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603-2010 钢铁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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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城 ±境种类 土端波能量 种类 吸收系数(1/m) 土携换算系数 水他和的细砂、粉砂、砂质亚 黏土和砂质黏土 0, 03~0, 04 1, 3~1. 0 润摄的中矽、粗移、形质亚黏 土、砂质黏土和器土 0, 04~0, 06 1, 0~0, 8 微温和干燥的砂质亚黏土、砂 质黏土和黏土 0, 06~0, 10 0, 8~0, 6

    5.1.13钢铁企业厂区通道宽度宜符合下列规定: 1钢铁厂厂区通道宽度宜符合表5.1.13的规定。 2矿山工业场地、铁合金厂以及单独的烧结厂、焦化厂、石灰 厂、铁厂、钢厂和轧钢厂的通道宽度可按照表5.1.13的规定选用。 3当场地条件受到严重制约,地下管线敷设采取综合管沟 时,通道宽度可适当减小;当有特殊需要或大量管线集中布置在通 道内时,通道宽度可根据实际布置确定

    5.2.1采矿工业场地可按矿机修理、运输设备修理、动力设施、仓 库、生产管理和生活设施等功能分区集中布置。当受场地条件限 制须分散布置时,宜将与采矿生产直接有关的矿机修理、运输设备 修理等布置在露天采场或井()口附近。 5.2.2井()口的位置应设在采场采空塌陷(错动)地表界限以 外,其安全防护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4.2.5条的要求,并宜设在矿 体下盘低处,尽量靠近主矿体中心。 5.2.3电铲、钻机修理间及锻、修钎间应根据工艺要求设置必要 的露天检修和堆放场地。露天检修和堆放场地的面积,电铲、钻机 修理间应为厂房建筑面积的1倍~2倍;锻、修钎间应为厂房建筑 面积的1.2倍。 5.2.4机车、矿车修理设施的布置应与矿山生产运输系统相协 调,并宜布置在车流集中的铁路车站或井()口车场附近。 5.2.5通风机房的位置应尽量靠近进、出风井口。抽出式通风机 房应位于工业场地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压人式通风机房 (或进风井口)应位于矿石和废石装卸点、锅炉房以及散发烟尘有 害气体车间常年最小额率风向的下风侧,且与这些设施的间距不 宜小于30m。 24

    5.2.6坑木加工间及木料堆场、锅炉房渣场应布置在距离进风井 常年最小额率风向的上风侧80m以外的地点。坑木加工间及木 料堆场与运输材料的井()口应有方便的运输线相连。 5.2.7采矿工业场地的总图布置灭火系统标准规范范本,除满足上述规定外,还应符合 现行国家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中的有关规 定。

    5.3.1选矿厂应充分利用自然地形,按原矿、精矿的运输条件和 选矿生产工艺流程沿山坡自上而下进行布置。 5.3.2粗破碎车间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与原矿运输系统相协调。 2粗破碎车间的受矿槽和卸矿平台处应有布置运输线路等 设施所必需的场地。 3粗破碎车间的地形坡度宜为30%~50%, 5.3.3选矿主厂房应布置在场地较开阔、地基承载力较高的地 段,该地段的地形坡度应与选矿工艺流程要求相适应, 主厂房检修跨一侧应与厂区道路相连,并应设置必要的堆放 场地。 5.3.4焙烧磁选厂的主厂房、煤气发生站应布置在厂区常年最小 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5.3.5尾矿浓缩池及砂泵站等尾矿设施的布置宜符合下列规定: 1宜靠近并低于主厂房集中布置。 2应力求矿浆自流,管路顺直、短捷。 3浓缩池处地形坡度不宜大于2%~10%。 5.3.6精矿仓的布置应方便精矿运输线路的连接。当选矿厂与 烧结(或球团)车间联合布置时,精矿仓应靠近烧结(或球团)配料 室一侧布置。 5.3.7选矿试验室、化验室、办公室、检修设施应布置在产生烟 2

    尘多的破碎筛分厂房、焙烧炉、锅炉房等的常年最小類率风向 的下风侧。化验室的防振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5.1.11条的 规定。

    5.4.1矿区内的烧结(球团)车间应尽量布置在靠近选矿厂过滤 间,且成品外运便捷、顺行的地段。 5.4.2烧结(或球团)车间宜布置在同一标高的场地上,当受地 形限制需分台阶布置时,主要生产设施应布置在同一标高的场地 上。原料、燃料制备系统,成品系统,公共辅助配套设施可布置在 不同标高的场地上。 5.4.3烧结室的主轴方向宜与当地夏季主导风向垂直, 5.4.4烧结室的主厂房、环冷机、主烟肉及球团厂的造球室、链算 机、回转窑、环冷机、主烟窗等主要建筑物、构筑物宜布置在土质均 匀且地基承载力较高的地段。 5.4.5烧结车间主厂房和球团车间的链算机,回转窑的长轴方向 沿检修跨一侧应有道路相通。检修跨外,环冷机周边应设置检修 场地。 5.4.6烧结室机尾及冷矿破碎、筛分、成品矿槽等的除尘设施处 应有方便的运输条件。 5.4.7煤气加压站应靠近环冷机布置

    5.5.1焦化区应布置在居民区常年最小顿率风向的上风侧。焦 化区与居民区之间的卫生防护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4.2.1条的规 定, 5.5.2焦化区宜靠近炼铁区布置。 5.5.3焦化区不应布置在窝风地带。 5.5.4忙煤场、贮焦场宜与钢铁厂的综合料场联合布置。贮煤 ·26·

    场、贮焦场单独设置时,宜布置在焦化区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 上风侧,且布置在运输方便,不影响贮煤场、贮焦场扩建和改 建的地段。 5.5.5焦炉炉组纵轴线宜与常年最大额率风向夹角最小。 5.5.6焦炉应避开地下水位较高的地段。 5.5.7干熄焦装置宜布置在焦炉炉组的中部或焦炉端部,其配套 设施宜靠近干熄焦装置。 5.5.8煤处理、焦处理过程的除尘地面站宜就近布置在尘源点陷 近。 5.5.9筛焦楼和贮焦槽的布置应使焦炭外运方便、短捷。 5.5.10煤气净化区布置在焦炉的机侧或一端时,其建筑物、构筑 物最外边缘距大型焦炉炉体边缘不应小于40m,距中、小型焦炉不 得小于30m。 5.5.11煤气净化区布置在焦炉的焦侧时,其建筑物、构筑物最外 边缘距焦炉熄焦车外侧轨道不应小于45m。当焦侧同时布置有于 熄焦装置时,上述距离应为距干熄炉边缘。 5.5.12煤气净化区内不应布置与煤气净化装置无关的设施及建 筑物。 5.5.13粗苯精制区不应布置在焦化区的中心地带,粗苯精制区 所属建筑物与焦炉炉体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50m。 5.5.14粗苯精制区应设高度不小于2.2m的围墙,围墙的出入 口不得少于2处,在正出入口处应设有人值守的门卫。 5.5.15焦油加工区宜布置在焦化区常年最小额率风向的上风 侧。沥青生产装置应布置在焦油蒸馏装置端部的边缘地带,并应 与铁路、道路运输连接方便。 5.5.16煤气净化区、粗苯精制区、焦油加工区的油库区宜集中布 置在厂区边缘,且与铁路、道路连接方便的地带。 5.5.17焦化区的总平面布置除执行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 行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5.6.1耐火材料车间宜布置在钢铁厂边缘地带,并宜位于烧结区 和炼铁区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5.6.2炉村车间宜靠近炼钢区布置。 5.6.3破粉碎装置、竖窑、回转窑、隧道窑等宜布置在耐火材料车 间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5.6.4原料仓库应集中布置在厂区边缘及运输方便的地段, 5.6.5成品仓库的位置应根据生产工艺流程要求,布置在运输方 便的地段

    5.7.1石灰车间宜布置在靠近炼钢区或烧结区的厂区边缘。 5.7.2破粉碎装置、竖窑、回转窑等宜布置在石灰车间常年最小 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5.7.3原料仓库应集中布置在石灰车间边缘且运输方便的地段。 5.7.4石灰成品料仓宜布置在石灰车间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 风侧。

    5.7.1石灰车间宜布置在靠近炼钢区或烧结区的厂区边缘。 5.7.2破粉碎装置、竖窑、回转窑等宜布置在石灰车间常年最小 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5.7.3原料仓库应集中布置在石灰车间边缘且运输方便的地段。 5.7.4石灰成品料仓宜布置在石灰车间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 风侧。

    5.8.1高炉宜采用半岛式或岛式布置。一组高炉的座数不宜多 于4座。当一组高炉的座数需要超过4座时,应在核算铁水运输 铁路咽喉通过能力后确定。 5.8.2铁水预处理设施单独设置时,应布置在高炉通往炼钢的铁 水运输线上。 5.8.3贮矿槽、贮焦槽宜布置在烧结矿、焦炭的来料方向,并应满 足向高炉炉顶供料方式的要求。 5.8.4炼铁车间的高炉渣处理设施和干渣坑应紧邻高炉出铁场 的出渣侧布置。水渣堆场应有方便的外运条件。 ·28·

    5.8.1高炉宜采用半岛式或岛式布置。一组高炉的座数不宜多 于4座。当一组高炉的座数需要超过4座时,应在核算铁水运输 铁路咽喉通过能力后确定。 5.8.2铁水预处理设施单独设置时,应布置在高炉通往炼钢的铁 水运输线上。 5.8.3贮矿槽、贮焦槽宜布置在烧结矿、焦炭的来料方向,并应满 足向高炉炉顶供料方式的要求。 5.8.4炼铁车间的高炉渣处理设施和干渣坑应紧邻高炉出铁场 的出渣侧布置。水渣堆场应有方便的外运条件。 ·28·

    5.8.5鼓风机站宜靠近热风炉布置。当采用汽动鼓风机时,供给 汽源的锅炉房或热电站宜与鼓风机站联合布置。 5.8.6煤气净化设施及煤气余压发电设施应布置在高炉煤气排 出的方向。 5.8.7煤粉喷吹设施的粉煤制备间和粉煤贮罐宜布置在炼铁区 靠近高炉的边缘地带。 5.8.8铸铁机及生铁块堆场的布置不应影响高炉至炼钢车间铁 水运输距离和阻碍高炉发展。 5.8.9铁水罐车修理设施的位置不应影响高炉至炼钢车间铁水 运输的距离;当采用散口罐时,宜与铸铁机联合布置。混铁车车体 部分的修理宜与全厂铁路车辆修理设施统一考虑。 5.8.10除尘设施宜布置在其服务对象(包括出铁场、贮矿槽和贮 焦槽)附近。

    5.9.1在满足铁水车列配罐、铁水预处理、排渣等生产流程要求 和不影响发展的条件下,炼钢车间应靠近高炉布置。 5.9.2转炉炼钢车间的辅助原料受料设施应布置在所受物料的 来料方向。当石灰由石灰焙烧车间直接用带式输送机向炼钢车间 供料时,宜与辅助原料受料设施共用带式输送机。 5.9.3炼钢、连铸和接受连铸坏的轧钢车间应尽量联合布置。 5.9.4电炉炼钢车间的废钢的贮存、加工和配料等工序应集中布 置,并应紧邻炼钢车间电炉跨,尽可能与之联合布置。当电炉需兑 人部分熔铁时,要避免铁水运输与废钢运输的相互干扰。

    5.9.6落锤间必须有可靠的防止废钢飞散的围护结构。废钢爆 破装置应布置在人员稀少的厂区边缘安全区域。废钢爆破装置与 其他建筑物之间的安全距离应大于150m,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 ·29

    措施。 5.9.72 炼钢车间的钢处理设施宜布置在炼钢主厂房常年最小 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并应有方便的运输条件。 5.9.8煤气除尘、净化和回收设施的鼓风机房、循环水系统和污 泥处理等设施应按工艺流程布置在其服务对象的附近。

    5.10.1轧钢车间应有方便的成品外运条件。 5.10.2以连铸坏为原料的轧钢车间应尽量与连铸车间联合布 置。 5.10.3各轧钢车间宜按供料关系有序集中、联合布置。轧钢车 间之间半成品的运输宜设置不与铁路、道路平面交叉的专用通道。 5.10.4冷轧硅钢片车间应布置在靠近热轧宽带钢车间且环境洁 净的地段, 5.10.5废酸处理设施宜布置在酸洗量大的酸洗装置附近,并应 位于轧钢车间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5.10.1轧钢车间应有方便的成品外运条件。 5.10.2以连铸坏为原料的轧钢车间应尽量与连铸车间联合布 置。 5.10.3各轧钢车间宜按供料关系有序集中、联合布置。轧钢车 间之间半成品的运输宜设置不与铁路、道路平面交叉的专用通道。 5.10.4冷轧硅钢片车间应布置在靠近热轧宽带钢车间且环境洁 净的地段, 5.10.5废酸处理设施宜布置在酸洗量大的酸洗装置附近,并应 位于轧钢车间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5.11铁合金车间(厂)

    5.11铁合金车间(厂)

    5.11.1纯金属冶炼车间应布置在其他铁合金车间常年最小频率 风向的下风侧, 5.11.2原料堆场及处理设施应布置在原料进厂的~侧,并应位 于主要生产车间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5.11.3铁合金电炉的炉气净化和回收设施宜布置在电炉间附 近。 5.11.4铁合金炉渣处理设施宜布置在电炉间一端外侧或炉后 侧。

    5.12.1为全厂服务的机械修理设施应集中布置,为某一车间服 .30

    务的机械修理设施宜靠近其服务对象布置。 5.12.2铸工、木模和铆焊等车间的附近应布置露天堆场和作业 场地。 5.12.3有防振要求的车间和设施与锻工车间的防振间距应按本 规范第5.1.11条的规定确定,建筑物与铆焊车间的防噪声间距应 按本规范第5.1.12条的规定确定。 5.12.4电气和仪表等修理设施应布置在产生烟尘或水雾的车间 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电气修理间周围应有放置变压器的 场地, 5.12.5机车、车辆修理设施宜集中布置在机车和车辆数量较多, 且出人库方便的作业区附近。进、出车库的线路应避开运输繁忙 的喉区, 5.12.6机车、车辆修理车间应根据工艺要求配置室外检修线、机 车及车辆停放线。 5.12.7汽车修理设施宜按下列规定布置: 1汽车修理设施宜集中布置于靠近汽车较集中的作业区或 主要停放场地的厂区边缘地段。 2汽车修理区宜设置洗车台和加油站等设施。 3除轮胎翻修作业外,汽车的拆卸、零件的修理和加工总成, 以及发动机、电动机和仪表的检测等工序宜集中布置于一座建筑 物内。 4汽车修理设施区域内宜设有待修汽车停放场地和破损车 斗、各种容器及废旧轮胎的堆置场地

    5.12.8修理设施应尽量利用当地机械修理企业等社会资

    5.13.1各种动力设施应靠近负荷中心或负荷较大的车间。 5.13.2自备热电站应布置在靠近热电负荷中心,且燃料供应便 捷的地段

    5.13.3总降压变电所应布置在靠近负荷中心,且高压线进线便 捷的厂区边缘。 5.13.4总降压变电所及变、配电所不宜布置在有湿润生产过程、 剧烈振动、散发有毒或鹰蚀性气体或高噪声的车间附近。室外变压 器和配电装置与冷却塔的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5.14.2条的规定。 5.13.5牵引变电所一般应附设在变、配电所内。单独设置的牵 引变电所宜布置在牵引网路适中、靠近电力机车作业频繁的地点。 5.13.6氧气站应按下列规定布置: 1氧气站宜布置在空气洁净的地段。空气分离设备的吸风 口应位于乙炔站、电石渣堆和其他碳氢化合物车间常年最小频率 风向的下风侧。空气分离设备的吸风口与乙炔站及电石渣堆等设 施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氧气站设计规范》 GB50030中的有关规定。 2氧气站与周期性产生机械振动振源的防振间距应符合本 规范第5.1.11条的规定。 5.13.7氢气站的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氢气站设计规范》 GB50177中的有关规定。 5.13.8天然气配气站应布置在天然气总管进厂方向且至各用户 支管短捷的地点,并应位于有明火生产车间和散发火花地点常年 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天然气配气站点火放空管的位置必须会 同消防等有关部门联合选定。 5.13.9煤气发生站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布置在主要用户的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2有条件时,贮煤场应设在全厂综合料场内。单独设置的贮 煤场和灰渣堆场宜布置在站区常年最小题率风向的上风侧。 3水处理设施和焦油池宜布置在站区地势较低处。 5.13.10煤气加压混合站应在满足防火间距要求的前提下布置 在煤气供应点或用户附近,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煤气 安全规程>GB6222中的有关规定。

    5.13.9煤气发生站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布置在主要用户的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2有条件时,贮煤场应设在全厂综合料场内。单独设置的贮 煤场和灰渣堆场宜布置在站区常年最小额率风向的上风侧。 3水处理设施和焦油池宜布置在站区地势较低处。 5.13.10煤气加压混合站应在满足防火间距要求的前提下布置 在煤气供应点或用户附近,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煤气 安全规程》GB6222中的有关规定。

    5.13.11乙炔站的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乙炔站设计规范》 GB50031中的有关规定。 5.13.12压缩空气站应按下列规定布置: 1压缩空气站的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压缩空气站设计 规范》GB50029中的有关规定。 2压缩空气站的朝向应使站内有良好的通风和采光。贮气 罐宜布置在站房的北面。 3压缩空气站与精密生产设施的防振、防噪声间距应分别符 合本规范第5.1.11条及第5.1.12条的规定。 5.13.13锅炉房应按下列规定布置: 1当锅炉房采取自流回收冷凝水时,宜布置在厂区标高较低 且不窝风的地段。 2燃煤锅炉房应有贮煤、堆灰场地和方便的运输条件。贮煤 场及渣场宜布置在锅炉房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5.14.1给水净化设施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设在厂(场)外时,宜靠近水源地;当水源分散时,宜设在 水源输水管道的汇集处。 2当设在厂(场)内时,应布置在外部给水总管进人方向,并 至主要用户支管短捷的地点。 3加药间成与药剂仓库联合布置,并宜靠近投药地点。 5.14.2循环水系统应按下列规定布置: 1应布置在所服务的生产设施附近。 2沉淀池、集水池、循环水泵房宜布置在地势较低的地段。 沉淀池附近应设置相应的堆场、排水设施和运输线路。 3,冷却设施宜位于建筑物、构筑物冬李最小频率风间的上风 侧。冷却设施与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的防护间距应符合表 5.14.2的规定,并应符合以下要求:

    表5.14.2冷规设与建策物、构筑物等设施的防护间距(m

    纳冷却塔与相设施的间距可不受表5.14.2观定的限制。 5)在扩建、改建工程中,当受条件限制时,表列间距可适当 减少,但减少值不得超过25%。 5.14.3 当需设置排水泵站时,生活污水泵站及雨水排水泵站应 分别布置在生活污水总排水管和雨水总排水管的出口附近。

    大的铁路车站、码头或汽车队附近。运输车间的生产管理、后勤和 生活用房应尽量联合布置。 5.15.2矿山铁路运输调度室和办公室宜布置在矿山总出人沟 口、矿山主要车站内或附近。 5.15.3矿山通信、信号、牵引网路维修间、材料库、办公室和工人 休息室等用房宜集中布置在矿山主要车站附近。 5.15.4排土场的办公室、工人休息室、移道机库、备品备件库、工 具库、材料库和维修设施等宜集中布置在排土场车站附近。 5.15.5铁路车站的站房宜布置在站场中部到发场外侧通视良好的 地点。尽头式铁路车站的站房可布置在车站进站端道岔区一侧。 曲线车站站房应布置在曲线外侧有良好通视条件的地点。 5.15.6有交接作业车站的驻厂(站)办公室应与站房合并设置。 5.15.7作业区调度室应布置在其管辖区内便于作业联系和晾望 良好的地点。 5.15.8信号楼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信号楼应布置在车站中部或作业繁忙的道岔区一侧,分 区作业的信号楼应布置在具有良好晾望条件的作业中心附近。 2信号楼与站房合建时,应各成系统、互不干扰,但应联系方便。 3信号楼距线路的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11.6.6条的规定。 5.15.9列车检查所宜布置在车站到发场外侧的站场中部,车站 规模小时,宜与站房合并设置。有条件时,制动检查所宜与列车检 ·:

    查所联合设置。 5.15.10当车站采用计算机连锁系统或电气集中控制时,应在道 岔集中区域适中地点设置道岔清扫房。 5.15.11道口房宜三面开窗,房门应正对道路,室外地坪标高宜 与道口标高一致。 5.15.12工务段(车间)应布置在接轨方便的地点。段内根据线 路维修量可配置工务修理设施、轨道车库、轨道吊库、材料库、工具 库、备品备件库以及附属用房。当条件限制时,工务段(车间)的车 库、库房亦可分散布置在段外条件合适的地点。 5.15.13养路工房宜布置在所管辖路段的适中地点或作业集中 的车站附近。 5.15.14汽车库、保养间、停车场、洗车台、加油站和调度室等设 施应按下列规定布置: 1宜避开主要人流出人口,且靠近主要服务对象集中布置, 并应力求减少空车行程。 2汽车保养间及汽车库门前应有一定面积的回车场地。寒冷 地区的汽车保养间及汽车库的大门朝向应避开冬季最大频率风向。 3当单行(列)停放时,矿山汽车停车场面积一般不应小于停 放汽车投影面积的3.5倍~4倍;当双行(列)或双行(列)以上停 放时,停车场面积可比单行(列)停放时减少1/3~1/2。 4停车场地坏宜采用沥青路面或水泥混凝土路面,路面排水 坡度宜为1%~2%。 5洗车装置应布置在汽车人口附近,并应便于排水除泥。 6加油装置应布置在汽车主要出人口附近。 7汽车加油站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 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中的有关规定。

    5.16.1全厂性仓库及堆场宜集中布置在所贮物料出、人口附近 ·36·

    的厂区边缘地带,并宜靠近所服务的车间。 5.16.2木材堆场应布置在明火生产及散发火花地点常年最小频 率风向的下风侧。 5.16.3燃油贮罐、贮气罐应按下列规定布置: 1 燃油贮罐宜布置在靠近主要用户的厂区边缘地势较低的 地段。 2、贮气罐应布置在靠近气源且与用户管道联系便捷、通风良 好的地段, 3燃气及燃油贮罐的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煤 气安全规程》GB6222及《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中的相关规 定,其周围应设有围墙及消防车道。 5.16.4炸药库、炸药加工车间的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 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089及《爆破安全规程》GB 6722中的有关规定

    5.17.1当企业单独设置消防站时,消防站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现 行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5.17.2企业消防站宜设在生产管理区或主要保护对象附近便于 消防车迅速出动的地点。消防站的服务率径应以消防站接到出动 指令后5分钟内消防车可到达辖区边缘为原则,

    5.18生产管理及生活设施

    5.18.1生产管理区宜位于厂区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并 宜面向城市或较大居住区。 5.18.2生产管理和生活设施的建筑物、道路、广场以及绿化、美 化设施的布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节约用地要求,还应做到有利管 理、方便使用和美化厂容。 5.18.3中心试验室、信息通讯等设施宜布置在生产管理区内,并宜

    6.2.1场地设计标高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江、河(包括江口、河口)、海滨沿岸的厂区场地设计标高 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不设堤防时,场地设计标高必须高于计算水位(或潮 位)0.5m以上。 2)当不设提防,有条件且技术经济合理时,场地设计标高应 使厂区主要排水口高于计算水位(或溯位)0.5m以上。 3)当设堤防时,场地设计标高必须高于历年最高内涝水位。 39·

    4)当设提防,有条件且技术经济合理时,场地设计标高应高 于常年洪水位(或平均高潮位)。 2平坦地区,场地设计标高宣略高于该处自然地形标高。 3地下水位高的地区不宜挖方,必要时可适当填方。填方地 区应尽量不增加或少增加建筑物的基础埋置深度。 6.2.2建筑物室内地坪与室外场地高差宜为0.15m~0.3m,当 建筑物处在降雨量较大,排水不良的地段,或建筑物地基有可能沉 降时,应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加大建筑物室内地坪与室外场地的高 差。有车间引道的建筑物的室内、外高差不宜大于0.5m,有准轨 铁路引人的建筑物的室内、外高差宜为0.5m。

    6.3.1在山坡地带建厂时,在满足生产、运输等要求的前提下,厂 区宜采用台阶式布置。 6.3.2台阶宜按生产区划分,台阶数量不宜过多。工厂宜按生产 工艺流程,形成由高向低的竖向系统。当铁水采用铁路运输时,炼 铁、炼钢生产区宜布置在一个台阶上,当炼钢、连铸、热轧生产车间 联合布置时,宜布置在一个台阶上。 6.3.3受条件限制时,进人车间内铁路的轨面标高可不与室内地 坪同高。当铁路轨面低于室内地坪时,轨面与室内地坪高差不宜 大于1.1m;当高于室内地坪时,不应影响车间吊车作业。 6.3.4台阶的宽度应满足建筑物、构筑物、管线和运输系统的布 置要求。 6.3.5台阶高度应根据自然地形横向坡度及台阶宽度,以及工程 地质及水文地质条件确定,并应满足生产、运输要求以及建筑物、 构筑物基础埋设深度要求。 6.3.6台阶在以下地段宜设置挡土墙: 1切坡后的土坎,或由于工程地质不良,需要采取支挡措 施的地段, 40·

    2T类强风化若体包括各类风化程度的极软岩。 叫不本表限制 5厂内铁路、道路的路堤、路堑边坡坡率应分别按现行国家 标准《工业企业标准轨距铁路设计规范》GBJ12和《厂矿道路设计 规范》GBJ22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6.3.9台阶边坡坡项与建筑物、构筑物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满足车间外附属设施、道路、铁路、管线和排水沟布置所 需场地要求。 2应满足施工和安装的要求。 3应防止建筑物、构筑物基础侧压力对边坡的影响。 6.3.10位于稳定土坡坡项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当垂直于坡项边 缘线的基础底面边长小于或等于3m时,基础底面外边缘线至坡 项的水平距离S(图6.3.10)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并不得小于 2.5m

    6. 3.10 基确底面外边缘线至披质的水平距离 6.4±方工程

    图6.3.10基础底面外边缘线至披项的水平距离

    6.4.1设计在考虑土方工程挖填量的平衡间题时, ATF 则: 1除考患场地整平的土方外,还应包括下列工程的土方量: 1)建筑物、构筑物及设备基础、管线基槽(或地沟)、排水沟、 道路及铁路等的土方工程量。 2)挖方的松土量或湿陷性黄土的缺土量。 3)稍田、水塘、沼泽地等的耕土和表土清除量与回填利用 量。 2当需在厂(场)外取土或弃土时,应考虑取土土源或弃土场地。 3当厂(场)区附近取、弃土方便,且经济合理时,可不强求厂 (场)区土方工程量的平衡。 4在厂(场)区边缘和暂不使用的填方地区,可利用投产后适 合于填筑场地的生产废料逐步填筑。 6.4.2场地填方及基底的处理宜符合下列规定: 1碎块草皮和有机质含量大于8%的土,应仅用于无压实要 求的填方。

    6.5.1场地排水方式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

    1雨量少、土壤渗水性强的地区或厂区边缘设置雨水排水 沟、管困难,且易于地面排水的地段可采用自然排水。 2厂区边缘及不宜埋设暗管的地段宜采用明沟排水。多尘 易堵塞下水管的中心生产区、人流密集区、铁路调车繁忙地区、装 卸作业区及在沟上停留或行驶车辆地段应采用盖板沟。 3场地平坦、建筑系数较高、道路为城市型、运输条件复杂或 对卫生及美观要求较高等地区宜采用暗管排水方式。 4缺水地区应尽量考虑雨水的收集利用。 6.5.2场地排水坡度宜为5%~20%;围难地区不宜小于3%;局 部地段的最大坡度不宜超过60%。 6.5.3排水明沟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尽量使水流沿最短的途径排至雨水口或场地以外。 2与铁路、道路边沟统一布置。 3未经平整地段的明沟应尽量与原地形相适应。 4明沟交汇处应防止水流逆行,并应根据土质情况进行铺 。 5无铺明沟不宜设在填方地段。无铺砌明沟沟边距建筑 物、构筑物的基础边缘不宜小于3m,距围墙不宜小于1.5m。 6跌水和急流槽不宜设在明沟转弯处。 7铺砌明沟中心线的转弯半径不宜小于设计水面宽度的2.5 倍。无铺砌明沟中心线的转弯半径不宜小于设计水面宽度的5 倍。 6.5.4明沟纵坡不宜小于5%;在地形平坦地带,不宜小于2%。 6.5.5排水明沟宜采用矩形断面;在场地宽阔或厂区边缘区域可 ·46·

    地茂时 采用三角形断面。明沟起点深度不应小于0.2m。矩形明沟沟底 宽度不宜小于0.4m,梯形明沟沟底宽度不宜小于0.3m。明沟最 大深度不宜大于1.1m

    6.5.6无铺动明沟边坡坡度应按表6.5.6的规定取值。

    表6.5.6天辅现明沟动技玻度取值

    6.5.7厂内道路边沟应进行铺砌, 共地明淘有 应进行加固或铺砌: 1 明沟有荷载影响时。 2受场地限制,必须减小明沟边坡时。 3 位于松软的土层及影响路基稳定的地段。 流速较大,可能引起冲剧的地段。 5 有集中水流进人明沟的地段。 6.5.8雨水口间距宜为25m~50m,连接管串联雨水口个数不宜 超过3个,雨水口连接管长度不宜超过25m。 平雨水口顶面标高应低于地面3cm,四周坡向雨水口。 6.5.9当道路纵坡大于2%时,雨水口的间距可大于50m,数量 和布置应根据具体情况和计算确定。当坡段较短时,可在最低点 处集中收水,雨水口的数量应适当增加。 6.5.10高架道路雨水口的间距宜为20m~30m,并宜将每个雨 47·

    水口单独用立管引至地面排水系统。 6.5.11雨水口不宜设在建筑物门口、道路曲线地段、分水点和地 下管线的管顶上。 6.5.12沿山坡布置的工厂,厂(场)区靠山坡侧应设置截洪沟或 排洪沟。 6.5.13场地雨水设计流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 范》GB50014中的有关规定进行计算

    7管线综合布置 7.1一般规定 7.1.1管线综合设计应与总平面布置、竖向设计、运输设计、绿化 设计统一考虑,并应使管线短捷、顺直。管线之间,管线与建筑物、 构筑物之间应相互协调、紧凌、安全、经济合理并美化厂容。 7.1.2管线的敷设方式应根据管线输送介质的性质,工艺要求, 生产、安全、交通、施工、检修要求及自然、场地条件等因素,经技术 经济比较确定。 7.1.3各种管线在符合技术、安全要求的条件下,应尽量采用共 架、共杆、共沟、同槽直埋以及管廊(架)下布置地下管沟或电缆隧 道等多层布置方式。 7.1.4甲、乙、丙类液体以及可燃、有毒气体管道应采用管廊(架) 敷设;当采用管席(架)敷设困难时,可埋地数设。但发生炉煤气、 水煤气、半水煤气、高炉煤气和转炉煤气等一氧化碳(CO)含量较 高气体的管道不应埋地敷设。 7.1.5管线综合设计宜将管线分类布置在道路的两侧,并宜与道 路平行。于管宜布置在靠近主要用户或支管较多的一侧,并宜尽 量避免从道路的一侧转到道路的另一侧。 7.1.6管线输送的介质具有毒性、可燃、易燃、易爆性质时,严禁穿越 与该管线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工艺装置、生产单元及贮罐区等。 7.1.7永久性的地上、地下管线不宜穿越与该管线无关的工艺装置 或生产单元,亦不宜穿越露天堆场、建筑物、构筑物及远期发展用地。 7.1.8管线之间及管线与铁路、道路之间应尽量减少交叉;当必 须交叉时,宜为垂直相交;当必须斜交时,交叉角度不宜小于45°。 管线与铁路、道路交叉,有条件时应集中交叉。 ·49·

    构筑物应相互交错布置。架空管道的附 属物宜尽量布置在管道或管廊的垂直投影范围内。地下管线的构 筑物不宜布置在道路交叉范围内。 7.1.10分期建设的钢铁企业,综合管线设计应全面规划、近期集 中、近远结合,不得影响远期土地的使用, 7.1.11在地形条件复杂的山区建厂,管线敷设应充分利用地形, 并应避免山洪、泥石流及其他不良地质的危害。 7.1.12改建、扩建工程的综合管线设计,新建管线不应影响原有 管线的使用。当管线间距不能满足本规范要求时,在采取有效措 施确保施工、检修和使用安全后,可适当减小。 7.1.13综合布置各种管线产生矛盾需要处理时,在满足生产、安 全条件下,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新设计的让已有的。 2压力管让自流管。 3 管径小的让管径大的。 易弯曲的让不易弯曲的。 5 临时性的让永久性的。 6工程量小的让工程量大的。 施工、检修方便的让施工、检修不方便的,

    7.2.1类别相同、埋深相近的地下管线应合理集中布置,但不应 重叠敷设。 7.2.2地下管线、管沟不应布置在建筑物、构筑物基础侧压力影 响范围内,并应避免管线、管沟在施工和检修开挖时对建筑物、构 筑物基础的影响。 7.2.3地下管线、管沟不应平行敷设在铁路下面,亦不宜平行敷 设在主要道路下面。 7.2.4地下管线、管沟不宜穿越铁路站场的咽喉区和作业频繁的 · 50·

    1不应小于表7.2.5中规定的距离;当相邻管线之间埋设高 差大于0.5m时,还应按土壤性质对表列数值进行验算。 2当给水管设在污水管侧下方时,给水管必须采用金属管 材,并应根据土壤的渗水性及地下水位情况,在不小于表7.2.5中 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妥善确定最小水平净距。 3给水管与排水管共同埋设的土壤为砂土类,且给水管的材质为非 金属或非合成塑料时,给水管与排水管之间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1.5m。 4氧气管与同一使用目的的乙快管、煤气管在同一水平数设 时,管道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可减少到0.25m,但从沟底至管顶以上 300mm范围内应用松散的土或砂填实后再回填土。 7.2.6地下管线与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不应小于 表7.2.6中规定的距离,并应满足下列规定: 1当铁路、道路为路堤或路堑时,给水管道至铁路路堤坡脚 的净距不应小于5.0m,至路堑坡顶的净距不应小于10.0m;排水 管道至铁路路堤坡脚和路堑坡顶的净距不应小于5.0m。 2液态液化石油气管至特殊建筑物、构筑物(包括军用设施、 易燃易爆物品仓库、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飞机场、火车站和码 头等)的水平净距不得小于100.0m;至居住区、村镇、重要公共建 筑的水平净距,当管道压力大于4.0MPa时,不得小于50.0m;当 管道压力在1.6MPa~4.0MPa之间时,不得小于40.0m;当管道 压力小于1.6MPa时,不得小于25.0m, 3管线至建筑物、构筑物基础边缘的最小水平净距,当管线 埋设深度大于建筑物、构筑物基础底面的深度时,应根据土壤性质 进行计算,但不得小于表7.2.6中规定的距离, 4地下燃气管道与电杆(塔)基确的水平净距,还应满足现行 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中关于地下燃气管道与 交流电力线接地体之问净距的规定。

    1热力管道不应与电力、通信电缆同沟敷设。 2氧气管道不得与燃油管道、腐蚀性介质管道和电缆、电线 同沟数设。动力电缆不得与可燃、助燃气体和燃油管道同沟敷设。 3排水管道应布置在沟底;当沟内有腐蚀性介质管道时,排 水管道应位于腐蚀性介质管道的上面。 4.腐蚀性介质管道的标高应低于沟内其他管道标高。 5凡有可能产生相互不良影响的管道不应非沟款设

    7.3.1地上管线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管线、管线附属设施、管线支架(墩)及支架(墩)基础的布 置不应影响交通运输和消防安全。 2不应包围工艺装置,独立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3管线以及管线附属设施和管线支架不宜影响建筑物的自 然采光和通风。 4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及燃气管道不应穿过与该管道无生 产联系的建筑物、生产装置及贮罐区。 5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及燃气管道不应在存放易燃、易爆物 品的堆场和仓库区内敷设,并应避开腐蚀性较强的生产、贮存和装 卸设施。 6架空电力线路严禁跨越爆炸性气体环境,严禁跨越火灾危 险区域;不应跨越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区。 7.3.2地面式数设管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布置在不妨碍交通运输、人流较少的厂区边象地带,并 应避免分割厂区。 2.沿山坡或高差较大的边坡布置管线时,不应影响边坡的稳 定并应防止水流冲剧。 3不应布置在地下管线敷设的范围内。 7.3.3建筑物、构筑物墙面支撑式敷设的管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58·

    1管径较小的管道及照明、电信、低压电力线路可沿对管 线无腐蚀、无燃烧危险的建筑物门、窗范围以外的墙面支撑式 敷设。 2有火灾危险,有腐蚀或有毒介质的管道除使用该管道的建 筑物外,不得沿建筑物墙面支撑敷设。 3沿挡土墙、护砌边坡敷设管线时,不应影响挡土墙和斜坡 的稳定。 7.3.4管廊(架)宜沿道路的同侧布置,并应尽量避免管廊(架)从 道路的一侧转到道路的另一侧, 7.3.5电缆沿输送易燃气体的管道敷设时,电缆应配置在危险程 度较低的一侧。易燃气体比空气重时,电缆宜在管道上方;易燃气 体比空气轻时,电缆宜在管道下方。仪表及电气电缆与输送易燃 气体的管道相邻敷设时,电缆与易燃气体管道的水平净距不应小 于1.0m;仪表及电气电缆在下方敷设时,交叉垂直净距不应小于 0.5m。 7.3.6架空管线与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应符合表 7.3.6中的规定,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1架空煤气和天然气管道至房屋建筑的最小水平净距,一般 情况下应为5.0m,困难时可为3.0m, 2架空煤气和天然气管道至道路路缘石或路肩边缘的最小 净距应为1.5m,困难时可为0.5m, 3架空煤气、天然气管道至架空电力线路最大计算风偏情况 时边导线的最小水平净距,当电压低于1kV时,应为1.5m;当电 压在1kV~30kV之间时,应为3.0m;当电压在35kV~110kV之 间时,应为4.0m。 4当车间建筑物耐火等级为一、二级时,与该车间生产或使 用有关的氧气管、乙炔管可沿该车间外墙或屋项上敷设。 5道路照明电杆距道路路面边缘的最小水平净距可采用 0.5m。

    7.3.9架空电力线路至地面及相交义设施的最小垂直净距应符 合下列规定: 1不应小于表7.3.9中规定的距离, 2架空电力线路至架空煤气管道最小垂直净距,当电压低于 1kV时,应为3.0m;当电压在1kV~30kV之间时,应为3.5m;当 电压在35kV~110kV之间时,应为4.0m, 本12超定由力统路系油面及招产双设

    表7)3.9望空电力线路至抽面及交叉设监的量小垂直净距(m

    8.2.1厂区绿化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与总平面布置、竖向布置、管线综合相适应,并应与周围 环境和建筑物、构筑物相协调。 2不得妨碍道路、铁路行车安全。沿道路、铁路栽种的树木 不应侵人行车视距范围,并应保证行车视距的通视性。 3不得妨碍生产操作、水冷却设施的自然通风、物料运输、设 备检修和消防作业。 4应充分利用通道、零星空地、墙面、护坡及厂内预留地。 8.2.2绿化植物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生产管理区、主干道路两侧、厂区出人口、重要车间出人 口、生活设施附近以及人员活动较多的室外场所等重点绿化区,宜 选择观贫价值较高的乔木、花乔木、花灌木、花卉及优良的草皮等。 2行道树宜选择主干挺直、树型优美、不妨碍卫生及道路两 侧管线、耐修剪的乔木,可根据道路性质、形式,结合场地景观要 求,适当地配以花灌木、花卉、草坪等。 3对散发有害气体的车间,应选用抗性和耐性强的树种,绿 化布置不应妨碍有害气体的扩散。 4对散发灰尘或有防尘要求的车间,应选择不散发大量花絮、 枝叶茂密、叶面粗糙、叶片挺硬、滞尘力强的乔木、灌木以及草皮等。 5有遮阴要求的车间及场地附近应选用树冠大、枝叶茂密的 高大养术。 6在散发噪声或防噪声要求较高的车间或设施附近,应选用 分枝低、枝叶茂密的常青树组成结构紧密的防噪声绿带。 7有防火要求的车间、仓库等建筑物及设施,在防火闻距内, 应选择水分大、树脂少、有阻挡火灾蔓延作用的树种。 8在水冷却设施附近,应选择喜温、耐水湿的树种。 9浓缩池、沉淀池、散开式调节池及吸水井周围不应种植落 叶乔木、灌木。 10挡土墙墙面、护坡坡面及适于垂直绿化的建筑物、构筑物 外墙面可种植攀缘植物。 11在排土终了的排土场顶部和斜坡上,宜种植抗干旱、耐污 染的植物。 12地下仓库、贮水池、地下管线区(热力管道、直埋电缆等有 明确要求不宜绿化者除外)的覆土层为20cm~50cm时,可种植草 皮、草花及浅根小灌木。 13架空管线(包括架空电力线)和管廊的两侧应种植耐修 剪、根系浅的矮小乔木及灌木,下方可种植花卉及草皮、 14需要进行环境监测的区城可在适当地点裁培监测环境污 ·64·

    9.1.1运输方式应根据企业所在地区交通运输现状和规划、地形 条件、生产年限及生产工艺要求、原料和燃料来源、成品销售地点、 运输量、运输距离以及物料种类、性质等因素,经多方案比较确定, 组成经济合理的运输结构。 9.1.2扩建、改建的钢铁企业内外部运输应合理利用和改造既有 的运输设施。

    9.2矿山运输方式选择

    时,可采用斜坡卷扬与窄轨铁路联合运输。 Ⅱ地下矿的地表运输 9.2.8当地下开采坑内采用窄轨铁路运输,且井下至地表采用罐 笼提升时,地表应采用与坑内同规格的窄轨铁路运输。 9.2.9当井下至地表采用箕斗提升时,地表可采用汽车、铁路或 带式输送机等运输。井()口矿仓到卸矿点之间地形较为复杂 时,宜采用带式输送机运输。 9.2.10当井下至井口的运输为铁路、汽车或带式输送机运输时, 地表运输宜采用与其相同的运输方式。 9.2.11当地形复杂、高差较大、跨越深谷、河流,且年运输量不大 于150万t时,可采用架空索道运输。 Ⅲ·原(精)矿的外部运输 9.2.12原矿运输量大、运输距离远,且生产年限长的矿山,有条 件时宜采用铁路运输。 9.2.13原矿运输量大、品种单一,且地形条件有利时,宜采用带 式输送机运输。 9.2.14精矿外运运输方式的选择应进行技术经济比较,择优确 定。

    9.3钢铁厂运输方式选择

    9.3钢铁厂运输方式选择

    9.3.1靠近通航的江、河、海的钢铁厂的原料、燃料及成品等物 的厂外运输应尽量采用水路运输。 9.3.2位于内陆钢铁厂,当原、燃料和成品的运输量较大,且运输 距离较远时,宜采用铁路运输。 9.3.3当钢铁厂靠近原、燃料基地,运输距离较近,经技术经济比 较有利时,原、燃料可采用带式输送机或管道运输。 9.3.4钢铁厂的辅助原料、材料、设备备品备件和副产品宜采用 汽车运输, 9.3.5当厂外运人的大宗原、燃料或发往厂外的产品采用铁路运 ·69

    0.1.4铁路接触网电杆与线路中心线的净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表10.1.4准款铁路接触网电杆与线路中心线的净所/m

    发10.1.4准联路接能网电杆与线路中心线的净距1

    10.1.5矿山铁路设计除执行本章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 有关标准的规定。有路网机车进人的铁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工业企业标准轨距铁路设计规范>GBJ12中的有关规定。

    10.2运输组织及信号

    10.2.1车流组织应根据采掘计划、排土场及贮矿场堆置计划、选 矿(或破碎)厂作业要求合理确定,并应尽量做到矿山铁路各站、 段、线路的车流平衡。 10.2.2列车组成应根据矿山铁路运输量、机车车辆类型及线路 技术条件等因素,按表10.2.2规定的列车组成所需验算项目进行验 算,并应结合铁路区间、车站通过能力及采矿场、卸矿站、排土场的装 即作业能力等按装、运、卸(排)综合效率最优的原则合理确定

    表10.2.2别车组成所需验算系用

    10.2.3列车按运输性质应分为矿石重列车、岩石重列车、矿岩空 列车、辅助列车和通勤列车。

    10.3线路主票技术标准

    10.3线路主票技术标准

    1当机车的固定轴距小于或等于2.6m,全轴距小于11m,且 矿车的固定轴距小于或等于1.8m,全轴距小于11m时,机车、车 辆类型应划为一类。 2当机车的固定轴距小于或等于2.6m,全轴距不小于11m 但小于16m,且矿车的固定轴距小于或等于1.8m,全轴距小于 11m时,机车、车辆类型应划为二类。 3改建、扩建矿山利用旧有机车,当圈定轴距大于2.6m但 小于3m,且矿车的固定轴距小于或等于1.8m,全轴距小于11m 时,机车、车辆类型可按二类标准执行。 4当矿车的固定轴距为1.2m×2,且全轴距小于13m时,机 车、车辆类型应划为三类。 10.3.2准轨铁路区间线路平面最小曲线半径应符合表10.3.2 的规定。

    10.3.3准轨铁路联络线的平面最小曲线半径可 Ⅲ级半固定线的标准执行。 10.3.4准轨铁路在受地形限制地段的平面最小曲线半径可执行 下列规定: 1Ⅱ、Ⅲ级固定线可降至相应等级的半固定线标准。 2IⅡI级半圈定线可降至Ⅲ级半固定线标准。 10.3.5准轨铁路改造旧线或增建第二线时,曲线半径可采用非 整数。地形受限制地段,平面最小曲线半径可与旧线线路条件比 较后选取。 10.3. 6 窄轨铁路平面最小曲线半径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符合表10.3.6的规定,

    2窄轨铁路在条件特别围难地段的平面最 行下列规定: 1)I、ⅡI级铁路的平面最小曲线半径可在表10.3.6规定的 基础上降低一级。 2)Ⅲ级铁路和移动线初始路基的最小曲线半径,对于 600mm轨距铁路,不应小于固定轴距的·15倍;对于 75·

    762mm、900mm的轨距铁路,不虚小于固定辅跑的25倍。 10.3.7. 准轨铁路区间线及联络线的最大坡度不应大于表10.3.7 的规定

    762mm、900mm的轨距铁路,不虚小于固定辅跑的25倍。 10.3,7. 准轨铁路区间线及联络线的最大坡度不应大于表10.3.7 的规定

    表10.3.7准轨技路区间线及眠络线的量大坡度(%

    表10.3.7准轨路区间线及眠络线的量大坡度(%

    表10.3.8旁热铁路的量大坡度(%

    离,一边不应小于3.5m,另一边不应小于2.8m 3对运量超过2Mt/年的Ⅲ级固定线,在非渗水土路基上 的路基面宽度应在表10.3.9规定的基础上加宽10cm。 10.3.10窄轨铁路围定线区间直线地段的单线路基面宽度应符 ·76·

    10.3.11准轨铁路轨道类型的选用,当机车、车辆猫重为25T 以下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2联络线及站线的轨道类型可按表10.3.11中山级载标准 选用。 3双线铁路空车运行线的钢轨宜与重车运行线一致,轨枕根 数可在表10.3.11规定的基础上减少80根/km或160根/km,但 ·77·

    11.1.4铁路建筑限界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A,2节的规定。 11.2·运输组组

    11.1.4铁路建筑限界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A.2节的规定,

    适输量小的用户可组织合并取送车辆。 5铁水车、钢渣车应采用冶金列车运输。 11.2.6列车的编成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冶金列车的编成数应根据工艺生产要求确定。 2普通列车的编成数应根据线路技术条件、机车型号、线路有 效长度、装卸线货位数量、车流情况及生产要求等因素合理确定。 3重列车编成数应使列车在区间限制坡道上能以计算速度 等速运行,并应根据线路及设备条件进行下列验算,各种限制条件 下计算的列车编成数应取其中最低值: 1)列车在站内和最大上坡道上的起动验算。 2)长大下坡道列车制动验算。 3)电力机车或电传动内燃机车电动机升温验算。 4)线路纵断面断钩点处车钩强度验算。 5)小半径曲线机车粘着牵引力验算, 6)机车通过隧道最低运行速度验算。 4空列车编成数应按线路有效长度进行计算。 5通过儿个区间直达列车的列车编成数应采用统一标准。 11.2.7钢铁厂铁路与路网铁路之间交接方式的选择应符合下列 规定: 1 因运输与工艺生产联系紧密、调车作业复杂等原因使得路 网机车不能直接进人厂内装卸点进行取送作业而需要企业自备机 车进行厂内作业的厂宜采用车辆交接方式。 2可由路网机车直接进入厂内装卸点进行取送作业的厂宜 采用货物交接方式。 3当部分车流可由路网机车直接到达装卸地点进行取送作 业,而其他进出厂车流需自备机车进行厂内作业时,宜采用混合交 接方式, 11.2.8交接作业地点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实行货物交接时,宜在装卸地点进行交接。

    2当实行车辆交接时,可根据技术经济比较和路、厂协商,选 择在接轨站、工厂编组站或单独设置的交接车场进行交接。当在 接轨站交接时,宜在该站专设交接线,直达列车和大组车可在到发 线上交接。当在工厂编组站交接时,宜在该站到发线上交接,必要 时可专设交接线。 3实行车辆交接时,设置联合编组站的钢铁厂宜在该站的到 发线上进行交接。 11.2.9取送作业应按调车作业方式办理,当具备下列条件时可 按行车方式办理: 1路网铁路与厂内铁路之间有供列车牵引运行的直接通路。 2车流量较大,易于组织列车到发。 3作业地点有满足接发列车作业需要的线路。 11.2.10钢铁厂铁路调度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铁路运输量大,车站和作业分区多且作业繁忙时,钢铁 厂铁路可采用三级调度系统。 2当各车站站管范围内运输作业地点集中,作业分区少且作 业简单时,钢铁厂铁路可采用二级调度系统。 3当铁路运输量较小且车站不多于2个时,钢铁厂铁路可采 用一级调度系统。 4钢铁厂铁路应根据不同类型的调度系统,设置相应的调度 台、调度指挥系统和组织机构。 11.2.11站管范圈和作业区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根据服务对象、作业方式、机车固定使用条件等因索确 定,并应与调度指挥系统相协调。 2直接同车站接轨的车间、仓库、堆场的线路和车场宜划为 站管范围。 3在站管范围内,线路较集中且运输量较大的作业地点和同 生产工艺有密切联系的运输作业地点可设作业区。运输作业地点 分散且车流量较大的车站可划分为若于个作业区

    11.3通信,信号及照明

    11.3通信,信号及照明

    11.4.1钢铁厂铁路接轨点的位置应协助路网铁路主管部门按下 列要求确定: 1应避免使车辆取送作业与路网铁路正线平而交叉。 2当钢铁厂铁路运输量较大且有大组车或整列车时,可在接 轨站的到发线上接轨。运输量较小的钢铁厂铁路可在铁路调车线 或不紫忙的牵出线上接轨。 11.4.2厂内新建铁路岔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厂内新建铁路岔线不宜设在区间和站内正线上, 2当新建铁路岔线与站内无平行进路、隔开道岔及联锁装置 的到发线接轨时,应铺设安全线。 3当进站信号机外制动距离内的线路在进站方向为超过 6%的下坡道时,应在正线或到发线的接车方向末端铺设安全线。 4安全线有效长度应符合本规范第11.6.4条的规定。 11.4.3铁路与道路平面交叉道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道口应尽量设置在廉望条件良好的直线地段。厂内道口 视距不应小于表11.4.3的规定,

    2当受地形、地物等条件的限制时,机动车驾驶员在道口外 距最外股钢轨5m处停车后应能看到表11.4.3所规定的侧向视 距以外的列车。当不符合要求时,道口应有人看守或设道口自动 信号。 3道口严禁设在道岔尖轨处,并不宜设在道岔区、场范围内 以及调车作业繁忙的线路上。 4道口应尽量正交,当必须斜交时,交支角不宜小于45°。 厂内道路条件困难时,道口交叉角可适当减小。 5当道口道路为厂内主干道或次道时,从最外股钢轨外侧 算起,两侧道路各应有长度不小于16m(不包括竖曲线长度)的平 道,当受地形等条件限制时,可采用纵坡不大于2%的平缓路段。 连接平道或平缓路段的道路的纵坡不宜大于3%,困难地段不应 大于5%。 6道口的铺面宽度应与相交道路的路基面同宽,设有人行道 的道路,道口的铺面宽度应包括人行道的宽度。道口的铺面长度 应延至钢轨外侧0.5m~2.0m。 11.4.4·厂内道口应按下列条件分级: 1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应为一级道口: 1)昼间12h内道口交通量大于或等于18000辆次。 2)蛋间12h内道口交通量大于或等于6000辆次但小于 18000辆次,且道口视距达不到表11.4.3的要求。 2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应为二级道口: 1)登间12h内道口交通量大于或等于6000辆次但小于 18000辆次,且道口视距可达到表11.4.3的要求。 2暨间12h内道口交通量大于或等于2000辆次但小于 6000辆次,且道口视距达不到11.4.3的要求。 3)运送液体金属、熔渣或其他高温物料(包括热锭、热坏等) 以及易燃、易爆危险货物的铁路与厂区主干道平而交叉 的道口。

    4)有通勤汽车通过的道口, 3道口交通量低于二级道口,且瞭望条件达不到本规范第 11.4.3条第2款5m停车侧向视距要求者应为三级道口。 4一、二、三级以外的道口应为四级道口。 11.4.5厂内道口安全设施和看守的配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级道口应有人看守,并应设置道口自动信号、电动栏木 (或自动栏木)、通信设备和断信号机。 2二级道口当采用无人看守时,应配置道口自动信号和自动 栏木;当采用有人看守时,应配置道口自动信号、电动栏木和通信 设备,并应根据需要设置遮断信号机。 3三级道口当采用无人看守时,应配置道口自动信号;当采 用有人看守时,应配置道口信号机、电动栏木和通信设备。 4四级道口可为无人看守,但应根据膝望条件采取下列安全 措施: 1)视距可达到表11.4.3要求的道口应设置慢速晾望让行 标志及慢速廉望让行标线。 2)当道口视距达不到表11.4.3的要求,但能达到本规范第 11.4.3条第2款5m停车侧向视距要求时,应设置停车 廉望让行标志及停车线。 11.4.6新建厂铁路与道路交叉处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设置立 体交叉;既有厂铁路与道路交叉处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逐步改 造为立体交叉;当不能设置文体交叉时,应设置人行天桥或地道, 并应附设引导栏杆。 1当地形条件允许立体交叉,且采用平面交叉危及行车安全 时。 2当昼间12h双间换算标准载重汽车超过1400辆,昼间火 车通过道口封闭时间超过1h且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 3经常运送特种货物或有特殊要求时

    11.5运输系统与车站配置

    11.5运输系统与车站配置

    11.5.1对于设有两个接轨站的钢铁厂,在与这两个接轨站相连 的工厂编组站之闻可根据运输需要单独设置联络线。 11.5.2厂内普车和冶车运输线路应各成系统,避免交叉;必须交 叉时,应有防护措施。 11.5.3工厂编组站与接轨站是否联设应综合考虑下列要求,经 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1当钢铁厂靠近接轨站时,工厂编组站与接轨站宜联设。 2当出人厂铁路运输量大或直达列车、大组车多时,工厂编 组站与接轨站宜联设。 3当接轨站兼负路网中转作业较多时,工厂编组站与接轨站 不宜联设。 4当工厂编组站设于厂区内部时,工厂编组站与接轨站不宜 联设。 5当接轨站用地或发展受地形、地貌及城市规划限制时,工 厂编组站与接轨站不宜联设。 11.5.4工厂编组站的布置宜符合下列规定: 1工厂编组站宜采用横列式布置。但在站坪长度允许的条 件下,规模较大、组成复杂的工厂编组站可采用纵列式或混合式布 置。 2作业量较小的工厂编组站宜设置一个调车场,当解编作业 较多时,可分设调车场。 3工厂编组站的牵出线宜布置在连接厂外线方向的一端。 11.5.5区域站的布置宜符合下列规定: 1区域站宜靠近所服务的主要车间或装卸地点,但不应影响 车间和区域站自身的发展。 2区域站宜与所服务的主要车间呈串联布置。当受条件限 制,或工艺要求从车间两端或从侧面向车间进线时,区域站可与所 ?90

    11.5.1对于设有两个接轨站的钢铁厂,在与这两个接轨站相连 的工厂编组站之间可根据运输需要单独设置联络线。 11.5.2厂内普车和冶车运输线路应各成系统,避免交叉;必须交 叉时,应有防护措施。 11.5.3工厂编组站与接轨站是否联设应综合考虑下列要求,经 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1当钢铁厂靠近接轨站时,工广编组站与接轨站宜联设。 2当出人厂铁路运输量大或直达列车、大组车多时,工厂编 组站与接轨站宜联设。 3当接轨站兼负路网中转作业较多时,工厂编组站与接轨站 不宜联设。 4当工厂编组站设于厂区内部时,工厂编组站与接轨站不宜 联设。 5当接轨站用地或发展受地形、地貌及城市规划限制时,工 厂编组站与接轨站不宜联设。 11.5.4工厂编组站的布置宜符合下列规定: 1工厂编组站宜采用横列式布置。但在站坪长度允许的条 件下,规模较大、组成复杂的工厂编组站可采用纵列式或混合式布 置。 2作业量较小的工厂编组站宜设置一个调车场,当解编作业 较多时,可分设调车场。 3工厂编组站的牵出线宜布置在连接厂外线方向的一端。 11.5.5区域站的布置宜符合下列规定: 1区域站宜靠近所服务的主要车间或装卸地点,但不应影响 车间和区域站自身的发展。 2区域站宜与所服务的主要车间呈串联布置。当受条件限 制,或工艺要求从车间两端或从侧面向车间进线时,区域站可与所 ·90

    服务的主要车间量并联布置。 3区域站宜采用横列式布置。当区域站所服务的主要作业 区或车间位于铁路干线一侧时,到发场和调车场宜布置在干线同 一侧。当区域站干线两侧均有作业量很大的作业区或车间,且车 站两端均有列车到发时,宜在干线两侧均设到发场和调车场。 11.5.6当高炉座数较多,出铁次数频繁时,宜在高炉和铁水用户 之间靠近高炉处设置铁水小站。铁水称量轨道衡宜设在铁水小 站。 11.5.7原料站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原料站宜设置在厂区边缘靠近大宗原、燃料的人口处,并 宜尽量靠近原料场和原煤堆场: 2钢铁厂采用车辆交接方式时,原料站可作为联合编组站或 工广编组站的一个车场。 3当原、燃料车流从原料站两端进人,或站坪长度受地形限 制时,原料站宜采用横列式布置。当卸车作业量大,重车流从原料 站一端进人,空车流从另一端排出,并有狭长地形条件时,原料站 宜采用纵列式布置, 4设有翻车机卸车场的原料站,当重、空车流从卸车场同一 赠进出,或场地长度受到限制时,宜采用设置空车移车台的折返式 翻车机车场;当重车流从卸车场一端进入,空车流从另一端排出, 且地形条件容许时,宜采用贯通式翻车机车场。 11.5.8水路运输量较大且采用铁路转运物料的钢铁厂应在靠近 码头处设置码头站。 11.5.9厂内小型生产车间、辅助车间或装即点附近的走行干线 或联络线上宜根据需要设置普车小站。 11.5.10站场内机车整备和车辆检修设施的布置应尽量减少机 车、车辆出入对车站到发列车和调车作业的干扰,并应尽量减少机 车、车辆在站(场)内行距离。机车整备设施宜布置在到发场道 密区以外;车辆检修设施宜布置在调车场尾部外侧。

    计算应分别符合本规范附录C第C.2节及第C.3节中的有关规

    11.6线路有效长度及间距

    11.6线路有效长度及间距

    11.6.1货物列车到发线的有效长度应根据运输能力、牵引定数、 技术作业过程和地形条件等确定。有路网铁路直达列车到发或整 列交接的钢铁厂车站应有部分到发线的有效长度与相邻路网铁路 车站到发线的有效长度一致。 11.6.2当车站解编作业量大时,牵出线的有效长度宜与到发线 有效长度一致;当解编作业较少或受场地条件限制时,牵出线的有 效长度可为到发线有效长度的一半,但不得短于机车与牵出作业 车列长度之和再加10m安全距离。 11.6.3货物装线的有效长度应按货物运输量、货物品种、作业 性质、取送车方式及一次装卸车数量等条件确定。 11.6.4安全线有效长度不应小于50m。 11.6.5调车线和其他线的有效长度应根据作业量和作业要求确 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区域站调车线的有效长度不宜小于它所服务的装卸线的 有效长度。 2当调车线或其他线为尽头线时,在线路终端车挡前应有 10m附加长度;在围难条件下附加长度可小于10m,但应采取安 全措施。 11.6.6厂内铁路中心线至建筑物、构筑物和设备的距离,除应满 足本规范附录A第A.2节中规定的铁路建筑限界要求外,还应符 合下列规定: 1厂内线直线段中心线至建筑物、构筑物和设备的距离不得 小于表11.6.6规定的距离。 ·92·

    2立交桥和碳槽等的收、台、柱的边豫至梯线和牵出线中心 线经常有调车人员上下车作业一侧的距离不应小于3500mm。 3信号楼外墙突出部分边缘距站线中心线不应小于 5000mm,距正线、高温车通过线中心线不应小于7000mm。 4当铁路上通行的冶金车辆的外形尺寸超过本规范第 A.1.2条规定的冶车车辆限界时,铁路中心线与建筑物、构筑物 和设备边缘的最小距离应在本条以上各款规定的基础上相应 增加。 5铁路曲线段中心线与建筑物、构筑物和设备边缘的最小距 离应在本条以上各款规定的基础上加上按本规范第A.2.3条规 定计算的建筑限界加宽值

    第A.1.2条规定的冶车车辆限界时,其直 在表11.6.7规定的基础上相应增加, 3两相邻线路中心线间的距离在曲线段应在本条以上各款 规宝的基础上按本规范第A.2.4条的规定加宽,

    ±.116.7 西相邻线路直线股中心线闻的距属m

    11.7.1厂内线曲线半径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区间线和联络线的最小曲线半径应符合表11.7.1的规 定。

    表11.7.1区间线和联络线的量小曲端半径(m

    1)普车线的最小曲线半径不宜小于150m;使用机车固定轴 距小于3500mm时,可采用120m, 2)扩建、改建项目在困难地段,冶车线在采取轨道加强和防 护措施后可适当缩小曲线半径,但不得小于机车、车辆的 通过最小曲线半径。 5 站场线路的最小曲线半径应符合下列规定: 1)车站正线和车场应设在直线上,必须设在曲线上时,曲线 半径不宜小于600m,困难条件下不宜小于400m。 2)机车走行线、三角线及其他线(除正线、到发线、调车线、 牵出线及机车走行线以外的线路)的曲线半径不应小于 表11.7.1中规定的普车线Ⅲ级标准;扩建、改建工程在 困难条件下,且仅行驶固定轴距小于4600mm的机车 时,可采用不小于150m的曲线半径。 3)装卸线应设置在直线上;在困难条件下,货物站台装卸线 及装卸场内的装卸线可设在半径不小于500m的曲线 上;在特别围难条件下,装卸场内的装卸线除易燃易 爆危险品的装卸线外,可设在半径不小于300m的曲

    线上。 4)牵出线应设在直线上;在困难条件下,办理解编作业的调 车牵出线可设在半径不小于600m的曲线上:特别困难 时,可设在半径不小于500m的曲线上;仅供列车转线及 取送作业的牵出线在困难条件下可设在半径不小于 200m的曲线上。牵出线不得设在反向曲线上。 5)道岔前、后连接线路的曲线半径不应小于道岔的导曲线 半径。 11.7.2厂内线一般可不设置缓和曲线;但当有条件时,正线和联 络线宜设置长度为30m和20m的缓和曲线。 11.7.3圆曲线长度不应小于20m,在困难地段允许减至14m。 11.7.4两相邻曲线间夹直线最小长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区间线、联络线两相邻曲线间夹直线最小长度应符合表 11.7.4的规定, 2站线(包括到发线、调车线、牵出线及机车走行线)及连接 线两相邻曲线间夹直线长度不应小于10m。 3在围难地段,车间引人线两相邻曲线间夹直线长度不应小 于10m。 4在扩建、改建工程特别围难的地段,除正线外,不设外轨超 高的反向曲线间可不设夹直线。

    表11.7.4区向线,联络线通机邻曲线间夹直微量小长度m)

    11.7.5进人建筑物、构筑物的线路在进人建筑物、构筑物前宜设 置平直线段。建筑物、构筑物前平直线段长度不宜小于表11.7.5 ·97·

    11.7.5进人建筑物、构筑物的线路在进人建筑物、构筑物前宜设 置平直线段。建筑物、构筑物前平直线段长度不宜小于表11.7.5 ·97·

    表11.8.4厂内线直线股单线路基面宽座(m

    11.8.6站场外侧线路中心线至路基面边缘的距高离不得小于 3.0m;当扩建、改建工程条件困难时,可保留原有的2.8m。梯线、 周车率出线及装卸线中心线距经常有调车人员上、下车作业侧 的路基面边缘不应小于3.5m。 11.8.7对路基有危害的地面水和地下水应采取拦截、引导、排 除、疏干和降低水位等措施交通标准

    11.8.8厂内铁路的路基排水应与场地以及道路排水系统相配 合。建筑物、构筑物排出的生活水、生产水不得排人铁路边 沟。 11.8.9站场内和下列线路应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加强路基排 水: 1 装卸带水物料(包括水渣、生铁块等)的线路及相邻线 路。 2高炉前后的冶车线。 3 设有轨道电路线路的咽喉区。 4 采用暗道床的线路。 5立交桥下的线路。

    厚度可根据具体条件适当降低,但不得低于35cm

    11.9.2厂内铁路应采用混凝土轨枕,但下列地段可铺设木枕: 1半径为150m以下的曲线地段。 2 设置护轮轨的桥梁地段。 转盘、脱轨器及铁鞋制动地段。 无渣桥的桥台挡渣墙范围内及两端各15根轨枕的地段。 道岔(除混凝土岔枕的道岔外)及其前后各15根轨枕地 段。 6 两段木枕路段间的长度短于50m时,亦应铺设木枕。 7 同种类的轨枕应连续铺设。当混展土枕与术税分界处 有钢轨接头时,应保持木枕或混凝土枕延至钢轨接头外5根以 上。 11.9.3厂内线木枕类型的选用应符合表11.9.3的规定。在因 103,

    高温、易砸而需频紫更换轨枕的地段应采用素本枕钢结构设计图纸,其他地段必须 采用注油木枕,并应铺设垫板

    表11.9.3厂内线本枕然型的选用

    11.9.4厂内线道床顶面宽度应符合表11.9.4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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