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755-2012钢结构工程施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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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1.12预拼装test assembling

    2.1.13环境温度ambienttemperature

    制作或安装时现场的温度。

    3.0.2钢结构工程实施前过滤器标准,应有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与其配套 的专项施工方案等技术文件,并按有关规定报送监理工程师或业主代表;重要钢结构工 程的施工技术方案和安全应急预案,应组织专家评审。 3.0.3钢结构工程施工的技术文件和承包合同技术文件对施工质量的要求不得低于本 规范和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的有关规定。 3.0.4钢结构工程制作和安装应满足设计施工图的要求。施工单位应对设计文件进行工 艺性审查;当需要修改设计时,应取得原设计单位同意,并应办理相关设计变更文件。 3.0.5钢结构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时,应使用有效计量器具。各专业施工单位和监理单 位应统一计量标准。 3.0.6钢结构施工用的专用机具和工具,应满足施工要求,且应在合格检定有效期内。 207钢结构施工应按下列规定进行质是过积控制

    3.0.6钢结构施工用的专用机具和工具,应满足施工要求,且应在合格检定有

    1原材料及成品进行进场验收;凡涉及安全、功能的原材料及半成品,按相关规定 进行复验,见证取样、送样; 2各工序按施工工艺要求进行质量控制,实行工序检验; 3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进行交接检验; 4隐蔽工程在封闭前进行质量验收。 3.0.8本规范未涉及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结构,首次使用时应进行试验,并 应根据试验结果确定所必须补充的标准,且应经专家论证。

    4.1.1本章适用于钢结构工程施工阶段结构分析和验算、结构预变形设计、施工详图设 计等内容的施工阶段设计。 4.1.2进行施工阶段设计时,选用的设计指标应符合设计文件、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 设计规范》GB50017等的有关规定。

    4.1.2进行施工阶段设计时,选用的设计指标应符合设计文件、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 设计规范》GB50017等的有关规定。 4.1.31 施工阶段的结构分析和验算时,荷载应符合下列规定: 恒荷载应包括结构自重、预应力等,其标准值应按实际计算; 2 施工活荷载应包括施工堆载、操作人员和小型工具重量等,其标准值可按实际计 算; 3风荷载可根据工程所在地和实际施工情况,按不小于10年一遇风压取值,风荷 载的计算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的有关规定执行;当施工 期间可能出现大于10年一遇风压取值时,应制定应急预案; 4雪荷载的取值和计算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的有关 规定执行; 5覆冰荷载的取值和计算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高箕结构设计规范》GB50135的有 关规定执行; 6起重设备和其他设备荷载标准值宜按设备产品说明书取值; 7温度作用宜按当地气象资料所提供的温差变化计算结构由日照引起向阳面和背 阳面的温差,宜按现行国家标准《高箕结构设计规范》GB50135的有关规定执行; 8本条第1~7款未规定的荷裁和作用可根据工程的目体情况确定

    4.2施工阶段结构分析

    2.1当钢结构工程施工方法或施工顺序对结构的内力和变形产生较大影响或设计 牛有特殊要求时,应进行施工阶段结构分析,并应对施工阶段结构的强度、稳定性和 进行验算,其验算结果应满足设计要求。

    2.2施工阶段结构分析的荷载效应组合和荷载分项系数取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等的有关规定。 2.3施工阶段分析结构重要性系数不应小于0.9,重要的临时支承结构其重要性系 下应小于1.0。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等的有关规定

    2.4施工阶段的荷载作用、结构分析模型和基本假定应与实际施工状况相符合。施 价段的结构宜按静力学方法进行弹性分析,

    2.5施工阶段的临时支承结构和措施应按施工状况的荷载作用,对构件应进行强度 急定性和刚度验算,对连接节点应进行强度和稳定验算。当临时支承结构作为设备承 吉构时,应进行专项设计;当临时支承结构或措施对结构产生较大影响时,应提交原 十单位确认

    2.6临时支承结构的拆除顺序和步骤应通过分析和计算确定,并应编制专项施工 客,必要时应经专家论证。

    4.2.7对吊装状态的构件或结构单元,宜进行强度、稳定性和变形验算,动力系数宜取 1.1~1.4,

    .2.8索结构中的索安装和张拉顺序应通过分析和计算确定,并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土算结果应经原设计单位确认,

    4.2.9支承移动式起重设备的地面或楼面,应进行承载力和变形验算。当支承地

    .3.1当在正常使用或施工阶价段因自重及其他何载作用发生超过设计又件或国家现行 有关标准规定的变形限值,或设计文件对主体结构提出预变形要求时,应在施工期间对 结构采取预变形

    3.2结构预变形计算时,荷载应取标准值,荷载效应组合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 吉构荷载规范》GB50009的有关规定。

    1.3.2结构预变形计算时,荷载应取标准值,荷载效应组合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

    4.3.3结构预变形值应结合施工工艺,通过结构分析计算,并应由施工单位与原

    4.3.3结构预变形值应结合施工工艺,通过结构分析计算,并应由施工单位与原设计单 位共同确定。结构预变形的实施应进行专项工艺设计

    位共同确定。结构预变形的实施应进行专项工艺设计

    4.4.1钢结构施工详图应根据结构设计文件和有关技术文件进行编制并应经原设计单 位确认;当需要进行节点设计时,节点设计文件也应经原设计单位确认。 4.4.2施工详图设计应满足钢结构施工构造、施工工艺、构件运输等有关技术要求。 4.4.3钢结构施工详图应包括图纸目录、设计总说明、构件布置图、构件详图和安装节 点详图等内容;图纸表达应清晰、完整,空间复杂构件和节点的施工详图,宜增加三维 图形表示。

    重量宜以焊接构件重量的1.5%计算。

    5.1.1本章适用于钢结构工程材料的订货、进场验收和复验及存储管理。

    5.1.1本章适用于钢结构工程材料的订货、进场验收和复验及存储管理。

    5.1.2钢结构工程所用的材料应符合设计文件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应具有质量 合格证明文件,并应经进场检验合格后使用。 5.1.3施工单位应制定材料的管理制度,并应做到订货、存放、使用规范化。

    5.1.2钢结构工程所用的材料应符合设计文件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应具 合格证明文件,并应经进场检验合格后使用。

    5.2.1钢材订货时,其品种、规格、性能等均应符合设计文件和国家现行有关钢材标准

    5.2.1钢材订货时,其品种、规格、性能等均应符合设计文件和国家现行有关钢材标准 的规定,常用钢材产品标准宜按表5.2.1采用。

    5.2.1 常用钢材产品

    .2.2钢材订货合同应对材料牌号、规格尺寸、性能指标、检验要求、尺寸偏差等有 角的约定。定尺钢材应留有复验取样的余量;钢材的交货状态,宜按设计文件对钢材 住能要求与供货厂家商定。

    确的约定。定尺钢材应留有复验取样的余量;钢材的交货状态,宜按设计文件对钢 性能要求与供货厂家商定。 5.2.3钢材的进场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 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的有关规定。对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钢材,应进 样复验: 1国外进口钢材; 2钢材混批; 3 板厚等于或大于40mm,且设计有Z向性能要求的厚板; 4 建筑结构安全等级为一级,大跨度钢结构中主要受力构件所采用的钢材; 5设计有复验要求的钢材; 6 对质量有疑义的钢材。 5.2.4钢材复验内容应包括力学性能试验和化学成分分析,其取样、制样及试验方 按表5.2.4中所列的标准执行。

    表5.2.4钢材试验标准

    5.2.5当设计文件无特殊要求时,钢结构工程中常用牌号钢材的抽样复验检验批宜按下 列规定执行: 1牌号为Q235、Q345且板厚小于40mm的钢材,应按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牌号、 同一质量等级的钢材组成检验批,每批重量不应大于150t;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牌号的 钢材供货重量超过600t且全部复验合格时,每批的组批重量可扩大至400t; 2牌号为Q235、Q345且板厚大于或等于40mm的钢材,应按同一生产厂家、同 牌号、同一质量等级的钢材组成检验批,每批重量不应大于60t;同一生产厂家、同 牌号的钢材供货重量超过600t且全部复验合格时,每批的组批重量可扩大至400t

    3牌号为Q390的钢材,应按同一生产厂家、同一质量等级的钢材组成检验批,每 批重量不应大于60t;同一生产厂家的钢材供货重量超过600t且全部复验合格时,每批 的组批重量可扩大至300t; 4牌号为Q235GJ、Q345GJ、Q390GJ的钢板,应按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牌号、同 质量等级的钢材组成检验批,每批重量不应大于60t;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牌号的钢 材供货重量超过600t且全部复验合格时,每批的组批重量可扩大至300t; 5牌号为Q420、Q460、Q420GJ、Q460GJ的钢材,每个检验批应由同一牌号、同 质量等级、同一炉号、同一厚度、同一交货状态的钢材组成,每批重量不应大于60t 6有厚度方向要求的钢板,宜附加逐张超声波无损探伤复验。 5.2.6进口钢材复验的取样、制样及试验方法应按设计文件和合同规定执行。海关商检 结果经监理工程师认可后,可作为有效的材料复验结果。

    伴接物相的品神、现格、主能导位付自国家现有大品物性和技 焊接材料产品标准宜按表5.3.1采用。焊条、焊丝、焊剂、电渣焊熔嘴等焊接材料应与 设计选用的钢材相匹配,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焊接规范》GB50661的有关 规定。

    表5.3.1常用煌接材料产品标准

    5.3.2用于重要焊缝的焊接材料,或对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有疑义的焊接材料,应进行抽 样复验,复验时焊丝宜按五个批(相当炉批)取一组试验,焊条宜按三个批(相当炉批 取一组试验。

    5.3.3用于焊接切割的气体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焊接规范》GB50661和

    表5.3.3常用焊接切割用气体标准

    .4.1钢结构连接用的普通螺栓、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连接副、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

    .4.1钢结构连接用的普通螺栓、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连接副、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 副等紧固件,应符合表5.4.1所列标准的规定。

    .4.2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连接副和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应分别有扭矩系数和紧 固轴力(预拉力)的出厂合格检验报告,并随箱带。当高强度螺栓连接副保管时间超过 个月后使用时,应按相关要求重新进行扭矩系数或紧固轴力试验,并应在合格后再使 用。

    4.3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连接副和扭剪型 强度螺栓连接副,应分别进行扭矩系数

    5.4.3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连接副和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应分别进

    抽取8套连接副进行复验。

    接高强度螺栓应进行表面硬度试验,8.8级的高强度螺栓其表面硬度应为HRC21~29, 10.9级的高强度螺栓其表面硬度应为HRC32~36,且不得有裂纹或损伤。 5.4.5普通螺栓作为永久性连接螺栓,且设计文件要求或对其质量有疑义时,应进行螺 栓实物最小拉力载荷复验,复验时每一规格螺栓应抽查8个

    接高强度螺栓应进行表面硬度试验,8.8级的高强度螺栓其表面硬度应为 10.9级的高强度螺栓其表面硬度应为HRC32~36,且不得有裂纹或损伤。

    5.5钢铸件、锚具和销轴

    5.5.1钢铸件选用的铸件材料应符合表5.5.1中所列标准和设计文件的规定

    表5.5.1钢铸件标准

    材料应符合设计文件、国家现行标准《预应力筋用锚具、夹具和连接器》GB/T1437 和《预应力筋用锚具、夹具和连接器应用技术规程》JGJ85的有关规定

    5.6.1钢结构防腐涂料、稀释剂和固化剂,应按设计文件和国家现行有关产品标准的规 定选用,其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设计文件及国家现行有关产品标准的要求。 5.6.2富锌防腐油漆的锌含量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行业标准《富锌底漆》HG/T3668 的有关规定。 5.6.3钢结构防火涂料的品种和技术性能,应符合设计文件和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防 小涂料》GD14007等的右关机定

    5.6.4钢结构防火涂料的施工质量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

    规范》GB50205的有关规定。

    5.7.1材料存储及成品管理应有专人负责,管理人员应经企业培训上岗。 5.7.2材料入库前应进行检验,核对材料的品种、规格、批号、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中 文标志和检验报告等,应检查表面质量、包装等。 5.7.3 检验合格的材料应按品种、规格、批号分类堆放,材料堆放应有标识。 5.7.4 材料入库和发放应有记录。发料和领料时应核对材料的品种、规格和性能。 5.7.5 剩余材料应回收管理。回收入库时,应核对其品种、规格和数量,并应分类保管。 5.7.6 钢材堆放应减少钢材的变形和锈蚀,并应放置垫木或垫块。 5.7.7 焊接材料存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焊条、焊丝、焊剂等焊接材料应按品种、规格和批号分别存放在干燥的存储室内; 2 焊条、焊剂及栓钉瓷环在使用前,应按产品说明书的要求进行焙烘。 5.7.8 连接用紧固件应防止锈蚀和碰伤,不得混批存储。 5.7.9 涂装材料应按产品说明书的要求进行存储。

    6.1.1本章适用于钢结构施工过程中焊条电弧焊接、气体保护电弧焊接、埋弧焊接、电 渣焊接和栓钉焊接等施工。

    6.1.2钢结构施工单位应具备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焊接规范》GB50661规定日 件和人员资质。

    6.1.4焊缝坡口尺寸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焊接规范》GB50661的有关规定执行 坡口尺寸的改变应经工艺评定合格后执行。

    6.1.4焊缝坡口尺寸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焊接规范》GB50661的有关规定执行,

    6.2.1焊接技术人员(焊接工程师)应具有相应的资格证书;大型重要的钢结构工程 焊接技术负责人应取得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并有五年以上焊接生产或施工实践经验。 5.2.2焊接质量检验人员应接受过焊接专业的技术培训,并应经岗位培训取得相应的质 量检验资格证书。

    6.2.3焊缝无损检测人员应取得国家专业考核机构颁发的等级证书,并应按证书合格项 且及权限从事焊缝无损检测工作

    6.3.1施工单位首次采用的钢材、焊接材料、焊接方法、接头形式、焊接位置、焊后热 处理等各种参数及参数的组合,应在钢结构制作及安装前进行焊接工艺评定试验。焊接 工艺评定试验方法和要求,以及免予工艺评定的限制条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 构焊接规范》GB50661的有关规定。

    为依据,编制焊接工艺文件,并应包括下列内容: 焊接方法或焊接方法的组合; 2 母材的规格、牌号、厚度及覆盖范围; 3 填充金属的规格、类别和型号; 4 焊接接头形式、坡口形式、尺寸及其充许偏差; 5 焊接位置; 6 焊接电源的种类和极性; 清根处理; 8 焊接工艺参数(焊接电流、焊接电压、焊接速度、焊层和焊道分布); 预热温度及道间温度范围; 10 焊后消除应力处理工艺; 11 其他必要的规定。

    6.3.8定位焊焊缝的厚度不应小于3mm,不宜超过设计焊缝厚度的2/3;长度不宜小于 40mm和接头中较薄部件厚度的4倍;间距宜为300mm~600mm。

    6.3.8定位焊焊缝的厚度不应小于3mm,不宜超过设计焊缝厚度的2/3;长度不宜小于

    6.3.8定位焊焊缝的厚度不应小于3mm,不宜超过设计焊缝厚度的2/3;长度不宜小于 40mm和接头中较薄部件厚度的4倍;间距宜为300mm~600mm。 6.3.9定位焊缝与正式焊缝应具有相同的焊接工艺和焊接质量要求。多道定位焊焊缝的 端部应为阶梯状。采用钢衬垫板的焊接接头,定位焊宜在接头坡口内进行。定位焊焊接 时预热温度宜高于正式施焊预热温度20℃~50℃

    IV引弧板、引出板和衬垫板

    3.10当引弧板、引出板和衬垫板为钢材时,应选用屈服强度不大于被焊钢材标称强 钢材,且焊接性应相近。

    6.3.11焊接接头的端部应设置焊缝引弧板、引出板。焊条电弧焊和气体保护电弧焊焊缝 引出长度应大于25mm,埋弧焊缝引出长度应大于80mm。焊接完成并完全冷却后,可 采用火焰切割、碳弧气刨或机械等方法除去引弧板、引出板,并应修磨平整,严禁用锤 击落。

    3.12钢衬垫板应与接头母材密贴连接,其间隙不应大于1.5mm,并应与焊缝充分 i。手工电弧焊和气体保护电弧焊时,钢衬垫板厚度不应小于4mm;埋弧焊接时,钢 板厚度不应小于6mm;电渣焊时钢衬垫板厚度不应小于25mm。

    6.3.13预热和道间温度控制宜采用电加热、火焰加热和红外线加热等加热方法,并应采 用专用的测温仪器测量。预热的加热区域应在焊接坡口两侧,宽度应为焊件施焊处板厚 的1.5倍以上,且不应小于100mm。温度测量点,当为非封闭空间构件时,宜在焊件受 热面的背面离焊接坡口两侧不小于75mm处:当为封闭空间构件时,宜在止面离焊接坡 口两侧不小于100mm处。 5.3.14焊接接头的预热温度和道间温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焊接规范》GB 50661的有关规定;当工艺选用的预热温度低于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焊接规范》GB 50661的有关规定时,应通过工艺评定试验确定,

    3.15采用的焊接工艺和焊接顺序应使构件的变形和收缩最小,可采用下列控制变 焊接顺序: 1对接接头、T形接头和十字接头,在构件放置条件允许或易于翻转的情况下,

    6.3.15采用的焊接工艺和焊接顺序应使构件的变形和收缩最小,可采用下列 的焊接顺序:

    双面对称焊接;有对称截面的构件,宜对称于构件中性轴焊接;有对称连接杆件的节点 宜对称于节点轴线同时对称焊接; 2非对称双面坡口焊缝,宜先焊深坡口侧部分焊缝、然后焊满浅坡口侧、最后完成 深坡口侧焊缝。特厚板宜增加轮流对称焊接的循环次数; 3长焊缝宜采用分段退焊法、跳焊法或多人对称焊接法; 6.3.16构件焊接时,宜采用预留焊接收缩余量或预置反变形方法控制收缩和变形,收缩 余量和反变形值宜通过计算或试验确定。 6.3.17构件装配焊接时,应先焊收缩量较大的接头、后焊收缩量较小的接头,接头应在 拘束较小的状态下焊接。

    VI焊后消除应力处理

    6.3.18设计文件或合同文件对焊后消除应力有要求时需经疲劳验算的结构中承受拉应 力的对接接头或焊缝密集的节点或构件,宜采用电加热器局部退火和加热炉整体退火等 方法进行消除应力处理;仅为稳定结构尺寸时,可采用振动法消除应力。 6.3.19焊后热处理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碳钢、低合金钢焊接构件焊后热处理方法》 B/T6046的有关规定。当采用电加热器对焊接构件进行局部消除应力热处理时,应符合 下列规定: 1 使用配有温度自动控制仪的加热设备,其加热、测温、控温性能应符合使用要求 2构件焊缝每侧面加热板(带的宽度应至少为钢板厚度的3倍且不应小于200mm 3加热板(带)以外构件两侧宜用保温材料覆盖。 5.3.20用锤击法消除中间焊层应力时,应使用圆头手锤或小型振动工具进行,不应对根 部焊缝、盖面焊缝或焊缝坡口边缘的母材进行锤击。 5.3.21采用振动法消除应力时,振动时效工艺参数选择及技术要求,应符合现行行业标 准《焊接构件振动时效工艺参数选择及技术要求》JB/T10375的有关规定。

    I全熔透和部分熔透焊接

    6.4.1T形接头、十字接头、角接接头等要求全熔透的对接和角接组合焊缝,其加强角 焊缝的焊脚尺寸不应小于t/4[图6.4.1(a)~图6.4.1(c)】,设计有疲劳验算要求的吊车 梁或类似构件的腹板与上翼缘连接焊缝的焊脚尺寸应为t/2,且不应大于10mm[图6.4.1 (d)]。焊脚尺寸的允许偏差为4mm。

    图6.4.1焊脚尺寸

    皮口焊缝对接接头的焊缝余高,应符合下死

    表6.4.2对接接头的焊缝余高(mm)

    4.3全熔透双面坡口焊缝可采用不等厚的坡口深度,较浅坡口深度不应小于接头厚 1/4。

    6.4.3全熔透双面坡口焊缝可采用不等厚的坡口深度,较浅坡口深度不应小于接头厚度 的1/4。 6.4.4部分熔透焊接应保证设计文件要求的有效焊缝厚度。T形接头和角接接头中部分 熔透坡口焊缝与角焊缝构成的组合焊缝,其加强角焊缝的焊脚尺寸应为接头中最薄板厚 的 1/4 , 且不应超过 10mm。

    6.4.4部分熔透焊接应保证设计文件要求的有效焊缝厚度。T形接头和角接接头 熔透坡口焊缝与角焊缝构成的组合焊缝,其加强角焊缝的焊脚尺寸应为接头中量 的 1/4 ,且不应超过 10mm。

    6.4.5由角焊缝连接的部件应密贴,根部间隙不宜超过2mm;当接头的根部间隙超过 2mm时,角焊缝的焊脚尺寸应根据根部间隙值增加,但最大不应超过5mm。 6.4.6当角焊缝的端部在构件上时,转角处宜连续包角焊,起弧和熄弧点距焊缝端部宜 大于10.0mm;当角焊缝端部不设置引弧和引出板的连续焊缝,起熄弧点(图6.4.6)距 焊缝端部宜大于10.0mm,弧坑应填满。

    图6.4.6起熄弧点位置

    6.4.7间断角焊缝每焊段的最小长度不应小于40mm,焊段之间的最大间

    间断角焊缝每焊段的最小长度不应小于40mm,焊段之间的最大间距不应超过较 薄焊件厚度的24倍,且不应大于300mm

    6.4.8塞焊和槽焊可采用手工电弧焊、气体保护电弧焊及自保护电弧焊等焊接方法。平 焊时,应分层熔敷焊接,每层熔渣应冷却凝固并清除后再重新焊接;立焊和仰焊时,每 道焊缝焊完后,应待熔渣冷却并清除后再施焊后续焊道。

    6.4.9塞焊和槽焊的两块钢板接触面的装配间隙不得超过1.5mm。塞焊和槽焊焊接时严 禁使用填充板材。

    6.4.9塞焊和槽焊的两块钢板接触面的装配间隙不得超过1.5mm。塞焊和槽焊灯

    4.10电渣焊应采用专用的焊接设备,可采用熔化嘴和非熔化嘴方式进行焊接。电渣 用的衬垫可使用钢衬垫和水冷铜衬垫

    4.10电渣焊应采用专用的焊接设备,可采用熔化嘴和非熔化嘴方式进行焊接。电渣 用的衬垫可使用钢衬垫和水冷铜衬垫。 4.11箱形构件内隔板与面板T型接头的电渣焊焊接宜采取对称方式进行焊接。 4.12电渣焊衬垫板与母材的定位焊宜采用连续焊。

    4.13栓钉应采用专用焊接设备进行施焊。首次栓钉焊接时应进行焊接工艺评定试 应确定焊接工艺参数。

    6.4.14每班焊接作业前,应至少试焊3个栓钉,并应检查合格后再正式施焊。

    弧焊焊接,并应按相应的工艺参数施焊,其焊缝尺寸应通过计算确定。

    6.5.1焊缝的尺寸偏差、外观质量和内部质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 量验收规范》GB50205和《钢结构焊接规范》GB50661的有关规定进行检验。 6.5.2栓钉焊焊后应进行弯曲试验抽查,栓钉弯曲30°后焊缝和热影响区不得有肉眼可 见裂纹。

    6.1焊缝金属或母材的缺欠超过相应的质量验收标准时,可采用砂轮打磨、碳弧气包 凿或机械等方法彻底清除。采用焊接修复前,应清洁修复区域的表面。

    6.6.2焊缝缺陷返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焊缝焊瘤、凸起或余高过大应采用砂轮或碳弧气刨清除过量的焊缝金属; 2焊缝凹陷、弧坑、咬边或焊缝尺寸不足等缺陷应进行补焊; 3焊缝未熔合、焊缝气孔或夹渣等在完全清除缺陷后应进行补焊; 4焊缝或母材上裂纹应采用磁粉、渗透或其他无损检测方法确定裂纹的范围及深度 应用砂轮打磨或碳弧气刨清除裂纹及其两端各50mm长的完好焊缝或母材,并应用渗透 或磁粉探伤方法确定裂纹完全清除后,再重新进行补焊。对于拘束度较大的焊接接头上 裂纹的返修,碳弧气刨清除裂纹前,宜在裂纹两端钻止裂孔后再清除裂纹缺陷。焊接裂 纹的返修,应通知焊接工程师对裂纹产生的原因进行调查和分析,应制定专门的返修工 艺方案后按工艺要求进行; 5焊缝缺陷返修的预热温度应高于相同条件下正常焊接的预热温度30℃~50℃,并 应采用低氢焊接方法和焊接材料进行焊接; 6焊缝返修部位应连续焊成,中断焊接时应采取后热、保温措施; 7焊缝同一部位的缺陷返修次数不宜超过两次。当超过两次时,返修前应先对焊接 工艺进行工艺评定,并应评定合格后再进行后续的返修焊接。返修后的焊接接头区域应 增加磁粉或看色检查。

    7.1.1本章适用于钢结构制作和安装中的普通螺栓、扭剪型高强度螺栓、高强度大六角 头螺栓、钢网架螺栓球节点用高强度螺栓及拉铆钉、自攻钉、射钉等紧固件连接工程的 施工,

    7.1.1本章适用于钢结构制作和安装中的普通螺栓、扭剪型高强度螺栓、高强度大六角 头螺栓、钢网架螺栓球节点用高强度螺栓及拉铆钉、自攻钉、射钉等紧固件连接工程的 施工。 7.1.2构件的紧固件连接节点和拼接接头,应在检验合格后进行紧固施工。 7.1.3经验收合格的紧固件连接节点与拼接接头,应按设计文件的规定及时进行防腐和 防火涂装。接触腐蚀性介质的接头应用防腐腻子等材料封闭。 7.1.4钢结构制作和安装单位,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B50205的有关规定分别进行高强度螺栓连接摩擦面的抗滑移系数试验,其结果应符 合设计要求。当高强度螺栓连接节点按承压型连接或张拉型连接进行强度设计时,可不 进行摩擦面抗滑移系数的试验。

    项目管理、论文7.2连接件加工及摩擦面处理

    7.2.1连接件螺栓孔应按本规范第8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加工,螺栓孔的精度、孔壁表面 粗糙度、孔径及孔距的充许偏差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 范》GB50205的有关规定。 7.2.2螺栓孔孔距超过本规范第7.2.1条规定的充许偏差时,可采用与母材相匹配的焊 条补焊,并应经无损检测合格后重新制孔,每组孔中经补焊重新钻孔的数量不得超过该 组螺栓数量的20%

    7.2.3高强度螺栓摩擦面对因板厚公差、制造偏差或安装偏差等产生的接触面间隙,应 按表7.2.3规定进行处理,

    7.2.3高强度螺栓摩擦面对因板厚公差、制造偏差或安装偏差等产生的接触面间隙,应

    按表7.2.3规定进行处理

    7.2.3接触面间隙处理

    7.2.4高强度螺栓连接处的摩擦面可根据设计抗滑移系数的要求选择处理工艺抗滑移 系数应符合设计要求。采用手工砂轮打磨时,打磨方向应与受力方向垂直,且打磨范围 不应小于螺栓孔径的4倍

    市政图纸、图集7.2.4高强度螺栓连接处的摩擦面可根据设计抗滑移系数的要求选择处理

    表面处理后的高强度螺栓连接摩擦面,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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