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TS 124-2019 航道保护范围划定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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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JTS 124-2019 航道保护范围划定技术规定

    5.1.1航道保护范围划定应包括下列区域

    (1)航道发展规划所涉及的水域和陆域: (2)因航道变迁所涉及的水域和陆域; (3)对航道通航条件具有控制作用的水域和洲滩、矶头等陆域; (4)影响航道整治及维护工程实施、功能发挥或影响助航标志、测量标志及其他航道 设施稳固、功能发挥的水域或陆域; (5)经过建设后可具备通航条件的汉道和支流; (6)其他可能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水域和陆域: 5.1.2尚未按规划实施建设的航道,应以规划作为航道保护范围划定的基础: 5.1.3航道保护范围划定应根据天然和渠化河流航道、河网地区和运河航道、海航道 航道设施的不同特点,采用不同的方法划定,未建挡潮闻的潮汐河口段航道应按照沿海 航道的划定方法划定;建有挡潮闸的潮汐河口段航道,闸闻外段航道按照沿海航道的划定方 法划定,闸内段航道按照天然和渠化河流航道的划定方法划定

    5.2天然和渠化河流航道

    5.2.1天然和渠化河流航道的航道保护范围划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5.2.1.1天然和渠化河流航道的航道保护范围应为航道养护范围边线至同侧设计最 高通航水位时的船舶通航水域外边线之间的水域, 5.2.1.2河道型库区航道的航道保护范围应为航道养护范围边线至同侧设计最高通 航水位时水沫线之间的水域: 5.2.1.3规划为航道但现状不通航或具备一定通航条件但暂未开辟为航道的河段,航 道保护范围应为设计最高通航水位时两侧水沫线之间的范围: 5.2.1.4不具备通航条件的支汉河段,航道保护范围应为汉道上、下游口门处分别向 汉道内延伸100m~1000m的范围, 5.2.2关键控制节点、矶头的航道保护范围应为节点、矶头及其设计最高通航水位时上 下游侧水沫线拐点连线至陆域侧50m~100m的范围

    5.2.3天然河流航道的航道保护范围戈

    图5.2.3天然河流航道的航道保护范围划定示意图

    5.3河网地区和运河航道

    5.3河网地区和运河航道

    5.3.1河网地区和运河航道应按照限制性航道非限制性航道和湖区航道划定航道保护 范围,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5.3.1.1限制性航道的航道保护范围应为航道养护范围外的水域和一定的陆域 5.3.1.2非限制性航道的航道保护范围应为航道养护范围边线至同侧设计最高 通航水位时的船舶通航水域外边线之间的水域,航道保护需要时应延伸至一定的 陆域, 5.3.1.3湖区航道的航道保护范围应为航道养护范围边线至同侧设计最高通航水位 时的船舶通航水域外边线之间的水域: 5.3.2航道保护的陆域范围应根据航道技术等级、土地征用或规划控制等情况综合分析 确定

    图5.3.3非限制性航道的航道保护范围刻定示意图

    5.4.1沿海公共航道、沿海港口进港航道的航道保护范围应结合海洋功能区划、航道发 展规划、港口总体规划、锚地规划、定线制及沿海航路规划、交通控制区域、当地自然条件 船舶交通流、养护范围等因素综合确定,并应适当留有发展空间:

    展规划、港口总体规划、锚地规划、定线制及沿海航路规划、交通控制区域、当地自然条件 船舶交通流、养护范围等因素综合确定,并应适当留有发展空间 5.4.2沿海公共航道保护范围划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5.4.2.1沿海自然开阔水域公共航道的航道保护范围应为航道养护范围边线至同侧 3~5倍规划通航代表船型船长的水域;近岸侧航道保护范围小于3倍规划通航代表船型 船长的,应划定至设计最高通航水位时水沫线: 5.4.2.2沿海狭窄水域公共航道的航道保护范围应为航道养护范围边线至同侧设计 最高通航水位时水沫线之间的水域,航道两端延伸的航道保护范围不应小于5倍规划通 航代表船型船长的水域: 543没海洪口进洪航道保拍范围划宝应饰合下利圳定

    5.4.3.1进港航道保护范围宜划定至航道养护范围边线以外2~3倍规划通航代表船 型船长,近岸侧航道保护范围小于2倍规划通航代表船型船长的,应划定至设计最高通 航水位时水沫线:出港方向航道终点延伸的航道保护范围不应小于5倍规划通航代表船 型船长的水域

    5.4.3.2天然海湾、泻湖等港口进港航道的航道保护范围应为自航道养护范围边线至 司侧设计最高通航水位时水沫线及可能引起航道内潮流、泥沙变化的水域: 5.4.4有导堤、防沙堤、潜堤等整治建筑物的进港航道及河口航道的航道保护范围应为 航道养护范围边线至整治建筑物根部或外侧堤脚线和可能影响航道整治效果的水域。 5.4.5沿海航道的航道保护范围划定图可参见图5.4.5.

    航道养护范围边线至整治建筑物根部或外侧堤脚线和可能影响航道整治效果的水域 5.4.5沿海航道的航道保护范围划定图可参见图5.4.5.

    5.4.5沿海航道的航道保护范围划定图可参见图5.4.5.

    图5.4.5沿海航道的航道保护范围划定示图

    5.5.1航道设施包括通航建筑物、航道整治建筑物、航标、航道测量控制点、航道水尺、水 (潮)位站、航道站房(场)、信号台等。 5.5.2通航建筑物的航道保护范围应结合航运发展规划、通航建筑物通过能力、土地征 用、周边地形条件等综合确定: 5.5.3航道整治建筑物的航道保护范围应为整治建筑物上游500m~1000m、下游300m~ 1000m,及接岸侧的整治建筑物外缘向岸侧100m~200m的陆域, 5.5.4航标的航道保护范围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等法规和对其通视、效 能、作用、稳定性的影响确定: 5.5.5航道测量控制点的航道保护范围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等 法规和对其功能发挥、稳定性的影响确定:

    5.5.6航道水尺、水(潮)位站的航道保护范围应为建筑物轮廓线外2m~20m范围 5.5.7航道站房(场)、信号台的航道保护范围应为建筑物外轮廓线或土地征用线外 5m~100m的范围: 5.5.8其他航道设施的航道保护范围,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5.5.8其他航道设施的航道保护范围,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5.5.9航道整治建筑物的航道保护范围划定图可参见图5.5.9.

    图5.5.9航道整治建筑物的航道保护范围划定示意图

    5.6.1航道保护范围划定成果应包括航道保护范围划定方法、划定文本和航道保护范围 示示图籍等, 5.6.2航道保护范围标示图籍应符合下列规定

    .6.2航道保护范围标示图籍应符合下列

    航道保护范围标示图籍应符合下列规定,

    5.6.2.1图籍应采用自由分幅,并应尽量减少图幅数量,特殊地区可采用斜方格网分 福:分幅顺序内河航道应由下游向上游、沿海港口进港航道应自内向外、沿海公用航道应 自东向西或自北向南,图内无陆域时,应在适当位置加绘地理位置示意图: 5.6.2.2航道保护范围标示应清晰、易于识别:内河航道图籍成图比例不应小于 :50000,沿海航道图籍成图比例不应小于1:100000

    5.6.2.3图籍内容应满足下列要求: (1)图内包括岸线、航道保护范围、主要地名、跨越穿越航道工程、拦河闻坝工程、临 可临湖临海工程、坐标格网等; (2)整饰内容包括图廓、图名、比例尺、坐标系统、高程系统、接幅表、资料来源、图例 及文字说明、制作时间、制作单位和签署等; (3)航道养护范围用细实线标示,航道保护范围用粗实线框内填充细实斜线标示;航 道养护范围与航道保护范围重合时用粗实线标示; (4)重要拐角点标注坐标; (5)不易采用图示标示的航道保护范围,采用文字说明

    5.6.2.3图籍内容应满足下列要求

    附录A本规定用词说日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定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 “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 用“不宜”; (4)表示允许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本规定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

    交通运输部天津水运工程科学研究所 中交上海航道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 长江海事局 交通运输部水运科学研究院 长江航道规划设计研究院 长江重庆航运工程勘察设计院 广东省航道事务中心(原广东省航道局) 黑龙江省航道局 主要起草人:李一兵(长江航道局) 仲伟斌(长江航道局) 张华庆(交通运输部天津水运工程科学研究所) 季岚(中交上海航道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以下按姓氏笔画为序) 马宪浩(长江重庆航运工程勘察设计院) 王勇(长江航道局) 王辉(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 王义安(交通运输部天津水运工程科学研究所) 王仕贤(长江海事局) 王宇川(交通运输部水运科学研究院) 孔宪卫(交通运输部天津水运工程科学研究所) 冯晓(广东省航道事务中心) 刘春(长江航道局) 刘垒(交通运输部水运科学研究院) 吕永祥(长江航道局) 李矩海(长江航道局)

    陈虹(中交上海航道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吴少霖(中交上海航道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张明进(交通运输部天津水运工程科学研究所) 张建宝(交通运输部水运科学研究院) 张跃奎(黑龙江省航道局) 傅钢(长江航道局) 楼飞(中交上海航道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裴金林(长江航道规划设计研究院) 颜昌平(长江航道局) 主要审查人:解曼莹 (以下按姓氏笔画为序) 万大斌仇伯强王良琼朱伟强李文全李作良邹红 张学政罗涛林民标袁纪岳 总校人员:刘国辉李荣庆檀会春吴敦龙董方仲伟斌傅钢 颜昌平徐秀梅季岚吴少霖张华庆王义安孔宪卫 张嘉刘垒李宝玉裴金林 管理组人员:仲伟斌(长江航道局) 王义安(交通运输部天津水运工程科学研究所) 吴少霖(中交上海航道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刘怀汉(长江航道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航道保护范围划定技术规定

    [JTS 1242019

    ITS 1242019

    (20) 5划定方法 5.2天然和渠化河流航道 (20) 5.3河网地区和运河航道 (20) 5.4沿海航道 (20)

    5.2天然和渠化河流航道

    5.3河网地区和运河航道

    0.5本条中航道技术等级,包括航道现状技术等级和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主要 航道定级时所确定的航道等级以及航道普查、规划拟定的航道等级

    5.2天然和渠化河流航道

    5.3河网地区和运河航道

    5.3.1《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一2014)将内河航道分为天然河流航道、渠化航道、限 制性航道,默认天然河流和渠化航道没有限制性,上海地区的天然河流航道有非限制性 的有限制性的,如平电线上游段对船舶航行有限制作用:非天然河流航道有限制性的, 也有非限制性的,如长湖申线,为人工开挖,对船舶航行无明显限制作用,既不属于天然河 流航道,义不属于限制性航道:因此,将河网地区和运河航道分为限制性和非限制性分别 划定航道保护范围,更符合航道的特征和管理需求, 5.3.1.3河网地区和运河航道中存在湖区航道,根据湖区航道特点,所以按非限制性 航道划定航道保护范围

    5.4.2船舶进人港口时需制动降速航行,《海港总体设计规范》(.ITS165—2013)制定 时,委托大连海事大学进行实船试验研究,经过199艘次实船制动距离系列研究,结果表 明:船舶初速在4kn~6kn时的实际制动距离为2~6倍船长,初速在6kn~8kn时的实际

    5.4.2船舶进入港口时需制动降速航行,《海港总体设计规范》(.TTS165一2013)制定

    制动距离为4~0倍船长 美国《MilitaryHarhorsAndCoastalFacilitcs》(2001.12)规定,对于以5kn~10kn进港 的船舶,允许的制动距离是每节速度一倍船长,对于中等以上船舶,在没有拖轮协助下,最 小应有1067m,约相当于5万吨级设计船长的4.5倍:为维持舵效,进港船舶的最低航速 不应低于4kn,根据测算,最小制动距离也应为4倍船长,为加强对沿海航道的保护,将 航道保护范围按船舶进港后的制动距离进行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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