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CSUS 05-2020 可拆装低层装配式钢结构建筑技术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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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CSUS 05-2020  可拆装低层装配式钢结构建筑技术标准

    4.1.1可拆装低层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应按照一体化集成设计原则,将 结构系统、外围护系统、设备与管线系统及内装系统进行协同设计。 4.1.2可拆装低层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应根据建筑的使用功能、使用地 点、使用季节、使用周期、耐久性、舒适度等实际情况,合理采用模 块及模块组合的设计方法。 4.1.3可拆装低层装配式钢结构建筑的结构节点连接应根据空间跨度 统一构造,并设定相应尺寸的标准部件。 4.1.4部品部件的尺寸公差以及模块间的留缝尺寸应根据生产装配要 求、主体结构层间变形、密封材料变形能力、材料干缩、温差变形、 施工误差等确定。 4.1.5部品部件设计和安装应以可拆卸安装的方式进行。 4.1.6可拆装低层装配式钢结构建筑的开间或柱距、进深或跨度、门 窗洞口宽度等分部件的截面尺寸应采用水平基本模数和水平扩大模数

    数列,且水平扩大模数数列宜采用3nM、5nM(n为自然数)或其他 易于部品部件重复利用的模数,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模数协 调标准》GB/T50002的规定。 4.1.7可拆装低层装配式钢结构建筑的高度、层高和门窗洞口高度等 应采用竖向基本模数和竖向扩大模数数列,且竖向扩大模数数列宜采 用64nM或其他易于部品部件重复利用的模数,并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模数协调标准》GB/T50002的规定。 4.1.8梁、柱、墙、板等部件的截面模数数列等宜采用竖向扩大模数 数列nM:构造节点和部品部件的接口尺寸等宜采用分模数数列 M/2、M/5、M/10。 4.1.9可拆装低层装配式钢结构建筑的防火、消防、通风、安全疏散 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建筑钢结 构防火技术规范》GB51249。

    4.2.1可拆装低层装配式钢结构建筑的建筑平面与空间的设计应在满

    足建筑功能需求、结构部件布置、设备管线布置、建筑立面基本元素 组合及可实施性的前提下确定 压力容器标准,外墙、外窗、遮阳设施及内外装饰等 部品部件应进行标准化、模数化设计。

    平整,柱距尺寸应按模数统一。

    4.2.3可拆装低层装配式钢结构建筑的层高及净高尺寸,在满足建筑

    5.1.1可拆装低层装配式钢结构建筑的结构可根据建筑功

    度以及抗震设防烈度等选择下列结构体系: 1钢框架结构: 2钢框架支撑结构。

    5.1.2可拆装低层装配式钢结构建筑的结构体系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具有明确的计算简图和合理的传力路径: 2应具有适宜的承载能力和刚度: 3应避免因部分结构或部件的破坏而导致整个结构丧失承受重力 荷载、风荷载和地震作用的能力: 4应采用全螺栓连接等无焊接连接方式

    5.1.3可拆装低层装配式钢结构建

    1结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 GB50153、 《建筑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的规定;

    2建筑荷载和效应的标准值、荷载分项系数、荷载效应组合、组 合值系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的规 定。

    5.1.4在风荷载或多遇地震标准值作用下,弹性层间位移

    1/250,当可拆装低层装配式钢结构建筑搭建在室内时,可不考虑风 荷载。

    5.1.5可拆装低层装配式建筑钢框架结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结构部件应采用全螺栓莲接,不应焊接,梁柱连接宜采用翼缘 腹板栓接,当有可靠措施时,也可采用端板螺栓连接形式,螺栓连接 节点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标准》GB50017的规定,需要 抗震验算的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 规定; 2框架柱截面可采用工字型、箱型或异型组合截面,其设计要求 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 5.1.6楼板宜采用蒸压加气混凝土楼板(简称ALC)等轻质楼板,楼板 面内刚度应满足刚性楼板的要求

    5.1.7楼梯宜采用预制钢楼梯,预制钢楼梯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 准的规定,且楼梯与主体结构宜选择不传递水平作用的连接形式。 5.1.8可拆装低层装配式钢结构建筑防腐设计应遵循预防为主和防护 结合的原则,保证结构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正常使用,且符合国家现 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5.2.1地基基础的设计应满足可拆装低层装配式钢结构建筑的具体使 用情况,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 的规定。

    力、受冲切承载力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进行验算。

    地基基础采用预制基础时应符合

    预制基础可采用预制独立基础或预制条形基础,可采用全干

    法施工或局部现浇的方式: 2预制基础的结构计算可采用等同现浇的设计方法,预制基础 的垫层厚度、配筋要求及相关构造要求均可参考现浇基础相关规范; 3预制基础在工厂制作时其连接件定位精度应满足现场连接需 求,其混凝土强度应达到设计强度的75%后方可出厂 4预制基础应设置满足吊装要求的吊装挂环或类似预理件。 5.2.5钢柱脚宜采用预埋锚栓与柱底板连接的柱脚,钢柱脚在室 内平面以下部分应采用钢丝网混凝土包裹。 5.2.6当可拆装低层装配式钢结构建筑搭建在室内时,不宜破坏原建 筑,整体框架与地面宜采用柔性连接,可通过柱底设橡胶垫增加柱底 与地面增加摩擦力等方式。

    5.3.1可拆装低层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外围护系统的设计使用年限应与 主体结构相协调。

    5.3.1可拆装低层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外围护系统的设计使月

    .3.1可拆装低层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外围护系统的设计使用年限应上

    5.3.2外围护系统的安装理件应预理在主体结构上,外围护系统应具

    5.3.2外围护系统的安装理埋件应预理在主体结构上,外围护系统应具

    5当选用轻质蒸压加气混凝土板作为外墙板时,其性能、连接构 造、内外面层做法等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蒸压加气混凝土建筑应用 技术规程》JGJ/T17的规定; 6玻璃幕墙的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 JGJ 102的规定。

    5.3.5屋面宜选用金属板材屋面,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屋面工程技

    5.4.1可拆装低层装配式钢结构建筑的内装系统应采用装配式装修方 式,并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5.4.2内装部品的设计与选型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抗震、防火、防 水、防潮和隔声等标准的规定,并满足制作与运输、安装与使用、拆 除与回收的要求。 5.4.3内装部品应结合材料出材率及装饰效果,设定模块的标准尺寸 并应满足尺寸模数协调和通用性的要求

    5.4.4内装部品选型时应明确隔声、防火、防水、抗菌等关键技术参 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内装系统集成设计应优先采用模块集成技术,选用易维护、 易拆换的部品部件,并满足建筑使用功能可变性的要求; 2内装系统不应影响建筑部件的防火涂料、防火包覆材料等的 防火性能; 3音 部品的连接不应破环原有地面、屋面和墙面; 4 设计时应明确细部的收口构造,宜采用可拆卸的方式,合理 解决误差调整问题 5.4.5隔墙宜选用带空腔的龙骨类隔墙,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墙体框架之间的连接宜采用承插式结构,不应现场焊接: 2面板与框架宜采用挂钩式结构,相邻面板间缝隙不宜大于 8mm,缝隙处应采用密封材料密封; 3面板宜采用钢板、玻璃等无机环保材料,并应符合现行行业 标准《可拆装式隔断墙技术要求》JG/T487的规定; 4有耐火时间要求的墙体,宜采用钢质复合板等轻质材料:

    5隔墙上设置的开关、插座等装置应错开,开关插座底盒应采 用无机材料做防火封堵、密封隔声和必要的加固措施; 6当振动管道穿墙时,应采取减隔振措施: 7门及门套应与隔墙协调,宜采用金属材质且成套提供。 5.4.6吊顶宜采用集成吊顶板,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吊顶内应设置可敷设管线的架空层,且设检修口、上人孔 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用集成吊顶》JG/T413、《公共建筑吊顶 工程技术规程》JGJ345的规定; 2 吊顶宜采用金属板、金属复合板、矿棉板等无机环保材料: 3安装灯具、吊扇等设备时,应进行吊挂力核算。空调送回风 口、检修口、设备等的未端设置应与吊顶内龙骨综合协同,必要时应 进行吊顶龙骨加强处理。 5.4.7地面应选用集成化部品,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面承载力应满足建筑使用要求: 2地面需走线部分宜采用架空地板,架空模块应有高度调节装 置,并应有灵活调整架空层高度的功能;

    3机房位置的地面宜采用抗静电地板: 4装饰面应采用干法施工,宜采用环保材料。 5.5建筑信息模型(BIM)应用 5.5.1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的应用宜贯穿于建筑全寿命期,并应符 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信息模型应用统一标准》GB/T51212的规定。 5.5.2应用软件宜选择符合行业特征,满足设计与施工、运维信息传 递需求的软件。 5.5.3建筑信息模型(BIM)和部品部件的形状与尺寸、部品部件之间的 位置关系应准确无误,部品部件应能够按照建筑信息模型(BIM)模拟 拼装,可根据设计进度深化及补充,并创建部品部件的唯一性标识。 5.5.4建筑信息模型(BIM)数据应根据模型创建、使用和管理的需要进 行分类和编码,且应满足数据互用的要求,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 《建筑信息模型分类和编码标准》GB/T51269、《建筑工程设计信息 模型制图标准》JGJ/T448和《建筑信息模型设计交付标准》GB/T51301 的规定。

    5.5.3建筑信息模型(BIM)和部品部件的形状与尺寸、部品

    立置关系应准确无误,部品部件应能够按照建筑信息模型(BIM)模拟 拼装,可根据设计进度深化及补充,并创建部品部件的唯一性标识。 5.5.4建筑信息模型(BIM)数据应根据模型创建、使用和管理的需要进 行分类和编码,且应满足数据互用的要求,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 《建筑信息模型分类和编码标准》GB/T51269、《建筑工程设计信息 模型制图标准》JGJ/T448和《建筑信息模型设计交付标准》GB/T51301 的规定。

    5.5.5交付模型成品前宜采用仿真验证、设计评审、指标分析和碰撞 验查等方式进行质量验证。成果交付时,宜保证建筑信息模型相关信 息的准确性、一致性、完整性和实效性。交付模型成品宜通过有效信 息管理平台进行版本控制。

    6.1.1可拆装低层装配式钢结构建筑的部品部件制作前,宜将建筑信 息模型(BIM)的细致程度深化到加工级,并可转换为生产设备能够直 接读取的数据文件。 6.1.2部品部件制作前,应根据设计要求和生产条件编制生产工艺方 案,对构造复杂的部品进行工艺性试验、打样。 6.1.3部品部件应优先选用模数化的标准部品部件,非标部品部件应 适度归尺并预留配合公差,兼顾规模化生产效率、出材率和部品公 差,避免现场二次加工。 6.1.4制作时应协调标准与非标部品部件的原材料批次问题,并应保 证本生产批量的部品色差在允许范围内。 6.1.5部品部件制作加工完成后,应由专业检验人员根据图纸、建筑 信息模型(BIM)、施工单等对其按批次进行检查,做好产品检验记 录

    6.1.6生产单位宜建立部品部件质量可追溯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和编码 标识系统。 6.1.7部品部件成品和半成品的制作准备、加工、包装等除应符合本 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6.2部品部件生产 6.2.1结构部件制作工艺和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 规范》GB50755的规定。 6.2.2结构部件制作时,其防腐应符合下列规定: 1部件应采取足够的防腐措施,并进行定期检查维护; 2当大气环境腐蚀性等级为IV(中腐蚀)、V(较强腐蚀)、VI (强腐蚀)且部件无可靠的封闭包覆构造时,重要部件宜考虑采用热 侵锌或冷喷铝锌处理,或选用耐候钢制作: 3焊缝、螺栓、垫圈、节点板等连接部件的耐腐蚀性能,不应低 于主体材料; 4闭口截面的连接焊缝应采用连续施焊,垫圈不应采用弹簧垫圈,

    螺栓、螺母和垫圈安装后应采用与主体结构相同的防腐蚀措施; 5部件中可能收集水和灰尘的凹陷部位,以及安装后难以进入检 测、维修的区域,应加强防腐措施。 6.2.3结构部件的开孔应在工厂内完成,宜利用建筑信息模型(BIM)对 开孔位置精准定位。 6.2.4结构部件涂装前应清除焊渣、毛刺、飞溅等附着物,清除油脂 和其它污物,对边角进行钝化处理。除锈等级不低于《涂装前钢材表 面锈蚀等级和除锈等级》GB8923、 《建筑钢结构防腐蚀技术规程》 JGJ/T 251 的要求。 6.2.5必要时,结构部件出厂前应进行实体部件预拼装。 6.2.6外围护部品的制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外门窗的预理件设置、线管等集成部品的预理应在工厂完成; 2集成墙体生产完成后应对两侧装饰面层进行成品保护, 3现场组装骨架外墙的骨架、基层墙板、填充材料均应在工厂完 成生产; 4外围护部品的开孔应在工厂内完成,宜利用建筑信息模型(BIM)

    对开孔位置精准定位。 6.2.7内装部品制作前宜参考建筑信息模型(BIM),复核其相应结构系 统及外围护系统预留接口的位置、规格等。 6.2.8内装部品在制作时宜预留可调整性公差,并应进行部品标识。 6.2.9内装部品宜在工厂定尺加工及完成开孔。 6.2.10内装系统配套的部件及部品均应为工厂生产的定型产品,并应 成套供应,不宜进行现场二次加工 6.3包装、运输与堆放 6.3.1部品部件的包装、运输与堆放应避免对其产生结构性、功能 性、外观等的损坏,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6.3.2部品部件出厂前应进行包装和边角保护,保障部品部件在运输 及堆放过程中不破损、不变形。 6.3.3部品部件的尺寸应结合车辆装载及道路通行要求,对超高、超 宽、形状特殊的大型部件的运输和堆放应制定专项方案。 6.3.4选用的运输车辆应满足部品部件的尺寸、重量等要求,装卸与

    6.3包装、运输与堆放

    运输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利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提前进行模拟装载,并制定装卸货计 划; 2装卸时应采取保证车体平衡的措施: 3应采取防止部件移动、倾倒、变形等的固定措施; 4运输时应采取防止部品部件损坏的措施,对部件边角部或链索 接触处宜设置保护衬垫。 6.3.5部品部件的施工现场堆放位置宜参考建筑信息模型(BIM)进行规 划,并利用部品部件的标识按计划堆放。 6.3.6三维模块的运输与堆放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采用整体运输时,模块四脚应与集装箱卡车连接紧固,应对 模块内的部品部件采取防止移动、脱落等现象的保护措施: 2对开孔后刚度削弱的模块,应在运输、吊装中采取临时加固与 防护措施; 3当采取模块拆分或折叠等方式运输时,可参考现行国家标准《箱 型轻钢结构房屋第1部分:可拆装式》GB/T37260.1的规定:

    4堆放场地应为平整的硬地面,模块应按组装顺序有序堆放, 间应留有一定的间随,当模快多层堆放时应加设临时固定安全措施

    7.1.1施工单位应根据可拆装低层装配式钢结构建筑的特点,制定合 理的施工安装顺序、人员配置与部品部件运输堆放计划,并应提高机 械设备利用率、减少现场脚手架用量, 7.1.2钢结构安装前应结合建筑信息模型(BIM)应用对应部件的外观尺 寸、螺栓孔位置及直径、连接件位置、摩擦面处理、防腐涂层等进行 详细检查并记录修复及更换情况。 7.1.3施工单位应对现场施工安装或拆卸的人员进行专业的培训和技 术交底。 7.1.4正式安装前宜采用建筑信息模型(BIM)进行模拟安装过程,并制 作详细的安装计划和交底文件,并应保留所有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变 更、新增等数据。 7.1.5结构部件与楼板、墙板、内装部品的连接件应同时或同批次到 达施工现场。

    开削 作详细的安装计划和交底文件,并应保留所有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变 更、新增等数据。 7.1.5结构部件与楼板、墙板、内装部品的连接件应同时或同批次到 达施工现场。

    7.1.6部品部件的装配施工不宜采用现场焊接、打磨等方式,装配误 差不应影响其它工种的施工,并应符合设计精度要求。 7.1.7门窗与墙体的连接宜采用配套的连接件进行连接,连接应牢 固,连接件宜预留,后安装的连接件不应破坏墙体,门窗框材与墙体 齐平。

    7.1.8部品部件安装前后应做好表面清理、涂层修复及成品保我 作

    7.2.1钢结构安装前应根据结构特点选择合理安装顺序,制定合理的 钢部件场内转运与堆放计划及人力机械使用计划。 7.2.2建筑定位轴线、基础上柱的定位轴线和标高、地脚锚栓的规格 和布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其偏差不应大于表7.2.2 规定的允许偏差。

    表7.2.2 建筑定位轴线、标高、地脚锚栓布置的允许偏差(mm)

    7.2.3主体结构的整体偏差不应大于表7.2.3规定的允许偏差

    7.2.3主体结构的整体偏差不应大于表7.2.3规定的允许

    表7.2.3主体结构的整体允许偏差(mm)

    受力方向垂直; 3大于3mm时,间隙应加垫板,垫板两面的处理方法应与连接板 摩擦面处理方法相同。 7.2.7部品部件安装时应保证整体结构形成稳固的结构体系或空间单 元,必要时应采取增加临时支撑结构等措施。 7.2.8模块部件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合理选择起重吊装设备,对于有较大开孔后刚度削弱的箱体 应采用专用吊装架吊装: 2不应利用已安装就位的模块部件起吊其他重物: 3不应在主要受力部位加焊其他物件。

    7.3.1隔热材料宜采用带有单面或双面隔汽层的玻璃纤维毡。隔热材 料应平整铺设,两端应固定到结构主体上。 当采用单面隔汽层时,隔汽层应置于建筑物的内侧。隔汽层的级 向和横向搭接处应粘接或缝合。位于端部的毡材应利用隔汽层反折封

    闭以防雨水渗入。 当隔汽层材料不能承担隔热材料自重时,应在隔汽层下铺设支承 网。 7.3.2压型钢板的纵向搭接长度应能防水渗透,压型钢板的厚度应能

    3.2压型钢板的纵向搭接长度应能防水渗透,压型钢板的厚度应育 病足使用功能

    7.3.3当固定式屋面板与標条连接

    距不宜大于300mm,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房屋端部和屋面板端头连接螺钉的间距宜加密: 2屋面板侧边搭接处钉距可适当放大,墙板侧边搭接处钉距可比 屋面板侧边搭接处进一步加大。 7.3.4在屋面板的纵横方向搭接处,应连续设置密封胶条。檐口处的 搭接边除设置胶条外,尚应设置与屋面板面形状相同的堵头。 7.3.5在角部、屋脊、檐口、屋面板孔口或突出物周围,应设置具有 良好密封性能和外观的泛水板或包边板, 7.3.6在屋面上施工时,应采用安全绳等安全措施,必要时应采用安 全网。

    7.3.7金属板材墙板安装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7.3.8蒸压加气混凝土板的安装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蒸压加气混凝土 建筑应用技术规程》JGJ/T17的规定。 7.3.9玻璃幕墙安装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102的规定。 7.3.10外围护系统中的外门窗可采用预装法或后装法施工,安装应符 合下列规定: 1铝合金门窗安装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铝合金门窗工程技术规 范》JGJ214的规定。 2塑料门窗安装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塑料门窗工程技术规程》 JGJ 103 的规定 3当选用集成墙体作为外墙板时,宜采用预装法,将外门窗或外 门窗框在工厂内与集成墙体整体加工组装。 7.3.11屋面安装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采光顶与金属屋面技术规程》 JGJ255和《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345的规定

    7.4设备与管线系统安装

    7.4.1设备和管线位置的设置,宜满足可拆改的需要,设备与管线宜 沿承重结构墙或不拆改的墙体一侧布置,但不应破坏承重墙的保护 层。 7.4.2设备与管线宜通过装配式抗震支吊架与钢结构部件连接,且抗 震支吊架应与可拆装低层装配式钢结构建筑确定的抗震设防等级相 致。 7.4.3设备与管线的施工质量应符合设计文件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 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通风与空调工程 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智能建筑工程施工规范》GB50606、 《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 验收规范》GB50303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 的规定

    7.5.1内装系统安装应穿插在相应部分主体结构工程与外围护工程质

    7.5.1内装系统安装应穿插在相应部分主体结构工程与外围护工程质

    7.5.2内装系统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 规范》GB50210和《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50327等的规 定,并应满足绿色施工要求。 7.5.3内装系统安装过程中应进行隐蔽工程检查和验收,并形成检验 记录

    7.5.3内装系统安装过程中应进行隐蔽工程检查和验收,并形成检验 记录。

    7.5.4墙面工程的安装应符合下列

    1装配式墙面专用龙骨间距、骨架安装位置、外形和尺寸等应符 合设计要求; 2变形缝处理应满足缝的使用功能和饰面完整性要求; 3面板与电气、检修口周围应交接严密、吻合,无缝隙。 7.5.5吊顶工程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龙骨与主体结构应固定牢靠; 2各集成模块应根据其重量采取加固措施: 3饰面板安装前应完成吊顶内管道管线施工,并应经隐蔽验收合格 7.5.6架空地板宜铺设在水泥类面层(或基层)上,龙骨应与基层连接

    7.5.5吊顶工程的安装应符合下列

    牢固。 7.5.7装配式卫生间、淋浴间等模块安装前应对其做闭水试验,模块 安装时应与结构连接牢固、管线接口连接紧密。

    安装时应与结构连接牢固、管线接口连接紧密。

    8.1.1可拆装低层装配式钢结构建筑的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 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及有关标准的规定。当国家现 行标准对工程中的验收项目未作具体规定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设 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制定验收要求。 8.1.2可拆装低层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建设过程中交叉工序较多,宜根 据施工组织设计合理规划和细化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检 验批和交叉工序间的质量验收。 8.1.3同一厂家生产的同批材料、部品,用于同期施工且属于同一工 程项目的多个单位工程,可合并进行进场验收。 8.1.4进场验收的检验批原则上应与各分项工程检验批一致,也可根 据工程规模及进料实际情况划分检验批。 8.1.5部品部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并应具有出厂检验 合格证、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文件书等

    8.2原材料及成品验收

    号、生产日期等信息,并在显著位置粘贴验收标签。 8.2.6部品的预埋件、预留孔洞、设备管线的规格、位置和数量均应 符合设计要求。 8.2.7部品内给排水、电气和通风等各种设备及其管线不应在运输过 程中出现损坏、松动和定位位移,在施工现场用于管线和设备连接的 材料的进场检验,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8.2.8部品防火、防水等其它分项工程,施工现场所用的主要材料, 包括填缝用防火、防水材料及其各种辅助材料的进场检验,应符合设 计要求及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8.2.9有燃烧性能要求的部品部件,应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 范》GB50222、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 8.2.10地基与基础、屋面等分部工程中,有关部品部件的进场检验, 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1可拆装低层装配式钢结构建筑的施工质量要求和验收标准应符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的规定。 8.3.2安装工程可按施工段划分为若干个检验批。钢结构安装检验批 应在进场验收和连接、紧固件连接、制作等分项工程验收合格的基础 上进行验收。 8.3.3结构系统的施工质量要求和验收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 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的规定。 8.3.4外围护系统的施工质量要求和验收标准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金 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33的规定。 8.3.5玻璃幕墙工程的施工质量要求和验收标准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 《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的规定。 8.3.6内装系统的施工质量要求和验收标准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 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GB50210的规定。 8.3.7内装系统工程可与结构系统工程同步施工,分层、分区、分阶 段验收。

    钢结构分部工程竣工验收时,应提供下列文件和记录: 钢结构工程工图纸及相关设计文件:

    钢结构工程竣工图纸及相关设计文件;

    2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3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验和见证检测项目检查记录: 4有关观感质量检验项目检查记录: 5分部工程所含各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6分项工程所含各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7强制性条文检验项目检查记录及证明文件: 8隐蔽工程检验项目检查验收记录; 9原材料、成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中文标志及性能检测报告; 10不合格项的处理记录及验收记录: 11重大质量、技术问题实施方案及验收记录: 12其他有关文件和记录。 3.9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后,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规定向备案机关备案,并提供相应的文件、建筑信息模型(BIM)宜 为建设项目的数据依据进行竣工备案,并以工模型的方式移交政 业主及其他相关方。

    9.1.1可拆装低层装配式钢结构建筑的拆除与回收维护宜结合建筑信 息模型(BIM)竣工模型,采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建筑、设备与管线等的 管理档案,建筑信息模型(BIM)竣工模型宜包含以下内容: 1结构主体的形体与位置信息; 2管线的尺寸与布置信息: 3设备参数和附属结构、连接及预理埋件尺寸等信息。 9.1.2施工单位应根据可拆装低层装配式钢结构建筑的特点,在正式 拆除前应制作详细合理的拆除、部品部件堆放与运输计划和交底文 件,并应保留所有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变更、新增等数据。 9.1.3施工单位应对现场拆除的人员进行专业的培训和技术交底。 9.1.4部品部件的拆除不宜采用现场切割、敲击等强力拆除方式,不 应影响其二次使用的要求。 9.1.5拆除时应保证安全,宜按照内装、外维护、结构系统的顺序进

    行,部品部件应分类存放。部分部品部件宜重新做唯一性的标识。 9.1.6部品部件的装饰面在拆除时应做好防护措施,拆除后应做好表 面清理、涂层修复、成品保护、包装及堆放等整理工作。 9.1.7当搭建后的可拆装低层装配式钢结构建筑连续使用时,每年应 对建筑结构进行全面检查和维护:当连续使用超过5年时应对建筑的 结构安全性能进行评估,评估合格后,重新规定建筑可延长使用的年 限;评估不合格的建筑不应继续使用。 9.1.8可拆装低层装配式钢结构建筑的拆除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 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47的规定。

    9.2.1可拆装低层装配式钢结构建筑拆除后,场地宜及时清理干净。 当没有特殊要求时,地面宜恢复原貌。 9.2.2钢结构拆除前应根据结构特点和安装顺序,按照先安装的部件 后拆卸、后安装的部件先拆卸的原则,并制定合理的场内转运与堆放 计划及人力机械使用计划。

    元,必要时应采取增加临时支撑结构等措施。 9.2.4模块部件的拆除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合理选择起重吊装设备,对于有较大开孔后刚度削弱的箱体 应采用专用吊装架吊装, 2不应利用已拆卸就位的模块部件起吊其他重物; 3不应在部件主要受力部位加焊其他物件; 4操作人员不应采用晃动、撬动或采用暴力拆除的方法进行拆卸 9.2.5拆除周转使用的部品部件,应采取措施避免损伤构配件,部件 拆卸后应分类堆放在安全区域。 9.2.6结构部件应以不使产生残余变形为基本要求。屋架、架、钢 梁等宜垂直堆放。 9.2.7变形和损坏的部品部件应及时进行维修,并经抽样检验,性能 满足要求后,方可再利用。

    2.4模块部件的拆除应符合下列规

    部件露天存放时,应采取相应的队

    9.3.1拆除后重复利用时,应根据新项目要求进行二次设计,部品部件 应根据各专业工程施工规范、验收规范和设计文件等的规定进行评估 平估合格后入库存放,评估不合格且不可修复的不应继续使用。 9.3.2结构部件的新旧构件可搭配使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新构件应依据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5的规定进行验收使用 2回收构件发生塑性变形且不可修复的,不应二次利用: 3材料表面锈蚀后壁厚不满足使用要求的,不应二次利用: 4回收构件二次处理后防腐、防火、焊缝质量、强度等性能应满 足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的规定。 9.3.3钢结构的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维护频率可根据围护材料厂家产品性能作相应规定: 2维护措施为对破损涂装或防火涂料进行修补,对易损墙板及部 件进行替换等; 3当采用电泳、镀锌等高性能防锈处理维护措施时,可延长维护

    年限或免维护; 4设计、加工制作及安装过程中应预留维护空间,以便于易损件 的拆装更换。

    9.3.4外墙板的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定期检查外立面防水层的完整性,对破损部位进行修补。应 采用不易老化的接缝胶或接缝材料对外墙板进行接缝处理: 2当采用复合墙板时,应采用满足设计使用年限、耐腐蚀的板材, 与墙板材相配套的接缝胶及接缝材应具备相应的耐老化、耐腐蚀能力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 对于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 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2)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3)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4)标准中指定应按其它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建筑标准,写法为:“应符 合...的规定”或“应按.. .执行”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涂装前钢材表面锈蚀等级和除锈等级》GB8923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钢结构设计标准》GB50017 《建筑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 《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50153 10《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 11《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 12《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 13《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 14《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 15《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 16《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

    17《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 18《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50327 19《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 20《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345 21《智能建筑工程施工规范》GB50606 22《坡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693 23《钢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755 24《建筑钢结构防火技术规范》GB51249 25《箱型轻钢结构房屋第1部分:可拆装式》GB/T37260.1 26《建筑模数协调标准》GB/T50002 27《建筑信息模型应用统一标准》GB/T51212 28《装配式钢结构建筑技术标准》GB/T51232 29《建筑信息模型分类和编码标准》GB/T51269 30《建筑信息模型设计交付标准》GB/T51301 31《建筑用集成吊顶》JG/T413 32《可拆装式隔断墙技术要求》JG/T487 33《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

    34《塑料门窗工程技术规程》JGJ103 35《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33 36《铝合金门窗工程技术规范》JGJ214 37《采光顶与金属屋面技术规程》JGJ255 38《公共建筑吊顶工程技术规程》JGJ345 39《蒸压加气混凝土建筑应用技术规程》JGJ/T 40《建筑钢结构防腐蚀技术规程》JGJ/T251 41《建筑工程设计信息模型制图标准》JGJ/T44

    34《塑料门窗工程技术规程》JGJ103 35《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33 36《铝合金门窗工程技术规范》JGI214 37《采光顶与金属屋面技术规程》JGJ255 38《公共建筑吊顶工程技术规程》JGJ345 39《蒸压加气混凝土建筑应用技术规程》JGJ/T17 40《建筑钢结构防腐蚀技术规程》JGJ/T251 41《建筑工程设计信息模型制图标准》JGJ/T448

    1总则 3 基本规定 4建筑设计. ..53 4.1一般规定 ..53 5集成设计, ..54 5.1结构系统 .54 5.3外围护系统 ..55 5.4内装系统 5.5建筑信息模型(BIM)应用 .55 7安装设备安装规范, ..59 7.3外围护系统安装. ..59 9拆除与回收维护 ..60 9.3回收维护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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