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4208规定的IP××B级或IP2×级时,伸臂范 围2.5m应从人所在地面算起: 6人手持大的或长的导电物体时,伸臂范围应计及该物体的尺寸。

    图5.1.11伸臂范围(m) (V)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附加保护 2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不超过30mA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可作为其他直接接触防护 效或使用者疏忽时的附加防护,但不能单独作为直接接触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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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间接接触防护的自动切断电源的防护措施

    1每个建筑物中的下列可导电部分,应做总等电位联结: 1)总保护导体(保护导体、保护接地中性导体); 2)电气装置总接地导体或总接地端子排; 3)建筑物内的水管、燃气管、采暖和空调管道等各种金属干管; 4)可接用的建筑物金属结构部分。 2来自外部的本条第1款规定的可导电部分,应在建筑物内距离引入点最近的地方做 总等电位联结。 3总等电位联结导体,应符合本规范第3.2.15条第3.2.17条的有关规定。 4通信电缆的金属外护层在做等电位联结时,应征得相关部门的同意, 5.2.5当电气装置或电气装置某一部分发生接地故障后间接接触的保护电器不能满足自 动切断电源的要求是,尚应在局部范围内将本规范第5.2.4条第1款所列可导电部分再 故一次局部等电位联结;亦可将伸臂范围内能同时触及的两个可导电部分之间做辅助等 电位联结。局部等电位联结或辅助等电位联结的有效性,应符合下式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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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7TN系统中电气装置的所有外露可导电部分,应通过保护导体与电源系统的接地点 连接。 5.2.8TN系统中配电线路的间接接触防护电器的动作特性,应符合下式的要求:

    式中:Zs一一接地故障回路的阻抗(Q); Ia一一相导体对地标称电压(V)。 5.2.9TN系统中配电线路的间接接触防护电器切断故障回路的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配电线路或仅供给固定式电气设备用电技术的末端线路,不宜大于5s; 2供给手持式电气设备和移动式电气设备用电的末端线路或插座回路,TN系统的最 长切断时间不应大于表5.2.9的规定

    表 5.2.9 TN系统的最长切断时间

    5.2.10在TN系统中,当配电箱或配电回路同时直接或间接给固定式、手持式和移动式 电气设备供电时,应采取下列措施之一: 1应使配电箱至总等电位联结点之间的一段保护导体的阻抗符合下式的要求:

    式中:Z一一配电箱至总等电位联结点之间的一段保护导体的阻抗(Q)。 2应将配电箱内保护导体母排与该局部范围内的装置外可导电部分做局部等电位联 结或按本规范第5.2.5条的有关要求做辅助等电位联结。 5.2.11当TN系统相导体与无等电位联结作用的地之间发生接地故障时,为是保护导体 和与之连接的外露可导电部分的对地电压不超过50V,其接地电阻的比值应符合下式的要 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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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14TT系统中,配电线路内有同一间接接触防护电器保护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 保护导体连接至共用或各自的接地极上。当有多级保护时,各级应有各自的或共同的 地极。 5.2.15TT系统配电线路间接接触防护电器的动作特性,应符合下式的要求:

    (5. 2. 15)

    式中:RA一一外露可导电部分的接地电阻和保护导体电阻之和(Q) 5.2.16TT系统中,间接接触防护的保护电器切断故障回路的动作电流,应采用熔断器 时,应为保证熔断器在5s内切断故障回路的电流;当采用断路器时,应为保证断路器瞬 时切断故障回路的电流;当采用剩余电流保护电器时,应为额定剩余动作电流。 5.2.17TT系统中,配电线路间接接触防护电器的动作特性不符合本规范第5.2.15条的 规定时,应按本规范第5.2.5条的桂东做局部等电位联结或辅助等电位联结。 5.2.18TT系统中,配电线路的间接接触防护的保护电器应采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 或过电流保护电器。

    5.2.19在IT系统的配电线路中,当发生第一次接地故障时,应发出报警信号,且故障 电流应符合下式的要求:

    R. I. ≤50V

    (5. 2. 19)

    式中:Id一一相导体和外露可导电部分间第一次接地故障的故障电流(A),此值 应计及泄露电流和电气装置全部接地阻抗值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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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20IT系统应设置绝缘监测器。当发生第一次接地故障或绝缘电阻低于规定的整定 值时,应有绝缘监测器发出音响和灯光信号,且灯光信号应持续到故障消除。 5.2.21IT系统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可采用共同的接地极接地,亦可个别或成组地采用单 独的接地极接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外露可导电部分为共同接地,发生第二次接地故障时,故障回路的切断应符合A 规范规定的TN系统自动切断电源的要求; 2当外露可导电部分单独或成组地接地,发生第二次接地故障时,故障回路的切断应 符合本规范的TT系统自动切断电源的要求。 5.2.22IT系统不宜配出中性导体。 5.2.23在IT系统的配电线路中,当发生第二次接地故障时,故障回路的最长切断时间 不应大于表 5. 2. 23 的规定

    2.23IT系统第二次故障时最长切断时间

    5.2.24IT系统的配电线路符合本规范第5.2.21条第款规定时,应有过电流保护电器或 剩余电流保护器切断故障回路,并应符合下式的规定: 1当IT系统不配出中性导体时,保护电器动作特性应符合下式的要求:

    式中:Zc一一包括相导体和保护导体的故障回路的阻抗(Q) Zd一一包括相导体、中性导体和保护导体的故障回路的阻抗(Q); Ie一一保证保护电器在表5.2.23规定的时间或其他回路允许的5s内切断故 镜回路的电流(A)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

    5. 3 SELV 系统和 PELV 系统级 FELV 系统

    ELV东统 5.3.1直接接触防护的措施和间接接触防护的措施,除本规范第5.1节和第5.2节规定 的防护措施外,亦可采用SELV系统和PELV系统作为防护措施。 5.3.2SELV系统和PELV系统的标称电压不应超过交流方均根值50V。当系统由自耦变压 器、分压器或半导体器件等设备从高于50V电压系统供电时,应对输入回路采取保护措 施。特殊装置或场所的电压限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电气装置》CB16895系死 标准中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5.3.3SELV系统和PELV系统的电源,应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1有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隔离变压器和安全隔离变压器技术要求》GB13028的安全 隔离变压器供电; 2具备与本条第1款规定的安全隔离变压器有同等安全程度的电源: 3电化学电源或与高于交流方均根值50V电压的回路无关的其他电源。 4符合相应标准,而且即使内部发生故障也保证能使出线端子的电压不超过交流方 均根值50V的电子器件构成的电源。当发生直接接触和间接接触时,电子器件能保证出 线端子的电压立即降低等于小于交流方均根值50V时,出线端子的电压可高于交流方均 根值50V的电压。 5.3.4SELV系统和PELV系统的安全隔离变压器或电动发电机等移动式安全电源,应达 到II类设备或与II类设备等效绝缘的防护要求。 5.3.5SELV系统和PELV系统回路的带电部分相互之间及与其他回路之间,应进行电气 分隔,且不应低于安全隔离变压器的输入和输出回路之间的隔离要求。 5.3.6每个SELV系统和PELV系统的回路导体,应与其他回路导体分开布置。当不能分 开布置时,应采取下列措施之一: 1SELV系统和PELV系统的回路导体应做基本绝缘,并应将其封闭在非金属护套内 2不用的电压的回路导体,应用接地的金属屏蔽或接地的金属护套隔开; 3不用电压的回路可包含在一个多芯电缆或导体组内,但SELV系统和PELV系统的 回路导体应单独或集中按其中最高电压绝缘。 5.3.7SELV系统的回路带电部分严禁与地、其他回路的带电部分或保护导体相连接,并 应符合下列要求: 1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不应与下列部分连接: 1)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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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其他回路的保护导体或外露可导电部分; 3)装置外可导电部分。 2电气设备因功能的要求与装置外可导电部分连接时,应采取保证这种连接的电压不 会高于交流方均根值50V的措施。 3SELV系统回路的外露可导电部分有可能接触其他回路的外露可导电部分时,其电击 防护除依靠SELV系统的保护外,尚应依靠可能被接触的其他回路的外露可导电部分所采 取的保护措施。 5.3.8SELV系统,当标称电压超过交流方均根值25V时,直接接触防护应采取下列措施 之一: 1设置防护等级不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4208规定的IF X×B级或IP2X级的遮栏或外护物; 2采用能承受交流方均根值500V、时间为1min的电压耐受实验的绝缘。 5.3.9当SELV系统的标称电压不超过交流方均根值25V时,除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另 有规定外,可不设直接接触防护。 5.3.10PELV系统的直接接触防护,应采用本规范第5.3.8条的措施。当建筑物内外 已设置总等电位联结,PELV系统的接地配置和外露可导电部分已用保护导体连接到总接 地端子上,且符合下列条件时,可采取直接接触防护措施: 1设备在干燥场所使用,预计人体不会大面积触及带电部分并且标称电压不超过交流 方均根植25V; 2在其他情况下,标称电压不超过交流方均根值6V。 5.3.11SELV系统的插头和插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插头不应插入其他电压系统的插座: 2其他电压系统的插头应不能插入插座: 3插座应无保护导体的插孔。 5.3.12PELV系统的插头和插座,应符合本规范第5.3.11条的第1款和第2款的要 求。

    (II)FELV系统

    5.3.13当不必要采用SELV系统和PELV系统保护或因功能上的原因使用了标称电压小于 等于交流方均根值50V的电压,但本规范第5.3.1~第5.3.12条的规定不能完全满足其 要求时,可采用FELV系统布线标准, 5.3.14FELV系统的直接接触防护,应采取下列措施之一: 1应装设符合本规范第5.1节(II)要求的遮栏或外护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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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应采用与一次回路所要求的最低实验电压相当的绝缘。 5.3.15当属于FELV系统的一部分的设备绝缘不能耐受一次回路所要求的实验电压时, 设备可接近的非导电部分的绝缘应加强,且应使其能耐受交流方均根值为1500V、时间为 min的实验电压。 5.3.16FELV系统的间接接触防护,应采取下列措施之一: 1当一次回路采用自动切断电源的防护措施时,应将FELV系统中的设备外露可导电 部分与一次回路的保护导体连接,此时不排除FELV系统中的带电导体与该一次回路保折 导体的连接: 2当一次回路采用电气分隔防护时,应将FELV系统中的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与一次 回路的不接地等电位联结导体连接。 5.3.17FELV系统的插头和插座,应符合本规范第5.3.11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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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1配电线路应装设短路保护和过负荷保护。 5.1.2配电线路装设的上下级保护电器,其动作特性应具有选择性,且各级之间应能协 调配合。非重要负荷的保护电器,可采用的、部分选择性或无选择性切断。 6.1.3用电设备未端配电线路的保护,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准《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CB50055的有关规定。 6.1.4除当回路相导体的保护装置能保护中性导体的短路,而且正常工作时通过中性导 体的最大电流小于其载流量外,尚应采取当中性导体出现过电流时能自动切断相导体的 措施

    5.2.1配电线路的短路保护电器,应在短路电流对导体和联结处产生的热作用和机械作 用造成危害之前切断电源。 5.2.2短路保护电器,应能分断其安装处的预期短路电流。预期短路电流,应通过计算 或测量确定。当短路保护电器的分断能力小于其安装处预期短路电流时,在该段线路的 上一级应装设具有所需分断能力的短路保护电器;其上下两级的短路保护电器的动作特 性应配合,使该段线路及其短路保护器能承受通过的短路能量。 6.2.3绝缘导体的热稳定核电厂标准规范范本,应按其截面积校验,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短路持续时间小于等于5s时,绝缘导体的截面积应符合本规范公司(3.2.14) 的要求,其相导体的系数可按本规范表A.0.7的规定确定; 2短路持续时间小于0.1s时,校验绝缘导体截面积应计入短路电流非周期分量的影 响,大于5s时,校验绝缘导体截面积应计入散热的影响: 6.2.4当短路保护电器为断路器时,被保护线路未端的短路电流不应小于断路器瞬时或 短延时过电流脱扣器整定电流的1.3倍。 6.2.5短路保护电器应装设在回路首端和回路导体载流量减小的地方。当不能设置在回 路导体载流量减小的地方时,应采用下列措施: 1短路保护电器至回路导体载流量减小处的这一段线路长度,不应超过3m 2应采取将该段线路的短路危险减至最小的措施; 3该段线路不应靠近可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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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6导体载流量减小处回路的短路保护,当离短路点最近的绝缘导体的热稳定和上 级短路保护电器符合本规范第6.2.3条、第6.2.4条的规定时,该段回路可不装设短路 保护电器,但应敷设在不燃或难燃材料的管、槽内 6.2.7下列连接线或回路,当在布线时采取了防止机械损伤等保护措施,且布线不靠近 可燃物时,可不装设短路保护电器: 1发电机、变压器、整流器、蓄电池与配电控制屏之间的连接线: 2断电比短路导致的线路烧毁更危险的旋转电机励磁回路、起重电磁铁的供电回路、 电流互感器的二次回路等; 3测量回路。 5.2.8并联导体组成的回路,任一导体在最不利的位置处发生短路故障时,短路保护电 器应能立即可靠切断该段故障线路,其短路保护电器的装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符合下列条件时,可采用一个短路保护电器: 布线时所有并联导体采用了防止机械损伤等保护措施: 导体不靠近可燃物。 2两根导体并联的线路,当不能满足本条第1款条件时,在每根并联导体的供电端应 装设短路保护电器。 3超过两根导体的并联线路,当不能满足本条第1款条件时,在每根并联导体的供电 端和负荷端均应装设短路保护电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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