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CECS 535-2018 钢骨架集成模块建筑技术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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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CECS 535-2018  钢骨架集成模块建筑技术规程(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

    由钢结构柱、梁以及延性墙板组成的承受竖向和水平作用 结构。

    带加劲肋的钢板剪力墙、无粘结内藏钢板支撑墙板、波纹 板剪力墙等具有良好延性和抗震性能的墙板

    给排水施工组织设计 首层模块与基础之间调节标高和水平度的构件。

    podium steelbeam

    3.0.1模块建筑应采用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放 体化装修、信息化管理和智能化应用技术,实现功能完整 筑产品

    3.0.1模块建筑应采用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

    3.0.2模块建筑由结构系统、围护系统、内装系统、

    线系统组成,应按照通用化、模数化、定型化、标准化的要 用系统集成的方法统筹设计、生产、运输、施工和运营维护 现全过程的一体化。

    3.0.5模块建筑应综合协调建筑、结构、机电、内装,制 互协同的施工组织方案,采用通用的技术、设备和机具,进 配式施工。

    3.0.6模块建筑宜运用建筑信息化技术,实现全专业、全产业 链的信息化管理

    3.0.6模块建筑宜运用建筑信息化技术,实现全专业、全

    3.0.7模块建筑应采用绿色建材和性能优良的系统化部品构 件,因地制宜,采用适宜的节能环保技术,积极利用可再生 能源。

    国家标准《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GB50018的有关规 定;模块中普通钢材的性能要求和强度设计值及普通螺栓、高 强度螺栓、栓钉与焊条等连接材料的性能要求和强度设计值, 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标准》GB50017的有关

    规定。 3.0.9模块建筑应满足可靠性、安全性和耐久性等要求,模

    4.1.1模块建筑应采用模数协调、模块组合的标准化设计方法, 将结构体系、围护体系、内装系统、设备与管线系统进行集成。 4.1.2模块建筑设计应按照一体化设计原则,建筑、结构、设 备、内装等专业之间应协同设计,保证建筑设计的完整性和系 统性。

    4.1.3建筑设计模块平面拆分尺寸应满足工厂制造和运输的要

    求,单个模块的长度不宜超过12m,宽度不宜超过5m,高 宜超过 3. 6m。

    4.1.4建筑设计应统筹建筑规划设计、生产运输

    维护更新的全过程,应满足消防、抗震等安全需求以及采光 风、隔声、保温、隔热等室内环境的舒适性需求。

    4.2.1模块建筑的防火应符合下列规定

    4.2.1模块建筑的防火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的防火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 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2模块建筑防火保护设计除应符合本规程的有关规定外 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以及现 行团体标准《钢结构防火涂料应用技术规范》CECS24、《建筑 钢结构防火技术规范》CECS200的有关规定; 3模块建筑的相邻模块之间的水平缝、竖缝,模块单元和 非模块单元的水平缝、竖缝,模块间洞口周围缝隙、模块单元和 非模块单元间的洞口周围缝隙、底层模块与支座连接处等位置,

    应采用不燃材料进行填塞封堵; 4模块建筑的内装修工程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 范》GB50222的有关规定; 5模块建筑幕墙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 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应在每层楼板外沿处采取防 火措施,幕墙与每层楼板、隔墙处的缝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 封堵。

    4.2.2模块建筑钢构件防腐性自

    设计标准》GB50017、《建筑钢结构防腐蚀技术规程》JGJ/T 251以及现行团体标准《钢结构防腐蚀涂装技术规程》CECS 343的有关规定,防腐蚀设计应根据环境条件、材质、部位、结 构性能、使用要求、施工条件和维护管理条件等进行,并应符合 下列规定: 1应根据项目环境明确侵蚀作用分类,确定防腐蚀设计 年限; 2 应明确防腐蚀方案构造; 3防腐蚀设计应选用环保、节能的产品; 4钢结构节点构造与连接部位的防腐设计使用年限不应低 于构件的防腐设计使用年限,

    4.2.3模块建筑应根据功能部位、使用要求等进行隔声设计,

    4.2.3模块建筑应根据功能部位、使用要求等进行隔声设让 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 有关规定

    工设计规范》GB50176、《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 《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26、《夏热冬冷地 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和《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 节能设计标准》JGJ75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外墙保温层宜设置在钢构件外侧,当钢构件和其他连通

    构件发生冷凝时,应采取防结露措施; 2严寒地区、寒冷地区、夏热冬冷地区的外围护墙体内侧 宜设置隔汽层,墙体保温层外侧宜设置防水透气层

    4.3.1模块建筑平面设计宜以单独模块结构外皮界面模数网

    4.3.1模块建筑平面设计宜以单独模块结构外皮界面模数网格 线间的距离为模块单元尺寸,平面模数设计应以模块单元尺寸与 模块间缝隙距离为基本要素进行组合设计,整体设计应符合现行 国家标准《建筑模数协调标准》GB/T50002的有关规定。 4.3.2模块建筑应分别通过单独模块结构外皮界面设置模数网 格线进行平面定位(图4.3.2),模数网格线之间的距离应符合 下列规定:

    4.3.2模块建巩 格线进行平面定位(图4.3.2),模数网格线之间的距离应符合 下列规定:

    图4.3.2模块建筑模数网格线定位 模块结构外皮界面:2一模块建筑面层界面

    1单独模块结构外皮界面模数网格线间的距离设计应根据 模块生产、运输与吊装的要求等确定,并宜标准化和系列化; 2模块间的定位模数网格线的距离应根据模块生产和施工 安装容差确定。

    3.3模块建筑的层高应为各层之间楼、地面面层计算的垂直

    4.3.3模块建筑的层高应为各层之间楼、地面面层计

    距离,门窗洞口尺寸设计应结合门窗的安装空间需求确定 4. 3. 3)。

    图4.3.3模块建筑部面示意

    模块结构底板;2一建筑室内完成面; 3一模块顶部吊顶;4一模块建筑墙体:

    构件生产和装配要求、主体结构层间变形、密封材料变形能力、 材料干缩、温差变形、施工误差等要求确定。 4.3.5建筑部品部件的规格应根据模数要求与材料制品规格确 定,当体系中的部分构件不符合模数化要求时,可在保证主要构 件的模数化和标准化的条件下,通过插入非模数化部件适当调整 间距。

    定,当体系中的部分构件不符合模数化要求时,可在保证主要构 件的模数化和标准化的条件下,通过插人非模数化部件适当调整 间距。

    4.4.1模块建筑应在模数协调的基础上,采用标准

    4.4.1模块建筑应在模数协调的基础上,采用标准化、系列化 的设计方法,提高模块、部品部件规格尺寸的通用性。

    4.4.2模块建筑宜采用标准化的钢结构构件、外围护及内

    品部件,宜进行建筑以及结构连接节点构造的标准化设计,通过 标准化构件和节点形式的组合形成多样化的模块建筑。 4.4.3模块建筑宜采用集成式厨房、集成式卫浴和模块化、标

    品部件,宜进行建筑以及结构连接节点构造的标准化设 标准化构件和节点形式的组合形成多样化的模块建筑。

    4.4.3模块建筑宜采用集成式厨房、集成式卫浴和模块化 准化接口的部品构件

    4.5.1模块建筑平面几何形状宜规则,模块划分形状宜规整, 避免出现过多转角,且应遵循少规格、多组合的设计原则 4.5.2模块组合设计应根据模块的可拼接性以及拼接后结构性 能的合理性、建筑平面的可调整性以及设备、管线的优化组合等 确定。

    共区域宜结合模块建筑抗侧力结构布置需求综合优化,并应满足 其使用功能,符合人流、物流通行以及安全疏散等建筑要求。

    4.6.1在正常使用和维护下,应合理确定建筑的外围护系统的 使用年限,住宅建筑的外围护系统的使用年限应与主体结构 协调

    4.6.2外围护系统的外观设计应根据模块建筑空间体系特点

    构成条件等确定,模块化建筑的立面除满足使用功能外尚应 美观和经济要求

    4.6.3外围护系统宜采用新技术、新材料,并宜采用轻质材料

    4.6.3外围护系统宜采用新技术、新材料,并宜采用轻质材料 与于法施工技术。

    标准化的要求进行,并应考虑建筑立面、制作工艺、运输及施工

    4.6.5外围护系统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

    4.0.5外围护系统设计应包括下列内谷: 1 外围护系统的技术性能要求; 2 外墙板及屋面板的模数协调要求; 3 屋面结构支承构造节点; 4 外墙围护部品的连接、接缝及外门窗洞口等构造节点: 5 外围护系统主要附属物的外观协调要求及连接、固定等 构造措施; 6模块单元间的缝隙处理构造节点。 4.6.6外围护系统应根据建筑所在地区的气候条件、使用功能 等综合确定抗风性能、抗震性能、耐撞击性能、防火性能、水密 性能、气密性能、隔声性能、热工性能和耐久性能等要求,屋面 系统还应满足结构性能要求。

    4.6.7外墙围护系统应根据模块建筑特点及构造要求进行

    整体防水设计,外围护结构的出挑部位应采取隔断热桥或 措施,

    GB50345中规定的屋面防水要求进行防水设计,并应具有良 的排水功能,宜设置有组织排水系统

    层间位移而发生塑性变形、开裂、零件脱落等损坏;在罕遇地 作用时,外墙板不得掉落

    1连接节点应具有足够的承载力。承载能力极限状态下, 连接节点不应发生破坏;当单个连接节点失效时,外墙板不应 掉落。 2连接部位应采用柔性连接的方式,连接节点应具有适应 主体结构变形的能力。 3节点设计应便于工厂加工、现场安装就位和调整

    +.0.11外围护系统 1应采用在工厂生产的标准化系列部品,并应采用带有批 水板的外门窗配套系列部品; 2外门窗应与墙体可靠连接,门窗宜采用企口或预埋件等 方法固定,外门窗洞口与门窗框接缝处的气密性能、水密性能和 保温性能不应低于外门窗的相关性能; 3铝合金门窗的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铝合金门窗工 程技术规范》JGJ214的有关规定; 4塑料门窗的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塑料门窗工程技 术规程》JGJ103的有关规定。 4.6.12模块建筑的外墙宜采用幕墙类的外装饰系统,建筑幕墙 本系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幕墙可采用玻璃幕墙、金属幕墙、石材幕墙、人造 板材幕墙。 2幕墙应与主体结构可靠连接。幕墙龙骨与主体结构的连 接件应充分考虑模块外墙构造特点进行精细化布置,可采用螺栓 连接或焊接形式,连接承载力设计值应大于连接件本身的承载力 设计值。 3幕墙保温系统的固定宜采用粘锚结合方式,宜仅考虑保 温材料与外墙基层的粘结承载力。当利用锚钉固定承载力进行抗 风设计时,应对锚钉进行系统承载力试验,试验方法应符合现行 行业标准《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JGJ144的有关规定。 4玻璃幕墙的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玻璃幕墙工程技 术规范》JGJ102的有关规定。 5金属与石材幕墙的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金属与石 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33的有关规定 6人造板材幕墙的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人造板材幕 墙工程技术规范》JGJ336的有关规定

    4.6.13屋面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屋面系统宜采用整体现浇、装配整体式钢筋混凝土屋面 或装配整体式组合屋面,屋面建筑面层做法宜充分结合屋面结构 沟造综合考虑,其防火、防水和保温隔热等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 示准《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345的有关规定。 2设置于屋面围护系统的太阳能系统宜与屋面进行一体化 设计,电气性能应满足国家现行标准《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 应用技术标准》GB50364和《民用建筑太阳能光伏系统应用技 术规范》JGJ203的有关规定。

    4.7.1模块建筑的设备与管线设计应符合下列

    1设备与管线宜与主体结构相分离,并应方便检查、维 修、更换,且在维修更换时不应影响主体结构; 2各类设备与管线应综合设计、减少平面交叉,合理使用 空间; 3设备与管线应合理选型、准确定位; 4设备与管线宜在吊顶内设置; 5设备与管线预留、预埋及安装应满足结构专业相关要求 不应在模块单元安装后凿剔沟、槽、孔洞等; 6公共的管线、阀门、检修配件、计量仪表、电表箱、配 电箱、智能化配线箱等,应设置在公共区域; 7设备与管线穿越楼板和墙体时,应采取相应的防水、防 火、隔声、密封等措施,防火封堵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 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8设备与管线的抗震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机电 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50981的有关规定

    集成式厨房、卫浴,应预留相应的给水、热水、

    道接口。给水系统配水管道接口的型式和设置位置应便于检修; 2给水分水器与用水器具的管道宜采用装配式的管线及其 配件连接;给水分水器位置应便于检修; 3敷设在墙体或吊顶内的设备管道应考虑防腐蚀、隔声减 栗和防结露等措施 4当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时,集热器、储水罐等的布置应 与主体结构、外围护系统、内装系统相协调,做好预留预理; 5排水管道宜采用同层排水技术; 6应选用耐腐蚀、使用寿命长、降噪性能好、便于安装及 更换、连接可靠、密封性能好的管材、管件以及阀门设备。 .7.37 模块建筑的供暖、通风、空调及燃气设计应符合下列 规定: 1 当室内供暖系统采用低温地板辐射供暖时,宜采用十法 施工; 2当室内供暖系统采用散热器供暖时,安装散热器的墙板 构件应采用加强措施; 3冷热管道固定于梁柱等钢构件上时,应采用绝热支架; 4供暖、通风、空气调节及防排烟系统的设备及管道系统 宜结合建筑方案整体设计,并预留接口位置;设备基础和构件应 连接牢固,并按设备技术文件的要求预留地脚螺栓孔洞; 5燃气热水器燃烧所产生的烟气应直接排至室外,并在外 墙相应位置预留孔洞; 6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备均应选用节能型产品。 4.7.4模块建筑的电气与智能化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气与智能化设备、管线的设计,应满足模块构件工厂 化生产及现场施工和运行维护的要求; 2当电气与智能化设备的高温发热部件靠近钢结构构件时, 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护措施; 3电气与智能化系统的竖向主于线应在公共区域的电气竖

    井内设置; 4在模块内暗装的电气与智能化设备的出线口、接线盒等 的孔洞均应准确定位,暗装在隔墙两侧的电气与智能化设备不应 连通设置,开关、电源插座、信息插座及其必要的接线盒、连接 管等应结合内装设计进行预留和预理: 5暗敷的电气与智能化线路宜选用可弯曲电气导管保护; 6电气与智能化设备接地宜与防雷接地共用接地装置,防 雷引下线和共用接地装置应充分利用钢结构自身作为防雷接地装 置;构件连接部位应有永久性明显标记,其预留的防雷装置的端 头应可靠连接; 7接地端子应与建筑物本身的钢结构金属物联结;金属外 窗应与建筑物本身的钢结构金属物联结

    4.8.1模块建筑的内装系统宜采用装配式装修的建造方式,减 少施工现场的二次加工和湿作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工厂化生产的集成化内装部品; 2内装部品具有通用性和互换性。 4.8.2模块建筑的内装设计应与建筑、结构、设备等各专业进 行一体化设计,预留洞口、预埋件、连接件、接口设计应准确 到位。 4.8.3模块建筑的内装设计应满足内装部品的连接、检修更换 物权归属和设备及管线使用年限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公用内装部品不宜设置在套内空间内; 2设计使用年限较短内装部品的维修和更换应避免破坏设 计使用年限较长的内装部品; 3住宅套内内装部品的维修和更换应不影响共用内装部品 和其他内装部品的使用。 4.8.4模块建筑的内装部品应便于检修更换,且不应影响结构

    4.8.1模块建筑的内装系统宜采用装配式装修的建造方式,减

    快沃 少施工现场的二次加工和湿作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工厂化生产的集成化内装部品; 2内装部品具有通用性和互换性。 4.8.2模块建筑的内装设计应与建筑、结构、设备等各专业进 行一体化设计,预留洞口、预埋件、连接件、接口设计应准确 到位。 法垃松雨格

    物权归属和设备及管线使用年限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公用内装部品不宜设置在套内空间内; 2设计使用年限较短内装部品的维修和更换应避免破坏设 计使用年限较长的内装部品; 3住宅套内内装部品的维修和更换应不影响共用内装部品 和其他内装部品的使用。

    4.8.4模块建筑的内装部品应便于检修更换,且不应影

    间、部品之间连接的通用性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接口应做到位置固定,连接合理,拆装方便,使用可靠; 2各类接口尺寸应符合模数协调要求,与系统配套。 4.8.6模块单元内的隔墙与模块主体结构的连接与接缝宜采用 柔性连接设计,其缝隙应与结构系统在弹性阶段的层间位移角相 适应。

    4.8.7梁柱包覆宜与防火防腐构造结合,实现防火防腐包

    内装系统的一体化,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1内装部品不应破坏防火构造: 2当采用防火涂料又有装饰要求时,可用板材或砂浆外包 钢构件表面,完成装修; 3使用膨胀型防火涂料应预留膨胀空间; 4 采用防腐防火一体化涂料时可一次形成装修表面; 5当设备、管线和装修构造穿越防火保护层时,应按原耐 火极限进行有效封堵。

    4.8.8模块建筑的内装部品、材料和施工应符合绿色、环保的

    1 隔墙类型可选龙骨类、轻质板类; 2 龙骨类隔墙宜在空腔内敷设管线及接线盒等; 3当隔墙上需要固定电器、橱柜、洁具等较重设备或 时,应在隔墙的相应位置采取可靠加强措施,其承载力应满

    墙部品,墙体内的设备管线应避开钢柱位置,宜敷设在墙体骨架 柱间的空隙内。

    敷设通风、电气、给水等管道管线,厨房、卫浴的吊顶在管线 中部位宜设有检修口,模块单元间水平管线集中连接处应设有 修口,

    4.8.13模块建筑的厨房宜采用集成式厨房,并应符合下列

    1集成式厨房应满足工业化生产及安装要求,与主体结 体化设计,同步施工; 2集成式厨房的给水排水、燃气管道等应集中设置、合 定位,并应设置管道检修口;

    1集成式厨房应满足工业化生产及安装要求,与主体结构 体化设计,同步施工; 2集成式厨房的给水排水、燃气管道等应集中设置、合理 定位,并应设置管道检修口; 3宜采用排油烟管道同层直排的方式。 4.8.147 模块建筑的卫浴宜采用集成式卫浴,并应符合下列 规定: 1 集成式卫浴设计宜干湿分离,并采用标准化部品;

    4.8.15模块住宅建筑收纳空间设计宜选用标准化、系列化的整

    4.8.15模块住宅建筑收纳空间设计宜选用标准化、系列化的整 体收纳

    5.1.1,模块建筑应根据抗震概念设计的要求进行模块结构 与模块间的连接设计,应采用合理的结构方案和可靠的连接 措施,加强结构的整体性,

    5.1.2模块建筑的结构设计的基本原则应符合现行国家

    5.1.3模块建筑应采用模块与抗侧力结构组合而成的建筑

    表5.1.4模块建筑结构的房屋最大适用高度(m)

    :1房屋高度指室外地面的主要屋面板板顶的高度(不包括局部突出屋顶部分); 2超过表内高度的房屋,应进行专门研究和论证,采取有效的加强措施; 3框架柱包括全钢柱和钢管混凝土柱

    :1房屋高度指室外地面的主要屋面板板顶的高度(不包括局部突出屋顶部分); 2超过表内高度的房屋,应进行专门研究和论证,采取有效的加强措施; 3框架柱包括全钢柱和钢管混凝土柱

    5.1.5高层模块建筑抗侧力结构高宽比可根据地区的抗震烈度 和场地类别,结合抗侧力结构的形式确定 5.1.6模块建筑荷载和效应的标准值、荷载分项系数、荷载效 应组合、组合值系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GB50009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有关规定。 5.1.7模块建筑中,抗侧力结构构件的抗震设计,应根据设防 类别、烈度、结构类型和房屋高度采用不同的抗震等级,并应符 合相应的计算和构造措施要求。丙类结构的抗震等级应按表 5.1.7确定,

    表 5.1.7丙类结构的抗震等级

    5.1.8多层模块建筑结构宜进行抗震性能化设计,高层模块建 筑结构应进行抗震性能化设计。结构抗震性能目标应根据建筑物 高度、规则程度、重要性等进行选择。当采用钢结构的抗侧力结 构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 JGJ99的有关规定;当采用混凝土抗侧力结构时,应符合现行 行业标准《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的有关规定。

    5.1.9 双向地震作用下,

    5.1.10钢骨架墙体竖向受力只考虑钢构件。

    .2. 1 模块建筑结构体系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具备合理的竖向和水平荷载传递途径; 2应具有足够的刚度和承载力,良好的结构整体稳定性和 构件稳定性; 3应具有足够余度,避免因部分结构或构件破坏导致整 个结构体系丧失承载能力而发生倒塌

    板与抗侧力结构之间的水平连接构件应根据计算确定其承载 能力。

    5.3.1在竖向荷载、风荷载以及多遇地震作用下,模块建筑结 构的内力和变形可采用弹性方法计算;罕遇地震作用下,弹塑性 变形可采用弹塑性时程分析法或静力弹塑性分析法计算。

    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GB50O10、《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钢结构设 计标准》GB50017、《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JGJ99的 有关规定。

    5.3.3模块建筑结构计算分析假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计算结构位移时,模块楼板可采用分块刚性楼板假定; 计算结构内力与变形时,应采用分块弹性楼板假定; 2抗侧力结构设计时,模块墙体钢骨架柱应采用两端铰接 计算假定; 3模块墙体钢骨架柱设计时,应采用两端铰接与一端固结 端铰接两个计算假定进行包络设计: 4模块与抗侧力结构之间的连接应采用释放竖向位移的铰 节点模拟; 5模块与模块之间采用钢板连接时,宜采用壳单元模拟。 5.3.4高层模块建筑整体结构弹性分析时,应计人重力二阶效 应的影响

    有利作用,计算各振型地震影响系数所采用的结构自振周期, 根据非承重填充墙体的刚度影响予以折减,并应符合现行国家 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有关规定

    5.3.6模块建筑在多遇地震和罕遇地震下的阻尼比宜符合下列

    5.3.7模块建筑在风荷载和多遇地震标准值作用下,

    室顶板或基础上部应设置预埋件与基座钢梁可靠连接,基座 宜用混凝土包裹;无地下室的建筑,底层模块应架空设置

    5.4.4模块建筑的地下室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置地下室时,竖向连续布置的支撑(抗震墙板)应延 伸至基础;钢框架柱应至少延伸至地下一层,其竖向荷载应直接 传至基础。 2超过50m的房屋应设置地下室。其基础埋深,当采用天 然地基时不宜小于房屋总高度的1/15;当采用桩基时,桩承台 理深不宜小于房屋总高度的1/20。 3模块的基座钢梁宜坐落在地下室剪力墙上,当模块的基 座钢梁落在地下室顶板的梁上时,地下室顶板梁的变形应满足模 块的安装精度要求

    5.5.1模块结构构件采用的钢型材应符合下列规定

    1模块的钢筋混凝土楼板边梁宜选用热轧槽钢,也可采用 令弯槽钢;墙体钢骨架柱宜优先选用方(矩)钢管截面柱,方 矩)钢管截面柱宜选用冷成型方(矩)钢管,其性能、规格应 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结构用冷弯矩形钢管》JG/T178的 规定。 2各类构件选用薄壁型材时,须注意截面板件的局部稳定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GB50018 的相关规定

    5.5.2模块结构应具有整体性,其承载力和刚度除满足使用 段受力要求外,还应满足吊装、运输、施工安装阶段的受 要求。

    5.5.3模块单元结构的刚度和整体性应采取下列措施进行加

    钢骨架柱顶应采用角钢等钢构件连成整体: 2 纵横交接的两片墙体连接处钢骨架柱应采用竖向通长

    钢等钢构件焊接连接: 3模块顶部应结合建筑吊顶设置钢架或钢梁等水平支撑 并应在顶部平面转角处设置水平斜向构件形成稳定三角支撑(图 5. 5. 3),

    5.5.3模块顶部平面结构布置示意

    1模块钢骨架柱顶钢构件;2一模块顶部吊顶桁架

    3一顶部平面转角水平斜向构件

    5.5.4模块钢结构的承重构件,应按承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 用极限状态进行设计。

    5.5.5模块回体 1钢骨架柱强度和稳定性计算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 设计标准》GB50017的有关规定执行; 2楼板等竖向荷载传递对钢骨架柱墙体为平面外偏心距荷 载,墙体平面外偏心距宜取钢骨架柱宽度的1/2; 3采用一端固结一端铰接计算假定时,尚应计算水平位移 作用下的重力二阶效应。 5.5.6考虑地震作用组合的模块结构构件,其截面承载力应除 以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YRE,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应按现行国家

    5.5.6考虑地震作用组合的模块结构构件,其截面承率

    5.5.8模块楼板应进行楼板应力分析计算,楼板连接件处楼板 构造应适当加强

    5.5.9模块顶部吊顶桁架或钢梁等钢结构构件设计时。

    吊装、安装、施工等荷载作用,按弹性方法计算承载力与刚度, 挠度不应大于L/200(L为板跨度)GB/标准规范范本,并应满足在最不利位置施 工集中荷载不应小于1.0kN的承载要求。

    及底部模块与下部结构之间应可靠连接,关键连接节点设计应构 造合理、传力可靠并方便施工,其计算和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标准》GB50017及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有关规定; 2应符合结构整体计算模型计算假定的要求: 3应避免产生过大的应力集中和焊接残余应力,重要构件 或节点连接的熔透焊缝不应低于二级质量等级要求; 4应有施拧施焊的作业空间和便于调整的安装定位措施。 5.6.2模块建筑体系的关键连接节点设计宜采用抗震性能化设 计方法,连接节点的抗震性能设计目标不应低于其对应连接构件 抗震性能设计目标。 5.6.3在上部模块荷载作用效应下,模块基座钢梁下部基础、混 凝土剪力墙或混凝土框架梁等支承结构的设计变形,应能保证模块 安装的竖向精度需求。支撑结构设计宽度应能保证模块安装的水平 精度需求,支撑结构中心宜与上部模块结构构件传力中心对齐。 5.6.4建筑底部模块与下部结构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5.6.2模块建筑体系的关键连接节点设计宜采用抗震性能化设 计方法,连接节点的抗震性能设计目标不应低于其对应连接构件 抗震性能设计目标。 5.6.3在上部模块荷载作用效应下,模块基座钢梁下部基础、混 凝土剪力墙或混凝土框架梁等支承结构的设计变形,应能保证模块 安装的竖向精度需求。支撑结构设计宽度应能保证模块安装的水平 精度需求,支撑结构中心宜与上部模块结构构件传力中心对齐。

    凝土剪力墙或混凝土框架梁等支承结构的设计变形,应能保证模 安装的竖向精度需求。支撑结构设计宽度应能保证模块安装的水 精度需求,支撑结构中心宜与上部模块结构构件传力中心对齐

    5.6.4建筑底部模块与下部结构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锅炉标准规范范本1模块底板边梁与基座钢梁的连接宜采用焊接连接 2模块底部基座钢梁与下部基础、混凝土剪力墙或混凝 框架梁等支撑结构的连接设计应考虑基座钢梁顶面调平需求

    用螺栓连接或焊接与螺栓组合连接形式。

    2与抗侧力结构相邻的模块,每个模块与抗侧力结构之间 的楼板水平连接不宜少于2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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