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JT15-170-2019钢结构施工及质量验收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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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1.9数字化预拼装digitalpreassemblin

    用全站仪、三维激光扫描仪等设备对构件的三维信息进行测量收集,通过专用软件 形成构件的三维模型,在计算机中与构件的理论模型进行拟合拼装的方法。

    2.1.10空间刚度单元

    电动汽车标准规范范本由构件组成的基本的稳定空间体系。

    制作或安装时的现场温度。

    .1.12防腐涂装体系

    钢构件的表面处理要求、涂料类型、涂装道次、漆膜厚度及总体防腐年限要求的系 统总称。

    2.2.1尺寸 宽度; d 直径; H 柱高度; h 截面高度; he 焊缝计算厚度; hf 焊脚尺寸、构件(墙面)断面高度; 1 长度、跨度; 4L 附加长度; P 焊缝坡口钝边高度; R 焊缝余高; 半径; 由车区 板、壁的厚度。 乡建设厅信息公开 t 2.2.2作用及载荷 Pc 施工预拉力标准值; T 施柠扭矩: T。 初拧扭矩值; T. 终拧扭矩值; K 扭矩系数; P 高强度螺栓预拉力值。 2.2.3其它 ? 角度; 46 角度偏差; St 手工或动力工具除锈等级; Sa 喷射或抛射除锈等级; Ra 粗糙度参数; S 弯曲矢高。

    3.0.1钢结构工程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钢结构工程施工资质,并应有安全、质量和环 境管理体系。施工质量管理应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质量管理体系、施工技术文件及 检验制度,施工现场应有经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等技术文件,对于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 证。 3.0.2施工和验收时,必须采用有效的计量器具,各专业施工单位以及检查验收单位应 统一计量标准。 3.0.3施工使用的机具设备应定期进行检查,且应标明其性能参数,机具设备应处于正 常工作状态并应在性能参数范围内进行使用。 3.0.4施工人员应接受职业培训,起重司索工、起重机械设备操作人员等特殊工种必须 持证上岗。 焊接作业人员应持有焊工资格证书,并应从事许可范围内的焊接工作。 3.0.5施工单位应以建设单位提供的经审查通过的设计文件为依据,进行深化设计。 3.0.6焊接作业前,除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焊接规范》GB50661规定的免予评 定条件外,施工单位首次采用的钢材、焊材及焊接工艺等各种参数的组合条件,应进行 焊接工艺评定。 3.0.7钢结构工程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施工质量控制: 1采用的原材料及成品应进行进场验收。凡涉及安全、功能的原材料及成品按本规 范规定进行复验; 2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 3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 4隐蔽工程应在隐蔽前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再继续施工,并应形成验收文件。 3.0.8构造复杂或设计文件、合同文件中要求进行预拼装的构件应在制作单位或安装现 场进行预拼装。设计文件或合同文件中有工艺性试验要求时,施工单位还应进行工艺性 试验。 3.0.94 钢结构工程质量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按照国家现行有关标准执

    3.0.7钢结构工程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施工质量控制

    1采用的原材料及成品应进行进场验收。凡涉及安全、功能的原材料及成品按本判 范规定进行复验; 2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 3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 4隐蔽工程应在隐蔽前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再继续施工,并应形成验收文件。 3.0.8构造复杂或设计文件、合同文件中要求进行预拼装的构件应在制作单位或安装现 场进行预拼装。设计文件或合同文件中有工艺性试验要求时,施工单位还应进行工艺性 试验。 3.0.9 钢结构工程质量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按照国家现行有关标准执 行。 3.0.104 钢结构施工现场的安全、职业健康和环保措施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规、标准 的规定。 3.0.11钢结构施工宜采用BIM(建筑信息模型)技术。 3.0.12构件加工、安装宜采用电子标签进行数字化管理

    4.2.1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编制依据、工程概况、施工部署、施工进度计划、施工现场 平面布置、施工准备与主要资源配置计划、施工技术方案、主要施工保证措施及绿色施 工管理等基本内容。

    4.2.2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应包括下死

    1工程施工场地状况; 2拟建建(构)筑物的位置、轮廓尺寸、层数等; 3工程施工现场的加工设施、存储设施、办公和生活用房等的位置和面积: 4布置在工程施工现场的垂直运输设施、供电设施、供水供热设施、排水排污设 施和临时施工道路等; 5施工设备运行半径以及行走路线等内容: 6施工现场必备的安全、消防、环境保护等设施; 7相邻的地上、地下既有建(构)筑物及相关环境

    4.2.3钢结构施工方案应包括总体施工部署、设备选用、场地布置、劳动力及材料配置、 总体计划等相关内容。

    案、起重设备装拆专项方案、钢结构安装(吊装)专项施工方案、现场拼装专项施工方 案、测量专项方案、质量控制专项方案及季节性施工专项方案等。

    4.3施工阶段结构分析

    4.3.1当钢结构工程施工方法或施工顺序对结构的内力和变形产生较大影响,结构临时 状态与设计不同或设计文件有特殊要求时,应进行施工阶段结构分析,并应对施工阶段 结构的强度、稳定性和刚度进行验算,其验算结果应满足设计要求。 4.3.2施工阶段结构分析的荷载效应组合和荷载分项系数取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等的有关规定。 4.3.3施工阶段分析结构重要性系数不应小于0.9,重要的临时支承结构其重要性系数 不应小于1.0。 4.3.4施工阶段的荷载作用、结构分析模型和基本假定应与实际施工状况相符合。施工 阶段的结构应按静力学方法进行弹性分析。 4.3.5施工阶段的临时支承结构和措施应按施工状况的荷载作用,对构件进行强度、稳 定性和刚度验算,对连接节点应进行强度和稳定性验算。当临时支承结构作为设备承载 结构时,应进行专项设计;当临时支承结构或措施对结构产生较大影响时,应提交原设 计单位确认。 4.3.6临时支承结构的拆除顺序和步骤应通过分析和计算确定,并应编制专项施工方 案。 4.3.7对吊装状态的构件或结构单元,应进行强度、稳定性和变形验算,动力系数宜取 1.11.4。 4.3.8索结构中的索安装和张拉顺序应通过分析和计算确定,并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计算结果应经原设计单位确认。 4.3.9支承移动式吊装设备的地面或楼面,应进行承载力和变形验算。当支承地面处于 边坡或临近边坡时,应进行边坡稳定性验算,

    4.4.1当在正常使用或施工阶段因自重及其他荷载作用,发生超过设计文件或国家现行 有关标准规定的变形限值,或设计文件对主体结构提出预变形要求时,应在施工期间对 结构采取预变形。 4.4.2结构预变形计算时,荷载应取标准值,荷载效应组合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

    结构采取预变形。 4.4.2结构预变形计算时,荷载应取标准值,荷载效应组合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 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的有关规定。

    5.1钢结构工艺设计包括制作工艺设计和安装工艺设计,并应满足设计文件及国家 有关标准要求。 5.2钢结构深化设计前,施工单位宜组织深化设计、材料采购、制作安装等人员对 图进行工艺性审查。

    艺设计应根据钢构件可装配性、可焊接性、可操作性及运输条件等确定构件分段、焊缝 坡口设计、零部件装配顺序、焊接工艺等;施工详图设计阶段的工艺设计应根据深化设 计提供的零件清单、零件图、深化图等文件,编制材料采购计划、工艺放样文件和排版 文件。

    4.6.2钢结构深化设计应考虑钢结构与其他相关专业的衔接。深化设计前应组织相关专 业单位编制技术条件图,技术条件图可包括下列内容: 1安装专业的构件分段分节、安装临时措施等; 2土建专业的钢筋连接技术要求,混凝土浇筑孔、流尚孔等设计技术要求: 3机电设备专业的预留孔洞技术要求: 4幕墙及擦窗机专业的连接技术要求; 5其他专业的相关技术要求。 4.6.3钢结构深化设计图编制采用的图线、字体、比例、符号、定位轴线、图样画法, 尺寸标注及常用建筑材料图例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T 50001、《建筑制图标准》GB/T50104和《建筑结构制图标准》GB/T50105的规定。 4.6.4钢结构深化设计分结构深化设计和施工详图设计两阶段进行。结构深化设计成果 应由设计单位确认,施工详图设计成果应由深化设计负责人确认。 4.6.5结构深化设计文件应包括目录、深化设计技术说明、深化设计布置图、深化设计 分段图、节点深化设计图及计算文件、焊接莲接通用图、深化设计模型、墙屋面压型金 属板系统深化设计文件、涂装系统深化设计文件、深化设计清单等。 4.6.6结构深化设计技术说明应包含工程概况、深化设计依据、材料要求、焊接要求、 徐装要求、结构和构件儿何模型定位要求、制作和安装工艺要求等内容。 4.6.7深化设计布置图应包括地脚锚栓布置图、柱脚布置图、各层平面布置图、立面图 剖面图、连接节点的索引编号等。 4.6.8节点深化设计图应全面、准确的体现该工程中各类连接节点的节点板规格、螺栓 排布、焊缝、工艺构造等信息。常规节点应进行平面放样并使用平面视图表达,部分复 杂节点应进行三维实体放样,并用三维视图表达

    4.6.9焊接连接通用图应全面、准确体现该工程中各类焊缝的等级、焊接形式、焊接部 立、焊缝尺寸等信息,且应明确焊缝是工焊或现场焊。 4.6.10涂装系统深化设计应采用图例对该工程的防腐、防火、表面处理及特殊喷涂等进 行准确的范围区分和描述。 4.6.11施工详图设计文件应包括目录、施工详图设计技术说明、构件加工详图、零部件 详图、厂预拼装图、安装详图、施工详图设计清单、施工详图设计模型等。 4.6.12除结构深化设计技术说明要求外,施工详图设计说明还应包括下列内容: 1建模和绘图采用的软件说明及版本号; 2构件和零部件编号原则; 3图纸绘制的视图方向原则: 4图例和符号说明; 5其他需说明的技术要求。 4.6.13构件加工详图应符合下列规定: 建设厅信 1构件加工详图应采用中实线绘制可见的构件轮廓线或部到的可见轮廓线,采用中 虚线绘制不可见的构件轮廓线或剖到的不可见轮廓线。 2每个构件的编号应用粗线标注在主视图下方,图纸内容及深度应能满足加工要 求,并应包含以下内容: 1)构件的定位尺寸及几何尺寸; 2)标注所有组成构件的零件间的相互定位尺寸及连接关系; 3)标注所有零件上的孔、洞及其相互关系尺寸; 4)标注零件的切口、切槽、裁剪的大样尺寸; 5)构件上零件编号及材料表; 6)有关本图构件制作的说明(相关布置图号、制孔要求、焊缝要求等)。 3加工详图的尺寸由尺寸线、尺寸界线、尺寸起止点(45°短斜线)组成;尺寸单位 除标高以m为单位外,其余尺寸均以mm为单位,且尺寸标注时不再书写单位。一个 购件的尺寸线一般为三道,由内向外依次为:加工尺寸线、装配尺寸线、安装尺寸线 4构件的图形应按实际位置绘制,绘制时构件的主视图应与构件平面布置图中明确 的构件主视图方向一致;必要时可采用顶视、底视或侧视图等作为补充投影,也可另用 剖面图表示。 5构件图形一般应选用合适的比例绘制(1:10、1:15、1:20、1:50等),对于较长、较高 的构件,其长度、高度和截面尺寸可用不同的比例绘制。 6构件中所有零件均应编零件号,相反零件可用相同编号,但需在材料表中的正反 栏内注明。材料表中应注明零件规格、数量、重量及制作要求(如刨边、端铣、热处理 等)。 7对夹角、斜尺寸应注明其斜度。 8当构件由多段弧形构成时,应分别注明每一段弧形尺寸相对应的曲率半径。 9构件间由节点板相连时,应注明节点板与构件的位置尺寸及相连的构件号、螺 孔中心与几何中心线交点的距离,以及在节点板连接孔中心线上注明斜度

    4.6.14对复杂、异型构件加工详图,若采用平面尺寸无法标注表示时,宜在构件上建 立局部坐标系,用三维坐标来表示构件所含零件之间的空间位置关系。 4.6.15零部件详图应包括下列内容: 1零件编号和规格; 2尺寸标注,包括特征点的定位尺寸、总尺寸; 3螺栓孔尺寸、工艺孔等细部标注; 4部件所含零件之间的定位组装尺寸、部件所含零件的材料表。 4.6.16复杂的零件详图,包括折弯零件板、弯扭零件板等,应绘制零件展开图、弯扭 成型图、组拼定位图等。 4.6.17预拼装图的绘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考虑预拼装工艺方案的技术要求: 2拼装图中应包含预拼装方案中的所有构件; 3应增加预拼装验收需要的尺寸标准; 4预拼装图应按实际预拼装的姿态进行绘制,控制点坐标应按拼装姿态进行标注 4.6.18安装详图应包括构件布置图、现场连接节点图等。构件布置图的绘制应符合下 列规定: 1绘制结构的平面、立面布置图时,构件以粗单线或简单外形图表示,并在其旁 注明编号;对布置统一的同号构件,可以用指引线统一注明编号; 2构件编号一般宜标注在表示构件的主要平、剖面上,在同一张图上同一构件编 号不宜在不同图形中重复标注; 3构件布置图中应有明确的轴线号、主要的轴线定位尺寸、标高等,明确整个结 构物与轴网的关系,对槽钢、C型钢、角钢等有朝向的构件,应标示肢背方向。多高层 结构的布置图宜带层高表; 4构件布置图中应注明构件与构件、构件与节点之间的连接关系,并应注明构件 的安装方向及定位要求; 5构件平面布置图中应有构件主视图方向的明确标记,构件的主视图方向应统 并应与绘制构件加工图时构件的主视图方向一致; 6构件立面布置图中应注明构件在整个结构物中的标高位置; 7布置图可用1:100、1:200等比例绘制; 8布置图和剖面图可利用对应关系、对称关系、转折剖面以及索引等来简化图形 绘制。 4.6.19空间结构的安装详图宜采用三维坐标来表示构件的空间几何位置关系,

    5.1.1钢结构制作和安装所用的材料应符合设计文件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5.1.2高规格或高级别材料不得用低规格或低级别材料代替,当需要采用低规格或低级 别材料代用高规格或高级别材料时,应取得设计单位的书面批准。 5.1.3钢结构制作和安装所用的材料,应具有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中文标志、检验报告 等,其品种、规格、性能指标应符合国家产品标准和订货合同条款,且应满足设计文件 的要求。 5.1.4钢结构制作和安装所用的材料,应按相关标准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5.1.5钢结构制作和安装所用的材料,国家标准规定要求进行复验的,必须按照国家现 行有关标准和订货合同条款的规定进行各项性能指标的复验,应在复验合格后使用。 5.1.6钢结构制作和安装采用进口材料时,必须有材料的质量证明书,其品种、规格、 性能指标应符合供货国产品标准和订货合同条款,并应满足设计文件的要求;按国家进 出口质量检验部门要求进行商检的,应按订货标准或合同条款进行商检合格后,在钢结 构制作和安装中使用。

    5.2.1钢结构制作和安装使用的钢材应符合下列规定:

    5.2.1钢结构制作和安装使用的钢材应符合下列规定

    5.2.2钢材的质量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5.2.2钢材的质量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材的表面质量要求和包装、标志、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5.2.2所列现行国家标准的要求; 2钢材表面有锈蚀、麻点、划伤、压痕等缺陷时,其深度不得大于该钢材厚度负 允许偏差值的1/2;

    4钢材表面的锈蚀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涂覆涂料前钢材表面处理表面清洁 度的目视评定第1部分:未涂覆过的钢材表面和全面清除原有涂层后的钢材表面的锈 蚀等级和处理等级》GB/T8923.1规定的C级及C级以上等级,使用C级时应彻底除锈。

    表5.2.2钢材的表面质量要求和包装、标志、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

    5.2.3钢材的复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钢材,应进行抽样复验: 1)国外进口钢材; 2)钢材混批; 3)板厚等于或大于40mm,且设计有Z向性能要求的厚板; 4)建筑结构安全等级为一级,大跨度钢结构中主要受力构件所采用的钢材: 5)设计有复验要求的钢材; 6)对质量有疑义的钢材。 2钢材的复验应按批量验收,检验批组成和检验批的大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 吉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50205和《钢结构施工规范》GB50755的有关规定技 厅。 3进口材料应按照设计文件和合同规定进行复验。对海关已商检合格的材料可免 余复验。 4钢材的力学性能和化学成分分析复验,试样、取样及试验方法,应符合表5.2 所列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

    表5.2.3钢材的力学性能和化学成分分析试验标准

    表5.3.1焊接材料标准

    5.3.2焊接切割所使用的气体应按表5.3.2所列的国家现行标准要求选用。

    5.3.2焊接切割所使用的气体应按表5.3.2所列的国家现行标准要求选用。

    表5.3.2焊接切割用气体标准

    4.1钢结构用普通螺栓、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连接副、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和 架用高强度螺栓应符合表5.4.1所列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

    表5.4.1钢结构用连接紧固件标准

    标准名称 标准编号 《钢结构用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 GB/T 3632 《紧固件机械性能螺栓、螺钉和螺柱》 GB/T 3098.1 《钢网架螺栓球节点用高强度螺栓》 GB/T 16939

    4.2钢结构连接用普通螺钉、铆钉、自攻钉、拉铆钉、射钉、锚栓(机械型和化学 型)、地脚螺栓、不锈钢螺栓等紧固件及螺母、垫圈等标准配件,其品种、规格、 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4.3连接紧固件的包装标志和验收检查应满足下列规定:

    1连接紧固件的包装、标志、和验收,应符合表5.4.3所列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

    6.4.3连接紧固件的包装、标志、验收检查标准

    固轴力(预拉力)的出厂合格检验报告; 3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连接副、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 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50205的规定分别进行扭矩系数和紧固轴力(预拉力) 的复验,高强度螺栓的试验样本宜在交货的实物中随机抽取,每批应抽取8套连接副进 行复验; 4高强度螺栓连接副应按包装箱配套供货,包装箱上应标明批号、规格、有效期 及生产日期,螺栓、螺母、垫圈外表面应涂油保护,不应出现锈蚀和站污脏物,螺纹不 应有损伤; 5建筑结构安全等级为一级,跨度40m及以上的螺栓球节点钢网架结构,其连接 用高强度螺栓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网架螺栓球节点用高强度螺栓》GB/T16939进行拉 力载荷试验。对规格为M39~M60×4的螺栓可用硬度试验代替拉力载荷试验。进行表 面硬度试验时,8.8级的高强度螺栓其表面硬度应为HRC21HRC29,10.9级的高强度 螺栓其表面硬度应为HRC32HRC36,且不得有裂纹或损伤: 6锚栓和地脚螺栓除螺纹以外的部分,不得涂油; 7连接薄钢板采用的自攻钉、拉铆钉、射钉等,其规格、尺寸应与被连接的钢板 相匹配; 8普通螺栓作为永久性连接螺栓,且设计文件要求或对其质量有疑义时,应进行 螺栓实物最小拉力载荷复验,复验时每一规格螺栓应抽查8个。

    5.5.1防腐涂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结构工程的防腐涂料、稀释剂和固化剂,应按设计文件和现行国家标准《涂 料产品分类和命名》GB/T2705和设计文件的要求选用。其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 现行国家标准及设计文件要求: 2涂料产品的包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涂料产品包装标志》GB/T9750的要求。 5.5.2热喷涂和热浸锌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用于热喷涂的线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热喷涂火焰和电弧喷涂用线材、棒 材和芯材分类和供货技术条件》GB/T12608的规定。锌材的Zn含量不应低于99.99%, 铝材的A1含量不应低于99.98%;当选用锌合金或铝合金时,其元素质量分数应符合设 计和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 2用于钢结构热浸锌的锌锭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锌锭》GB/T470的规定,其锌 含量不应低于99.99%。 5.5.3钢结构工程所用的防火涂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防火涂料》GB14907 和设计文件的要求。

    5.6.1焊接球、螺栓球、封板、锥头和套筒等空间格构结构材料,以及制作焊接球、螺 栓球、封板、锥头和套筒所采用的材料,其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和 设计要求及本规程第6章第6.7节规定。

    5.6.2压型金属板应符合下列规定

    5拉索及钢拉杆用锚具原材料,应符合表5.2.1所列现行国家标准的要求。 5.6.4其它特殊材料应符合以下规定: 1钢结构用橡胶垫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和设计要求: 2用于钢结构抗震耗能的低屈服强度钢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用低屈服 强度钢板》GB/T28905的规定。钢结构制作和安装单位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焊 接规范》GB50661的规定,选用相匹配的焊接材料,并应进行焊接工艺评定; 3钢结构工程所涉及到的其他特殊材料,其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和设计要求,

    5.7.1材料的管理和储存应符合下列知

    量,分类保管。 5.7.2钢材应符合以下规定: 1钢材宜成垛堆放,妥善储存,底层宜放置垫木、垫块; 2堆放的钢材应有标签或颜色标识。 5.7.3焊接材料应符合以下规定: 1焊接材料的管理,应符合现行行业标淮《焊接材料质量管理规程》JB/T3223的 规定; 2焊条、焊丝、焊剂等焊接材料,应按种类、牌号、规格、批号、入库时间,分 别存放在干燥、通风的焊接材料储藏室内保存; 3焊条、焊剂和栓钉焊瓷环在使用前应按焊接工艺或出厂说明书进行烘焙和保温: 当暴露于大气中的时间超过规定的时间时,应重新烘焙,但焊条烘焙的次数不得超过二 次; 4药皮开裂、脱落,焊芯锈蚀的焊条,锈蚀的焊丝,受潮结块、已熔烧过的焊剂 以及受污、受损的焊接材料应停止使用。

    5.7.3焊接材料应符合以下规定

    5.7.4连接紧固件应符合以下规定

    连接紧固件应按规格、批号分类储存在室内,且存放环境应具备防潮、防锈务

    2高强度螺栓连接副存放超过6个月时,在不破坏出厂状态情况下,可按照现行 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50205的规定,重新进行扭矩系数和紧 固轴力的检测,检测合格后使用: 3锈蚀、碰伤、混批和复验不合格的连接紧固件材料,不得用于钢结构工程 5.7.5涂料应符合以下规定: 1涂料的型号、名称、批号应与其质量证明文件相符; 2涂料应在有效期内使用,开启后,不应存在结皮、结块等现象 5.7.6防火涂料应符合以下规定: 1涂料的型号、名称、批号应与其质量证明文件相符; 2涂料应在有效期内使用; 3涂料存储应在干燥、通风处,且防止雨淋、曝晒。

    6.1.1钢零件及钢部件加工前,应熟悉设计文件和施工详图,应做好各道工序的工艺准 备,并应结合加工的实际情况,编制加工工艺文件。 5.1.2钢零件及钢部件加工工程,可按相应的钢结构制作工程或钢结构安装工程检验批 的划分原则划分为一个或若干个检验批。

    5.2.1放样应根据施工详图和工艺文件的要求进行,并预留焊接收缩、切割和端铣等余 量。

    表6.2.2号料与样板允许偏差

    6.2.3号料应满足以下要求:

    1号料划线时线条精度应满足零件加工精度要求。一般零件的线条宽度不宜大于 0.8mm;精度要求高的零件的线条宽度不应大于0.3mm; 2当设计或工艺有要求时,应按钢材轧制方向进行号料; 3号料应方便切割。 6.2.4号料与样板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2.4的要求

    表6.2.4号料的允许偏差(mm)

    切、冲切、锯切或采用自动切割机、半自云 3.1 选用。

    表6.3.1钢材的切割方法

    3.2切割面或剪切面应无裂纹、夹渣、分层或大于1mm的缺棱。 3.3锯切时应根据零件的外形尺寸、板厚,选择锯割设备和锯切速度。锯切的允许 应符合表6.3.3的规定。

    表6.3.3机械锯切的允许偏差(mm)

    3.4机械剪切的允许偏

    6.3.5火焰切割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切割时应根据零件的板厚和材质选择割嘴型号、气体压力、切割速度等参数; 2 切割厚板或高强钢前应先进行预热或遵照工艺文件要求进行切割: 3 零件切割宜采用自动或半自动切割机进行切割; 4火焰切割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3.5的规定。

    表6.3.5火焰切割的充许偏差

    6.3.6采用等离子弧切割时,切割面质量和允许偏差要求应与火焰切割一致。 6.3.7 切割后应清除切割熔渣,并应对切割面进行清理。 6.3.8钢管杆件加工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3.8的规定。

    表6.3.8钢管杆件加工的允许偏差(mm)

    6.4.1原材料、零部件宜采用机械矫正、加热矫正、加热和机械联合矫正等方法进行矫 正,矫正时应根据材料的不同类型选择矫正方法。 6.4.2矫正后的钢材表面,不应有明显的凹痕或损伤,划痕深度不应大于钢材厚度负偏 差的1/2,且不得大于0.5mm。钢材矫正后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4.2的规定。

    6.4.2钢材矫正后的允许偏差(mm)

    .4.5冷矫正和冷弯曲的最小曲率半径和最大弯

    :产付曲率干位;为 寸见受;片勺简高受 4.6当零件采用热加工成型时,应根据材料的含碳量选择加热温度。加热温度应控 900℃1000℃;碳素结构钢和低合金结构钢在温度分别下降到700℃和800℃之前

    应结束加工。低合金结构钢应自然冷却。严禁在温度冷却到200℃~400℃时进行锤打、 弯曲和成型。

    工弯曲成型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4.7的规

    表6.4.7钢管弯曲成型的允许偏差(mm)

    6.5.1当零部件外形尺寸有加工精度要求时,宜采用机械刨边或铣边。 6.5.2气割或机械剪切的零件需要进行边缘机加工时,其刨(铣)削量不应小于2.0mm。 6.5.3边缘机加工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5.3的规定。

    表6.5.3边缘机加工的允许偏差

    工艺进行。每组孔中经补焊重新钻孔的数量不得超过该组螺栓数量的20%。处理后的孔 应作出记录。

    表6.6.8扩孔、镗孔、铰孔余量(mm)

    6.7.1螺栓球宜采用《优质碳素结构钢》GB/T699规定的45号圆钢锻造成型。螺栓球 不得有裂纹。 6.7.2螺栓球成型后,表面不应有裂纹、褶皱和过烧。 6.7.3封板、锥头、套筒表面不得有裂纹、过烧及氧化皮。 6.7.4焊接球的半球由钢板压制而成,钢板压成半球后,表面不应有裂纹、褶皱;焊接 球的两半球对接处坡口宜采用机械加工,对接焊缝表面应打磨平整。 6.7.5螺栓球加工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7.5的规定。

    表6.7.5螺栓球加工的允许偏差

    注:D为螺栓球直径;r为铣平面半径。

    包装标准应符合表6.7.6的规定。 表6.7.6焊接球加工的允许偏差

    注:D为焊接球的外径:t为焊接球的壁厚。

    6.8.1铸钢件的制造流程宜为:钢液熔炼→铸造→表面清理→外观和无损检测→焊接修 补→外观和无损检测→热处理→无损检测→出厂或机加工。 6.8.2钢液熔炼、铸造工艺、铸造方法、热处理、无损检测等应符合供需双方商定的规 范和技术要求的规定。当订货方要求时,供方应提供除铸件质量证明文件外,尚需提供 热处理记录曲线。

    6.8.3铸钢件尺寸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排水标准规范范本注:t为切割面厚度。

    注:d为铸钢节点端口圆直径或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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