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1367-2019 钢结构加固设计标准及条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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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GB51367-2019 钢结构加固设计标准及条文说明

    用于承重结构或构件胶接的、能长期承受设计应力和环境作 用的胶粘剂,简称结构胶。

    钢材的弹性模量; 钢材抗拉、抗压和抗弯强度设计值; 钢材抗拉、抗压和抗弯换算强度设计值; f 角焊缝的抗拉、抗压和抗剪强度设计值; fo 原结构钢材抗拉、抗压和抗弯强度设计值: fs一 加固用钢材抗拉、抗压和抗弯强度设计值: 钢材抗剪强度设计值; 钢材屈服强度或屈服点的标准值; G 钢材的剪变模量;

    灌溉水质标准ww 焊接残余挠度; A 挠度增量。

    2.2.4计算系数及其他

    3.1.1钢结构经可靠性鉴定确认需要加固时,应根据鉴定结论

    3.1.1钢结构经可靠性鉴定确认需要加固时,应根据鉴定结论 并结合产权人提出的要求,按本标准的规定进行加固设计。加固 设计的范围,可按整幢建筑物或其中某独立区段确定,也可按指 定的结构、构件或连接确定,但均应考虑该结构的整体稳固性。 3.1.2加固后钢结构的安全等级,应根据结构破坏后果的严重 性、结构的重要性和加固设计使用年限,由产权人与设计方按实 际情况共同商定。 3.1.3钢结构的加固设计,应与实际施工方法紧密结合,采取 有效措施,保证新增构件及部件与原结构连接可靠,新增截面与 原截面结合牢固,形成整体共同工作;并不应对未加固部分,以 及相关的结构、构件和地基基础造成不利的影响。 3.1.4对高温、高湿、低温、冻融、化学腐蚀、振动、温度应 力、收缩应力、地基不均匀沉降等影响因素引起的原结构损坏, 应在加固设计中提出有效的防治对策,并应按设计规定的顺序进 行治理和加固。

    3.1.1钢结构经可靠性鉴定确认需要加固时,应根据鉴定结论 并结合产权人提出的要求,按本标准的规定进行加固设计。加固 设计的范围,可按整幢建筑物或其中某独立区段确定,也可按指 定的结构、构件或连接确定,但均应考虑该结构的整体稳固性。 3.1.2加固后钢结构的安全等级,应根据结构破坏后果的严重 性、结构的重要性和加固设计使用年限,由产权人与设计方按实 际情况共同商定

    3.1.3钢结构的加固设计,应与实际施工方法紧密结合,

    原截面结合牢固,形成整体共同工作;并不应对未加固部分,以 及相关的结构、构件和地基基础造成不利的影响。 3.1.4对高温、高湿、低温、冻融、化学腐蚀、振动、温度应 力、收缩应力、地基不均匀沉降等影响因素引起的原结构损坏。 应在加固设计中提出有效的防治对策,并应按设计规定的顺序进 行治理和加固。

    3.1.5钢结构的加固设计,应综合考虑其技术经济效果,不应

    加固适修性很差的结构,且不应导致不必要的拆除或更换。

    1结构加固后的使用年限,应由产权人和设计单位共同 商定; 2当结构的加固材料中使用结构胶粘剂或其他聚合物成分 时,其结构加固后的使用年限宜按30年考虑;当产权人要求结

    构加固后的使用年限为50年时,其所使用的胶和聚合物的粘结 性能,应通过耐长期应力作用能力的检验; 3使用年限到期后,当重新进行的可靠性鉴定认为该结构 工作正常,仍可继续延长其使用年限; 4对使用胶粘方法或掺有聚合物材料加固的结构、构件, 尚应定期检查其工作状态;检查的时间间隔可由设计单位确定, 但第一次检查时间不应迟于10年; 5当为局部加固时,应考虑原建筑物剩余设计使用年限对 结构加固后设计使用年限的影响; 6在钢结构加固设计文件中,应依据本条规定的原则注明 该结构加固后的设计使用年限。 3.1.8设计应明确结构加固后的用途和使用环境,在加固设计 使用年限内,未经技术鉴定或设计许可,不得改变加固后结构的 田途和使用环境

    3.2.1钢结构加固设计可采用线弹性分析方法计算结构的作用 效应,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标准》GB50017的 有关规定。

    3.2.1钢结构加固设计可采用线弹性分析方法计算结构的作用 效应,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标准》GB50017的 有关规定。 3.2.2加固钢结构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 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设计、验算。 1结构上的作用,应经调查或检测核实,并应按本标准附 录A的规定确定其标准值或代表值,当此项工作已在可靠性鉴 定中完成时,宜加以引用。 2被加固结构、构件的作用效应,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结构的计算图形,应符合其实际受力和构造状况; 2)作用效应组合和组合值系数以及作用的分项系数,应 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确 定,并应考虑由于实际荷载偏心、结构变形、温度作 用造成的附加内力。

    3结构、构件的尺寸,对原有部分应根据鉴定报告采用原 设计值或实测值;对新增部分,可采用加固设计文件给出的设 计值。 4原结构、构件材料的抗拉强度、抗压强度和抗剪强度设 计值应按下列规定取值: 1)当结构可靠性鉴定认为原设计文件有效,且未发现结 构构件或连接的性能有明显退化时,可采用原设计值: 2)当结构可靠性鉴定认为应重新进行现场检测时,应采 用检测结果推定的屈服强度或条件屈服点进行确定。 5采用钢材为加固材料时,其性能和质量,应符合本标准 第4章的有关规定;当采用其他材料为加固材料时,其性能和质 量的要求尚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工程结构加固材料安全性鉴定技 术规范》GB50728的规定执行;加固材料性能的设计值应按本 标准各相关章节的规定采用。 6验算结构、构件承载力时,应考虑原结构在加固时的实 际受力状态,包括加固部分应变滞后的特点及加固部分与原结构 的共同工作程度。 7加固后改变传力路线或使结构质量增大时,应对相关结 构、构件及建筑物地基基础进行验算。 8对超静定结构尚应考虑因构件截面改变、构件刚度改变 致使体系内力重分布的影响,并应采用合理的计算分析方法。 3.2.3抗震设防区结构、构件的加固,除应满足承载力要求外, 尚应复核其抗震能力;不应存在因局部加强或刚度突变而形成的 新薄弱部位。 3.2.4本标准的各种加固方法可用于结构的抗震加固,但具体 采用时,尚应在设计、计算和构造上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 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有关规定

    3.2.5为防止结构加固部分意外失效而导致的塌,在使月

    粘剂或掺有聚合物的加固方法时,其加固设计除应按本标准的规 定进行外,尚应对原结构进行验算。验算时,应要求原结构、构

    件能承担n倍恒载标准值的作用。当可变荷载标准值与永久荷载 标准值之比值不大于1时,n应取1.2;当该比值等于或大于2 时,n应取1.5;其间应按线性内插法确定。

    3.3加固方法及配合使用技术

    3.3.1钢结构的加固可分为直接加固与间接加固两类,设计时, 可根据实际条件和使用要求选择适宜的加固方法及配合使用的 技术。 3.3.2直接加固宜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选用增大截面加固法 粘贴钢板加固法和组合加固法。 3.3.3间接加固宜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采用改变结构体系加固 法、预应力加固法。 3.3.4钢结构加固的连接方法宜采用焊缝连接、摩擦型高强螺 栓连接;亦可采用焊缝与摩擦型高强螺栓的混合连接等。 3.3.5与结构加固方法配合使用的技术应采用符合本标准规定 的连接技术和修复、修补技术。

    的连接技术和修复、修补技术。

    4.1原钢材及其连接材料

    4.1.1钢结构原构件的强度设计值,当按现场检测的屈服强度 推定值f,确定时,其抗拉强度设计值f应取f,与Yr的比值;抗 力分项系数YR应取为1.2。 4.1.2对受有气相腐蚀的钢结构原构件,当其截面面积损失大 于25%或其板件剩余厚度小于5mm时,其验算时的钢材强度设 计值,尚应乘以表4.1.2规定的强度降低系数。对特殊环境中受 腐蚀的钢结构加固,其强度降低系数应专门研究确定。经验算认 定尚可继续使用的原构件及其连接,均应重新采取有效的防腐蚀 措施进行处理。

    表 4.1.2考虑腐蚀损伤的强度降低系数

    4.1.3与钢结构原构件匹配的连接,其强度设计值,当按现场 检测的结果或专家论证的结果评定时,其取值不得高于现行国 家标准《钢结构设计标准》GB50017的规定值;对受有气相腐 蚀的钢结构连接,尚应乘以本标准表4.1.2规定的强度降低 系数。

    4.2加固用钢材及焊接材料

    4.2.1 钢结构加固用钢材的品种、质量和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加固件的钢号应与原构件的钢号相同或相当;其质量应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GB/T700、《低合金高强度结 构钢》GB/T1591、《建筑结构用钢板》GB/T19879的有关规 定;其韧性、塑性及焊接性能应能与原构件钢材相匹配; 2不得使用无出厂合格保证、无标志的钢材: 3表面原始锈蚀等级为D级的钢材不应用作结构钢。 4.2.2钢结构加固用焊接材料的质量和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手工焊接采用的焊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非合金钢 及细晶粒钢焊条》GB/T5117或《热强钢焊条》GB/T5118的 规定,选择的焊条型号应与主体金属力学性能相适应。 2焊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熔化焊用钢丝》GB/T 14957、《气体保护电弧焊用碳钢、低合金钢焊丝》GB/T8110、 《非合金钢及细晶粒钢药芯焊丝》GB/T10045、《热强钢药芯焊 丝》GB/T17493的规定。 3理弧焊用焊丝和焊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理弧焊用非 合金钢及细晶粒钢实心焊丝、药芯焊丝和焊丝一焊剂组合分类要 求》GB/T5293、《埋弧焊用热强钢实心焊丝、药芯焊丝和焊丝 厚剂组合分类要求》GB/T12470的规定。气体保护焊使用的氩 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氩》GB/T4842的规定,其纯度不应 低于99.95%。

    4.2.3钢结构加固用钢筋的品种、质量和性能应符合下列

    1宜选用HRB400级或HPB300级钢筋; 2钢筋的质量应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GB/T1499.2、《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1部分:热轧光圆钢筋》GB/T1499.1和《钢筋混凝土用 余热处理钢筋》GB13014的规定; 3钢筋的强度设计值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 规范》GB50010的规定采用; 4不得使用无出厂合格证、无标志或未经进场复验的钢筋

    .3螺栓、焊钉、栓钉及锚栓

    4.3.1加固钢结构用螺栓的质量和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结构连接用4.6级及4.8级普通螺栓应为C级螺栓: 5.6级及8.8级普通螺栓应为A级或B级螺栓;其性能和质量应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紧固件机械性能螺栓、螺钉和螺柱》GB T3098.1的规定。C级螺栓与A级、B级螺栓的规格及尺寸应 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六角头螺栓C级》GB/T5780与《六 角头螺栓》GB/T5782的规定。 2钢结构用大六角高强度螺栓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 构用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GB/T1228、《钢结构用高强度大六 角螺母》GB/T1229、《钢结构用高强度垫圈》GB/T1230、 《钢结构用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大六角螺母、垫圈技术条件》 GB/T1231的规定。钢结构用扭剪型高强度螺栓应符合现行国 家标准《钢结构用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GB/T3632的 规定。 3螺栓球网架用高强度螺栓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网架 螺栓球节点用高强度螺栓》GB/T16939的规定。 4.3.2加固钢结构用焊钉、栓钉和锚栓的质量和性能应符合下 列规定: 1圆柱头焊钉、栓钉应以ML15钢或ML15AL钢制作, 焊钉或栓钉的屈服强度不应小于360N/mm,抗拉强度不应 小于400N/mm。焊/栓钉连接件的材料及焊接用瓷环应符合 现行国家标准《电弧螺柱焊用圆柱头焊钉》GB/T10433的 规定。 2锚栓应采用优质碳素结构钢制成,其质量和性能等级应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优质碳素结构钢》GB/T699和《紧固件机 械性能螺栓、螺钉和螺柱》GB/T3098.1的规定。

    4.4预应力用钢拉索和钢拉杆

    4.4.1预应力加固钢结构的拉索,可采用钢绞线索、钢丝拉索、 钢丝绳索及钢拉杆。 4.4.2加固用钢绞线拉索的质量及性能应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 《无粘结预应力钢绞线》JG/T161、《填充型环氧涂层钢绞线》JT/T 737和《高强度低松弛预应力热镀锌钢绞线》YB/T152的规定。 4.4.3加固用钢丝拉索的质量及性能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高 密度聚乙烯护套钢丝拉索》CJ/T504的规定。 4.4.4加固用钢丝绳的质量及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重要 用途钢丝绳》GB8918的规定。 4.4.5加固用钢拉杆,可采用普通圆钢制作的拉杆,也可采用 高强度钢拉杆。高强度钢拉杆的质量和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钢拉杆》GB/T20934的规定。 4.4.6加固用拉索的锚具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预应力筋用锚

    4.5.1钢结构加固用的结构胶粘剂,应采用以钢为基材的结构 胶,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使用环境为常温时,应采用I类AAA级或AA级常温 结构胶; 2当使用环境有高温时,应采用Ⅱ类或类耐温结构胶; 3在任何情况下,严禁采用以不饱和聚酯或醇酸树脂为主 成分的胶粘剂。

    4.5.3钢结构加固用结构胶的胶体性能应符合表4.5.3的规定。表4.5.3:钢结构加固用结构胶胶体性能指标安全性能合格指标检验项目检验条件I类胶Ⅱ类胶Ⅱ类胶AAA级AA级抗拉强度(MPa)>35≥30>35≥38受拉弹性模量涂布胶≥4.0X103≥3.5X103≥3.5X103(MPa)压注胶≥3.0X103≥2.7X103≥2.7X103胶体伸长率涂布胶试件浇注完毕养护7d,到期≥1.5≥1.7立即在(23±2)℃、(50±5)%性(%)压注胶RH条件下测试≥1. 8≥2. 0能>50≥60抗弯强度(MPa)且不得呈碎裂状破坏抗压强度(MPa)≥65≥70热变形温度(℃)使用0.45MPa弯曲应力的B法≥60≥120≥150注:表中各项性能指标,除标有标准值外,均为平均值。

    4.5.4与钢结构加固用的结构胶配套使用的界面胶、底胶和修

    4.5.4与钢结构加固用的结构胶配套使用的界面胶、底胶和修 补胶,其安全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程结构加固材料安全 性鉴定技术规范》GB50728的规定,

    4.5.4与钢结构加固用的结构胶配套使用的界面胶、底胶和修

    4.6混凝土和水泥基灌浆料

    4.6.1钢结构加固用混凝土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30;其耐久 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的 规定。 4.6.2钢结构加固用的混凝土可使用商品混凝土,当混凝土中 掺加粉煤灰时,粉煤灰应为I级灰,且烧失量不应大于5%。 4.6.3钢结构加固用的聚合物混凝土、微膨胀混凝土、钢纤维 混凝土、合成纤维混凝土和喷射混凝土,应在工程施工前进行试 配,经检测性能符合设计要求后方可使用。 4.6.4钢结构加固用水泥基灌浆料的性能和质量应符合现行国 家标准《水泥基灌浆材料应用技术规范》GB/T50448的规定: 其施工工艺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加固工程施工质量验

    4.7防腐蚀、防火涂装材料

    4.7.1钢结构防腐蚀、防锈采用的涂装材料,钢材表面的除锈 等级及防腐蚀对钢结构的构造要求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 业建筑防腐蚀设计标准》GB/T50046和《涂覆涂料前钢材表面 处理表面清洁度的目视评定第1部分:未涂覆过的钢材表面 和全面清除原有涂层后的钢材表面的锈蚀等级和处理等级》GB T8923.1的有关规定。

    5.1.1当采用改变结构体系的加固方法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和

    5.1.1当采用改变结构体系的加固方法时,可根据实际情 条件,采用改变荷载分布方式、传力途径、节点性质、边 件、增设附加杆件、施加预应力或考虑空间受力等措施对结 行加固。

    支座中的内力重分布与二次受力外,尚应考虑新体系对相关部分 的地基基础和结构造成的影响。

    5.1.3采用调整内力的方法加固结构时,应在加固设计图中规

    定调整应力或位移的限值及允许偏差,并应规定其监测部位及检 验方法。

    5.1.4采用增设支点的方法改变结构体系时,应根据被加

    构的构造特点和工作条件,选用刚性支点加固法或弹性支点加 固法。

    5. 1.6 采用改变结构体系

    5.2.2改变结构体系的加固设计,应按加固后形成的新结构体 系进行验算。 5.2.3当采用刚性支点加固结构、构件时,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设计计算: 1计算并绘制原结构、构件的内力图; 2初步确定预加力,并绘制在支撑点预紧力作用下原结构 构件的内力图; 3绘制加固后结构构件在新增荷载作用下的内力图; 4将本条第1款~第3款的内力图叠加,绘出构件各截面 内力包络图; 5计算构件各截面实际承载力; 6调整预加力值,使构件各截面最大内力值小于截面实际 承载力; 7根据最大的支点反力,设计支承结构及其基础。

    5.2.4当采用弹性支点加固结构、构件时,应先计算出所需支 点弹性反力,然后确定支承结构所需的刚度。计算步骤应符合下 列规定: 1计算并绘制原结构的内力图; 2绘制原结构在新增荷载下的内力图: 3确定原结构所需的预加力,即卸荷值,并由此求出相应 的弹性支点反力值R; 4根据所需的弹性支点反力R及支承结构类型,计算支承 结构所需的刚度; 5根据所需的刚度确定支承结构截面尺寸,设计支承结构 及其基础。

    5.3.1改变结构体系所采用的支柱、支撑、撑杆等,其端部应 与被加固结构构件可靠连接,且连接的构造不应过多削弱原构件 的承载能力。

    于基础时,可按一般地基基础构造进行处理;当其端部以梁、柱 为支承时,宜选用型钢套箍的构造方式。

    6.1.1采用焊接连接、螺栓连接、铆钉连接和粘贴钢板的增大 截面法加固,应符合本章的规定。 6.1.2采用增大截面加固钢构件,应考虑原构件受力情况及存 在的缺陷和损伤;在施工可行、传力可靠的前提下,可按本标 附录B选取有效的截面增大形式。 6.1.3采用增大截面法加固钢结构构件时,其构造设计应符合 下列规定: 1加固件应有明确、合理的传力途径: 2加固件与被加固件应能可靠地共同工作,并采取措施保 证截面的不变形和板件的稳定性; 3对轴心受力、偏心受力构件和非简支受弯构件,其加固 件应与原构件支座或节点有可靠的连接和锚固; 4加固件的布置不宜采用导致截面形心偏移的构造方式: 5加固件的切断位置,应以最大限度减小应力集中为原则 并应保证未被加固处的截面在设计荷载作用下仍处于弹性工作 阶段。 6.1.4完全卸荷状态下,采用增大截面法加固钢构件的设计、 计算可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标准》GB50017的规定进 行,并应符合下列条件: 1原构件的缺陷和损伤应已得到有效补强; 2原构件钢材强度设计值应已根据可靠性鉴定报告确定; 3当采用焊接方法加固时,其新老构件之间的可焊性应已 得到确认。 6.1.5负荷状态下,采用增大截面法加固钢构件的设计、计算

    6.1.5负荷状态下,采用增大截面法加固钢构件

    应按本标准第6.2节~第6.4节的规定进行。 6.1.6负荷状态下,钢构件的焊接加固,应根据原构件的使用 条件,校核其最大名义应力60max是否符合表6.1.6应力比限值 的规定。若不符合规定时,不得在负荷状态下进行焊接加固;应 改用其他增大截面的方法进行加固

    表6.1.6焊接加固构件的使用条件及其应力比限值

    6.1.7负荷状态下,采用增大截面法加固钢结构时,其原构件 在轴力和弯矩作用下的最大名义应力omax可按下式确定:

    :No,Mox,Moy 分别为原构件的轴力(N)和绕轴 和y轴的弯矩设计值(N:mm): Ano,Wonx,Wony 分别为原构件的净截面面积(mm) 和对轴和y轴的净截面抵抗矩 (mm3); αNx,αNy 弯矩增大系数,按本标准第6.1.8条 的规定采用。 8对拉弯构件,弯矩增大系数αNx,αNy的取值均应为1.0; 他构件,弯矩增大系数应按下列公式计算确定:

    6.1.8对拉弯构件,弯矩增大系数αNx,αNy的取值均应为 1.0; 对其他构件,弯矩增大系数应按下列公式计算确定:

    式中:A。一一原构件的毛截面面积(mm); E一一钢材的弹性模量(N/mm); 入x一一原构件的毛截面面积对轴的长细比; 入,一一原构件的毛截面面积对y轴的长细比。 6.1.9焊接加固后的I、Ⅱ类构件,宜对其剩余疲劳寿命进行 专门的评估或计算:当处于低温下工作时,尚宜对其低温冷脆风 险进行专门评估。 6.1.10负荷状态下,采用螺栓连接或铆钉连接加固钢结构时, 原构件最大名义应力0max不应大于0.85f。

    6.1.10负荷状态下,采用螺栓连接或铆钉连接加固

    6.2受弯构件加固计算

    Mx My ≤mf xWnx X.W

    Mx,M,一 绕加固后截面形心?轴和y轴的加固前弯矩 与加固后增加的弯矩之和(N·mm); nx,Wny 对加固后截面轴和y轴的净截面抵抗矩 (mm3); Yx,Yy一 截面塑性发展系数,对I、Ⅱ、Ⅲ类结构 x、Yy的值均取为1.0;对IV类结构,应根 据截面形状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标 准》GB50017的规定采用; m一 受弯构件加固强度修正系数,对双侧加固, 按表6.2.1取值;对单侧加固,按表6.2.1 系数的0.9倍取值; f一钢材的抗弯强度设计值(MPa),取截面中 最低强度级别钢材的抗弯强度设计值。

    表 6. 2. 1 1 nm系数取值

    6.2.2I、Ⅱ、Ⅲ类结构的受弯实腹构件的抗剪应力 T、组合 梁腹板计算高度边缘处的局部承压应力.和折算应力应分别按现 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标准》GB50017的规定计算;对N类 构件,当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标准》GB50017关于塑 性设计的规定,由腹板承受剪力进行计算时,其钢材强度应取计 算部位腹板强度设计值。 6.2.3主平面内受弯的加固构件,其整体稳定性的验算应符合 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标准》GB50017的规定,稳定系数

    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标准》GB50017的规定计算;对NV类 构件,当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标准》GB50017关于塑 性设计的规定,由腹板承受剪力进行计算时,其钢材强度应取计 算部位腹板强度设计值。 6.2.3主平面内受弯的加固构件,其整体稳定性的验算应符合 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标准》GB50017的规定,稳定系数 应按加固后截面计算,但验算时,应将钢材抗弯强度设计值 改取为钢材换算强度设计值f*,并应乘以强度折减系数m。 6.2.4用于加固构件整体稳定验算的钢材换算强度设计值f*可 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 1当fo1. 15 f.时, 可按下式计算:

    (Asfs+Afo)(I,f,+Iofo) f* = (As+A)(Is+I。)

    中:fo,fs一 分别为构件原来用钢材和加固用钢材的强度设 计值(MPa); Ao, As 分别为加固构件原有截面和加固的截面面积 (mm); Io, I 分别为加固构件原有截面和加固截面对加固后

    家标准《钢结构设计标准》GB50017的规定进行验算;对按 性设计的N类构件,其宽厚比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杉 计标准》GB50017关于塑性设计的规定。

    计标准》GB50017关于塑性设计的规定。 6.2.6钢结构受弯构件加固后的总挠度可按下式确定,且不 应超过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标准》GB50017规定的限值。

    6.2.6钢结构受弯构件加固后的总度可按下式确定

    应超过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标准》GB50017规定的限值。

    式中:Wo 初始挠度,按实测资料或加固前实有荷载与加固前 的截面特性计算确定(mm); 焊接加固时的焊接残余挠度,可按本标准第6.2.7 条确定(mm); 一 挠度增量,按加固后增加的荷载标准值和已加固截 面特性计算确定(mm)。 6.2.7焊接残余挠度w宜采取施工措施消除;其数值可按以下 经验公式确定

    6.2.7焊接残余挠度ww宜采取施工措施消除;其数值可按以下 经验公式确定:

    :一一考虑加固件间断焊缝连续性系数,当为连续焊缝时, 取为1.0,当为间断焊缝时,取加固焊缝实际施 焊段长度与连续施焊长度的比值: hf一 角焊缝焊脚尺寸(mm); Ls 加固件焊缝连续的总长度(mm); Lo 受弯构件在弯曲平面内的计算长度(mm);单跨简 支梁时取梁的计算跨度(mm): I。一 原构件截面的惯性矩(mm); y 第i条加固焊缝至构件截面形心的距离(mm); 按表6.2.7取值; f一一原构件钢材的屈服强度标准值(MPa)

    经验系数,结构构件受拉和受压区均有加固焊缝时 取1.0;仅拉或压区有加固焊缝时取0.8;计算稳定 性时取 0. 7。

    表 6. 2. 7E系数取值

    注:中间值按线性内插法确定。

    6.3轴心受力构件加固计算

    6.3.1轴心受拉或轴心受压构件宜采用对称的或不改变形心位 置的增大截面形式,其加固后强度应按下式验算:

    中:N 计算构件所承受的总轴心力(N); An一 加固后构件净截面面积(mm); f一一钢材强度设计值(MPa),取截面中最低强度级别 钢材的强度设计值; 表6.3.1取值;对单侧加固,按表6.3.1系数的 0.9倍取值。

    表 6.3. 1n 系数取值

    装修标准规范范本注:表中应力比c0max/f的限值尚应符合本标准表6.1.6的规定。

    6.3.2当采用非对称或改变形心位置的增大截面加固时,应按 本标准第6.4节的规定进行计算。

    6.3.3实腹式轴心受压构件,当无初弯曲和损伤,且采用对称 或形心位置不变的增大截面形式加固时,其整体稳定性可按下式 验算:

    N ≤n.f" PA

    式中:N一一加固时和加固后构件所受总轴心压力(N); 轴心受压构件稳定系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结 构设计标准》GB50017的规定值采用; A一一构件加固后的截面面积(mm?): 6.3.1条的规定采用; f*一一钢材换算强度设计值(MPa),按本标准第6.2.4 条采用。 6.3.4当构件有初始弯曲或有形心位置改变引起的附加偏心矩 时,应按本标准第6.4节对压弯构件加固的规定计算其整体稳 定性。 6.3.5对初始应力比不大于0.2的负荷下焊接加固的钢柱,其 计算可不乘以强度降低系数。

    螺钉标准6. 4拉弯、压弯构件加固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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